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南 :宋代“祖宗之法”治国得失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94 次 更新时间:2021-11-0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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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南 (进入专栏)  


在帝国时代,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何对其形成制约,是官僚政治遇到的难题之一。 宋朝君臣共同提炼维系的“祖宗之法”,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纽结


追念祖宗之世、推崇“祖宗之法”(“祖宗家法”),是赵宋一朝突出的历史现象。两宋对于“祖宗之法”的强调相当自觉,可以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我们讨论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各层级权力结构的分立与集中、“守内虚外”格局的展开、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官僚机制运作过程中上下左右的维系,乃至赵宋王朝的兴衰,如此等等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可以说,宋代历史上许多问题的纽结正在这里。

宋人心目中的“祖宗之法”,是一动态积累而成、核心精神明确稳定而涉及面宽泛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包括统治者应该循守的治事态度;既包括贯彻制约精神的规矩设施,也包括不同层次的具体章程。从根本上讲,它是时代的产物,是当时的社会文化传统与政治、制度交互作用的结晶;其出发点着眼于“防弊”,主要目标在于保证政治格局与统治秩序的稳定。

以下拟对“祖宗之法”在北宋被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实质精神作一简单的勾勒。

“祖宗之法”提出的历史背景

赵宋的政策,特别是太宗朝的治国驭将方针,明显地走上了“崇文抑武”的道路,并最终构成为赵宋“祖宗家法”的重要内容

赵宋王朝的“祖宗之法”,并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流,它产生于总结继承历史遗产的基础之上;其“本”植根于经历动乱、戒惕动乱的土壤中,其“源”至少需要追溯至晚唐五代。“祖宗之法”精神原则的确立,应该说是奠基于、开始于宋朝的太祖、太宗时期。“祖宗之法”的明确提出、其核心精神的具体化、其涵盖内容的不断丰富,都是在宋代历史上长期汇聚而成,也是经由士大夫群体相继阐发而被认定的。

对于“故事”的浓重关心,是中国古代政治史上的突出现象。在“家”与“国”关联紧密的帝制时代,帝王的“祖宗”享有双重的威权。“祖宗故事,所宜因循”一类说法,自汉代起,就时时出现于殿堂之上;对于“祖宗故事”的整理和阐扬,逐渐成为朝廷内外重要的实践活动。

随着五代入宋,由乱向治过度,北宋前中期统治者及士人阶层对于家法出现了普遍的重视,士族“以忠事君,以孝事亲”的传家精神也得以重新确立。一定程度上,士大夫之家的“家法”被借鉴吸纳,进入“天子之家”——“国家”。因此赵宋“祖宗家法”这一说法的出现,与中晚唐以来家族维系功能的强化有关。

中晚唐以来各民族相互混融,加之契丹民族作为“外族”参照系之凸显,造成五代宋初沙陀等民族色彩淡出;而“胡/汉”区分在历史书写者那里也绝少再被提及,“文/武”对举的表述则愈益凸显出来。五代时期文官群体的结构(包括家世背景、出身途径、个人资质等)亦发生了较大转化,士族、“阀阅”、“流品”逐渐消泯,武人出身的君王倾向于重用具备专门化的吏能者以及擅长章表笺奏程序的文人承担官僚行政;与此同时,文士集团自身经历了痛苦改造与调适,一些家世背景淡化、饶有实践经验、兼具文字与治事能力的综合性士人开始崛起,为北宋时期文臣群体面貌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条件。

应该说,五代时期民族色彩的淡出、文臣群体的转化、文武关系的调整,都是历史演进过程的产物,这些变化,绝非如宋人通常所说是取决于“祖宗”远见卓识的突然转折。

公元960年初,时任后周禁军统帅的赵匡胤于开封附近的陈桥驿发动兵变,“黄袍加身”取代后周,自柴氏孤儿寡母中夺得了国家政权,建立了大宋王朝。如何保证长治久安,使宋代不致成为五代之后短命的第六代,始终是萦绕在宋初统治者心间的重大问题。宋代“祖宗之法”的提出,正是在赵宋统治者“变家为国”、稳定统治、实现集权的过程中,经过不断丰富而形成的,也与北宋前期的政治进程紧密相关。

自赵宋建国之日起,规约“人君”角色、塑造帝王完美形象以期垂范后世的努力,即一直在进行之中。当时,不仅赵普说到“为陛下子孙设置条贯”,正在努力尝试从军阀到君主转型的太祖本人也与赵普谈及“使子孙谨守法度”事。开国皇帝的殷切期冀,使我们感觉到他心中挥之不去的担忧。政权刚刚稳定,“继述父祖基业”的问题即被提上日程。而这些沉甸甸的考虑,实际上已经奠定了指示赵宋后世帝王“谨守”祖宗法度的基调。

