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十几年前就在一些名牌大学进行试点,十几年过去了,进展并不算快,规模占比也相对有限,但近两年似乎开始呈井喷之势,有的大学甚至在博士研究生招考中实行全员“申请—考核”制。
如此大规模的动作,就像是突然取消高考,人们关心最多的,自然是公平问题。从8月31日《中国科学报·大学周刊》刊登的《申考制博士招生中的“选择题”》一文的采访看,导师考虑的主要是,如何给全部有意向报考的学生面试的资格和机会,教育制度研究者则主要关心程序规范。前者体现导师对招生自主权的渴望,而后者则属于制度把控。
其实,在招收研究生的问题上,导师自主权与管理规定之间一直都在博弈。大致地看,在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研究生恢复招生的那个阶段,有资格招生的导师多是德高望重的老先生,自主权是比较大的。可是,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导师规模的扩大,自主权反而在逐渐缩小。这反映出导师通过学术威望形成信用时代的结束。
多数导师的个人信用不再受到重视,制度的威力就会凸显。管理者加强导师管理,削减导师自主权的依据正在于此。但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制度所起的作用,主要在监督和辅助服务上,起直接和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导师。换言之,任何的管理制度和政策都要以提高导师积极性、保证学术水平高的导师上岗为原则,才能切实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现在的问题是,管理制度越来越详尽,且层层细化,但真正有志于培养学生学术能力的导师的比例却越来越稀少;而随着“教学”概念的泛化成为时尚,导师课堂教学的积极性也越来越低。
最近几年实行的导师上岗资格的每年申请制就是一例。以往的导师上岗资格考核的是学术水平,达到标准,即为导师。现在却需每年填表申请,而唯一重要的硬指标,就是手头要有在研“项目”。虽然对理工类的导师而言,“项目经费”有其重要性,但没有谁认真评估“项目经费”托举出的科研成果的水平与经费数量之间的匹配程度。而文科导师则主要是把承担“项目”当成学界地位的标志。无论是哪种情况,落实到招生条件和资格都是一样的,即有钱就可以招(研究)生,钱多则可以多招。这种公司化的“组团”管理方式,其本身对于研究生培养是否适用,就值得反省。
一个是“请”老师当导师,一个是老师自己申请当导师,哪一种情况让导师感觉到尊重,应不言自明。而没有受到尊重的导师招收研究生,不过是为了自己完成科研项目,或替自己的公司打工,不可能全力以赴地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
公平没有得到保证,质量却在下降,这样的研究生教育也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实行和推广,看起来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实际上也是对近年来实行的相关管理政策偏向的纠正。
在个别学校试行阶段,因为本身就是“优中选优”,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特色并没有真正凸显出来。以笔者的实际观察,大部分有幸中榜的博士生与考试选拔出来的没有多大区别。一些个性突出、科研能力强的“专才”“偏才”并没有因此而受益。
这中间当然有多重因素在起作用,但一年一度的导师资格申请制,让导师的自信心和责任感变弱也是重要原因。因为按照这种申请制招生办法,导师不会认为学生是自己的,可以传承自己的学术思想,而会认为,学生属于学校、院系或某一专业方向,因此,只要学生通过答辩或抽检过关,拿到学位证就算培养成功、完成任务。在这样的管理方式下,极少有导师甘愿拍着胸脯放豪言:“这学生我招了,相信他有能力成就未来!”
当然,目下研究生的生源也在发生变化。“应试”教育不仅在中小学,大学也是普遍存在的。面对一个个“应试人才”,要遇到有发展前途的“专才”“偏才”已非易事。而各位导师对学术的见解和对“专才”“偏才”的认知也千差万别,如果一旦无法达成共识,也可能形成相互消耗的结局。
但从考试选拔制转向“申请—考核”制,总需要有所不同。“申请—考核”制既然旨在扩大导师招生和培养上的自主权,就应该给导师更多的发挥空间,展示其个性和创造力,这也是重振信心和重建责任感的基础。
博士生的未来主要是面向学术研究,那就让博士生培养去芜存菁,回归到学术的轨道之上。
(刊《中国科学报· 大学周刊》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