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是理解中国法治理论、乃至西方法治的一个关键词——当然各国的政法逻辑完全不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与本国政治、历史、社会、文化紧密相关的,在法律甚至宪法之上,还有一个决定本国政制的根本规定性,有学者将之称为“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或者孟德斯鸠意义上的法的精神,或者苏力老师意义上的大国宪制的真正基础规定性的东西。冯象老师界定的“硬法”与“软法”之别、在此很有解释力,山川地形、大江大河、风土人情、民族特色,是一个国家政制的硬件,而宪法法律是国家政制的软件;在这个意义上,科技、人工智能、大数据,都可以从政法的角度理解为新时期的硬法,我在《数字法学的政法观察》中也初步提出了这些观点。
“政法”虽然是研究法律的常识性基础,但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政法研究的展开,却并不是一直存在,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着不少坎坷,政法研究从一开始似乎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质疑甚至指责,这些都给从事政法研究的人、特别是年轻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惑。虽说政法可能是理解所有国家法治的核心概念,但是具有学术自觉的政法研究却比较少。2001年苏力老师在文章中提出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三大流派,政法法学获得了正式关注,但是或许正是因为“政法”一词是大家习以为常的概念,最初的研究者并不以政法作为自己的学术标识。冯象老师以《政法笔记》为名,在2004年将他的讨论集结出版,他关于政法的研究成为众多学子一直在模仿、却始终难以超越的存在;2009年在北京大学召开的第一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可能是一个开始(2023年底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第12届年会),2010年出版的学术辑刊《政治与法律评论》也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同一时期的强世功老师的《立法者的法理学》(2007)和陈端洪老师的《制宪权与根本法》(2010)应该是政法研究的两部代表性作品,陈老师也常常被归为政治宪法学的代表人物。即便在当时的繁荣之下,政法研究似乎没有成为显学,很快学术界转向讨论社科法学及其与教义法学的对话,政法研究一直缺场。
政法研究一直面临其内在困境。很多人简单地认为,学术应该是价值中立和去政治化的,将政治与法律关联的研究从一开始就被人误解甚至恶意指责,一些读者首先不问如何论证,只关心你出于何种立场来研究这个问题。这种非学术的质疑从来不针对成名学者,而更“偏爱”年轻学者,加上出版和发表时涉及政治的论文经受更多的审查,导致政法等选题自动与年轻学者绝缘。很多人和我一样,对此深有体会。另外,政治与法律关系的远近与时代的关系紧密,一般而言在社会变动之时更为关注政治的影响,而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则更为关注法律,那就是意味着政法更像是改革或者转型时期的阶段性的东西,一旦转型的任务完成之后,就不再那么需要政治。中国的法学研究也体现了这一点,那就是当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正当性树立起来后,法学院的大部分人开始关注的就是教义的解释;而且哪怕有的学科的重大变革中有政治因素的考虑,他们也会将自己包装成一个政治无涉的学术过程,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追求独立的冲动,法学也不例外,刑法学届提出的去苏俄化知识转型,民法学界学习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倡导请求权基础学说可能也是为此目标,宪法学界回归宪法条文进行教义学阐释,可能都是借助专业术语、行话乃至“黑话”挖深“专业槽”。所以我们能够看到,教义法学从部门法逐渐扩展到理论研究中,这种登台当然离不开比较法知识的加持,无论是美国法治,还是德国法治,似乎都是在强专业化下的教义学思路,前者关注的是哈特德沃金拉兹马默的司法解释融贯性理论,后者关注的是拉伦茨齐佩利乌斯等的方法论研究。在教义学强盛的时代,保存政法法学“革命火种”的恰恰是社科法学的研究。
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政法研究的不少重磅作品,正是由社科法学的研究者做出来的。借助社会科学的深描,社科法学打破了教义法学塑造的法治迷梦,在深描中国法治、发现中国特色的过程中,自然也就引出了中国法治的政法底色;对政法问题的发现、提炼和归纳、总结,一开始就与社会学、人类学的观察或研究直接相关,我们熟悉的苏力老师、侯猛老师、陈柏峰老师等人是我们通常熟悉的社科法学研究者外,刘忠老师对政法的关注,可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较为丰富的工作经历,以及对有关一手文献的大量掌握;凌斌老师在他的书中和讲课中,经常提及启发他思考的虚构的和现实中的秋菊、卡壳的审判、自学法律的老太太等社会现象。以及不是那么明显的是,冯象老师对政法研究,得益于对自身独特人生经验的体会,得益于对社会主义政法传统的亲身体验;强世功对老师最初也从事过不少社会科学调研,而且学生时代的他们正好经历着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政法转型;黄文艺老师长期在政法机关工作,这些本身就是一种田野。按照苏力老师的说法,这就是在做田野,自己创造田野。我们搞法律人类学的也都知道,人类学的田野可以是真实在那里的,有的则是在自己的心中的。
从社科法学入手的政法问题研究,与咱们读书会群中的师友的研究旨趣比较接近,可能会更为大家所熟悉。就我个人的观点来看,社会学本身更多是描述性研究,描述中特别注重发现差异、关注多元、突出特色,这本身就与法律所追求的共同性、一体性之间形成有效的互补,但也是张力。18世纪以来的社会学兴起,本来就带有社会发展的理论,这个发展理论的古今之别很容易就成为中西之别,所以社会学的描述背后,经常带有一些为中国社会转型服务的感觉。因此从社科法学入手的政法研究中,很容易陷入以下两种困境之中,其一,过于关注差异性,通过发现特殊来凸显社会学、人类学的特色。其二,可能会被人批评是在用现有的证明应该的,陷入经常被人批评的“存在就是合理的”进路之中。那么,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我在这里也没有办法直接给大家一个结论,希望大家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在12次的读书会中去发现。特别是,同学们即将要阅读的强世功老师的文章所揭示的,可能需要有新的理论资源、需要有更大的理论视野来放置我们的讨论域。
近十几年来,我个人在政法研究方面做了努力,有一些微不足道的推进,比如侯猛老师所说的,我试图将政法研究推进到部门法之中。我感觉,自己这些年写作部门法中的政法理论文章,都有一个不变的主线,那就是自觉地与主流的形式主义法学对话——这自然离不开黄宗智老师对我的教导、以及跟着北大的一些老师读书时潜移默化的熏陶,这种对话既是与中国的学者,也潜在地与在中国影响很大的西方学者。在这个意义上,我做的也是一种强世功老师所说的批判法学。但批判是为了建构,这种建构性批判在我的民族研究中更为明显。近两三年中,受常安老师等人的启发,我主动进入到民族议题的研究之中,关注国家建构问题;其中一些研究也在宪法学的圈内汇报,韩大元老师、张翔老师、李忠夏老师、郑磊老师,还有年轻的朋友如王理万老师、陈明辉老师,都给我不少指导。在《政法传统研究》后记中,我对自己的政法研究经历交代过几句;我自己的感觉是,我进入政法研究的过程,既有主动选择的过程,也有很多懵懵懂懂、跌跌撞撞的经历,其实,我应该更早点开始这些写作,我也应该、或者可以做得更好一点。
虽然有遗憾,但还不算太担心,因为我知道这次读书会得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年轻学生的关注和积极参与,因为有你们这些后浪学人在,相信一定会把政法研究推向一个又一个的高潮。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前面我说到政法研究常备误解,但是我也不担心,因为情况正在发生改变。所以,感谢你们!预祝咱们的“阅读政法”读书会取得圆满成功!
这次读书会,就是新生代政法研究者走向学界的一次集体亮相。请让大家听到你们的声音!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