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六益:没有家庭的生育?——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理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94 次 更新时间:2023-11-22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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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六益 (进入专栏)  

为了推动人类延续和社会继替,人类“设计”出家庭制度来鼓励生育、保障养育,确保子女能够顺利长大成人。双系抚育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男女结合是家庭制度的核心要求之一。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脉络中,生育不仅是个人的权利,更是对家族的责任,这种家庭规范与国家治理逻辑一脉相承。“道在迩而求诸远,事在易而求之难。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中国传统国家秩序的道理并不遥远,其底层逻辑就在于家庭之中,敬爱双亲、敬重长辈就能天下太平。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链条中,家庭成为联结个人与国家的枢纽,完成了礼法秩序中政治正当性的建构,进而怀柔远人,向外构建同心圆式的天下体系。

在近代以来西方的启蒙政治哲学中,政治正当性直接来源于个人,家庭作为中间环节消失不见甚至被认为阻碍了个人自由。不管是霍布斯的利维坦还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都没有家庭的影子,反对父权制更是洛克理论的基础。可以说,个人主义奠定了近代西方社会的思想基础。在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巨变中,消解家庭、解放子女也成为重要目标。在清末修律的关键争议中,实质争议在于个人是独立主体还是家族中的一员;民国立法保留了传统家庭逻辑,并在养育问题上坚持双系抚育的立场;中国台湾地区继续沿用的“六法全书”将通奸规定为犯罪,以此维持家庭秩序。今天我国法律对家庭的重视不仅源于传统,更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家庭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从个人到国家的正当性传递中,家庭的地位尤其突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保护男女婚姻自主权的同时,将保护子女的利益视为同等重要的价值。1950年《婚姻法》并未将解构封建家庭作为绝对价值,而是将“团结生产”“民主和睦”作为重要目标,推进家庭内部秩序的民主重塑,完成个人—家庭—国家连续体的重构。家庭是重构而非被彻底摒弃的对象,保护家庭成为限制个人自由权的正当理由,特别是以照顾幼弱为理由限制父母权利,从而体现出家庭的价值。“子女利益至上”原则一直是限制家庭的理据之一,在我国的历部《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兄姐与弟妹关系中都以照顾子女和弟妹为基本导向,从而凸显出对生育和养育的鼓励。

近几年,婚姻、家庭、生育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例如,彩礼问题已经连续多年成为社会热点议题,以至于国家民政部专门发文,在多个省份推行彩礼制度改革。在不少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城市白领中,不婚不孕成为其偏好的人生选项,有研究发现“在职青年的工作收入满意度越高,则其最佳生育年龄偏好越晚”。特别是人口减少的担忧在近些年不断酝酿,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人口报告显示,中国社会的低生育率和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人口负增长已成现实。由于社会经济原因,结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而生育率低被认为与结婚率低紧密相关,为了避免人们因为不愿意结婚而带来的生育问题,有研究者试图超越婚姻和家庭,从人权保护的角度阐述生育权,如代孕、单身女性生育权、与婚姻解绑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等。“没有家庭的生育”似乎成为解决人口问题的一条可行路径,并获得了不少人的支持。

生育不仅是人口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数量下降趋势的出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时又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21年进一步修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2022年人口负增长趋势出现后,大量的讨论涌现,这使得单身女性生育权议题具有了关注度和正当性基础。其实,早在20年前,学术界已经有人关注到单身女性生育权议题,支持者的观点是,生育是成年女性的基本权利——无论结婚与否,法律应该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避免婚姻对生育权形成某种限制。支持者内部的分歧仅仅在于是否应该给单身女性生育权设置门槛以及各方设计的条件不同。在人口负增长的背景下,更有学者坦言单身女性生育权离我们已经不远,如有学者不仅认为单身女性生育权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并指出单亲家庭子女并不必然带来社会抚育的危机,还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可能异化为过度的家长主义。也有学者认为,单身女性生育权引发的亲子认定、子女身份知情权、单身男性生育权等问题,都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此番讨论的直接目标在于通过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以回应部分女性的生育诉求,并以此部分地缓解我国的人口压力——尽管影响可能不大但是总归是有助于人口增长。2023年我国一些地方的新政即很好地体现了这一逻辑。

