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坤 孙少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意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65 次 更新时间:2024-07-26 01:50

进入专题: 中国式现代化  

孙洪坤   孙少炯  

摘 要: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其所蕴含的丰富法理意蕴,既展现了对西方现代化的全面超越,又包含了对传统法理思想的革故鼎新。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关系、重大原则等理论体系,对于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而言,能有效破解法律规则意识、法律价值衡量、法治程序逻辑和法治情境逻辑缺陷的难题。中国特色为改变法律规则意识不足提供了新要求;本质要求为寻求法律价值衡量平衡提供了新视角;重大关系为弥合法治程序逻辑分歧提供了新方法;重大原则为消除法治情境逻辑滞后提供了新方向。中国式现代化内生的法理意蕴,有助于构建我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开创一个深入研究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学新范式,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理支撑。

阅 读 导 引

一、引言

二、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法治思维意蕴

三、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法治逻辑

四、以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创新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

五、结论

 

一、引  言

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搞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强调:“坚定不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首次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进一步深化了“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概括形成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初步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使中国式现代化更加清晰、更加科学、更加可感可行”。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系统提出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正确处理好若干重大关系,丰富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

任何现代化在发展的过程中都离不开与之相匹配的法理作为其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基础性支撑,以便更好地推动现代化长久稳定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巩固和发展同样不可或缺。不同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研究是从法治视角观察和分析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意蕴研究是对“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政治主题通过法学视角,揭示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本身而孕育的法理内涵;或者说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的法理诠释,以实现政治学和法学两大学科在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主题中的有机结合,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健康、平稳、快速发展提供坚实法理支持。基于“中国式现代化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共识和具有标志性的学术话语”,“中国式现代化必然需要基于法理视角的深度诠释”。然而,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原创性思想理论体系主要形成于党的二十大报告之中,首先作为政治话语提出,学术观照时代,因而学术界也多从政治话语的角度展开理论研讨,法学界又倾向于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角度进行论证,鲜有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如何从政治话语转换为法学话语为视角研究其法理意蕴的,无法满足中国式现代化整体理论体系下的法理供给。有鉴于此,本文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意蕴为研究对象,阐释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的规律性和特殊性,从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中撷取法理珠玑,以期拓展法理学研究的疆域,突破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法学旧范式,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法学新范式,用中国式现代化内生法理去解决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面临的问题,从而创新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二、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法治思维意蕴

法治思维是“树立一种民间细事或国家大事都被纳入法律规范中予以调整”的思维方式。一方面,法治思维的形成有赖于法律规则意识的普遍建构。“从功能上来看,法治思维则是要促成法律规则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形成、建立或者塑造。”反之,良好的法律规则意识也能对法治思维的发展起到潜移默化的指引作用。另一方面,法治思维的形成离不开法律价值衡量作为依托。法律价值衡量为行为人提供合理的规则选择和价值指引,使其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运用法治思维正确处理问题,而不是通过主观臆断在具体案件中选择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或破坏法律价值之间的平衡。因此,法律规则意识和法律价值衡量成为推动法治思维形成和塑造的两个重要支点。

(一)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法律规则意识的独特创新

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法律规则意识的独特创新,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了条件。首先,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庞大的人口规模、广袤的国土面积以及多民族的文化氛围注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必须依照内涵明确且逻辑合理的法律规则意识来实现对人民群众行为的统一规范。否则,便无法化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氛围的各类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因利益冲突产生的对立,容易造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割裂,进而危害国家整体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建设。“中国这么大,不同人会有不同诉求,对同一件事也会有不同看法,这很正常,要通过沟通协商凝聚共识。14亿多中国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就没有干不成的事、迈不过的坎。”法律规则意识的功能就是“通过沟通协商凝聚共识”,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提供统一的是非标准和明确的行为指引,使中国式现代化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轨道良性发展。中国式现代化主要是从宏观层面通过更加全面的规则覆盖和更有活力的规则建构,为全体人民法律规则意识的形成夯实基础。其次,中国式现代化从更全面的视角提出了推动规则体系更加完善的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九大本质要求分别从领导力量、发展道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人类命运与共和新文明形态等方面展现出对不同领域法律规则创制的现实需求,这与我国倡导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辅相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立法层面上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在持续完善宪法和主要法律规范的同时,应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需要创制了许多新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围绕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深厚法治现代化基础。最后,中国式现代化是将规则和活力有机结合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正确处理好一系列重大关系。”其中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自由与秩序)这对关系至关重要,是辩证思维和政治智慧的集中体现。“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处理好这对关系是一道世界性难题。中国式现代化应当而且能够实现活而不乱、活跃有序的动态平衡。”中国不断通过政策试点和试行总结经验和成果,为推动立法顺应社会和时代需要提供了经验借鉴。而这一过程正是活力和秩序相结合的过程。通过政策试点的方式,提前发现规则运行和秩序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再运用政策弹性作出合理调整,转化为法律法规,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所实施法律法规的灵活性和稳定性。

