上面关于这个问题的论争的介绍,我们所注意的是后来居上的几个学者。首先我们要问社会发展的序列是什么?亚细亚生产方式是过渡期呢?还是一个特种的“构成”(formation)呢?第一,根据著者的研究,社会发展的序列,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不一定只是像《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亚细亚的、古典的、封建的、近代的”(参看中译本,序言,3页)。例如在马克思遗稿中,就有如下的说明:古典古代的历史,这是城市的历史,但同时是以土地财产和农民为基础的城市的历史;亚细亚的历史,这是一种城市和农村不可分裂的统一体(在这里,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在真正意义上只是经济制度的赘疣);在中世纪(日耳曼时代),农村本身是历史的出发点,它的进一步发展,后来进入城市和农村对立的形态;晚近的历史,这是城市关系渗进农村,而不像在古代,农村关系渗进城市。——马克思:《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3。以上遗稿列举的次序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有些不同,“亚细亚的”在序言里列在“古典的”之前,这里却列在“古典的”之后,所以“亚细亚的”是可以随意排列在“古典的”前面或后面,两者的意义是相当的。这里虽然没有提出生产方式,但就“历史”说来,却是相当于最基本的社会经济构成的阶段。因为《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二章说:一切发达了的,并且由于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业,是以城市与农村的分离为基础。我们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是总括于这种对立的运动之中。——参看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版,第一卷,424页。《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也说:文明使一切已确立的分业加强而增剧,尤其是更激成了城市与农村的对立。这里,或者如古代,城市握有农村的经济支配,或者反之,有如中世纪,农村握有城市的经济支配。——参看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版,159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说:“大别之,亚细亚的、古典的、封建的及近代资产阶级的诸生产方式,可区别为社会经济构成之累进的诸时代。”(参看中译本,序言,3页)或者像在导论里倒转过来说:“这样,资产阶级经济学,在自我批判……开始以后,才达到对封建的、古典的及东方社会之理解。”(同上书,285页。)然而,《资本论》第一卷把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和古典的生产方式,明显地在一个题目下面放在同等的序列:在古亚细亚的、古典的及其他的生产方式内,生产物到商品的转化过程,从而,人的商品生产者资格,只起着次要的作用。——参看《资本论》,中译本,第一卷,62—63页。这样,对亚细亚的和古典的生产方式,都是用一个特征把它们放在一个共同的范畴里,把两种概念放在同一的“古代”范围里面。这引起我们严重的注意。并且,这也可以使人们明白:上面马克思的遗稿的序列何以能够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移置在古典的生产方式之后。最明显的问题,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各种生产方式没有一种是阶级社会之前的东西,因为《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说它们是对抗形态,成为历史的“序幕”。至于社会主义社会却是历史“序幕”以后的社会。这样看来,哥德斯的“假设论”实在是断章取义。但是这里有一个严重的问题: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不是“过渡期”,像雷哈德和早川二郎所说的呢?如果是过渡期,为什么马克思在他的著作里可以掉换古典的和亚细亚的前后的位置呢?如果像他们所说,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不是社会的经济构成,为什么又有区别时代和指明时代的特别阶段,像上面引文所讲的呢?只就形式上来看,这也是讲不通的理论吧!