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闻博:商鞅“农战”政策的推行与秦君集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63 次 更新时间:2022-12-16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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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闻博  

一 引言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国富兵强,渐由僻远西垂崛起,东向争衡天下,最终完成帝业。《商君书·战法》曰“凡战法必本于政胜”。[1]军事策略的成功必以政治的优胜为根本。《商君书·战法》又曰“兵起而程敌,政不若者勿与战”,《商君书·立本》“故曰:兵生于治而异”,[2]同为此意。探讨秦政治军事体制的确立及其发展,应立足相关政策的推行,也即回归变法本身。关于商鞅变法的措施、意义及商鞅学派、《商君书》的研究,久为学界重视,成果向称宏富。[3]以相对有限之史料观之,所涉议题几无剩义。不过,我们在对变法内容、步骤及《商君书》文献考订的基础上,更关心的是:如何在整体上把握商鞅倡导的政治军事政策?这一政策在随后推行中是否发生过变动调整,具体变动幅度怎样?相关政策与秦政治结构之间呈现怎样的互动关系,为理解统一实现及王朝短祚而终,是否也能提供新的线索?


商鞅变法改制,涉及内容广泛。其要者,以往习称之为奖励耕战。不过,相较《韩非子》《史记》等文献,《商君书》使用“农战”较“耕战”远为普遍,[4]且用作篇名。故这里使用“农战”一语。蒋礼鸿云“商君之道,农战而已矣”。[5]吕思勉又云“至《商君书》之所论,则‘一民于农战’一语,足以尽之”,《商君书》“全书宗旨,尽于一民于农战一语”。[6]徐复观还指出商鞅变法“彻底抛弃了封建制度中由身份而来的统治结构,代之以耕战为中心的统治结构”。[7]


商鞅“农战”政策要旨“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8]看似极为易晓,却存在诸多易被忽略的问题。为更好地探讨“农战”作为国家行政政策与秦政间的互动,研究应选取一定的参照。以往学者多注意古代中国存在一元化政治权力结构,如王亚南“官僚政治”[9]、张金光“国家权力中心论”[10]、刘泽华“王权支配社会”[11]、王家范“政治一体化”[12]、雷戈“皇权主义秩序”[13]等学说。不过,王亚南关注“由官吏支配农民,是施行官僚政治”[14],张金光也关注“官民二元对立”,刘泽华重视皇权及“皇权—官僚权力体系”,雷戈强调“皇帝—民众关系的二元对应性”。上述可表示为:“官—民”“(君+官)—民”“君—民”。与之相比,阎步克提到“真正构成帝国大厦支柱的,是君—臣—民这个三层一元的政治秩序”,[15]“品位结构的三层面:君·官·民”,具体涉及“‘君—臣’层面,‘官—官’层面,‘官—民’层面”。[16]所论虽偏重官阶制度及官僚品位结构,但归纳更显全面。这里参考相关分层,更侧重从“君—官(臣)—民”政治结构的角度,观察“农战”政策推行与秦政发展的互动关系。这应能较既往宽泛讨论秦政优劣或官民矛盾,可以更具体、清晰地呈现政治结构各层间的互动与张力。诸多习见文献的史料价值,也有望获得新的发掘和阐释。


需要指出,“君—官—民”政治结构与政治体制的发展、社会秩序的变迁关系密切。政治体制层面,它是君主专制政治的产物;社会秩序层面,它又是封建体制到郡县体制转变的结果。我们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着重从政治文化层面思考,主要是将“君—官—民”政治结构作为坐标参考,以便更好地观察商鞅法治理念、“农战”政策实践及帝国转向等问题,望能较既往更精细地进行阶段区分与结构分析。分层具体包括君—官、君—民、官—官、官—民等层面;各层分类,官(臣)包括宗室贵戚、公卿大臣、士大夫、官人百吏等;民包括农、工、商、儒、言说者、侠、处士等。


自商鞅变法至惠文王、武王、昭襄王、庄襄王、秦王政(始皇帝)、二世皇帝统治时期,秦的政治军事实践不断推进,整个国家且经历了“战国模式”[17]向“帝国模式”的发展及转型调适。在此背景下,秦“君—官—民”政治结构实际不断发生着变动。商鞅推行的“农战”政策,在之后的历史发展中也并非直线而行,而是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我们感兴趣的便是,在上述观照视角下,秦的“农战”政策从战国崛起至帝业肇造发生了怎样的演变,相关探讨对于增进我们对秦帝国兴衰的认知,是否可以有所帮助。



二 商鞅“农战”政策肇创与“君—民”联结


商鞅于孝公三年(前359)进说秦君,孝公六年(前356)被任为左庶长,开始变法,至二十四年(前338)孝公去世,车裂而亡。变法前后推行了十八年。学界一般以孝公十二年(前350)秦自雍迁都咸阳为界,将变法分作前后两次。[18]《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记第一次变法,相关举措居前者为:


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19]


按同书卷六《秦始皇本纪》附《秦记》言“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十年,为户籍相伍。”[20]若记载可信,[21]商鞅在此前制度基础上行什伍连坐之制,全面加强对民众控制与管理。以往探讨秦地方行政的闾里什伍之制,多追溯至此,大体依县、乡、里顺序依次考述。[22]然而,秦县制的全面推行与县、乡关系的确立,却发生在第二次变法时期:


居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23]


一个以往被忽视的问题,由此浮现出来:秦并非在循序实行地方行政制度改革后,才开展对民众的控制;而是远在制度规划之前的变法伊始,即实行什伍连坐之制。这主要依靠将军事管理移至民政。不仅什伍组织来自军事系统,[24]“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匿奸者”与“斩敌首”“降敌”赏罚相当,也显系以军法控御。[25]而举措着意所在与实际凸显的,乃是“君—民”层面。[26]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下,本传复云: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27]


实际交代“农战”政策之大要,可与本纪“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相参照。“农战”不仅要求民众“僇力本业”,以务“耕织”,即固着于农,而且对“怠而贫者”,严加论处,“举以为收孥”。君主实行“农战”所关心的,是政策可带来的最终收益。“农”对应赋税,“战”对应兵役及徭役。本质上,“农战”是君主为使民众提供最大限度的赋役,而做出的政策设计。一般而言,赋、役各自在供给上均需相当的时间成本,而“农战”注重“内(农)—外(战)”间的充分结合,从而使“赋—役”呈现最大的供应效能。处于当时国际环境之下,这是秦国家体制“战国模式”构建思路的重要组成。


“农战”政策不仅注意“内(农)—外(战)”结合,还以“赏罚”(“刑赏”)为实现手段。《荀子·议兵》云:


齐人隆技击,其技也,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无本赏矣!是事小敌毳则偷可用也,事大敌坚则涣焉离耳!若飞鸟然,倾侧反覆无日,是亡国之兵也,兵莫弱是矣。是其去赁市佣而战之几矣。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是数年而衰而未可夺也,改造则不易周也。是故地虽大其税必寡,是危国之兵也。


秦人其生民也陿阸,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埶,隐之以阸,忸之以庆赏,鰌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阸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强长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28]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还进一步提到:“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禽敌立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从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29]郭沫若或是参考了《刑法志》首句内容,以为“齐的技击创始于孙膑,魏的武卒创始于吴起,秦的锐士创始于商鞅”[30],可为一说。据“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语,荀子当主要就秦昭襄王时三国之兵而论。日本学者守屋美都雄指出:“在齐国,对军功的褒赏总与技击兵个人的斩首数成正比,而与战役的胜败没有关系,[31]这是一个极大的缺陷。魏国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对军功的褒赏,从一开始就过分优待武卒,因此其不足是在紧要关头武卒不起作用。”而秦国“对军功的褒赏,只有在全军取得胜利之时才进行”。[32]在前人探讨的基础上,我们从三国集兵方式切入,进一步阐述各自特征。齐国技击,“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无本赏矣”,或具某种雇佣兵色彩,故言“是其去赁市佣而战之几矣”。魏国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是数年而衰而未可夺也”,应是募兵制下组建的常备兵,属职业军人,战斗力相应较前者为胜。不过,供应此种军队,政府需较多的财政投入,而财政收入却相应减少,“是故地虽大其税必寡,是危国之兵也”。郭沫若认为补救须“制出一定的服役年限,在役时‘复其户,利其田宅’,退役时则否。这样便不致‘数年而衰’”,并推想武卒之衰,“那是因为吴起走了,没有人继承‘改造’的原故”。[33]其实,依《议兵》所言,魏国武卒既经募选,通过严格拔举而组建,那么他们为君效力,正因朝廷提供了优厚而稳定的待遇。如若“在役时‘复其户,利其田宅’,退役时则否”,恐无法保证相应的战斗力。就“是数年而衰而未可夺也”而言,国家或许并非没有“制出一定的服役年限”,只是“数年而衰”后,不便夺其田宅,复征其户罢了。在此基础上,复观秦之锐士,情况就有所不同了。“秦人其生民也陿阸,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埶,隐之以阸”,特别是“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显示,秦国不仅实行了普遍征兵,而且较他国更为倚重此制。国内成年健康男子均有服兵役义务。此即对应“农战”之“战”。秦国通过“忸之以庆赏,之以刑罚”,严行赏罚,实现动员与组织;又通过“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依照军功,提供等级不同的奖赐。[34]国家并不为从军者本身提供待遇奖励,所谓“使民也酷烈”,“阸而用之”;秦之锐士根据对外作战表现,谋求君主奖赐,所谓“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而依军功所获待遇,有些可长期享有,非仅得之一时,所谓“五甲首而隶五家”。[35]因此,相较于齐国偏重雇佣兵性质的技击、魏国偏重募选性质的武卒,秦国普遍征发性质的锐士,在严行赏罚之下,“最为众强长久”。


“赏罚”不仅针对“外劝战死”,同时以“复其身”“举以为收孥”而兼及“耕稼”。蒋礼鸿云“致民农战,刑赏而已矣。使刑赏必行,行而必得所求,定分明法而已矣。他无事矣”。[36]这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仅指出“农战”之“战”,“赏”之以“爵”。按“农战”之“战”,不仅“赏”之以“官”,如《商君书·境内》“能得(爵)〔甲〕首一者……乃得入兵官之吏”,[37]《韩非子·定法》“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38]而且,“官爵”在“战”外,也逐渐与“农”呼应。成篇稍早的《商君书·农战》已出现“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等表述,[39]《去强》更提到“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40]《靳令》又云“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41]“武”“粟”与“爵”“任”,分别实现了对应。“农战”与“官爵”之“赏”,逐步建立起系统性联系。[42]以往习惯将商鞅以来所实行者,称为“军功爵”。实际发展中,秦“爵”功能不仅对应“战”,也对应“农”。官、爵为一组,与“农战”最终形成一种整体性关联:


而“农战”“赏罚”的关联背后,再次突出“君—官—民”结构中的“君—民”层面。“赏罚”之柄在君,“农战”更多体现的是秦君与民众的联系。《商君书·农战》云:“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主待农战而尊”,“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信可以守战也。……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43]《算地》复云:“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44]《壹言》又云:“故民之喜农而乐战也,见上之尊农战之士,而下辩说技艺之民,而贱游学之人也。”[45]“官爵”“名利之柄”,“操”之在“主”。“农战”政策下,民众“为上忘生而战”“亲上死制”,以实现“尊主安国”。章太炎言:“人主独贵者,其政平,不独贵,则阶级起。唐、宋虽理,法度不如汉、明平也”,而“古先民平其政者,莫遂于秦”,“夫贵擅于一人,故百姓病之者寡”。[46]


吴起与商鞅同为卫人,先后入魏,前者较商鞅稍早,曾在楚国变法。因此,二人经历有近似一面。有趣的是,太史公曰“吴起……以刻暴少恩亡其躯”,[47]又曰“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商君之少恩矣”。[48]一作“刻暴少恩”,一作“刻薄”“少恩”。史迁眼中,二人性格也相近似。至于变法近似之处,就更值得注意了。《韩非子·和氏》《战国策·秦三》《淮南子·泰族》已将之置于一处,相与比较。《史记》记吴起相楚,“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从横者”,“为楚悼王立法,卑减大臣之威重,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禁游客之民,精耕战之士,南收杨越,北并陈、蔡,破横散从,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禁朋党以励百姓,定楚国之政,兵震天下,威服诸侯”。[49]《韩非子·和氏》提到吴起建议楚王“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50]就此,钱穆说“鞅入秦相孝公,考其行事,则李克吴起之遗教为多”,[51]郭沫若更径言吴起“的政治主张……这些倾向差不多也就是后来商鞅所行于秦的办法……至少商鞅是受了吴起的精神上的影响”,[52]“吴起行之于楚的办法,和商鞅后来行之于秦的,差不多完全一致”。[53]不过,细按引据,吴起所行更偏重“农战”之“战”,视“以抚养战斗之士”“精耕战之士”“以奉选练之士”为依归。郭沫若曾经指出,“吴起的态度,是扶助楚国的公室和私门斗争,而主要的策略在争取人民”,“而贵人们所遗留下的土地,大概是收归国有了,‘以抚养战斗之士’,‘以奉选练之士’”,“而这些‘战斗之士’或‘选练之士’应该就是由人民选拔出来的。就这样使人民得到了解放和富裕的机会,借此以和私门争取不足的人民,并诱致邻国的人民”。[54]上述吴起变法意在争取“人民”的议论,今观仍多有胜义,可资参考。吴起变法与商鞅近似之处,在于同样强调“君—官—民”政治结构中“君—民”层面的联结。


而同样不宜忽略的是,孝公在商鞅入秦之前,已有“于是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的举措出现。[55]这与后世秦王在百姓之外,特别注重对先王功臣、宗室贵戚的抚慰,有所不同。[56]政治理念上,孝公与商鞅或本多相合之处。于是,我们在“商君教秦孝公……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57]的论说之外,又见有“孝公欲以虎狼之势而吞诸侯,故商鞅之法生焉”[58]的表达。为巩固君权,秦国君、臣均首先留意“君—民”而非“君—官”关系的构建。[59]


日本学者西嶋定生认为中国古代统一帝国的形成,“问题焦点在于秦汉帝国的皇帝对人民支配的方向”。他特别强调“秦汉帝国的基本结构是由皇帝施行的对农民的个别人身支配”。“个别人身的支配”,又称“人头的支配”。这其中,二十等爵制在秦汉帝国中的功能与作用非常重要,“自天子以至于庶人都含摄于爵制中,所以爵制不只是形成民间秩序的原理,以皇帝为顶点的国家结构也利用爵制组成为一个秩序体”。二十等爵制,由此被视作秦汉帝国的具体的秩序结构。[60]此说影响巨大,予人启示良多。而从前面对“农战”“爵官”及“赏罚”联结关系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在“君—官—民”政治结构中,强调“君—民”关系的“农战”政策在更广阔层面建立起新的国家秩序。学者指出,“秦国专制君权较早就发展出了相当之高的政治控制和社会动员能力”,并举秦始皇陵兵马“‘俑军’,堪称秦国军国主义精神之缩影。确实,秦之国民似乎在尚未获得山东列国‘国人’干预政治的那种力量之时,就日益沦为君主至上权威之下的齐民黔首了”。[61]“农战”政策的探讨,或有助于体会“君权”的“政治控制和社会动员能力”、“君主至上权威之下的齐民黔首”的旨味所在。


三 《商君书》所见秦民群体划分与“农战之民”的出现


“农战”政策下的秦“民”,主要指勤勉而为的农战之民。前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唐人司马贞曰:“末谓工商也。……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盖其法特重于故也。”[62]学界以往“或视此政策是在耕织结合已经较普遍的情况下出现的”。侯旭东对此有不同意见:“恐与实际不符。观《商君书》的描述,情况正相反。应是民众在耕织上投入心力有限,产出不多。现实若如此,商鞅弟子与后学完全没有必要详细阐述耕织对于国家的好处与驱民务农的种种办法。”[63]


实际上,当时秦国主政者对民众从事“农战”之苦,多予承认。《商君书·徕民》称“如此而(三晋)民不西者,秦士戚而民苦也”,“秦之所以强者,其民务苦而复爵重也”,“为苦民而强兵者”,[64]《外内》更明确道出“民之外事,莫难于战”,“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65]太史公且云“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66]现代社会中,若得政策许允,昨昔辞职下海经商,曾为风气;当下农民进城务工,已然普遍。今古同心,彼此相去并不甚远。古时民众为维持家庭生计、谋求经济收益、追求生活改善,在条件允许下,自会考虑改变所从之业,农人也不例外。《商君书·农战》云:“是故豪杰皆可变业,务学《诗》《书》,随从外权,上可以得显,下可以求官爵;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67]王时润曰“要靡当读为么麽”,杨树达认为“要靡谓细微之人也”。[68]“豪杰”“变业”而“务学《诗》《书》”,“以避农战”,身份当为务农致富且在地方社会有声望者。[69]“要靡”与“豪杰”对举,“事商贾,为技艺”前所从之“业”也当与“豪杰”相类,身份应是较贫寒的小农。同篇又言:“故其境内之民,皆化而好辩乐学,事商贾,为技艺,避农战。”[70]战国世风之下,劳作辛苦而赢利有限的农人因生存所需,改换生计,或“务学《诗》《书》”,或“事商贾”“为技艺”,应是自然而普遍的现象。[71]


依所务之业,《商君书》将民众划分为多个群体。因各篇成书或有先后,不尽统一,相关划分也非一致。农人被称“农”“农民”“农战之民”“农战之士”,[72]特点是“朴”“安居而恶出”。与农人相对的是“游食者”、“浮学事淫之民”、“巧言虚道”之“劳民”,[73]特点是“言”“淫”“游食”“浮”。后类人群若细分,又包括“《诗》《书》辩慧者”(又作“《诗》《书》谈说之士”)“技艺之士”“商贾之士”及“处士”“勇士”等。[74]


第一种情况较为复杂。《商君书·农战》提到“《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75]《去强》作“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八者),[76]《说民》作“辩慧”“礼乐”“慈仁”“任举”八者,[77]《靳令》提到“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78]此外,还有“学民”“学者”“言谈游士事君”等用语。成篇时代愈后,情况愈显多样。郑良树将之拟称为“国害”,有所论述,并依成篇先后排列文本,制有表格。郑氏将“《诗》《书》礼乐仁孝弟”归为儒家,“辩”“辩慧”归为纵横家,“非兵”“羞战”划入墨家。[79]高亨认为这些反映商鞅“反对儒书和儒术”,“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都是儒家的教育德目。(《孟子·离娄上》‘善战者服上刑。’可证儒家有非兵羞战之说)”。[80]侯外庐认为:“战国中叶以后,文学之士起自田亩市廛……他们或号称‘智士’,或被推崇为‘智囊’”,“所谓文学之士,即指出言谈不劳动而取得富贵的人。”[81]刘泽华将“文士”进一步分为“文学之士”“辩士”“游士”“游宦之士”等。其中,“辩士”又称“弘辩之士”“辩说之士”“辩知之士”,“《战国策》记录了这些人的活动”,“游士”“游宦之士”与“辩士”无大区别,彼此相近。[82]


“辩慧”一语在《商君书》等文献中多次出现,这里略加分析。按“辩”本有聪颖、敏慧义。《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云:“代舍客冯公形容状貌甚辩,长者”,[83]同书卷八七《李斯列传》赵高向李斯荐胡亥,谓其“辩于心而诎于口”,[84]皆为此义。“辩慧”“辩知”又有聪明、机敏义。《墨子·尚同中》云:“是故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85]《荀子·性恶》云:“夫人虽有性质美而心辩知,必将求贤师而事之,择良友而友之。”[86]“辩”“辩慧”“辩知”进而有善言辞、长于论辩义。《论语·先进》有“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87]后世谓之孔门四科。[88]儒家对“言语”“文学”同样重视。[89]以“言语”著称之子贡,在《韩非子·五蠹》中有“子言非不辩也”“子贡辩智而鲁削”语。[90]《荀子·非相》还提到“志好之,行安之,乐言之,故君子必辩”,杨倞注:“辩,谓能谈说也。”[91]《荀子·富国》有“雅文辩慧之君子”语,认为是君子的特征之一。[92]《韩非子·五蠹》说“其学者,则称先王之道以籍仁义,盛容服而饰辩说”,[93]《韩非子·显学》又称“学士”“藏书策,习谈论,聚徒役,服文学而议说”。[94]《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言“是时诸侯多辩士,如荀卿之徒”。[95]同书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又有“淮南王有女陵,慧,有口辩”[96]的表述。前引“国有十者”“八者”等涉及诸种,多属正面评价。以“《诗》《书》辩慧者”“《诗》《书》谈说之士”概括,突出相关群体以“文学”“言语”为代表性特征。此主要指儒士,进而指以儒生为代表的诸士,以与“法术之士”相对。


“文学”也可与“辩知”对称。《商君书·外内》云“为辩知者贵,游宦者任,文学私名显”,[97]《韩非子·六反》“六民”中提到“文学之士”“辩智之士”。[98]随着时代发展,言谈之士颇为活跃,韩非子所举“五蠹”,在“称先王之道以籍仁义,盛容服而饰辩说”的“学者”之下,又提到“言古(谈)者”,“为设诈称,借于外力,以成其私而遗社稷之利”。[99]此类始与纵横家相近。[100]


“游宦者”,又作“游宦之民”“游宦之士”。《韩非子·人主》云:“游宦之士焉得无挠于私门而务于清洁矣。……私门之属。”[101]韩非“五蠹”之一,有“患御者,积于私门,尽货赂而用重人之谒,退汗马之劳”,[102]指投寄私门而求官避役者。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记:


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游士律(四、五)[103]


整理者注:“游士,专门从事游说的人”,并引《商君书·农战》“言谈游士事君”、《算地》“诗书游说之士”以证。[104]需要指出:整理小组引文有误。“诗书游说之士”当作“诗书谈说之士”,《算地》篇下文重出,并简作“谈说之士”。[105]《农战》《算地》所言身份,前文已论及,偏重指儒士。相对而言,睡虎地秦简所录《游士律》之“游士”,与“游宦者”“游宦之民”“游宦之士”身份更为接近。诸家旧说,以裘锡圭“也许可以把‘游士’解释为‘外来的、没有固定户籍的人士’”[106]的意见,最为可取。


