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中国何以发生——《大国宪制》的问题意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01 次 更新时间:2019-10-22 23:27

进入专题: 宪制   共同体   宪法  

于明  


内容提要:《大国宪制》对“宪制”的探索,突破了成文宪法研究的局限,回到了更久远也更宏大的宪制视野之中,并重新恢复了政治共同体构建问题在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历史中国的发生,挑战了西方共同体理论的传统解释,在强化家族与村落的礼俗社会的同时,借助军事、度量衡、书同文、语同音、官僚政治等诸宪制,创造了较高程度的法理社会。《大国宪制》试图对中国何以发生这一理论难题给出自己的回答。较之之前的费孝通、瞿同祖等学者的研究,《大国宪制》继续推进了以社会科学视角来研究“整体中国”的学术进路,并在此基础上将作为前提的宪制重新“问题化”,以呈现其独特的制度功能与意义。


关键词:宪制;共同体;历史中国


《大国宪制》是期待了很久的书,读起来既熟悉又陌生。


由于本书各章都曾作为论文发表过,所以多数的内容是熟悉的;但当看到这些篇章重新勾连而成的书后,感受又有很大不同。也因此,本文的讨论,不打算再纠缠于其中的历史细节,而是着眼于整体。虽然本书中的许多事实问题都值得推敲,但如果在这些问题上太较真,恐怕还是没读明白这本书。就像作者自己反复强调的,本书关注的不是历史,而是“挤干历史”后的理论,是事实背后的“道理”。因此,要真正理解本书,首先应当特别关注的,就是作者的问题意识——作者想要回应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又为什么回应这些问题?


一、被误解的“宪制”


关心本书的问题意识,其实也是为了回应对本书的误解。


算起来,苏力教授对中国历史宪制的研究已持续多年,但对于这项研究的误解却始终存在。这其中的一个原因,还是因为“宪制”这个词本身并不常用,亦容易引起误解。在许多人看来,宪制大体上就等同宪法,或是宪法制度的简称。因此,很多读者的第一反应是,中国古代怎么会有宪法呢?这恐怕是许多法律人在直觉和情感上都难以接受的事。因此,仅看标题,苏力似乎是在完成一件不可能的任务,或是在幻想一种不曾有过的“本土资源”。


因此,要真正理解本书,还是要首先放下意识形态的“前见”,真正理解所谓“宪制”究竟是要讲什么?“宪制”与今天我们一般理解的“宪法”,又有哪些同与不同?


还是先从“宪制”一词的西语源头说起。宪制的英文是我们熟悉的constitution,中文多翻译为“宪法”。但苏力提醒我们,这个词的本意并不是宪法,而是“构成”“组织”“结构”。引申为政法术语,constitution的意义,首先并非作为法条的“宪法律”(constitutional law),而是指一国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集合,“即便其中包含法条,法条也从来不是重点”。我们今天将constitution与“宪法律”等同,实际上是由于成文宪法普及所带来的constitution的语义流变,是一种来自于美国的“宪法律”传统的影响。正如苏力所列举的《雅典宪制》(亚里士多德)和《英国宪制》(白芝浩)等文献所表明的,在美国宪法传统兴起之前,constitution的本意就是一国的根本性、构成性的政治制度的总称。


当然,苏力对词源的回溯只限于英文,如果我们将历史拉长,回到拉丁文的传统,答案也同样如此。从词源上说,英语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含义是“共同构成”。在西塞罗的时代,人们已经开始用constitutio一词来表达由多种政体因素构成的混合宪制,强调宪法中的王政、贵族和民主等因素的共同构成。而在拉丁语之前,更早被用于表达宪制的西语词汇是希腊文的πολιτεα;比如,亚里士多德《雅典宪制》使用的就是πολιτεα,其含义也是指一国的官职、机构与权力等基本政治制度的构成。


回到英语词源中,constitution被用来指代“宪制”或“宪法”,是在17世纪之后。这一时期,该词的意义衍生主要有两条线索,即英国的“宪制”传统与美国的“宪法律”传统。最初,与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一样,英语的constitution主要用来指代灵魂与肉体的构成方式。但从17世纪开始,该词逐渐被用来描述“政治体”。依据政治“有机体”观念,“政治体”与人体之间存在结构类似——就像人体构成的和谐可以实现人的完美一样,政治体的完善也同样取决于内在构成的和谐。因此,在英国传统中,constitution的含义从来就是一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构成,而非一部成文法。又由于中文“宪法”一词更多指向成文法,对英国意义上的constitution的翻译,更好的译法或许应为“宪制”,而非“宪法”。