下面,我们更要就内容上来研究一下所谓过渡、所谓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里,过渡期的农村公社的存在,是历史上一般的规律,这里有着氏族解体过程的二元性,一方面表现在私人占有土地和共有土地不相容,他方面表现在血缘基础的社会和地域基础的社会不相容。从社会各家庭的分裂到个人成员间的分裂,从单纯种族间的分业到社会内部的分业,渐渐产生了城市和农村的第一次分裂。在希腊英雄时代和罗马王政时代,都有过这样的过渡期。这在《资本论》中曾说:“奴隶经济,不指家长式的奴隶经济,乃指后期希腊罗马时代的奴隶经济。”(参看中译本,第三卷,771页)家长式的奴隶经济,就是解体过程的最后阶段。所以,过渡期是一切文明社会的共同阶段,不是东方社会所特有的东西,《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说明得更详细。因此,把过渡期当作东方社会的特别路径,或者把它当作全体历史的代表路径,都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如果照前者说来,那末过渡期为什么在西方不显著呢?但是事实上,它的特别路径却是西方所没有的。在著者看来,过渡期的说法,固然比“空白论”进步,但实在讲来,还是一种神秘的假定,那就是说成什么都可以,同时说成什么也都不可以,没有法子,只好把它叫做过渡期,或者叫做“混合”吧!这里,便要求我们说明社会发展史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了。著者研究的结果,与其说东方过渡期的特征比西方过渡期的特征更显著,毋宁说,相反地,西方有显明的过渡期的英雄时代和王政时代的前期社会,东方却恰恰没有这个截然分异的过渡期。因为各个社会的路径不同,只有小土地所有形态才是奴隶社会支配的典型形态。《资本论》说:这种自耕农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形态,当做支配的通例的形态,在“古典的古代”最繁荣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参看《资本论》,中译本,第三卷,1053页。“古典的古代”的路径,并不是唯一的路径,这古典的典型,严格讲来,只有希腊。所以说:“有发育不良的小孩,也有早熟的小孩。在古代氏族中,属于这种范畴者甚多;惟希腊人为发育正常的小孩。”——《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论,参看中译本,173页。我们现在且不问谁是“早熟的小孩”,只就上面所指的各式文明“小孩”来说,不但没有谁是“过渡的”的意思,反而明白地说是一种“范畴”。据《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的分析,古代西方文明的路径,有希腊式的、罗马式的、日耳曼式的三种,这里首先要知道的,后两种就是发育不良的,但是大体上三者都依照了相同的历史过程前进,都是首先经过氏族公社的农耕制(过渡),然后转变成为“把农地分作各个小块”,成为小土地所者的制度,最后,由于贵族和小生产者之间的斗争,在债权者对债务者的关系之下,使小生产者没落,因而形成古典社会的大土地所有制。另外有别的路径,就是由公社分配给各家族,所谓“在公社或国家是土地所有者的那种东方国家里,土人的言语中,甚至没有‘土地所有者’这样的字”。(恩格斯:《反杜林论》,参看中译本,三联书店1954年版,220页。)所以,西方到文明社会的方式,是“旧的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经破坏,或至少以前的公社耕种制已经让位给各家族单位分种小块土地的制度”。(同上,225页)这便是《资本论》第三卷中所指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概念,在古代世界,只有发生于有机社会秩序之分解时代(参看中译本,804页)。东方却不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地方就是如此(同上,828页)。奴隶是用他人所有的生产条件来劳动,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具备人身的隶属关系,必须在某种程度之内没有个人的自由,必须当做土地的附属物,而不能和土地离开。那就必须是最严格的隶农。假设奴隶不是隶属于土地私有者,却像亚细亚一样,隶属于既为土地所有者又为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税就会合并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就是国家的臣属关系。在这里,国王是最高的地主。这里,主权就是全国的累积的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对于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罢了。