“技艺之士”,又作“技艺之民”“为技艺者”“技巧之人”。联系《说苑·反质》李克语魏文侯“彫文刻镂,害农事者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107]商鞅对民众为牟高利而从事奢侈品工艺制造,尤为反对。这些与民生关系较小。


“商贾之士”,又作“商贾”“商民”。商鞅及其学派反对弃农从商,但也承认农、商各有功用。《商君书·弱民》云:“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108]而“三官生虱六”,“六虱成俗,兵必大败”中,商对应“曰美;曰好”,“商有淫利,有美好,伤器”。[109]商鞅主要反对贩卖华美不实、玩好无用之物。这会刺激相关生产,进而影响日用必需品的供应。值得注意的是,《韩非子·五蠹》“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110]相较此前,对商工危害扩大化之,更为突出他们与农人的利益矛盾。顾颉刚对《商君书·农战》及《礼记·王制》贱工思想有所质疑:“其反对手工业则甚可异。……夫农固需要工业品加以应用者也。”[111]考虑到秦向来重视对国有资源掌控及官府手工业管理,“技艺之士”“商贾之士”当偏重指个体经营群体。


“处士”,《韩非子·诡使》有“岩居非世者”,《韩非子·五蠹》提到“智士退处岩穴,归禄不受”。[112]商鞅对这一群体自不重视。[113]赵良建议他“劝秦王显岩穴之士”,“商君弗从”。[114]


“勇士”,《韩非子·人主》称“私剑之士”,[115]《韩非子·五蠹》称“游侠私剑之属”,“带剑者,聚徒属,立节操,以显其名而犯五官之禁”,[116]《韩非子·六反》还提到“行剑攻杀,暴慠之民也,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117]他们对应“儒侠”之“侠”,“以武犯禁”。[118]


“士农工商,四民有业”,[119]且“四民者,国之石民也”。[120]然商鞅从国家利益出发,欲抟民于“农战”而已。蔡泽言商鞅变法,“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习战阵之事”。[121]所谓“以静生民之业”,“便是要把流动的社会,使其在职业上稳定安静下来”。[122]《商君书·垦令》还提到“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民必静。农静诛愚,则草必垦矣”。[123]后一材料,少人留意,今特予举之,以相参照。而除奖劝之外,刑罚在其中发挥了突出作用。《商君书·开塞》“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124]倡导重罚轻赏。《商君书·壹言》言:“富者废之以爵,不淫;淫者废之以刑,而务农。”[125]此背景下,今复审视《商君书·农战》“上作一,故民不俭营,则国力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夫民之不农战也,上好言而官失常也。常官则国治。一务则国富。国富而治,王之道也。故曰:王道作外,身作一而已矣”,“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信可以守战也。……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126]《商君书·算地》“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127],其中所涉“上—民”“主”“尊”“民—上”“主—民”等对应关系表述,不宜忽视。这实际反映国家意志对民众需求的一种强力压制,君主帮助民众做出选择。


侯旭东对秦汉时期北方民众的渔采狩猎谋生进行过集中探讨。他认为“将民众的基本职责限定在耕织,是春秋战国以来官府长期不懈努力的目标与历史结果,不少民众力农并非自愿”,“战国秦汉以来的历代统治者采取各种办法将民众束缚在土地上,使之成为为国家持续创造财富与劳力的工具”,“就国家而言,战国时期为维持国力,逐鹿称霸,开始确立耕织为本的策略,针对民众不乐农耕、轻易迁徙而采取各种办法驱之务农,并将其束缚在土地上,促使其耕织为生,为国家持续提供物资与人力,这一思想落实为具体的法律与政策措施,成为塑造民众的利器。作为一个群体的农民与定居农耕社会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步形成的”。[128]而依据前面的分析、论述,某种意义上,商鞅“农战”政策下的“君—民”联结及“农战之士”的集中出现,也是国家着力塑造的结果。


不过,问题并不至此而止。进一步需要追索的是,秦国民众的实际感受如何,他们对商鞅的态度又是怎样呢?本传虽称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但赵良称商鞅所行“畜百姓之怨”,“太史公曰”又以“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129]为结。《战国策·秦一》“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下,紧接交代“然刻深寡恩,特以强服之耳”;叙孝公去世后,商鞅的人生悲剧:“商君归还,惠王车裂之”,又以“而秦人不怜”终章。[130]章末四字,可谓字字千钧。《新序·善谋》“及孝公死,国人怨商君”,[131]《盐铁论·非鞅》文学曰“今秦怨毒商鞅之法,甚于私仇,故孝公卒之日,举国而攻之”[132]等表述,并可参考。民众普遍对商君并不感戴。他本人显然也意识到这点,赵良曾提到“君之出也,后车十数,从车载甲,多力而骈脅者为骖乘,持矛而操闟戟者旁车而趋。此一物不具,君固不出”。[133]《韩非子·和氏》也指出“秦行商君法而富强……然而……车裂商君者何也?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134]国“富强”而民“恶治”的情形,尤当留意。这也是秦国在随后发展中,始终需要面临的问题。




四 “士大夫”“官人百吏”考辨——兼论秦君对“官—民”关系的制约


《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记商鞅第一次变法,于“举以为收孥”下,最后提到: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135]


介绍完与民众有关举措后,始涉及对宗室、大臣、官吏群体的交代。整体顺序呈现出先“民”后“官”。前论“农战”政策通过爵、官与农、战逐渐形成联系。“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又进一步将宗室贵戚纳入“农战”,未予例外。“明尊卑爵秩等级”之“爵秩”,一般认为即“爵禄”之意,对应官爵、俸禄。然而,如果考虑到此句是在“宗室”之后而言及的,参考《荀子·强国》“君享其成,群臣享其功,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庶人益禄”,[136]“爵秩”实际应分指“爵”“秩”,涉及“士大夫”“官人百吏”等官僚。“爵”对应“士大夫”,“秩”对应“官人百吏”。“有功者显荣”,宗室贵戚、官僚群体均被统括。新的政治结构由此缔造。


我们不禁要问:新的“君—官—民”政治结构中,“官”的情况如何,“官—官”“君—官”“官—民”关系呈现怎样的特征呢?


《荀子·强国》记荀子入秦:


应侯问孙卿子曰:入秦何见?孙卿子曰:其固塞险,形埶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楉,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137]


荀子游观秦地风俗,称“其固塞险,形埶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所谓“入境”,参“塞险,形埶便”“形胜”等语,当主要指入函谷关而至关中秦地。荀子游秦的时间,钱穆倾向于黄式三《周季编略》中的看法,以为在“周赧王五十一年”,[138]即秦昭襄王四十三年(前264)。梁涛考订为秦昭襄王四十一年(前266)。[139]是时,秦已置上郡、蜀郡、汉中、南郡、河东、河内、南阳等郡,这里所言大体对应秦内史区域。“及都邑官府”,杨倞注:“及,至也。至县邑之廨署。”[140]故“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之“百吏”,主要指地方县级属吏。“入其国”之“国”,指国都。《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是故当时之务,农不见于国,以教民尊地产也。”高诱注:“当启蛰耕农之务,农民不见于国都也。”[141]《乐毅报燕惠王书》提到“济上之军受命击齐,大败齐人。轻卒锐兵,长驱至国。齐王遁而走莒,仅以身免”。[142]“长驱至国”即指燕军长驱而至,攻入齐国国都临淄。汉初定都选择,留侯张良曾曰:“雒阳虽有此固,其中小,不过数百里,田地薄,四面受敌,此非用武之国也。”[143]“非用武之国”,指作为都城考虑的雒阳地区。本传记商鞅初行变法,“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144]用语更为常见。“入其国”而“观其士大夫”,“士大夫”与“百吏”相对,主要指中央官吏。此段最后提到“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指君主及朝臣处理政务。荀子叙其所观,依由外而内的顺序,具体可作如下表示:


境(内史)——百姓;


都邑官府(县)——百吏(地方官吏);


国(国都)——士大夫(中央官吏);


朝廷——朝


前引《荀子·强国》“君享其成,群臣享其功,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庶人益禄”,作“君—群臣—士大夫—官人—庶人”序列,情形多与上同。《荀子·王霸》又云“朝廷必将隆礼义而审贵贱,若是则士大夫莫不敬节死制者矣。百官则将齐其制度,重其官秩,若是则百吏莫不畏法而遵绳矣”,[145]作“(朝廷)士大夫—(百官)百吏”。“百官”与“百吏”呼应,以“官秩”为重。他们又是与居朝廷之“士大夫”相对称的。《荀子》还出现“士大夫—官人百吏”“天子诸侯—士大夫—百吏官人—众庶百姓”“臣下—百吏—庶人”“人主—卿相辅佐—士大夫官师—官人使吏”[146]等表述用法。《商君书·垦令》有“大臣—诸大夫”,《商君书·境内》“爵吏而为县尉”“爵大夫而为国治”,作“大夫—吏”,《商君书·修权》有“(奸)臣—秩官之吏”。成篇略晚的《商君书·赏刑》有“卿相将军—大夫—庶人”“守法守职之吏”。[147]《韩非子·有度》“大臣务相尊,而不务尊君;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148]之“大臣”“小臣”,实即“群臣—百吏”。


此外,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传食律》提到: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一八〇)


整理小组注:“官士大夫,指秦爵第五级大夫和第六级官大夫。”[149]然此解之下,“士”字尚无着落。凌文超就说“此注解忽略了‘士’的含义,显然是不准确的。‘官士大夫’之‘官’,其含义当为官方、官府。由于秦代乡里编户民大多也拥有士、大夫级爵(详后),这些人平时显然无法享用传食,除非受到官方的派遣。因此,‘官士大夫’旨在强调只有为官府任职的士大夫才可以‘爵食之’,只拥有士、大夫级爵的普通民众则没有这项权益”,[150]提供了一种解读线索。联系上面的讨论,我们认为,《传食律》规定所提到的“士大夫”,可能并非指二十等侯爵中侯、卿、大夫、士一类爵位分层,而是与“官人百吏”对称。律文实际是说,为官属“士大夫”以上的有爵者,传食依爵位高低供给。换言之,为官属“百人百吏”一类的有爵者,就不按这一规定执行了。


综上,秦“君—官—民”之“官”,可初步分为:宗室贵戚、公卿大臣—士大夫—官人百吏。


其中,“士大夫”与“官人百吏”的区分,颇为重要。[151]具体关涉问题有三。


其一,二者以何进行区分?《荀子·强国》“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明确提到,奖赐分别以“爵”“秩”。《韩非子·和氏》又云“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减百吏之禄秩”,“封君”“子孙”与“百吏”均有俸禄,以“爵”“秩”为别。《荀子·荣辱》“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152]具体以“田邑”“禄秩”为分。故阎步克说“战国等级管理,对‘士大夫’主要用‘爵’,对‘官人百吏’主要用‘秩’”。[153]


其二,既然二者以“爵”“秩”为分,“士大夫”又是否有“秩”?与“百吏”的具体等级关系为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


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一九一)[154]


整理小组指出“《法律答问》所引用的某些律文的形成年代是很早的”,有些“律文应形成于秦称王以前,很可能是商鞅时期制订的原文”。[155]李学勤、傅荣珂、黄盛璋等学者大体认同是说。[156]此简文可用于探讨相关问题。“宦及智(知)于王”当连读,[157]与《惠帝纪》“宦皇帝而知名者”对应,具体包括中大夫、郎官、舍人等侍从之官。所谓“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主要包括“宦皇帝者”与“六百石吏以上”两个群体,也即“宦”“吏”两个职类。岳麓书院藏秦令新见“●制诏丞相斯└:所召博士得与议者└,节(即)有逮告劾└,吏治者辄请之,尽如宦显大夫逮└。斯言:罢博士者,请辄除其令”(1129/87、1130/88)。[158]“宦显大夫”,或与“宦者显大夫”同义。[159]《韩非子·有度》“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踰越”,[160]将与“远在千里外”相对的中央官吏,分为“郎中”“朝廷群下”两个类别。《韩非子·三守》“国无臣者,岂郎中虚而朝臣少哉”,[161]以“郎中”与“朝臣”对称,恐怕也是这一原因。不过,《法律答问》最初所问乃是“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再次提及已有省略。故“显大夫”在严格意义上,主要指禄秩六百石以上的“吏”。


关于此问题,还有一则旁证。《商君书·境内》篇文字多有错简、脱简。我们曾尝试一种复原思路:


……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褭。〔故爵簪褭,〕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162](爵大夫而为国治,)


〔故爵大夫,〕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爵大夫而为国治,则税邑三百家。


故爵五大夫,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163]


其中出现有“爵吏而为县尉”“爵大夫而为国治”语。“吏”“大夫”恐非爵位,“吏”指“官人百吏”,“大夫”指“士大夫”。具体来说,这两句是以相关爵位为吏而做县尉、为士大夫而担任中央官吏之意。“商鞅变法,重新规划地方行政组织,普遍立县,所谓‘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而至秦惠文王初年,秦尚未设郡。‘县’实与《境内》下一段表示中央的‘国’(即‘邦’)相对言。县尉实际就是地方武职的代表。”[164]此时,秦已设县令,秩级为千石至六百石。[165]这里不言“爵吏而为县令”而作“爵吏而为县尉”,反映此类“吏”禄秩在六百石以下。“爵大夫而为国治”在“就为五大夫”后,参考《惠帝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五大夫与秩级六百石吏大体对应,[166]应指在中央担任秩级六百石以上吏。至于《境内》条与《法律答问》近似,不称“士大夫”而称“大夫”,应当注意阎步克的意见:战国的“士大夫”一词,并非是“士”与“大夫”的合称。“‘士’字是修饰‘大夫’的……‘士大夫’主要就‘大夫’而言,‘官人百吏’对应着原先的‘士’等级。”[167]这是很精当的分析,对于理解这里“大夫”与“士大夫”的关系,多有帮助。“士大夫”以上还有公卿一类。[168]阎步克又曾指出,“在战国史料中,我们考得了千石、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五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百石、五十石共9个秩级。……最高的是千石”。[169]这9个秩级,大致可分吏、官、令三类。[170]吏、官与令的分界同样在六百石。综上可知,“士大夫”实际是有“秩”的,当时大体为千石至六百石。“士大夫”与“官人百吏”以六百石作为等级分界。[171]


《史记》卷九八《傅靳蒯成列传》记靳歙在楚汉战争中:


略梁地,别将击邢说军菑南,破之,自身说得尉二人,司马、候十二人,降吏卒四千一百八十人。


别攻破赵军,得其将司马二人,候四人,降吏卒二千四百人。[172]


“吏卒”之“吏”高于卒,然与军官都尉、司马、候有所区分。按都尉、司马、候秩二千石、千石、六百石,“吏卒”之“吏”当为禄秩低于六百石的低级军吏。军官、军吏同样以六百石为分界。“吏民”“吏卒”之吏的称谓及界定习惯,或许可以上溯至战国“士大夫”“官人百吏”的官吏分层时期,是“官人百吏”发展的结果。


其三,“士大夫”既然属中高级官吏,与“官人百吏”同有禄秩,且以秩级为分界,又为何称爵而不称官?学者指出,“由商鞅变法时的‘吏禄’看,‘吏’群体已向上扩张到了千石左右,侵入了士大夫‘爵禄’的传统领地。秦统一的前夕,领取月俸的‘吏’进而跨入‘二千石’层次”。[173]“秦国商鞅变法后出现了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这个层次相当于昔日的大夫。……说明‘大夫’这个官职层次,也被‘吏职’取代了”。[174]这种情形下,《商君书》《荀子》《法律答问》等仍多使用“士大夫”“大夫”语。《商君书·境内》“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则税邑三百家”,提到入官为吏,在地方做县尉,另赐臣妾六人、钱五千六百;而在中央做士大夫,“掌管国家一种政务”,可享受三百户食邑的租税。《商君书·赏刑》“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175]又提到揭发同僚,不仅免于连坐,而且可获被揭发官吏的“官、爵、田禄”。“田禄”与《荀子·荣辱》“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可相参照,指获得相应田地耕种的租税。阎步克说:“战国士大夫当然也领取俸禄,但他们最终以晋身封君、占有田邑为安身立命之所,我觉得这依然有‘爵禄’色彩;同时日益普及中的俸禄则针对于‘官人百吏’,可称‘吏禄’。我们认为,先秦的年俸与汉代的月钱各有不同来源。年俸来自士大夫的封邑。”[176]一般而言,士大夫与封君在“爵禄”权益上,应存在不小的差距。尽管如此,“士大夫”依靠“爵秩”所获经济利益,依然较“禄秩”要丰厚得多。故此阶段,相对“官人百吏”,六百石以上官吏尚多称爵而不称官。


“农战”政策在确立“君—民”联结基础上,爵制自下而上由商鞅爵制向二十等爵发展,[177]禄秩自下而上也由官人百吏向士大夫、卿、公延伸。战国“士大夫”“官人百吏”分层,对“吏民”“吏卒”概念的出现、秦汉官民爵分界的形成,有直接影响。“吏民”“吏卒”之“吏”,指六百石以下的低级“吏”,是“官人百吏”发展的结果。而官、民爵分层以五大夫为分界,在战国秦汉应当没有调整。相关称谓及分界,均可溯源至战国“士大夫”“官人百吏”的官吏分层。[178]


那么,秦君对“官—民”层面的关系,又持怎样的态度呢?“士大夫”与“官人百吏”的划分,除显示二者分别以“爵”“官”为重以及依六百石形成禄秩分界之外,秦国还多用以对应中央与地方官吏(偏重地方佐官、属吏)。前引《商君书·境内》“爵吏而为县尉”“爵大夫而为国治”,《荀子·强国》“入秦……及都邑官府,其百吏……入其国,观其士大夫”,有所体现。此外,《商君书·修权》云:“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秩官之吏”以隐瞒下情、侵夺财利为特征,与“奸臣”相对,当指地方亲民之吏。而“秩官之吏”表述本身或即指“有秩吏”,在秦代属秩级三百石以下的少吏。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179]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是关涉任职优劣,官务处理的吏学手册。[180]其中,“为吏治官及黔首”是自题篇名,“为吏之道”是开篇出现之语,结合两篇的具体内容,“为吏”之“吏”偏向指“下层吏员”。[181]这些“吏”参与地方治理,广泛接触民众,应当就是前论与“士大夫”对言的“官人百吏”群体。


关于公卿大臣、士大夫等中央官吏,秦君限制他们影响、侵扰地方百姓。《商君书·垦令》云:


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182]


居处都城的中央大臣、士大夫,禁止前往地方闲居游逛,以免对民众产生各种影响。《垦令》复云:


声服无通于百县,则民行作不顾,休居不听。休居不听,则气不淫。行作不顾,则意必壹。意壹而气不淫,则草必垦矣。[183]


“声服”,王时润谓“淫声异服也”,[184]高亨按:“声服当作声技,技服形近而误。声即音乐。技即今语所谓‘杂技’”,“声服义不可通。服当作技,形近而误,或原作肢,借为技,肢误为服也。声者音乐也。技者技艺也,即今语所谓杂技也,如舞蹈及优人奏演等是也。”[185]这一解释,存在疑问。“声服”如为“淫声异服也”,不仅“无通于百县”,也不当行于国都才是。以“服”为“技”形近而误,或本作“肢”字,皆属改字为训,似应谨慎。而“技者技艺也”,在《商君书》中实际对应“技艺之士”“技艺之民”,是否“即今语所谓杂技也”,恐怕也需斟酌。又,于鬯案“服盖训法”,并引俞樾《尚书平议》以《尚书·盘庚》“先王有服”之“服”有“制”义,“制亦法也”,解“声服”为“声乐”。[186]从训诂学分析,“服”确有“制”义。不过,就《垦令》而言,“声服无通于百县”,涉及“行作不顾”“休居不听”两种情形,而非一种。“声乐”主要对应“休居不听”。实际上,“声服”用例,文献中固然少见,但并非没有。《管子·侈靡》有“然则人君声服变矣,则臣有依驷之禄”[187]语。《左传》“昭公元年”记:“三月甲辰,盟。楚公子围设服、离卫。叔孙穆子曰:‘楚公子美哉,君哉!’”[188]《国语·鲁语下》又提到:“虢之会,楚公子围二人执戈先焉。……今大夫而设诸侯之服,有其心矣。若无其心,而敢设服以见诸侯之大夫乎?将不入矣。夫服,心之文也。如龟焉,灼其中,必文于外。”[189]所记应为一事,侧重略有不同。《周礼·春官·都宗人》“正都礼与其服”,郑玄注“服谓衣服及宫室车旗”,《正义》“此皆以命数为差等”。[190]由此,“声”指乐声,“服”指服饰,可与“行作不顾,休居不听”分别对应。此言朝廷之声乐、服饰不得在地方传播,令民众闻见而竞欲侈靡。


秦廷对“官—民”层面中的地方官吏并不信任,注意通过统一政令、规范制度、强化效率等措施加强管理,以防范攫取私利行为的发生。《商君书·垦令》称:“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百官之情不相稽,则农有余日。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则农不敝。农不敝而有余日,则草必垦矣。”“宿治”,高亨以为“此言朝廷有事,马上就办”,“朝廷没有拖延的政务”。[191]疑义未安。这里,“官”“百官”更偏重指地方小吏。“宿治”一语又见《商君书·靳令》“以五里断者王,以十里断者强,宿治者削”,[192]以及《韩非子·饬令》“行法曲断,以五里断者王,以九里断者强,宿治者削”。[193]所言不是强调简政放权,而当如王先慎曰“此谓行法之速也”。[194]地方行政当依制度要求而高效运行,并规避地方小吏谋求私利的可能,以免民计民生受到侵扰。《垦令》又说:“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民平则慎,慎则难变。上信而官不敢为邪,民慎而难变,则下不非上,中不苦官。下不非上,中不苦官,则壮民疾农不变。壮民疾农不变,则少民学之不休。少民学之不休,则草必垦矣。”[195]“臣”,俞樾以为当作“官”。[196]这里强调君主确立明确而统一的制度,从而使处于“君—民”上下之“中”的“官”,“不敢为邪”。《垦令》所追求的,乃是“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迂者不饰,代者不更,则官属少而民不劳。官无邪则民不敖,民不敖则业不败。官属少,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矣”。[197]在划一、规范的制度之下,地方官吏不敢玩弄花样或变更旧制。因过失而致官事废弛者,也无法掩盖错误的行为。


