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永:《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与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04 次 更新时间:2019-11-13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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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永  

内容提要: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和平共处符合两国的共同利益。然而,尽管中日之间发表过《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四个政治文件,但围绕两国关系的法律基础究竟是什么?战后东亚国际秩序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对此,日本同中国的立场观点并不一致,客观上形成了“中日国际秩序观矛盾”。日本政府从未强调遵守中日之间四个政治文件处理两国关系和领土问题,而一直坚持以《旧金山和约》作为战后东亚国际秩序的基础,这必然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之际,确有必要就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做一比较系统的研究与说明。

关 键 词:中日关系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法律基础  波茨坦公告


2018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也是中日两国第三个政治文件《中日联合宣言》发表20周年、第四个政治文件《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签署10周年。这三份政治文件和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共同组成了中日之间四个政治文件,规定了中日关系健康发展所必须遵守的各项原则。

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于1978年8月12日由中日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并经两国最高立法机构批准生效。其重要意义正如李克强总理指出的:“条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包括日方深刻反省战争责任及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重要表态,明确宣示中日两国要世代友好下去,为中日关系确立了政治基础和法律规范,指明了正确方向。”[1]


一、问题的提出


战后中日关系的国际法基础并非始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而是始于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日本天皇发布的“终战诏书”、日本政府签署的《日本投降书》均承诺接受并遵守《波茨坦公告》;1947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生效,日本从此走上和平发展道路。

然而,战后初期形成的美国与苏联两极对抗的国际体系和美国的冷战政策,对东亚地区建立战后新的国际秩序造成重要影响,日本右翼势力也一直企图摆脱《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所形成的战后国际法束缚。在这一背景下,战后以来中日两国围绕东亚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基准,一直存在对立与斗争。这种矛盾涉及战后中日关系的几乎所有重要问题,诸如历史观、战争观矛盾,以及中日之间的台湾问题、钓鱼岛列岛归属认知问题等。

例如,2012年11月,时任日本国外务大臣玄叶光一郎曾撰文称,“作为战后的第一步,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这一条约有48个国家签署。该条约包括了战后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中国政府视该条约‘非法、无效’。不仅如此,中国在1992年通过了一部《领海及毗连区法》,该法律视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为中国的一部分,此举试图单方面改变《旧金山和约》定义的该岛属性。那么,究竟是哪个国家,日本还是中国,在否定战后国际秩序?”[2]这番话听上去似乎日本有些委屈,实际上则反映出日本政治家和外交当局对战后国际秩序,以及《旧金山和约》在钓鱼岛归属问题上的自我误导。

中日两国应遵守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法基础究竟是什么?中方的立场十分清楚,就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中日两国政府发布或接受的各项相关文件和国际协议。但是,日本政府却不时地把1951年9月8日签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旧金山和约》,作为处理中日关系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这就必然造成中日两国之间的战后国际秩序和国际规则方面的尖锐矛盾,从而影响两国政治互信和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解决,甚至还会产生新的对立。

战后以来,日本政府和执政党内有一股强大的亲美保守势力,一直企图以《旧金山和约》取代《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作为战后东亚地区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基础,但这没有得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等东亚地区许多国家政府的认同。所以中日两国才必须再谈判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为战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政治和法律基础。

2018年5月10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纪念活动及欢迎李克强总理访日招待会上致辞时表示:“40年前,两国老一辈政治家以远见和智慧促使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缔结,其中一条就是发展两国间持久和平友好关系。条约像指南针一样,引领日中关系克服困难,不断前行。”[3]

然而,在涉及中日之间钓鱼岛归属认知争议问题上,日本政府则根本不提《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战后相关国际法体系,而是继续以《旧金山和约》作为自我误导的“指南针”。日本外务省在网站上发表主张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针对日本领土予以法律上处置的《旧金山和约》以及相关条约也都是在以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为日本领土的前提下进行的。……《旧金山和约》是涉及日本处理二战结果方面的国际性框架。所以中国对基于该条约的处置提出异议的做法,或许才可以说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4]

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值得研究:战后东亚地区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处理战后结果的国际法基础和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究竟是1951年美国主导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还是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究竟是以《旧金山和约》为准绳,还是以《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为准绳?以不承认新中国政府的冷战政策为背景并排除中国参加的《旧金山和约》,是否具有作为战后东亚国际秩序的正当性、合法性?中国政府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今一直对《旧金山和约》提出异议,声明其是非法的、无效的,而如今日本政府仍在强调《旧金山和约》是在“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为日本领土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中方岂不更有理由强烈反对《旧金山和约》了吗?那么,究竟是谁的言行才是对战后国际秩序和中日关系法律基础的严重挑战呢?