——同上,第三卷,1032页。因此,氏族公社的个别权力者,转化成为国家,或者转化成为主人,是有不同的情形。所以说:“这种主人适应于各种情形,或转化而为东方的王与诸侯,或转化而为希腊的氏族王公或克勒特氏族的酋长等”(恩格斯:《反杜林论》,参看中译本,224页)。这里,首先要问的是“转化”的特殊条件,在希腊虽然有向王公的转化(如英雄时代),但是“土地差不多是完全由独立农民耕种的,显贵的氏族王公所有的较大邑地,是种例外,且很快就消灭了”(同上,220页)。然而在东方,土地向王侯所有权的转化,却是通例,而且也难以消灭。所以像希腊古代王公的特权,是过渡的,是氏族公社解体过程中的暂时形态;然而它在东方国家,便不是过渡,非但不是过渡,而且它通过了古代社会,并没有消灭;非但如此,它在后来东方封建社会还是用家谱的形式保存到近世。所以《资本论》说:太古的狭小的印度公社,一部分,还存在到现在。它们是以土地的共有,农业与手工业的直接结合……为基础。(参看中译本,第一卷,430页)这些公社不断地用同一形态再生产出来,并且在偶而被毁灭的时候,用同一的名义,在同一的地方,再树立起来。这种简单的生产有机体,解释了亚细亚各社会的不变性的秘密:为什么亚细亚诸国家不断的兴亡和王朝时常的变动,但与此相反,亚细亚的社会却没有变化。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构造,决不受政治上的风云的影响。——同上,432页。因此,不论在印度、埃及、希腊、罗马、日耳曼,都有它们自己的过渡期,重要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说的“从各种不同的原始共有财产的形式发生出来的各种不同的解体形式”。尤其在所谓“热带地方,河川沼泽的管理,最后,还有宗教的职能”(《反杜林论》,参看中译本,223页)的解体形式更加特殊些。在这一点,《资本论》说明了亚细亚国家的国有土地之后(引文见上),便接着说:由直接生产者榨取无偿剩余劳动的特殊的经济形态,决定支配和隶属的关系。它是直接由生产发生,但反过来,在生产上却发生决定的作用。由生产关系发生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构成,以及它的政治姿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条件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这种关系依照当时的形态,自然会与一定的劳动方式的发展阶段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把全社会的构成,君臣关系的政治形态,简言之,当时特殊国家形态最内部的秘密和隐藏着的基础,显示出来。然而,同一的(在主要条件上说是同一的)经济基础,仍然可以由无数种互相不同的实际的情况,例如自然条件、种族条件、外来的历史影响等等,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尽的变异和差别来。不分析这种实际上所产生的情况,是不能理解这一点的。——参看中译本,第三卷,1032—1033页。这是多么明白的指示!它把具体的路径的地位有力地分析清楚了。在具体的历史上,复杂的实际情况是有所谓“混同”的形态,然而,我们如果把“混同”认做“过渡”,那便显然有背于科学的分析。《资本论》又说:第一是各种地租形态的混同。这些形态,是与社会生产过程各发展阶段相照应。不管是哪种特殊的地租形态,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采取这种经济形态,土地所有权就是在这种经济形态上实现它自己的,但地租又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条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等地方就是如此。这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单是某人对某人(直接生产者)享有主人权利这一事实的附属条件,例如在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下就是如此。——参看中译本,第三卷,828页。主要是研究这一点: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这里的关系就是指的生产方式)把全社会的构成显示出来。不管形态怎样的混合,这里既然指明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把社会构成显示出来。“构成”便显然是存在的,这就不必要说成它是过渡了。因为“土地所有形态,和一定的生产方式内的其他一切所有形态一样,它的合理的论据,是生产方式本身”。