宋太祖对于武将读书的倡导,营造出一种上下尊卑次第井然的氛围,迫使之前与之“比肩同气”的武将接受“君臣大义”与尊卑之别。所谓“宰相须用读书人”的说法,在当时更多只是一种导向,太祖对于文士的任用,更多地着意于建构统治秩序,着意于文武制衡,即通过重用文士以抑制武将权势膨胀的趋势。北宋前期的文武关系调整,是通过文武分途与文武定位实现的,但赵宋的政策,特别是太宗朝的治国驭将方针,明显地走上了“崇文抑武”的道路,并最终构成为赵宋“祖宗家法”的重要内容。

在宋初统一国家的进程中,赵宋君臣继承五代以来政治、制度改革的趋势,着手重建集权,从“收兵权”开始,改革中央禁军的统兵体制,建立了枢密院—三衙体制;同时,由中央逐步派遣京朝官担任知州军事、通判及转运使等,直接介入地方财政、民政、军政事务,并渐罢节镇领支郡,逐步解决藩镇肢体之患。这一过程中,宋廷立足于矫枉防弊,创法立制,形成了一套富于针对性、注重实效的治国方针。宋初通过阶段性目标集中、“先其大纲”、重在维系制约的一系列措置,相对平稳地再度实现了中央集权,显示出长期乱离中磨炼出来的承上启下的领袖人物们政治上的不断成熟,也赋予赵宋不同于五代王朝的开国气象。对于这一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北宋的统治阶层及士人们都怀有很高的历史成就感。进入十一世纪,国内政治局势安定,已有充分机会围绕前期的政治经验予以总结。对于立足于防范事端、化解矛盾的“祖宗之法”的体味、概括与认定,也就产生于这一过程之中。

如何保证朝廷“无事”,决策层中的一些士大夫深感压力

正是在真宗末年到仁宗初年太后临朝称制的“非常时期”,酝酿成就了北宋王朝的正常统治秩序

把太祖太宗时期所施行的法度及其精神加以总结概括,将其称之为“祖宗典故”、“祖宗之法”,并且奉之为治国理事之圭臬,始于北宋真宗时期。

即位于而立之年的真宗,作为有宋建国以来生长于承平之世的第一代帝王,一方面缺乏如太祖太宗般把握政治局势的能力,一方面又急切于标树个人的统治形象。在当时情形下,循祖宗旧典、遵“祖宗之法”的提出,不仅是宋代帝王的统治方略,也是统治阶级上层一些黾勉求治的决策人物用以说服乃至“慑服”君主、协调统治步调的合理方式。十一世纪前叶,正当北宋王朝自开创向守成转型的时期,如何使人主兢兢业业,保证朝廷“无事”,决策层中的一些士大夫深切感到了沉重的压力。对于他们来说,五代乱离,殷鉴未远。真宗前期的宰相李沆之所以被称之为“圣相”,正是由于他在这方面有“先识之远”,深识大体,务行故事,他自己也说“居重位,实无补万分,唯中外所陈利害,一切报罢之,唯此少以报国尔”(《杨文公谈苑》)。李沆等人这种竭力维护“朝廷防制”,处处“务行故事”的做法,事实上已经奠定了恪守祖宗法度的原则。

景德以后,宋与契丹、西夏的关系相对缓和,真宗重用王钦若、丁谓等人,东封西祀,大营宫观。在此背景下,位居首辅的王旦以“祖宗典故”、“祖宗之法”、“恪守成规”为旗帜,对抗真宗等人越轨的政治行为,以期藉此抑制帝王过度偏离国家正常的统治轨道。

真宗后期至仁宗初年,宋朝经历了一段太后临朝称制的“非常时期”,期间,外朝士大夫以遵行祖宗的成规定制为武器,与太后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抗争。面对临朝称制的太后与少年天子,时任参知政事的王曾“正色独立”,曾经进奏说:“天下者,太祖、太宗、先帝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也。”从而鲜明地亮出了保守祖宗基业的旗帜。较之于王旦时期,继承祖宗之政的呼声更显强烈。当摆脱太后控御之后,朝廷中出现了匡正弊政的集中举措,而君臣们认定的治世良方,不外乎祖宗法度,并且,对于祖宗之法的解释也逐渐上升到理论高度。

太后去世仁宗亲政后,“祖宗法”、“祖宗家法”被正式提出。可以说,正是在真宗末年到仁宗初年太后临朝称制的“非常时期”,酝酿成就了北宋王朝的正常统治秩序。

“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宋代“祖宗之法”的实质精神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僵滞的一面,又有其弹性的一面

