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这是对“一国两制”根本属性与实践作用的权威判断,表明:其一,“一国两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其二,“一国两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构成要素,是这一伟大思想体系与实践体系的创新成分;其三,“一国两制”的政策定型与制度成形,主要是在改革开放的宪法制度条件与世界体系条件下系统展开的,是面向港澳台的不同制度进程,但又共同系属国家和平统一与现代化的战略决策之中。
“一国两制”呈现为战略、政策、法律、文化等不同面向,其理论内涵与实践规律是丰富和深邃的。从国家政治高度和法理学层面完整理解和掌握“一国两制”实践规律,正确而有分寸地处理“一国两制”的多重张力,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必须”,即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必须落实“爱国者治港”、必须保持香港的独特地位和优势,就是“一国两制”实践规律的精辟表达。实践规律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概念,是实践检验和批判过的规律,也是规律化的实践经验,达到了主观实践与客观规律的有机统一。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一国两制”,这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方法论的理性运用。
香港是法治社会,延续原有的普通法传统,且以国际金融中心的特殊地位而成为连通中国内地与世界的独特桥梁。这一连通性是国家发展利益所系,也是香港繁荣稳定所系。连通是自由的,但在超出合法限度时就会面临风险,就需要修复制度安全漏洞。保障连通性的是香港法治,但这一法治体系必须是“一国两制”宪制秩序内的健全法治,而不是回避这一宪制秩序的“司法独大”。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曾系统批评过香港普通法的自我膨胀与功能紊乱。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切中要害的。
近年来,中央对“一国两制”的制度安全保障责任,更明确地体现在对“一国两制”法理体系与制度体系的清晰理论建构和制度建设上。一是国家权威的清晰化和制度化,即讲清楚“一国”与“两制”的辩证统一法权关系并确立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最高原则地位;二是宪法至上地位及宪法与基本法关系的清晰化,确立了宪法与基本法的共同基础论和共同秩序论,并突出了宪法的最高法源地位与整体有效性;三是以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相统一的“两权结合论”重新整理和完善“一国两制”治权体系,突出全面管治权是高度自治权的源头;四是在国家安全与选举安全范畴的主动法治作为,即引入香港国安法弥补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以“爱国者治港”重构香港自治的政治伦理与法律边界,在选举制度及更广泛的政府管治、社会治理与社会文化认同领域展开系统深入的改革,修复和巩固“一国两制”的制度安全基础和社会政治基础。
但也需要客观看到,这些建立在“一国两制”完整法理和国家权威基础上的思想增量和制度增量,在香港社会的接地气、软着陆和人心认同方面,仍需经历一个过程。党的二十大报告用较长篇幅对“一国两制”法理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了权威性确认和解释,从内部逻辑上融贯论证了近年来涉港新论述与制度改革的法理正当性和制度合理性。但由于香港社会,尤其是国际社会对“一国两制”的理解和互动存在一些因历史与价值观造成的固有偏好和偏见,因此需要更多的沟通对话与共识凝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形成更广泛的国内外支持‘一国两制’的统一战线”,表明中央充分意识到近年来激烈的涉港斗争及其思想与制度成果,需要“更广泛”的理解与支持,才能更好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一国两制”诞生于实践,也丰富发展于实践,它是中华民族和平发展之实践理性的典范。新征程上“一国两制”实践要牢牢掌握和运用好实践规律,并以实践的立场和方法推动“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继续丰富发展;要基于实践规律为“一国两制”提供合理、均衡的法治保障,将国家安全与香港活力统筹规制,以全球连通性作为全面管治权行使与高度自治权运行的重要尺度,从而回应和实现“一国两制”对民族复兴的战略支撑意义。“一国两制”要为中华民族复兴更好发挥作用,其关键就在于按照“一国两制”实践规律办事,尊重和引导“两制”差异为香港国际地位及国家现代化服务,持续验证和释放“一国两制”的战略智慧与制度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