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县制起源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的核心问题。西周王畿“千里”,始封诸侯“方百里”,形成周室对诸侯的优势力量对比。周虽普行分封,但不排斥君主对公邑的直辖管理,实际呈现为王权主导下“公邑—私邑”复合制。东周以降,诸侯县制形成不同系统。楚县多属灭国的直接转化,内部变动较小,可称“国”、“都”。晋县不是卿大夫采邑,也不兼具公邑、封邑二重性质,实际是君主直辖公邑,晚期任官、司法与秦汉接近。秦商鞅变法全面推行县制,彻底实行公邑化,统一置令、丞、有秩吏,县制最终确立。中国古代分封制、郡县制不宜截然两分。县制形成与社会组织、经济制度变动有关,核心是官僚组织的建立及运行。
关键词:先秦 秦汉县制 分封制 官僚制 商鞅变法
一、问题提出及概念引入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中,县制起源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对于思考郡县制形成发展、国家地方治理早期变迁颇具意义。关于县制起源,古人已有归纳辨析。今人以顾颉刚、增渊龙夫探讨较早,对中日学界影响甚巨。顾氏将县制分作两种类型:秦、楚县制相近,灭国而立,由君主直辖;晋、齐、吴县多是卿大夫封邑。增渊龙夫认为春秋晋县兼具封邑和公邑两种性质,“以之为县”的途径是破坏邑内原有氏族秩序,甚至迁出原住民。后续研究注重三个方面:一是概念归纳及阶段划分,如分作县鄙之县、县邑之县、郡县之县;二是类型区分与生成方式,如分为王畿与诸侯不同区域,又如分为楚县、晋县、秦县等不同系统;三是实现途径及结构分析,如关注邑内支配者、被支配者等层面的秩序变动。
县制起源不仅是一个政区地理、行政区划的历史地理学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形态、政治结构变动下的官僚制起源与央地关系问题。既然讨论“起源”,需要立足更大历史背景,厘清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关系,不仅上溯春秋,更远追周初分封的“王畿—诸侯”、诸侯“国—都—邑”政治秩序,关注“公邑—私邑”统治模式。既然讨论“演变”,需要考虑不同时期与地域的邑、县形态差异,建立适用前后时空、较为客观且可供比较的基本参照,引入“方百里”、“千里”等辖域概念,可使线索梳理落至实处。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对秦汉县制有经典表述: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绥和元年,长、相皆黑绶。哀帝建平二年,复黄绶。
上述记载反映的实际是西汉中后期情况,不但与秦及汉初不同,而且应是据不同时期史料缀集而成。从史实而言,秦县长官只设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已依万户区分大、小县,但“减万户”仍为令;秦代县丞、尉秩五百石至三百石,西汉初年县丞、尉秩五百石至二百石,而非“四百石至二百石”。从史料而言,因“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故“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当在阳朔二年(前23年)之前;“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所据材料在绥和二年(前7年);文末两次绶制变更的交代,又在建平二年(前5年)以后。
所谓“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皆秦制也”,指秦汉县域受人、地两种要素影响,而以前者为主导,面积相对稳定。“方百里”之“方”,有方圆、周围(周长)、平方、正方形边长、广袤相加之和(周长之半)等多种意见。先秦至魏晋,“方百里”之“方”,既不指周长、广袤之和,也不是正方形的边长,而是绝长续短而成的正方形面积。“方百里”之“百里”,指边长为100里,“方百里”为10000平方里。由此,相较于将“方”释为“纵横”、理解为正方形边长,“方百里”之“方”、“百里”应分作解释。这种描述面积却交代边长的方式,颇具古代特色。
汉晋县城、县境统计,分为两种方式。县城统计城围周长,如青岛土山屯汉简《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称,“城一舟(周)二里百廿五步”;或兼记城高,如时代靠后的郴州晋简《桂阳郡计阶簿》称,“便城周匝一里十五步高一丈五尺”、“晋宁城周匝一里二百卌步高一丈五尺”,对后世多将“方某里”理解为周围、周长,应有影响。县域主要计算东西、南北长度,如《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称“县东西百卅五里五十步,南北九十一里八十步”,与尹湾汉简《集簿》记西汉成帝时东海郡“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及《汉书·地理志》后序载“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格式全同,开启后世地志州府县境书写传统。《后汉书·东夷列传》云东沃沮“东西夹,南北长,可折方千里”,记东西、南北长度而非面积,恰与“方百里”折算方形面积而侧重交代边长的体例近似。堂邑县“户二万五千七”,属万户以上大县。县境东西长135里50步,南北长91里80步,与“大率方百里”相合。
