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自治的“三波段理论”
这一次村民自治研讨会和上次在四川南充开的会,我觉得有一点变化。上次南充开会,我感觉有一点孤鸿哀鸣的状态,大家满脸肃穆,当时对村民自治大家都感觉到非常悲观。这一次会议气氛好像有一点不同,至少看我们还丰富多彩,还面带笑容。谈的话题多了,可探讨的话题多了。实际上我觉得也是村民自治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所以刚才萧教授讲到了,我上次在会议上讲村民自治不可能老是往上走,可能有一个平滑期,然后又来有新的一些做法。我觉得村民自治有了30多年,经历了“三个波段”。
第一波就是在咱们宜州这儿发源的,以自然村为基础的自生自发的村民自治,它的主要贡献就是三个“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三个自我”奠定了我们村民自治的基础。第二波段就是以建制村为基础的,规范规制的村民自治,它的主要贡献就是“四个民主”,它把民主和自治联系在一起了,就是说确立了现代自治的方向。因为“三个自我”那个时候主要是秩序导向,我们看到的“三个自我”主要是建构一个秩序,填补当时的管理真空。到了建制村这个时候是“四个民主”为导向,在咱们村委会组织法里面增加这一个内容,所以应该说这是一种导向。这就是我称之为村民自治的“2.0版”。现在我觉得我们进入到村民自治的第三波,就是在建制村以下内生外动的村民自治。因为我们知道在2.0版的时候还是带有很强的规范、规制性,也就是更多的是外部嵌入进去。我们知道自治它一定是发生发源于社会内部,内生型,这是它一个基本的特点。我们原来的乡土社会它可以说没有现代民主法治的这个元素,但是它有自治的元素,我们说自治不一定等同民主,但是民主一定是需要自治的。这两者不同划等号,但是我们整个一套制度安排是围绕着这“四个民主”来展开的,把它纳入到基层民主的这个话语体系和制度框架,所以后来中央“两办”还有民政部一系列文件规范都是体现着这个目标。应该说这个是由一个传统的自治向现代自治转变的一个标志,所以大家说我们讨论不能退,实际上我认为进到这一波不能往后退。刚才唐老师讲“辛辛苦苦30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有些该退的要退,不该退的不能退,就是说我们在这个导向上面还是不适宜退。但是为什么到了我说的第三波,就是在建制村之下内生外动的村民自治,就是因为我们有了民主导向,但是自治的内生的内源的这个力量没有了,或者比较缺乏。
进入到第三波实际上就是带有找回自治的目的,我认为这个是一个3.0版,就是把民主和自治再连接起来。第三波的主要贡献就是有效的实现形式,这个有效实现形式它虽然没有“三个自我、四个民主”那么明确,但是我觉得随着我们村民自治的探索,它可能会总结出个几条出来,但是我觉得至少这个提法它是具有开放性的。这一次也谈到试点,这个试点它实际上就是给咱们发了牌照,给各个地方的探索发了牌照。同时使我们思路开放了,我们过去更多是自上而下的统一的规制,现在各个地方和基层的这种自主的探索是允许的,这就反映了我们自治的多样性,所以我觉得它是进入到第三波,是我的这么一个观点。第三波最重要的是跟我们村民自治研究提供了巨大的想像空间,也就是开放我们思维,过去我们的研究之所以说走入了死胡同,就是我们始终把着眼点、着力点放在村委会。现在看来,我们在村委会之下,或者不涉及到现有的体制,(因为现有的村委会体制,它已经不简单是一个体制了,它和整个国家的治理体制是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块,我们有很大的突破,我想至少暂时,为什么大家不约而同的在建制村之下去寻找发展的空间,它有它的合理性。
二、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理论研究方向
当然我们将实现形式多样化,但是思路要清晰,我觉得我们在理论研究上,一定要至少要搞清楚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到底如何。也就是随着现代国家建设,国家拥有越来越多的资源,所以说加上我们传统的国家治理父爱主义无所不包,现在的无所不能,自治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这涉及到我们对村民自治它的一个基本走向的估价问题。
第二个,村民自治所依赖的社会土壤。就是我们说自治它是内生的,但是内生在什么社会土壤当中,它可能长出什么样的果实,这就是我们要研究它的土壤。应该说我们这些年,我们村民自治赖以生存成长的经济社会条件正在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各个地方都不同。发展的不平衡性跟我们村民自治的发展,也提供了不同的条件。大家看到,我们现在自治在这一块,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或者传统保留比较完整的地区发育得比较成熟,但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是传统已经失去了的地方,这个自治它的形式如何,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我觉得这方面研究使我们大大开拓我们研究的视野,就是我们建立是一个自治的话语体系,如果是民主的话语体系可能我们更多是关注公共权力,自治的话语体系使我们把民主的社会土壤,我们关注得更多一些,就是为我们村民自治之根。大家会注意到现在国际上在讨论一个话题,就是亚洲不适合于民主,这是最近几年的亚洲国家的民主失败、民主挫折带来的一个话题。原来想台湾不错,结果现在台湾把“议会”都占领了,连美国都看不惯。这就引起大家的反思,就是亚洲这种社会土壤它能否生长出来民主果实。也就是在什么条件下,自治才能发生,什么条件下自治才能成长,这是我们更多的去关注社会土壤,这样使我们研究的视野、研究的领域更加开阔。我们第二波段,我们的研究总是制度主义研究,我们从国家法律、国家制度,我们现在可能更多的要从人的行为,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研究。