(同上,812页)因此,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和到文明世界的路径是多样的,即使是在同一的经济形态上也有各种现象上的差别。问题是在分析那些具体路径顺着什么轨迹运行,像《反杜林论》中所举的“应当别论”的一些问题。我们知道,上面所说的埃及也好,亚洲也好,由公社的解体过程所产生的特殊的国家,又像马克思所讲的“收取贡纳的国家”,或“东方专制君主的国家”,显然不是看它们的分配所得形态或政治形态所能了解的,它们背后的秘密仍然是“生产方式本身”。这样的国家形成,在历史上所走的路程是前行的,比希腊罗马的历史差不多早了一千年,因此我们可以说有几点具体的特点:(一)在历史的发展中,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所支配的古代东方社会构成,比“古典的古代”早走了若干世纪(近年来苏联学者特定为早期的原始奴隶制)。(二)这种前行史是不是说它的“构成”是一种特殊构成,是在古典的、封建的、近代的三种构成以外,是东方专有的“构成”呢?我的答覆是否定的。(三)然而它究竟是什么呢?我的答覆是,因为它的具体的实际的情况,如热带、河流、黄土地带、四周种族繁荣林立、宗教等等,形成了一个范畴,那便是“早熟的”文明“小孩”。(四)这是不是像柯瓦列夫的“变种”理论呢?不是的。古代文明的路径有好多种,它不过是各种路径里面的一种具体路径罢了。这里,让我们来仔细研究一下为什么用“古典的”这个名词。所谓古典的只代表通例形态的希腊罗马,古代却除了“古典的”之外,还有非古典的形态,所以说有“古典的古代”、“亚细亚的古代”。分析起来便是这样:[插图]例如说:这种自耕农民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当作支配的通例形态,一方面在“古典的古代”最繁荣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另一方面,又在近代诸国,当作封建土地所有权解体所引起的种种形态的一种。英格兰的“尧曼里”(自耕农民),瑞典的农民阶级,法兰西和西部日耳曼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在这里,我们没有说明殖民地,因为在殖民地,独立农民是在另一种条件之下发展的。——参看《资本论》,中译本,第三卷,1053页。这样看来,不论在古代、在近代都有个别的情况,在“古典的古代”以外显然有亚细亚的古代,在通例的近代以外,也显然有殖民地(甚至像帝俄那样)。因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实在是“古代”的一种路径。这不是著者闭门造车。我们拿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常见的词语,像“古代东方”,“从古代印度到爱尔兰”,或者像上文所说“古代亚细亚”等看来,觉得并没有曲解。马克思甚至还说:“第二个形态,即古代的公社财产及国家财产。这是多数种族因特殊契约或征服关系集中于城市而产生的,在这种场合,奴隶制度依然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参看中译本,群益出版社版,148页)(五)然而为什么没有在别的社会构成中指出特别的路径,只是指出了“古代”的两种并立的路径呢?答覆这个问题,除了要仔细研究一下上面的引文为什么特举古代而外,我们须知道,在各个历史发展的阶段,都有着具体的历史路径,马克思主义正教导我们要对这样的不同路径作具体的分析。研究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生,除了封建解体过程的西欧而外,还要另外着眼于东欧各国以及东方殖民地的路径。其次,我们在封建社会的发生过程中当然也看出各种路径,按照恩格斯所说的,这些路径,像佛兰克王国、东哥德和罗马的结合、撒克逊王国等,这其中的典型是佛兰克王国,所以,上面《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引文关于中世纪的历史是在以农村本身为历史的出发点的说明里面,特别注明了“日耳曼时代”。同样地,我们研究古代文明的发生,在“古典的古代”而外,也就不能不着眼于亚细亚的古代。由此,我们就知道,为什么“古典的”和“亚细亚的”位置序列可以随便前后安置,为什么“亚细亚的”和“古典的”生产方式可以在古代“生产物的向商品转化,扮演着从属角色”这一论题之下一并说明。又为什么在《反杜林论》里特别说明“从印度到爱尔兰”古代文明路径的不同。(六)不论哪一个“古代”都有过渡阶段,却不是某一个古代代表过渡期。它们都是由于土地所有形态的转化,成为文明国家。照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所说的,古代东方国家的发生是采取了国家所有土地的路径,一开始便是大土地所有制,这不能不说是“早熟”。在土地国有制之下的技术条件,铁还没有出现便进行“千耦其耘”的劳动力使用制,换言之,在青铜器时代便进到文明社会,不但是早熟,而且在历史上也的确先行了一个时期。