汉唐以“百里”作为县、县令的代称。儒家希慕古制,崇尚周统,“百里”修辞甫现,便与先秦古制建立联系。东汉明帝语作“郎官上应列宿,出宰百里”,班固荐谢夷吾文称“及其应选作宰,惠敷百里”。此尚属将汉制与春秋情形比附。顺帝初,左雄上疏:“今之墨绶,犹古之诸侯,拜爵王庭,舆服有庸……”李贤注“墨绶谓令长,即古子男之国也”,理解略嫌保守。王莽复古改制,还曾付诸实践:“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土方百里。侯伯一国,众户五千,土方七十里。子男一则,众户二千有五百,土方五十里。”此本诸《礼记·王制》而稍有调整。先秦一“同”为“方百里”,新莽“公”级诸侯封地为“土方百里”,与县“大率方百里”正相对应。实将汉县渊源上溯,与周初分封比附,建立起更久远的历史联系。
汉代视郡如邦国,郡守另称“千里”。有意思的是,《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虽言“县大率方百里”,但未用“郡大率方千里”一类表述。前引尹湾汉简《集簿》记东海郡东西、南北长度均在500里左右,可称“大率方五百里”。当然,汉郡不等同于秦郡,秦分天下为36郡,郡目后有添增,西汉成帝时已有103郡。秦及汉初每郡统县在15—20个,秦县“大率方百里”,更为名副其实。秦已有“千里”之称,睡虎地秦简《语书》记“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整理小组注作“志,记。千里,指郡的辖境”,译文作“由郡官记录在簿籍上向全郡通报,作为恶吏”。《语书》“有”多读作“又”,“使”或作名词,上接“千里”,指行县郡吏,此句可作“志千里使,有(又)籍书之,以为恶吏”。秦简出土地安陆属于秦南郡,取直线距离最长者,南郡东西长约1063里、南北长约613里,与“千里”呼应。秦郡中大于南郡,特别是东西、南北皆超千里之郡,尚有一些,故秦郡可称“千里”甚至“大率方千里”。
明晰秦汉郡县实况,引入“方百里”、“千里”等辖域概念,可进一步激活旧有史料,使对县制起源的长时段考察获得可供比较的基本参照。
二、西周分封与“公邑—私邑”复合制
武王伐纣,小邦周克大邑商,西周以宗周、成周为王畿之域,畿外广行分封。王畿、诸侯的辖域关系,文献多有载录,《左传》记“且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自是以衰,今大国多数圻矣。若无侵小,何以至焉”,杜预解一“圻”为“方千里”,一“同”为“方百里”。据此,天子王畿是诸侯(公侯)之地的100倍。西周王畿为关中盆地及洛阳地区,西起宝鸡,东至洛阳,东西约1058里,南北不及千里。
关于周初诸侯如楚、鲁、齐、晋辖域,一些记载可资参考。《左传》记“无亦监乎若敖、蚡冒至于武、文,土不过同,慎其四竟,犹不城郢。今土数圻,而郢是城,不亦难乎!”提到楚国在若敖、蚡冒、武王、文王时期,疆域不过一同,未及方百里。至春秋晚期,楚土已达数个方千里。《史记·楚世家》又记“熊绎当周成王之时,举文、武勤劳之后嗣,而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并记楚武王熊通称“成王举我先公,乃以子男田令居楚,蛮夷皆率服”,所涉“子男之田”、“子男田”为方50里或70里,与《左传》“土不过同”相对应。《孟子·告子下》提到鲁、齐初封,云“周公之封于鲁,为方百里也;地非不足,而俭于百里。太公之封于齐也,亦为方百里也;地非不足也,而俭于百里。今鲁方百里者五”,均为方百里。至战国,齐境广大,鲁也“大启尔宇”。“今鲁方百里者五”,并非方五百里,而是指5个方百里,即疆土扩大5倍。又《史记·晋世家》载,“武王崩,成王立,唐有乱,周公诛灭唐……于是遂封叔虞于唐。唐在河、汾之东,方百里,故曰唐叔虞”,记叔虞封在河、汾以东,最初仅为方百里之地。
此外,司马迁有概括性表述:“齐、晋、秦、楚其在成周微甚,封或百里或五十里”,“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以辅卫王室。管、蔡、康叔、曹、郑,或过或损”。可与“列国一同”、“诸侯一同”对照,反映当时普遍情形。对此,吕思勉云,“盖周初大国之封,仅等秦汉时之一县,其后开拓,浸至倍蓰”;林沄也提到,春秋初晋国兴起以前,今日霍县以下长约200公里的汾水谷地中,至少有霍、赵、扬、贾、郇、韩、耿七国,平均相距只有30公里,分布密度和汉代的县大体相当,也和成汤之国大小略同。似乎可以把这种规模的国,看作商代至西周的通常格局”。西周所封一国,与秦汉一县面积相当。先秦的“国”往往指称诸侯都城,即邦之都邑,反映诸侯始立时的规模形态。
西周分封,周室王畿不及“方千里”,仍可称“千里”;所封鲁、齐、晋、楚,初始辖域为“方百里”。同时,王畿有内服王臣的采地、各诸侯朝觐周王的“朝宿邑”,加之迁入的被征服国的贵族以及士农工商各有居地,“这些都使当时的王畿好像一个‘大杂院’”。虽然如此,“从实际情况看,王畿地区幅员辽阔,除去各级贵族的领邑,其主体还是王室或王朝所有”。由上论之,周行分封延续较久,除周礼、周德之盛外,王畿辖域与一畿外诸侯的关系比理论上是100∶1,实际也是“方百里”诸侯的数十倍以上,而非仅仅数倍,从而建立起周室与诸侯相当悬殊的力量对比。这一制度设计及实施,恐怕才是西周“天子—诸侯”秩序得以长久维持并有条件调整巩固的重要因素。