宋代的“祖宗之法”,不是由固定条款构成的成文法典,而是一组动态累积汇聚而成的综合体:其中既包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包括统治者应该循守的治事态度;既包括贯彻制衡精神的政策措施,也包括不同层次的具体章程。其原则,其实质,正如宋太宗即位诏书所说,可以概括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或许可以说,宋代立国的基本精神,正是“防弊之政”。其设范立制的立足点,在于防止前车之鉴的复现。《杨文公谈苑》中有这样的记载:

太宗尝谓侍臣曰:“国若无内患,必有外忧;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为之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焉。帝王合当用心于此。”

显然,当时内政施设的核心,在于“防弊”;君主所警惕的“内患”,首先是指有可能发生在臣僚中的“奸邪无状”。而这一后世统治者“谨当遵承,不敢逾越”的法度,法度所体现的预设防范、周密制约精神,就是宋人常说的“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它并不仅仅是对太祖一代统治立法原则的总结,也不仅仅是宋太宗恪谨奉行、并加之扩充的安邦之术,而且是两宋三百年间历代帝王尊崇不辍的治国原则。

宋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大体上是在“专务以矫失为得”(《叶适集》)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权之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如何防范文武重臣的篡夺之祸;如何防止人事、财政、军权等大权旁落;如何禁制百官间凭藉种种因缘相互朋比,以致构成为专制政权的离心力量;如何消除地方上已在或潜在的割据势力;等等。任人格局中“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长编》卷二一三)的良苦用心,诸般施设中所贯彻的文武相制、内外相维、上下相轧原则,都分明体现出“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精神。

北宋时期,在士大夫们积极参与设计更革之下,设官分职体制中的理性化精神,日益充分地显现出来。官、职、差遣的分离,在缓解矛盾、着眼效率的同时,确立了职级与事类的分立体系,事实上保证了事权的明确与集中。中央官僚机构设施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主民政的中书门下、主军政的枢密院、主财政的三司,形成为事任分立的相互维系态势。宋神宗元丰年间的官制改革,维持了寓含“祖宗深意”的民政、军政分峙格局;即便是在其后的三省体制中,也不过是将原中书门下的职任仿唐制改为决策过程中出令与审核的分离。从根本上讲,互相制衡的精神一如既往地贯彻于其中。

在官僚政治事务的运作方面,倚重于严密规范、易操作可把握的制度程式,拘牵于具体法规而冀图限制决策人、执行人的能动作用。“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考试录用方式,以“依资序迁”为准绳的官僚选任原则;人事管理、财务审计、鞫谳分司、磨勘覆核等各项事务中渗透的制衡精神以及对于文牍档案材料的重视;一系列技术性实施手段的完善,对于各环节人为因素干扰之警惕;从中央到地方讯息搜集渠道的拓展、内外讯息交流的频繁,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讯息公开;士大夫们对于行政运作程序及其内容的密切关注……凡此种种,无不体现出宋代官僚政治运行体制中对于防范技术性弊端的自觉程度。

在帝国时代,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何对其形成制约,是官僚政治遇到的难题之一。 宋朝君臣共同提炼维系的“祖宗之法”,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纽结。“祖宗之法”体现着“任人”与“任法”原则的互补与折衷。其落脚处是规矩法度,同时又突出着作为家族尊长、人治象征的“祖宗”之导向与决定作用。从这一意义上,或许可以说,作为根本性治国原则的“祖宗家法”,既是对于“人治”的限制与规范,又是“人治”的延伸,是寓含一定理性精神的“人治”。

宋代统治者“防弊”之针对性相当具体,不幸却缺乏应变机制,缺乏远见卓识。在这一政治体制长期运转过程中培养出来的习熟政务、舒卷有致的官僚受到重视,而真正以天下为己任、具有气魄的政治改革家则往往受到疑忌,被认为触犯了祖宗法度。

朱熹在总结赵宋政治教训时曾经说,宋代的列祖列宗们,“于古制虽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却极谨”;而“本朝祖宗积累之深,无意外仓促之变。惟无意外之变,所以都不为意外之防。”(《朱子语类》)宋代设范立制的目标在于防范“意外仓促之变”,因此而塑造了重在维系的精细制度。不幸在矫枉的同时却又严重过正,结果适得其反。

可以说,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僵滞的一面,又有其弹性的一面。既非真正至高无上而不可逾越,亦非一成而绝然不变;其内容既时而有所补充,即在一定程度上对以往的成规定制有所变更。但总体上说,保持纲纪稳定少变,从而保持政治局面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无疑是宋朝“祖宗之法”的题中之义。从赵普到李沆对于“生事”的断然反对,从吕端“利不百,不变法”的主张到司马光等人对于王安石“祖宗不足法”的激烈批判,除去既得利益的驱动使然,也令人体味出祖宗之法讲究恒定慎重、警惕翻覆纷乱的要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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