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虎:我国现行城市住房制度必须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5 次 更新时间:2024-10-08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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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虎 (进入专栏)  

大约从2003年开始,我国政府几乎每年都要出台对城市房价的调控措施。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房价在调控中一路高歌猛进,已经成为严重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成为舆论界和研究界关注的热点。

综合十几年来各界的研究、分析、建议,影响房价的因素有,城市人口变化引起的需求变化,土地供应量,货币供应量,银行房贷政策如首付比例、利率、限贷,行业管理政策如限购、限价、限面积、限身份,此外还有市场管理,税收管理等等诸多方面。以上这些,基本属于影响房价的短期因素。

对房价长期走势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其中,第一位的是住房制度,其次是土地制度、财税制度、投融资制度、户籍制度等等。

多年来政府的调控,主要围绕短期因素展开,调控的效果不佳,房价甚至越调越高。其原因就在于,没有针对制度建设的缺失,深化改革。

2009年之后的几年间,笔者陆续发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再思考”、“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思路的演变”、“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应实行‘三轨制’”、“关于保障性住房”等文章,[i]从不同的侧面,分析我国城市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的建议。本文下面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复过去的观点,但有新的分析,对有关方面的批评更加直截了当一些。

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组织各界、各地调研、试点基础上,探讨改革思路,拟定改革方案。经过较长时间探讨,社会各届对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如下共识:需求侧(存量住房)是“租售并举,提租促售,以售带租,小步快走”;供给侧(新建住房)则是政府建房,合作社建房,私人建房和开发商建房并举。

我理解,租售并举,是要让住房买卖市场和租赁市场共同发展,消费者可以根据市场的租售比价和自己的购买能力,自主选择住房消费方式。政府建房,主要解决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住宅合作社作为非盈利经济组织,是普通工薪阶层合作互助解决居住需求的重要渠道;私人建房,主要是小城镇居民用于自住;开发商建房,对应的是高收入人群或富人阶层的居住需求和投资、投机需求。这些改革思路,在国务院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出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都有所体现。

按照这些思路,当时的建设部开展了积极探索。例如,在烟台、唐山、蚌埠等城市开展提租促售、租售并举的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经验。例如,在全国探索建立和发展住宅合作经济。到90年代初,全国有5千多个住宅合作社,成立了全国性的协会组织,制定颁发了规范的住宅合作社章程;建设部还出台了城镇合作住宅管理办法,召开了2次全国性的工作会议。一时间,住宅合作经济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但是,1998年以后全面推行的房改,却偏离了最初的改革思路。只售不租使住房租赁市场至少沉寂了十几年,误导了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住房供应方面,政府长时期缺位;私人建房始终没有得到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曾经生机勃勃、欣欣向荣,受到政府大力支持的住宅合作经济,突然间偃旗息鼓,了无声息。结果,开发商成了住宅市场的唯一供应渠道,没有任何竞争对手,使其居于市场的制高点,掌握了最终定价权。由此,才会产生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的各种市场乱象和人间百态。各种势力、各类人等,纷纷菌集在开发商周围,分享房价大餐。普通购房者则成了砧板上的鱼,任人宰割。

需要指出的是,开发商的自然垄断地位,并不是开发商自己争来的,而是有关政府部门的制度安排的结果。任何人只要作了开发商,在行业内部竞争的巨大压力下,都必须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普通住宅的利润水平不应该很高,甚至不该有利润,让开发商来负责普通人群的住房供应,是严重的供需错配。在巨大的居住性需求和巨大的投资、投机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房价只会一路高涨,失去控制。后来,有关方面终于认识到,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政府不能缺位,承担起廉租房甚至公租房的建设供应责任。但是,城市普通收入人群的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继续让他们挤在开发商的供应渠道里,只能是给投资、投机需求做垫底。限购也好去库存也罢,都不能根本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土地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即使符合规划,也不能开发商品房,不让农民的宅基地入市交易,结果是进一步强化了开发商的自然垄断地位。二是政府经营土地,导致政府过于依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依赖循环往复不断征地、卖地。地价高了政府可以多一些收入,但也把房价抬上去了。房价已经成了令政府左右为难的头号难题,一头是群众利益,一头是政府收入,只要现行土地制度不改,这就是一道无解的死题。