中国式现代化在构建更具活力、更加全面的法律规则体系以便实现对全体人民法律规则意识促进的同时,也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现代化法律规则意识的全面超越。首先,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律规则意识上存在活力不足的缺陷。虽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总体上更加完备,但由于其统治阶级将自身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视为终局性的制度和模式,导致其不仅缺乏对规则改革的动力和规则修复的决心,而且进一步引发其在遭遇新问题时法律启动缓慢、实施迟缓。如在应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经济(金融)危机、贫富差距等问题上,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集团内部受到本阶级既得利益固守和阶层固化等影响,往往分歧和障碍巨大,无法快速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调整新的社会矛盾、解决社会新问题,致使此类问题不断累积、积重难返,广大人民长期深受其害,“成为金钱的奴隶、物质的奴隶、资本的奴隶,处于贫困、异化和痛苦状态之中”。而中国式现代化却以其独特魅力,通过政策转化等方式灵活快速地建立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化解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提供及时的解决方案和规则支持。其次,资本主义法律规则体系在服务群体和受益群体上体现出了其狭隘的片面性。资本主义国家以资本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和规则制定逻辑,决定了其法律规则意识始终是以维护大资产阶级群体利益为核心;对与普通人利益攸关的问题的关注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都缺乏最基本的意愿。特别是在维护普通人利益和大资产阶级利益之间何者为先的选择上,其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也总是呈现出向后者倾斜,甚至呈现出一种不惜牺牲普通人利益来维护少数大资产阶级利益的零和博弈特征。“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将会消灭”,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的本质是以牺牲普通人利益来增长资产阶级群体利益。因此,资本主义的法律规则也必然是为这种社会和经济现实运行方式所服务的。在资本主义内部存在这样一种观点,以“涓滴效应”为模型,幻想早已赚得脑满肠肥的大资本家们基于善心,能够挤出一点利益给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人民群众,来达到社会各个群体在经济发展中共同受益的目的。而现实是,大资本家不但不可能牺牲自身利益来照顾其他阶级群体的利益,而且还会利用法律漏洞和政策倾斜将其他阶级群体的剩余利益也彻底榨干。在资产阶级大财团的积极推动下,美国资产阶级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的代理人不断推出符合大资本家利益的政策、法律和司法判例,这些政策、法律和司法判例又进一步巩固了资产阶级群体在规则维护和利益保障领域的优越性,造成了法律规则意识深处的实质不平等。如让司法程序和结果总是倾向于为诉讼投入更多金钱的当事人,即使其很有可能被判处严重的罪行,也能够通过金钱和解等方式免于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资本主义的合理性乃是一种工具的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形式主义原则是一切资本主义法律的重要特征,现代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之所以是高度合理的,就在于它是纯粹形式的”。而中国式现代化走的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规则意识,在吸收形式合理性要素的同时,完全致力于以满足全体人民多样化需求为核心的实质合理性。不仅使得对全体人民的需求满足不再只是停留在物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政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层面,还存在于每个人的多样化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精神富有(丰富人民精神世界)、美好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命运与共(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文明创新(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等层面;而且使社会秩序不再僵化和枯燥,每个人的创造潜力都能在多样需求满足后获得充分发展机会,真正做到法律规则意识立足于人民群众广泛需求的法理基础之上,是对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在这一领域的全面超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中国式现代化虽然在宏观层面为积极推动法律规则意识作出了贡献,但在具体实施层面上,仍存在一些公权力法律规则意识不足的问题需要解决。这方面问题主要包括:抱守旧规则、遵循死规则、滥用错规则。一是抱守旧规则。这一现象的存在源自规则的实施者在运用规则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固守落后于现实需求和实际状况的规则意识。面对法律法规已然更新或社会生活和交易习惯已经发生改变的事实,规则实施者由于缺乏学习新知,远离人民群众的实践需求;或者是基于放弃旧规则所附随的既得利益的不甘心,依然坚持以旧规则处理新问题,致使规则实施对象的正当权利遭受侵害。二是遵循死规则。出现这种现象的表面原因是规则实施者所依据法律的规则意识过于机械,不能透过法律规范的文义去理解规则背后的内涵和立法目的。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缺乏对规则的深度理解能力,导致其不能从规则适用情境和规则体系整体语境中对规则内涵作出正确理解并加以适用。三是滥用错规则。主要为部分公权力实施者对规则适用主体和规则性质的适用错误。而滥用错规则的根源,部分原因是公权力实施者的法律规则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规则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方法等的正确认识,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权力本位意识。同时也有规则实施者存在着枉法裁判等有违法律规则意识的行为,通过曲解规则的方式为自己的徇私舞弊打掩护。

(二)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法律价值衡量的全新尺度

首先,中国式现代化蕴含了丰富的法律价值衡量内涵,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造了条件。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蕴含了丰富的法律价值追求。这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有着最突出的体现。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蕴含了通过党的坚强领导和正确道路的指引维护社会秩序的秩序价值追求,“实现高质量发展”体现了发展过程中要遵循效率与公平双重价值追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意味着民主过程要坚持人人参与的人权价值追求,“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则表达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人人享有的平等价值追求以及冲破物质和精神束缚的自由价值追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则统筹了从区域生态到人类整体的生态和安全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体现了法律价值间基于价值衡量互相转化的内涵。这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需要正确处理的六对重大关系中有所体现。如“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阐释了对生态安全价值的罔顾会对人类社会的其他法律价值造成全面冲击,也即自然对人类社会的全面“报复”。“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表达了更高经济效率推动更加公平的社会需求,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反过来也在推动经济增长效率的提升。“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内含了和平安全的环境是经济效益价值提升的重大支柱,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也在进一步巩固蕴含和平安全价值的内外部环境。中国式现代化对法律价值转化的理论创新,体现了法律价值之间不仅存在互相平衡关系,更是一种互相转化、互相促进、有机统一的关系。

其次,中国式现代化突破了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价值理念在社会关系范畴内衡量的僵化特质,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重新审视公平、正义、秩序、安全、效益、自由等法律价值衡量的意义和尺度。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均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意蕴,展现了冲破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立足于人类和社会发展更高法律价值追求的目标。“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大都经历了对自然资源肆意掠夺和生态环境恶性破坏的阶段,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往往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严重问题。”这类行为的危害性后果仍延续至今,造成了严重的全球环境和气候危机。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若一味追随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法律价值观,只会对全球环境和气候危机毫无作为,这既不符合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更不利于我国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利益。试想没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公地悲剧和以邻为壑将随处可见,损害者受益而受害者分摊损害后果的不公平现象将不可遏制,人们失去享受良好生态环境和亲近自然的自由追求,社会秩序和生态秩序也会走向崩溃,而这一系列后果背后又深刻威胁着人们的生存安全。最终,当一片区域因环境损害变得不适宜人类居住之后,过往所有对经济效益增长的希冀都会成为空中楼阁。显然,抛弃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价值的遵循,公平、正义、秩序、安全、效益、自由等法律价值就会失去意义,或者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中本就汇聚了各种法律价值遵循的要求。而这正是纵容对生态环境无止境掠夺的资本主义法律价值衡量最发人深省的地方。“法律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促进,本质上是传统法律在生态文明这种新的文明形态中的系统转型和创新发展。”中国式现代化从各个层面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体现了对法律价值衡量的全新生态尺度建设。