2023年1月12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登记对象需要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即不再要求生育登记以结婚为前提,以便“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进而推动人口监测更精准。这一观点认为,生育所涉及的伦理固然重要,但法律讨论是另外的问题。早在2021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就提出,要“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化趋势”;2022年3月印发的《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延续了广东省2016年的规定,明确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2022年6月出台的《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也对未婚生育持开放态度。其实,生育登记不是生育权的全部,允许非婚生子女进行户口登记,本身就符合我国婚姻立法的目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但是,将这种保护推广至单身女性生育权,中间经历了重大的逻辑跳跃,可能会带来许多难以预期的后果。

在以政策手段促进生育的过程中,生育问题就开始逐渐从婚姻家庭的私法领域问题转变为国家视域下的人口监测问题。各地在生育压力下出台这样的政策可以理解,但对新政策的解释却缺乏对政策调整的全方位研究,特别是对取消婚姻条件,将生育理解为人口政策所可能导致的困境缺少充分理解。

第一,取消了婚姻和家庭的限制,不必然提升生育率,反而有可能导致生育率的下降。应该看到,真正准备单身生育的女性仅占人口的少数,绝大多数的生育仍是在婚姻中完成的,婚姻质量是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重要动因。我们不排除有少数女性愿意单独生育且有能力单独养育子女,但绝大多数女性更愿意与相爱的人组织家庭,并共同生育和养育子女,这是相关讨论不应该否认的常识。将生育与婚姻解绑并未解决当前低生育率的根本问题,年轻人不愿意生育的主要原因在于生育和养育的负担过重,将这一负担从家庭交给个人,不会减轻反而会加重负担。单身女性生育权可能会鼓励少数人生育,却会因为单身生育后的各种困难伤害多数人的生育意愿。

第二,近代社会对“人”的理解经历了从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人”到统计学意义上的“人”的转型,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主体性的消解。准确地说,人只是在整体和总体上被当作人口,作为构成要素的人的生成是生物的、社会的和政治的过程,在任何国家“我们人民”的形成都是历史和政治的过程。从人口监测的角度简单地将生育理解为人口的来源,消解了附着在生育上的伦理、社会意义。人从来不是一串统计学中的数字,而是一个个活生生的生命,更如马克思所说,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中国人的价值观中,生育从来不仅仅是人口问题,更是安身立命的价值理性问题,这一点可以从中西语境下对“混血”与“杂种”两个概念截然不同的态度中看出来。中国人不仅关注生育,更在乎生育背后的价值问题,要求的是合乎伦理的生育。中国人对生育的评价从来不是血缘上的,生育的“正当”与否在于符合社会家庭伦理。因此,中国人一方面认为“混血儿”是非常好的——这与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交流交融的历史有关,只要是婚姻之内的生育就是能够被接受的,而跨越民族的婚姻更是被鼓励的,通婚是中华大一统的重要社会维度。另一方面,中国人认为“杂种”是骂人的,这种“杂”不是指血统上的,而是指非婚姻的、特别是乱伦下生育的子女,这种“杂”指代的是父母性关系的不纯正,而非子女的血缘关系。西方对这两个概念的评价与中国恰恰相反,Mixseed(杂种)是可以接受的,但是Mixedblood(混血)是骂人的,这种对立的理解背后也有着自身的历史传统。比如,西方封建时代的王权流转建立在复杂联姻的基础上,其主要关注继承人是否为王室血统,而其是否为婚姻之外的子女却不太多关注,因此只要是王室的血脉,哪怕是非婚生子女也同样能够获得继承权。

