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清 胡芷粼: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目标导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22 次 更新时间:2024-03-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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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清   胡芷粼  

 

2023年9月7日,新华社发布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议程。有学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法典化作为特定的立法活动,应当有其目标。本文认为,确定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目标,应坚持“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这两个原则。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具备“中国式”“现代化”“典范性”这三个要素。

“中国式”刑事诉讼法典

“中国式”刑事诉讼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包含以下基本元素。

第一,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文明、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理念,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均有体现。具体而言,“民主”体现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民主;“文明”体现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类文件中多次强调“推进司法文明”;“平等”体现为法院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等腰三角形”结构;“公正”体现为刑事诉讼对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追求;“法治”体现为刑事司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刑事诉讼要不断提高法治水平;“诚信”体现在合意式诉讼之中,追诉机关、被追诉人及辩护律师都应信守承诺。

第二,体现新时代刑事司法公正理念。刑事司法公正理念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基本认识,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在其指导下制定出来的,刑事诉讼各项活动也要在其指导下进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司法公正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和新观点。“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等等。这些论述构成了新时代刑事司法公正理念的基本内涵,其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和“辩证性”的理论特质,是司法主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融合,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得以体现。

第三,能够有效治理刑事犯罪。一部能够有效治理犯罪的刑事诉讼法典,才能被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当前,有些西方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在外观上非常健全,但是犯罪案件频发,社会秩序不稳定,民众没有安全感,可见其刑事法律制度并不成功。“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我国社会犯罪率较低,人民群众安全感较高,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是重要原因。未来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典,要坚持有效治理犯罪的好经验,保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好传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第四,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我国开启了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但民国时期的法律很大程度上照抄法国、德国和日本。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立法方针政策,在刑事法律方面,也出现了一些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成果。例如,“死缓”等制度是“斩监候、绞监候”制度的创造性转化;管制刑是“性善论”“省刑罚”观念的创造性转化;罪犯改造制度是“明刑弼教”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世轻世重”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刑事和解制度是对重视调解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检察建议制度是对“先礼后兵”思想的创造性转化;等等。

在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研究我国古代刑事诉讼的经验得失,从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中汲取营养。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创造性转化还是创新性发展,都绝对不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抵触,也不能违背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现代化”刑事诉讼法典

现代化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时代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方面,具备现代化刑事诉讼法典的共同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中国式现代化刑事诉讼法典,也应当具备世界各国现代化刑事诉讼法典的共同特征,比如以下品质:第一,先进的诉讼理念和与时俱进的品格。第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价值均衡。第三,协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冲突,积极推进诉讼行为文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第四,不断完善诉讼结构和诉讼形式。以控辩双方的对抗烈度为基本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繁简分流,完善对抗式诉讼的正当程序,加强合意式诉讼的原则、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实现“复杂案件精办、简易案件简办”。

另一方面,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联合国制定或批准的国际公约和其他法律文书中有关刑事司法的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人权保障的司法原则”“犯罪预防、犯罪控制的司法措施”两方面内容,是对加入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最低要求,具有底线控制意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秩序的建构。2019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指出,中国先后批准或加入了26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在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制度和程序,使之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履行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义务。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化水平,制定更加公平、科学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引领国际刑事诉讼进步的潮流。

“典范性”刑事诉讼法典

我国未来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具有典范性,原因如下。

首先,典范性是法典的基本属性。《说文解字》对“典”的解释是“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丌”是古代的一种小桌子,只有重要、尊贵的东西才会放在“丌”上。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能成为“典”的东西,都是可以作为标准和典范的。《尚书》中的“典谟训诰”是指三皇五帝说的话、制定的制度,是当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必须要满足“典”字最基本的含义,即典范性。

其次,历史上成功的法典都具有典范性,有较大影响力。例如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407年中国古代封建时期的《法经》,还有工业革命之后的《拿破仑法典》,都对后世或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也应是一部具有国际影响和示范效应的法典。

最后,刑事诉讼法典应该具备体系化、完备性和稳定性特征。“体系化”是指将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有机整合为一个稳定高效的系统。“完备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典内容齐全,相关规定都能在法典中找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条文较少,内容高度概括。法典化要求完善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制度规则,改变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架空法律的现象。“稳定性”要求法典出台后不能轻易修改,至少修改频次不能高于法典化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应具有“稳预期、利长远”的功效。

总之,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目标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制定一部“中国式现代化典范性的刑事诉讼法典”,这是法典化的显性成果。第二,形成以“刑事诉讼法典”为核心,以刑事诉讼关联法律为延伸,以必要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为补充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法典化之后,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不能成体系地存在,只能针对一些特定问题进行“点状”解释。第三,刑事诉讼法法典化不仅是法律完善的过程,更应是提高刑事诉讼法治化水平的过程。法治的核心意义,一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公权力控制还有待加强,律师和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这些都应在法典化过程中予以体现。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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