最后,中国式现代化改变了完全以物质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理念,进一步将精神力量提高到与物质力量并重的要素加以追求;也改变了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价值衡量在追求物质力量过程中日趋走向精神狭隘的局面。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中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而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则更为直接地提出“丰富人民精神世界”的内涵。资本主义法律价值观热衷于表达物质追求或者擅长对依附于物质资料的公平、正义、秩序、安全、效益、自由等法律价值之间进行衡量,缺乏对人民群众在精神文化领域的价值和权利进行思考。比如发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为全体人民提供平等易得的高等教育机会,加强全体人民精神文化建设和推广,这在资本主义以物质财富为中心的法律价值观中是无法得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既看到了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之间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又认识到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精神力量的塑造,最终实现“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在中国式现代化法律价值追求中,法律价值衡量以促进社会物质效益的增长和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为最终归宿,并实现人与人之间在精神文化领域的平等享有、公平分配、自由选择、获得精神效益转化和免受精神奴役。

中国式现代化在法律价值衡量上体现出对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全面超越。“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方面,当今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法律价值衡量的态度,实质上导致了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所追求的法律价值之偏离。即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虽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表达了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最高追求,但在具体法律价值衡量过程中却暴露出对效率价值目标的特殊偏袒。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策法规之所以总是倾向于大资本家,是因为其逻辑内核就是致力于维护这一群体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资本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对良好生态和生命健康造成风险的生产和消费之所以总是向贫民区汇聚,同样是基于资本主义对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狭隘认知。此种认知虽使大资产阶级能够通过政策法规优势创造出更大的资本效率,但同样造成了贫困人民的生存环境和生命健康的价值无法和所谓的经济效率价值最大化需求相对抗。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价值、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安全价值在现实中都必须让位于经济效率价值。同时,效率价值至上的观点已逐渐渗透到资本主义法学理论之中,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主导思想。“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而“最珍视它们的人”则往往被认定为愿意为之付出最多金钱的人。这种对经济效率价值的崇拜从政策层面,通过法学理论的指引扩张到整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之中。另一方面,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效率价值的崇拜隐含了效率至上—资本至上—资产阶级利益至上的逻辑链条。即在充分发挥效率价值的过程中,将资本对社会的控制提升到一个空前的高度。如此一来,任何其他法律价值和人的需求甚至人自身,都可以通过效率价值转化成为促进效率提升的工具,而资本就是衡量效率价值高低的唯一尺度。因此,虽然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律宣称将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高法律价值追求,但在实践中社会公平正义的含义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即行政执法和司法自由裁量过程中蕴含了对金钱赔偿抵消严重刑事责任的逻辑合理性。因为通过金钱赔偿可以补偿弱势群体受害者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蒙受的因财富分配不公导致其各项基本欲望难以满足的困顿。迫使其基于现实生活改善的需要不得不接受金钱赔偿,从而主动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这一处理方式无疑在赋予资产阶级群体作为侵害人时的优越地位,而将金钱作为惩罚主要手段的责任承担方式,既不能对资产阶级起到实质的惩罚效果,又会使资产阶级在司法惩罚环境缺失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张对资产的贪婪欲望,以便加倍补偿自身在司法赔偿中的金钱损失。最终只会带来以进一步蚕食非资产阶级民众的各项基本权益为代价来换取资产阶级群体高额收益的结果。就本质而言,这一法律价值衡量方式,让法律成为资本控制的工具,资本家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对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作出了明码标价,导致效率价值以外的其他各项法律价值追求遭受长期侵蚀,法律的价值衡量本身被异化成为了资本衡量的化身。相反,中国式现代化在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和正确处理六对重大关系中,蕴含了既重视效率价值又确保其他法律价值得到维护的本质要求,避免了对效率价值无度追求而使其他法律价值追求逐渐边缘化的危险,有效地遏制了资本无序扩张、引导了资本规范健康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国式现代化在宏观层面上对法律价值衡量的法理创新贡献突出,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对法律价值衡量的思维固化和能力薄弱问题。部分行政、司法人员由于掌握了广泛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受到长期经济至上的惯性思维和简单化处理案件的惰性思想影响,在执法和司法中仍然以效率价值作为价值衡量的准绳,并没有将公正、安全、生态等法律价值充分运用到法律价值衡量中。如在C市毒地案的二审判决中,二审法院虽然将诉讼双方利益平衡充分运用到裁判中,却没有将落实环境责任的公平正义价值完全融入到判决结果中,导致此案争议颇多,上诉人申请再审。其中,仅将效率价值作为衡量案件的唯一依据是重要原因。部分法官既没有看到社会主要矛盾悄然发生变化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实现生态安全等法律价值的强烈需求;也没有对案件背后的法律价值冲突之间如何取舍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回应,存在为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而剥夺其他法律价值需求的问题。

 

三、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法治逻辑

法治逻辑是法治思维的拓展领域,以更为动态的视角呈现法律运行的正当合理性。本文将法治逻辑分为法治程序逻辑和法治情境逻辑两部分。法治程序逻辑,就是依循法治所要求的程序运行步骤实施公权力的逻辑;法治情境逻辑,即虽然没有具体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依然需要遵循事物情境变化规律,包括社会发展规律、生产生活规律、自然规律,按照现实语境与时俱进地实施公权力的逻辑。因此,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兼顾法治程序逻辑与法治情境逻辑,以便更好地实现合法与合理相衔接、法理和情理相融合的良法善治环境。

(一)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法治程序逻辑的本质属性

中国式现代化创新了法治程序逻辑的内涵,展现了未来的程序法治现代化进程。首先,中国式现代化蕴含了抽象的法治程序逻辑内涵。“我们始终从国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既不好高骛远,也不因循守旧,保持历史耐心,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这体现出了循序渐进的程序意识和稳定安全的法治程序要求。“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这表达了共同富裕只有通过法治程序持之以恒的推进和完善,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并维护公平和效率法律价值的实现。而在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正确处理一系列重大关系的阐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应当而且能够实现活而不乱、活跃有序的动态平衡。要深化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充分释放全社会创造潜能”。即应当通过法治程序推动国家各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在实现国家和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的同时,又为人民的创造活力提供健康平稳的程序法治环境。因而,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抽象法治程序逻辑内涵为深入推动法治程序逻辑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其次,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了具体的法治程序逻辑内涵。以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中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例,通过将人民民主的过程细分为“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民主过程细化的同时,也使得法律维护的民主权利和义务,能够通过上述民主过程的程序建构和程序逻辑的具体设计,实现从模糊的形式遵循走向清晰的实质遵循。另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细分,也蕴含了遵循法治程序逻辑顺位的内涵。即民主选举的代表通过民主协商,共同制定民主的决策,根据决策进行民主管理,对管理进行民主监督这一环环相扣的顺序过程,也是为每个民主过程建立对应法治程序的逻辑顺位。只有按照对应民主过程的具体法治程序逻辑处理问题,不逾越必要的程序步骤,不颠倒程序间顺位,法治所要求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实现。