传统中国的家庭观念维系了社会稳定,并以家庭秩序分担了部分国家治理成本。当然,这里并不是强调要坚持传统的婚恋和生育观,而是指出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石仍然是不容撼动的。对于每个家庭来说,生育从来就不仅仅是生育问题,而是与养育问题紧密相关,当下我国鼓励生育的政策遇到一定困难,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未能充分解决养育子女过程中的教育、住房等刚性需求。其实,在主张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并没有仅仅将生育权当作人权,而是清醒地意识到生物学上的生育与社会维度上的养育的关系,如绝大多数研究在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资格、条件时,都将女性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等作为最重要的要件。而这些条件中除了年龄可能与生物学上的生育能力有关,其他要件实际都指向养育能力,这表明研究者在内心都是将生育与养育绑定在一起考虑的,而在子女的养育过程中,双系抚育恰恰是最基本和难以突破的社会结构。

难以突破的双系抚育

人类社会的家庭模式在演变中必然走向一夫一妻,对伴侣的排他性占有是情感发展的自然结果,“三体”世界那种无爱社会、无性生育的阶段在短时期内是难以实现的。生存从来不仅仅是唯一的追求,霍布斯式的生存压倒一切、最低限度的现代道德仅仅能够说服极少数人,也仅仅能够完成一种简单的论证。近代以来政治所追求的目标中,一定会在生命、财产之外加上幸福,甚至霍布斯本身的论证中就包含了追求舒适生活的目标,即其提到的“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每个人在社会成长过程中必须学会理解性别,而包含男女结构的家庭是将性别教育内化的最有经济效益的组织。一夫一妻的二人分工结构是最符合经济效益的“刚刚好”——少了成员无法完成生育和社会教育的目标,多了成员则会形成角色重复和不必要的内部竞争。因此,双系抚育是人类社会最有竞争力的家庭模式,各方面的研究和数据都不断证明了这一点,特别是在与单亲家庭比较之时,单亲家庭的原生环境对个人性格所产生的影响是难以预期的,并且会通过单亲孩子本人传递到下一代,形成难以突破的恶性循环。

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先天地将这些孩子推向了单亲家庭的环境中,这不仅剥夺了单身女性所生子女的选择权,也剥夺了这些孩子生物学父亲的亲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剥夺了单身女性自己的选择权。事非经过不知难,单身女性在怀孕和生育之时可能会感受到突然的惊喜与片刻的幸福,但在嗣后漫长的养育过程中则会面临各种挑战。不同于动物,人类幼儿的社会抚育时间相对更长,生儿育女过程中父母最难的不是生而在于养,教育子女是社会继替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子不教父之过”,养育和教育才是为人父母最大的负担,在内卷化的今天,若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养育和教育负担必定会越来越压向这些单身母亲。

各种研究证明,单亲家庭中的孩子比完整家庭的孩子更容易存在性格问题。即便是在所谓“开放社会”的美国,成长于单亲家庭的奥巴马在他的回忆录中对自己的单亲家庭背景也很在意,其多次提到“我想起我父亲的缺席”。他本人也在多个场合表示,因为自己的成长经历,他更为注意为他的孩子玛利亚和萨莎塑造温馨的家庭环境。对于社会价值观更为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超过美国,贸然放开单身女性生育权必然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虽然单身生育的女性有可能在生育后走向婚姻——与子女的生物学父亲或者他人,但这一概率不高。特别是对于接受捐精的单身女性来说,生育之后理论上是无法找到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的——捐精者的信息高度保密。因此,即便她们之后走向婚姻,这种家庭中子女的生活环境是堪忧的。在家庭生活中,子女非亲生所引发的家庭矛盾是家庭纠纷中最难以调解的,这在人类社会可以预见的短期内难以改变。比如,我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其中,子女非亲生则构成了男性提出离婚时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的理由。现代社会发展出的“男娶女嫁”的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为了规避子女非亲生的风险,这一点在经济学研究中亦是普遍共识。

