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南:书法作品与宋代政治史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005 次 更新时间:2023-04-17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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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南 (进入专栏)  

尽管说“书画同源”,宋代的文学家、艺术家亦常使不同的艺术形式融会无间;但就其功能而言,二者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与绘画相类,书法有着审美、娱情甚至游戏的一面,通常被认为以“尚意”为趋向的宋代书风,蕴涵着当时文化菁英的学养与情操。

与绘画相较,书法在现实生活中承载着更直接的社会功能,是人们用以沟通信息的中介;无论在察举科举中,无论是为官任吏者,都须臾无法离开书写技能。作为自古以来的实用技艺,书法体现着士人的基本能力素质,也是谋生的手段之一,在中国古代的官场和民间长期受到重视。

目前传世的宋代书法作品,多是士人手迹。就其书法风格而言,有“院体书法”,常用于官方文书的撰写抄录;也有“文人书法”,文人墨迹与其诗文作品,往往构成为“一体两面”的欣赏对象。就其内容而言,属于原创者,往往为公私文书、诗文、题跋之类材料,大多可直接作为原始史料利用,其中有一些本身即是政治史资料。

下面即以若干书法篇章为例,围绕两宋时期的官员告身、诏敕批答,在张祎、方诚峰、久保田和男等三位博士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择要介绍此类材料在宋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可能的意义。

(一)

唐宋时期的官员告身(官告,委任状),如《朱巨川告身》、《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等,早为制度史研究者所注意。

在宋代,官员告身依其级别高低和除授职务轻重,分别由翰林学士知制诰和中书舍人(或他官知制诰者)负责命词,前者称为内制,后者称为外制。日本熊本县立美术馆所藏熙宁二年(1069)司马光充史馆修撰的官告,是北宋元丰改制之前的外制官告。

该官告共59行,录文第1行至27行,是一篇外制诏命。诏命中,司马光的除授职衔,当是宰相机构进拟,并由皇帝认可裁定的;而文词则是外制官(知制诰)根据下达的词头起草而成。据《辞学指南·诰》,外制诏命的一般形式是:“敕:云云,具官某云云,可特授某官”,此卷与之完全相同。第28行日期之后,29至48行是按照三省出令程序的官员签署格局。依次为中书省官员对于诏命的“宣”、“奉”、“行”,门下省官员的署衔,以及尚书省承接制敕程序的反映。49至59行,则是官衔备具、经官告院签发的“告”本身之文字。

在北宋前期的两府体制之下,官告中以“三省”为名罗列的签署程序,并非除授官员的实际流程。在宋代的传世文献中,大多对此并不予以记载。存世的官告实物,使我们有机会窥得当时“双轨制”的运行方式。

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所藏元佑元年(1086)的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则是北宋元丰改制后的内制官告。

这一告身长卷,同样是由制词、签押程式及“告”文构成,成于元佑元年闰二月庚寅(二日)。其中的制词部分与《宋大诏令集·宰相·进拜》中所收录的〈门下侍郎司马光拜左相制〉、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九〈司马光左仆射制〉文字相同。

王竞雄先生在其《〈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研究》一文中指出:“本院所藏《司马光拜左仆射告身》系属制授告身,于元佑元年颁发,正值新官制推行之际,可以略见当时正式文书作业的情形。”并且认为,元丰改制之后,告身文书的运作流程,应由三省连贯操作,依序首先应由中书省签署宣下,而这篇告身与元佑三年范纯仁拜右相告身一样,在制词之后,即接门下省审读签署记录,因而存有疑问。事实上,制授告身在宋代本属“内制”(元丰前后都是如此),并非中书舍人起草进画,而是由供奉内廷的翰林学士知制诰者命词。

元丰改制“循名责实”,告身签署程序原则上应与实际除授程序相符,“内制”命词拟定后既无需中书省“宣奉行”,直接颁降门下省施行,因此中书省官员并不列衔其中。

门下省签押的文书程序,日本学者中村裕一曾经恢复唐代开元(713—741)年间的制书体式:

侍中具官封臣 名

黄门侍郎具官封臣 名

给事中具官封 名 等言

制书如右。请奉

制付外施行。谨言。

年月日

可 御画

根据日本京都藤井有邻馆所藏范纯仁拜相告身,门下省部分与唐制基本相同:

41·侍 中 阙

42·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臣 大防

43·给 事 中 臣 临 等言

44·制书如右,请奉

45·制付外施行,谨言。

46·元佑三年四月五日

47·制可

这份司马光拜相告身中,除职位虚悬的侍中之外,在官告上系衔的门下省官员,有尚未到任的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司马光(被除授者本人,未谢)、尚书左丞权门下侍郎吕公著和给事中范纯仁。而同属门下省的这几位官员,目前被截为两段,皇帝批示的“制可”二字,插在门下侍郎与给事中的署衔之间。

对照以上文书体式可见,这一次序实有问题。这恐怕是该告身在流传中一度断裂,重新装裱时,因对宋代制度不熟悉,接装颠倒所致。按照正常文书流程,皇帝“制可”应在门下省程序完成、标注时日“元佑元年闰三月 日”之后。

司马光与范纯仁的拜相告身,都依宋代的官告之制,用“五色金花绫纸十七张”。各类官告以其用纸质地、尺幅规格、色彩纹样、色背白背、张数多寡,体现出官僚等级制度之庄重森严。

(二)

宋代诏敕中,有赐予臣僚个人,作为指示、奖谕或表示体恤的;也有颁发给特定部门,作为政务“指挥”行用的。前一类诏敕的现存实物,有《赐毛应佺敕》、《蔡行诏》及《虞允文诏》等例。

这份《赐毛应佺敕》收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敕文之后,有元顺帝至正二年(1342)张雨所作题跋,称该帖是“唐明皇手敕毛应佺知恤诏真迹”。《中国古代书画图目》据此题作“唐,无款,行书毛应佺知恤诏”。而在明代后期,张丑曾推测该诏书为宋太宗时期颁出。

然而,上述两种推断都无法合理解释敕文首句“朕念三圣之爱育蒸黔”之语义。其实,南宋曾敏行《独醒杂志》全文著录过这篇赦书,并指明其背景为“天圣中毛应佺守窦州,朝廷赐虑囚敕书云”。因此,这应该是宋仁宗时期的敕书,所谓“三圣”是指太祖、太宗及真宗。

今藏辽宁省博物馆的徽宗《行书蔡行敕》,是宣和年间(1119—1125)蔡行请辞殿中省长职务时,徽宗颁出的不允诏书。四川省博物馆藏南宋孝宗朝“行书答虞允文敕书”,也是一份不允诏书,从其内容来看,该诏书颁赐应该是在乾道四年(1168)春天,虞允文时任资政殿大学士、知枢密院事、四川宣抚使。

一般而言,称“诏”或“敕”,有级别高下的区分,所谓“赐五品已上曰诏,六品已下曰敕书”。就文书本身来看,在命词者、措辞、用印、用纸方面都有等级轻重之分。仅以措辞方式为例,不难注意到其程序化表达中的区分。

像《赐毛应佺敕》呼毛某为“汝”,词尾云“故兹示谕,想宜知悉”;而《赐蔡行诏》和《赐虞允文诏》则称诏书的被受者为“卿”,词尾则是“故兹诏示,想宜知悉”。诏敕开端,都有较大字体书写的“敕”(“勅”)字,尾部署有“某日”和独立的大“敕”。《赐虞允文诏》末尾缺“敕”字,可能是流传中遗失了。

从《赐毛应佺敕》和《赐蔡行诏》来看,“敕”字与诏敕正文及画日是在彼此拼接的两张纸上,中间有骑缝钤印。《赐毛应佺诏敕》、《赐虞允文诏敕》上所钤玺印为“书诏之宝”;《赐蔡行诏敕》所用为“御书之宝”,表示该诏敕属于皇帝“手书”,以增重其事。