在法治程序逻辑的本质属性方面,中国式现代化体现出了对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全面超越。“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不仅在法治程序的发展上逐渐向资本力量靠拢,而且在法治程序逻辑的建构上也更加凸显资本中心立场。一则,在司法程序运行前后和运行期间,以金钱为筹码的辩诉交易、“依赖财富的保释制度”等均体现了法治程序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资本化。在许多重大刑事案件中,资产阶级群体会利用手中财富,在获得保释之后,变本加厉地侵害受害者的案例亦是屡见不鲜。质言之,资本主义法治程序的发展和改进方向正逐渐与资本力量合二为一,并为资产阶级提供了依靠其自身雄厚资本获得超越平民权利的程序特权。二则,在法治程序逻辑的建构上,资本中心立场也已逐渐体现出来。以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为例,资本力量在扭转从有罪到无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一过程并非展示案件事实和程序逻辑的过程,却是在强大资本力量的运作下,将各种技巧、策略乃至一些不易被证实的非法手段在诉讼中付诸实施,实现己方目的的资本逻辑运行过程。该案律师就巧妙利用了“几乎所有警察都在他们是否为了定被告的罪而违宪这一点上撒谎”这一程序漏洞为被告脱罪,而更多蒙受冤屈的底层民众则易陷入“有罪推定、贫穷、种族偏见,以及其他多股社会、制度和政治力量,合力创造了一个错误的制度,一个让成千上万无辜的人遭受无妄牢狱之灾的制度”。进而,“留下法治的阴影,失去法治的灵魂”。也可以说,这是在资本统治下的法治程序逻辑,其完全扭曲了法治程序为保障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创造条件的应然价值,使其自诩标榜的“法治国家”充满虚伪性,沦为笑谈。“法律判决因此几乎成为形式主义的拙劣仿制品,架空了法治”。而中国式现代化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蕴含了法治程序逻辑人民性的本质属性,因而在资本对法治程序逻辑建构的影响上作出了严格限制。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9、90条中,均对取保候审作了严格限制,既约束了严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取保候审继续危害社会的情形,同时也避免了取保候审金钱化的倾向;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引入美国式辩诉交易,而是严厉杜绝金钱和解引发被告人量刑畸轻甚至无罪的情形;重视证据对案件事实还原的客观真实性,而非鼓励资本力量利用技巧和策略,否定瑕疵证据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罪,使财富状况不同的当事人能够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避免了资本力量对法治程序尤其是刑事司法程序的过度渗透和控制。

就法治程序逻辑的内在优势而言,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始终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先试验、后总结、再不断推广积累的过程”。以近年来建立的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为例,无不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程序逻辑的主动求变、积极应变的实践态度。同时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力量始终坚持深入实践,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式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始终根据符合中国国情的实践探索作出调整,进一步巩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之间的紧密结合,避免了现代化法治程序逻辑在不同时期、不断转化和出现的新矛盾面前产生滞后性。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程序逻辑在设计之初就蕴含了丰富的人民至上属性。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中国特色分别蕴含了对全体人民的人口国情、共同富裕、物质与精神相协调、生态美好与和平发展追求等内涵的深刻思考。中国式现代化的九大本质要求分别从领导力量、坚持道路、发展方式、民主形式、精神水平、富裕程度、生态质量、人类命运和文明创造等方面始终围绕着人民立场和现实需求。因而,根据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程序逻辑,即使遇到个体难以通过传统救济渠道获得有效救济的情况,公权力仍能根据法律规定,积极投身于救济人民受损权利的程序之中。如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公益诉讼和政府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而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由于对资产阶级个人权利过于放纵,即使意识到资产阶级个人会利用资本力量贪婪地蚕食公共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的问题,出于对本阶级利益的庇护,其公权力投身于程序救济的事业也会过于谨慎,造成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程序保障机制虚置。这也是中国能够随着现代化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贫富差距却在持续扩大的内因。中国“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共同愿望,深入认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并“在实践中大胆探索,通过改革创新推动事业发展”。中国式现代化“人民至上”的法治程序逻辑属性,剔除了资本主义现代化以“程序至上”为幌子,行阻碍弱势群体正当权利救济之实的法治程序逻辑缺陷。

中国式现代化虽然在宏观层面上为遵循法治程序逻辑的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但从微观视角看,实践中依然存在程序逻辑缺位和程序逻辑混乱等问题。一是法治程序逻辑的缺位。即公权力实施者在履行职责时,基于各种原因越过某段执法或者司法程序,又或者直接从程序中段才正式启动程序。其中既有部分地方执法和司法人员面临当前“案多人少”这一现实窘境的无奈,但更多原因是其对法治程序和程序正义的不尊重,使得一旦遇到案件数量激增和案情复杂的情况时,首先想要牺牲的就是法治程序的完整性和程序正义。比如在部分行政案件中,存在公职人员选择性废弃通知、公示、听证等正当程序,或者以不规范方式操作程序的问题。如将显眼处的公示调整为隐蔽处公示,将书面通知改为口头告知。此外,还存在与法治程序逻辑缺位相反的程序添附情况。即为规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责任和减轻案件数量带来的工作量,刻意增设不必要的审查或审批程序,提高群众申请和获得救济的难度。程序缺位或者程序添附的逻辑,体现了部分公权力者对程序的选择性适用和任意改变,损害了法治的程序价值,进而也从更深层次破坏了案件获得实质公正的基石,为公权力实施者从滥用职权、干扰程序公正走向“权资合谋”、滋生腐败创造了条件。二是法治程序逻辑的混乱。即部分公权力实施者在履行职务时,只是利用了程序的外壳,行混淆甚至颠倒程序过程之实,其本质是缺乏正确的程序意识。如一些地方执法人员并不是在获得程序授权之后才从事行政行为,而是进行了行政行为之后,才为了保证自身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去补齐该种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授权。法治的程序逻辑混乱之内核是权力对程序的征服,也是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现象的根源,更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进一步推进的最大障碍。“法律必须被遵守,法治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了。”法治程序逻辑尤其需要受到应有尊重及被严格遵循,否则就只会为滥用职权裹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二)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法治情境逻辑的发展方向

