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虎:在中国战略思想库2021年第二次会议的发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0 次 更新时间:2024-10-08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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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虎 (进入专栏)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是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发现的,是亚当•斯密提出,李嘉图系统阐述的,但他们并没能把这个观点坚持到底,最终陷入价值形成的二元论或多元论。马克思接受了他们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思想,并加以发展,提出了剩余价值学说,坚持了劳动价值一元论。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基础上,认为土地本身并无价值,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即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参与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而地价则是地租的资本化。由于土地等级不同,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有差异,使用高等级土地的企业,就会产生超额利润。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使这部分超额利润不进入社会利润平均化过程,成为所谓土地的报酬即地租。可见,无论地租还是地价,都来自相关产品价格中的利润,属于社会分配领域。社会总利润或剩余价值总量是确定的,地主拿得多了,企业和资本家的利润就少了,损失最终会转嫁给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发生扭曲,政治和社会秩序,也会因此而陷入混乱。这个道理,对社会主义社会也是适用的。

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但公有制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统收统支,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表面看起来,企业是无偿使用土地,其实上交利润里包含了地租。这种体制下,企业没有自主权,没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也没有节约使用土地的积极性。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为此必须理顺经济关系。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土地的代表,把因土地等级不同引致的超额利润,作为地租收取,有助于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和技术更新,在平均利润率规律作用下,参与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也有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但是,如果把增加财政收入作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片面追求政府地租收入最大化,就会侵蚀企业的正常利益,不利于搞活经济,还会引发系列消极联锁反应。

例如,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社会各界探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人强调改革有助于增加财政收入。我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马克思主义。

为此,我于1987年发表题为“当前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为了理顺经济关系”的文章,批评了片面追求政府收入的单纯财政观点。我提的这个问题,并非当时改革所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因此没有引起广泛关注,但日后的发展,却被我不幸而言中。这篇文章,可以说是为后来围绕土地财政的争论,预埋了伏笔。

又例如,90年代初,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改革逐步推开。开始时,有偿使用的形式比较灵活多样,可以出让,可以收取年地租,可以国家土地入股,还可以土地资本金挂账等等,不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目的是配合国家在各个经济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那时的土地管理事业,确实生机勃勃,富有朝气。

但后来逐渐趋于僵化,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越来越强调出让,不仅房地产用地要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也要出让。到了21世纪初,更强调“一律招、拍、挂”,“招拍挂”是出让的一种方式,一律招拍挂就是一律出让。这样一来,年租制、国家土地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就被否定了。过去是土地管理主动适应各个领域的改革需要,后来则变为各个行业、领域,都必须适应土地管理的要求,而且越管越死。对此,我始终抱有不同看法。

从90年代后期开始,大约10年间,我陆续写了若干文章,从各种角度阐述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明确表示我不赞成"一律招、拍、挂"。这些文章主要有:“论土地资产及其管理”(199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租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兼论国有土地的年地租制”(1999)、“防止片面追求政府地租收入最大化”(2003)、“论土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2004)、“土地调控与制度创新”(2007)等。

我的观点简要概括如下: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认为,地租是对社会利润的扣除,而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就是对企业未来几十年利润的提前扣除,这无疑会提高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增加经营风险。对实力雄厚的企业来说,一次性付地价取得土地,可以享受数十年的土地增值收益。但对初创型企业来说,取得土地则是很大的压力。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初创阶段,新生的资产阶级与封建土地所有者的矛盾曾经十分尖锐,以至于资产阶级把实行土地国有化,纳入自己的革命纲领。不过,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逐渐与土地所有者合为一体,土地国有化就不再提了。

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并不像土地私有者那样,追求特殊的土地权益,与资本和企业对抗,乃至侵害劳动群众的利益。相反,在土地公有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使用方式应当而且可以针对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方式灵活多样。对于资金雄厚的外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可以出让若干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对使用权期限较长的,可考虑开征财产税;对于一般中小工业企业,则可以实行年租制,租期可以长一些,也可以短一些, 租期受法律保护; 鉴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生命周期普遍较短,出让和年租的期限,一般不宜定得太长;为搞活国有企业,国家可以以在用的土地使用权入股,不一定非要出让;对于需要挽救的困难企业,不论国有民营,可以采取土地资本金挂账方式;对于涉及民生的项目,可以低价甚至免费供应土地,等等。