总之,现在我国的城市住房市场,是一个没有充分竞争的市场,开发商处于自然垄断地位,这个垄断地位是现行住房制度和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所导致的,是规则本身出了问题。“不审势既宽严皆误”,如果不从根本上改革制度,一味在管理的宽严上下功夫,无异于缘木求鱼,也是自欺欺人。

二、关键是把房子的居住功能与投资功能区隔开

一方面,住房作为商品,使用价值是供人居住,属于耐用消费品。消费者无论买房还是租房,都是商品交换行为。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土地有长期升值的趋势,因而房子(实质是土地)又可以成为投资品,可以投资保值,也可以投机赚钱。

这样,住房市场的购买行为就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消费,另一类是为了投资或投机。社会上的低收入人群(即穷人)和绝大多数中等收入人群,买房或租房的目的是改善居住条件,更好地从事本职工作。而中等收入人群的高端人士和高收入人群(即富人),在满足居住需求之后,还有较多资金,就会考虑再买更多的房子,但目的已不是消费,而是投资保值。还有的人自己本没有多少钱,但头脑灵活、善于钻营,能够从银行或其他方面借来大量资金,购买大量住宅,转手倒卖赚大钱,这就是投机了。

显然,对于社会上不同的购房需求,必须区别对待,特别是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性住房需求,要有专门的制度安排。

西欧、北欧许多国家房价长期稳定,最主要的原因,是穷人的住房由政府保障,普通工薪阶层的住房,通过参加非盈利的住宅合作社解决。二者合计,约占社会住房供应总量的一半。这些房子可以按规定的程序流转,但却不允许上市自由交易,即只能用于满足消费者的居住需求,不能成为投资投机的对象。此外,还有约一半的房子由开发商提供,并允许投资投机,让有钱人可以炒作房子赚钱,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这种制度安排,在住房的居住功能与投资功能之间筑了一道“防火墙”,使开发商不能垄断全社会的住房供应,购房者因此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我国80年代形成的改革思路,很大程度上也是借鉴了这些国家的经验。

目前我国的城市住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广大劳动群众的消费性居住需求放在首位,客观上让少数投资投机者的利益裹挟了劳动者的利益。多年来,国内有不少学者如王小强、易宪容等,对此有大量的深入研究和分析。[ii]

发展市场经济,投资投机是题中应有之意。但应该看到,住房市场里的投资投机,与实体经济里的投资有重大区别。在生产领域中,资金(资本)与劳动力相结合,可以创造财富、产生新的价值,而在房市里投资投机,则不会创造任何价值,不过是在买房人之间转移价值而已。

不论任何社会,劳动者都是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终日辛劳,挣钱养家,拿出自己的血汗钱买房或租房,目的是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能够更好地工作,奉献社会。他们中的体力劳动者(蓝领),基本没有条件在房市里搞什么投资;有些脑力劳动者(白领)虽有条件,但都有自己的事业和人生追求,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在房市里倒买倒卖瞎折腾。总之,广大劳动者买房是为了消费,而不是投资。这样,如何保证劳动者住房的消费属性,就成了住房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问题,这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现行住房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让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费性需求,与少数有钱人的投资投机需求混在一起,到开发商的市场上竞争。投资投机需求的行为特点是为卖而买,不管价格高低,只要房价看涨就敢于出手,在倒买倒卖之间,不断推高房价。而消费性需求的行为特点则是买涨不买跌,房价看跌时犹豫不决怕吃亏,房价看涨时唯恐再涨,为了圆住房梦,想方设法四处筹钱也要买。买下的房子很可能是投资投机者之前在低价位时的斩获,房市里的所谓穷人补贴富人,就是这样发生的。

在这个问题上,开发商与投资投机者的利益完全一致,投资投机活动抬升了房价,开发商就能大发利市。开发商采用捂盘惜售,雇佣房托,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让房价走高,投资投机客就可以继续稳赚不赔。他们共同合作了十几年,使中国城市的房价居高不下,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包括大多数白领在内的工薪阶层已经没有能力买房了,买了房的也要作一辈子房奴。事实充分表明,要解决普通老百姓的住有所居问题,就必须改革住房制度,让相关的房子只是耐用消费品,而不能成为投资品。