我国的单亲家庭在子女教育上往往摇摆于两个极端之间,要么过于溺爱孩子,要么完全忽略孩子,缺乏安全感的单亲家庭孩子很容易走向人生歧途。也有研究归纳了离婚单亲家庭青少年的六种需求,分别为经济和安全、心理和情感、自主与自我、爱/尊重和自我分化、同伴交往和认同、排除道德困扰。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必然会形成单亲家庭,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单亲家庭多是由于离婚导致,本文关注的单身女性生育权则多为女性未婚生育的情形,因此传统的单亲家庭研究所展现的面向与本文有一些区别,但是在很多方面是共通的。

改革开放后中国人口的大流动造就的“留守儿童”问题,为本文的这个结论提供了一些侧面印证。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逐步迈向高流动社会,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形成了大量的“空巢家庭”“留守儿童”。每一个孩子的内心都是敏感的,他们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父母缺席了这些孩子的人生历程,在他们的内心造成了难以修复的心灵创伤。随着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生的初代留守儿童长大成人并陆续走入婚姻和生育阶段,这一群体暴露出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问题。在一些跟踪观察和比较研究中,研究者们发现了留守儿童群体的结婚意愿和生育愿望较低;而犯罪学的研究发现,留守儿童犯罪的概率高于其他群体,一些个案调查还发现,单亲或留守儿童的犯罪原因,在某种时候来源于孩童时期的缺少父母关怀。

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学界广泛关注的“邹某某诉湖南省某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丧偶妇女的人工辅助生育权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这种权利与单身女性生育权有明显差异,丧偶妇女坚持将夫妻双方结晶延续下去契合了传统的价值观。更为重要的是,法院所支持的丧偶妇女生育权,本质上仍然是合法婚姻下的生育,即有家庭的生育,子女知道父亲是谁,但在很多单身女性生育权中,父亲是不被人知的,即没有家庭的生育。

当然,不能仅仅因为单身女性生育权有悖于子女的权利,就必然限制女性的这种权利。从权利冲突的角度来说,应该关注的是条件比较和价值衡量,即是否存在女性权利优先的条件?对此,建立某种“单身女性生育评估机制”来进行价值权衡或许是一种思路,但大多数研究在建构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各项条件时,并不是从生育角度考虑。如果从生育考虑的话,应该关注女性的年纪和身体健康程度,但现有讨论大都集中于女性的知识水平、经济能力——这些条件的出发点不是生育,而是养育。换句话说,所有的讨论者都知道单身女性生育权背后的难题是养育与代际关系问题,都意识到单身女性生育权最终会引发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生育角度出发,年轻女性自然而然有这种资格;但是从社会经济条件出发,年轻但无经济基础的女性恰恰不能获得这种权利,符合这些经济条件的很可能是较为年长的女性,单身女性生育权就成为年轻女性需要努力奋斗来证明自己能够享有它的资格。在此意义下,此项权利可能会异化为某种“特权”,从而会将女性推向更大的不平等。一方面,只有少数女性有这种权利,进而会在女性之间划分出新的阶层,事实上形成少数精英女性对大多数普通女性的歧视与剥削,同时也构成事业有成的成熟女性对初出茅庐却适合生育的年轻女性的歧视。另一方面,女性为了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可能会陷入自我内卷之中,使得女性在证明自己能力的时候又多出一项考核要求,即是否有资格有能力单独养育,从而侵害多数女性的权利。由此可见,单身女性生育权不是一种普遍人权,更像是为少数人构造的“特权”和福利,这也启示我们不能抽象地从人权角度出发去论证这项权利,而应该从社会角度出发,关注其到底是谁的人权。