以上各种土地有偿使用方式,都有利有弊,不是普遍适用的,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方式,而且企业的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应该变,目的是搞活经济。实行“一律招拍挂”的初衷是防止腐败,但没有抓住要害。要害是暗箱操作,如果公开透明,制度化阳光操作,灵活供地并不必然导致腐败。“一律”的结果,腐败并没有减轻,还把经济搞死了。

再例如,我在研究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并提出一个观点,即在土地公有条件下,土地可以成为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1994年,我承担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课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房地关系及管理,初步产生了这个想法。之后,又发表阐述地租是重要的经济杠杆的文章。2004年写了“论土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对这个问题做了比较全面分析。

我的主要看法,第一,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结构,就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状况既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又反过来制约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政府可以自觉用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调控经济发展。

第二,长期以来,我们只看到地租的食利性等消极面,忽视了地租有调节生产与交换的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围绕着生产价格(成本加平均利润)波动,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有利于资本投向有机构成高的部门、行业,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在存在土地所有权垄断情况下,生产价格的调节作用,离不开地租关系的配合。

在土地私有条件下,地租的这种调节作用,只能是事后调节,但在土地公有特别是国有条件下,国家有可能把地租、地价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事前调控。上面所说,灵活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本质上就是发挥地租、地价的经济杠杆作用。

总之,不论在市场经济的物质运动还是价值运动中,土地的调控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意识到了,可以自觉地利用这个作用。没有意识到,它也在那里自发地发挥作用。自觉地运用这个工具,可能用得好,也可能用得不好。用得好能够起积极作用,用不好则会起消极作用。

我的土地调控说,不符合传统的宏观调控理论,不为经济学界认可。但后来国务院做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决策,具体做法是把土地供应量作为“闸门”,用开关这个"闸门"的办法来调控经济,经济过热就关“闸门”,经济遇冷就开"闸门",当时主要针对经济过热。这基本还是计划经济的办法,搞了几年下来,效果并不好,慢慢就不再提了。国务院的决策与我的文章,有没有某种联系,不得而知,但对于用计划行政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问题的做法,我是不赞成的。我主张的土地调控,主要是自觉把地租、地价当做经济杠杆,发挥调节作用。至于规划用途管制,也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

以上所介绍的,是我比较早期的研究成果,侧重的内容是土地管理管什么,怎么管。总的看,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进入21世纪以后,政府的土地管理与农民、农村集体组织的矛盾呈加剧趋势,城市住房问题也越来越尖锐、突出,都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的研究重点也逐渐向这方面转移,退休后,更把主要精力放在这里。由于这类问题涉及民生、民意,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加上网络、手机微信等新媒体的迅速普及,我后期的文章、观点,传播得相对广泛。网络上查询方便,就不在这里重复列举了。

回顾我的研究经历,前期侧重土地管理内部,后期侧重土地管理与外部的关系。但前后的脉络是贯通的,都是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作为土地使用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来加以研究探讨。

在长期研究基础上,形成的主要结论是,我国政府一身二任,既是经济社会的管理者,又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两个角色差别很大,管理者行为要求规范化,一切依规办事;所有者行为则相对灵活,我的东西我做主,可以卖,可以送,可以换,可以借,可以租等等。当然,在自己家里,还是要有议事办事的规章制度。如果是作为客户到市场上去,与其他客户要平等协商,等价交换,公平交易,遵守管理者定的规矩。这样两个差异很大的角色,却被放在一个政府部门身上,这就必然会产生角色错位问题,这恐怕是我们土地管理工作所存在问题的一个十分主要的原因。将来如果条件成熟,还是要按照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讲的那样,把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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