这里边恐怕还有一个理论性或观念性的问题,需要澄清,即如何看待房子的产权。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其分解出的许多对资源进行配置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这些权利都受法律保护。具体到住房,所有权是产权,租赁权是产权,合作社住宅的排他性使用权也是产权,这些权利虽然有很大区别,但都可以保障权利人住有所居。例如,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自有率,少的百分之四、五十,多的百分之六、七十(个别国家达百分之八十),这些自有住房中,就包括消费者参加合作社后,购买的不能上市交易的住房。此外,还有很多人靠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我国1998年房改以后,相关部门对产权理论的理解不够全面。例如,针对中低收入人群推出经济适用房,政府在土地供应、税收等方面优惠力度很大,按道理不允许上市才能保证房子的居住功能不产生异化。但政策却规定,5年以后允许上市。这一来,经济适用房就与商品房一样成为投资投机的对象,由此产生一系列乱象,违背初衷,终归失败。后来推出的公租房,仍然提出5年以后可以买断上市。笔者断言,按此实施下去,公租房也会产生异化。再后来又推出共有产权房,依然是终将允许上市。这些一以贯之的思路表明,有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理论的认识存在误区,片面强调住房的所有权,而不注重保护住房的使用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

广大工薪阶层买房的目的是为了住,而不是为了卖,多数家庭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可能拥有一套住房,期间的房价高了还是低了,对他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就是说有没有所有权,对他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居住权必须得到保护。我国现行住房制度片面强调住房的所有权,结果是突显了房子的投资功能,房价越炒越高,老百姓买不起,使他们的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

从事投资投机活动的人,也包括开发商,只要资金来源正当,不偷税漏税,不搞权钱交易,不违法乱纪,就不能让他们对高房价承担责任。应当负责的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使投资投机失去根本制约。实际上,一旦房价失控,投机商、开发商甚至各类房产中介,在暴利驱使下,必然会产生各种违法活动。这时,政府就会出台短期调控措施,调控可能暂时抑制房价上涨,但也会打压老百姓的住房需求,甚至伤及整体经济,因此难以持久。只要稍有放松,投资投机又会卷土重来,房价又会高涨。如此循环往复,陷入恶性循环,这恐怕是我国城市住房市场的真实写照。要摆脱这样的尴尬局面,唯一的出路是按照把居住功能与投资功能区隔开的思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三、对城市住房制度深化改革的设想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曾经宣称,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市场加保障”。[iii]我认为,这个思路不能算错,但失之笼统。

在“市场加保障”的框架下,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具体模式。例如,新加坡模式是85%的人住政府提供的房屋,15%的人通过市场购买高档住宅;又例如,美国模式是除了保障房外,政府财政支持“房利美”、“房的美”等,向特定收入人群提供信贷支持,这里既是市场,又带有某种保障的成分;再例如,欧洲特别是北欧国家,除了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房,还鼓励中等收入人群加入合作社建房,在信贷、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也是既是市场,又有保障的成分在里边。尽管以上各国模式具体做法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却是一致的:把自住性、消费性住房市场与投资、投机性住房市场区隔开来,或者说是把低、中、高档住房区隔开来,对不同收入人群实行不同的住房政策。我国现行住房制度,也可以算是“市场加保障”,但显然与上述模式有根本区别。

改革中国的城市住房制度,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而不能简单地照搬外国做法。新加坡模式虽然好,但我国现在的财力难以承受。美国模式似乎保障力度不够。比较起来,北欧模式更值得借鉴,但具体的保障扶持力度,也不能照搬。低起步,随着经济实力和政府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保障力度,可能更现实一些。在统一的思路下,各个城市的具体做法也不宜“一刀切”。

具体设想如下。

1﹒最低收入人群即穷人,由政府提供廉租房。住廉租房的人没有所有权,但居住权受法律保护。其实,廉租房也有一定的市场性,因为要交纳租金。按照市场交换原则,租金水平不宜低于准成本(折旧加维修),以便政府的投资经过较长时间还是可以收回,投入再生产。但按社会公平原则,租金水平又不宜高于租户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这是一个需要在对租户收入水平调查清楚基础上,左右权衡的问题。