笔者认为,日方上述说法在逻辑上难以自恰。因为切实遵守《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就必须遵守以《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为基础所形成的战后国际秩序和国际法规。尽管这个秩序曾经受到美国冷战政策的冲击和日本右翼势力的质疑,但终究难以撼动。它对于维护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妥善处理两国关系中的敏感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在2018年中日两国恢复高层交往,两国关系开始转暖的重要时期,认真总结21世纪以来中日关系走过的曲折道路,从战后中日关系所应遵守的法律基础的角度理清问题所在,澄清是非曲直,防止错误认识干扰两国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正是本文写作的初衷和目的。


二、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而非《旧金山和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中日两国要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然而,在历史问题和领土问题上,《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四个政治文件,有时则并未得到日方必要的遵守。这是近年来中日关系倒退的症结所在。例如,日本外务省至今仍认为,“在法律上来确定战后的日本领土范围的是《旧金山和平条约》,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能对日本的领土处理形成最终的法律效果。”[4]这显然是有违《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错误看法。

(一)《旧金山和约》不适用于中国,二战后的中日领土问题只能根据中日两国均接受或缔结的条约处理

很显然,《旧金山和约》不适用于并未参与签署的中国,在该和约第六章“纷争之解决”第21条和第25条中有明文规定。《旧金山和约》第二十五条“联盟国定义”规定,“本条约所谓之联盟国,系与日本进行战争之国家,或依据第23条所列举先前为该国一部分领土的国家,而此国家已经签署并批准本条约者。”该和约第21条“中国与朝鲜之受益权”明确规定,“中国与朝鲜不受本条约第25条规定之所限”,这等于宣布中国和朝鲜并非《旧金山和约》所说的“联盟国”,中国在日本投降后所应获得的所有权益也不受《旧金山和约》约束。《旧金山和约》第26条“两国之间之和平”称:“日本将与任何或支持、签署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或者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国家、或依据第23条之列举先前为该国一部分领土的国家而此国家非本条约签署国,在本条约实质上相同条件下,签订双边和平条约。”[5]

由此可见,美日等《旧金山和约》签署国已认定该和约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所有非签属国,日本同未加入《旧金山和约》的相关国家之间还须签订双边和约。因此,日本政府以《旧金山和约》为法律基础认定和处理中日关系及两国之间的领土划分问题,不仅违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涉及的战后国际法基础,也有违《旧金山和约》本身的明文规定,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其次,作为国际法常识,对没有签署或接受某项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该条约或协定对该国来说是无效的;背着别的国家在条约中规定涉及该国领土的内容也是非法的。《旧金山和约》没有中国参与,因而无权决定中国领土的范围。该条约第二条只规定日本必须放弃台湾,但没有像《开罗宣言》那样规定台湾归还中国,从而在美日形成所谓“台湾归属未定论”,这是违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因此,时任中国外长周恩来从1950年开始就多次发表声明宣布,《旧金山和约》非法、无效。

第三,《旧金山和约》不仅没有结束日本和亚洲邻国的战争状态,更谈不上解决日本和邻国的领土划分问题。虽然有40多个国家参与签署该和约,但这些国家中的大多数是并未同日本交战的拉美、非洲及欧洲国家①,根本不能代表东亚主要参战国,更难以决定涉及这些国家的战后国际秩序和领土问题。因此,日本必须同中国、俄罗斯等主要交战国单独谈判缔结和约。

日方深知,关于战后领土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国家通过缔结和约等国际协议来解决。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实际上绕开、搁置了钓鱼岛归属认知的争议。如今,日方一面矢口否认曾与中方就搁置钓鱼岛争议达成过共识;一面以没有中国海峡两岸任何中国人参与的《旧金山和约》作为解决中日之间领土悬案的法律基础,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另外,日本历届政府都希望在缔结日俄和约的过程中解决归还“北方领土”(南千岛群岛)问题,但因很难同俄方就领土问题达成共识,导致日俄和约迟迟难以缔结。1950年10月4日,日本外务省曾在《关于对美国对日和平条约案构想的对策方针》中主张,千岛群岛不能引渡给苏联。因为这与《大西洋宪章》中的“不扩大领土原则”相违背。同时,齿舞诸岛与色丹岛是北海道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千岛群岛,因而也不能作为领土处置的对象。然而,1951年《旧金山和约》并未完全采纳日方上述主张,而规定日本必须放弃千岛群岛、库页岛的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或许正因如此,日方迄今从未就解决日俄领土问题引用《旧金山和约》作为法律依据。其对待国际条约的实用主义做法由此可见一斑。