究竟是谁的人权

目前,大部分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来自法学界,这些研究者倾向于将生育权视为女性的普遍人权,不应该受到限制,这与法律思维方式本身的特色有关。法律是一种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规则,法律倾向于将所有人进行同质化裁剪后再赋予相同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人眼中,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有何差别,都应享有同等的权利。但这只是抽象化的理解,现实中的人恰恰是不同的,单身女性生育权中的“单身女性”事实上有着多重面孔,单身生育的女性大多归属为以下两类情形:第一,未婚生育者,既包括单身女性借助人工辅助技术和捐精来完成受孕、生育,这是我们通常认为的典型情形;也包括恋爱关系中的女性怀孕后,由于各种原因女方(被迫)选择单独生育和养育子女。第二,已婚男性的婚外伴侣。一旦这种权利被放开,单身女性的生育为法律认可和社会接受,这些女性自然也只能单独生育并独自抚养子女——尽管可能会得到男性经济上的扶持。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可能带来社会不平等。

就典型意义上的单身女性生育权而言,权利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或要不要权利,而在于行使权利的能力。历来任何权利都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没有超越物质基础的权利,没有物质基础的女性被授予这种权利后,很可能“要么回来,要么沉沦”。忽略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社会经济维度而空谈权利不仅虚假(性别平等只有在安排好家务负担、托育等具体事项后才能实现),而且伪善(以人权的名义地排斥沉默的大多数)。其一,大多数研究都为单身女性生育权设定了条件和门槛,这集中在女性的经济能力上,而只要有门槛必然会导致部分人被排除在外。社会学研究发现,单身生育的女性基本为本科以上学历者,其中不乏硕士博士,而年收入基本为20万~30万元。这种门槛与法律中的其他条件意义不同,比如《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执业的要求而将绝大多数人排除在外,再如《公司法》规定了成立公司的要求,这些限制不会引起理论上的困境,毕竟这两项权利都不是基本人权。就单身女性生育权而言,一旦设置门槛就会带来其理论内部难以消解的张力,即一方面主张这是普遍人权,但另一方面为这种普遍人权设立了门槛而将部分女性排除在外。

特别是如前文所述,一般而言年长女性的经济条件较好,更有可能符合单身生育的各项条件要求,年轻的女性却不具备这样的经济条件。而一旦单身生育权集中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年长女性身上,又违背了生物学的基本原理——年长男性和女性的生育能力都会下降,最终单身生育权的实现要依靠代孕环节。为了避免当前国家法律对代孕问题的否定性评价,有的法学研究者将冻卵、代孕分开,提出仅仅主张单身女性冻卵但不生育、不代孕,从而回避国家法律对单身生育的不明确立场和对代孕的明确否定立场。然而,国内合法冻卵的条件苛刻,一般只能是有试管婴儿需要的已婚妇女才能冻卵,如取卵之后丈夫无法及时提供精子而冻卵,或者是妇女因疾病等原因防止之后不能取卵而冻卵等。即便如此,这些情况也只是短期冻卵,各医院取卵、保存价格不等。如果“非法”冻卵或长期保存,其费用在十多万以上且不正规,事实上这也将低收入者排除在这些服务之外。

其二,即便不在法律上给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设定门槛,也不意味着这种权利能够走入普通女性之中,在实践中这种权利也自然会根据个人的经济条件而分化,最终其必然只会成为少数人的“特权”而非女性的普遍人权。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15日发布的反家暴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我们能够看出,绝大多数女性所面对的依旧是基本生活问题。这些典型案例也在很大程度上指明了提升我国妇女地位的着力方向——劳动解放妇女的社会主义思路,此时谈论单身女性生育权很可能是曲高和寡。还需要关注的是,美国单亲家庭中产生问题最多的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单亲母亲养育子女的难题,其中黑人单亲家庭尤为值得关注,这也导致了美国家庭观念的趋于保守。这也启示我们,除了部分女性会在有一定经济条件下选择单身生育外,一味鼓励个人主义的单身女性生育权,有可能导致一些本身能力不足、低收入者的单身生育,此类情形导致的养育问题只会更大,并会导致更为严重的恶性循环。