这并不是合理和不合理的区别,种差和变种的区别,却是像《反杜林论》所指出的,一个多少着重在传习的力量(例如治水),一个是分期变革的。前者是“东方的古代”,后者是“古典的古代”。后者在土地制度上由小生产再变化成为大生产的情况是这样:小土地所有制,创造出了一个半身处在社会外面的野蛮阶级,他们不但未曾脱离原始社会形态的粗野情形,而且还要忍受一切文明国家的痛苦的穷困。大土地所有制,则在农村(那是劳动力的自然能力所赖以收容的最后场所,在那里,它是当做国民生活力更新的准备基金贮藏着)把这种劳动力根本破坏。(《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中所说,这种破坏,后来便产生了作为农奴的过渡形态——隶农制。)——《资本论》,第三卷,参看中译本,1062页。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所支配的路径便不同了。《反杜林论》里说,东方的王侯也好,希腊的王公也好,都有他们由公共职能转化的理由,除了对外战争之外,便是公共职能由于传习更加独立起来,不过在希腊,王公土地所有的邑地是例外,不久便消灭,在东方却得到合法性的发展。为了明白这一传习的作用,我们再引《资本论》来作为参考:在原始的未发达的状态下(这种社会生产关系及其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就是用这个状态作基础的),传习必定有极重要的作用。又很明白,在这里和在其他各处一样,社会支配者的利害关系,要使现状当成法律,并由习惯和传习使一定的限制当做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只要当做现存状态基础不断的再生产,以及与现存状态相照应的关系之不断的再生产,一经在时间的推进中,采得调节的支配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的。并且这种调节与支配,也是每一种生产方式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它要取得社会的稳定性,而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定性,换言之,生产方式要取得社会的稳定性,相对地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定性,只有取得这个形态,才能做到。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它相应的社会关系陷在停滞状态中时,要取得这个形态,只有凭同一生产方式单纯的反覆的再生产。假使它是长期的继续下去的,它就会当做习惯和传习固定下来,最后,也当作成文的法律神圣化起来。——参看中译本,第三卷,1035——1036页。“维新”的历史,更是这样,但也的确像上引文所说:这种发展,还要依存于环境的利益,生来的种族性质等等。——同上,1036页。因此,据著者的研究,古代东方国家走进文明的路径,依存于这些传习等等,再把它固定化起来。这个转变可以叫做“古代的维新制度”,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这样地支配社会的构成。照以上所讲的东方古代路径的特点看来,灌溉、热带等自然环境是亚细亚古代“早熟”的自然条件,氏族公社的保留以及转化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氏族王侯(古称“公族”),是它的“维新”的路径,土地国有没有私有地域化的所有形态,是它的因袭的传习,征服了周围部落的俘获,是它的家族奴隶劳动力的源泉。生产方式的本义既然是特殊的劳动力和特殊的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所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便是:土地氏族国有的生产资料和家族奴隶的劳动力二者间的结合关系,这个关系支配着东方古代的社会构成,它和“古典的古代”是同一个历史阶段的两种不同路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的第一要素土地所有形态,上面已经说明了,现在再讨论一下另外一个要素——劳动力。照恩格斯说,古代东方是家内奴隶制,但是这里却要明白,所谓家内的并非指不事生产的仆役,而是指家族的集团,例如《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说:他们并未达到完全的奴隶制——既非古代的劳动奴隶制,又非东方的家内奴隶制。——参看中译本,151页。上面两个社会既然都是完全的奴隶制,那末两者都不过是路径问题罢了。所以《自然辩证法》说:“在东方,家族奴隶制是特殊的,即是,在这里,奴隶不是直接地形成生产的基础,而仅是间接的氏族的成员。”(参看《自然辩证法》中译本,神州国光社版,279页)根据中国古文献,这是很适合的。