中国式现代化创新了法治情境逻辑的内涵,展现了与社会情境变化相协调的情境法治现代化进程。从宏观视角看,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情境逻辑与社会需求变化紧密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由人民对物质文化的需求转变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显而易见,对美好生活的迫切需求相比于对物质文化的需求是更加多样和深入的需求。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展现了以往现代化所不具有的内涵:高质量优先的发展战略,覆盖过程全面的民主要求,全体人民富裕的主体性目标,超越单纯物质需要的精神和生态需求,构建“以人类前途为怀、以人民福祉为念”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冲破旧文明躯壳的新文明形态创造。从价值层面转译,法治情境逻辑正逐渐从效率至上、浅层民主、以物质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对旧文明价值观的顺从,逐渐转向重视综合效益、发展全链条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人民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双重追求、实现生态和人类共同体的秩序与安全、创造新文明形态的价值观。易言之,中国式现代化内涵中孕育了法治情境逻辑随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而发展的要求。从微观视角看,中国式现代化也从各具体领域推动法治情境逻辑的发展。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本质要求为例,对生态秩序的构建不仅是大政方针和基本法的要求,也深入到了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协同的各领域之中。包括近年来创制和修订数量庞大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兴起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构建环保督察、环保约谈、环保税和领导干部对区域生态负责制,以及政府和社会共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生态环境法典编撰等。从此视角来看,中国式现代化兼顾了从上层建筑到底层需求,从自然人、企业到政府和社会不同部门的全方位、多领域的生态秩序构建。因此,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需求的变化也必然要求法治的情境逻辑作出全面调整。

在法治情境逻辑的发展方向方面,中国式现代化体现了对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全面超越。一方面,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法治情境逻辑存在严重滞后的问题。以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环境危机为例,自1825年英国第一次经济危机至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近二百年时间里,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并没有在政策和法律层面根除经济危机,自然也没有根据经济危机导致的社会需求变化而对法治的情境逻辑作出调整。同时,从20世纪初,在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出现了震惊世界的八大环境污染公害事件,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环保运动兴起,各资本主义国家才逐渐加强法律手段来约束本国环境污染行为。然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面对经济危机抑或是环境危机,其在现代化过程中从未就现实情境变化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领域作出根本性调整,而是以资本为手段,倾销产品和掠夺当地财富,转移污染企业和出口工业、生活垃圾,将其扩散到全世界,以抵消或者平摊经济危机或者环境危机对本国的危害。另一方面,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法治情境逻辑存在着逆向发展的现象。虽然和平与发展早已成为世界潮流,但弱肉强食的霸道逻辑依然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逆向发展的特点。时至今日,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冷战思维、零和博弈、干涉他国内政以及搞双重标准不但依然存在,而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霸道逻辑回归到这类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内部治理之中,就是对无产阶级弱势群体压榨的不断加重,其表现形式就是国内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收入不平等在发达国家显著增加,尤其是美国。”而“富人正不断发明更新、更复杂的法律结构来隐藏其财富”。无疑,这种霸道逻辑与当代国际关系准则和人权保障的时代潮流背道而驰,其在这一领域的法治情境逻辑是在开历史倒车。因此,资本主义的法治情境逻辑是以资本需求为导向的。当资本家在某一领域的资本利益最大化需求与这一领域法治情境的时代发展需求相抵触甚至背道而驰时,其法治情境逻辑就会发生停滞甚至逆向发展。由此观之,西方资本主义对现代化法治发展的作用具有选择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在法治情境发展趋势与资本逻辑相一致时,资本逻辑才会助力法治情境发展需求。而中国式现代化摒弃以资本为中心的立场而选择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创造了以人的逻辑驾驭资本逻辑的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主体性和与时俱进品格为沿着法治情境逻辑的方向获得长足发展奠定了内在基础,避免了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法治情境逻辑的僵化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和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情境逻辑上的本质不同,决定了一个因阶级间裂痕不断扩大而逐渐走向灭亡;一个因满足全体人民多样化需求而推动了全体社会成员生产力和创造力的不断爆发,走向繁荣昌盛。

中国式现代化虽然在宏观层面上创新法治情境逻辑理论,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法治逻辑滞后于情境发展需求和虚构情境发展状况问题。一是法治逻辑滞后于情境发展需求。第一是对案件结果发展认识的滞后。近年来我国法院审查出不少冤假错案,并以重审方式作出了改判。这一做法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法院在改判冤假错案的同时仍存在辅助措施不足的问题,使得司法公正的目标无法根据案件结果的发展变化从裁判目标深入到社会实质公正上去。第二是对案件案情发展认识的滞后。近年来我国行政和司法机关虽然针对环境侵权事件频频重拳出击,但环境侵权现象在各地亦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对此类案件案情本身隐蔽性特点的清晰认识。这类隐蔽性侵权案件常常在行为人多次侵权后才能发现一次侵权行为。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往往侵权行为的后果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如果此时仅对已发现侵权次数作出司法赔偿要求,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案情情境发展状况恶化的现实,也会造成侵权人实际在整个案情发展中获得的额外收益远大于赔偿损失的尴尬局面,从而变相鼓励了侵权人继续从事此类侵权行为。二是刻意虚构情境变化状况造成对法治情境逻辑的违悖。这类情况常见于基层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其习惯于将自身的人事变动、工作压力、案件数量和质量要求变化,以及内部考核机制调整等公权力内部环境变化,作为对抗外部行为人申请救济的理由,或者以此要求外部行为人在救济和服务事项的内容上作出妥协。这种情况下社会整体的相关情境并未发生变化,因此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情境逻辑不应当有变化。但是,以内部或者自身问题作为情境变化理由拒绝或者随意处理救济的行为,其实质是为权力的任性寻找借口,也是一种恣意妄为的表现。

 

四、以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创新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

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基于长期以来党和人民在实践基础上总结而来的。以此为基础探寻目前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缺陷的解决方案,必将有助于中国整体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的进步,使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得以更加成功地推进和拓展。