在这个意义上,正是有着不成文宪法的英国,真正保留了西方的古典“宪制”传统;而美国开创的成文宪法,恰恰是对英国乃至整个西方传统的背离。正因为与宗主国的激烈冲突,殖民地人民更希望通过成文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独立战争后,康涅狄格改写了殖民地宪章,第一次将宪章(charter)改称宪法(constitution)。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US)的制定,更是正式宣告了成文宪法新传统的诞生。此后,《权利法案》写入宪法,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亦将宪法塑造为可司法的“法律”,从而塑造出今天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以保护人权和限制政府为核心的“宪法”观念——以至于我们今天提到宪法,首先想到的是那部被称为“宪法”的成文法,而忘记了较之更古老的“宪制”观念。


回溯这段学术史,并非要以西方传统来论证本书对“宪制”理解的准确;相反,就像苏力一再强调的,要多想“事”,少想“词”,只要“宪制”讲的问题是真问题,是不是符合西方的定义并不重要。可由于在学界在这一问题上分歧较多,适当的澄清还是必要的——以上的讨论希望提醒读者,在阅读本书前,有必要放下一些意识形态的前见,不要轻易将“宪制”与“宪法律”相混淆,更不要因为这一传统“宪制”不符合现代的宪法观念,就对其中的真实问题视而不见。毕竟,今天流行的以分权制衡为核心的成文“宪法”观念,只是一种自美国宪法以来的新传统,而对于“宪制”的研究传统倒是有着更久远的历史。


当然,误解的存在,也进一步凸显了《大国宪制》的意义:本书对于“宪制”的关注,恰恰是在挑战那种将宪法仅仅等同于宪法律,或是将宪法仅仅定位于权利保护或权力制衡的狭隘观念,并重新激活一个被遮蔽的重大宪法问题——政治共同体的构建问题,一个“宪法律”得以产生的前问题。而任何一种严肃的宪法学,都不应仅仅关注公民权利或分权制衡问题,而应认真对待共同体的构建与国家制度的构成。


二、中国——“奇怪”的共同体


宪制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重要问题,但这还并非写作本书的全部理由。


真正触动作者的问题是,中国在共同体的构建上是如此特殊,甚至“奇怪”,但至今却没有学者从宪制的角度去系统思考过这个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对历史中国的国家构成的宪制解读,就有可能成为中国学者所能作出的最具世界意义的学术创造。


但要理解中国的这种特殊性,并不容易。中国存在已有数千年,今天的中国人更是早已熟悉“自古以来”的感觉,很难感受到中国诞生的艰难,因此,这需要一些想象力,也需要重新回到有关共同体的理论脉络之中,才能真正理解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并真正理解中国宪制问题的研究意义。尽管苏力已经讨论了这个问题,但仍然可以做一些补充和展开。


讲到“共同体”,又是一个麻烦的概念。从理论谱系来看,今天我们在政治学、社会学、法学中所说的“共同体”,主要源自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Gemeinshaft und Gesellschaft,英译为Community and Society)。滕尼斯所使用的Gemeinshaft和Gesellschaft,中译为“共同体”与“社会”,或“社群”与“社团”。所谓“共同体”,指的是一种结合紧密的社会组织,其社会交往发生在彼此熟悉的个体之间,主要依靠道德与习俗来维系合作;而所谓“社会”,是指更大的、非人格化的人类组织形态,交往主要发生在相对陌生的非人格性市场之中,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法律而非道德。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对之有一个或许是更准确的翻译——“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


当然,这并非《大国宪制》的“共同体”概念。苏力在讲到“共同体”时,显然与这些理论有关,但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在苏力的语境中,“共同体”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联合与身份认同的社会组织。只不过,这种“联合”与“认同”,可能是熟悉、紧密的,类似于滕尼斯意义上的Gemeinshaft(共同体/社群);也可能是陌生、疏远的,类似于Gesellschaft(社会/社团)。换言之,苏力对“共同体”的使用是宽泛的,它包括从紧密到疏远的各种程度上的社会联合,但前提是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我身份认同。如果模仿费孝通对“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划分,苏力笔下的共同体,也可以囊括“礼俗共同体”与“法理共同体”,“村落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等各种类型。


以上回溯或较真“共同体”的概念和理论,并非指出苏力在概念使用上的不严谨;相反,这里呈现的恰恰是《大国宪制》一书可能最具理论挑战与创造的地方。


因为,正是在上述“共同体”理论中,古代中国的出现,才显得那么“另类”,甚至“奇怪”。一方面,“乡土中国”无疑是典型的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Gemeinshaft)。在那里,家族与村落是共同体的主要形态,成员之间彼此熟悉,并存在各种血缘上的纽带与严格的身份关系;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据伦理与“礼治”,很少依赖国家成文法。但另一方面,历史中国又早在秦代就形成了“现代国家”的雏形,在这个地域共同体内,成员之间彼此陌生,却又被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的“宪制”拢在一起,国家层面的整合高度依赖成文法,呈现出清晰的“法理社会”的面貌,类似于滕尼斯意义上的“社会”(Gesellschaft)。