对于第二类单身女性生育权而言,这本身就带有性别与阶层不平等的意味,其中既包括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也包括男子内部与女子内部的不平等。其一,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是人类社会文明的象征,但同时情感是靠不住的,就如苏力引用尼采“没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爱之上”的话,来证明婚姻就是人类社会发展出来限制人类,特别是限制男性见异思迁的机制。现实中已婚男性的婚外伴侣,经常会在怀孕后要求对方与其结婚。一旦单身女性生育权成为法律认可之权利,这类群体的女性可能会经受另一重PUA:女性完全可以独立养育子女,这种生育和养育不需要婚姻的保障,依赖于男性的女性生育权最终会使得女性的附庸性更为明显。

其二,可能会有人以“爱情至上”作为支持此种单身女性生育的理由,毕竟法律没有限制单身女性恋爱的对象。那么,这是否可以推导出人们拥有出轨的权利,进而为此处的单身女性生育权提供支撑?显然不是如此。我国《刑法》虽然已经将婚内出轨“去罪化”(破坏军婚罪除外),但是在婚姻立法中,一方出轨是离婚时财产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在马克思主义的婚姻理论中,真正意义上的爱情作为婚姻的基础,是排除了财富对爱情的影响的,在真正经济平等的基础上,是不太可能出现过多的祖孙恋、父女恋的——这不符合人类生物学的本性。在经济差异不断扩大的今天,对单身女性有吸引力的已婚男士通常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所以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自始就是一个阶层问题。这种“剥削”最终也会转化为地域问题,如经济发达省市对经济落后省市及城市对农村年轻女性的“虹吸效应”,这会进一步加重我国农村的“光棍”难题,也会附带地进一步给我国的彩礼问题火上浇油。

其三,与第一类单身女性生育权受经济条件影响巨大不同,作为已婚男性伴侣的单身女性更多是年轻漂亮的女性,这也会在女性之间形成合法的年龄和外貌歧视,以及另一种意义上的“代际剥削”——年轻女性对中老年女性的不正当竞争、年轻女性对同年龄段男性的歧视,以及成功的中年男性对年轻男性不正当竞争,而这实质上还是财富基础上的阶层压制,即经济实力较强者会不断拉低自己生育对象的年龄下限。当然,本文并不乐观地认为,否定单身女性生育权就能解决上述问题中的全部或部分,但承认这种所谓的权利必定会加剧这些困境。

将生育权从夫妻权利转变为单身女性的权利,进而解读为女性的普遍人权,忽视了人权从来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具体的权利这一本质。就像笔者曾经指出的,任何的权利讨论都要考虑到其主体的特殊性,比如在司法过程中的主体有着当事人、群众和人民等不同的形象,不同阶层的群众在司法诉讼中的诉求是不同的。同样地,在主张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时候,背后也存在着这样的抽象概念背后的具体分化问题。单身女性生育权并不是所有女性都能够同等获得的普遍权利,更像是少数女性的特权,无论是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思想和观念,还是生育之后的养育的物质压力,都要求女性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对于大多数普通女性而言,这显然很难实现。比法学家更为彻底的是部分经济学家的观点,主张生育权交易的经济学家认为,在每个家庭拥有两个生育指标的前提下,对于那些卖掉生育权指标后想生孩子却买不起指标的家庭来说,这是“必须承担的风险”。这种完全倒向经济主义的观点很难被社会大众所认可,也在公共舆论中引发了争议。

从人权的角度理解单身女性生育权,很可能会瓦解我国社会中作为核心价值的家庭秩序,由此带来一些难以预料的后果。20世纪60年代,英国社会能够因为同性恋与卖淫问题爆发哈特与德富林的论战,从而在学术上孕育出道德的法律强制命题。奇怪的是,今天我国社会出现的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主张,却没有在社会上或学术上激起太多的涟漪,法学界支持的声音占据主流,这背后的原因可能较为复杂。一方面,这个议题是少数人的专利,对大部分人来说影响不大,这也表明了这个主张缺乏足够的社会关注度。另一方面,在学术全球化的过程中,很多研究者受到世界普遍理论的影响。有趣的是,相较于法学界、经济学界稍显浮躁的乐观主义,医学研究者则对包括丧偶女性在内单身女性生育权普遍持较为谨慎的立场,并且能够全面考虑到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