(一)以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推进法律规则意识的完善

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内含了坚守法律规则意识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领域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产生了更高的期待。但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上又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生存和发展资源仍然十分紧张,中国社会仍然是个‘拥挤的社会’。”如果不对这种资源紧张、生存环境拥挤的状况建立完善的规则体系,则人与人之间必然会陷入无止境的恶性竞争甚至内耗之中。然而,仅仅是规则体系的完善只会让人们为趋利避害而被迫使用规则,仍不足以使人民养成运用规则维护自身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习惯。因此,让人民群众养成普遍认可的法律规则意识,使之自觉加入到全社会规则运行体系中来,将人口规模巨大化在规则体系的有序运行中转化为促进每个人更好发展的强大助力,便成为破解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的中国特色问题的应然之义。

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体现了不同于资本主义现代化以阶级利益为中心的法律规则意识,并始终坚持以全体人民群众需求为核心的发展理路,为法律规则意识的构建明确了方向和范围,有助于矫正规则意识滞后、规则意识偏差、规则意识不足等问题。中国式现代化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走和平发展道路等中国特色,始终将落脚点放在新时代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各项本质需求上,致力于全体人民的物质富裕、精神与物质的协调发展,改善与人民群众可持续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和外部环境,避免了资本在分配不公和无序扩张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也使法律规则意识能够在法律实施和实施效果反馈的过程中获得明确的遵循依据,从而为实现规则始终守护人民、人人心中有规则的人与规则双向良性互动打下了良好基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对公权力实施者在法律实施和实施效果反馈过程中的法律规则意识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就是为公权力实施者的法律规则意识设定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和以人民需求为核心的标准,推动其在法律实施和法律实施效果反馈过程中始终去对照人民群众的物质富裕、精神和物质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等人民需求的目标是否兑现,确保其始终秉持人民路线和深刻认识立法真正的意图,从根本上消除抱守旧规则、遵循死规则、滥用错规则等错误的法律规则意识。

“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基础上的创新突破”,逐步形成和发展而来的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其显著特点就是不断在实践基础上高瞻远瞩的理论创新,又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反哺实践探索。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等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是对贫富差距扩大导致的社会分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脱节产生的社会精神糜烂,生态环境危机诱发的人类生存危机,战争和殖民掠夺引起的国际国内动荡,这些资本主义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伴生问题的釜底抽薪。因而,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律规则体系和法律规则意识也自然具备了平等富裕、物质和精神共同发展、生态美好以及对外和平共处等前瞻性内涵,使之在致力于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的同时,更多地着眼于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矛盾,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之间的矛盾,社会阶层分化的矛盾,少数个体损人利己行为与人类整体携手与共需求的矛盾,进而使中国社会和中华民族始终走在永续发展的法治轨道内。而不是像资本主义现代化法律规则在解决表层社会矛盾的同时激化更深层矛盾,最终走向灭亡之路。同时也预示着:那些在促进经济发展与平等分配,社会物质增长与社会道德文明提升,短期发展利益与以生态良好为基础的长期发展利益,以及本国核心利益与国际社会和平共处等存在一定冲突的目标之间,只顾前者而忽视后者的错误规则意识必须被淘汰,规则实施者必须在这些看似相互冲突的目标之间寻找平衡和促进共同发展的方式方法,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内涵对法律规则意识完善的新要求。

(二)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寻求法律价值衡量的平衡

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突破了资本主义现代化法律价值衡量的内容,孕育出了全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价值衡量视角。实现高质量发展是对已有资本主义效率价值目标的革新,展示出高水平可持续的效率价值追求;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则是对全体人民人人享有的社会总体效益最大化的表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则是从人类的生态外延安全以及人类的整体安全视角出发,突破了资本主义安全价值局限于一国一域范畴的狭隘视角。同时,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所蕴含的法律价值创新,对法律价值衡量提供了全新的指引。即法律价值的衡量不再只是对某些内涵单一的法律价值之间作衡量,而是立足于内涵更加丰富、能够体现更广泛主体多样化需求的法律价值之间进行再平衡。以法律价值中的民主人权价值为例,反映到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不同环节民主参与权的普遍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体现了确保人民在健康环境下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并提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丰富人民精神世界”体现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发展权。同时,民主人权价值同样寓于公平、正义、秩序、安全等价值之中,而不再是类似资本主义现代化视域下对民主人权法律价值的刻板认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律价值衡量正是对这类蕴含多重法律价值之间的再平衡,使法律价值衡量的过程从价值之间的失衡走向意蕴丰富、浑然一体的平衡。这一全新的法律价值衡量方式,对于化解部分公权力实施者固化的法律价值衡量思维,拓宽法律价值衡量视角富有原创性意义。

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现代化法律价值衡量体系的重大突破,因而也为公权力者存在的法律价值衡量的思维固化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思路。由于资本主义现代化过程中“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因此推动资本实现最大化的效率价值始终具有压倒一切法律价值的独一无二地位。中国式现代化在本质要求中既没有将效率价值置于超然地位,也没有单独对效率价值作出重要性强调和保障,而是将效率价值融于其他法律价值之中进行综合分析和保障。“实现高质量发展”体现了平等发展和效率提升相交融的内涵;“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内含了推动实现效率最大化成果和这一成果的平等分享相交融的内涵;“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则为效率价值的扩张设置了界限。因此,中国式现代化摆脱了“经济效率至上”的僵化思维,其全新内涵和实践理性为法律价值衡量提供了认识论上的全新视角。

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超越了资本主义法律价值衡量的纯理论性和形式化特点,其所蕴含的法律价值衡量的要求立足于当前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求,植根于最彻底的实践经验,深入到保障人民各领域需求的细致布局和规划中。使公权力实施者能够以尊重人民群众实践理性与落实党和国家对中国式现代化各项本质要求的细致布局和规划为基础,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需求的同时,持续提高自身的法律价值衡量能力,而不仅仅是对公权力实施者进行法律价值衡量的理论化和形式化教条培训。以推动效率价值为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从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洞察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待开发的内生潜力。如现代化产业体系还需尽快布局和完善建设,城乡发展不平衡与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乡村和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区的发展潜力亟需进一步激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针对国内国际市场衔接不畅等问题,提出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推动效率价值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刻实现的规划和布局,以我国现实为依托促进了人民群众对经济发展迫切需求的满足。也使公权力实施者在落实党和国家规划布局的过程中深刻理解效率价值衡量不仅应当包含量的效率增长,更应当包含质的效率提升(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不仅应当鼓励支持某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更应当推动激活所有市场主体的共同发展进而提升市场经济整体的效率和活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应当关注本区域、本城市或乡村的经济效率增长,更应当致力于携手推动区域间和城乡间的协调发展,实现不同区域之间和城乡之间联动互补之下整体效率的更大提升;不仅应当推动经济内循环的效率增长,还应当重视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以促进经济外循环的效率增长,实现我国市场内外双循环下的经济效率可持续增长。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从民主人权、精神利益平等、物质利益平等、人与自然关系的安全、人与人之间秩序的团结友好等法律价值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中,促进公权力实施者更深刻地认识其中的法律价值内涵,推动其在践行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过程中增强自身的法律价值衡量能力。总之,中国式现代化作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个体实践和社会共同体实践相结合的现代化,通过要求公权力者参与社会实践的方式,将法律价值理论体系与自身实践状况相结合,将法律价值衡量能力与社会实践需求相结合,有助于减少公权力者在法律价值衡量过程中自我臆断、空无内涵、脱离实际等现象的出现。

