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香港的高等法院在一桩重大案件中裁定14人触犯了香港国安法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另外有31名涉案人士早前已经认罪。
该45人都是反中乱港分子,2020年7月都曾经参与由反中乱港分子和外部势力策划的“违法初选”。反中乱港分子和外部势力在2019年以反对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修订逃犯条例为由,策动了香港历史上规模最大和最血腥的暴乱,从而营造了一个对其有利的“反政府”政治氛围。他们企图通过“违法初选”拣选合适候选人参加2020年9月的立法会选举,并相信反中乱港分子能够在选举后取得立法会的控制权。在控制立法会后,反中乱港议员将会“无差别”地滥用立法会的权力,不断否决特区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和瘫痪特区的管治和破坏香港的稳定,迫使一名或多于一名行政长官下台。这些人的最终目标是要逼迫中央政府出手干预,并以“中国政府背信弃义,破坏香港特区高度自治”为借口促使外国势力介入香港事务和对中国施加严厉制裁,让中央政府不得不答应他们提出的“民主改革”诉求,让反中乱港分子得以夺取特区的管治权,并把香港变成危害国家安全的“颠覆基地”。
反中乱港分子的夺权计划的核心是要摧毁香港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秩序。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共同目标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全面和准确实践、香港的繁荣稳定和维护国家安全。为此,基本法要求特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而又以配合为主。因此,立法会议员不得滥用立法会对政府法案和财政预算案的权力来阻挠或瘫痪特区政府施政。特区政府也不能滥用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绕过立法过程径自制定法律法规来推行政策。
若罪行得逞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拨乱反正,中央于2020年6月30日颁布实施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反中乱港分子的夺权计划是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前由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制定,并得到反中乱港分子的认同和支持。然而,尽管这个计划明显违反香港国安法,香港特区政府也曾提出警告,但反中乱港分子却以蔑视和侥幸态度对待这条重要法律,并一意孤行坚持执行其夺权计划。他们最终被特区政府检控和被法庭定罪,完全是咎由自取,与人无尤。
在当年的“反政府”情绪炽热的政治环境中,如果中央没有及时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则反中乱港分子和他们的西方主子的夺权计谋有很大可能会得逞。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几个可能的结果包括:(1)香港特区无法管治,陷入“无政府”状态,政治动荡,社会分化,发展停滞。(2)外部势力乘虚而入,香港特区成为了西方国家用来遏制和打击中国的桥头堡。(3)爱国力量备受打压,其力量走向萎缩和边缘化,“爱国者治港”只是镜花水月。(4)“一国两制”的实践严重歪曲。(5)行政立法严重冲突,基本法要求的良好行政立法关系成为泡影,政治体制不能正常运作。
如果没有香港国安法,香港特区根本没有能力扭转局面,只能提请中央出手。中央可以依照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中央可以按照基本法第14条应香港特区政府的请求派出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中央也可以运用其“全面管治权”修改基本法削减立法会的权力和职能,让其难以阻挠和瘫痪行政机关的运作。不过,所有这些办法都不一定最有效,容易打击香港居民和国际社会对“一国两制”和中央的信心,也让内外敌对势力趁机抹黑香港和内地,而这正是反中乱港分子和其西方主子渴望见到的事态发展。
明确行政立法关系运作模式
因此,香港国安法是一个较为温和、务实和明智的手段打击内外敌对势力,守护香港的政治体制和恢复香港的政治秩序的办法。这个办法也得到了广大香港居民的拥护。香港国安法也为日后香港选举制度的彻底改革和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奠定必要的基础。
这次高等法院对“35+颠覆国家政权案”的裁决,固然依法惩罚了相关的违法者,但更重要的效果是进一步明确了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特别是行政立法关系的运作模式,避免了将来出现立法会滥用权力导致政府瘫痪和政治失序的情况。如此一来,香港国安法的贡献不单在于维护国家安全,更有守护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秩序的巨大作用。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荣休讲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