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虎:政府如何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37 次 更新时间:2023-09-07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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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虎 (进入专栏)  

作者注:本文发表于2003年3月,二十年过去了,把它重发出来,主要是我国的土地制度的改革仍在“进行时”。我把我过去形成的改革思路奉献出来,供有关决策机构和对土地制度改革感兴趣的人参考。

 

当前,“三农“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解决“三农”问题,要更多地在“农”外下功夫,如要解决农产品卖难的问题,必须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要推动农业产业化,必须深化农地制度改革,必须培育各类中介、服务、合作组织;要转移农业劳动力,必须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必须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要减轻农民负担,必须精简基层政权的机构和人员,必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等等。其中不少方面,都直接或间接与土地管理有关。

多年来,土地管理对于保护耕地、保护农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存在有待进一步改革的问题。比较突出的,一是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是现行征地制度下的土地收益分配,国家集中的过多,留给农民的太少。

一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必然涉及用地管理。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不能流转,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20世纪90年代初,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一度推行“转权让利”政策,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90 年代中期,政策导向发生变化,不再强调必须转为国有,但也没有明确应该怎么办。目前,全国多数地方仍沿袭“转权”模式。

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转为国有,有充分的法律和理论依据。但规划区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也“转权”,则在法理上很难讲得通。从实践效果看,不允许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一、二级市场,一是对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形成很大的制约;二是限制了农村集体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资产性收入(地租),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这一政策遇到了普遍的抵制,各地广泛存在各种形式的土地黑市。这对加强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也是十分不利的。针对这些问题,少数地方如苏州、湖州、芜湖等,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支持下,探索新的改革路子。基本思路是借鉴国有土地改革经验,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改革试点普遍取得较好效果。

二 关于国家征地

现行征地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征地范围过宽。大量的经营性用地,也以"国家建设"名义征用,农民感到难以接受。此外,如上所述的城市规划区外许多乡镇企业的用地,通过"转权"变为国有,实际上也是征用了,更是侵犯了集体和农民的土地产权,损害了农民利益。二是补偿太低。政府付给集体和农民的征地费用,与土地的市场价格差距太大,引起农民不满。三是对因征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缺乏妥善安置。四是在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中,对农民的利益保障不够。

由于存在这些问题,近些年来不断发生因征地而引起的农民上访等群体事件,有的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与安全。因而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征地制度改革问题。

现行的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和征地制度,反映了政府职能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好比裁判员,应按统一的规则执法。而目前的情况是规则不统一:同样是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国家和集体却不平等,国有土地可以通过一级市场进入二级市场,而集体建设用地却不能,这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做法。此外,裁判员不能同时又是运动员。而现行的征地制度中,由于政府的管理者职能和国有土地所有者职能界定不清,存在着政府利用管理者职权充当“运动员”,与集体和农民争利的现象。凡此种种,充分说明,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

三 今后改革思路

(一)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处理国家与农民利益分配关系的指导思想

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分配,无非有三种情况:取大于予,取予相等,予大于取。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的情况是,经过100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财力已被"三座大山"压榨、劫掠一空,外部又受到西方世界的封锁。为了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尽快实现工业化。而在当时情况下,工业化的资金积累,只能来自于农业和农民。这也是当时选择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层经济与社会背景。经过近30年努力,国家的民族工业体系基本建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的贡献。有学者计算,改革开放前,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民身上拿了6 000亿-8 000亿元,广大农村和农民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民族工业体系的建立,为实行改革开放奠定了物质基础。按道理,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里,应改变国家对农民取大于予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实际情况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农业和农村实行优惠政策,农业和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但随着改革重点转入城市,农民在利益分配上又逐渐处于劣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方面,国家用于“三农”的财力严重不足,连义务教育都不能保证;另一方面,向农民取得过多,农民负担有增无减。从总体看,改革开放20多年间,国家对农民依然是取大于予。结果导致城乡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多数农村依然很穷、很苦,有的甚至更凋蔽了。这是难以向农民交待的。

至今为止,在国家与农民利益关系问题上,仍普遍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着实现现代化,必须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观念。这种指导思想不改变,农民永远不可能享受"国民待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永远不可能最终建立,所谓现代化,也只能是少数人的现代化。当今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均进入工业反哺农业阶段。我们可能还没有这样做的条件,但至少应当做到,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不再从农业、农村、农民身上抽取资金。要把这一条确立为全党、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都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贯彻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

确立了这个原则,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的改革方向也就不难确定了。第一,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增值收益,应基本留给集体和农民。为此,应停止"转取让利"的做法,开放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出让、出租、入股等)。第二,城市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需要转为国有的土地,应参照市场地价给农民以补偿,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解决好他们生产、生活面临的问题。为此,要对现行的征地制度进行相应改革。

(二)关于改革的方法步骤,宜先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突破

应该看到,以上两项改革的本质,都是在土地收益分配上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两项改革是有内在联系的,可以说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规划区外的土地国家不拿走,这其实是缩小了征地范围;另一个方面是如果国家需要把土地拿走,为了使丧失土地的农民和仍保留土地的农民在利益上大体平衡,必须以相当于或高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进行补偿。就是说,形成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价格,是征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在具体操作顺序上:先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突破,然后再向征地制度改革扩展,可能更顺理成章。此外,还有一个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目前征地工作的一个突出矛盾,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用于征地的资金普遍不足。为了保证建设,往往采取征地费用包干给地方政府的办法,把与农民的矛盾甩给地方政府。这类矛盾,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几乎所有的专业职能部门和财政、计划等综合部门。解决这类带有普遍性的矛盾,必须由中央从全局的高度采取坚决措施,单靠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资源部门,恐怕无能为力。相比之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涉及部门关系少,利益冲突不大,协调难度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就可以推动。从这个角度看改革的方法步骤,也是先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手,更有利于推进。

(本文原载《中国经济时报》,收录于黄小虎著《土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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