在此基础上看,西周分封制向秦汉郡县制的演变,不宜视作简单线性发展。周室在王畿之外,固然选择了较为彻底的分封制,但分封的先决条件是周室通过灭国并地,掌握诸多以都、邑为中心的土地。前引《史记·晋世家》记周公灭唐后,成王再封叔虞于唐,可见唐被诛灭之后,自然直属周王。诸侯受封疆土,原本皆在周室之手,分封之前,可视作周王所掌畿外之公邑。至于王畿之内,由于未尽用作封赐,周王开展直接统治的都、邑自然更多,治理模式更趋稳定,性质属于周王所掌畿内之公邑。王畿内外之公邑进而对应地方行政体制,设有职官系统。李峰提到:“在王邑地区也存在着大量由国家直接控制、独立于宗族结构之外的邑,而这些邑则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官员进行管理。”陈絜关注周代农村基层聚落,认为不但所涉城邑、鄙野有专人管理,而且“地方管理的行政化及层级化倾向显然已经存在”。由此而言,君主对公邑的直辖管理,应是认知县制起源的关键。
如从名实之“实”着眼,后世君主委派官吏直管的县,无论大小,都指国都之外、悬系于君主之地。严耕望注意到,早期文献“县”或作“寰”,“古者寰县通用”;李家浩认为,“‘县’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那时所谓的‘县’系‘县鄙’之‘县’,指王畿以内国都以外的地区或城邑四周的地区”。由于周初诸侯封地大小仅后世一县之地,将县的起源上溯西周,自应从王畿而非诸侯内部寻索。不过,县如作边鄙理解,则无公私之分,因此,应当聚焦周王直辖公邑,而非国都之鄙。进而,西周是否使用“县”称,又是否假借“瞏”、“寰”以表示“县”,反而并不重要。
县制可溯至西周君主对公邑的直接统辖,两周之际历史变动影响了这一进程。一方面,西周灭亡,平王东迁,辖域骤减,力量顿衰;另一方面,继承畿内政治结构并扩展疆土的势强诸侯,对县制起源产生更直接的影响。辅助平王的晋、郑二国发展,可为早期例证。《左传》记载,“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师服曰:‘……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此事《史记·晋世家》作“曲沃邑大于翼。翼,晋君都邑也。成师封曲沃,号为桓叔”;《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作“曲沃大于国”,及“曲沃强于晋”,“周命武公为晋君,并其地”。晋本为甸服之诸侯,今晋又封桓叔于曲沃,封邑(曲沃邑)大于“国”(晋都邑),违背“诸侯立家”之制,故称“建国”。曲沃邑在封桓叔之前,自属晋君直辖公邑。至于都邑、封邑的等级制度,见于《左传》:“及(郑)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严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祭仲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国”之下大型聚邑称“都”,“国”、“大都”、“中都”、“小都”分等不是据辖域面积,而是城的周长,城周(城墙总面积若干雉)比为9∶3∶1.8∶1。可以发现,城周比差距小于王畿与初封诸侯的辖域比。相较天子、诸侯之争,诸侯内部更易引发权力纷争。武姜为少子共叔段求取封邑,曾向长子郑庄公先后请求过严、京二邑,两者皆属郑君直辖公邑,前者因战略地位重要被庄公婉拒。周室虽行分封,但天子王畿、诸侯封域实际都存在封赐私邑与君主直辖公邑两种形态,因此可称为王权主导下的“公邑—私邑”复合制。
三、春秋楚县及其“国”、“都”特征
西周分封下王畿、诸侯的统治形态,经历东周初叶如晋、郑等国发展后,在春秋时期呈现地域性特征,并发生进一步演变,楚、晋、秦对县制确立影响较大,下面依次探讨三国县制。
先看一般认为县制渊源所在的楚。《左传》云:“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围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这一记载揭示两种管理方式:其一,将新地改为公邑,派臣直接管理;其二,将新地民众迁至已有公邑,由该公邑长官集中管理。权、那处皆在郢都之北,楚北边防御的另外两座重镇是申、息。申、息同属灭国立县,由楚君直辖。二县统地广阔,供给军赋且军力强大,可对抗晋国南下攻蔡的“成师”,既与秦汉“大率方百里”的县不同,又与西周“方百里”、一同之地的诸侯有别。《左传》记载,“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楚君派巫臣治理申,供应军赋。“所以为邑也”,指公邑;“赏田”指析分出封赏之用的私邑,属于别为之田、别为之邑。
楚围郑时,郑伯曾有“使改事君,夷于九县”的辞令,杜预注曰“楚灭九国以为县,愿得比之”,陆德明、孔颖达围绕所灭九国为何,有不同解释。杨慎、汪中等明清学人提示“九”为虚数,犹言诸县。然各家在“九县”对应楚所灭之国一点上,意见一致,不宜解作“郑国土地较大,非仅楚之一县,故云九县”。至于“当指未灭而服属于楚者”、“国而曰县,比之于楚内臣也,谦辞”之说,也可斟酌。徐少华认为,楚灭某国,往往不是将之亡国绝嗣,而是降为附庸、纳为属国,并安置他处。田成方认为“楚灭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形式上武力降服诸小国,不立即亡其国、绝其祀、编其民,但在其附近置‘县’,县公由楚王直接任命,实质上占有其地、劳役其民”。因而,这些诸侯复国恢复旧制并不困难。“九县”不意味着楚灭国后重新规划出若干公邑,而表示楚灭掉大小不等的诸侯,将之直接转为县。此“县”不代表“县鄙”之县,也不表示“县邑”之县。“夷于九县”与晋“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有所不同。晋国将两家卿大夫的封地重新规划,分设七县与三县;如按楚国处置,祁氏、羊舌氏被灭后,只能对应“夷于二县”。楚县虽由楚王直辖,但对内部形态触动不大,辖地变更不多。
