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佳:释法进一步完善特区维护国安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99 次 更新时间:2023-01-04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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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佳 (进入专栏)  


因应相关判决带来的国安风险及社会争议,行政长官于2022年11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进行释法。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2月30日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此次释法最核心的一条在于,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果香港特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有效堵住维护国安的法律漏洞

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虽未就个别案件作出回应,但实际上已拒绝了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涉及香港国安法犯罪案件的审理,和防止了外部势力通过海外律师干预香港司法活动和插手香港事务的可能性。

特区终审法院早前就黎智英聘请外国律师一案的裁决,引起了中央对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决心和能力的深切关注。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邓中华在2022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发言时表示,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特区依法履行维护国安的宪制责任取得明显成效,但特区维护国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香港国安法能否在一系列重大国安案件中,得到全面准确实施仍有待检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香港国安法进行释法,对澄清该法的立法原意和堵塞相关的法律漏洞意义重大,让香港国安法日后更能发挥维护国家安全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这次“人大释法”充分显示了中央在弭平香港的严重暴乱后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的有效行使。因此,这次释法的重要意义,不能只从狭隘的法律角度来理解,更要从更广阔的政治角度来对待。

从政治角度来说,这次“人大释法”显示了中央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的强大意志和能力,又是中央在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积极依法行使其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来完善“一国两制”的制度和机制,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的重要实例。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又表明要“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二十大报告亦提到“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坚决打击反中乱港乱澳势力,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等与成功落实“一国两制”的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对理解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家安全法的解释至为重要。

2022年11月,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一国两制”这一好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一文中指出:“香港之所以实现由乱到治、重回正轨,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用好中央全面管治权。抓住事关港澳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把该管的坚决管起来,把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过来,把该立的规矩坚决立起来,确保‘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又指出香港回归以来,中央不断完善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就是中央坚持依法治港、保障香港居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香港国安法能够切实发挥维护国家安全的作用,它对参与执行该法的不同机构的人员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为此设置了相关的选拔程序。香港国安法第十六条规定,香港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司长征得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长官应当从各级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

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由此可见,参与执行香港国安法的警务人员、检控官和法官都是通过特殊程序选拔出来的,确保他们能够忠诚执行香港国安法。

香港国安法没有对在香港无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处理香港国安法的审理作出明确规定,明显是一个外部势力可资利用的一个“漏洞”。这次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正好及时堵塞了这个“漏洞”。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来完善香港“一国两制”的制度和机制不少实例。2019年,当时中央负责港澳事务的官员早已胪列了一批比较重要的,包括2014年人大常委会对行政长官普选的制度的决定、2016年人大常委会主动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规定作出解释、明确了香港特区公职人员宣誓的有关制度,2019年2月中央政府就禁止“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运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发出公函,表明了中央的有关立场和意见,进一步确立了中央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重大事项发出指令的制度和机制。当然,中央颁布实施香港国安法和修改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更是极其重大的举措。

从政治角度看,这次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的释法,充分表明了中央仍会持续不断、高瞻远瞩和高度负责地通过制度建设和改革来完善“一国两制”的制度和机制,包括法律和司法制度,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荣休讲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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