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民宪法教育是一种旨在凝聚宪法共识、强化信仰认同,更为强调普遍性、实践性与大众传播性的通识性法治普及公共教育活动。其亦是更好地发挥法治保障作用的前提下,中国式现代化在作为“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具体方式,为法治现代化创造外部环境和社会基础”之宪法宣传教育领域的现代性能动反映。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来阐明新时代国民宪法教育的特定功能要义,有助于依循国家、制度、政治乃至价值认同感的融贯连接,来引领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秩序稳定架构。其往往置于“使三个层次的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背景下,而区别于高校法学课堂教学所开展的宪法专业教育活动。依循“中国式现代化是教育先行的现代化,是实现法的全面治理的现代化”之目标定位,切实推进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该类活动应基于社会本位主义下的国民教育立场,从养成良善、适格公民意识的角度,来强调与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以切实弘扬宪法精神、充分发挥宪法教育的理念引导功能。
一、国民宪法教育理念引导的人民中心功能表达
传统意义的国民宪法教育更多地被定位为一种“搞好宪法宣传教育是保证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而认真实施宪法又是推动宪法宣传教育不断深入的一个有力因素”之宪法实施共生活动。其往往通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下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与宪法基本精神的传承、教化与发展,来切实培育宪法观念、宪法价值乃至宪法信仰,以积极提升公民宪法意识、改善全民法治实践、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置于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国民宪法教育则有必要基于全面、准确传授宪法相关知识和理论的前提,围绕教育实效性来促进宪法融入现实生活,使宪法逐步成为公民习惯性生活方式的本原指引。进而,其充分发挥宪法教育“为我国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人才储备方面提供了一种路径和方法”效应,并特别彰显宪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最基础的制度保障”作用。
(一)国民宪法教育的理念引导命题
制定并实施宪法是执政党领导人民迈向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国民宪法教育则是推动这一目标实现的有力教化保障。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宪法家喻户晓”。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之“(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中规定:“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专题文章中指出:“必须坚持宣传、教育、研究共同推进,坚持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推动宪法深入人心,走进人民群众,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上述论断皆强调应围绕作为宪法实施重要举措的宪法教育及其理念引导功能展开顶层设计,且在事实上确证了开展国民宪法教育作为“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置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宏大叙事下、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重点凸显。
基于此,学界近年来主要在探讨“宪法权威”、“宪法信仰”、“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宪法文化”、“宪法实施与监督”、“依宪执政共识凝聚”[18]等宪法实效命题的过程中,就宪法教育问题展开附带性研究。也有部分学者从教育学视角,围绕宪法教育对象展开“基础教育阶段的宪法教育”、“大学生的宪法教育”、“公职人员的宪法教育”、“青少年的宪法教育”等应用性研究;以及从“宪法学课程演变”、“公民教育演变”等视角,进行宪法教育溯源的历时性研究。然而针对作为宪法教育基础理论命题之国民宪法教育的功能问题却鲜有人涉及,更毋庸说基于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规律和现实需求来定位国民宪法教育的现代性功能。
事实上,2016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即明确强调:“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把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青少年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在“十二、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之“(二)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中要求:“加强对香港、澳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香港、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这些规定皆围绕国民宪法教育的功能,从制度层面展开了必要的统筹设计,并彰显其针对青少年、港澳同胞等特殊群体的理念引导作用。故而有必要依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创造了必备的、急需的理论范式”引领,从功能要义角度来类型化梳理国民宪法教育的理念引导命题。特别是尝试回归至“来自后天的习得、养成和教育”之公民素养教育立场,运用体系思维来探讨如何通过国民宪法教育的理念引导而高效凝聚社会共识。
(二)国民宪法教育理念引导的功能要义