阎步克在艾森斯塔得研究的基础上,于官阶制度的“运作考虑与身份考虑”层面,提出“服务取向”(service orientation)和“自利取向”(self orientation)概念。[198]他认为一般而言,“强悍的专制皇权与工具性的、‘服务取向’的官僚,往往同时出现;软弱的皇权与贵族化了的、‘自利取向’的官僚,往往同时出现”。[199]在君权强悍,“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的秦国,官吏的“服务取向”自然突出且典型。不过,《商君书·禁使》却说:“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200]“蔽”,《周礼·天官·小宰》郑注、《小尔雅·广言》皆曰“蔽,断也”。[201]官吏自作决定于千里之外,君主仅凭每岁上计,不足断定是非曲直,准确了解地方政情。而出现对这一状况的忧虑,源于“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202]国君与地方官吏看似共同治民,职责相连,然利益实相矛盾。《韩非子·孤愤》“万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之所公患也。……臣主之利与相异者也”,[203]主要探讨中央近臣的“自利取向”及君臣矛盾。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了秦对地方官吏“自利取向”的警惕。


由上言之,“士大夫”与“官人百吏”的划分,在秦国还多用以对应中央与地方官吏(偏重地方佐官、属吏)。就“官—民”层面的联结而言,君主既反对中央官吏影响、侵扰地方百姓,又对地方官吏并不信任,希望加强制度建设与运作管理,防范后者作奸谋私。在官僚组织“服务取向”明显突出的秦国,君主对官吏的“自利取向”仍多有顾忌及应对。



五 惠文王以降“农战”政策调适及“资人臣”“徕民”问题


商鞅变法举措,多为后世秦君所循。李斯上《谏逐客书》称“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至今治强”,[204]非全为夸饰之辞。不过,商鞅主政时曾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对太子犯法不予优客,“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205]“宗室多怨鞅”,以致孝公过世不久,即被告以谋反,而遭车裂之诛。那么,惠文王以后“农战”政策的推行,是否一仍其旧呢?学界以往很少从动态角度进行思考,[206]而多沿袭成说。相关认识主要来自众所周知的一则史料:《韩非子·定法》云“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207]然揆之当时政治情势,问题似非如此简单。


相较变法提倡及确立的原则,商鞅自身作为却在两个方面形成反差。《韩非子·诡使》云“而战斗有功之士贫贱,而便辟优徒超级”。[208]“便辟”即“便嬖”,指君主左右受宠幸的小臣。法家对“便辟”群体多予贬斥。《商君书·君臣》“民去农战而为之,或谈议而索之,或事便辟而请之,或以勇争之。故农战之民日寡,而游食者愈众”,[209]谈到与“农战之民”相对的三类游食者,其中就有“事便辟而请之”,指依靠国君宠幸小臣而请托求官的游士。然而,商鞅本身恰由此途径实现仕宦。不仅赵良批评“今君之见秦王也,因嬖人景监以为主,非所以为名也”,太史公也提到“且所因由嬖臣……卒受恶名于秦”。[210]这与《韩非子·和氏》“商君教秦孝公……塞私门之请”,[211]形成有趣的对照。此外,“农战”政策强调“君—民”联结,贬抑宗室大臣。商鞅自身却位极人臣,权势显赫。赵良有“君又南面而称寡人”[212]语。《战国策·秦一》“卫鞅亡魏入秦”章又记孝公病重,“疾且不起,欲传商君,辞不受”。[213]联系战国一度盛行的“禅让”政治思潮,所记或较为可信,[214]上述可视作对孝公晚年商鞅政治地位的重要反映。孝公殁后,人有说惠文王“大臣太重者国危,左右太亲者身危。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也。”[215]近似吊诡情形的出现,为商鞅之后的命运埋下了伏笔。


而当商鞅展开对秦宗室大臣的压制时,贵戚权臣自会不满尤甚。稍早进行的吴起变法,也曾着力打击宗室大臣。《韩非子·和氏》记吴起言楚“大臣太重,封君太众”,[216]《吕氏春秋·开春论·贵卒》又记“于是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皆甚苦之。荆王死,贵人皆来。尸在堂上,贵人相与射吴起”。[217]“贵人”,《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作“贵戚”“宗室大臣”:“故楚之贵戚尽欲害吴起。及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乱而攻吴起”。[218]此外,《史记》卷七九《范雎蔡泽列传》提到“吴起为楚悼王立法,卑减大臣之威重”,[219]《淮南子·泰族》称“吴起为楚减爵禄之令,而功臣畔矣”。[220]先后出现的表述有“大臣”“封君”“贵人”“贵戚”“宗室大臣”“功臣”等多种,不仅涉及宗室、贵戚,也提到了大臣、功臣。


关于商鞅变法,《秦本纪》曰:“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221]《商君列传》作:“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222]两次均提到太子犯法事,“自于贵戚”又作“自上犯之”。太子即为贵戚的总代表。学者考订“太子犯法当在秦孝公十六年”。[223]太子不可施刑,太子傅公子虔被处以劓刑。[224]从司马迁的记叙中不难看出,变法遭遇各方势力阻挠时,太子集团最有能力向商鞅发起挑战,是反对力量的代表。而集团领军人物是太子傅公子虔。值得注意的是,公子虔本人又是秦公子,具有“宗室+大臣”的身份特征。赵良批评商鞅“君又南面而称寡人,日绳秦之贵公子……公子虔杜门不出已八年矣。君又杀祝懽而黥公孙贾”,[225]树敌甚多。所谓“日绳秦之贵公子”,当以公子虔为代表,下文“公子虔杜门不出已八年矣”并有呼应。我们看到,待惠文王即位,诬鞅谋反而率先发动攻击者,恰恰是公子虔的党羽势力:“后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226]“及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怨鞅”“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中,[227]“宗室”“宗室贵戚”当主要指公子虔等人。《商君列传》最后称“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228]相关反攻是得到惠文王支持的。相较以往“秦惠王与商鞅之间并没有太深的积怨”的认识,[229]《战国策·秦一》“且夫商君,固大王仇讐也,愿大王图之”[230]的表述,仍须留意。


新君即位,原太子集团公子虔等人已获胜利。秦政此后应有所变化,秦策也应有所调整。爵制即为一例。商鞅爵制向二十等爵发展过程中,秦至惠文王始称王,爵制序列却并未在士、大夫、卿爵基础上进而出现公爵,而使用了“侯”号并有分封。这与商鞅爵制依军功拜赐的原则有异,多是因亲封君传统的恢复与体现。[231]商鞅“农战”政策下被压制之宗室大臣势力,有了恢复与发展。贾谊《过秦论》虽言“延及孝文王、庄襄王,享国日浅,国家无事”,[232]然本纪对二君即位的有限记录,仍透露出较孝公执政时有所不同的信息:


孝文王元年(前250),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


庄襄王元年(前249),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于民。[233]


两则史料彼此对照:“赦罪人”即“大赦罪人”,“褒厚亲戚”与“施德厚骨肉”相对,“驰苑囿”与“布惠于民”有关。可以看到,首末所言均偏重民,中间特别提到“先王功臣”和“骨肉”“亲戚”两类群体,将此与孝公“于是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举措并观,反映惠文王、庄襄王对宗室大臣的重视与依靠。这是对商鞅“君—官—民”政治结构的重要调适。[234]战国末期,郑国为韩入间,作渠疲秦,后被发觉,《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称“秦宗室大臣皆言秦王”,“请一切逐客”。[235]


伴随着惠文王以降相关势力重振,“农战”政策遭遇新的状况。问题之一是权臣窃夺胜果。《韩非子·初见秦》初步指出:


是故秦战未尝不剋,攻未尝不取,所当未尝不破,开地数千里,此其大功也。然而兵甲顿,士民病,蓄积索,田畴荒,囷仓虚,四邻诸侯不服,霸王之名不成,此无异故,其谋臣皆不尽其忠也。[236]


“农战”政策推行后,秦兵强天下,军事优势明显,在与关东诸国作战中夺取了大片疆土。不过,这些胜利未能使国内民生改善,也未在对外关系上转化为强力的政治资本。个中缘由,在于“谋臣皆不尽其忠”。后文具体列举了四次“失霸王之道”。一为鄢郢之战后,有望一举灭楚,“是一举而霸王之名可成也,四邻诸侯可朝也。而谋臣不为,引军而退,复与荆人为和”。二为昭襄王时,秦击败诸侯联军,进围大梁,“而谋臣不为,引军而退,复与魏氏为和”。三为“穰侯之治秦也,用一国之兵,而欲以成两国之功”。[237]最后,该篇还谈到长平之战及邯郸之围,“大王垂拱以须之,天下编随而服矣,霸王之名可成。而谋臣不为,引军而退,复与赵氏和”,“乃取欺于亡国,是谋臣之拙也”。[238]面临重大决策之时,秦“臣”未以国家利益为重。


《韩非子·定法》所论更为直接:


公孙鞅之治秦也……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239]


“农战”政策已使秦国富兵强。不过,这些成果没有被用于推进国家实际发展,而更多地被张仪、甘茂、穰侯、应侯等“人臣”窃取,成为经营私利的资本。“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帝业由此被一再推迟。解决之道,韩非认为在重“法”之外,还应重“术”“以知奸”,用“术”控御大臣。从孝公、惠文王至孝文王、庄襄王,秦对宗室大臣,经历了普遍压制、逐步纳入“君—民”秩序,到恢复倚重、承认其地位作用,再至考虑以“术”加强控驭的过程。“君—官”层面的调适及波动,在秦王政、始皇帝与二世不同阶段还将继续发生与发展。


《韩非子·定法》复云: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240]


此“商君之法”不见于今本《商君书》。《商君书·境内》作“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241]《定法》详于为官秩级,《境内》综述诸种权益,而兼及为吏。“乃得人兵官之吏”句,高亨引朱师辙说“得人当作得入”,并认为“兵指军队。官指行政衙门”。[242]仝卫敏认为“意即拜爵后才可以在军队中担任官吏”。[243]按“兵官”见于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库法》“邑啬夫与兵官之吏啬夫、库上帀、库吏□□□善时为之”(八四四、八四五),[244]整理小组注:“邑啬夫当指县或乡的主管者……吏啬夫之称见《管子·君臣上》,但此处之‘吏啬夫’也可能应读为‘吏、啬夫’,即吏与啬夫之意。”[245]从岳麓书院藏秦简、张家山汉简律文表述看,“吏啬夫”或当作“吏、啬夫”,而与库工师、库吏并列。“兵官”不宜断读,指军事组织机构。《汉书》卷七四《魏相传》“今(霍)光死,子复为大将军,兄子秉枢机,昆弟诸壻据权势,在兵官”,[246]《续汉书·礼仪志下》“大丧”条“群臣百官罢,入成丧服如礼。兵官戎。三公、太常如礼”,[247]《晋书》卷二四《职官志》“武帝甚重兵官,故军校多选朝廷清望之士居之”,[248]材料时代稍晚,也均以“兵官”为一词,指军事组织机构及军官军吏。此外,“兵吏”是秦及汉初诏书中的常用语汇。秦初并天下,秦王政令丞相、御史议帝号,称“……魏王始约服入秦,已而与韩、赵谋袭秦,秦兵吏诛,遂破之……燕王昏乱,其太子丹乃阴令荆轲为贼,兵吏诛,灭其国。齐王用后胜计,绝秦使,欲为乱,兵吏诛,虏其王,平齐地”。[249]文帝后二年(前162)诏,称匈奴“驱保塞蛮夷,令不得居其故,陵轹边吏”,而“边臣兵吏又不能谕吾内志,以重吾不德也”。[250]“兵吏”为“兵官之吏”之省。由此而言,商鞅变法以军功入官为吏,最初主要对应军事系统职官。不过,《商君书》涉及者还多简作“官爵”,《韩非子·定法》本详于军功入仕一项,也未作区分界定,推想军功入仕虽以“军职”为基础,但很快扩展至日常行政职官系统。就《定法》全篇主旨而言,上引本例举以证商鞅、申不害“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然从一侧面揭示出,军功任官对“官—民”层面、日常行政系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251]


自惠文王以后,特别至昭襄王统治时期,列国战争规模扩大,战事频率增加,持续时间延长,对兵员需求也愈来愈多。战国后期,随着秦领土扩张,关中秦民不断以“赦罪人迁之”“募徙”“赐爵”等方式,向“新地”迁移,[252]影响秦国故地农业生产,进而冲击农、战平衡关系。《商君书·徕民》云“夫秦之所患者,兴兵而伐,则国家贫;安居而农,则敌得休息。此王所不能两成也”。[253]原有“农战”政策由此面临“君—民”层面的考验。如何调动民众而不影响农、战关系,是统治者需加考虑的问题。“徕民”之策,由是而出:


今秦之地……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秦之所与邻者三晋也……彼土狭而民众……今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此必与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所恶也。然则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矣。……今以故秦事敌,而使新民作本……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刍食。[254]


此出《商君书·徕民》。唐人杜佑云:“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民,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255]认为“徕民”施行于商鞅时期。这一判断曾经对后世影响很大,然而近代以来已被质疑。学界对成篇时代综合考订后,意见较为一致,倾向于昭襄王晚期。[256]


“徕民”策提出的具体背景,有几点值得注意。惠文王至昭襄王中期,秦在东进兼并战争中,曾实行“取其地而出其人”政策。[257]一般推测,这“与被占领地区人民反抗情绪特别强烈有关”[258],“体现新占领区居民与秦人极端敌对的情绪”。[259]《徕民》有云:“若此而不服,秦能取其地,而不能夺其民也。”[260]至昭襄王晚期,穰侯魏冉、应侯范雎先后主政,是时战争规模不断扩大,秦对外作战大量杀伤敌人,“毋独攻其地,而攻其人也”[261]。《徕民》提到“周军之胜。华军之胜、秦斩首而东之。……而吏犹以为大功,为其损敌也。”[262]不过,胜利的代价过于高昂。这也导致秦民伤亡与农业荒废:“秦所亡民者几何?民客之兵,不得事本者几何?”欲实现“能夺其民”,又冀望“民无一日之繇,官无数钱之费,其弱晋强秦,有过三战之胜”,“徕民”之策恐怕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


“徕民”实际推行的情形,前引杜佑《通典》及《新唐书》卷二一五上《突厥传上》“又以秦地旷而人寡,晋地狭而人夥,诱三晋之人耕而优其田宅,复及子孙,使秦人应敌于外,非农与战不得入官”,[263]皆以为确切无疑。[264]不过,也有学者认为,限于各种客观条件,此策最终并未付诸实践。[265]鉴于《商君书》以外的直接材料有限,这里更关注措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自春秋末起,各国社会已成为非常流动的社会”,“各国的人民正在大流动之中,因而可随各国政治的善否,可来可去”。[266]《徕民》在“今使复之三世,而无知军事”前,有“今王发明惠,诸侯之士来归义者”[267]语。东方民众西向投秦,是当时存在的现象。[268]而三晋在官制、法制上与秦更为接近,加之地狭人众,应有相当数量人口流入关中。


秦王政初年,吕不韦被尊为相邦,“亦招致士,厚遇之,至食客三千人”。[269]待吕不韦因受嫪毐谋反事牵连,“饮鸩而死”,本纪记“十二年,文信侯不韦死,窃葬。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270]舍人群体在秦人外,包括各国人士。[271]《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云“结子楚亲,使诸侯之士斐然争入事秦。作《吕不韦列传》第二十五。”[272]当时已为客卿的李斯,此前也曾为吕不韦舍人。有鉴于此,这里却以“秦人”“晋人”为别,反映出三晋民众入秦依托私门的状况,较他国突出。思考“徕民”政策施行的可能性,也可从中获得启示。王子今结合《徕民》篇内容指出:“‘徕民’政策是在秦统一战争中提出并得到实施”,而“‘出其人’、‘归其人’史例后来不再出现,或许体现了‘徕民’政策的逐步成功。”[273]



六 吕不韦、《吕氏春秋》与“农战”政策波动


秦惠文王以来“君—官”层面的波动,至秦王政初年发展至新阶段。吕不韦执政期间,是商鞅“农战”政策面临最大调整的时期。前引《韩非子·初见秦》《定法》已言惠文王时张仪、武王时甘茂、昭襄王时魏冉、范雎等权臣势力增长,并在国家对外扩展中谋取私利。由于论议者所处历史时段的原因,没有涉及此后事件。《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记:


年十三岁,庄襄王死,政代立为秦王。……吕不韦为相,封十万户,号曰文信侯。招致宾客游士,欲以并天下。李斯为舍人。蒙骜、王、麃公等为将军。王年少,初即位,委国事大臣。[274]


我们此前指出:庄襄王三年五月丙午卒,秦王政即位。吕不韦继续执政,权势日增。本纪不言秦王欲并天下,而言“吕不韦为相……招致宾客游士,欲以并天下”。“李斯为舍人”,乃为吕不韦舍人。依秦任举将帅传统,“为将军”之“蒙骜、王、麃公等”,也当主要由吕不韦所拔选。庄襄王时,蒙骜、王等已负责对外领兵作战,反映在吕不韦连续主政下,秦王政初年相、将权力构成保持了延续性。文末所谓“委国事”之“大臣”,正指吕不韦。[275]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秦客卿造谓穰侯“秦封君以陶,假君天下数年矣”,[276]《战国策·秦三》作“藉君天下数年矣”。[277]《战国策·秦五》载甘罗与张唐对话“应侯之用秦也,孰与文信侯专?”“应侯不如文信侯专”。[278]而吕不韦不仅“封十万户”,[279]还谋求“攻赵以广河间”。《战国策·秦五》记吕不韦“使刚成君蔡泽事燕三年,而燕太子质于秦。文信侯因请张唐相燕,欲与燕共伐赵,以广河间之地”。在甘罗的斡旋之下,“赵王立割五城以广河间,归燕太子”。[280]此外,秦兵器题铭还出现:


三年相邦吕不韦造。上郡叚(假)守定,高工龠丞甲(申)工□(正面)徒淫(背面)[281]


七年相邦不韦造,叁川左工丞、工□[282]


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宣,东工守文,丞武,工极。成都(正面)蜀东工(背面)[283]


秦郡兵器,向来实行郡守监造之制,题“〇年〇郡守〇造”。唯吕不韦以相邦执政时,地方诸郡兵器题吕不韦监造。稍后崛起的嫪毐更被“封为长信侯。予之山阳地,令毐居之。宫室车马衣服苑囿驰猎恣毐。事无小大皆决于毐。又以河西太原郡更为毐国”。[284]故“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在秦王政初年依然发展,并呈加剧之势。


商鞅“农战”政策着力塑造“农战之士”,对“商贾之士”排斥压制。《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实际秉承这种精神:“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285]此强调“导其民者,先务于农”;甚至连倡导初衷“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也与《商君书》颇为近似;末尾并用“民舍本而事末”排比再三,以揭旨味。前论商鞅及其学派反对弃农从商,《上农》“野禁有五:……农不敢行贾”[286]同样涉及。至于《上农》所谓“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贾攻货。时事不共,是谓大凶”,[287]似乎不应如有些学者理解为“也鼓励工商”,并将之作为秦国此前未曾采取、而属吕不韦与秦王政格格不入的政策之一。[288]前引《商君书·弱民》有“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对商贾的实际社会贡献,已有承认。循此脉络,《上农》所言并非新见。不过,这里仍要看到,吕不韦本人正是“往来贩贱卖贵,家累千金”的富商大贾,而且“是中国历史上以个人财富影响政治进程的第一人”,“以富商身份参政,并取得非凡成功,就仕进程序来说,也独辟蹊径”。[289]上农除末的“农战”推行者,不仅以末求富,而且由商问政。产生的示范作用,十分特别,不应忽视。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提到:“乌氏倮畜牧……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寡妇清……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290]按嬴政即位至秦并六国的二十六年,一般称秦王政:统一之后议帝号,称皇帝(后人称始皇帝、秦始皇帝,甚至称秦始皇、始皇)。不过,《史记》数处应作“秦王政”者,书作了“秦始皇帝”。《史记》卷五《秦本纪》“五月丙午,庄襄王卒,子政立,是为秦始皇帝”,乃用后来名号代指。《史记》卷二七《天官书》“秦始皇之时,十五年彗星四见,久者八十日,长或竟天”,[291]属追记,而以后来名号泛称之。《史记》卷七九《范雎蔡泽列传》“卒事始皇帝,为秦使于燕”,[292]与《战国策·秦三》“蔡泽见逐于赵”章,[293]史源相近,情形同前。《战国策·秦五》“文信侯欲攻赵以广河间,使刚成君蔡泽事燕三年,而燕太子质于秦。文信侯因请张唐相燕”,[294]《史记》卷七一《樗里子甘茂列传》记作“秦始皇帝使刚成君蔡泽于燕,三年而燕王喜使太子旦入质于秦。秦使张唐往相燕”。[295]严格意义上,这些均当书作“秦王政”。《史记》卷七八《春申君列传》记楚考烈王去世,李园发动棘门之变,杀死春申君,拥立楚幽王,“是岁也,秦始皇帝立九年矣”,[296]及《白起王翦列传》《蒙恬列传》所记,均当作“秦王政”。由此言之,乌氏倮、巴寡妇清以富商大贾身份得嬴政礼遇事,也可能发生在秦王政时期。《史记会注考证》引中井积德曰:“虽称始皇帝,而是事盖在未并吞之时,故军兴有资于其力也,非徒嘉其富厚。”[297]《吕氏春秋译注》认为“这些事都发生在吕不韦执政时期”,“无疑是吕不韦鼓励工商的经济政策带来的结果”。[298]“军兴有资于其力”的提法,启人思考。倘若上述推断可取,二人可能直接提供“马牛”“丹”等军用物资,或以富厚财力,使“军兴有资于其力”。这类富商与国家发生密切联系,在帝国建立前已然出现,是否与吕不韦执政存在联系,也值得考虑。


