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评选世上最牛的霸王条款,在我看来,当首推我们上世纪50年代以来实行的城乡分立的二元户籍制度。接下来,当是国家赔偿条款了。
据悉,从世界范围看,国家赔偿标准大致有三种,即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和抚慰性标准。恰好最近有条美国新闻报道:1965年,一个叫“爱德华·迪根”的黑帮头目被枪杀于一条巷子中;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经过调查,将4名嫌疑人送上了法庭,他们随后被判定有罪,开始了长达数十年的监禁生活,其中两人在狱中身亡。整起冤案最初是一个叫巴尔沃萨的黑手党线人策划的。原来他当时是想保护一名同伴,此人是迪根命案的参与者之一,也是FBI的一名线人。2001年,4人的沉冤终于得到昭雪。本月26日,波士顿市一家联邦法庭裁决,FBI探员当初隐瞒了本可以证明这4人清白的证据,从而导致这些无辜者蒙冤;为了对他们做出补偿,法官下令政府支付1.02亿美元的赔偿金。这个赔偿额在我们看来已经够高的了,但按美国标准这还只是补偿性赔偿。众所周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导致1个人的伤害和死亡动辄就是上亿美元的天文数字。
而我国采取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依据该标准,我国对受害者所受财产损失只赔直接损失而不赔间接损失;人身权损害只赔偿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所受损害及直接损失,而不赔偿精神痛苦及间接损失。也就是说,在公权机关造成的冤案中,受害人及其亲属所遭受的恐惧、屈辱、名誉损失统统不予考虑,不予补偿,恰如古话说的,受害人“就像被鬼打了”——只能怪自己出门没有择吉日,撞了太岁。
前几年发生的少女麻旦旦“处女卖淫嫖娼案”,真相大白后获得的国家赔偿金是74.66元,相当于在派出所做了两天临时工的工钱!她忍受逼供时的眼泪就跟新娘子上轿前的泪水一样,没有被国家赔偿计算人认真对待。
据《南方日报》7月30日报道:一年前,因盗窃嫌犯冒用其身份证,河南信阳籍的张元贵被从信阳抓到广州,错误拘留13天后就地释放。张要求国家赔偿4.6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与警方交涉无果,日前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书,警方赔偿张元贵人身权损失1087.58元、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损失共415元。“而张元贵家属来广州打听情况,不是因请求赔偿而必然发生的,其家属往返信阳和广州的费用不属直接损失,不属赔偿范围。张元贵在广州的住宿费因无正式发票,不予认定;其他的票据无合理解释,不属直接损失,不予认定。张元贵关于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其他财产权赔偿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就这样一个结果,按记者的说法是:“赔偿车旅费,广州首次启动其他赔偿。”也就是说,人家本可以做出更低的国家赔偿决定!
你看,现行的这个国家赔偿规定,是不是世上最牛的霸王条款?同日的《羊城晚报》在报道这条新闻时配了一条短评,题为《自由太贱》。自由“贱”到一文不值!别忘了,前两年被“收容”了还要自己交饭钱、亲属交赎身费,那样的话,自由是负值。
正因为国家赔偿中公民的自由与尊严不值钱,受到损害不予补偿,更甭提实行惩罚性赔偿,对社会观念产生示范效应,所以,有财大气粗的牛人,动辄对看不顺眼的人叫嚣:给我打,打伤了我赔医药费,打死一个我赔20万!
我相信,随着“以人为本”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社会各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不久可望被采纳;社会上的恶霸,也会随着惩罚性赔偿概念的引入,不敢仗着有大把臭钱而放胆欺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