(三)以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关系推动法治程序逻辑的发展

“现代性,已经意识到自己有种种不确定性的现代性,更加依赖于一种程序性理性观念,换句话说,一种将自己也置于审理程序之下的理性观念。”在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将程序法治作为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目标,已成为各国现代化完成度的重要标志。在中国式现代化正确处理一系列重大关系理论中,既蕴含了破解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程序逻辑的缺陷,也蕴含了促进法治程序逻辑的公平公正等价值。“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虽在现代化过程中坚持了“程序至上”立场,但这种“程序至上”是有选择性的。比如在程序刚性上加入辩诉交易和高额保释金制度,在程序柔性上推动金钱赔偿作为诉讼双方辩论主题和司法裁判结果的核心部分,并逐渐使平等对待、不偏不倚等程序中立的目标空心化,使司法程序的运行轨迹和改革方向完全被资本力量所掌控,也使程序规则和程序逻辑逐渐偏离了理性、客观、平等、公正的程序价值追求,逐渐沦为资本权力的玩物。而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程序通过程序刚性和程序柔性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程序的人民中心立场。如“守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的正确方向”,体现了程序刚性中的人民立场,根除了资本中心的程序逻辑意识之弊端。而“活而不乱、活跃有序的动态平衡”,则体现了程序柔性的一面。在强调运用程序约束公权力恣意的同时,要求不断完善法治程序建设以推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调动以及体制机制的活力迸发。而“中国式现代化是分阶段、分领域推进的,实现各个阶段发展目标、落实各个领域发展战略离不开顶层设计”,则更是直接地表达了法治程序建设必须符合循序渐进的刚性要求,约束了公权力实施者“创造性”变换和删除程序步骤的内在欲望。而“深刻洞察世界发展大势,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共同愿望……在实践中大胆探索,通过改革创新推动事业发展”,则又在程序刚性的基础上体现了程序柔性的一面。即不能有僵化或者公式化运用程序的意识,而应当将程序规则与人民群众共同愿望(如保障公序良俗、公平正义原则)有机结合把握程序运行轨迹,避免程序价值走向虚无化。中国式现代化程序刚柔相济相结合的特征,为法治程序逻辑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也为弥合法治程序逻辑分歧提供了新方法。

如果说法律规则的调整是“旨在于排除个别人的主观任性和随意性,以便把社会生活纳入一个有机协调的运行轨道上来”,那么法律程序的建设和完善则是进一步运用程序价值的理性和客观性优点,约束拥有超越普通人权力的公权力实施者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以便把公权力实施者的权力纳入到权责一致、程序正当的法治轨道上来。而为公权力实施者建立理性的法治程序逻辑意识,才能使程序法治得以在事实上普遍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才能在程序法治的推动下获得平稳健康的发展。当前中国公权力实施者程序逻辑意识之所以不足,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对程序价值的认识匮乏。而中国式现代化所要处理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充分彰显了程序价值的意义。即“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战略与策略、守正与创新、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自立自强与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大关系”。每一对关系的两者之间,既存在互相冲突的一面,也存在互相促进继而实现辩证统一的一面。但冲突本身是表象性质的,因为每一对关系的任何一部分,都无法通过单独推进实现自洽。只有将每对关系的两部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两者的辩证统一。如通过实践探索推动顶层设计内容的公正和合理,通过顶层设计实现实践探索方向的正确和方法的高效。而脱离实践探索单纯发展顶层设计,就会使顶层设计脱离实际从而对关涉各方利益的安排显失公正;脱离顶层设计只顾遵从实践探索,就会使实践探索混乱乃至走向歧路。属于顶层设计的法治程序对于立足于实践探索的法治结果而言,其价值同样如此。忽视将法治程序逻辑作为顶层设计元素加以巩固的公权力者,其所能得到的更多的是一种现象公正,却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案发现场的环境状态、证据的采集和提交、诉讼双方的公平辩论、案件事实的陈述、法理和情理的表达都会被人为干预法律程序的行为所侵扰,朝着只对一方当事人或裁判者有利的“公平正义”方向发展。因此,虽然一些不按照法治程序逻辑裁判的案件呈现出结果公正的表象,但其深层逻辑却是被偏见和错误所占据,使得与案件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形似而神离。

中国式现代化所要正确处理的一系列重大关系,也在回应法治程序逻辑的价值。“法律在作为可变更之物被社会反复体验的过程或者程序之中获得其正当性认可。”法治程序逻辑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和反复权衡之下遴选而成的。相比于部分公权力实施者为了便捷和绩效对法律程序的随意肢解和改变,法治程序逻辑在设计建构上具备了综合权衡和持续优化法治环境的明显优势。中国式现代化所要正确处理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反映了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战略与策略、守正与创新、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自立自强与对外开放等寓于法治程序逻辑的要求之中,并通过合理的法治程序获得协调,从而使内部存在一定冲突的每一对关系之间,在遵循法治程序逻辑下互相推动前行。通过实践探索为顶层设计的不断优化提供社会需求的源泉,又以顶层设计为实践探索提供健康有序的进一步发展环境;通过策略的具体实施效果调整战略方案,又以战略方案的合理规划指引策略实施朝着正确方向不断取得成功;通过守正为创新构建起精神支柱和体制机制保障,又以创新为守正不断输送源泉活水;通过秩序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活力施展到对社会有益的事业而不是消耗在无序、混乱之中,又以充分激发的人民活力推动国家和社会秩序不断完善;通过自立自强为对外开放提供底气和吸引力,又以对外开放促进自立自强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获得深度发展。凡此种种,均蕴含了法治程序逻辑在为矛盾双方实现统一所建立程序平台的魅力所在。法治程序虽然无法保证每个案件处理得尽善尽美,但其极大提高了数量庞大案件的整体公平性、合理性和结果可预测性,推动权力配置、权力运行、权力监督、责任追究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要求公权力实施者树立法治的程序逻辑意识,即是对其以各种非法名义背后权力扩张欲望的遏制。虽然不可避免存在极少数个案的公平正义需求让位于法治程序整体性、规范性和一致性需要的适当妥协,但这部分案件结果仍有机会在更加畅通的法治回转程序中获得更契合现代公平正义理念的矫正。有鉴于此,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正确处理的一系列重大关系中所体现的法治程序价值,正是对推动法治程序逻辑发展的最新法律方法论。