不同的城市,最低收入人群占人口的比重,有的高一些,有的低一些,应从实际出发确定供应廉租房的人口比例。笔者认为,全社会平均,这个比例宜控制在百分之十左右。高了,政府财政不堪负担。现在地方政府不仅要建廉租房,还要负责建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等,为了完成任务,普遍向市场融资。但从市场筹钱,盈利或还本付息的压力很大,这也是各地方允许保障房5年后上市的一个现实原因。为了避免保障房的居住功能发生异化,建议政府只管到廉租房。管太多了不仅财政无力负担,前期的融资、建设,后期的准入、退出、收取房租、维修等工作量很大,容易滋生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寻租腐败等问题,不利于精兵简政。

2﹒把大多数中等收入人群的购买力,从开发商的渠道里分离出来,发展各类可以居住使用、可以继承,但是不能上市自由交易的住房,从制度上保证普通百姓的消费性住房,不得成为投资投机的对象。这一类住房,政府在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可以说既是市场又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保障。

其中,大力发展住宅合作经济,是比较好的选择。住宅合作社是非盈利经济组织,所建的房子,没有所谓的开发商利润,即便政府不给任何优惠和扶持,价格也会控制在建安、土地、税费、资金利息等成本范围区间。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政府恐难以给合作社直接的资金支持,但在土地供应和税费等方面,还是可以给予优惠政策。合作社建房还有一个好处是适应范围广,中等收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人,参与建标准高一些、面积大一些的房子,收入低的人,建档次低一点、面积小一点的房子。可以做到按需定供,不会产生开发商普遍存在的闲置浪费现象。[iv]

此外,在一定时期内,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限价商品房等,还可以继续存在,但必须把允许上市的规定改为不允许上市。只要符合规划,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公共租赁房等。在县城以下的小城镇,还应允许小城镇居民按一户一宅原则,自建住房。政府则不再投资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房。

3﹒年收入在数百万以上的富人在全国人口所占比例,大概不会超过5%。但他们主要居住在城市,因而占城市人口的比例会高一些,可以粗略估计为10%,一、二线城市的比例会更高。此外,中产阶级中的高级白领收入也比较可观,身家数千万的已为数很多。他们也有条件像富人一样,购买高档商品房,并且有余力再买房子投资保值。这部分人占城市人口的比例,有可能达到20%。按以上估算,二者占城市人口30%左右,他们是开发商的主要服务对象,或者说开发商主要为这两部分人盖房子。

如此算下来,百分之十的最低收入人群靠政府,百分之三十的高收入人群靠开发商,还有约百分之六十的人,购买不能自由交易的消费性住房,或者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诚然,城市的原户籍居民大部分已有了住房,但考虑新增的城市人口、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等因素,基本格局恐怕不会根本改变。

以上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设想,实际是对80年代末90年代初形成的改革思路的回归。若干年前,有人把现行住房制度概括为“双轨制”(即商品房+保障房)。针对这个说法,我提出“双轨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有所居问题,应该实行“三轨制”,增加一个以合作社住房为主的既是市场又有保障轨。七、八年过去,发展住宅合作经济始终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仍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

四、住宅合作经济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有充分的理论根据。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也属于财产权,是一项可以保障劳动者住有所居的重要产权。合作社住房不能上市交易,是为了防止投资投机活动使住房的使用功能发生变异,侵犯劳动群众的基本权利。此外,合作社住房的建造、分配、使用,也都遵循商品交换原则,住宅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原则。

我国已故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苏星同志,早在50年代就开始调查城市住房问题,于1957年发表文章,论述住宅作为耐用消费品的商品属性,分析当时房屋建造、分配、使用存在的违背价值规律的问题,提出相应政策建议。[v]从那时开始,他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许多重大经济理论问题的同时,把城市住房这样一个比较具体的问题,也列为自己的研究专题,长期关注。改革开放以后,他陆续发表近10部论文和专著,阐述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问题。在1987年出版的《我国城市住宅问题》[vi]一书中,他提出“发展城市住宅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包括大力发展住宅合作经济和私人建房、公私合作建房等。1998年初,他又发表“合作住宅事业前景广阔”一文[vii],肯定当时国内住宅合作社试点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发展住宅合作社有6大好处,及需要研究的问题,期望取得更大的发展。2002年,学习出版社编辑出版《苏星自选集》,书中收入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文章仅有3篇,其中就包括这一篇,可见他对发展住宅合作事业的高度重视。