楚之大县,除申、息外,还有陈、蔡、东不羹、西不羹。据《左传》,楚庄王十六年(前598),因夏徵舒之乱伐陈,首次“县陈”,听取申叔时劝谏后,令陈复国;楚灵王时,楚公子弃疾围陈,再次县陈,由穿封戌担任陈公;稍后,楚“灭蔡”,在陈、蔡、东西二不羹筑城,公子弃疾担任蔡公。此事清华简《系年》作“县陈、蔡,杀蔡灵侯”、“既县陈、蔡”(简99、104)。公子弃疾灭蔡时,陈公穿封戌已去世,陈、蔡一度由公子弃疾管理。《史记·楚世家》载叔向语作“君陈、蔡,方城外属焉”,《陈杞世家》作“使弃疾为陈公”,《管蔡世家》作“使弃疾为蔡公”,侧重稍异,含义实同。灵王深感得意,夸耀称“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大臣又言“是四国者,专足畏也,又加之以楚,敢不畏君王哉”,将四县称作“四国”,与楚国并列。楚在陈、蔡、东不羹、西不羹筑城设县,长官称陈公、蔡公,或“陈、蔡公”,甚至“蔡侯”,实与申、息及“夷于九县”近似,虽辖地广大,但直接转为楚君辖地,比附而称“四国”。《左传》载楚庄王让申叔语,“寡人以诸侯讨而戮之,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将“县公”与“诸侯”并举,当因此故。楚称王较早,县尹称公,与诸侯名号、地位相当。
《左传》《国语》及《史记》都提到陈、蔡、二不羹等“赋皆千乘”,以此可知楚县规模。《汉书·刑法志》引先秦旧制云:
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
此说又见《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郑玄注引《司马法》及《晋书·地理志》总序引《司马法》,文字略异。诸侯依可供兵车分作百乘、千乘、万乘三个等级。“一同百里”,原对应周初封侯的“方百里”,然东周诸侯大有扩张,此时已对应卿大夫的较大采邑。“千乘之国”并非“方千里”,而是“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指边长316里的方形,面积为99856平方里,是“一同百里”的近10倍,此对应当时较大诸侯。“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恰与之对应,实际相当于10个方百里的县邑,故县公可与诸侯并列。《左传》载伍奢被杀后两子之事,“棠君尚谓其弟员曰:‘尔适吴,我将归死。’”杜预集解曰,“棠君,奢之长子尚也,为棠邑大夫”。伍尚作为棠邑大夫,称“棠君”而非“棠公”,与晋县相当(详见下节)。
陈、蔡、二不羹不但被称“四国”,而且特别呈现“是四国者”、“又加之以楚”的并列关系,初观令人困惑,实与秦及汉初郡、内史的关系相近。早期秦郡相当一封国,故郡早期也称邦。郡最初实际相当于以内史为中心横向派生的军事及行政管理区。楚国陈、蔡、东西不羹等大县,规模接近秦郡;楚国县公地位相当于后世郡守。相关并列关系可示意为:
秦国:秦中(内史)—郡
楚国:楚—四国
得志的楚灵王后来失意于乾溪,楚右尹子革贡献三策:其一,“请待于郊,以听国人”;其二,“若入于大都而乞师于诸侯”;其三,“若亡于诸侯,以听大国之图君也”。郢城之外,楚王主要依靠“大都”。不过,“大都”与“国”的关系,多强调城周等级,不能完全反映辖域、户口及军力对比;同时,“大都”既可封赐,又可直辖,不足以体现与君主的领属关系。楚县又称“国”、“都”,显示对楚而言,灭国为县并非革命性制度变化。
四、春秋晋县“封邑”说、“双重性质”说辨疑
顾颉刚认为晋县与楚县分属两个系统,晋县是卿大夫采地。增渊龙夫发现“以赵衰为‘原大夫’亦可叫‘原守’,也可记为‘以原封’”,认为“春秋时代的晋县同时兼具封邑和公邑两种不可分的性格”。关于公邑、私邑主官称谓,孔颖达虽云“公邑称大夫,私邑则称宰”,但黄以周、顾栋高、增渊龙夫利用相近论据,考证二称实际相通。既然公邑、私邑长官皆可称大夫,那么根据史载“某(邑)大夫”,其实不足以判断此为公邑还是私邑,晋县性质值得重新探讨。
《左传》记载:“晋侯作二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过去将此视作晋县的较早记录。《左传》称“赐”,《史记》一处称“赐”、两处称“封”,指晋灭耿、魏二国,将之封赐给有功的赵夙、毕万。二人成为晋国大夫,两地成为二人私邑。《史记·魏世家》记载:“重耳立为晋文公,而令魏武子袭魏氏之后封,列为大夫,治于魏。生悼子。魏悼子徙治霍。生魏绛……徙治安邑。”魏武子“袭魏氏之后封,列为大夫,治于魏”,既与“以魏封毕万”呼应,又与“徙治霍”、“徙治安邑”并列。“徙治霍”、“徙治安邑”是私邑的转移,安邑由此为魏氏核心城邑并成为后来魏都。《左传》又记载:
与之阳樊、温、原、图片茅之田。晋于是始起南阳……迁原伯贯于冀。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晋侯问原守于寺人勃鞮,对曰:“昔赵衰以壶飧从,径,馁而弗食。”故使处原。