(四)以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消除法治情境逻辑的滞后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中国式现代化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以下重大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发扬斗争精神”。这五项重大原则既是对过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为消除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情境逻辑滞后提供了新的方向。

首先,法治情境逻辑的普遍形成,有赖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不仅从领导力量和发展道路两个方面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内涵,而且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旗帜性的两项重大原则。一方面,中国近代以来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和社会实践充分证明了,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才能推动法治情境一以贯之的实施和向前发展。中国共产党改变了西方资本主义政党轮番执政带来的法治情境反反复复问题,以更快更好的方式超越了西方资本主义历经几百年才达到的法治情境。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和维护的是全国人民的法治情境需求。“我们党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而资产阶级政党受到阶级属性的影响,往往只能维护资产阶级内部成员的法治情境需求变化;对于普通人而言,其正当权益必然受到各种显性的规则设计和隐性的利益转移方式的“合法”侵害。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中国近代曾先后出现封建主义改良运动、资本主义君主立宪运动和资本主义民主共和运动,但事实证明这些运动并没有使中国走上民富国强、民主法治的民族复兴道路。只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行稳致远,并随着未来向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发展,实现法治情境不断优化,最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总之,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使公权力实施者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权力的来源和归处,牢记初心和使命,把握发展方向,避免被资本主义法治情境逻辑所侵蚀,成为资本控制下“权资合谋”的工具。

其次,消除法治情境逻辑的滞后,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核心。一方面,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性观点的继承和发展,深刻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还是以资本为中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区别。”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以资本为中心应对法治情境需求的变化,导致一旦资本与历史发展潮流和法治情境需求不一致时,出现法治情境的滞后甚至倒退等现象。恩格斯指出:“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即人民是创造历史和推动历史发展的唯一源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判准,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逻辑”;亦是将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源泉——人民汇聚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情境发展需求之中,为法治情境健康向上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还有助于消除公权力实施者的法治逻辑滞后于情境发展需求的问题,“有效制约和监督公权,发展‘人民至上’的法治”。部分公权力者的法治逻辑之所以滞后于法治情境发展需求,根本原因是其法治逻辑滞后于对案情和案件结果的认识,或者说在认识上脱离了人民群众,使其完全从自身狭隘的认知、利益、偏见视角,去处理人民对案情和案件结果情境变化所产生的新需求,致使处理结果与人民群众在案件审理中的尊严和权益需求相背离。非但未能缓和已有矛盾,反而增加新的、更复杂的矛盾。因此,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规范公权力实施者的认识和行为上去,落实到提高公权力实施者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情境发展需要的认识和决心上去,就显得尤为必要。

最后,消除法治情境逻辑的滞后,需要坚持以深化改革开放和发扬斗争精神为支点。一是通过深化改革开放消除法治情境逻辑的滞后。通过改革创新改善科层制的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管理模式,变权力控制意识为权利保障意识,变以完成案件处理过程的任务观念为优化案件处理结果的使命观念,变以政绩要求来制造案件处理效果为以公平正义标准来判断案件处理水平。把人民群众对社会法治情境发展产生的需求投入到更深刻、更开放包容的改革中去,破解体制机制对法治情境逻辑发展带来的障碍。比如扩大社会公益组织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参与公益诉讼的机会,提高公权力实施效果的内外部竞争力度,同时加强在多领域和不同环节对权力实施者的监督,避免出现因权力垄断造成与社会法治情境发展相脱节的问题。二是通过发扬斗争精神消除法治情境逻辑的滞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情境逻辑的滞后有来自不同群体、不同阶层既得利益者方方面面的阻力,更有长期历史发展中遗留下来的各种痼疾。如果没有不惧一切艰难险阻,迎难而上、艰苦奋斗的斗争精神,法治情境逻辑滞后的社会现状就难以进行突破,更无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稳步向前发展。也只有发扬斗争精神,才能使法治逻辑滞后于社会情境发展需求的不公正现象在遭遇强有力冲击之后,更加坚定决心和毅力作出改变。

 

五、结   论

“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作为具有重大主体性、原创性的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对其法理意蕴的解读能够更新治国理政的新思维、新逻辑、新方法,提供更多的富有科学性和客观性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生产。因此,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研究非常有必要和理论价值,我们可以此为契机,将其作为“中国法理学能否继续创新”的新的逻辑起点,以此唤醒“死亡的法理学”,打造中国式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学派,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新形态,真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开创一个深入研究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学新范式。只有通过不断对中国式现代化法理意蕴的深入挖掘,把握中国式现代化法学创新的客观规律,并将其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才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协同发展,进而实现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法治理论—法治实践的协同推进,推动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增强人民对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的信仰和尊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质生产力的提升和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法治之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打破了‘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展现了现代化的另一幅图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了中国方案。”西方资本主义数百年来搭建的法理“大厦”所形成的所谓法治国家,存在各种缺陷和不足。“美国的历史是一部保障所有人民平等和正义的奋斗史,也是一部失败史。”这警示我们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建设中不能盲目崇拜西方法治而迷失自己,丢失自己原本在这一领域的优势。然而,作为兼容并包、开放发展的新型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站在世界历史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必要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但仍需防止其中的糟粕,确保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最先进科学的法理支撑,确证中国式现代化在构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的世界性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xueshujie.net.cn/upLoad/magazine/month_2406/202406301915306911.pdf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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