“游宦者”“游宦之民”“游宦之士”,是与农战之士、农战之民对称的群体。《韩非子·和氏》“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阵”,[299]又将“浮萌”“游士”与农战者对言。投寄私门而求官避役,秦国向不鼓励。而吕不韦却在秦地聚集了罕有的舍人群体。他因战国四公子“皆下士喜宾客以相倾”,“以秦之强,羞不如,亦招致士,厚遇之,至食客三千人”。[300]除了欣羡仿效、着意攀比之外,本纪“招致宾客游士,欲以并天下”,表明这一行为浓厚的政治意味。吕不韦由此构建了“一个实力可观的人才群体”,“凝聚在一起,至少保持着比较密切的关系”,而吕不韦去世时“‘窃葬’事的发生,暴露了这一集团的存在”。[301]“一字千金”之典,后人习引高诱《吕氏春秋序》“暴之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有能增损一字者与千金”。[302]然而,“有能增损一字者”句,《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实作“延诸侯游士宾客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303]显示出对所聚人才的自信自得。除了顾问谋议之外,他们具有相当的政治影响:“王欲诛相国……及宾客辩士为游说者众,王不忍致法”,[304]“岁余,诸侯宾客使者相望于道,请文信侯。秦王恐其为变”。[305]招聚“游宦者”“游宦之民”“游宦之士”并开展政治活动,与商鞅“农战”政策的理念,同样背离。


吕不韦执政时期,秦在政治、军事、经济诸方面对东方六国形成强大战略优势。帝业前景较为光明,政策探索提上日程。吕不韦汇集宾客撰写《吕氏春秋》一书,就有这样的政治考虑。“农战”政策崇尚法术之士,排斥“《诗》《书》辩慧者”等儒士群体。《韩非子·和氏》并有“商君教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306]语。不韦本传“乃使其客人人著所闻”,[307]高诱概括为“不韦乃集儒书,使著其所闻”。[308]“儒书”一语,或有讹误。《意林》注“吕不韦,始皇时相国,乃集儒士为……”,[309]《北堂书钞》引《吕氏春秋序》作“吕不韦为相国,乃集儒士为……”,[310]《太平御览》引《吕氏春秋》作“吕不韦为秦相国,集诸儒,使著其所闻”,[311]《礼记·月令》孔颖达疏“按吕不韦集诸儒士,著为十二月纪”。[312]这些记述较为一致,参与群体以儒士为多。


就具体篇章内容而言,徐复观称《吕氏春秋》“里面的政治思想,乃是以儒家为主,并可谓摄取了儒家政治思想的精华。而在泛采诸子百家之说中,独没有采用法家思想”,“在吕不韦的三千门客中,实际是以儒、道、阴阳三家为主干,并且是由儒家总其成的一部著作”,[313]“《吕氏春秋》全书,系统合儒、道、墨、阴阳四家思想而成;因含有反对秦国当时所行法家之治的深刻意味,故一字不提法家”,“全书援引各家学说,广博丰富,独无一言援引当时盛行的法家之言,其用心可以概见”。[314]其中,“独没有采用法家思想”,“故一字不提法家”,“独无一言援引当时盛行的法家之言”,所言略显绝对。《汉书》卷三〇《艺文志》明确提到“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见王治之无不贯”,[315]《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先识览·正名》及《审分览》八篇均吸收了法家“法”“术”“势”三派中的一些学说。只不过,如《艺文志》置“兼儒、墨”于“合名、法”之上,《吕览》全书强调德治为主、赏罚为辅的政治方针。因是之故,清人陈澧言诸子之书中,“《吕氏春秋》多采古儒家之说,故可取者最多”。[316]郭沫若说“《吕氏》书中的关于政治理论的系统大体是因袭儒家”。[317]缪钺指出“吕不韦宾客兼备诸家,而儒、墨、道三家之徒尤盛,故吕书中采三家学说及记诸先师言行者最多”。[318]杨宽提到“《吕氏春秋》从巩固统治出发,在政治上偏重采用儒家学说”。[319]张双棣等归纳为“《吕氏春秋》的政治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以被改造了的道家思想为基础,兼采各家对它有用的成分融合而形成的吕氏独特的政治思想”。[320]此外,佐藤将之、李锐认为“《吕氏春秋》在综合了老子、庄子等的德,和儒墨的义之后,提出以理义来治国”。[321]


王充云:“《吕氏》《淮南》,悬于市门,观读之者,无訾一言。……《淮南》《吕氏》之(文)〔不〕无累害,所由出者,家富官贵也。……观读之者,惶恐畏忌,虽见乖不合,焉敢谴一字?”[322]前引“一字千金”事例,东汉高诱又言“时人无能增损者。诱以为时人非不能也,盖惮相国畏其势耳”,[323]“无敢增损一字者,明畏不韦之势耳”。[324]循此线索,宋人高似孙谓“不韦何为若此者也。不亦异乎?……此所以讥始皇也”,明人方孝孺分析所著诸篇,以为“切中始皇之病”。[325]钱穆提到,“方孝孺亦称其书诋訾时君为俗主,至数秦先王之过无所惮。……余疑此乃吕家宾客借此书以收揽众誉,买天下之人心。俨以一家春秋,托新王之法,而归诸吕氏。……当时秦廷与不韦之间,必有猜防冲突之情,而为史籍所未详者”,[326]郭沫若也说“读《吕氏春秋》,你可以发觉它的每一篇每一节差不多都是和秦国的政治传统相反对,尤其和秦始皇后来的政见和作风作正面的冲突”。[327]张双棣等学者认为“《吕氏春秋》提出了以德治为主以赏罚为辅的方针。这是对当时在秦国根深蒂固的法家思想的针锋相对的挑战”。[328]缪钺更径言“不韦思想,兼崇儒道,对于秦国政治,诸多不满。……吕不韦在政治上有一种抱负,欲兼采儒道之长,改革秦国专尚刑法之弊。……吕书中颇有讴歌禅让之言……惟吕书论及治国之理、君人之道,态度如此鲜明,必深触始皇之忌”。[329]秦国儒士抑或法术之士先后活跃背后,乃是吕不韦与秦王政政治斗争的呈现与反映。


吕不韦主政为统一奠定基础,同时也呈现出新问题:大臣势力膨胀突出,“君—官”关系失衡;富商身份参政;招聚游士,壮大私门;提倡儒学,反对法术。秦王政亲政,粉碎嫪毐政变,褫夺不韦相权,大力巩固君权,“农战”政策波动后复摇摆向前。



七 “事皆决于法”“外攘四夷”:始皇帝前后期政治的两次转向


秦王政二十六年(前221),秦并六国,完成了统一帝业,嬴政立号为皇帝。“农战”政策由商鞅肇创,不断发展向前,至此完成了政治目标。帝国建立后,“农战”政策开始在一统政治体下寻求转向。始皇帝、秦二世的举措变动,影响着帝国兴衰的历史走向。旧有探讨往往将帝国建立后始皇帝至二世的政治理念综而论之,[330]略显宽泛。下面注意依历史发展进程,划分为更细致的阶段。


劳榦提到“秦始皇仍然多少受到吕不韦的影响。吕不韦希图兼容并包,秦始皇初期的政策似乎也多少有些兼容并包的企图”。[331]此就秦统一后所行制度有东方六国因素而论。萧公权还具体指出“然吕氏书中有一端非为秦发,而旋为始皇所采用者,则五德终始之说是也”。[332]萧氏意在表达,邹衍说为吕氏所袭,秦水德而王的政权理论根据“即本之吕氏”。按《吕氏春秋》以十二纪居首,内容最为重要。“十二纪的首篇,和《礼记·月令篇》相同,它是战国后期阴阳五行家为即将出现的统一王朝制定的行政月历。”[333]该书对秦统一后采用阴阳五行学说可能产生了一定影响。[334]此外,秦王政令丞相、御史议帝号,众大臣称“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之罘刻石作“义诛信行,威旁达,莫不宾服”,会稽刻石作“义威诛之,殄熄暴悖,乱贼灭亡”。[335]“虎狼”之秦在宣述发动兼并战争因由时,特别使用了“义”“义兵”语。相应的,之罘刻石称“六国回辟,贪戾无厌,虐杀不已”,会稽刻石更称“六王专倍,贪戾慠猛,率众自强。暴虐恣行,负力而骄,数动甲兵。阴通间使,以事合从,行为辟方。内饰诈谋,外来侵边,遂起祸殃”。[336]六国完全被划入非正义一边。柯马丁提到“在铭文文本理想化的历史叙述中,武力征服自始至终都表现为惩罚性的,而非攻击性的远征:铭文的字里行间回荡着,不是暴力带来了统一,而是源自正义的合法性——确切地说,是政治正义、道德正义,而不是法律正义”。[337]我们发现,“义兵”思想及用法不见于《商君书》《韩非子》,也非始皇帝独创,而习见于《吕氏春秋》。在《吕氏春秋·孟秋纪·荡兵》《振乱》《禁塞》《怀宠》,《仲秋纪·论威》《简选》,《孝行览·长攻》诸篇中,“义兵”一语多次出现并得阐说。[338]秦对兼并战争的合法性包装,某种程度上借鉴了《吕氏春秋》。[339]


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思想的推行在秦国是一以贯之的,区别主要在于执行的程度差异。而“法”与“术”也是一以贯之的,差别主要在不同阶段的侧重程度。相对吕不韦及《吕氏春秋》提出的政治思路,帝国建立后的政治军事体制及治理思想,对法家学说着力强调。始皇帝在作制垂范上,不期而然地面临与当年商鞅类似的形势。“当时法家有讲究‘法’‘术’‘势’三派。《吕氏春秋》对这三派也是有所选择的。它忽视‘法’而重视‘术’和‘势’。”[340]而始皇帝对商鞅重“法”的一面,尤为重视,实践突出。这个意义而言,始皇帝重走商君路。《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于是急法,久者不赦”[341]中,无论“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还是“急法,久者不赦”,都较为切合商鞅的思想主张。丞相李斯言“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342]“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343]会稽刻石称“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344]及侯生、卢生评论始皇帝“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345]这些反映出帝国核心政治理念的施行面貌。始皇帝执政,呈现出以“法”为主、为重的特征。


始皇帝重视“君—民”层面的联结。除了琅邪刻石“皇帝之功……黔首是富。忧恤黔首,朝夕不懈……黔首安宁”、之罘刻石“皇帝哀众……振救黔首”一类偏重“皇帝—黔首”的表述外,李斯廷议有“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语;[346]“望夷之变”中,二世曾向赵高婿阎乐要求“愿与妻子为黔首,比诸公子”。[347]这与惠文王以来权臣势力的发展呈现出一定的差异。[348]商鞅第二次变法的重要内容是推行县制,始皇帝“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商鞅“平斗桶权衡丈尺”,始皇帝“一法度衡石丈尺”。实施的先后次序,也相接近。著名的商鞅方升左侧原刻“十八年,齐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一为升”,[349]至此在底部加刻“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的统一度量衡诏书。因此,郭沫若说“始皇之法多沿商鞅,兵制刑名固不用说,就是度量衡的统一也是以商鞅之法为标准的”。[350]至于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与始皇焚去《诗》《书》、以吏为师,也可对照。


不过,统一毕竟已经完成。相关政策转型,乃时势所趋。我们认为,始皇帝统治前期与后期的政治规划是存在差别的。前期注重守成,后期继续开边。具体而言,廿六年(前221)至卅二年(前215)碣石刻石为始皇帝前期,卅二年北击匈奴至卅七年(前210)为始皇帝后期。后世汉武帝与之有类似处。武帝北击匈奴,征伐四夷,并于元封年间举行封禅,宣告了汉家政治的成功盛德。在此之后,刘彻也面临转入“守文”还是继续征伐、控制“西北外国”的选择。[351]他本人曾一度倾向于“守文”,随后坚持用兵,晚岁有所中止。至昭宣世,相关进取之业获得承继,并有发展。[352]


下文探讨,注意将始皇帝统治分为前后两期。这里首先分析始皇帝前期的“农战”政策转型。


始皇帝前期对“农战”政策有所调整,帝国依然以农为重。琅邪刻石云“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353]李斯议行焚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354]还将“农”“工”百姓与“士”并举谈论。随着战争结束,始皇帝明确对和平的守护,表示不复征伐。除坚持郡制,不立诸侯,所谓“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355]“郡县城,销其兵刃,示不复用。使秦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功臣为诸侯者,使后无战攻之患”[356]外,始皇廿八、廿九年刻石还多次表达致力和平、不再兴兵的意向。琅邪刻石作“黔首安宁,不用兵革。六亲相保,终无寇贼”,东观刻石作“阐并天下,甾害绝息,永偃戎兵”。[357]太史公交代撰作《秦始皇本纪》的缘由,也特别提及“销锋铸,维偃干革”。[358]此为“农—战”一面。


帝国建立后,始皇帝对大臣利益仍多予考虑。二世时,李斯于狱中上书称,秦不仅在统一前夕“尊功臣,盛其爵禄”,统一后依然“尊大臣,盛其爵位,以固其亲”。[359]此表述又见北京大学藏汉简《赵正书》,作“尊大臣,盈其爵禄”(一一、三一),“尊大臣,盈其爵禄,以固其身者”(三四)。[360]赵高议诛大臣,也提到“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贵人也,积功劳世以相传久矣”。[361]章太炎谓“世以秦皇为严,而不妄诛一吏也”。[362]


“君—官”之外,再看“君—民”层面。始皇帝前期最后一次出巡,“刻碣石门”,文辞有“地势既定,黎庶无繇,天下咸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363]表示爱惜民力,欲使百姓安居。李斯狱中上书有“缓刑罚,薄赋敛,以遂主得众之心,万民戴主,死而不忘”[364]语,《赵正书》作“(缓)刑罚而薄赋敛,以见主之德,众其惠,故万民戴主,至死不忘者”(三六、三七)。[365]这些表述以往常被忽视,对于理解帝国初期的“君—官”“君—民”联结,或有帮助。[366]


随着始皇卅二年秦北击匈奴,略取百越,开展南北拓边,统治转入后期,帝国进入“外攘四夷”[367]阶段。秦王政廿六年东破六国至卅二年之前,帝国北部边界情况大体为“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368]秦“在河套附近地区的边境界限,应与战国时代的赵国相同”,以阴山(今乌拉前山和大青山)南侧赵武灵王长城为界。[369]南部边界自王翦南征百越,秦军分五路,驻守在与越人相接触的地带,以南岭、武夷山为界。[370]“三十二年,始皇之碣石”后,复“巡北边,从上郡入”,[371]显然有视察北边,抚慰士卒之意。本纪还提到燕人卢生“因奏录图书”,出现“亡秦者胡也”[372]语。当年,蒙恬率三十万大军北击匈奴,略取河南地。[373]次年,在南边原驻军基础上,[374]“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375]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与之同时,“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376]此后,適戍南北边与构筑军事工事仍在持续:“三十四年(前213),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三十五年(前212),“益发谪徙边”。三十六年(前211),“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377]可以看到,相关动员组织一直进行,成为始皇帝后期统治的常态。这一阶段,秦拓边呈现出鲜明特征,惜既往似多未予揭示,那就是:南北并重,同步开展。


这种政治转向的历史动力来自哪里呢?此恐非决定于秦国奖励耕战的社会结构,而与秦统一之后的历史惯性及君主帝业追求的政治理念变动有关。需要指出,“天下”观念随历史发展,前后有所变化。秦统一初涉及的“天下”,如统一度量衡诏版“尽并兼天下诸侯”、《史记》卷一六《秦楚之际月表》“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378]所云,主要指包括秦在内的战国七雄,也就是《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卒并诸夏”之“诸夏”。[379]这种情形并延续至汉初,“孝文即位,将军陈武等议曰:‘南越、朝鲜自全秦时内属为臣子,后且拥兵阻阸,选蠕观望。……宜及士民乐用,征讨逆党,以一封疆。’”对此,文帝开言即道“朕能胜衣冠,念不到此”。[380]至始皇卅二年(前215)以降,秦北伐匈奴,南越五岭,“天下”大致扩展至包括北边河南地、南边桂林、南海、象郡等原为蛮狄所据的新占领区域。[381]秦应是在“尽并兼天下诸侯”的“天下—诸侯”范畴之上,进而冀望扩展为“天下—诸侯·蛮夷”的新秩序。[382]于上述举措“皆有力焉”的李斯在狱中上书时,将之作为自己参与兼并六国外的第二项功绩。具体表述作“地非不广,又北逐胡、貉,南定百越,以见秦之强”,[383]北大藏汉简《赵正书》作“地非不足也,北驰胡幕,南入定巴蜀,入南海,击大越,非欲有其王,以见秦之彊者”(三三、三四)。[384]南北拓土,“外攘四夷以安边竟”,秦在扩展疆域、驱逐敌国的同时,更进一步在政治上彰显帝国功业之伟。


秦帝国直道、阿房宫等大型工程的修建、营作,始自始皇三十五年,[385]同属始皇帝统治后期。因为骊山陵墓的持续建造,集中京师的隐官、徒刑之人达70余万,北伐匈奴以30万计,长驻南边以50万计,加之不断谪戍、募徙的民众,总规模当在150万以上。此较秦统一前夕战略决战时所动员民众规模,还要略高。加之帝国幅员广阔,供输补给成本远超先前,赋敛调发愈加繁重,农业及民众生计由此受到严重影响。始皇帝后期唯一一次东巡,刻石会稽,偃武兴文、黔首安居的宣言,已不复出现。《淮南子·人间》“当此之时,男子不得修农亩,妇人不得剡麻考缕,羸弱服格于道,大夫箕会于衢,病者不得养,死者不得葬”[386]一类著名议论,汉及后世颇为习见。不过,被猛烈抨击之秦帝国“头会箕敛”及始皇帝“暴政”,甚至“焚书坑儒”等行为,实际主要发生在始皇帝统治后期。


后一阶段的“外攘四夷”,实际将已逐渐转向和平建设的“农战”政策重新推入战国。不过,昔日“农—战”间的充分结合,这时却无法实现。战国时期,秦与六国攻战,一方面可获取土地财富,以奖赐军功;另一方面又可吸引六国民众入秦,提供农作方面的补充。然此种做法在帝国阶段对匈奴、百越用兵时,均遇困境。无论攻战所获资源,还是招揽外族入秦,皆无法实现原有“农战”政策的平衡与调节。太史公云“秦二世宿军无用之地,连兵于边陲”,“结怨匈奴,祸于越”,[387]相关情形实际始于始皇帝统治后期。由此言之,“农战”之“战”,不逊往昔,而无民可徕;“农战”之“农”,赋役日重,而民入山林。曾经的“君—民”联结,开始面临严峻局面。


晁错曾经有这样的著名议论:“凡民守战至死而不降北者,以计为之也。故战胜守固则有拜爵之赏,攻城屠邑则得其财卤以富家室,故能使其众蒙矢石,赴汤火,视死如生。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天下明知祸烈及己也。”[388]结合上述具体分析,所言实际指向及揭示的状况所在,由此可以获得重新的认知。



八 始皇帝后期事业的继续:二世“更始”诏书与“用法益刻深”


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年),嬴政在“巡狩”[389]途中去世,胡亥袭位为二世皇帝。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9号古井出土有《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诏》,今参诸家校释,重新迻录如下:


天下失


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遗诏,今宗庙吏(事)及箸(书)以


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以元年与黔


首更始,尽为解除故罪,令皆已下矣。朕将自抚天下。(正)


吏、黔首其具行事,毋以(徭)赋扰黔首,毋以细物苛


劾县吏。亟布。


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背)(J9③1)[390]


木牍长23厘米,宽2.4厘米,厚0.2厘米,重10.8克。孙家洲就相关内容与《史记》叙述的抵牾,已做分析与解释。[391]今对照图版,牍背末行“以元年”与正面第三行“以元年”,“甲午下”之“下”与正面第四行“令皆已下”“自抚天下”之“下”,基本一致,可视为一次书写。整理者认为“兔子山遗址是战国楚益阳公(县)治所在”。[392]里耶秦简出现有“益阳”,属秦苍梧郡或南郡。[393]背面末行“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显示郡太守收到中央诏书后,进行了誊录,并根据封检等有关信息,同时写明诏书下达时间及抵达太守府时间。木牍性质可初步判断为秦益阳县收到上级所下诏书后,保存于县廷的郡文书原档或誊录副本。


相较自称“朕”而顺次书写,“始皇帝”使用了提格。此种文书制度虽渊源甚早,[394]但目前尚不宜简单以秦代概括,且无法溯至始皇帝时期,而主要在秦二世时期有部分行用。[395]“朕奉遗诏”及“今宗庙吏及箸以明”,表达即位的合法性。“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称良好统治应承载的功业与德行,已完全呈现;律令应当去除与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体现二世即位承续旧统的一面。下文“以元年与黔首更始”,开始强调除旧布新。“与黔首”可与始皇度量衡诏书“黔首大安”对观,显示对“君—民”联结的重视。“尽为解除故罪”,“故”,原释作“流”,陈伟改释,可从。此又可与《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十月戊寅,大赦罪人”、[396]《赵正书》“王死而胡亥立……大(赦)罪人”(一六、一七),[397]形成呼应。如句读可取,“毋以繇(徭)赋扰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与“吏、黔首其具行事”之“黔首”“吏”,依次对应,显示关注、抚恤对象的重心所在。


