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天墀:关于西夏岁赐茶的大小斤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30 次 更新时间:2023-03-0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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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墀  

在《中学历史教学问题》1959年第9期里,载有黄庆云同志的《关于北宋与西夏和约中银、绢、茶的数量问题》一文,指出在高、初中和小学的历史课本中对于这一历史事实记载得含糊不清,甚至是互有抵牾的。关于这个问题,许多人一向都有同感,觉得应该把它搞清楚,尤其是我们的历史课本更不应有分歧错误的叙述,所以我把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提出来谈谈,希望能得到史学工作同仁的指正。


1044年北宋与西夏订立和约,由北宋按年给予西夏以一定数量的银、绢、茶。关于这个“岁赐”的数字,据我所知,在宋代基本文献的记载中本来是没有异说的。《宋史》卷四八五《夏国传上》说:“凡岁赐银、绮、绢、茶二十五万五千。”只笼统地谈了一个总数字,却没有注明银、绮、绢、茶各类的个别数字和单位。但详细明确的记载则见于李焘的《长编》卷一五二。《长编》引载夏国主元昊在庆历四年十月向宋朝所上的誓表说:“朝庭岁赐绢十三万匹,银五万两,茶二万斤;进奉乾元节(按即宋仁宗赵祯的生日)回赐银一万两,绢一万匹,茶五千斤;贺正(按即元旦)贡献回赐银五千两,绢五千匹,茶五千斤;仲冬(按即冬至节)赐时服银五千两,绢五千匹,及赐臣生日礼物:银器二千两,细衣着一千匹,杂帛二千匹。乞如常数,不致更改。”我们把以上的各项分类统计起来,就是银七万二千两,绢十五万三千匹,茶三万斤;再把这银、绢、茶三项数字加起来,就得出二十五万五千的总数字,所以这个“二十五万五千”的数字是正确无误的总数字。


不过在这里又另外发生了两个枝节问题。我们可以引北京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学研究室的《〈中国历史纲要〉讨论会记录》(刊《历史研究》1957年4月号)中陈仲夫同志对这个“岁赐”问题所提出的意见来作说明。他说:“按宋予西夏银、绢、茶、帛有一部系节日、正旦西夏进贡回赐,与净赐不同。又茶一项应为三万大斤,据欧阳修庆历四年所上《论与西贼大斤茶子》说:‘若五万大斤,是三十万小斤之数。’以此折算当合其时秤十八万斤。”


于是就有两个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解答:第一,所谓“回赐”和“净赐”究竟有无不同?第二,北宋送给西夏的“岁赐”究竟是不是在用所谓“大斤”计算和交付?


我们先谈第一个问题。北宋和西夏进行和议,往返磋商,前后经历了一年以上的时间。最初西夏方面提出的要求很多(《宋史》卷三三○《任颛传》说:“夏人纳款,遣使要请十一事。”),而由宋朝给予“岁赐”(实际就是变相的赔款)则不过其中的主要要求之一。双方对岁赐的数目曾经发生过很大的争议,西夏最后曾以坚决的态度,“乞增每岁赐予之数至三十万”(罗振玉编《芒洛墓遗文》四编卷六《任颛墓志》),而宋朝方面则只肯出二十万。《长编》卷一四五,载宋臣孙甫的奏疏说:“前以二十万,与之议和;……增至二十五万,彼犹偃蹇,未满其意。”就是指的关于岁赐数目的争执事实。我们知道,宋朝在1004年和契丹订立“澶渊之盟”,宋朝承认送给契丹的“岁币”为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这个“三十万”的数字就正是西夏所坚决要求的一个目标。宋统治集团当时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内心是有顾虑的,感觉为难的地方倒不在乎这个“十万”之数的本身价值,而是担心给予的数目过大,可能要从契丹方面发生新的麻烦。因为宋统治集团在对夏战争接连失败以后,企求媾和的心理非常强烈。如果不让西夏在经济利益上得到相当的满足,要想休兵解严显然是办不到的;但所许于西夏的数目过多,这不特是“示弱”的表现,也必然要引起契丹的嫉视和不满。况且这时契丹和西夏关系正在恶化,当宋夏议和的时候,它就已明白表示了希望宋朝不要同西夏解仇复好的意向。自来“畏敌如虎”的宋统治集团,对于契丹的态度是不能不郑重考虑的。因此,他们在一方面下了决心要向西夏“购买”和平,而同时在另一方面又必须尽量避免一切足以造成契丹引作借口的事故。他们在这种矛盾的形势之下,就玩弄了一个掩耳盗铃的手法,声称“岁赐”确定为二十万决不增加;却巧立了“回赐”及对夏国主生日送礼物的名目,外再给五万五千,以表示其向西夏让步的诚意。宋朝采用这种转弯抹角的办法,用意是明显的:就是既实际满足西夏的要求,同时又振振有词,可以搪塞敷衍契丹。我们了解了这一层,便不难看出:宋朝制造“回赐”这一名目,是在撒烟幕,具有欺骗性作用。就宋夏和约成立后的事实经过来说,宋朝每年送给西夏银、绢、茶二十五万五千两、匹、斤就被规定为“不致更改”的“常数”,宋朝对于这个“常数”是毫无自由伸缩的余地的。所以无论“净赐”“回赐”,在实质上都非照案履行不可。换句话说,“回赐”依然同样是固定性的变相赔款。陈仲夫同志说:“回赐与净赐不同”,在我们看来,这种仅以表面词句上强调其差别的说法,完全是没有必要的。