晋文公平定王子带之乱,得到封赐,赵衰、狐溱分任原、温两邑大夫。此前,晋文公咨询“原守”人选,勃鞮认为赵衰在流亡时忠君忘我、患难与共、最可信任,“故使处原”。“原守”指代晋君治理原邑,“处原”而不称“封”、“赐”可为证。《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记载相近,唯人名、情节稍有出入:“晋文公出亡,箕郑挈壶餐而从,迷而失道,与公相失,饥而道泣,寝饿而不敢食。及文公反国,举兵攻原,克而拔之。文公曰:‘夫轻忍饥馁之患而必全壶餐,是将不以原叛。’乃举以为原令。”《太平御览》三次引《韩非子》相关内容,一般认为“此即赵衰事也”。
可以看到,与“原守”、“故使处原”对应处,《韩非子》及《太平御览》引作“乃举以为原令”、“乃举为原令”、“以为原令”、“而使为原之守”,任命及管理方式基本一致。受战国晚期职官表述影响,三处“原令”指原县之令,“原守”指代替君主管理公邑。《史记·魏世家》提到魏文侯“任西门豹守邺,而河内称治”,《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云,“西门豹为邺令,清克洁悫,秋毫之端无私利也,而甚简左右”。“守邺”与“原守”、“原之守”相近,“邺令”与“原令”对应。至于“以原封”的记载,其实不见于《左传》,而出现于《史记·晋世家》:
(晋文公)四年,楚成王及诸侯围宋,宋公孙固如晋告急……于是晋作三军。赵衰举郤縠将中军,郤臻佐之;使狐偃将上军,狐毛佐之,命赵衰为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荀林父御戎,魏犫为右:往伐。冬十二月,晋兵先下山东,而以原封赵衰。
首句至“魏犫为右”一段,参引《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前633)纪事;“冬十二月”以下,为《史记》独有。值得注意的是,《册府元龟》在“封邑”条下列举“赵衰,晋大夫。晋文公伐曹、卫,兵先下山东,而以原封赵衰”,而非“赵衰为原大夫”的前一则。至于《史记·赵世家》所载“重耳为晋文公,赵衰为原大夫,居原,任国政”,未言是晋文公元年(前636)事;《史记·晋世家》所载“命赵衰为卿”,《左传》作“命赵衰为卿,让于栾枝、先轸。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左传》又云“秋,晋蒐于清原,作五军,以御狄。赵衰为卿”,任卿已至晋文公八年。
综上可见,晋文公元年,赵衰因流亡时的忠君表现,被选任为“原守”,代晋君守原邑,后世习称“原令”;至晋文公四年,晋伐曹、卫,赵衰以兵先下山东,因功又被封于原,原邑始为赵衰封邑。《左传》这则关键史料不能说明春秋晋邑具有双重属性,反映的实是公邑、私邑间的转移变动。
《左传》所载晋国先茅之地的变动,也不足以说明晋县的双重性质。鲁僖公三十三年“八月戊子,晋侯败狄于箕。郤缺获白狄子……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曰:‘举郤缺,子之功也。’”杜预集解曰:“先茅绝后,故取其县以赏胥臣。”晋先将该地赐予先茅为食邑,先茅无后,收回此地。现因胥臣推荐郤缺之功,晋重新赐于胥臣。先茅之地的变化为:公邑(晋)→私邑(先茅)→公邑(晋)→私邑(胥臣)。《左传》又记:“初,州县,栾豹之邑也。及栾氏亡,范宣子、赵文子、韩宣子皆欲之。文子曰:‘温,吾县也。’二宣子曰:‘自郤称以别,三传矣。晋之别县不唯州,谁获治之?’……及文子为政,赵获曰:‘可以取州矣。”文子曰:“退!二子之言,义也。违义,祸也。余不能治余县,又焉用州?’”州县作为晋君直辖公邑,早年赐给栾豹;栾氏灭亡后,又复归晋君,范、赵、韩三家都很觊觎。赵文子(赵武)揭举理由是:“温,吾县也。”杜预集解曰:“州本属温。温,赵氏邑。”州邑原属温邑之一部,而温邑属于赵氏,“吾县也”,指温是赵氏的直辖私邑。范氏、韩氏反对的理由是,晋君曾将州赐于大夫郤称,州由此与温分离,至今已传三家。晋君将直辖公邑析分(赐予)不限于州邑,因此不能追溯原初情形而要求所有权。赵文子为正卿主政后,推辞称自己尚不能治理好已有私邑,怎能又贪图州邑。“温,吾县也”、“余不能治余县”的表述,史料并不多见。这是宽泛的变通性表述,强调的是由卿大夫直辖但未被进一步向下分赐的私邑,不宜理解过实。晋县与公邑的差别并不明显,它们与卿大夫私邑都不涉及对原有氏族秩序的破坏重组。
再来看晋县设职及运作,这在《左传》中有所记载:
三月癸未,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人或年长矣,无子,而往与于食。有与疑年,使之年……赵孟问其县大夫,则其属也。召之,而谢过焉……遂仕之,使助为政,辞以老。与之田,使为君复陶,以为绛县师,而废其舆尉。
“赵孟问其县大夫,则其属也”一句,杜预集解为“属赵武”,孔颖达正义曰,“诸是守邑之长……此言问其县大夫,问绛县之大夫也。绛非赵武私邑,而云则其属者,盖诸是公邑,国卿分掌之,而此邑属赵武也”,后人多从之。其实,确认绛县老人年龄、身分及籍贯,固可问询本人,从行政程序而言,仍应联系属县长官,以行政方式予以确认。同时,赵国公邑明确,数目有限,绛县近在国都区域,赵孟任晋国正卿,主持国事,不太可能连绛县大夫都不认识,而要通过联系编户的方式确定。此应指赵武召问绛县大夫,确认老人是否属于绛县。随后,赵武向老人致歉并任以为县师,将舆尉撤职,不仅反映晋卿与晋县的关系,而且表明晋县已置县大夫、县师、舆尉。舆尉征发县中“舆人”,从事筑城在内的县内外徭役,与秦汉县尉征发县内男子服役已较相近。
晋县辖域规模及内部形态,可参《左传》下述记载:
韩起之下,赵成、中行吴、魏舒、范鞅、知盈;羊舌肸之下,祁午、张趯、籍谈、女齐、梁丙、张骼、辅跞、苗贲皇,皆诸侯之选也。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晋人若丧韩起、杨肸,五卿八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奋其武怒,以报其大耻。
鲁昭公五年(前537),晋楚联姻,晋臣韩起、叔向送晋宗女至楚,楚王有意施刑二人以羞辱晋国,后被薳启强劝阻。韩起代表晋国六卿,对应上卿一级;叔向代表晋国大夫,对应上大夫一级。所列六卿和九位大夫,是晋国政治势力的代表。参据杜预集解,韩襄即韩无忌,是韩起之兄;箕襄、邢带是韩起同族;韩须是韩起嫡子,叔禽、叔椒、子羽三人是其庶子。“韩赋七邑,皆成县也”,指上述韩氏七人每人掌有一邑(韩须所对应者,应即韩起之邑)。每邑相当于一大县,以出军赋,杜预集解称“成县,赋百乘也”。下云“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杜预集解曰:“四族,铜鞮伯华、叔向、叔鱼、叔虎兄弟四人。”此称“四族”而非四人,其中叔向一族可与叔向子杨石对应。韩、羊舌二氏所拥军力,体现在“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一句。“十家九县”之“十家”,杜预、俞樾理解不同,但“九县”向无争议。“九县”之“县”,指私邑规模相当于标准县者有九。其中,羊舌氏虽有强家四支,但“成县”规模的大邑只有两个。二氏所拥九邑比附九个“成县”,可出兵车900乘。其余比附“成县”规模者有40个,可出战车4000乘。清人黄以周云:“《周书·作雒解》‘千里百县’,则一县犹一同也。四十九同为方七百里,出车四千九百乘,此用古成出一乘之法也。”晋县规模虽小,但较为整齐统一。晋国“成县”对应方百里,与秦汉县基本一致;而每县出战车百乘,与楚国陈、蔡“赋皆千乘”在出赋规格上相同,反映周土地旧制及经济形态仍然存续。
至春秋末叶,晋县大夫选任及行政管理更为制度化,《左传》记载:
(鲁昭公二十八年)秋,晋韩宣子卒,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司马弥牟为邬大夫,贾辛为祁大夫,司马乌为平陵大夫,魏戊为梗阳大夫,知徐吾为涂水大夫,韩固为马首大夫,孟丙为盂大夫,乐霄为铜鞮大夫,赵朝为平阳大夫,僚安为杨氏大夫。谓贾辛、司马乌为有力于王室,故举之。谓知徐吾、赵朝、韩固、魏戊,余子之不失职,能守业者也。其四人者,皆受县而后见于魏子,以贤举也。
晋悼公后,六卿势力渐强,执政先后经历赵武、韩起,又转至魏舒(魏献子)。《史记·韩世家》称韩宣子(韩起)“与赵、魏共分”,而非“为国政”,与其他记载并不矛盾。顾颉刚认为:“魏献子当国,他册命一班县大夫,其意义等于武王时的封国,表示出十足的封建色彩。”所论受《左传》下文“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影响,但针对内举不避亲,不代表魏舒任命晋县大夫有分封性质、封建色彩。“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是魏献子以晋国执政身分作出决策,代表的是晋君。“祁氏之田”、“羊舌氏之田”,概指二氏拥有大小不等的众多私邑。“以为七县”、“以为三县”,指由私邑再次转为晋君直辖公邑;称“七”、“三”,反映晋县辖土已有稳定标准,所任晋县大夫十人,就是公邑大夫。
晋县长官选任根据功绩、贤能,“皆受县而后见于魏子”,及“贾辛将适其县,见于魏子。魏子曰:‘辛来!……今女有力于王室,吾是以举女。行乎!敬之哉!毋堕乃力!’”与后世县级主官出宰百里前,面见君主或宰相,当面聆听训勉相近;“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与秦汉地方奏谳中央近似;魏戊作为魏氏一系,阻止大姓豪强贿赂魏献子,以防地方司法受到干预,与后世县令长严守权责相近。不过,晋县长官仍称“大夫”,县内仍行周田旧制,仍有待进一步演化,县制的最终突破要看韩、赵、魏三国以及受三晋影响的秦国。
五、商鞅置令与秦县官僚组织的建立
秦县材料主要来自《史记》,而非《左传》。秦人是很早臣服于周的一支外服邦伯势力,周宣王时任秦仲为大夫,至庄公“为西垂大夫”,居于西犬丘。“为西垂大夫”,是以西犬丘作为私邑的周室大夫。至秦穆公三十七年,“秦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史记正义》引韩安国之说:“秦穆公都地方三百里,并国十四,辟地千里。”此事较早记载见于《韩非子·十过》,王叔岷考辨“诸书皆言‘十二’,窃疑作‘十二’近塙”。《韩非子·有度》还提到,“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所载类似,恐非随意表述。“益国十二,开地千里”、“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中,“开地”里数大体为“益国”数的十倍,所并之国,相当于后世一县之地。“开地”若干千里,对应被并之国直线排列的长度。穆公时,秦国以方300里扩展,大体增加12(或14)个方百里,可折算为纵深千里。当时,秦在原约9万平方里外,增加约12万平方里,而非增加3倍以上规模。
商鞅变法前的秦县,见于《史记》之《秦本纪》及《六国年表》:
(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灭小虢。