其次,有长期的经验积累。

早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英国、丹麦就有了住宅合作社兴起,后来在西欧、北欧各国及美、日等其他西方国家陆续发展,当年的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也采用这种形式,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至今已有近200年历史。

20世纪80年代,瑞典国家联合储蓄银行和住房联盟,联合了3000多家住房合作社,每年提供的住房占全国新增房源的25%以上。加上其他没有加入该联盟的合作社的房源,合作住房约占全部住房供应量的40%;德国有2000多家住房合作社,提供的住房占住房总量31%;英国的住房合作社,也提供30%的房源;西班牙有1.1万个住房合作社,提供25%的房源;原苏联有住房建筑合作社近3万个,每年提供的住房约占总量的6%;原社会主义波兰的合作社建房,约占城市公有住房的60%;原捷克斯洛伐克约占40%,等等。[viii]

按照国际通行的住宅合作社章程,建房资金一般由社员认股1/3,国家资助1/3,银行长期低息贷款1/3。社员入社后必须参加住房储蓄,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存入有关银行。存入一定限度,即有资格从银行贷款,向合作社买房或租房。政府还在土地供应、税收、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做法和优惠力度,各国不尽相同。例如,英国合作社购买私人土地所需资金,由政府提供无息贷款,并对合作住房免税,这两项优惠合起来相当于房价的约20%。合作社购买的土地产权归合作社所有,亦称公有土地,实际上最终优惠给了合作社社员。德国政府的优惠措施,一是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额度通常占建房费用的60%~70%,有的甚至高达90%,贷款期限一般为20年左右;二是由政府出面给予贷款担保;三是提供价格合理的土地;四是减免税收,对所得税、财产税、土地转移税和交易税等,均给予减免和优惠;五是补贴住房租金,合作社住房如用于向社员出租,政府在必要时可补贴部分租金,使房租降低到社员能够负担的水平。在日本,住宅合作社被称为“勤劳者住房协会”,国家颁布《勤劳者住房协会法》,明确规定日本的工人银行(劳动金库)、住房银行(住宅金融公库)对住房合作社承担融资义务。社员的购房资金,20%为个人住房储蓄,80%为银行贷款,贷款利息3%,还款期限35年。政府还在税收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免除法人税、注册税、印花税,以及与土地相关的税收。另外,住房合作社的土地60%来源于国有土地,以较低的价格供应给合作社。[ix]

我国上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前期,开展住宅合作社试点,也取得可喜成绩,积累了一定经验。如苏星同志1998年发表的文章所说:“截至1996年9月,住宅合作社已发展到5000多个,普及到20多个省市。从建设规模看,已从零星插建,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住宅小区。天津市蓟县、宝坻县住宅合作社,云南省昆明市住宅合作社,北京市大兴县新兴住宅合作社等,都建设了10万平方米以上合作住宅小区。合作建房受到了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欢迎,被誉为‘民心工程’”。[x]可惜的是,1998年底推出的房改,把十几年住宅合作试点取得的成绩,一风吹个无影无踪。有关部门对此再也不提,不禁令人扼腕唏嘘。

第三,有成熟、规范的管理制度。

加入住宅合作社的社员人数,几十人,上百人,上千人甚至上万人,各国一般不设上限。合作社实行民主集中制,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大政方针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包括住房的选址、设计、建造、分配、物业管理,及有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选聘、任用等等,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是否合法依规,是否符合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定。

在住房的选址、设计、建造环节,住宅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与开发商相似。但建好的房子不向社会出售,而是遵照事先定好的合约,按成本价格(含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资)将住房的排他性使用权,出租或出售给社员,不赚取任何利润,并且承担物业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社员因各种原因需要迁徙或放弃居住,由合作社按折旧价回购,再出售或出租给其他社员居住。可见,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员即普通劳动者的居住权利,而开发商则不承担这样的义务,二者的性质根本不同。