收藏于辽宁省博物馆的《行书方丘敕》,是用于宣布朝廷举措的诏敕。

除了首尾的跋语以外,该书卷由两部分组成:主体部分是致祭方丘以后要求给嫔妃“加宠锡”的诏敕。诏敕的文辞,以“故兹诏示,想宜知悉”结尾;文末署日,不出年月,并有独立的硕大“敕”字,与前述颁赐臣僚个人的诏敕形式一致。

该书卷后面附连着另外一份文书,前有御批“依奏”,且加盖“御书之宝”玺印。该文书是前执政郑居中大观四年(1110)十二月进呈之札子,就其形制而言,是加盖了御宝的内降批答(内批)。从内容来看,诏敕与札子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应该是后来的收藏者装裱在一起的。

宋代的诏敕,文献中有不少著录。但即便是熟知典章制度、甚至经手相关程式者,也很少记载时人习见的文书体式。若讨论这类问题,关注其演变脉络,只能依靠实物原件。现实中的类别、情形,当然比较复杂;而从先后时段中不同类型的这四份书法材料来看,北宋元丰改制前后直至南宋时期,普通诏敕的基本体式应该没有发生明显变化。

(三)

在宋代文献中,“御前文字”是一相对专门的概念,以帝王名义自内廷颁出的命令文书,广义上都是御前文字,也称为“御前札子”,简称“御札”。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御前文字曾经广泛行使,成为一种用途相对固定化、制度化的文书体式。吴曾《能改斋漫录》中说:“天子亲札,谓之御笔。”赵升《朝野类要》则说,“手诏或非常典,或示笃意”,是诏书中挟天子个人威严、体式尤重者。

而众所周知的是,宋代的“御笔”或是“手诏”,并不一定出自皇帝亲笔。如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一《故事》〈亲笔与御笔内批不同〉中所说:

本朝御笔、御制,皆非必人主亲御翰墨也。祖宗时,禁中处分事付外者,谓之内批;崇观后,谓之御笔。其后,或以内夫人代之。近世所谓御宝批者,或上批,或内省夫人代批,皆用御宝。又有所谓亲笔者,则上亲书押字,不必用宝。

与一般针对个人的诏敕以“敕某某”开头不同,目前所见“御笔手诏”,凡有特定赐予对象者,都在文末用“付某某”表示。二者作用相同而形式互异。

传世文献中,王珪《华阳集》卷一八《制词(诏)》有代皇帝起草的“手诏”,如〈赐宰臣富弼乞退不允手诏〉,末句说:“所乞宜不允。付富弼。”流传至今的御前文字,例如徽宗给付刘既济的御笔手诏(碑刻拓片)、绍兴十一年(1141)高宗赐予岳飞的亲笔批札中,都有“付某人”的字样,其后则是押字和玺印。并非针对特定个人的手诏,则会沿用一般诏书中“故兹诏示,想宜知悉”之类用语。

“御笔手诏”多非皇帝亲笔,而目前所见徽宗朝题额为“御笔手诏”的石刻,皆以瘦金体书写,联系到内廷善书吏人对于“奎画”的仿效,臣僚对于“御笔颇不类上字”的批评,都使我们注意到,所谓“御笔”,在当时是通过特定书法风格(笔法)体现出来的。

王充《论衡》卷十三<别通篇>指出:

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以文书御天下。

文书作为官方政令的承载物,无疑是政治史研究的关键对象。传达民间信息的文书,也或多或少与当时的各类事件、人物、社情民意相关。目前我们所接触的宋代史料,缺乏足以冲击既往研究体系的新发现。流传至今的原始状态的文书,除去一些石刻碑碣外,基本上是作为传世书法保存下来的。这种状况,使得书法作品的多重意义日益彰显出来。

摘自《书画材料与宋代政治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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