国民宪法教育理念引导的功能要义旨在厘清宪法作为“统合社会共识的价值纽带”,所凸显“有目的、有组织的意义建构和广义的文化累积与传承”之二元路向的价值教育功能。其尝试从人为性、自发性与自为性的角度,来明晰所涉“客体相对于主体的一种特定需要的满足关系”状态。则有必要立足于“在多元主义社会里,宪法表达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共识”相关规范文本,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所蕴含的功能面向,展开“描述-经验、逻辑-分析”的法释义学解构,从而为凸显实效性的宪法普及教育实践,提供相应的“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之人民中心价值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来引领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置于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国民宪法教育功能亦有必要予以同步彰显。此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为表征之国民宪法教育理念的功能表达往往是基石性的,而充分彰显国家建构逻辑中国家与人民的内在一致性。其作为一种“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的价值观念体系”,旨在强调从承载民族、国家整体价值追求的角度,来指引国民价值选择、行为取向的基准性准则构造。
基于此,在贯彻、弘扬“‘中国式现代化’把‘人’视为历史的创造者,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人的逻辑成为社会运行的总逻辑”的过程中,有必要依托国民宪法教育通过“提炼、宣传和培育反映马克思主义基本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优越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来引领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进而,国民宪法教育活动应尝试“从‘现实的人’的需要出发,引导‘现实的人’在满足其需要的过程中积极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强调在集体意识、奉献精神与社会整体发展的前提下,积极促进人民权益和人民参与双重面向之社会共识导向下的价值凝聚、理念赓续与稳定维护。则不妨围绕人民权益理念的静态构造和人民参与理念的动态构造这两个方面,尝试厘清“尊重人、关心人、发展人和激励人”维度之国民宪法教育理念的功能表达。
二、国民宪法教育中人民权益理念的静态构造
国民宪法教育活动置于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人民权益理念表达往往显现为一种静态建制意义的教育灌输目标。其旨在凸显将人民权益视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全面践行服务于民、造福于民的价值准则,以有力实现“把增进人民福祉、朝着共同富裕方向扎实前进作为现代化发展的美好愿景”。作为一种强调认知与实践相协调的人民权益理念,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指引实效,往往取决于尊重人民、维护人民权益目标是否在该类公共教育活动中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
(一)人民权益理念的主旨意涵
人民权益理念作为“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之立宪为民原则的精神内核,可被定性为一种立基于群众路线精神的实践导向型价值准则。具有鲜明特色的群众路线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革命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一种本土化表达,其旨在强调“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党统筹领导下的群众路线正是中国式现代化成功的价值主线”,故而群众路线精神作为中国式现代化价值体系的一种内化表达,往往通过推动“形成党群干群之间休戚与共的利益与情感共同体”,来积极依靠、教育和引导群众,切实强化执政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关系。基于此,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的人民权益理念表达应更多地立足于“在社会治理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应回应人民最迫切的愿望、解决人民最急迫的问题、关心人民最切身的感受”之治理观和“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之法治观,从维护人民权益、回应人民需求与确保群众满意这三个方面来勾勒其主旨意涵。
1. 维护人民权益是人民权益理念的逻辑起点
“为人民谋利益是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始终贯穿于执政党领导人民群众推进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特别是“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的中国式现代化,应围绕人民利益至上,来切实推进立基于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代化建设。故而在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针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总体布局,皆应立基于“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来展开相关制度构造。在立法面向,应坚持调整乃至废除与维护人民权益相悖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全面强化立法的现实针对性、有效提升立法质量,从而在构建整全型规范秩序的过程中实现维护人民权益的科学表达;在司法面向,应切实践行司法为民要求,通过精准打击犯罪、化解矛盾来有效践行公平正义,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机统合;在行政面向,应特别强调规范行政权力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凸显在保障人权、保护产权、营造良好环境、确保社会安定有序过程中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常态化保护。
2. 回应人民需求是人民权益理念的保障方式