族人分赐的制度,正是集团的氏族奴隶制,它的单位不是个人,是所谓“家室”。还有,我们也应当了解什么叫做“城市和农村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在真正意义上只是经济制度的赘疣。在“古典的古代”,是这样的:“文明使一切已经确立的分业加强、增剧,尤其是更激成了城市和农村的对立,……如古代,都市握有农村的经济支配。”“城市使氏族制趋于没落,代之而兴的是以地域为单位的国民。”(参看《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中译本,159、110页)亚细亚的古代的趋向却不一样,氏族遗制保存在文明社会里。两种氏族纽带约束着私有制的发展,不但土地是国有形态(公室贵族的所有以及世室贵族的“书社”所有),生产者也是国有形态(和希腊略为不同的是,奴隶买卖不常见)。在上的氏族贵族掌握着城市,在下的氏族奴隶住在农村,两种氏族纽带结成一种密切的关系,却不容易和土地连结,这样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特殊的统一。此外,在奴隶之外,生产者也有公社之下的自由农民,他们的地位是很低的。由于氏族纽带的约束,所以诸侯营垒的大城市形成经济制度的赘疣。土地既然不能变成私有,地域单位就很难成立,这种城市的基础实在是不稳固,动不动便要迁移,像中国古代的“迁国”。亚细亚生产方式既然是古代的社会构成,为什么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里又把公社制度引申到东方封建呢?例如《资本论》第一卷说:单纯的协业的效果,在古代亚细亚人、埃及人、埃特罗斯克人等的巨大建筑物中显著的表现出来。……亚细亚的或埃及的君主或埃特罗斯克的教主的这种权力,在近世社会中转移于资本家了。——参看中译本,400页。同样地,《资本论》中曾说到,印度的公社,在英国殖民地政策伸进印度之后,才开始破坏。这一点,是和“马克”保存在日耳曼,“米尔”保存在俄国同样,不过亚细亚的保存古制更加浓厚一些罢了。例如《资本论》第三卷说:在古代土地共有制过渡到独立自耕农以后,这种共有制的遗迹,还在波兰和罗马尼亚等处保留下来。这种遗迹,在此等国家成了藉口,来完成向低级地租形态的转移。——参看中译本,1048页。在中国后来的郡县制度下,也是把氏族公社的单位,保存下来,产生了中世纪乡党族居的自耕农制。早川二郎的“贡纳论”并无精彩之处,但是它对于中古亚细亚的封建的说明却很可以供参考:由于未成熟〔不如说早熟〕,遂使公社的土地所有形态,通过奴隶所有者的构成之全时期而能不被奴隶制度所破坏〔何谓全时期,早川没有说明〕,得以延续残存于封建制度之下。更因为公社土地所有形态之残存,使公社内不致树立〔西方的〕农奴制度。——《古代社会史》,参看中译本,118—119页。所以,“不管政治上如何有繁多风云”,公社的生活,却始终停滞下来,不管“亚细亚诸国之不断的盛衰兴亡与王朝更迭”,公社却始终保障了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把社会束缚在“限定了的小天地”之内,时常照同一方式再生产出来,像蜘蛛做网一样。这里已经牵涉到东方社会的中古不变性的问题,应在中国中古社会史里去详细讨论。最后,我们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大体上已经有了明晰的概念,这即是它所支配的社会构成是“早熟”和“维新”的古代东方国家,它和“古典的”虽然出现有先后,但是在本质上却属于同一类型,只是路径有些差别。如果我们用“家族、私产、国家”三项来做文明路径的指标,那末,“古典的古代”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因此,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了旧的,这是革命的路线;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新的,这是维新的路线。前者是人惟求新,器亦求新;后者却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前者是市民的世纪,后者是君子的世界。我们如果依据马克思所说亚里士多德的“人是政治的动物”的命题,指人是城市的动物,把“人类”这个概念抽象化做“市民”,那末,和亚里士多德同有伟大学者地位的荀子的“人之道即君子之道”的命题,他说,“人域[国]是,士君子也,外是,民也”(《荀子·礼论篇》),把“人类”这个概念抽象化做“国中君子”。以上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新意见,著者做了引申理论的尝试,然而还需要做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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