二世统治为时虽短,前后不过三年,但据政治思想变动,也可分期。前期为二世元年(前209)至二年(前210)冬陈胜农民军攻秦失败,吴广被杀。后期自李斯上书献“督责之术”至三年(前211)胡亥遇害。前后统治策略有所差异,进而产生不同的影响及结果。前期政策导致关东反秦战争爆发。后期政策变化又进一步瓦解了关中故秦之地的统治基础,帝国最终覆灭。


胡亥袭位之初,依然遵奉始皇帝重“法”路线,并以更严酷的方式施行,引发了“君—官—民”秩序危机。胡亥师从赵高,《史记》卷八八《蒙恬列传》云“秦王闻高强力,通于狱法,举以为中车府令。高即私事公子胡亥,喻之决狱”。[398]“通于狱法”“喻之决狱”,体现出赵高知识背景偏重“势”“术”“法”之“法”。本纪称“于是二世乃遵用赵高,申法令”。[399]赵高始为胡亥谋划,曾特别提出:


今时不师文而决于武力,愿陛下遂从时毋疑,即群臣不及谋。明主收举余民,贱者贵之,贫者富之,远者近之,则上下集而国安矣。[400]


这则材料,大家虽然不算陌生,但是很少细究其意。重“力”思想见于《韩非子》。《韩非子·心度》“好力者其爵贵,爵贵则上尊,上尊则必王”,《韩非子·五蠹》“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401]然而,阐说更集中者,乃是《商君书》。《商君书·去强》“国好力,日以难攻;国好言,日以易攻”,[402]“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举力以成勇战,战以成知谋”,[403]《商君书·算地》“故圣人之治也,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穷诈”,《商君书·弱民》“法明治省,任力言息。治省国治,言息兵强”,《商君书·慎法》“自此观之,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404]赵高“遂从时毋疑,即群臣不及谋”语,可与《商君书·更法》“疑行无(成)〔名〕。疑事无功”,“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成大功者不谋于众”,[405]参照对读。至于赵高最后所言“明主收举余民,贱者贵之,贫者富之,远者近之,则上下集而国安矣”,又见《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赵高曰“贫者富之,贱者贵之”,[406]也非无源之水。《商君书·去强》就提到“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商君书·说民》又云“故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三官无虱。国久强而无虱者必王”。[407]赵高的提议或源自商鞅及其学派。至少,他在这一阶段的进言,偏于法家重“法”一派。


商鞅变法改制,太子、宗室、贵戚是其对立面,双方矛盾尖锐。惠文王至秦王政初期,宗室、大臣同样得到尊重与重视,关系有所缓和。待始皇帝亲政,开始重新抑制公子、贵戚、大臣。不过,措施虽严,尚不尽酷烈。二世即位,担心“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遂与赵高合谋,对相关群体大肆诛戮,严重摧折“君—官”联结。近人吕思勉“案二世赵高之所为,一言蔽之曰:一切因循始皇,而又加以杀戮大臣、诸公子而已”。[408]《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赵高建议“今上出,不因此时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宗室振恐。群臣谏者以为诽谤,大吏持禄取容,黔首振恐”。[409]以“守尉”称“郡县”,实际偏重指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见汉初郡守、郡尉侧列中央诸卿之中,均秩二千石:“郡守、尉……秩各二千石。”[410]此建议与“行诛大臣”关系密切。“行诛”主要针对大臣、诸公子两类群体,同时延及“近官三郎”。前论《韩非子》有将“郎中”与“朝廷群下”,“郎中”与“朝臣”,进行区分。就“吏”“宦”职类而言,郎中属“宦皇帝者”。可以看到,相关迫害越过原本界限,呈现扩大化趋势。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又载赵高曰“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将“大臣”与“骨肉”并举,强调“严法而刻刑”的一面。下文云“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于是群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相连坐者不可胜数”,“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411]“乃更为法律”“法令诛罚日益刻深”,与《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诏》“律令当除定者毕矣”,形成反差;又与《赵正书》三次言及“燔其律令”(一八、四〇、四四)、[412]《盐铁论·忧边》“赵高增累秦法以广威”,[413]可相联系。这些显示,“行诛”“诛罚”是以更定的律令为法理依凭。二世此时仍主要依靠“法”而非“术”,来实施行动。而“法令诛罚日益刻深”又与“严法而刻刑”呼应,反映“法”愈益急苛的状况。上述内容在北大藏汉简《赵正书》中也有反映:“因夷其宗族,(坏)其社(稷)……子婴进间(谏)曰:‘……而内自夷宗族,诛群忠臣’……斯且死,故曰:‘……今自夷宗族,坏其社(稷)……烕(灭)其先人及自夷宗族,坏其社(稷)。’”(一七至一八,四〇至四四)[414]所叙以“宗族”“忠臣”对举,且偏重前者。二世、赵高对“君—官”联结的摧抑,较商鞅走得更远,严重动摇了政治结构的稳定性,削弱了统治基础。


那么,“农战”政策赖以依靠的“君—民”联结,情况又怎样呢?前论始皇帝后期改行“外攘四夷”,将前期已转为和平建设的“农战”政策重新推入战国。民众兵役、徭役、赋税繁重,严重冲击“君—民”联结。二世甫登帝位,本是改作良机,“天下莫不引领而观其政。夫寒者利裋褐而饥者甘糟糠,天下之嗷嗷,新主之资也”。[415]胡亥本人虽也做出一些调整姿态,但随后又坚奉始皇帝后期政治路线,并与赵高谋划,推行了更为严酷的重“法”举措。《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称二世“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用法益刻深”。[416]山东纷起反秦后,右丞相冯去疾、左丞相李斯、将军冯劫进谏,提到“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请且止阿房宫作者,减省四边戍转”。[417]因由列举,以“戍漕转作事苦”居前,而“赋税大也”次之;解决方案以“止阿房宫作者”对应“作事”,以“减省四边戍转”对应“戍、漕、转”事,显示秦役、赋皆重,且徭役、兵役繁苦问题尤为突出。无论“戍漕转作”,还是“阿房宫作者”“四边戍转”,均与“复作阿房功。外抚四夷”可以呼应。《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也谈到“又作阿房之宫,治直〔道〕、驰道,赋敛愈重,戍徭无已”。[418]


二世推行始皇帝后期“外攘四夷”路线,却同样无法实现商鞅以来“内(农)—外(战)”间的较好结合,实际加剧了“农—战”彼此破坏。此种形势下,尚竭力谋求民众提供最大限度的“赋—役”供应,只会将“君—民”联结推向崩溃。于是,陈胜、吴广首义,压迫深重的山东民众因“苦秦吏,皆杀其守尉令丞反”。“张楚”政权建立后,一度形成攻秦高潮。周章以偏师兵锋至戏,而吴广进围荧阳。伴随章邯成功反击,周章、吴广等接连被杀,秦兵东抵荧阳,二世统治转入后期。



九 以“术”辅“法”:二世后期的政治特征与帝国覆亡


二世统治后期,山东“新地”反秦,秦控制范围以关中为主,辅以兼并战争之前所据区域,形势渐归战国末叶。这似乎有利于原“农战”政策发挥效能。不过,始皇帝后期“外攘四夷”,已对“农战”关系造成破坏;二世除极致推行重“法”举措外,因赵高建议、李斯迎合,又注重并不适宜的“术”的内容,[419]削弱了统治基础,反至速亡。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赵高说二世曰:‘先帝临制天下久,故群臣不敢为非,进邪说。今陛下富于春秋,初即位,奈何与公卿廷决事?事即有误,示群臣短也。天子称朕,固不闻声。’于是二世常居禁中,与高决诸事”。[420]事又见《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所记稍详:


初,赵高为郎中令,所杀及报私怨众多,恐大臣入朝奏事毁恶之,乃说二世曰:“天子所以贵者,但以闻声,群臣莫得见其面,故号曰‘朕’。且陛下富于春秋,未必尽通诸事,今坐朝廷,谴举有不当者,则见短于大臣,非所以示神明于天下也。且陛下深拱禁中,与臣及侍中习法者待事,事来有以揆之。如此则大臣不敢奏疑事,天下称圣主矣。”二世用其计,乃不坐朝廷见大臣,居禁中。赵高常侍中用事,事皆决于赵高。[421]


《通鉴》将李斯上书进“督责之术”系于二世二年(前208)冬十一月,此处赵高说二世事系于二世二年八月下,秦以十月为岁首,晚于前者。细读司马光所撰,相关事件排序显然受到《李斯列传》的影响。然而,《史记》本传虽以李斯一则居前,赵高一则居后,但相较《通鉴》“郎中令赵高恃恩专恣……乃说二世曰”,上引《李斯列传》“赵高为郎中令”前有“初”字,属追记。而本传赵高事前交代“李斯数欲请间谏,二世不许”,与赵高事后李斯言“吾欲言之久矣。今时上不坐朝廷,上居深宫,吾有所言者,不可传也,欲见无间”;及赵高事前“李斯子由为三川守,群盗吴广等西略地,过去弗能禁。章邯以破逐广等兵,使者覆案三川相属,诮让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与赵高事后言二世“丞相长男李由为三川守……过三川,城守弗肯击”,“二世以为然。欲案丞相,恐其不审,乃使人案验三川守与盗通状。李斯闻之”,前后恐皆一事。后者复作交代,正因中间插入了对赵高事的追叙。追叙紧接于督责之术后,相关发生似应在前。至于《通鉴》“二年八月”的具体系年,应来自对《秦本纪》所载形成的判断。本纪记“赵高说二世曰”在“二年冬”后,紧接书于“章邯乃北渡河,击赵王歇等于钜鹿”下,左右丞相冯去疾、李斯及将军冯劫下狱前。然细按文意,前述更主要是与后面大臣下狱连叙,二者时间也基本衔接。中间出现赵高进言,同样旨在提示背景,且赵高进言后二世责问大臣称引韩子语,也见于本传李斯上督责之术前。故本纪“赵高说二世曰”,情形与本传有近似处。既然据本传“章邯已破逐广等兵”,李斯随后上督责之术在二年十一月,赵高进言应较此稍早一些。本纪“赵高说二世曰”下紧接言“盗贼益多,而关中卒发东击盗者无已”,“盗贼益多”可对应周文兵败后,《陈涉世家》所谓“当此之时,诸将之徇地者,不可胜数”;[422]“而关中卒发东击盗者无已”,言“发”“关中卒”而非“骊山徒、人奴产子生”,对应本纪“遂杀章曹阳。二世益遣长史司马欣、董翳佐章邯击盗”,故赵高事当在十一月稍早。本纪记“二年冬,陈涉所遣周章等将西至戏,兵数十万。二世大惊,与群臣谋曰……乃大赦天下”,赵高说二世深居禁中,又不当早过此时。综上,《通鉴》有关赵高进言、李斯书对系年,应系于二世二年冬十月至十一月为宜。赵高进言在前,李斯书对稍后。


赵高这次进言,建议二世“深拱禁中”,“不坐朝廷见大臣”,即所谓“天子称朕,固(不)闻声”。相较之前诸多重“法”主张,所言“与臣及侍中习法者待事,事来有以揆之。如此则大臣不敢奏疑事,天下称圣主矣”,呈现出新特征。《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引申子曰“上明见,人备之;其不明见,人惑之。其知见,人惑之;不知见,人匿之。其无欲见,人司之;其有欲见,人饵之。故曰:吾无从知之,惟无为可以规之”,复引申子曰“慎而言也,人且知女;慎而行也,人且随女。而有知见也,人且匿女;而无知见也,人且意女。女有知也,人且臧女;女无知也,人且行女。故曰:惟无为可以规之”。[423]清人陈澧云:“申不害之术,于此可见其略矣。其所谓无为者,本于老子,因而欲使人主自专自秘,臣下莫得窥其旨”,并推言“赵高说秦二世,所谓‘天子称朕,固不闻声’,秦之亡,由此术也。”[424]


陈直曾经提到“秦国虽杀非,然甚重韩非之书,二世与李斯皆屡引韩子曰,可为证明”。[42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二世曰“吾闻之韩子曰”云云,同书卷八七《李斯列传》“而二世责问李斯曰:‘吾有私议而有所闻于韩子也,曰……’”,对话情景或有不同,所引内容却大体接近。二世称引意在表达“凡所为贵有天下者,得肆意极欲,主重明法,下不敢为非,以制御海内矣”,“彼贤人之有天下也,专用天下适己而已矣,此所以贵于有天下也。……故吾愿赐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426]这些均非对重“法”一派思想的强调。本传称“李斯恐惧,重爵禄,不知所出,乃阿二世意,欲求容,以书对曰”,进而提出下列建议: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能穷乐之极矣,贤明之主也,可不察焉!


故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为桎梏”者,无他焉,不能督责,而顾以其身劳于天下之民,若尧、禹然,故谓之“桎梏”也。夫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也,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徇百姓,则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贵哉!……而尧、禹以身徇天下者也,因随而尊之,则亦失所为尊贤之心矣夫!可谓大缪矣。谓之为“桎梏”,不亦宜乎?不能督责之过也。


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是故韩子曰“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溢,盗跖不搏”者,非庸人之心重,寻常之利深,而盗跖之欲浅也;又不以盗跖之行,为轻百镒之重也。搏必随手刑,则盗跖不搏百溢;而罚不必行也,则庸人不释寻常。是故城高五丈,而楼季不轻犯也;泰山之高百仞,而跛牧其上。夫楼季也而难五丈之限,岂跛也而易百仞之高哉?峭堑之势异也。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今不务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败子也,则亦不察于圣人之论矣。夫不能行圣人之术,则舍为天下役何事哉?可不哀邪!


且夫俭节仁义之人立于朝,则荒肆之乐辍矣;谏说论理之臣间于侧,则流漫之志诎矣;烈士死节之行显于世,则淫康之虞废矣。故明主能外此三者,而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磨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故生则有尊重之势,死则有贤明之谥也。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法修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故曰“王道约而易操”也。唯明主为能行之。若此则谓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若此则帝道备,而可谓能明君臣之术矣。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427]


相较于“法”,李斯为迎合二世,明确提出重“术”主张,[428]今中华书局点校本《史记》细分作上述四段。因内容特别,除稍有节略外,这里尽量引录,并依次解读。


第一段开篇鲜明提出“行督责之术者也”。下文“督责之”,强调“君—官”层面的以君制臣,冀以满足二世“穷乐之极”的诉求。


第二段先引“术”派代表人物申子语,复点出“督责”。此段提出“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一方面响应胡亥对韩非的称述,另一方面也交代与商鞅重“法”有别的思想资源。这里,“以身徇百姓”“以身徇天下者也”被明确反对,视作“黔首之役”,“可谓大缪矣”,显示相对“君—民”层面的联结,“能督责”更重视“官—民”层面的统治意义。


第三段实际可分作两小段。首小段先引韩非语,复引商鞅法,在表明有罪必罚、轻罪重罚的重“法”思想后,紧接着说道“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指出重“术”“能深督”,方可实现重“法”。次小段举“是故城高五丈,而楼季不轻犯也;泰山之高百仞,而跛牧其上。夫楼季也而难五丈之限,岂跛也而易百仞之高哉?峭堑之势异也”,表达“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的意见,指出重“术”,“能独断而审督责”,方可实现重“法”;“术”“法”得行,才能最终实现重“势”。王叔岷案“《韩子·外储说右上》引《申子》曰:‘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429]在李斯看来,“势”“法”“术”的综合并重及实际实践中,“术”的作用尤为关键。故此段分成两个方面,依次论述了“术”对“法”、“术”对“势”的意义。


第四段首先列举“俭节仁义之人”“谏说论理之臣”“烈士死节之行”三类群体,下文“仁义之涂”“驰说之口”“烈士之行”及“仁义烈士之行”,“谏说忿争之辩”与之对应,当即《韩非子·五蠹》中曾提到的“学者”“言古(谈)者”“带剑者”。“塞聪揜明,内独视听”,王叔岷案“《韩子·外储说右上》引《申子》曰:‘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430]李斯主张,君主应排斥这三类群体,而坚持重“术”:“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辅以重“法”:“而修其明法”,从而实现“势”的目标:“身尊而势重”。他把这称作“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431]这实际与《韩非子·定法》“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432]有类似处。不过,“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中,“臣”即“群臣”,“天下”或指“百姓”。相对首段偏重“君—官”,第二段偏重“官—民”,此段更系统叙述了“君—官”“官—民”基础上的“君—官—民”整体结构。李斯将“督责之术”视作“帝道”核心、申韩“君臣之术”的精髓。


本传紧接着提到施用情形:


书奏,二世悦。于是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杀人众者为忠臣。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433]


二世统治前期,坚持重“法”一派,严酷对待宗室、大臣。而本应强调的“君—民”联结,在加剧推行始皇帝后期政治举措之下,也遭破坏。今李斯为迎合二世,建议在重“法”之外,更须重“术”,“行督责益严”。需要指出,申不害、韩非所言之“术”,主要偏重“君—官”层面,如《韩非子·定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434]《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故明主治吏不治民”。[435]“法”不能离“术”而行。而李斯所重之“术”,即“督责之术”,内涵及关涉范围有新的特征。“督责”运用,在“君—官”之外,也触及“官—民”。从“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二世由此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可知,实际施行在注重“君—官”督责外,也同样强调“官—民”层面。李斯议行“督责之术”,不仅未能缓和此前困境,反致雪上加霜。牟宗三言“此言出口,可谓昏极恶极”。[436]参以“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官—民”关系破裂背后,实将“君—民”联结推向崩溃。是时,关东多已反秦西向,政治局面重回战国。此“君—民”之“民”,主要对应关中秦民,本为帝国最坚定的支持者。然行“督责之术”后,《通鉴》卷八《秦纪三》“二世皇帝二年”条“……而死人日成积于市”下,曰:“秦民益骇惧思乱。”[437]


吕思勉撰《秦汉史》,对汉记秦史多有怀疑。[438]他提到“汉时,简策之用尚少,行事率由口耳相传,易致讹谬;汉人又多轻事重言,率意改易;故其所传多不足信,秦与汉初事尤甚”,并进言“且如《李斯列传》:二世问赵高责李斯,及斯上书,皆以行督责恣睢广意为言。此乃法家之论之流失。世有立功而必师古者矣,有图行乐而必依据师说者乎?故知《李斯列传》所载赵高之谋、二世之诏、李斯之书,皆非当时实录也”,[439]明确指出“此篇为伪造文件之例”。[440]汉世对前朝统治合法性,多有攻击和否定。我们在利用相关史料时,确应采取谨慎、批判的态度。不过,在没有史料依据下,轻易否定《史记》诸多记载,同样应予审慎。阎步克分析认为“其语之毫无掩饰,确实有点骇人视听;但是我们来看商鞅、韩非对道德仁义的公然抹杀,《盐铁论》中法家代表对财富、权势的津津乐道,那么胡亥、李斯发言之悚人听闻,也就非无可能了。即令其中有汉人的有意增益,但大致上仍可反映秦政的倾向性”。[441]西方学界既往对《史记》“窜改增添部分”多有审查,然未及此条;在探讨“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时,还数次称引李斯“行督责之术”。[442]


其实,吕氏对文献史料真实性的质疑,并不限于《史记》。《淮南子·人间》记秦人南征百越一事,不见于《太史公书》,为探讨相关问题提供了线索。吕氏认为“古载籍少,史记又非民间所有,称说行事,率多传闻不审之辞。淮南谏书,自言闻诸长老,明非信史。严安、伍被之辞,盖亦其类”,不仅质疑《淮南子》所载,并兼及《汉书·严助传》引淮南王《谏伐闽越书》、严安上书及《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伍被谏王之辞,以为“明非信史”,“盖亦其类”。[443]辛德勇指出“上述论证,看似很有道理,实际却存在着严重问题”,仔细辨析后,“各种不同的记载,正可相互印证,并不混乱”。[444]目前,我们尚不宜简单否定《史记·李斯列传》的相关记载。


秦亡之因,历来多强调胡亥、赵高的因素。1977年8月甘肃玉门花海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七面棱形觚,录有西汉皇帝遗诏。[445]其中有云“胡侅(亥)自汜(恣),灭名绝纪”(1448)。[446]《盐铁论·非鞅》大夫曰“及二世之时,邪臣擅断,公道不行,诸侯叛弛,宗庙隳亡。……今以赵高之亡秦,而非商鞅,犹以崇虎乱殷,而非伊尹也”,《相刺》文学曰“昔赵高无过人之志,而居万人之位,是以倾覆秦国而祸殃其宗”。[447]近人章太炎言“周继世而得胡亥者,国亦亡;秦继世而得成王者,六国亦何以仆之乎?如贾生之《过秦》,则可谓短识矣”。[448]从商鞅“农战”政策演进、波动的轨迹来看,注意二世统治的政治特征,突出“邪臣擅断”的严重危害,从而归纳出“赵高之亡秦”,“周继世而得胡亥者,国亦亡”,是大体符合历史状况的分析。不过也要看到,二世统治可分为前后两期。统治前期,赵高所行实上接商鞅重“法”之统,只是前者在政治施行上更为恶劣。统治后期,赵高说以“天子称朕,固(不)闻声”,强调“术”的运用。李斯议“行督责之术”,更是对“术”思想的系统阐述与发展。[449]萧公权曾将李斯政治主张归纳为四则:“一曰尊君”“二曰集权”“三曰禁私学”“四曰行督责”,[450]其中特别提到“行督责”。需要指出,上述四则之中,末则是唯一在二世、特别二世后期特予强调及推行的内容。太史公曰“人皆以斯极忠而被五刑死,察其本,乃与俗议之异”,[451]议论依然发人深省。萧氏对此虽有留意,惜未展开分析,也未揭示相关主张的政治意义及历史影响。在关东群起反秦的严峻形势下,新措施行进一步破坏了关中故秦之地“君—官—民”结构,加速了帝国覆亡。


唐人柳宗元著名的“议论”文章《封建论》曾经写道:


失在于政,不在于制,秦事然也。[452]


所言本就唐代封建诸侯而发,后人推而广之。从“政”“制”两分视角来看,无论玉门花海遗诏、《盐铁论·非鞅》,还是章太炎《秦政记》,都在强调秦“失在于政,不在于制”。就“农战”政策推行与秦政兴衰而言,商鞅确立的“农战”之策及“君—官—民”政治结构对于认识秦自孝公至始皇帝、二世的政治演进发展,提供了重要线索。“农战”政策波动及“君—官—民”结构调整,可以为秦国实现统一又短祚而终,提供相对整体性解释。当然,从这个层面分析,我们也可看到,简单从“失在于政,不在于制,秦事然也”的角度进行归纳,以秦制无咎,乃二世治政之罪,又失之片面。[453]制度由人而创,为人服务,虽具有巨大惯性,但因受到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相关政治的巨大影响,发展中时时呈现摆动。伴随由战国进入帝国,原有政策又面临重新规划的历史机遇。从“制”的角度观照,二世政治上的严重失措,直接导致了帝国崩溃。前人所言,仍富启迪。然从“政”的角度观照,“农战”政策转向,未能在始皇帝统治后期顺利完成;在面临实际险境下,又未明确继任集团的政治路线与政策转变方向,故“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的目标,自难实现。


最后,这里将探讨所获认识,归纳如下:


1. 商鞅变法,“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所推行的政治军事政策,可称为“农战”政策。“农”对应赋税,“战”对应兵役及徭役。“农战”是君主为使民众提供最大限度的赋役而做出的政策设计。赋、役各自在供给上均需相当的时间成本,而“农战”政策注重“内(农)—外(战)”间的充分结合,从而使“赋—役”呈现出最大的供应效能。这是秦国家体制“战国模式”构建思路的重要组成。秦“君—官—民”的政治结构,包括君—官、官—民、官—官、官—民诸层面;各层分类,官包括宗室贵戚、公卿大臣、士大夫、官人百吏,民包括农、工、商、儒、言说者、侠、处士等。自商鞅变法至始皇帝、二世时期,秦政治军事实践不断进行,国家由东周诸侯走向帝制新邦,由此导致秦自商鞅确立的“农战”政策在之后历史发展中并非直线前行,也随之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秦“农战”政策在战国崛起至帝业肇创中的推行及变化,可增进对秦帝国兴衰、秦君主制发展的认知,并有望提供一种相对系统性的解释。


2. 商鞅第一次变法,行什伍连坐之制。而秦县制推行及县、乡关系确立,却发生在第二次变法时期。秦在循序渐进规划地方行政制度之前,已开始全面加强对民众的管控。此主要通过军法控御,着意构建“君—民”关系。“农战”与“赏罚”对应,“武爵武任”,“粟爵粟任”,从而逐渐形成一种整体性关联。“赏罚”之柄在君,“农战”更多体现秦国“君—民”联结。“官爵”“名利之柄”“操”之在“主”。“农战”政策下,民众“为上忘生而战”“亲上死制”,以实现“尊主安国”。西嶋定生强调“秦汉帝国的基本结构是由皇帝施行的对农民的个别人身支配”,“二十等爵制,就是秦汉帝国的具体的秩序结构”。而强调“君—民”关系的“农战”政策,在更广阔层面建立起新的国家秩序。


3.《商君书》依所务之业,将民众划分为不同群体,主要包括“《诗》《书》辩慧者”“技艺之士”“商贾之士”及“处士”“勇士”等。“辩慧”“辩知”有聪明、机敏义,进而有善言辞、长于论辩义。“《诗》《书》辩慧者”,以“文学”“言语”为特征,主要指儒士,进而指以儒生为代表的诸士,以与“法术之士”相对。随着时代发展,韩非“五蠹”之“言古(谈)者”较为活跃。他们始与纵横家相近。“游宦者”,由他国入秦,没有固定户籍,多投寄私门而求官避役。秦“君—民”之“民”,主要指勤勉而为的农战之民。“士农工商,四民有业”,然商鞅欲抟民于“农战”而已。“以静生民之业”,反映国家意志对民众需求的强力压制,君主帮助民众做出选择。某种意义上,商鞅“农战”政策下的“君—民”联结,商鞅“农战”政策下的“农战之士”,也是国家着力塑造的结果。


4.《商君列传》记第一次变法,在民众举措外,始涉及对宗室、大臣、官吏群体的交代。叙述先“民”后“官”,并通过爵、官,将宗室贵戚、官僚群体纳入“农战”,由此缔造新的“君—官—民”政治结构。秦“君—官”之“官”,包括“士大夫”“官人百吏”。他们分别以“爵”“秩”进行等级管理。“士大夫”仍然有“秩”,大体为千石至六百石。“士大夫”与“官人百吏”并以六百石作为等级分界。士大夫依靠“爵秩”所获权益,仍较“禄秩”为丰厚,尚多称爵而不称官。“士大夫—官人百吏”划分,是战国秦汉禄秩序列纵向伸展的阶段反映。“吏民”“吏卒”概念的出现、官民爵分界的形成,均可溯源至此。“士大夫”与“官人百吏”,在秦国还多用以对应中央和地方官吏(偏重地方佐官、属吏一类)。就“官—民”层面而言,君主既反对中央官吏影响、侵扰地方,又对地方官吏不尽信任,防范其作奸谋私。在官僚组织“服务取向”明显突出的秦国,君主对官吏的“自利取向”仍多有警惕。


5.《韩非子·定法》虽云“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但惠文王以降“农战”政策推行,并非一仍其旧。具有“宗室—大臣”身份特征的太子傅公子虔,是变法反对势力的代表。惠文王车裂商鞅,原太子集团在斗争中获得胜利。此后秦国政治形势应有变化。惠文王至庄襄王对宗室大臣的重视与依靠,可视作对“君—官—民”政治结构的重要调适。伴随大臣、宗室势力重振,秦逐渐出现“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的状况,帝业由此被一再推迟。伴随秦领土东向扩张,秦民不断迁徙“新地”,原有“农战”政策又面临农、战平衡的考验。昭襄王晚年,东方特别是三晋民众存在向关中流动的状况,“徕民”之策因时提出。吕不韦主政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重要基础,但也呈现出新的问题:大臣势力膨胀,“君—官”关系失衡;招聚游士,壮大私门;提倡儒学,反对法术。“吕不韦的插曲”可视作“农战”政策推行的较大波动阶段。


6. 始皇帝统治可分为前后两期:二十六年至三十二年碣石刻石为始皇帝前期,三十二年北击匈奴至三十七年为始皇帝后期。前、后期的政治规划,存在差别。前期注重守成,后期继续开边。西汉武帝统治与之有类似处。“元封”以后,刘彻也面临转入“守文”抑或继续征伐、控制西北远国的选择。帝国建立后,始皇帝作制垂范,不期而然地面临与当年商鞅类似的形势。相对于“术”“势”,始皇帝“事皆决于法”,重走商君路。同时,始皇帝前期对“农战”政策进行调整:“农”“工”并称,倡言和平,尊重大臣,安抚黔首。三十二年秦北击匈奴,略取陆梁,开展南北拓边,始皇帝统治转入后期,“外攘四夷”。修作直道、阿房等工程,赋役繁重,“焚书坑儒”,主要集中于始皇帝后期。“农战”政策在新形势下效能不再,“君—民”联结遭遇挑战。


7. 二世统治为时虽短,但根据其政治思想变动,也可分为前后两期:二世元年至二年冬陈胜农民军攻秦失败、吴广被杀为前期,李斯上书献“督责之术”至三年胡亥遇害为后期。二世统治前期,“用法益刻深”,诛戮宗室大臣,摧折“君—官”联结,较商鞅所行愈远;又继续始皇“外攘四夷”事业,破坏“农战”关系,将“君—民”联结推向崩溃。山东“新地”民众由此掀起反秦浪潮。二世统治后期,以“术”辅“法”。赵高提出“天子称朕,固(不)闻声”。李斯献“督责之术”,对“术”的思想进行系统阐说,视作“帝道”核心。在山东反秦形势下,相关措施进一步破坏故秦之地“君—官—民”政治结构,“秦民益骇惧思乱”,帝国终至覆亡。


8. 学者多借柳宗元《封建论》议论,以秦制无咎,乃二世治政之罪。“农战”政策推行不断受到各阶段秦政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摇摆波动。由战国进入帝国,原有政策又面临重新调整的历史机遇。从“制”的角度观照,二世政治严重失措,直接导致了帝国崩溃。然从“政”的角度观照,始皇帝后期未能顺利完成“农战”政策转向,又未明确继任集团的政治路线与政策转变方向,“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的目标,终难完成。


[1]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第92页。


[2]高亨:《商君书注译》,第93、96页。


[3]主要成果有罗根泽:《商君书探源》,收入罗根泽编著《古史辨》第六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初印于1941年,该文撰写于1935年1、2月),第295—306页;麦孟华:《商君评传》,国学整理社:《诸子集成》5,世界书局,1935年;陈启天:《商鞅评传》,商务印书馆,1935年;容肇祖:《商君书考证》,《燕京学报》第二十一期,1937年;蒙文通:《秦之社会》(原刊《史学季刊》第一卷第一期,1940年),收入所著《古史甄微》,巴蜀书社,1999年,第214—240页;齐思和:《商鞅变法考》(原刊《燕京学报》第三十三期,1947年),收入所著《中国史探研》,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2版,第197—222页;杨宽:《商鞅变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杨宽:《战国史》第五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01—212页;冉昭德:《试论商鞅变法的性质》(原刊《历史研究》1957年第6期),收入杨倩如编著《冉昭德文存》,山东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5—127页;高亨:《商鞅与〈商君书〉的批判》,《山东大学学报》(中国语言文学版)1959年第3期;高亨:《商君与〈商君书〉略论》(原刊《文史哲》1974年第2期),收入所著《商君书注译》,第1—20页;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学生书局,1987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引用据后者);郑良树:《商鞅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王晓波:《商君与〈商君书〉的思想分析》(原刊《大陆杂志》第49卷第1期,1974年),收入所著《先秦法家思想史论》,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135-194页;林剑鸣:《试论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西北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林剑鸣:《秦史稿》第八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2-167页;斯维至:《商鞅变法及其有关问题》,收入唐嘉弘主编《先秦史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7-18页;李清和:《论商鞅变法》,《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集》第一卷《先秦政治思想史》第五章第五节,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44-161页,据1984年原始版收入;车新亭:《试说卫鞅“强国之法”中的爵制》,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1990年;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四章第二节,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6-288页;张林祥:《〈商君书〉的成书与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仝卫敏:《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花木兰出版社,2013年。其他研究还可参看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附录二“《商君书》研究知见目录”,第279-289页;张东刚《近年来商鞅变法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1989年第11期。日本学界研究参见〔日〕东晋次著,夏日新译《秦汉帝国论》引二战前后诸家说及相应评述,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专论》,中华书局,1993年,第340-343、350-351页;〔日〕好並隆司《秦漢帝国史研究》第一篇第三章,未来社,1978年,第79-122页;〔日〕好並隆司《商君書研究》,溪水社,1992年;〔日〕吉本道雅《商君変法研究序説》,《史林》83-4,2000年。欧美学界评述及研究参见〔英〕崔瑞德、鲁惟一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国秦汉史:公元前221-公元220年》第1章(卜德撰),第109、48-55页。


[4]相关又可参看冯树勤《从〈商君书〉辑定年代看古籍整理的几项要素》,《书目季刊》第38卷第3期,2004年;仝卫敏《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第二章,第98页。


[5]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一,中华书局,1986年,第19页。


[6]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下编第三章,上海书店,1992年,第98页;吕思勉:《经子解题》,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69页。


[7]徐复观:《两汉思想史(一)》,九州出版社,2014年,第113页。


[8]《史记》卷五《秦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第203页。相关又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七章“农战”条,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20—222页。


[9]王氏引英国学者威拉斯基(Prof.Laski):“官僚政治一语,通常是应用在政府权力全把握于官僚手中,官僚有权侵夺普通公民自由的那种政治制度上”,并指出“所谓官僚政治,就是当作这种专制政权的配合物或补充物而必然产生的”。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一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9、21页。


[10]“这个社会形态新坐标体系的特点是……民间关系调整为官民关系,由社会间关系调整为国家对社会间关系”,“官民二元对立是中国古代社会阶级结构的基本格局”。张金光:《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官社经济体制模式研究》“自序”,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5、7、489页。


[11]“在权力体系中,皇帝是至上的、独一的、绝对的”,“皇权——官僚权力体系支配整个社会”。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第一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3、15页。相关又可参看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集》第三卷《王权主义与思想和社会》,人民出版社,2008年。


[12]“政治又是居高临下,包容并支配着经济和文化,造成了所谓‘政治一体化’的特殊结构类型。……一切都被政治化,一切都以政治为转移”。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增订本)前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10页。


[13]“皇权主义秩序的意图有二:第一,把皇帝观念塑造为一种全民信仰和普世价值;第二,在皇帝与民众之间建立起一种直接性的对应关系,使皇帝成为民众利益的唯一合法代言人和保护者。合而观之,皇帝观念的唯一实存性与皇帝—民众关系的二元对应性,构成皇权主义秩序的复合逻辑”。雷戈:《秦汉之际的政治思想与皇权主义》“绪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3页。


[14]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三篇,第39页。


[15]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二章,中华书局,2002年,第107—108页。


[16]参见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上编序言、第一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2—3、25—32页;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一、十二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24—25、439—468页。


[17]一般认为,“战国”之称源于《战国策》。其实,稍早已有相关表述。举证《战国策》《史记》用例,见齐思和《战国制度考》(原刊《燕京学报》第二十四期,1938年),收入所著《中国史探研》,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45页注1。此外,《尉缭子·兵教下》“今战国相攻,大伐有德”,《兵令上》“战国则以立威抗敌相图,而不能废兵也”,李解民:《尉缭子译注》,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1、134页;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守法》“战国应敌……□固守。战国者,外脩(修)城郭,内脩(修)甲戟矢弩”(七六八),《兵令》“战国所以立威侵适(敌),弱国之所不能发(废)也”(九五九、九六〇),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文物出版社,1985年,释文注释127、149页。


[18]杨宽:《战国史》第五章,第202—210页;郑良树:《商鞅评传》第五、六章,第113—140页;采入教科书见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第三章第三节,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1—72页;张帆:《中国古代简史》第三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4页。晁福林认为商鞅第二次变法在孝公十年,迁都咸阳在孝公十三年。《商鞅变法史事考》(原刊《人文杂志》1994年第4期),收入所著《春秋战国史丛考》,苏州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25—126页。


[19]《史记》,第2229—2230页。中华书局点校本将“令民为什伍”以下内容,另分一段。


[20]《史记》,第289页。


[21]相邻下条作“孝公立十六年。时桃李冬华”,第289页。依文例,“十年,为户籍相伍”不宜与之相接,排列暂无问题。献公、商鞅首次变法的两次调整均发生在栎阳。新徙之邑便于推行对人力资源掌控的新措。不过,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秦记》作“昭襄王生十九年而立。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第290页)。吴荣曾认为“商鞅变法时对井田制可能有所触动,但取得重大成就当在昭王时”,“‘为田制’或许商鞅开其端,最终确立其制是在昭王初年”,并以《秦记》记载为可信。《战国授田制研究》(原刊《思想战线》1989年第3期),收入所著《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年,第86-87页;《秦代的行田和假田》(原刊《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收入所著《读史丛考》,中华书局,2014年,第105页。张金光指出“(青川木牍)记有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此律实际就是经过修改了的‘为田开阡陌封疆’制度。而《答问》‘盗徙封’条又当在此牍律文制作之前”,以《秦本纪》、列传记载无误。《秦制研究》第三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7页;《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官社经济体制模式研究》第三章,第227页。


[22]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三章,第126—140页;张金光:《秦制研究》第九章,第594—605页。秦什伍连坐制度的学术史梳理及探讨,又可参看黎明钊《秦代什伍连坐制度之渊源问题》(原刊《大陆杂志》第79卷第4期,1989年),收入所著《辐辏与秩序:汉帝国地方社会研究》第五章,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03—236页。


[23]《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2页。又见《史记》卷五《秦本纪》、卷一五《六国年表》,第203、723—724页。具体考述参见孙闻博《商鞅县制的推行与秦县乡关系的确立——以称谓、禄秩与吏员规模为中心》(日文稿原刊〔日〕藤田勝久、關尾史郎主編《簡牘が描く中国古代の政治と社会》,汲古書院,2017年;中文稿刊《简帛》第十五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修订稿收入《出土文献的世界:第六届出土文献青年学者论坛论文集》,中西书局,2018年,第63—78页。


[24]《尉缭子·制谈》“古者,士有什伍,车有偏列。……士失代伍,车失偏列”,《攻权》“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伍制令》“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李解民:《尉缭子译注》,第18、45、98页。


[25]“商鞅则将臣民的整个生活,都控制于连坐及战时军法之下。这是商鞅政治的基本动力,及秦国政权的基本保障,这也是形成专制政治的最基本内容”。徐复观:《两汉思想史(一)》,第113页。


[26]杜正胜云:“二期新政之内容虽然一贯,但重点不同。前者推行军功授爵制,着重培养秦的社会中坚阶层;后者则全面整顿行政系统,从事土地和兵役改革。”《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八章,第317页。


[27]《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句,有意见以为当断作“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朱绍侯:《关于〈史记·商君列传〉中两条律文句读商榷》(原刊《中原文化研究》2013年第1期),收入《朱绍侯文集(续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5—57页。


[28]梁启雄:《荀子简释》,中华书局,1983年,第193—195页。相关又见《汉书》卷二三《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第1086页。文字稍异。


[29]《汉书》,第1085页。


[30]郭沫若:《十批判书》之《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20页。


[31]按此本杨倞注及郭嵩焘曰。[清]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卷一〇,中华书局,1988年,第271页。


[32]〔日〕守屋美都雄著,钱杭、杨晓芬译:《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国家篇第四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5—86页。


[33]郭沫若:《青铜时代》之《述吴起》,《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15页。


[34]杜正胜以为“《荀子》所说‘本赏’盖指如秦爵而言”,魏国“和齐国一样,无爵可言”,“唯有像秦国彻底励行等爵制,授爵必以军功”,可参考。《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九章,第388—392页。


[35]“隶五家”内涵的分析,参考〔日〕守屋美都雄著,钱杭、杨晓芬译《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国家篇第四章,第90—101页;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八章,第352—358页。


[36]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一,第19页。


[37]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52页。


[38][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中华书局,1998年,第399页。


[39]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1、32页。


[40]高亨:《商君书注译》,第50页。


[41]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03页。《韩非子·饬令》作“民有余食,使以粟出爵,必以其力,则震不怠”,顾广圻曰:“‘震’当作‘农’。”[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第472页。郑良树以《农战》《去强》《靳令》成篇时代分别在秦惠文王更元前、后及秦王政初年,仝卫敏推定前者为“商鞅初入秦游说孝公之辞”,后两者均为“正式变法期间”。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前编第三章,第143、145—146、147—148、151—152页;仝卫敏:《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上编小结,第226页。


[42]参《史记》卷五《秦本纪》“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同书卷六八《商君列传》“宗室非有军功,不得为属籍”等,“粟爵粟任”大致是后续补充完善的内容。


[43]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1、33、35、37页。


[44]高亨:《商君书注译》,第64—65页。


[4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81页。


[46]章太炎:《秦政记》,《章太炎全集·太炎文录初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64—65页。


[47]《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第2169页。


[48]《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7页。《战国策·秦一》言“刻深寡恩”。《战国策》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75页。


[49]《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卷七九《范雎蔡泽列传》,第2168、2423页。按“范雎”,文献又有作“范睢”。本书用字均取前者。


[50][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第96—97页。


[51]钱穆:《商鞅考》,《先秦诸子系年》卷三,九州出版社,2011年,第237页。


[52]郭沫若:《青铜时代》之《述吴起》,《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一卷,第526页。


[53]郭沫若:《十批判书》之《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第321页。


[54]郭沫若:《十批判书》之《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第321—322页。


[55]《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2页。


[56]相关分析参见孙闻博《二十等爵确立与秦汉爵制分层的发展》(原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修订稿收入所著《秦汉军制演变史稿》第三章第一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222—223页。


[57]《韩非子·和氏》。[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第97页。


[58]《淮南子·要略》。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二一,中华书局,1998年,第1462页。


[59]梁云研究指出“东方六国墓葬自上而下的等级分类呈多阶层、小间隔的特点,相邻级别墓葬之间规模差距较小;秦墓则两极分化严重。东、西方的这一差别不仅存在于战国时期,春秋时期亦然”,并进一步认为“东方国家社会层级划分相当细密,卿大夫、士之类的中间阶层稳固而强大;秦国的国君权力高度集中,中间阶层处于羸弱状态”。《战国时代的东西差别——考古学的视野》第三章、结语,文物出版社,2008年,第129、131、262页。所论从考古学层面也提供了重要认识。由此而言,秦国旧有的政治结构与政治传统为变法推行,提供了实现的可能;而变法的目标所向及其实现,反过来又大为强化了这一政治结构与政治传统。


[60]相关参见〔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の形成と構造:二十等爵制の研究》,東京大学出版会,1961年,中译本《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中华书局,2004年,序章又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专论》,高明士译,第1—47页;〔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統一国家の特質——皇帝统治の出現——》(原刊《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论文集》第一卷,劲草书房,1967年),收入所著《中国古代国家と東アジア世界》第一篇附载第五,東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370—394页,又收入杜正胜编《中国上古史论文选集》,杜正胜译,华世出版社,1979年,第729—748页;〔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国家と東アジア世界》第一篇第一章,第1—50页,又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专论》,高明士译,第48—87页。又,武尚清:《西嶋定生对秦汉帝国社会政治结构的研究——〈中国古代帝国的形式与结构〉译本序》(原刊《史学史研究》1987年第4期),收入中译本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3—21页。