人民权益理念不应只是一种静态意义的立场宣示,还需依托对人民现实需求的积极动态回应来定义所需保障方式。事实上,“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双向生成性和互益性关系之契合程度越高,表现出来的肯定性和积极性价值就越高”。解决发展、民生问题与加强先进文化建设、理想信念教育是中国式现代化积极回应人民物质、精神方面需求的实现手段。对人民权益的有效维护,则当立足于对人民需求的客观认知与精准反馈,通过双向奔赴的幸福、富强、复兴之目标定位乃至民生发展、文化文明之践行水平来具体检视。基于此,有必要从主动干预面向来强调“国家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等积极作为义务的履行”,特别是通过相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适时调整,来更具弹性地落实对所涉人民需求的均等化、标准化与多元化回应。
3. 确保群众满意是人民权益理念的主旨目标
人民权益理念的主旨目标应围绕“以人民满意为中心是衡量一切社会发展成果、一切政党执政活动效果的基本标尺”而具体定位,以彰显最为原初且核心的执政水平评价要义。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成效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表达,亦需立足于“人民的满意程度和幸福程度已经成为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尺”之价值衡量,因循群众路线引领下人民主导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依托人民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满意程度来予以全方位评估。其往往既凸显“以人民群众是否赞同、是否支持、是否拥护、是否满意为基本判断标准”之活动过程评判要义,也关涉“到了执行环节就容易碰到层层阻碍,无法推进,使得政策的结果偏离了预期”之实施结果评判事项,并最终表现为“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之人民的获得感与幸福感状况。基于此,置于“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进程中,应通过旨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之人民满意型政府的多维度服务绩效评估,在教育、工作、收入、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居住条件、生活环境、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依托“满意度评价”全面检视、优化政府服务理念与服务方式,来切实推动更为理想之人民满意目标期许的有序达成。
(二)人民权益理念的培育面向
通过国民宪法教育活动来灌输人民权益理念,应立足于对人民权益理念主旨意涵的全面领会,凸显其在实现国家治理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广泛尊重人民意志和地位过程中的贯彻。其往往依托对“承认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依靠人民群众来推进法治的进程”之广泛认同,在法律的强制性实施与监督保障活动中,来尝试促进“使权利在人和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成为一种普遍共识。基于此,可尝试围绕凸显依靠人民的治理理念教育和为了人民的服务理念教育这两个方面,来推动形成统一人民思想、凝聚人民意志、整合人民利益诉求的社会共同价值观。
1. 凸显依靠人民的治理理念教育
依靠人民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实践叙事“交出了一份又一份载入史册的答卷,创造新的历史伟业”的载体依托,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创新的源泉、后盾与坚实依托。该类治理理念教育往往是一种面向普通公民的氛围型国民宪法教育,旨在激活人民置于党、国家与人民关系中的自主性意识。其主要立足于现行宪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载明、宣示的执政党执政理念表达与革命、建设、改革之治理实效要点,来展开规模化的普及宣教活动。应在增进普通公民对执政党认同感、信赖感与拥护感的基础上,积极营造以人民为中心前提下人民、执政党、宪法、国家四位一体的人民宪治共同体治理氛围环境。该类氛围环境作为“一种有利于社会治理的精神气候”,往往能够通过治理目标的预设和弘扬来影响个体认知的进路与观点定位,从而达成个体治理理念的趋同,特别是能进一步围绕有序的公民参与来尝试塑造参与国家治理的主观能动力与必要制度空间。此外,还应强调依托人民参与能力的感召式、实践型提升,来积极达成可能的治理理念共识,以逐步消弭人民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认知障碍与行为悖反困境,从而切实提升相关制度设计的治理效能。
基于此,有必要在人民宪治共同体治理氛围环境中,引导确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认同感。该类治理氛围环境更为凸显对旨在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之实质性、实效性民主的普遍认同,从真切“渴望在自己的生活氛围中到处存在着民主、法治、公平和正义”角度来切实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特别是在“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程中,应基于人民的主体性,依托各类协商民主活动来促进对多样化政治诉求乃至权利的全面、平等体悟,以实现个性化智慧、力量与党和人民共同事业的有效凝结;进而强调将民主要义全方位、全覆盖地践行于国家治理各个环节,务求达成最为广泛和更显实用性的实效化民主认同感。
此外,还应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认同感为内核,切实凝聚人民民主治理共识。该类理念认同感往往围绕所涉“人民主体性、过程全面性、科学制度性、程序正当性、实践积极性、发展持续性等特质”而具体展开。其旨在通过相关民主治理体制机制、功能目标与运行模式的科学设定,来全面弥合相应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脱序风险、切实提升治理效能。特别是在“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经验、权利,以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过程中,应通过人民权益保障的实效型体悟,来引领强化参与意识、提升参与能力;并逐步凝练“凸显了人民民主与国家治理的高度融合性,彰显了我国民主发展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特色”之相对统一、协调一致的人民民主治理共识,以积极促进民主制度的有机构建、民主监督绩效的有序彰显,乃至人民共治格局的理性调适。
