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马:吃饭的权利是从哪里来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56 次 更新时间:2008-09-1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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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 (进入专栏)  

所谓天赋人权,实际上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经享有的权利,所以也有人直接把它称作自然权利。相比人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权利,它不受人间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本准则。比如对一个人来说,吃奶就是天赋人权。因为吃奶是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就有的,而且对每个人来说,又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因而就被认为是天赋人权。相对而言,喝奶粉的权利就是人赋的,而不是天赋的。因为上帝在造女人的同时,只赋予了每个育龄期的妇女一对坚挺的乳房以及在产后流出乳汁的能力,而没有给每一位分娩后的妇女,同时配备一把汤勺、一个奶瓶以及一堆按“科学配方”配制好的奶粉。因而小孩喝奶粉的权利就只能被认定为人赋的。

人赋人权当然没有什么不好——至少比人夺人权强——但人赋人权必须和天赋人权相适应。也就是说,人赋人权只能是在天赋人权基础上的合理推演,它不能和天赋人权相违背,否则,就会遭到报应。比如在文明社会里,母亲当然有保持体型的权利,但我们不能假设上帝单因为女人“优美的曲线”就造出一对乳房和两个乳头来,因而保持体型的权利就只能是人赋的,而不是天赋的。当人赋的“保持体型的权利”高于天赋的“吃奶的权利”,即全人类的母亲都拒绝母乳喂养时,它的孩子就会因缺少某种抗体而失去免疫力。因为人类现在不知道,而且永远也不知道上帝在母乳里究竟放了什么微量元素。

幸好,人吃奶的时间很短暂,人一生大部分的时间是吃蔬菜和粮食。吃蔬菜和粮食当然也是天赋人权,这是耶和华在创造人类以后就清清楚楚地告诉世人的:“看哪,我将遍地上一切结种子的菜蔬,和一切树上所结有核的果子,全赐给你们作食物。”这就是说,人最初对大地上所有自然出产的果实,享有绝对的主权。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来到这个世界上,便不分男女老幼、贵贱尊卑,只要饿了,便可以像一只树獭一样随意摘取他认为可以吃的东西,不必征求其他人的同意。“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是后来随着私有权的产生,人类才有的清规戒律。

私有权是怎么产生的?是劳动产生的。是劳动增加了土地原本很低的产出,是劳动驯化了动物,使它们脱离原来的自然状态,成为人类生存的一部分。没有谁会否认经过我垦殖、耕耘的土地,收获应当归我;没有谁会否认经过我驱逐、杀戮的野鹿,应当归我烹煮。因为上帝将大地以及大地上的生物交给人类共有时,同时命令他们从事劳动:“你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

我们如果不相信上帝将大地以及大地上的生灵交给人类管理,同时又会阻挠人类尽力从其中扩大利益,那么,我们就不能假设上帝是要将世界永远归公,而不鼓励私有劳动。而自然理性告诉我们,谁使自然的东西脱离了原来的状态,谁就拥有了他劳动后增加的那部分利益。因为劳动既然是一种天赋人权,那么,劳动后所得的财物就天然地属于我自己。至少在给别人留有同样的可供开垦的土地和可供利用的牲畜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那么,这种私人占有财物的情况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劳动前,还是劳动后?我认为一个小孩看见树下有一只苹果,准备弯腰去拾的时候,这只苹果仍然不属于他自己。因为这时完全有可能有一头野猪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苹果叼走,而且算不得抢夺。只有当这个小孩将苹果攥在手里,另一个小孩劈手将其夺走的时候,才是真正的强盗行为。同样,在印度河里顶水的少女,只有当她将河水舀起、盛在罐里的时候,这水才真正属于她自己,而她在这里洗手或洗澡的时候,印度河不能属于她一个人。

这就是国家产生以后,各国确立财产权的基础。但在货币和贸易形成以后,情况稍有不同。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不可能收藏比他自身享用多得多的东西,一来上帝不允许他糟踏和败坏粮食,二来为他所享用不了的东西耗费精力是一件愚蠢的事情。一个人吃得再多、再好,也是一日三餐,住得再大、再豪华,晚上也只能睡一个人的床铺。因而他的占有、他的贪婪不会侵害别人的利益。但有了货币以后,一个人可以收藏超出他自身享用几千倍、几万倍的东西。财物的观念价值远远大于它的实用价值。这时,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就有可能运用才智和武力,宣布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山水、矿藏全部属于自己。

当然,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山水、矿藏属于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也不是绝对不可以。但这得有个条件,就是你得征得在你所有权范围内其他居民的同意,而且得保证他们人人有饭吃。否则你就别怪他们砸烂了你的设备,毁坏了你的园林,割断了你的输油管道。除非你能证明,你的财产比他们的生命重要,或者,上帝造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饿死他们。也就是说,来源于永恒的自然法这时仍然适用,而且高于各国明文制定的实在法。如果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将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占有,又无法保证人人有饭吃,那么他(它)就得放弃所有权。因为天赋人权高于人赋人权。私有财产或国家财产无论如何神圣,也不能“神圣”到因为他(它)的占有而使别人饿死的程度。伯夷、叔齐因为不满周武王的以暴易暴,躲到首阳山,义不食周粟,整日煮薇菜充饥。因为古老的自然法则告诉他,上帝虽将每一片山林、每一洼湖泊、每一株草木都赐给人类自由享用,但“周粟”却是周朝臣民的劳动产品,他俩无权免费享用。至少还在留有像首阳山这样的荒山野岭可供别人开垦时,事情就是这样。但最后当他们听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连他们吃的薇菜也属于“圣上”时,就只有饿死。喜儿不堪黄世仁的凌辱,逃到深山,以吃野果和供果为生。但她比伯夷、叔齐幸运的是,黄世仁虽然广有良田,但他知道野果和山洞不是他的,所以不敢组织人马搜山,也没有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将“三无人员”杨喜儿收容遣送,否则喜儿肯定会被饿死,或者被收容站的工作人员打死。

但现实有时比喜儿遭遇的更坏。因为文明世界已基本上不允许人们随意采摘果实,也不允许人们随便睡在那个山洞里。除非他心甘情愿被国家森林公园里戴红箍的抓住,并严加看管。这时就有一个问题,即如果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将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占有,又无法保证人人有饭吃,而且拒不放弃所有权,那么,作为一个个体的人,他将如之奈何?我觉得依照风险系数的大小,大致上可以有三种选择:1,抢粮食;2,讨饭吃;3,等死——如果等死也算一种选择的话。第一,抢粮食,有时也叫“吃大户”,或者“打土豪,分田地”,学名又称“造反”、“起义”、“革命”等,不一而足。因为要冒杀头、凌迟、灭门九族的危险,所以过去的一切经验表明,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愿铤而走险。最常见的选择是“要饭”。一般来说,要饭不是一件体面的事情,因为在他所索要的食物上面没有自己的劳动。而我们知道,如果没有劳动,麦子不会变成面粉,水不会变成酒,树皮不会变成布料。但在一种情况下,要饭就是一件无可厚非的,甚至是有尊严的工作。即所有者剥夺了天赐的土地,且不许他通过诚实劳动养家糊口,这时,要饭就成为一项神圣的权利,同其它工种一样,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然,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我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曾发生过,将土地收归国有,又将地里的出产全部抢走,而且拦路设卡,不许人要饭,导致三千万农民活活饿死的惨剧。这大概是自有人类以来也罕有所闻的事情。至于最后一种“等死”,托上帝的福,我没有经验。当然,如果我有了经验,即确实等到了,也没有机会报告大家了,因此还是付之阙如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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