住房合作社作为非盈利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质,在政府监管下,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自然人之间的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也有根本性区别。自然人集资合作,一旦经营失误,或发生亏损,或出现纠纷,或违法乱纪,很难界定和追究责任,政府几乎无法有效管理。自然人集资合作,即使成功了,出资人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可以上市交易,难免最终成为投资投机的对象。这也是一个很大的不同。

住宅合作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的国家,都在中央(联邦)、省(州)、市层面成了合作住房联盟或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协调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提供法律、技术咨询,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编印刊物,开展宣传等等,协助政府对行业进行管理。

第四,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广阔的市场需求。

面对高耸入云的房价,消费者做出许多无奈的选择。有人在网上发起不买房运动,不少人响应,尽管不会有什么结果,却广受民众同情。更有人受国外住房合作社启发,自发地开展集资合作建房。由于国内相关法律和制度缺失,人们不能建立具有法人资质的合作社,只能是自然人之间的集资合作。没有法人地位,也就得不到到政府以及银行等的任何支持。仅凭乌合之众拼凑的资金,与强大的开发商们开展竞争,仅在土地取得环节,就已是必败无疑。尽管鲜有成功的案例,尽管前途暗淡、希望渺茫,但近十几年间,合作建房运动可以说是此伏彼起,前仆后继,遍及全国。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武汉、沈阳、杭州、温州……,几乎所有一、二线城市,都有人为此不懈努力。北京的于凌罡、温州的赵智强、沈阳的吴卓、天津的刘革学、深圳的林立人、广州的魏琨等,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人物。

他们颇为苍凉,近乎悲壮的努力表明,广大劳动群众对现行住房制度十分不满,对于改革住房制度,发展住宅合作经济充满期待。如果我们早日推出这项改革,不仅会获得群众拥护,而且能聚集大量资金,为房地产业的供给侧,开辟一条新的康庄大道,带动建筑业、建材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大量普通工薪阶层的购买力,从开发商的渠道分离出来,也可以使商品房市场里的过度投资投机受到抑制,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总之,住宅合作经济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而且符合中央关于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的精神,有助于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

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各方面的改革互相交错、牵制,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比较起来,住房制度改革所受牵制相对较小。例如发展住宅合作经济,不需要对现行法律做根本性修改,只需增加新的法律规定即可。没有增加之前,可提请人大授权开展试点。这项改革一旦推出,土地制度、财税制度、投融资制度、金融制度等,都会相应跟进,做出调整。住房制度改革可以为推动全面改革,做出积极贡献。

现行城市住房制度必须改革,也能够改革,这就是本文的结论。

[i] 以上文章分别发表于:《开放导报》2009年第5期;《红旗文稿》2010年第1期;《中国房地产业》2010年第7期;《学习时报》,2011年7月19日;《上海国土资源》2012年第1期。

[ii] 参见粱晓:“压房价≠房地产健康发展——六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香港传真》2010年第26期、“得民心者得天下:居者有其屋——‘八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参阅文稿》2016年第1期;易宪容:“高房价使财富分配机制严重扭曲”,《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11月16日、“房价为何会越调控越高”,365地产家居网2012年12月28日。

[iii]赵沛楠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专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中国投资》2009年第12期。

[iv] 关于我国城市住房空置情况,可参见“中国城镇住房空置率状况及住房市场发展趋势发布”,中国广播网2014年6月10日;“北京380多万房主失联,上海10%的房子是空的,中国究竟有多少空房”,博客日报网2016年11月1日。

[v] 苏星:“论房租和住宅问题”,《学习》1957年第24期。

[vi]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vii]原载《合作住宅》1998年第1期。

[viii]参见苏星:《我国城市住宅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刘文海:“国外住房合作社经验可供借鉴”,价值中国网2011年9月6日;邵挺:“德国房价涨幅长期保持较低水平的经验与启示”,《中国经济时报》2012年2月10日7版。

[ix] 同上,及都市快报:“合作建房在国外”,新浪网房产频道2012年7月11日。

[x] 苏星:“住宅合作事业前景广阔”,《合作住宅》1998年第1期。

(完稿于2016年10月28日)

《中国改革》,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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