2. 凸显为了人民的服务理念教育
为了人民既是中国式现代化赓续“一切为了人民的建党宗旨”之历史使命定位,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现代化发展观表达。该类服务理念教育往往是一种面向党员干部的专业型国民宪法教育,旨在激活全体人民尤其是各类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其主要立足于前述氛围型国民宪法教育事项,进一步凸显针对现行宪法原则性指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列明的公务人员招录、培训、考核之服务渠道要点,来展开体系化的定向宣教活动。公务人员不仅身处依法决策、管理和执法的第一线,直接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其对人民服务理念的贯彻程度也会外化至人民的认知、观感乃至评价。应在厘清融入到公务人员考录、培训乃至公务活动实践中的全过程国民宪法教育特性前提下,凸显面向典型对象之教育方式和内容的适配性,以针对性提升人民宪治共同体治理环境中各类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基于此,有必要立足于现行宪法第5条“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宣示,来定向强化各类公务人员国民宪法教育的整全性、合规性、权威性与意识化考量,以形成公务人员在践行人民服务理念过程中的基本遵循。首先,应立足于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对公务人员乃至各类宪法关系主体所提出的全方位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宣传宪法要求,来明晰相应国民宪法教育的整全性考量要义;其次,应立足于在正当性、确定性和有效性方面皆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多维度宣示性与羁束性要求,来明晰相应国民宪法教育的合规性考量要义;再次,应立足于作为法治建设主体性任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标性特征、人民中心地位最高效力保障和依宪执政核心要求的宪法至上权威意涵,来明晰相应国民宪法教育的权威性考量要义;最后,应立足于作为教育作用载体的宪法意识在宪法认知、评价、要求面向的广度之维和宪法心态、观念、理论面向的深度之维,来明晰相应国民宪法教育的意识化考量要义。
此外,还有必要立足于既有公务员立法中教育培训条款的羁束性指引,从强化“认识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各级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理念角度,来尝试构建公务人员的宪法教育体系。应多层面、多视角、多样化地明晰该类宪法教育体系的教育模式选择与方式方法设定,以有序实现初任、任职、在职与专门培训样态的合理配置,全脱产、半脱产与自学模式的有机平衡,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理论与实践等学习、考核方式方法的科学组合。进而从确保“公务员法治培训的实践应对性和收益性”之教育实效的角度,来明确其长效化目标考核要义,将所涉全过程国民宪法教育的考核结果与任职、晋升、奖惩等事项相挂钩,确保该类活动不是一种表象化的、走过场式的、突击运动式的空泛宣教。
三、国民宪法教育中人民参与理念的动态构造
国民宪法教育活动置于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人民参与理念表达往往显现为一种动态实践意义的教育体悟过程。其旨在通过集体理性表达,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来科学夯实“人民群众能够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和监督”所表征之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的独有治理逻辑。作为一种“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和途径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制定过程”之人民参与理念,其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指引实效,往往取决于人民实质性有序政治参与目标是否在该类公共教育活动中得到沉浸式、交互式践行。
(一)人民参与理念的主旨意涵
人民参与理念作为“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之中国特色民主形态的标志性要义,可被定性为一种以协商民主制度为表征的合作共识型价值准则。该类协商民主制度是“高度契合和充分适应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一种民主形式与治理机制”,其发展演进往往“由我国的历史和国情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特点所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并在民主集中制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充实其“平等对话、讨论、协商,形成理性共识,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决策”之内涵与外延,以成就践行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政治参与的可靠制度依托。人民参与主要依循现行宪法第2条的人民管理事务、事业规定和第27条的人民意见、建议、监督规定,“或通过信访形式直接参与政策过程,或通过人大、政协等制度性机构的代表、委员等来间接参与政策过程”。基于此,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的人民参与理念表达,应强调依循独具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进路,更多地立足于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范式前提下践行、证成新的民主样态之目标定位,围绕“反复商量并交换意见,注重形成集中的智慧,为执政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求,从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这两个方面来勾勒其主旨意涵。
1.人民直接参与