我们再谈第二个问题:北宋对西夏的岁赐茶究竟是不是用所谓“大斤”计算和交付呢?关于这个问题,在我们的历史出版物中直到目前,说法很不一致。例如陈仲夫同志对于北宋岁赐西夏的茶叶三万斤,就肯定地断言:“应为三万大斤”,而且还折算为“时秤十八万斤”。但这个说法的论据毕竟是薄弱的。


陈同志所依据的欧阳修《论与西贼大斤茶札子》,现存《欧阳文忠集》卷一○五,也收入《长编》卷一四九,庆历四年五月甲申记事,其中有一段说:“昨者,西贼来通和,朝廷许物,数目不少,内茶一色,计五万斤。缘中国茶法,大小斤不同,当初拟议之时,朝廷谋虑不审,不曾明有指定斤数;切虑西贼通和之后,须要大斤;若五万大斤,自三十万小斤之数,如此则金帛二十万,(按《欧阳文忠集》此下有‘茶三十万’一句)乃五十万物。”我们从上文清楚地看出,这只是欧阳修在宋夏和约缔结前的一种风闻议政的言论,而不能看成是和约条款的本身。譬如欧阳修这时听到的,宋朝已允许赐茶五万斤,而后来实际定案的则是三万斤;便有力地说明了欧阳修的言论与后来事实并不完全符合。在《长编》同卷里,与欧阳修同时反对赐茶用大斤作为计算单位的,还有知制诰田况。田况说:“朝廷前许茶五万斤,如闻朝论欲与大斤。臣计之,乃是二十万余斤。兼闻下三司,取往年赐元昊大斤茶色号,欲为则例。臣窃惑之;盖往年赐予至少,又出于非时;今岁赐之,万数已多,岂得执之为例?若遂与之,则其悔有三,不可不虑:一则搬辇劳费,二则茶利归贼,三则北敌兴辞。”田况在这里也只是说:“如闻朝论欲与大斤”,和欧阳修《札子》所称:“切虑西贼通和之后,须要大斤”,都是出于一种猜测。况且《长编》在田况的议论之后,紧接着就下了“朝廷初无大斤议”的论断。我觉得姑且不论北宋统治集团在当时是否考虑过赐茶要用大斤计算的问题,但臣僚的风闻议政,决不就等于事实的本身。这是应该分辨清楚的。


其次,确认一个大斤茶就是6斤,也还是值得商榷的。例如田况说茶5万大斤乃是20万余斤,则一个大斤就等于4斤多,这便与欧阳修以一个大斤合6斤的说法不同。也许会有人说:“二十万余斤”的“二”字可能系“三”字之误。但我们知道北宋时代茶用大斤计算的情况,本来就是很复杂的。《宋史》卷三二四《李允则传》载李允则知潭州,“民输茶。初以九斤为一大斤,后益至三十五斤。允则请除三税茶,以十三斤半为定制,民皆使之”(又见《长编》卷四七,宋真宗咸平三年四月己未记事,惟作“三十斤半”,或系笔误)。仅仅潭州一个地区的情况就表现得这么混乱和差异之大,无怪从欧阳修、田况二人口中谈出的大斤便也不必一致了。所以引用欧阳修的《茶子》便肯定茶3万大斤应合当时秤18万斤的说法,也还是有问题的。


在黄庆云同志的撰文中还提到:“小学课本说北宋每年送给西夏茶叶十五万斤,那是错误的,应予改正。”但何以造成这一错误?他却没有进一步说明。我也看到1955年的初中历史课本第2册说宋朝岁赐西夏茶3万斤,并注明一大斤等于5斤。这显然和黄同志提到的小学课本是采取同一说法的。它们的史料根据是什么呢?我们一直还未查到。很希望这二课本的编者提出说明。如果所根据的史料有欠正确的话,就应该早日予以更正为好。


(原载《光明日报·史学副刊》195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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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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