其实,生育权主体在近代以来已经发生了一次被接受的转变,那就是从封建时代作为家族权利的生育,转变为作为夫妻自由的生育,这种转变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也成为了全世界的普遍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评价必须要结合社会变迁本身,即当今社会发展趋势是走向个人主义,还是会坚守家庭主义?如果彻底的个人主义是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趋势,那么单身女性生育权也将是必然;而只要家庭还是人类社会的基石,单身女性生育权就不应该被推广。因此,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理解,还必须要回到对家庭的理解之中,也即应该追问家庭还是不是未来人类社会的基石?

家庭的地位如何理解

尽管近代以来西方逐步走向个人主义,在生育问题上也从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去理解避孕和堕胎问题,如美国宪法史上著名的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即从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去理解夫妻之间的生育问题,这意味着传统的个人权利范式对二战后美国政府干预范式的重塑。但美国法律依旧将生育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事情,而非极端地将这种权利完全归属于个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多条指向家庭伦理,事实上家庭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变迁中,新的家庭伦理不能非此即彼地选择家庭本位或个体本位,而要考虑两者适当的平衡。应该看到,现实中的很多社会职能都是在家庭中完成和消化的,青年人走向婚姻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很大程度上也是由父辈支持,如彩礼、购房、育儿等,家庭连带的中国社会结构依然坚固。特别是在社会变迁时期,维持社会稳定和顺利运作的恰恰就是家庭。可见,家庭孕育了人的责任意识,进而成为快速个体化进程中的稳定器,即便在未来,家庭依旧会是重要的社会单元。因此,我们一方面要避免个人主义对家庭团结的分化,另一方面要避免“差等”观念复归对个体权利的遮蔽,这种平衡既需要宏观上的理论指导,也需要具体情形下的细化分析。

我国宪法保护的从来就不仅仅是个体的权利,也强调家庭的权利,涉及婚姻、亲子关系的《宪法》第49条从来不是个人权利条款,作为关系型权利的家庭权指向的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整体的权利。我国《宪法》和《民法典》保护的不仅仅是女性的权利,更要保护家庭、子女的权利。对此,笔者曾指出,出于保护家庭或子女权益的考虑也会对女性的自由权施加限制,这不仅是所有权利研究中的常态,为我国宪法法律所认可,也为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政策所认可。例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提出:“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以有利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主义为价值追求”,其中更特别强调“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政策并未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谨慎地认定感情破裂、婚姻死亡,从而达到化解婚姻危机、拯救婚姻的目的。

然而,以权利研究为核心底色的法学界,秉持着现代主义的形式理性原则,常侧重个人主义原则的法律解释而忽略了家庭的重要地位。真正的法学研究不仅应有法条研究,还应该有向上向下的两条通道——向上需要联结政治学,向下则必须联结社会学和人类学。每一条政策法规的建议必须尊重政治,才能契合政法体制。任何法律在制定时都有特定的历史、政治、社会、经济考虑,“法律的生命在于政治,法律的创生来源于政治,法律的运作依赖于政治,法律的死亡也归因于政治”。同时,法学研究必须拥有目光向下的社会学视野,才能够从纸面上的法落地为行动中的法。

家庭是我国社会的重要行动逻辑,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既要尊重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家庭本位,也要吸收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视角,关注权利的社会经济基础,还要适应当前中国的婚育现状。在历史与现实、政治与政策的多重逻辑中,单身女性生育权主张宜慎重。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提倡单身女性生育权,自然会面临与单身男性生育权的冲突,这在另一个层面上加剧了男女之间、阶层之间的不平等;而单身男性生育权的保障研究目前付之阙如,需要学界进一步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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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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