该类人民参与是一种“自下而上发起,协商主体之间能比较充分协商沟通”的个性化、多样化之外生型民主样态。在所涉民主政治进程中,其更为强调面向“各种与群众联系更为紧密的协商”之扁平交互式直接利益表达,从而能够在“中国式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不通过特定渠道或载体转化而直接诉诸相关决策主体;并旨在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基础上,尝试“为弱势群体的直接利益诉求提供了制度保证,使社会各利益群体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具体落实”,从而彰显民意表达的便捷性与广泛性,不会因为个体差异而有所遗漏。该类人民参与往往适用于基层协商民主场域,通过各类参与决策、咨询、听证的互动沟通渠道设计,来“推动基层方方面面力量参与涉及公共事务的决策讨论,体现了基层有序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政策主体间的协商、合作与对话的互动关系”。进而,其从决策民主化的角度,来凸显相关决策对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广泛调适;并在信息技术、互联网平台的推动下,降低互动沟通的时间、机会成本。则有必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与全局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群众生产生活难点、社会治理焦点”,来拓宽其可能的适用空间。
2. 人民间接参与
该类人民参与是一种依托“人民政协的运作机制”等协商民主制度平台,来实现民意整合专业表达的内化型民主样态。在所涉民主政治进程中,其更为强调面向各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利益相关的实际问题”之科层传递式间接利益表达,从而尝试“围绕着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目标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经由政协平台的整合而传递于决策层面;并旨在通过政协委员与各界别群众的联系、沟通、服务和对各类利益诉求的广泛、全面代表,“将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和诉求反映出来和进行平衡”。该类人民参与往往通过对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汇集民意的规范化转述、凝练,来筛选乃至剥离不审慎、非理性、低价值的利益诉求,以确保相应意愿表达的实效性与可行性。进而,其从决策科学化的角度,来强调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意见、建议需求。则有必要基于“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关注少数人的意见,因而具有民主的广泛性”视角,构建标准化、程序化、回应型的政协委员居间式政治协商参与机制,以切实提升协商的深度、广度乃至凝聚共识的能力与水平。
(二)人民参与理念的培育面向
通过国民宪法教育活动来体悟人民参与理念,应立足于对人民参与理念主旨意涵的全面领会,凸显其在促进人民公正、平等、有序地参与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实效型践行。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统治架构往往根植于“自上而下、等级分明的‘官制’模式”,使得自下而上的人民意志表达与能动型利益保障习惯性地被抑制乃至漠视。通过人民参与来推动提升“基本制度的正义,民主制下公民的素质和态度”,从而有效引导统治架构的合作治理型转向,亦成为实现民主制度科学进阶的一类惯常选项。基于此,可尝试从参与意识教育、参与能力教育和公共理性精神教育这三个方面,围绕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来推动形成充分彰显其合作、共治效应的社会交往价值观。
1. 参与意识教育
参与意识教育往往是国民宪法教育活动这一动态体悟过程的初阶环节,奠定了培育人民参与理念的逻辑起点。参与意识是一种“公民关于政治参与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的总称”,直接关涉人民“以主人翁精神满怀热忱地投入到现代化建设中来”而参与公共事务的主观能动性。相应教育活动旨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培育参与意识强烈的理性公民”,并通常围绕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这三类面向来指引相关意识培育实践。
首先,就主体意识而言。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展开以“人的主人意识或自主活动的意识”为表征的主体意识培育,有必要以宪法意涵下的人民地位和人本理念教育为基本依托。该类意识培育应尝试明晰人民在公共事务活动中的角色地位,定性人民置于各类决策主体和参与主体中的关系架构;并通过打破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二元对立思想桎梏,来强化人民对于做自己乃至国家主人、掌握自身命运的自我宣示,以推动其实现制度层面主体地位向参与意识层面主体地位的转换。进而,其在“认识到国家与自己之间的关系,对自己的主体地位有足够完整准确的认识,充分享受和负担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对个体独立地位的身份认知,以切实扭转被动服从行为秩序下参与国家治理的消极样态。
其次,就权利意识而言。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展开以“对自我权利的认识,对他人权利的认同和尊重”为表征的权利意识培育,有必要以宪法意涵下的权利内容和权利保障教育为基本依托。该类意识培育应尝试明晰人民在公共事务活动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人民实现主动积极参与所需行为规范指引;并通过促进人民对自身乃至他人作为独立个体之权益的全面认知、客观评价与理性要求,来推动其“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外,还要求自己的权利获得全面的保障”,以实现规范层面权利内容宣示向意识层面权利行使自觉的转换。进而,其在权利意识的觉醒、形成乃至升华过程中,不断依托参与民主政治活动来描摹自身权利、围绕治理实践活动来构建权利行为秩序,以确立科学、规范的权利保障法治支撑。