[61]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六章,第226页。


[62]《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索隐》,第2231页。


[63]侯旭东:《渔采狩猎与秦汉北方民众生计》(原刊《历史研究》2010年第5期),收入所著《近观中古史:侯旭东自选集》,中西书局,2015年,第56页。


[64]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17、120页。


[6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65、167页。按《徕民》成篇时代在昭襄王后期;《外内》,郑良树以为晚至庄襄王前后,仝卫敏以为“在正式变法期间”。《商鞅及其学派》前编第三章,第147页;《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上编小结,第226页。日本学界的重要分析又见〔日〕好並隆司《商君書徠民、算地兩篇よりみた秦朝權力の形成過程》,《東洋史研究》44-1,1985年,第2—7、9—16页。


[66]《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3274页。


[67]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2、33页。


[68]参见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2页引;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一,第20页引。


[69]《韩非子·诡使》“贱爵禄不挠上者,谓之杰”。[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第411页。此或曲折反映相关群体不具政治地位、“虽富无所芬华”的特征。


[70]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7页。


[71]随着历史发展,“变业”之外,民众为逃避国家赋役,“附讬”私门现象也不断增长。《韩非子·诡使》“士卒之逃事状匿,附讬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韩非子·五蠹》“故事私门而完解舍,解舍完则远战,远战则安。……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矣”,“其患御者,积于私门,尽货赂而用重人之谒,退汗马之劳”。[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卷一九,第412、455、456页。


[72]《孟子》《管子》有“士庶人”,《吕氏春秋》《韩非子》《墨子》《战国策》等有“士民”,学者认为指一般平民。刘泽华:《先秦士人与社会》,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8—100页。


[73]高亨按:“窃谓劳当读为佻。……是佻乃苟且奸巧之义。……此文之劳民即佻民、恌民、窕民矣。劳与佻恌窕古通用。”参见《商君书新笺·农战》(原刊《山东大学学报》(中国语言文学版)1963年第5期),收入所著《商君书注译》,第218页。


[74]《商君书·算地》。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5、66页。至《韩非子·五蠹》,农民之外,主要突出“学者”“言古(谈)者”“带剑者”“患御者”“商工之民”等几类群体。[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九,第456页。


[7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5—36页。


[76]高亨:《商君书注译》,第45页。


[77]高亨:《商君书注译》,第52页。


[78]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06—107页。又见《商君书新笺·靳令》,《商君书注译》,第232页。


[79]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第232—235页;郑良树:《商鞅评传》,第267—273页。


[80]高亨:《商鞅与〈商君书〉略论》,《商君书注译》,第17—18页。


[81]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下篇第十七章,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635—636页。


[82]刘泽华:《先秦士人与社会》,第6—8页。


[83]《史记》,第2360页。


[84]《史记》,第2550页。


[85][清]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卷三,中华书局,2001年,第78页。


[86]梁启雄:《荀子简释》,第337页。梁启雄按:“辩,慧也。”


[87]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第110页。


[88]较早表述见王弼、皇侃。[梁]皇侃撰,高尚榘校点:《论语义疏》卷六,中华书局,2013年,第267页。


[89]“文学”的相关分析,参见王利器《文学古义今案》(原刊《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5年第2期),收入所著《晚传书斋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0—135页。


[90][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九,第445页。


[91]梁启雄:《荀子简释》,第55页。


[92]梁启雄:《荀子简释》,第135页。


[93][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九,第456页。


[94][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九,第459页。


[95]《史记》,第2510页。


[96]《史记》,第3082页。


[97]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65页。


[98][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八,第415页。


[99][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九,第456页。


[100]“所谓纵横策士的支配风气,约在战国末世。《说苑》所记荀卿痛恶纵横游士以及韩非子斥责不事耕战而仅以说干主之人,可为佐证”。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下篇第十七章,第636页。


[101][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第471页。


[102][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九,第456页。


[10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注释第80页。


[10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80页。又参见李学勤《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原刊《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收入所著《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19—121页。


[10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66页;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二,第46—47页。


[106]裘锡圭:《读简帛文字资料札记》(原刊《简帛研究》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收入《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二卷《简牍帛书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20页。


[107][汉]刘向撰,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卷二〇,中华书局,1987年,第519页。


[108]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59页。


[109]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59页。


[110][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九,第456页。


[111]顾颉刚:《顾颉刚全集》之《顾颉刚读书笔记》卷八《汤山小记》,中华书局,2011年,第378页。


[112][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卷一九,第412、451页。


[113]《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李疵语赵主父曰:“夫好显岩穴之士而朝之,则战士怠于行阵者;上尊学者,下士居朝,则农夫惰于田。战士怠于行阵者,则兵弱也;农夫惰于田者,则国贫也。”[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一,第281页。


[114]《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5页。又可参见徐复观《两汉思想史(一)》,第116页。


[115][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第470页。


[116][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九,第450、456页。


[117][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八,第415页。


[118]战国以来“侠”群体的出现,又参见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一四“武士与文士之蜕化”,中华书局,1963年,第85—91页。


[119]《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17—1118页。


[120]《管子·小匡》。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卷八,中华书局,2004年,第400页。“石”,有“正”“硕”“右”“磶”诸种训解,参见同书第405页注9引。


[121]《史记》卷七九《范雎蔡泽列传》,第2422页。


[122]徐复观:《两汉思想史(一)》,第111页。


[123]高亨:《商君书注译》,第25页。


[124]高亨:《商君书注译》,第78页。


[12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83页。


[126]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5、37页。


[127]高亨:《商君书注译》,第64—65页。


[128]侯旭东:《渔采狩猎与秦汉北方民众生计》,《近观中古史:侯旭东自选集》,第32、58、63页。


[129]《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1页。


[130]《战国策》卷三,第75、77页。


[131]石光瑛校释,陈新整理:《新序校释》卷九,中华书局,2001年,第1166页。


[132]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定本)卷二,中华书局,1992年,第96—97页。


[133]《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5页。


[134][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三,第97页。


[135]《史记》,第2230页。


[136]梁启雄:《荀子简释》,第211页。


[137]梁启雄:《荀子简释》,第217页。


[138]钱穆:《荀卿赴秦见昭王应侯考》,《先秦诸子系年》卷四,第475页。


[139]梁涛:《荀子行年新考》,《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第80页。


[140]梁启雄:《荀子简释》,第217页。


[141]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二六,中华书局,2009年,第684页。辨析又参见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卷二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724页。


[142]《史记》卷八〇《乐毅列传》,第2431页。


[143]《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第2043—2044页。


[144]《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1页。


[145]梁启雄:《荀子简释》,第156—157页。


[146]《荀子·荣辱》、《君道》。梁启雄:《荀子简释》,第38、166、167、173页。有些又见于他篇,不赘举。


[147]高亨:《商君书注译》,第26、64—65、114、130页。


[148][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第34页。


[14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60页。


[150]凌文超:《秦汉魏晋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变迁——从“士大夫”到“吏民”》,《文史哲》2015年第2期,第76页。


[151]阎步克较早关注此问题,并将其置于士大夫政治演生的背景下进行考察,指出后世“‘士大夫—胥吏’格局,正是荀子‘士君子—官人百吏’设计的实现”。《荀子论“士君子”与“官人百吏”之别及其意义》(原刊《学人》第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2年),收入《阎步克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40—261页。


[152]梁启雄:《荀子简释》,第38页。


[153]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上编第二章,第51页。


[154]整理小组注:“《汉书·惠帝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与本条可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39页。


[155]《法律答问》“说明”。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93页。


[156]陈伟主编,彭浩、刘乐贤等撰著:《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80—181页引。


[157]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下编第四章,第384页。


[158]陈松长:《岳麓秦简中的令文格式初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46页;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68页。


[159]岳麓书院藏秦令还见“令曰:治狱有遝宦者显大夫若或告之而当征捕者,勿擅征捕,必具以其遝告闻,有诏乃以诏从事”(J22/30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99页。


[160][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第36页。


[161][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五,第114页。


[162]高亨按:“加疑当作化,形似而误。化借为货,古币铭文以化字为货字。货者,钱币之称。”《商君书新笺·境内》,《商君书注译》,第238页。


[163]参见孙闻博《爵官转移与文武分职:秦国相将的出现》(原刊袁行霈主编《国学研究》第三十五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修订稿收入所著《秦汉军制演变史稿》第一章第一节,2018年2印修订,第52页。车新亭、古贺登也做过相关工作。参见《试说卫鞅“强国之法”中的爵制》,第4—5页;《商君書境內篇校訂訳註》,收入《東洋史論叢:鈴木俊先生古稀記念》,山川出版社,1975年,第181—197页。


[164]孙闻博:《秦汉军制演变史稿》第一章第一节,第53页。


[165]邹水杰:《简牍所见秦汉县禄秩等级演变考》(原刊《北大史学》第1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收入所著《两汉县行政研究》第一章,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8、33页;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下编第二章,第328—330页;孙闻博:《商鞅县制的推行与秦县乡关系的确立——以称谓、禄秩与吏员规模为中心》,《出土文献的世界:第六届出土文献青年学者论坛论文集》,第71页。


[166]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附录十四“五大夫与六百石”,第457—458页。


[167]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上编第二章,第54页。


[168]“‘大夫’之上为‘卿’。劳榦先生认为‘秦之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而九卿则为中二千石’;‘是在西汉时,凡中二千石皆卿也’”。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下编第二章,第339页。


[169]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上编第二章,第51—52页。


[170]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下编第二章,第328页。


[171]相关又参看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上编第二章,第55页。


[172]《史记》,第2709、2710页。又见《汉书》卷四一《靳歙传》,第2087页。“四千一百八十人”作“四千六百八十”。


[173]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一章,第31页。


[174]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上编第二章,第54页。


[17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30页。


[176]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一章,第30—31页。


[177]孙闻博:《秦汉军制演变史稿》第三章第一节,第220—225页。


[178]考述参见孙闻博《“士大夫”“官人百吏”考辨——兼论“吏民”的出现》,《人文杂志》2020年第8期。


[179]近年学者认为此篇当更名为《语书》。陈侃理:《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应更名“语书”——兼谈“语书”名义及秦简中类似文献的性质》,《出土文献》第六辑,中西书局,2015年,第247—252页。


[180]近年研究有肖永明:《读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札记》,《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许道胜:《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取材特色及相关问题》,《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林素清:《秦简〈为吏之道〉与〈为吏治官及黔首〉研究》,《简帛》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79—307页;于洪涛:《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研究》,花木兰出版社,2015年,等等。


[181]陈侃理:《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应更名“语书”——兼谈“语书”名义及秦简中类似文献的性质》,第255—256页。


[182]高亨:《商君书注译》,第26页。


[183]高亨:《商君书注译》,第22页。


[184]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一,第10页引。


[18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22页;《商君书新笺·垦令》,《商君书注译》,第214页。


[186][清]于鬯著,张华民点校:《香草续校书·商君书》,中华书局,2013年第2版,第453页。


[187]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卷一二,第746页。


[18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2版,第1202页。


[189]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第186—187页。


[190][清]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卷五三,中华书局,1987年,第2225页。


[191]参见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9页。


[192]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03页。“强”,高亨按“强当作弱,盖传写之误”,《商君书新笺·靳令》,《商君书注译》,第231页。


[193][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第472页。学界一般均认为此篇袭自《商君书·靳令》,而非反之。《靳令》的撰写有认为商鞅亲著,有认为商鞅学派续作;成篇年代有认为在“正式变法期间”,有认为在秦昭王二年至秦王政十四年之间。高亨:《商君书作者考》,《商君书注译》,第9—10页;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前编第三章,第151—152页;仝卫敏:《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上编小结,第226页。鉴于所讨论文字在《垦令》中已出现,此部分内容当属商鞅的政治思想。


[194][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第472页。


[19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20页。


[196]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一,第6—7页。


[197]高亨:《商君书注译》,第27—28页。引文据注释引孙诒让说补。


[198]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十章,第355—362页。


[199]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十章,第358页。


[200]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75页。


[201]诸家训释参见迟铎《小尔雅集释·广言第二》,中华书局,2008年,第159—160页。


[202]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76页。


[203][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四,第84页。


[204]《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2页。


[205]《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1页。


[206]好並隆司对此有所留意,然论证重点及所得判断不尽相同,可参看。《商君書徠民、算地兩篇よりみた秦朝權力の形成過程》,《東洋史研究》44-1,1985年。


[207][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第398页。《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又云“鞅去卫适秦,能明其术,强霸孝公,后世遵其法”,第3313页;同书卷六《秦始皇本纪》引贾谊《过秦论》“孝公既没,惠王、武王蒙故业,因遗册”,第279页。


[208][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第413页。


[209]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71页。《君臣》成篇时代,郑良树认为属商鞅学派第四期,成篇在始皇廿六年秦统一后,仝卫敏认为在“正式变法期间”。《商鞅及其学派》前编第三章,第155页;《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上编小结,第226页。


[210]《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4、2237页。《报任安书》又云“商鞅因景监见,赵良寒心”,《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第2727页。稍后,甘茂“因张仪、樗里子而求见秦惠王”。《史记》卷七一《樗里子甘茂列传》,第2310页。


[211][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四,第97页。《战国策·秦三》“蔡泽见逐于赵”章曰“吴起为楚悼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塞私门之请……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战国策》卷五,第216页。此又见《史记》卷七九《范雎蔡泽列传》,第2423页。文字略有出入。


[212]《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4页。《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载赵高劝李斯拥立胡亥即位,有“君听臣之计,即长有封侯,世世称孤,必有乔松之寿,孔、墨之智”,第2550页。


[213]《战国策》卷三,第77页。


[214]相关探讨参见晁福林《商鞅史事考》,《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3期,第126—127页;仝卫敏《“孝公欲傳商君”说释疑》,《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215]《战国策》卷三,第77页。


[216][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四,第96页。


[217]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二一,第597—598页。


[218]《史记》,第2168页。


[219]《史记》,第2423页。


[220]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二〇,第1430页。《文子·微明》云“减爵之令张,则功臣叛”。王利器:《文子疏义》卷七,中华书局,2000年,第312页。


[221]《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5页。


[222]《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1页。


[223]杨宽:《战国史》第五章,第211页注1。


[224]《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作“公子虔复犯约,劓之”,第2232页。有意见认为此与秦孝公七年“刑其傅公子虔”为一事。钱穆:《商鞅考》,《先秦诸子系年》卷三,第239页;晁福林:《商鞅史事考》,第129页。


[225]《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4—2235页。


[226]《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6页。


[227]《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5页;《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3页。


[228]《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7页。


[229]晁福林:《商鞅史事考》,第129页。


[230]《战国策》卷三,第77页。


[231]孙闻博:《秦汉军制演变史稿》第三章第一节,第222页。


[232]《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79页。


[233]《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19页。又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引《秦记》,第290页。孙楷辑入《秦会要》“修先代功臣”条,仅此二则。[清]孙楷著,杨善群校补:《秦会要》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03页。


[234]前人唯缪钺注意到其中“庄襄王元年”一则材料,解释为“此种儒家色彩之政治设施,盖出于不韦之意”。《〈吕氏春秋〉撰著考》(原刊《中国文化研究汇刊》第六卷,1946年),收入缪钺著,缪元朗编《读史存稿》(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9页。又,这里使用“调适”而非“倒退”“反动”语,也考虑到商鞅创制从长远看虽符合发展趋势,但在当时也有矫枉过正及超前之处。唯变法欲收成效,实施者一般认为矫枉必须过正,并非没有自觉。


[235]《史记》,第2541页。逐客令固然与吕不韦免相一事关系密切。参见黄永年《李斯上书谏逐客事考辨》,《文史存稿》,三秦出版社,2004年,第37—40页;辛德勇《秦汉直道研究与直道遗迹的历史价值》(原刊《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年第1辑),修订稿收入所著《秦汉政区与边界地理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第294页;〔英〕崔瑞德、鲁惟一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国秦汉史:公元前221—公元220年》第1章(卜德撰),第59—60页。然而,上述表述仍可注意。


[236][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第4页。此篇的作者,容肇祖、刘汝霖、钱穆倾向蔡泽或蔡泽之徒,郭沫若倾向吕不韦,高亨、陈奇猷、蒋重跃仍倾向韩非本人。参见钱穆《李斯韩非考》,《先秦诸子系年》卷四,第495—496页;郭沫若《青铜时代》之《〈韩非子·初见秦篇〉发微》,《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一卷,第573—584页;高亨《韩非子〈初见秦〉篇作于韩非考》,罗根泽编著:《古史辨》第四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初印于1941年),第686—687页;蒋重跃《韩非子的政治思想》绪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25页。


[237][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第5、7页。梁启雄引旧注“穰侯营私邑谋秦,故云‘两国’”。《韩子浅解》,中华书局,1960年,第6页。按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秦客卿造谓穰侯”章“攻齐之事成,陶为万乘,长小国,(率)以朝,天下必听,五伯之事也”(二〇二),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马王堆汉墓帛书〔叁〕》,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63页。《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释文注释(中华书局,2014年,第3册,第243页)沿袭原著。《战国策·秦三》“以朝”下有“天子”二字。《战国策》卷三,第171页。《史记》卷七二《穰侯列传》载范雎语,也提到“穰侯擅权于诸侯”,第2329页。


[238][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第9—10页。


[239][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第398—399页。卢文弨曰:“‘不’,或改‘虽’。”顾广圻曰:“‘不’当作‘虽’。”


[240][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第399—400页。


[241]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52页。


[242]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52页。


[243]仝卫敏:《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上编第四章、下编第一章,第192、248页。


[244]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释文注释134页。


[245]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释文注释135页。


[246]《汉书》,第3135页。


[247]《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3143页。


[248]《晋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741页。《晋书》卷四〇《杨骏传》又云“帝重兵官,多授贵戚清望,济以武艺号为称职”,第1181页。


[24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5—236页。


[250]《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第425、431页。


[251]军功入仕的局限性分析,又参见〔日〕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国家篇第一章,第44页;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三章,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6—27页。


[252]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八章,第352—353页;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孙闻博:《秦汉帝国“新地”与徙、戍的推行——兼论秦汉时期的内外观念与内外政策》(原刊《古代文明》2015年第2期),修订稿收入所著《秦汉军制演变史稿》第二章第三节,第174—177页;王子今:《秦兼并战争中的“出其人”政策——上古移民史的特例》(原刊《文史哲》2015年第4期),修订稿收入所著《秦汉交通史新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6—26页。


[253]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21页。《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夺之以兵事,是谓厉,祸因胥岁,不举铚艾。”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二六,第686页。


[254]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17、120—121页。


[255][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食货一》,中华书局,1988年,第6页。


[256]钱穆:《商鞅考》,《先秦诸子系年》卷三,第240页;郭沫若:《十批判书》之《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第325页;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前编第三章,第147、149页;仝卫敏:《〈商君书·徕民篇〉成书新探》(原刊《史学史研究》2008年第3期),收入所著《出土文献与〈商君书〉综合研究》上篇第三章,第168—178页。


[257]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第69—70页;王子今:《秦兼并战争中的“出其人”政策——上古移民史的特例》,《秦汉交通史新识》,第16—20页。


[258]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第70页。


[259]王子今:《秦兼并战争中的“出其人”政策——上古移民史的特例》,《秦汉交通史新识》,第16页。


[260]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18页。


[261]《战国策·秦三》,《战国策》卷三,第200页。此为秦攻韩国陉地时,范雎针对前任而提出的主张,然魏冉时或已实行。相关辨析参见孙闻博《范雎“远交近攻”与秦对外战略的北移》,《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262]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22页。


[263]《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6025页。


[264]最新探讨参见〔韩〕琴载元《战国时期秦领土扩张及置郡背景》,《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265]欧阳凤莲:《〈商君书·徕民〉篇的移民思想及其实践》,《史学月刊》2008年第6期。


[266]徐复观:《两汉思想史(一)》,第108—109页。


[267]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20页。


[268]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所录十七则案例中,有两则还提到楚地民众“归义”秦国。《尸等捕盗疑购案》“●治等曰:秦人,邦亡荆;阆等曰:荆邦人,皆居京州。相与亡,来入秦地,欲归羛(义)。行到州陵界中,未诣吏,悔。谋言曰:治等巳(已)有辠(罪)秦,秦不□归羛(义)”(1468/033、1472/034、0922+残142/035),《同、显盗杀人案》“●同曰:归义。〔就—僦〕日未尽,为人庸(佣),除。●谮(潜)讯同归义状及邑里居处状,攺(改)曰:隶臣,非归义”(1824+残340/143)。整理者注:“羛,《说文·我部》‘義’字异体。归义,归附正义,即归附秦国之谓。”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13—114、179、117页。


[269]《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第2510页。


[270]《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1页。


[271]辛德勇:《秦汉直道研究与直道遗迹的历史价值》,《秦汉政区与边界地理研究》,第292页。


[272]《史记》,第3315页。


[273]王子今:《秦兼并战争中的“出其人”政策——上古移民史的特例》,《秦汉交通史新识》,第25页。


[274]《史记》,第223页。


[275]参见孙闻博《东郡之置与秦灭六国——以权力结构与郡制推行为中心》,《史学月刊》2017年第9期。


[276]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马王堆汉墓帛书〔叁〕》,第63页。


[277]《战国策》卷五,第171页。


[278]《战国策》卷七,第283页。又见《史记》卷七一《樗里子甘茂列传》,第2319页。


[279]《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作“庄襄王元年,以吕不韦为丞相,封为文信侯,食河南雒阳十万户”,“秦封君河南,食十万户”,第2509、2513页。《战国策·秦五》“濮阳人吕不韦贾于邯郸”章作“子楚立,以不韦为相,号曰文信侯,食蓝田十二县”,《战国策》卷七,第281页。相关辨析参见王子今《论吕不韦及其封君河南事》(原刊《洛阳工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修订稿收入所著《战国秦汉交通格局与区域行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6—17页。