(二)战后中日之间的领土范围,只能由《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必须遵守的《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来决定

《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又规定,“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其中当然包括日本在处理战后中日两国领土范围问题上必须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943年《开罗宣言》宣布:“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一切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6]

虽然《开罗宣言》没有具体写明钓鱼岛等任何台湾的附属岛屿,但其中提及日本从中国窃占的一切领土是一种全称判断,都必须归还中国,无一例外。现有大量史料足以认定钓鱼岛在甲午战争前是中国固有领土而非“无主地”,因此无论是在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之后还是之前,只要是日本从中国侵占的领土就都必须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归还中国。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日本外务省一些人居然把《旧金山和约》作为依据,根本无视甚至否定《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肯定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报》的相关规定。日方的这种解释有违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有关台湾归属等原则问题上所做出的承诺。有关战后日本领土范围,只能根据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这是战后日本必须遵守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所决定的。日本天皇1945年8月发表终战诏书表示:“朕已命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接受其联合公告。”同年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签署的《日本投降书》承诺:“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必须把包括台湾全岛及其附属岛屿钓鱼岛列岛等所有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

(三)根据《日本国宪法》的规定,日本必须遵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日本国宪法》第98条规定:日本宪法是国家最高法规,与其条规相反的法律、命令、诏敕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具有其效力。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确立的国际法规要诚实地遵守。既然如此,日本就必须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第八条规定坚持遵循的《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否则便违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有关《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均须严格遵守的规定。因此,无论是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及实行所谓“国有化”的决定,还是以《旧金山和约》为这种决定制造的法律解释,都直接违反从《波茨坦公告》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一系列“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确立的国际法规要”,进而违反了《日本国宪法》的相关规定而根本不具有效力。

三、中国政府缘何一贯反对《旧金山和约》

日本政府在涉及中日关系的问题上之所以反复强调《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目的之一就是为日本在战后再度窃占钓鱼岛寻找法理依据。日本外务省认为,虽然日本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放弃了台湾和澎湖诸岛,但“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并不包含在内。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也主张,日本领土在法律上是由《旧金山和约》确定的。针对日方的上述错误观点,必须重温一下中国政府关于《旧金山和约》的一贯立场。

(一)中国反对美国违反“盟国一致”的对日媾和原则,特别是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结《旧金山和约》

1942年1月1日,以中美英苏等反法西斯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规定,“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1943年10月发布的中美英苏《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强调,在战胜敌国及处理投降等问题上采取共同行动。这一“盟国大国一致”原则就是不与法西斯轴心国单独媾和,不与战败国单独签订和约。1945年12月26日,莫斯科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做出关于设立盟国对日委员会的决定,以及远东委员会有关日本问题的国际协议。但是,1951年美国则违反上述原则,解散了远东委员会和盟国对日委员会,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不顾苏联等国的反对或弃权,强行通过了《旧金山和约》。这种美国政治和意识形态操控下的和约缔结过程和独断专行的做法,明显缺乏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周恩来外长强烈谴责了这种片面措施是“完全非法,完全没有道理的”。早在1950年6月28日,时任外长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宣布:“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永远不能改变;这不仅是历史的事实,且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及日本投降后的现状所肯定。”周恩来还声明,根据《波茨坦公告》,战后对日和约的准备工作,应由在敌国投降条款上签字的国家进行。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是,对日和约应在《联合国宣言》《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等国际协定基础上缔结。

然而,《旧金山和约》只提及日本放弃台湾、澎湖等从中国窃占的领土,却未像《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那样,明确表示把这些领土归还中国。这体现了美国在冷战时期敌视中国的政策,使日本成为美国附属国,从而制造了所谓“台湾归属未定论”。正因如此,《旧金山和约》一直遭到中国的坚决反对,而且至今也未得到包括俄罗斯、朝鲜、韩国等邻国的认可。所以对这些国家来说,《旧金山和约》根本谈不上所谓“涉及日本处理二战结果方面的国际性框架”。