(秦献公二年)城栎阳……(六年)初县蒲、蓝田、善明氏……(十一年)县栎阳。
前者在春秋早期,后者在战国中期,相距达300多年。两者表述一致,均作“初县”,反映秦人后来的整体认知。“县鄙”之“县”,概言国都之外的周边区域,春秋时武公“居平阳封宫”,在今陕西宝鸡附近,邽、冀戎距平阳较远,文献也少见通过县鄙延伸来扩展疆土的记载。献公二年(前383),“城栎阳”;九年之后,“县栎阳”。所言“城某地”指构建军塞,反映军事特征,西北汉简多见“城官”,城官不治民,主要是军塞性质。与“城某地”相对,“县某地”指设置地方行政机构,体现民政功能。秦之“初县”,指首次以该地为秦君直辖公邑,并设置相应行政管理人员及组织。
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行县制,《史记》之《秦本纪》《六国年表》《商君列传》均有涉及:
十二年,作为咸阳,筑冀阙,秦徙都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为田开阡陌。东地渡洛。十四年,初为赋。
(十二年)初(取)[聚]小邑为三十一县,令。为田开阡陌。(十三年)初为县,有秩史。(十四年)初为赋。
居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从县制起源及诸国县制比较的视野出发,上述史料记载可作五点阐说。一是撰作特征。以秦迁都咸阳为界,商鞅变法一般被分作前后两次,《秦本纪》记第一次变法,仅有“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卒用鞅法……其事在《商君》语中”一句;但对第二次变法内容,多有论及。《六国年表》载事简略,未言第一次变法,仅记军事、外交活动;对第二次变法迁都咸阳一事未提及,但对县制推行、县吏设置及土地、赋税制度却有交代。至《商君列传》,两次变法始同时说明。由此,《史记》涉及变法内容,县制出现次数最多,《史记》本纪、年表的重要性多高于列传,可知商鞅变法诸举措中,县制推行实际颇为时人所重。
二是设县背景。商鞅推行“农战”政策,构建“君—民”联结,借此全面削弱贵族,为推行县制提供基本前提。商鞅县制实质又是公邑、私邑之间的博弈,“县—封邑”复合制与单一县制不同,阻力、难度不可同日而语。某种意义上说,真正的困难恐怕正是全面推行县制,因其动摇宗室贵戚既有政治与经济基础之故。商鞅首次完成这一变革,在诸雄中实现突破,意义不限秦国,难怪《史记》多次交代。
三是设县方式。商鞅第二次变法,首先营建新都,“筑冀阙”、“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直追东方诸侯,代表秦建成等级规格相埒的新都。接着,由中央而地方,商鞅开始行政制度改革。秦既有聚邑一般规模较小,新营都邑后,地方公邑同样参照东方,通过“并”、“集”、“聚”的方式,规划升级为大县。战国城邑发展的趋势是“万家之邑”、“万家之县”。《战国策》载赵奢语:“且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商鞅因应这一形势,“集为大县”。秦大县、小县选择以万户为界,万户以上大县恰与“万家之邑”、“万家之县”对应。
四是县令与官僚组织。商鞅县制更重要的是县令之置,从起点而言,战国秦汉的县由县令到令、长,存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从终点而言,又是东周秦县主官由大夫到令的重大变化。后者地位、等次变化似乎不大,保持在大夫一级,但县大夫、县宰具有贵族身分,县令是领取固定俸禄的官吏,“令”本身凸显对君命的贯彻。汲黯“其先有宠于古之卫君。至黯七世,世为卿大夫。黯以父任,孝景时为太子洗马,以庄见惮。孝景帝崩,太子即位,黯为谒者”,后迁为荥阳令,“黯耻为令,病归田里”。汲黯家族自东周以来“世卿世禄”,长期担任卿大夫,加之卫国存古制较多,更保留不少旧时观念。史料所记反映汲黯不愿为地方官的事实,但先秦大夫往往代君理邑,外任公邑大夫,向不为耻。今汲黯耻被除任荥阳这一要县之令,却不惜“病归田里”,从侧面提示县令、县大夫的差异。
此外,秦职官称谓存在上级参照下级的现象,部分称谓呈现自下而上的延伸,为后世少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侨(矫)丞令’可(何)殹(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以“有秩(啬夫)”与“大啬夫”对称。“大啬夫”主要指秦县令,裘锡圭认为:“‘啬’是‘穑’的初文,‘啬夫’的本来意思就是收获庄稼的人。‘啬夫’作为官名,首先应该应用于乡啬夫一类下级基层治民官吏。地位较高的治民官吏或其他官吏也称为啬夫的现象,只有在乡啬夫一类名称使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后,才有可能出现。”相比于郡,县“俯亲民事”,参照使用“乡啬夫一类下级基层治民官吏”才使用的称谓。睡虎地秦简《南郡守腾文书》记“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郡也用“啬夫”来称县、道主官。
秦县令称县啬夫、大啬夫,反映县主官不仅成为贯彻君令的官僚,而且县令设置初始,往往强调广泛亲近民事的服务属性。“县啬夫”的用法,两汉不复出现。西汉初,啬夫称谓仍存,但县令、长已不称啬夫。汉承秦制,一些细微精神却有变化。进入东汉,县主官被比附为县宰、大夫,反而更为常见,体现先秦传统的回潮。