第三个就是我们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它的内在机理,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的内在机理,它这个作用的机理是什么,这是我们过去研究比较少的,比较欠缺的,就是使我们由外向内,我们研究的视角由外向内,过去我们主要还是外部性的。用制度来对照实践,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研究路向要更多的由内向外,看它自治的内在发生机理是什么,这是我觉得第三个问题。
第四,村民自治的探索走向如何。昨天几位教授都谈到这个问题,它的走向如何,这是我们在地方上不断出经验基础上,需要我们理论上加以指引的。我觉得我们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确实给我们村民自治研究带来了很多课题,上次我在会上说,村民自治研究不仅没有结束,才刚刚开始,它更多的是研究它的自身发生的机理。我觉得我们村民自治从实践还需要补课,也就是那一种外部式的嵌入,没有内部的支撑,所以说走不远,我觉得需要补课。同时我们还在某种程度上也需要回路,就是回到由自治的民主,从这个方面讲,我觉得我们召开这次会议在理论研究上面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新的空间。
三、国家治理背景下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考察方向
当然村民自治研究始终它和国家政策、国家治理联系在一起,这次的会议请了汤司长,他们也有他们的一些想法。就是我们作为研究的也要为政策立法,给他们能够做出一些参考性意见。我认为至少三个方面,我觉得可以提供参考。
第一个,农村的基层治理架构。我们把村民自治要放在这一个背景下去考察,就是说我们历史上中国的农村基层治理架构它是双轨制,官治和民治,但是民治多官治少,所以它双轨治理。但是到了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结束以后,就是我们现阶段实行的是乡镇村治,这种板块式的治理。乡一级实行政府,村下面实行群众自治,但是真正的乡镇村治这种板块式结构事实上已经无法抗拒这种行政下沉的趋势。特别是伴随税制改革以后,我们服务下乡,它是把国家越来越深入的带入到农民生活里面,这一个是我们的农村治理架构事实上在突破现有的乡镇村治,所以清远的试验它作为试点,它实际上想突破这种现有的板块式的治理结构。它这个试点有可能成,有可能不成,我觉得我们可以去观察。同时也要注意到我们治理体系可能也会越来越多样化,应该它是随着市场发展,政府、社会、市场这种多元治理可能是越来越多的进入到乡镇社会。我觉得我们农村的基层治理架构还需要去探讨。
第二个,国家治理的统一性与社会治理的多样性。从国家治理的统一性来讲,我觉得我们目前的这种架构还是不宜轻易动,但是我们要鼓励多样性。过去为什么我们统一性就很容易带来一刀切,没有活力,这是我们多年来治理当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只要是规范、规制的,它就没有活力了。这一次我为什么说3.0版,它最大的长处就是搞活了自治,把自治从村委会这么一个主体下,让它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去发展,我觉得这一块完全可以去多样化的去发展。给我们有足够的空间,我觉得原来的村委会组织法最开始讲得还是很不错的,说“便于自治,群众自愿”,它实际上留足了足够的空间,但是后来我们越来越强势的推行“一刀切”,所以中国只要“一刀切”就没有活力了,没有活力自然也就死了。公社体制怎么死的,就是这样死的,所以说后来大家注意到,包产到户开始开口子的时候,它就有几个很灵活的语言,叫做“可以”、“也可以”,党教授你是知道的,它是用了“可以”、“又可以”、“也可以”,它用了这种灵活的词,就是要因地制宜,而且是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它也运用的这种灵活的词。所以说我觉得我们这个实践形式尽可能多样化,目的是一个,怎么样能农民自己创造自己幸福生活,达到这个目的就可以了。
第三个,体制性。刚才谈到我们体制涉及到的争议比较大的是体制的建构,就是体制到底是行政村,到底是自然村,我觉得我们可以跳出来,不一定围绕这个自治体做文章,我们尽可能跳出这个自治体。我用的一个自治体系,用这个自治体系这个词,就是我们不一定围绕我们做体制就很容易动组织、动机构、动人员、动资源,这个事情很复杂。中国很多事情改革发展它是由易到难,从做得到的事情做起,而后再逐渐的去突破它,它是这么一个路径。当然从整个路径来想,我们说国家治理要下沉,我们也注意到公民参与要上升,这是两个路向,我们当然要注意到。一个是国家治理要下沉,特别是服务型,第二个是公民参与要上升,这个参与不仅是到组,到村,可能还往更多更高的地方参与,而且这也有一种趋势,也有这种趋势,我们在这方面,我们也需要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