1950年12月4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自1931年9月18日以来,日本帝国主义武装侵略中国,蹂躏我国广大领土,使我国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牺牲。中国人民经过8年英勇抗战击败了日本帝国主义,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因此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与签订,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必须参加,乃属当然之事……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定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与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是无效的。”同时表示,《联合国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这些由美国参加签字的国际文件,乃是共同对日和约的主要基础”。[7]90

(二)由于没有中国的参与起草和签署,无论《旧金山和约》内容如何,中方都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1951年8月15日,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出台后,周恩来外长再度发表声明指出,该条约草案只规定日本放弃台湾而只字不提将其归还中国,其目的是使美国侵占中国领土台湾长期化。条约草案规定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和西沙群岛而亦不提主权归还问题,但中国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不受该条约的任何影响。周恩来在声明中反对美国根据该和约获得对琉球群岛等的托管权,并明确表示,“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任何,中国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7](102)周恩来还表示,中国政府准备以《联合国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为基础,与参与对日作战的一切国家,就共同对日和约问题交换意见。1951年9月18日,《旧金山和约》签署后,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再次发表声明强调,由于该和约排除中国的参与起草和签署,“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7](104)

(三)《旧金山和约》从未给日本同中国等亚洲邻国带来益处

《旧金山和约》签署至今六十多年来,该和约从来没有给中日关系带来积极影响,反而造成甚至加剧了中日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冷战时期,正是由于美日两国政府不承认新中国政府,排除中国签署《旧金山和约》之后又签署了所谓“日台和约”,才导致中日邦交正常化迟迟难以实现。正是由于日本政府一些人在钓鱼岛问题上以《旧金山和约》取代《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才造成中日围绕钓鱼岛归属认知争议加深。正是由于日本右翼势力利用《旧金山和约》宣称“和约生效后日本无战犯”并支持首相参拜靖国神社,才引起中日关系恶化。

《旧金山和约》也没有给日本同韩国、俄罗斯的关系带来好处,而在日俄、日韩领土问题上埋下争端的火种。美国从其冷战政策出发,为长期利用和控制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就日本与邻国之间战后领土划分问题采取暧昧态度。在日苏领土划分问题上,只表示日本放弃千岛群岛,但未说明南千岛群岛(北方四岛)是否包括在内;在日韩岛屿划分问题上,美方不再表示独岛(竹岛)属于韩国,而是回避不提。因此,可以认为,《旧金山和约》充分体现了战后美国利用东亚各国之间的矛盾主宰东亚的战略意图,但从来没有得到东亚各国的普遍赞同。

(四)21世纪的今天,中方关于《旧金山和约》的立场始终如一

针对日方在战后领土问题和中日关系问题上援引《旧金山和约》问题上的错误观点,2013年5月30日,时任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重申了当年周恩来声明的原则立场。洪磊同时指出战后中日两国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即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规定日本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天皇发表投降诏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1972年9月中日邦交正常化时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载明,日方将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旧金山和约》根本不含钓鱼岛或所谓“尖阁诸岛”


日本外务省谎称,“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明确被包含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一部分而实际上由美国行使施政权,并明确包含在通过1972年的冲绳返还其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的地区之内。”[7](90)日本外务省主张,“在缔结《旧金山和约》时,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作为日本的领土被保留下来了,对此作为联合国的主要成员的美国、英国、法国和中国(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没有提出异议。”[4]

相反,中国的《人民日报》1953年1月8日的一篇文中称,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这表明中国明确承认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是琉球诸岛的一部分。虽然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的缔结国,但日本与当时日本所承认的中华民国(台湾)之间缔结了《日华(台)和平条约》。该条约承认,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放弃对台湾以及澎湖诸岛等所有权利……这意味着“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从以前一直属于日本领土这一事实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4]

笔者认为,日方的上述观点如果不是深深的误解,就是自欺欺人的谎言。日本外务省企图通过对《旧金山和约》条文的解释,把钓鱼岛从中国的台湾地区剥离出去,划入日本境内,只能说明日方实在缺乏拥有钓鱼岛列岛主权的任何根据,这里必须澄清和说明。

(一)《旧金山和约》内没有任何一条内容注明包括钓鱼岛列岛或所谓“尖阁诸岛”