秦县设令晚于三晋,却是在全面推行县制下的统一举措,有鉴于此前公邑、私邑长期并存,商鞅县制是彻底的公邑化,最初并未给封赐私邑留下空间。这在公邑不落于权卿操控、公邑比重占据优势等方面,实现了革命性突破,是君主集权的真正加强,由此显得意义突出。《商君列传》提到县“置令、丞”,还显示县令之外的县佐官也由中央任命。《六国年表》又记推行县制的次年“初为县,有秩史”,“县有”之间不宜点断,当作“初为县有秩史(吏)”。县少吏包括有秩、斗食、佐史三级,“有秩吏”是县内秩级最高的属吏,作为县下属机构负责人,由仓、司空、少内等诸官啬夫构成,持小官印,须上级二千石官任命。有秩吏的普遍设置,反映秦县廷在地方掌握较多资源,进而具有较强控制力。同时,秦及汉初往往县、都官并称,都官是中央诸卿、内史、诸郡的下辖机构,与县平级。参考现代行政学,县制确立初期的央地关系,主要呈现“条块结合”特征。综上来看,县制核心是县令设置与县级官僚组织的基本建立。
五是县制与田制。战国时期,魏率先崛起,与文侯任用李悝变法发展生产多有关系。《汉书·食货志上》记载:“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地方百里”对应一县之地,“提封九万顷”、“为田六百万亩”都是以周制百步为亩作为基准。商鞅由魏入秦,变法涉及“为田开阡陌封疆”,与魏氏改行200步为亩不同。《史记·秦始皇本纪》文末附别本《秦记》,作“昭襄王……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学界过去对田制改革时间存在争论,青川木牍载录秦武王二年(前309)“更修为田律”,“更修”之“修”,不是修订而是修复之意,“更修”指“重新公布过去制定的旧律文”,故田制改革仍应系于商鞅。参《秦本纪》《六国年表》,田制颁行时间在普遍设县之后,县制确立是实施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这再次提示,县制起源固然与社会组织的重大变动有关、与经济制度的重新构建相联系,但核心是官僚组织的建立及运行。
结语
本文引入“方百里”的县域空间概念、“公邑—私邑”的统治模式作为两条分析线索,为县制起源研究提供新视角,重新探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衍生过程。经过分析,春秋之县与战国之县,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及密切联系,而县制更早的源流,即在西周时期周王与诸侯直接管理的“公邑”。在此基础上,本文重新辨析《左传》等先秦史料所见春秋县制的基本特征,进一步明确这一时期县的性质,相较于中国学界所主张春秋晋县为“私邑”、日本学界所主张春秋晋县兼具公私双重特征的看法,提出新认识。本文提炼一条县制起源发展的新线索,县制起源时间也大为提前。
县制起源背后,实际涉及对分封制、郡县制的基本认识。先秦秦汉由分封制到郡县制的重要转变,不宜视作简单的线性发展,两种制度也不宜截然两分。中国古代行政体制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分封制可以蕴含郡县制因素,郡县制也可以采取一些分封制内容。中国早期国家注重将血缘关系作为主要政治纽带,以家族、宗族为统治基础与依凭,过去强调分封制的彻底贯彻,但西周分封并不排斥君主对公邑的直辖管理,天子王畿、诸侯封域内,实际都存在封赐私邑(采邑)与君主直辖公邑两种形态。“天子—诸侯”政治秩序得以确立,“诸侯”一端以及诸侯内部层层分赐的基础和前提,是天子及诸侯对直辖公邑的有效掌控。天子封建诸侯之后,秩序得以长久维持,也与天子仍然拥有较多直辖公邑、王畿对初封诸侯辖域形成优势力量对比,有重要关系。
这又进一步反映,过去对“天子—诸侯”政治秩序中“天子”一端、对早期王权有所低估。中国古代政治文明呈现内聚型特征,君主集权理念始终贯彻其中,进而在分封制下,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同样较为突出,可称“早期中央集权”。“在西周一朝的多数时期,王权都是王朝政治的主导力量”,“西周政治的主流仍是‘王权政治’,‘世族政治’只是短时期内出现的‘非常态’现象”,可见,分封制背后的,完整图景是王权主导下的“公邑—私邑”复合制。与之相应,郡县制并不完全排斥分封,后世根据实际情况,又可在郡县制主导下实行多元化综合治理。
由分封制、郡县制的分析,进而可涉及对周秦变革的认识。柳宗元《封建论》云:“彼封建者……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王夫之云:“郡县者,非天子之利也……而为天下计,(利)[则]害不如封建之滋也多矣。”古人肯定由封建到郡县的历史突破与进步,同时也提示,背后实须有相应变化的动力与条件。中国古代由封建制到郡县制的跨越,君权固然是国家形态变革的主导力量,但又非唯一要素,官僚制特别是行政制度的发展确立,为相关变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关联比较,实际揭示出君主制、官僚制两个而非一个面相。探讨君主制,不宜脱离君主之下的官僚制;分析官僚制,更不宜忽略君主的在场。君主制、官僚制二者如何结合,又如何不断实现整体性演化,仍将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研究的恒久论题。
(作者孙闻博,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