[280]《战国策》卷七,第282—285页。此又见《史记》卷七一《樗里子甘茂列传》,第2319—2320页。“文信侯使刚成君”作“秦始皇帝使刚成君”,“文信侯因请张唐相燕”作“秦使张唐往相燕”。


[281]王辉、王伟编著:《秦出土文献编年订补》,三秦出版社,2014年,第116页。


[282]山东农夫山房孙永行藏。资料及释读得到熊长云、董珊帮助,特此致谢。


[283]释文参据黄家祥《四川青川县出土九年吕不韦戈考》,《人民日报》1988年10月8日;《文物》1992年第11期,第93—95页。


[284]《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27页。


[285]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二六,第682—684页。


[286]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二六,第685页。


[287]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二六,第686页。


[288]张双棣等:《吕氏春秋译注》(修订本)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2版,第2页;洪家义:《吕不韦评传》第五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54页,等等。


[289]王子今:《论吕不韦及其封君河南事》,《战国秦汉交通格局与区域行政》,第11页。


[290]《史记》,第3260页。


[291]《史记》,第1348页。


[292]《史记》,第2425页。


[293]《战国策》卷五,第220页。


[294]《战国策》卷七,第282页。


[295]《史记》,第2319页。


[296]《史记》,第2398页。


[297]〔日〕泷川资言考证,杨海峰整理:《史记会注考证》卷一二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4272页。


[298]张双棣等:《吕氏春秋译注》(修订本)前言,第2页。


[299][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四,第96页。


[300]《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第2510页。


[301]王子今:《论吕不韦及其封君河南事》,《战国秦汉交通格局与区域行政》,第18页。


[302]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第3页。缪钺“窃疑悬诸市门一字不易之事,不但非悬全篇,乃仅悬各篇要旨”。《〈吕氏春秋〉撰著考》,《读史存稿》(增订本),第45页。


[303]《史记》,第2510页。


[304]《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第2512页。


[305]《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第2513页。


[306][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四,第97页。


[307]《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第2510页。


[308]《吕氏春秋序》。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第2页。


[309]王天海、王韧:《意林校释》卷二,中华书局,2014年,第247页。


[310]《北堂书钞》卷九九,学苑出版社影印光绪十四年南海孔氏三十有三万卷堂影宋刊本,1998年,第378页上栏。


[311]《太平御览》卷六〇二《文部一八》“著书下”条,中华书局据商务印书馆影宋本缩印,1960年,第2709页上栏。


[312]《礼记正义》卷一四。[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清嘉庆二十至二十一年江西南昌府学本,2009年,第2927页上栏。


[313]徐复观:《两汉思想史(一)》,第117—118页。


[314]徐复观:《两汉思想史(二)》,第2页、第49—50页。


[315]《汉书》,第1742页。


[316][清]陈澧著,钟旭元、魏达纯校点:《东塾读书记》卷一二《诸子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52页。


[317]郭沫若:《十批判书》之《吕不韦和秦王政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第417页。


[318]缪钺:《〈吕氏春秋〉撰著考》,《读史存稿》(增订本),第59页。


[319]杨宽:《战国史》第九章,第447页。相关又参见杨宽《吕不韦和〈吕氏春秋〉新评》(原刊《复旦学报》1979年第5期),收入所著《古史探微》卷九,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836—843页。


[320]张双棣等:《吕氏春秋译注》(修订本)前言,第17页。


[321]〔日〕佐藤将之:《荀子礼治思想的渊源与战国诸子之研究》,台大出版中心,2013年;李锐:《诸子百家的治术争鸣》,《国学学刊》2018年第1期,第60页。


[322]《论衡·自纪》。黄晖:《论衡校释》卷三〇,中华书局,1990年,第1199—1200页。


[323]《吕氏春秋序》。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第3页。


[324]《吕氏春秋·季夏纪·制乐》。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六,第144页。


[325]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十章,第309—310页引。


[326]钱穆:《吕不韦著书考》,《先秦诸子系年》卷四,第504—505页。相关又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十章,第310页。


[327]郭沫若:《十批判书》之《吕不韦和秦王政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第404页。


[328]张双棣等:《吕氏春秋译注》(修订本)前言,第14页。


[329]缪钺:《〈吕氏春秋〉撰著考》,《读史存稿》(增订本),第48—50页。


[330]〔日〕淺野裕一:《黄老道の成立展開》第二部第十一章,創文社,1992年,第306—322页。


[331]劳榦:《秦的统一与其覆亡》(原刊《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8本第2分,1977年),收入所著《古代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中华书局,2006年,第102页。


[332]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十章,第315页。


[333]杨宽:《战国史》第九章,第446—447页。又参见郭沫若《十批判书》之《吕不韦和秦王政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第406—410页。


[334]传统理解如“自齐威、宣之时,驺子之徒论著终始五德之运。及秦帝而齐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史记》卷二八《封禅书》,第1368页;《汉书》卷二五上《郊祀志上》,第1203页。


[33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6、249、261页。秦刻石体例、形制、拓本流传参见容庚《秦始皇刻石考》,《燕京学报》第十七期,1935年,第125—171页;陈梦家《秦刻石杂考》,收入《陈梦家学术论文集》,中华书局,2016年,第633—650页;吴福助《秦始皇刻石考》,文史哲出版社,1994年。


[33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9、261页。


[337]〔美〕柯马丁著,刘倩译,杨治宜、梅丽校:《秦始皇石刻:早期中国的文本与仪式》第四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21页。


[338]《吕氏春秋》相关思想分析,还可参见杨宽《战国史》第九章,第448—449页;杨宽《吕不韦和〈吕氏春秋〉新评》,《古史探微》卷九,第835—836页;王子今《秦始皇议定“帝号”与执政合法性宣传》,《人文杂志》2016年第2期,第78页。后文统计“义兵”说在《吕氏春秋》“出现凡14次”。


[339]学者又指出,稍后“‘义兵’之说又曾为刘邦所用。……可知秦汉之际,所谓‘义兵’作为战争正义性质的宣传方式已经深入人心。考察这一现象,不妨理解为秦帝国政治宣传实现的某种成功”。王子今:《秦始皇议定“帝号”与执政合法性宣传》,第77页注8。


[340]杨宽:《战国史》第九章,第447页。


[341]《史记》,第238页。


[342]《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5页。


[343]《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6页。


[344]《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1页。


[34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8页。学者指出“不中呈不得休息”与泰山刻石“不懈于治,夙兴夜寐”,“却不一定符合韩非的思想,因为韩非说过明君当‘治不足而日有余’(《韩非子·有度》),明君不当‘事无大小皆决于上’,而应该‘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张纯、王晓波:《韩非思想的历史研究》第五章,中华书局,1986年,第168页。


[34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9页。


[347]《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74页。


[348]《史记》卷六三《老子韩非列传》:“人或传其书至秦。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第2155页)学者提到,“秦王嬴政为何对韩非子的《孤愤》《五蠹》篇章产生浓厚的兴趣,倒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话题。《韩非子·孤愤》的主旨在于阐述法术之士与当涂重臣不可两存之仇……韩非子入木三分地刻画当权重臣以权谋私的内在政治肌理,警醒国君防备当权重臣的危害,加强手中的权势,重用远见明察、公正廉洁的法术之士。《韩非子·孤愤》通篇都在探讨加强君权、严防重臣的政治道理和治吏思路”,也可参考。宋洪兵:《韩学源流》第一章,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3页。


[34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10372,中华书局,2007年,第5590页。“”,释文原作“遣”,据图版及前人研究改,通“率”。


[350]郭沫若:《十批判书》之《吕不韦和秦王政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第448页。


[351]《史记》卷一二三《大宛列传》:“天子既闻大宛及大夏、安息之属皆大国……其北有大月氏、康居之属……且诚得而以义属之,则广地万里,重九译,致殊俗,威德徧于四海”,第3166页。


[352]田余庆:《论轮台诏》(原刊《历史研究》1985年第1期),收入所著《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中华书局,2004年,第30—62页;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第三章,中华书局,2011年,第272—297页;辛德勇:《汉武帝晚年政治取向与司马光的重构》,《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增订稿题《制造汉武帝:由汉武帝晚年政治形象的塑造看〈资治通鉴〉的历史构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杨勇:《再论汉武帝晚年政治取向——一种政治史与思想史的联合考察》,《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孙闻博:《轮台诏与武帝的西域经营》,《西域研究》2021年第1期。


[35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页。相关又参见《顾颉刚全集》之《顾颉刚读书笔记》卷八《汤山小记》“秦刻石重视农业生产”条,第362—363页。


[354]《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5页。


[35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9页。


[356]《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6页。


[357]《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250页。


[358]《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第3302页。


[359]《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61页。


[360]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90、192页。


[361]《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8页。


[362]章太炎:《秦政记》,《章太炎全集·太炎文录初编》,第65页。


[36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2页。


[364]《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61页。


[365]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92页。


[366]学者指出“‘秦初并天下’时政治文告中的执政合法性宣传,最有力的可能是‘黔首’的态度”,也可参考。王子今:《秦始皇议定“帝号”与执政合法性宣传》,第79页。


[367]《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天下已定,外攘四夷以安边竟”,第271页。同卷又作“外抚四夷”,第269页。前种表述出现略多,又见《史记》卷二七《天官书》、卷八七《李斯列传》,第1346、2547页;《汉书》卷二六《天文志》、卷六三《武五子传》,第1301、2771页。


[368]《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9页。


[369]参见辛德勇《阴山高阙与阳山高阙辨析——并论秦始皇万里长城西段走向以及长城之起源诸问题》(原刊《文史》2005年第3辑),修订稿收入所著《秦汉政区与边界地理研究》下篇第一章,中华书局,2009年,第199—201页。


[370]《淮南子·人间》。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一八,第1289—1290页。相关辨析参见辛德勇《王翦南征百越战事钩沉》(原刊《徐苹芳先生纪念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收入所著《旧史舆地文录》,中华书局,2013年,第81—85、91—93页。


[371]《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2页。


[372]《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2页。此又见《淮南子·人间》,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一八,第1288页。


[373]“河南地”地域范围探讨,参见辛德勇《阴山高阙与阳山高阙辨析——并论秦始皇万里长城西段走向以及长城之起源诸问题》,《秦汉政区与边界地理研究》,第202—208页。


[374]此前王翦南征百越及秦军驻防五岭、武夷山区域的情况,参见辛德勇《王翦南征百越战事钩沉》,《旧史舆地文录》,第79—95页。


[375]“陆梁地”涵义及所指地域的最新探讨,参见辛德勇《陆梁名义新释——附说〈禹贡〉梁州与“治梁及岐”之梁》(原刊《历史地理》第26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收入所著《旧史舆地文录》,第96—129页。


[376]参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3页。


[377]参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3、第258—259页。


[378]《史记》,第759页。《史记》卷一一〇《匈奴列传》“当是之时,冠带战国七,而三国边于匈奴”,第2886页。又见《汉书》卷九四上《匈奴传上》,第3748页。


[379]《史记》,第3303页。雷戈还提到“始皇刻石提及了‘四极’‘天下’‘宇县’‘宇内’‘疆内’,显然都是一个意思。在这里,蛮夷已被明确排除在天下之外。秦始皇虽然相信自己能够做到‘惠论功劳,赏及牛马,恩肥土域’,但却并不认为夷狄也应该成为自己赐恩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夷狄似乎还不如那些被皇恩‘泽及’的‘牛马’。因为‘牛马’仍然属于天下”。《秦汉之际的政治思想与皇权主义》第三章,第274页。


[380]参见《史记》卷二五《律书》,第1242页。


[381]参见本书第二章。


[382]《盐铁论·诛秦》文学曰:“秦任战胜以并天下,小海内而贪胡、越之地,使蒙恬击胡,取河南以为新秦,而忘其故秦,筑长城以守胡,而亡其所守。”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定本)卷八,第489页。


[383]《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61页。


[384]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92页。


[385]《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系“为阿房宫”于始皇二十八年,第757页。学界有采是说,而将相关建造时间提前。然而,《通鉴》等书实际均以本纪为是。辨析参见[清]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九,中华书局,1981年,第452页。


[386]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一八,第1290页。


[387]《史记》卷二五《律书》,第1241—1242页。


[388]《汉书》卷四九《爰盎晁错传》,第2284页。


[389]始皇帝曾五次出巡,以往研究很多。相关活动一般称“巡行”“巡游”“东巡”“巡”“行”“游”等。不过,学者已注意到嬴政出巡与先古圣王“巡狩”传说的联系。王子今:《“巡狩”:文明初期的交通史记忆》,《中原文化研究》2016年第6期。可以补充的是,《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明年,又巡狩,外攘四夷,斯皆有力焉”(第2547页),明确出现有“巡狩”语。此种联系可以成立。具体参见本书第二章。


[390]资料介绍及图版、释文参见《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简牍(一)》,湖南考古网,2014年12月10日,http://www.hnkgs.com;张春龙、张兴国《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九号井出土简牍概述》,《国学学刊》2015年第4辑;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阳市文物处《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九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16年第5期。录文改释参见陈伟《〈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诏书〉校读》,简帛网,2015年6月1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59;何有祖《〈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诏书〉补读》,简帛网,2015年11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73。陈伟《〈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诏书〉通释》(原刊《江汉考古》2017年第1期),收入所著《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第十四章,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56—362页。今句读略有调整。


[391]孙家洲:《兔子山遗址出土〈秦二世元年文书〉与〈史记〉纪事抵牾释解》,《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相关又参见辛德勇《一件事 两支笔:胡亥继位的是与非》《一样的史实,不同的写法》,《澎湃新闻》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4日。


[39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阳市文物处:《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九号井发掘简报》,第47页。


[393]庄小霞:《〈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洞庭郡、南郡属县考》,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一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1—63页;游逸飞:《战国至汉初的郡制变革》第二章,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2014年,第134页。


[394]王国维《秦阳陵虎符跋》提到,“行文平阙之式,古金文中无有也。惟琅邪台残石则‘遇始皇帝成功盛德及制曰可’等字皆顶格书,此为平阙之始。此符左右各十二字,分为二行,皇帝二字适在第二行首,可知平阙之制,自秦以来然矣”。《观堂集林》卷一八,彭林整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562页。许同莘也认为秦朝创造了奏章中遇皇帝等字必须提行的“颂圣之体”。《公牍学史》,商务印书馆,1949年,第27页。相关又参见林剑鸣《秦史稿》第十三章,第290页。


[395]上海博物馆藏、中国国家博物馆藏两诏铜椭量(三分之一斗量、一斗量)中,二世诏书两次遇“始皇帝”均使用提格。国家计量总局、中国历史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主编:《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65、67页。不过,因受形制限制等原因,秦量诏书中使用提格的现象,目前还不是很多。


[396]《史记》,第758页。


[397]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90页。


[398]《史记》,第2566页。


[39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8页。


[400]《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8页。


[401][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二〇,第475、445页。


[402]此又见《商君书·说民》“国好力(日)〔曰〕以难攻,国好言(日)〔曰〕以易攻”,《商君书·靳令》“国好力,此谓以难攻。国好言,此谓以易攻”。高亨:《商君书注译》,第54、107页。


[403]此又见《商君书·靳令》“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09页。


[404]高亨:《商君书注译》,第45、49、57、68、160、182页。


[40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4、17页。


[406]《史记》,第2552页。


[407]高亨:《商君书注译》,第46、56页。


[408]吕思勉:《秦汉史》第二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2页。


[409]《史记》,第268页。


[410]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58页。


[411]《史记》,第2552页。


[412]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91、193页。


[413]王利器:《盐铁论校证》(定本)卷二,第163页。


[414]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90—191、193页。此数言“坏其社(稷)”,贾谊《过秦》称二世“坏宗庙,与民更始”。《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4页;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一,中华书局,2000年,第15页。句读从北大汉简整理小组意见。


[41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引贾谊《过秦》,第283页。又见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一,第14页。


[416]《史记》,第269页。


[417]《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71页。


[418]《史记》,第2553页。


[419]有学者认为“秦始皇晚年的统治方法及活动,其实是以黄老的恬淡和长生为目标,具体统治术是申子的“术”,君无为而臣有为”,“虽然决事,但是已经自称真人,隐匿自己的所在,后来又‘使博士为仙真人诗’,追求以恬倓(淡)之法治天下”。李锐:《诸子百家的治术争鸣》,第62、61页。倘此说成立,始皇帝晚年求仙称真人、隐匿所在、以黄老恬淡为目标等相关个人变化,或不属于政治转向的主要特征体现,也未延续至二世即位之后。


[420]《史记》,第271页。《索隐》:“一作‘固闻声’。言天子常处禁中,臣下属望,才有兆朕,闻其声耳,不见其形矣。”第272页。王念孙认同此说,并引《李斯列传》“但以闻声”、《潜夫论·明闇》“固但闻声”以证。《读书杂志》之《史记杂志》,徐炜君等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94页。泷川资言反对此说,王叔岷表示赞同。参见《史记斠证》卷六,中华书局,2007年,第226页。又,《通鉴》取《李斯列传》,作“但以闻声”。《资治通鉴》卷八《秦纪三》“二世皇帝二年”条,中华书局,1956年,第276页。


[421]《史记》,第2558页。


[422]《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56页。


[423][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三,第317—318页。“其不明见,人惑之”下,先慎曰:“‘惑’字失韵,疑误。”


[424][清]陈澧著,钟旭元、魏达纯校点:《东塾读书记》卷一二《诸子书》,第235页。


[425]陈直:《史记新证》,中华书局,2006年,第118页。


[426]参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71页;《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3—2554页。


[427]《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4—2557页。


[428]先秦法家“术”一派的思想理论分析,参看冯友兰《中国哲学史》第十三章,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37—239、241—242页;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七章,第229—238页;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下篇第十六章,第596—599、610—612页;王晓波《申不害的重术思想研究》(原刊《大陆杂志》第51卷第4期,1975年),收入所著《先秦法家思想史论》,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195—230页;等等。


[429]王叔岷:《史记斠证》卷八七,中华书局,2007年,第2639页。


[430]王叔岷:《史记斠证》卷八七,第2640页。


[431]萧公权将之概括为“恣睢之术”。《中国政治思想史》第八章,第248页。


[432][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第397页。


[433]《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7页。


[434][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七,第397页。


[435][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一四,第332页。


[436]牟宗三:《秦之发展与申韩》(原刊《民主评论》第4卷第5期,1953年),收入《牟宗三先生全集》9《历史哲学》第二部第三章,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159页。


[437]《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第267页。


[438]《秦汉史》第二章“秦代事迹”中,吕氏对引述的一些文献记载,先后表示“皆失实”,“未可概据为信史也”,“亦不审之谈也”,“盖后人所附会,非当时语事如是也”,“必非其实也”,第13、17、20页。


[439]吕思勉:《秦汉史》第二章,第22页。


[440]吕思勉:《吕著史学与史籍》,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2页。近年探讨又见安子毓、王绍东《李斯“督责之书”系伪作辨》(原刊《史学月刊》2013年第7期),收入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十三辑),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3—63页。


[441]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六章,第243—244页。


[442]参见〔英〕崔瑞德、鲁惟一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国秦汉史:公元前221—公元220年》第1章(卜德撰),第112—116、90、93、99—100页。


[443]参见吕思勉《〈秦代初平南越考〉之商榷》(原刊《国学论衡》第四期,1934年),收入所著《吕思勉论学丛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4—35页;吕思勉《秦平南越上》,《吕思勉全集》9《读史札记(上)》“乙帙 秦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541—544页。


[444]参见辛德勇《王翦南征百越战事钩沉》,《旧史舆地文录》,第93—94页。


[445]关于遗诏颁布的时代,学界之前一直倾向为武帝晚年。近年学者倾向于此遗诏是汉高祖临终前留给惠帝刘盈的遗言。胡平生:《写在木觚上的西汉遗诏》(原刊《文物天地》1987年第6期),收入所著《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中西书局,2012年,第230—233页;辛德勇:《制造汉武帝:由汉武帝晚年政治形象的塑造看〈资治通鉴〉的历史构建》第三章,第61—65页。此意见又被采入李宝通、黄兆宏主编《简牍学教程》第四章,李迎春撰,甘肃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14页。上述之外,董珊研究认为是文帝遗诏。


[446]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91年,下册,第274页;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50页。


[447]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定本)卷二、卷五,第94、255页。


[448]章太炎:《秦政记》,《章太炎全集·太炎文录初编》,第66页。


[449]以往研究很少注意秦帝国政治思想的前后变化,如在讨论商鞅、申不害相关影响时,西方学界认为“当我们考察推行的统治方法时,它几乎没有表现出两人之间被假设的那种明显的差别。例如,李斯载其前209年关于督责的有名的奏疏中,同样称颂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并没有发现两者之间的矛盾。在陈述以上的意见时,他引了最伟大的法家理论家韩非(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话: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皆帝王之具也’”。〔英〕崔瑞德、鲁惟一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国秦汉史:公元前221—公元220年》第1章(卜德撰),第90—91页。


[450]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八章,第248—249页。


[451]《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63页。


[452]《柳宗元集》卷三,中华书局,1979年,第73页。相关分析又参见管东贵《柳宗元〈封建论〉读后——兼论中国皇帝制的生态》(原刊《龙宇纯先生七秩晋五寿庆论文集》,台湾学生书局,2002年),收入所著《从宗法封建制到皇帝郡县制的演变:以血缘解钮为脉络》,中华书局,2010年,第113—126页。


[453]阎步克指出“秦帝国的政治成败与其‘法治’之间,依然存在着并非外在的关系”,“秦之‘政’与秦之‘制’,又并非可截然划分为二者”。《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六章,第240—242页。而“政—制”之外,我们似乎还应关注“政—法”关系。大的治国理政路线之争与法律督责吏民一类自由裁量的小节,呈现怎样的互动?从制度、特别具体法律制度层面,怎样去理解政治生活?它们彼此又是怎样的理论关系?这些也需要未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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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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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初并天下:秦君主集权研究/孙闻博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2,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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