只要仔细读一下《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原文就可以清楚地了解日方的法律解释是何等荒谬与牵强。《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内容是:“日本国同意美利坚合众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包括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火山列岛)、“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利坚合众国为唯一施政方的任何提议。在此提议提出并获得通过之前,美利坚合众国有权对包括领水在内的这些岛屿的领域及居民,行使全部或部分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权力。”[5]日方称:“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明确被包含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一部分而实际上由美国行使施政权”。[4]然而,这句话应该改为:钓鱼岛没有明确被包含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之内才对。因为对照上述《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原文,任何人都找不到所谓“尖阁列岛”或钓鱼岛的记载。和约第三条中关于“南西诸岛”的范围的解释只是括号中所注明的“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

这里的一个细节是,为何《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把地处琉球诸岛以东350公里的“大东诸岛”与“琉球诸岛”分开并列提出?因为“大东诸岛”原来并非“琉球诸岛”的一部分,而是日本吞并琉球并将其改称冲绳县后,于1885年下令冲绳县登岛调查并宣布划入冲绳县管辖的。故此,“大东诸岛”才在“琉球诸岛”之外列出。

日本是占有大东岛后才转向秘密调查钓鱼岛列岛的,结果发现这些岛屿早已被中国命名并作为航海标志利用,因而未敢于1885年窃为己有,直到1895年1月在甲午战争中胜券在握时才秘密决定占有钓鱼岛、黄尾屿的。也就是说,日本窃占钓鱼岛比宣布占领大东诸岛要晚10年。或许正因如此,《旧金山和约》虽然把冲绳东南约1070公里的“冲之鸟岛”(冲之鸟礁)都写入其中,却没有记载冲绳西偏南约417公里的钓鱼岛列岛。这与其说是一时疏忽而不如说是《旧金山和约》并未认定钓鱼岛属于“琉球诸岛”。

问题在于“琉球诸岛”是否可以解释为包括钓鱼岛?关于这一点,《旧金山和约》谈判时并没有讨论,而“琉球诸岛”通常是指日本强行吞并琉球国之前的琉球岛屿,而非1895年日本窃占钓鱼岛之后所谓冲绳县的管辖范围。事实上,1895年以前无论是古代的琉球国还是1879年被日本吞并后改称的冲绳县,从来就不包括钓鱼岛列岛,甚至连所谓“尖阁诸岛”的岛名都不存在。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如今的冲绳县也有定论。因此,日方上述所谓“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明确被包含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琉球诸岛”范围内的说法,纯系无中生有的捏造,在事实和法理上均不成立。

笔者认为,所谓“在缔结《旧金山和约》时,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作为日本的领土被保留下来了”。这堪称是日方的一种政治幻觉,但绝非事实。联合国主要成员的美国、英国、法国和中国都没有对《旧金山和约》包括钓鱼岛归属日本提出异议,是因为根本就不存在《旧金山和约》缔结时钓鱼岛作为日本的领土被保留下来的事实,甚至根本没有议论过钓鱼岛归属问题,当然也不会有人对根本不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

(二)日方企图以台湾曾承认《旧金山和约》为借口,把业已失效的“日华(台)和约”作为依据完全是非法的

针对1952年4月28日宣布生效的《旧金山和约》和同一天日本吉田茂政府与“台湾当局”签订的所谓“和平条约”,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同年5月5日再度发表声明强烈谴责。周恩来表示:“我们坚持一切占领军队必须撤离日本;对于美国所宣布生效的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对于公开侮辱并敌视中国人民的吉田蒋介石‘和约’,是坚决反对的。”[7](125)1972年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日本必须废除这一所谓“日华(台)和约”。

如今,日本外务省一些人企图却以被废除四十多年的所谓“日华(台)和约”,牵强附会地间接证明日本拥有钓鱼岛领土主权,这本身就涉嫌违反《中日联合声明》,进而违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况且《旧金山和约》本身并未提及钓鱼岛或所谓“尖阁列岛”归属问题,即便日本政府拿出已失效的“日华(台)和约”强调台北曾经承认《旧金山和约》,也是无济于事的。早在1972年10月28日,大平正芳外相在第70届日本国会发表外交演说便明确表示:“关于台湾的地位,正如过去政府反复表明的,作为根据旧金山和约放弃了台湾的我国,不处于独自认定台湾法律地位的立场。但与此同时,在另一方面,如果对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经纬,根据这两个宣言的意向,台湾应该归还中国,这是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政府不变的见解。联合声明阐明的‘坚持波茨坦公报第八条的立场’这一政府的立场,正是表明了这样的见解。”[8]