最后,就责任意识而言。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展开以“主体对自身所负的义务、职责、使命的意识”为表征的责任意识培育,有必要以宪法意涵下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和责任感教育为基本依托。该类意识培育应尝试明晰人民在公共事务活动中应履行的一般性义务,而成就人民实现主动积极参与的必要心理诱因;通过激发人民自主参加公共事务的道德使命感,来确立其作为政治生活主体的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以推动实现道德层面义务性要求向意识层面道德责任感的转换。进而,其在“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表达过程中,不断强化自身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归属感乃至忠诚感,以明晰积极、有序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责任导向观。
2. 参与能力教育
参与能力教育往往是国民宪法教育活动这一动态体悟过程的进阶环节,厘清了培育人民参与理念的手段保障。参与能力是一种人民在参与过程中“成功地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个性心理特征”,直接关涉人民依循“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的方向考量来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可行性。相应教育活动旨在从改观意识与能力反差乃至抵牾的角度出发,来尝试提升在多样化民主需求导向下人民参与广泛民主实践所需自身基础素质,并通常围绕过程能力和表达能力这两个方面来指引相关能力培育实践。
一方面,就过程能力而言。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展开以“尊重预先设定的程序,习惯于按程序办事”为表征的过程能力培育,有必要以宪法意涵下的程序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教育为基本依托,从而明晰人民参与公共事务活动所应遵守的程序性要求。该类能力培育应通过树立人民对“排除恣意因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之程序正义的普遍确信,逐步导向对“只有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程序才是最合乎正义要求的程序”的进阶认知,以推动人民积极认知具体参与程序并遵守相应程序规则而实现有效参与。进而,其在“促进协商正当性制度化的社会政治安排”过程中,积极塑造有利于实现环节性参与和整全性表达的交往秩序,以确保特定对象依托实效化的程序性参与来达成更具合理性的冲突纾缓结果。
另一方面,就表达能力而言。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展开以“快速、及时、准确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并且有说服力”为表征的表达能力培育,有必要以宪法意涵下的语言文字和科学文化水平教育为基本依托,从而明晰人民参与公共事务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表达能力要求。该类能力培育应通过人民在公共事务参与过程中观点、诉求的阐明、沟通乃至辩论之实践体悟,逐步强化人民表达的精准性与实效性;亦可辅以相关知识、技巧的定期或专项群众性宣教、培训活动,来科学推进所涉表达能力的针对性普及乃至提升。
3. 公共理性精神教育
公共理性精神教育往往是国民宪法教育活动这一动态体悟过程的终阶环节,明确了培育人民参与理念的宗旨目标。公共理性精神是一种人民在参与过程中“能够用其公共意识和公共理由达成关于公共政策的基本共识的能力”,直接关涉人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乃至构建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共同体的实效性。相应教育活动旨在促进“排除错觉、欺骗、权力以及个人偏好等各种非理性的因素的干扰”,来尝试提升人民在参与公共事务活动过程中通过平等协商、充分交流以达成科学决断的觉悟水平,并通常围绕公共精神和理性精神这两个方面来指引相关精神培育实践。
一方面,就公共精神而言。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展开以协商意识、文化自觉和广延偏好为表征的公共精神培育,有必要以宪法意涵下的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秩序教育为基本依托,从而明晰人民参与公共事务活动所应具备的公共精神要义。该类精神培育应通过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利益优位、责任素养、人民性等方面的认知训练,逐步导向对传统和合文化的自信与自觉,进而摒弃可能的决策俘获抑或个体权利的小众私利化;并“在相互批判的基础上予以修正,并进一步在共识的基础上采取行动”的过程中,积极确立指向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交往道德准则,以推动成就最为合适、更具充分理由的交往实践方案。
另一方面,就理性精神而言。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展开以“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为表征的理性精神培育,有必要以宪法意涵下的实体正义和讨论、协商精神教育为基本依托,从而明晰人民参与公共事务活动所应具备的理性精神要义。该类精神培育应通过对“公民公开表达自己理性以及思考他人公共理性的能力和意愿”之意见表达乃至意志较量方面的评价训练,逐步导向对平等、友善、交流、共享观念的深层次确信,进而摒弃可能的非理性情绪片面化抑或优势地位主体观点的服从绝对化;并在“理性的对话、论证和说服”过程中,有序设定相互尊重、无偏私、符合特定行为逻辑、更具说服力的社会交往协商准则,以指引厘清充分论证前提下凸显更高公共生活质量的共同福祉目标。
结语
人民中心价值指引作为国民宪法教育理念引导功能的基石性表达,置于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旨在回归至公民素养教育立场,通过宪法普及教育实践,来促进人民权益和人民参与双重面向下社会共识的高效凝聚。在国民宪法教育活动中,人民权益理念的静态构造往往立足于维护人民权益、回应人民需求、确保群众满意的主旨意涵,来凸显依靠人民的治理理念教育和为了人民的服务理念教育;人民参与理念的动态构造则立足于人民直接参与、人民间接参与的主旨意涵,来凸显参与意识教育、参与能力教育和公共理性精神教育。基于此,通过解构国民宪法教育理念引导的人民中心功能表达以及相应的主旨意涵、培育面向,可尝试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表征之国民宪法教育理念功能表达的基准性准则构造,提供类型化的“灌输-贯彻”式与“体悟-践行”式进路方向。从而为后续和平发展理念引领下国民宪法教育的价值定位研究,提供必要的参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