恕笔者直言,近年来导致中日政治互信缺失及中日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日本政府背离了大平正芳外相的上述承诺,试图复活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前日本右翼亲台势力的错误政治主张。


五、中日守则:从《从波茨坦公告》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两国经历了血雨腥风的战争年代,步入和平友好的时期,最重要的是因为清算了日本军国主义,使中日两国化干戈为玉帛。它最初的国际法基础就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换而言之,如果没有《波茨坦公告》就没有《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严格遵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就必须始终捍卫《波茨坦公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日和平友好的可持续性。

近年来,中日两国一些人提出,中日应该签署第五个政治文件,以促进两国关系的发展。笔者则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关键。中日关系未能顺利发展,甚至出现倒退的根本原因并非缺少新的政治文件做指引或规范,而是由于在日本政治右倾化膨胀背景下,日本某些领导人及政府部门负责人未能遵守中日之间业已存在的四个政治文件,甚至出现曲解《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不干涉内政”原则来为参拜靖国神社辩解的现象。

(一)日本高层在清算军国主义的历史观方面存在隐患

《波茨坦公告》第六条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第十条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9]

根据1945年《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和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对东条英机等日本战犯嫌疑人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这也被称之为“东京审判”。

然而,围绕参拜靖国神社、日本修改教科书、台湾问题以及钓鱼岛领土归属认知争议等影响中日关系的关键问题上,目前日方则避而不谈遵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反而企图以《旧金山和约》对《中日联合声明》中承诺遵守的《波茨坦公告》取而代之。

至于《旧金山和约》第11条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院(东京审判)与联盟国战争罪行法院的判决,日本右翼势力及其在政界的代理人则不愿正视,甚至抛出所谓“和约生效无战犯”说,采取各种方式诋毁东京审判,称其为“战胜国的审判”,竭力为日本战犯翻案,目的之一就是为参拜供奉有甲级战犯亡灵的靖国神社制造借口。

2005年时任自民党干事长代理的安倍晋三便曾公开表示:“日本1951年缔结《旧金山和约》,恢复了独立。参拜靖国神社并不违反《旧金山和约》,提及和约也就算了,而引述终战时的《波茨坦公告》说事儿则实在可笑。”安倍认为:日本有人称“参拜靖国神社是走向军国主义的象征,违反《波茨坦公告》”,“这让人感到吃惊,很难理解”。“这种逻辑本身是战败国民一种典型的悲哀。如果是美国人、英国人等战胜国的人这么说还可以理解,但日本人则是被强加的一方。以这样的《波茨坦公告》加以追究,就像是向胜者献媚的小丑,是滑稽的。”[10]

安倍晋三还曾于2006年著书宣称:“在国际法上,对战犯的军事审判的判决,与和约生效的同时便失效。”[11]无独有偶,2011年8月15日,时任日本财务相野田佳彦也曾表示:因为《旧金山和约》的签署,已让战犯名誉获得了法律上恢复,所以不能以供奉战犯为由反对首相参拜靖国神社。[12]他们公然以1952年生效的《旧金山和约》否定东京审判对日本战犯判决的法律效力。这并不奇怪,与他们年轻时受到日本右翼法学者观点的影响有关。如今,他们只不过是在鹦鹉学舌般地复制日本右翼学者佐藤和男的观点而已。

早在1986年,时任日本青山学院大学院教授佐藤和男便曾撰文称:“按惯例,一般审判战犯的判决在和平条约生效的同时便失去其效力。”他主张,对日本战犯的判决“也应随着1952年《旧金山和约》的生效而失效”;“恢复了独立权的日本政府,根据国际惯例当然可以期待立即释放作为战犯审判结果被迫服役之人”。[13]

2013年3月12日,安倍首相还在国会答辩时宣称,对甲级战犯的判决是根据“战胜国的判断裁定的罪名”,而非日本人的定罪。这也是在重复日本右翼的观点,必然遭到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由此可见,围绕中日之间钓鱼岛主权归属认知争议,日本政府片面解释《旧金山和约》的危险性,不仅在于从中寻找再度霸占中国领土钓鱼岛的所谓“法律根据”,而且在于根本否定、推翻规定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彻底颠覆战后国际秩序。

针对安倍等日本政客和右翼学者的所谓“和约生效无战犯”说,笔者在20世纪90年代便予以了驳斥。[14]关于对战犯的判决何时失效,涉及惩办战犯的法律时效问题。1963年1月22日法国总统戴高乐和德国总理阿登纳代表法德两国签署了《爱丽舍条约》,实现了战后和解。尽管如此,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仍通过了《关于战争罪和破坏和平罪不适用于法定时效公约》的决议。根据该条约,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战争罪和破坏和平罪判决的战犯不适用于法定时效。也就是说,纳粹战犯并不能因和约生效而被免除罪责。根据纽伦堡审判案例而进行的东京审判也不例外。某些战争罪犯刑满释放后并不意味着其过去没有战争罪行。针对漏网的纳粹战犯,至今仍不受时效限制而受到国际追究,这与国家间是否缔结和约没有关联。尽管日本未加入这一国际公约,但安倍等人的所谓“和约生效无战犯”说则显然违反该公约规定,根本站不住脚。

(二)日方对《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曲解值得关注

尽管中日两国政府都在利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之际,促进两国关系改善,但面对某些矛盾和焦点问题,日方对和约规定的认知则与中方不同,并非某些外交辞令表面上说的那么简单。

例如,对于中方反对日本领导人参拜靖国神社的主张,安倍晋三从内心深处非常抵触。他认为,2005年5月16日小泉首相在日本众议院就自己参拜靖国神社表示“不应干涉别国内政”是名正言顺的。他认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一条、第三条写明“不干涉内政”,而“中国却动辄反对日本总理大臣参拜靖国神社,而本来一国领导人对本国的殉国者表示尊崇之念是理所应当的。况且这还涉及信仰与自由相关的话题,并非外国可以干涉的”。[10](62)

安倍和小泉的这种认识和说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便是日本右翼势力抵制亚洲邻国在参拜靖国神社、修改教科书问题上对日批判的一种借口。当时日本部分国会议员成立的所谓“国家基本问题同志会”,曾要求中曾根康弘首相“不许干涉内政,尊重自主独立”,在参拜靖国神社和教科书问题上我行我素。对此,笔者早就撰文予以驳斥。

(三)日本领导人参拜靖国神社等美化侵略历史的做法并非日本“内政”,别国有权提出批评

首先要正确理解何为“内政”?《联合国宪章》规定:“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为内政。但是,如果某国在其国内的行为违反或破坏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甚至伤害到别国时,就不能以“不得干涉内政”的原则进行自我辩护。这在国际法上就涉及另一个概念,即“国际关心事项”(Matter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据日本《国际法词典》关于“国际关心事项”定义的解释是:“虽属一国国内管辖权的事项,但根据条约该事项成为国际法的限制对象而国家对此负有法律义务时,不言而喻,该事项便成为该国不能自由决定的问题”。按国际惯例和国际法,“达成国际协议,该事项即不再是国内问题……不产生违反不干涉义务的问题。”

其次,日本政要在正确认识和对待历史问题上必须遵守中日之间达成的国际协议。如果日本首相等政要有美化侵略历史的言行,将构成“国际关心事项”而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例如,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1998年中日两国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更为明确记载:“双方认为,正视过去以及正确认识历史,是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日方表示,遵守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和1995年8月15日内阁总理大臣的谈话,痛感由于过去对中国的侵略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和损害的责任,对此表示深刻反省。”或许正因如此,安倍晋三才从未表示遵守中日之间达成的四个政治文件。

总之,只要日本政要无视这些国际承诺而执意参拜靖国神社或有其他美化侵略历史的言行,尽管是在日本国内所为,但也会超出日本“内政”范围,构成“国际关心事项”。对此,亚洲邻国当然有权提出忠告、谴责和交涉,要求日方予以纠正。这不只是民族感情问题,而且是国际法赋予曾经遭受侵略国家的政府和人民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之际,中日两国严格遵守从《波茨坦公告》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各项原则规定,以及其后两国达成的各项共识,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发展中日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才是对和约生效40周年最好的纪念。

①《旧金山和约》签字国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高棉、加拿大、锡兰(斯里兰卡)、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土耳其、南非、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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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日本学刊》 2019年S1,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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