换言之,历史中国可以被视作一种“共同体”与“社会”的混合,是“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叠加;它同时具备这两种共同体的典型形态,但作为一个整体却又难以被现有的理论解说。在经典的共同体理论中,人类共同体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一个从“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不断进化的历史。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农业社会的基本形态,人们大多生活在地域不大、彼此熟悉、关系紧密的小共同体之中;这种共同体,可以是古代的城邦,也可以是中世纪的庄园、行会、邦国。不仅如此,直到20世纪之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都停留在这种传统社会之中,但唯一的例外是西欧。在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带来的社会结构的改变,最终塑造了一个全新的现代社会与民族国家。或者,用法学家的话说,这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不要忘记,梅因正是滕尼斯思想的主要来源。


因此,历史中国的出现变得“不寻常”。在传统理论中,从共同体到社会,或从身份到契约,仿佛是一个单线的历史进化;法理社会的建构,恰恰建立在礼俗社会的解体之上,是一个现代不断取代传统的过程。但历史中国的存在,却对这种简单的历史叙事提出了“难题”。中国的诞生,不是建立在礼俗社会的解体上;相反,正是在强化家族与村落的礼俗社会的同时,借助军事、度量衡、书同文、语同音、中央集权、官僚政治等等一系列构成性制度(宪制),奇迹般地创造出了中国——一个在许多方面都堪比现代的法理社会。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发生,挑战了从共同体到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单线进化论,也挑战了将西欧视作唯一“进步社会”的例外论——问题变得复杂了,也对中国的学术提出了难题。


《大国宪制》正是要回答这个难题。在一片古老的土地上,星罗棋布地分散着无数自给自足但内在相对封闭的村落共同体,如何能够建立起一块核心面积在五百万平方公里之上的超大型政治共同体?正如苏力强调的,男耕女织的小农家庭天然构成核心家庭和有效率的生产单位,同时还承担了宗教、教育、社会福利等诸多社会功能;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村落共同体,分享共同的语言、习俗、文化与心理认同,但同时也造成了自给自足与缺少跨地域认同的特点,因此,小农经济很难自发构成超越自然村落的大型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而更多时候是“一盘散沙”或“一袋马铃薯”。因此,在一片面积超过西欧的大陆上,中国为何能早在两千多年前,建构起一个本身具有诸多“现代性”或“法理社会”特质的政治共同体,就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也是至今尚未从理论上作出很好解答的难题。


苏力的回答大致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在引论分析了中国何以发生的“动力因”,即,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这个原本并不会自然生成共同体的区域最终发展出超大型的政治共同体?对此,苏力认为,这主要来自于东亚农耕区的民众,在历史上一直面对两个无法彻底消除的重大生存威胁——黄河的治理和北方游牧民族的军事竞争——促使他们必须超越村落共同体,逐步向四周扩展,最终构成一个超大型的政治共同体。也只有借助这个共同体,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才能建构基本的身份认同,实现基础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整合,从而动员强大的经济资源、军事力量同北方游牧文明展开军事竞争。这里,苏力始终强调的是,这两种威胁都并非是短暂的,而是持续存在的,因此构成常规的制约条件;同时,这两种威胁都事关生存的根本问题——活着,而非活得更好,这些才是制约历史中国的根本问题。


但苏力的分析并没有止步于动力因。事实上,如果只是从学术竞争上看,对黄河治理和北方游牧民族威胁的强调,本身并非多大的创新,之前不少学者也都从不同角度讨论过这些问题——尽管从共同体视角系统追问这两个问题还是第一次。但《大国宪制》真正具有学术贡献的部分,并非对于“动力因”的回答,而是在此之后的十一章中对中国何以发生和构成的“制度因”——宪制问题——的讨论。


事实上,如果从人类历史的视角来看,大型河流的治理、游牧民族对农业民族的挑战,都并非只是中国的问题,历史上的古文明,包括埃及、两河流域、古罗马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类似的问题,但这些古文明都不曾诞生类似中国的、“现代性”程度如此之高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在这些地区,要么是分散的小共同体,要么是大帝国——但帝国只是军事控制,缺少政治经济文化的整合与认同——更重要的是,这些文明最终都毁灭了,没能形成一个稳定持久的共同体。因此,对于中国何以发生的追问,就不能停留在“多难兴邦”的动因分析上,更重要的问题,还是在出现“制度需求”之后,构成共同体的诸多“制度供给”(宪制)是如何出现的;正是在这些构成性宪制的问题上,中国做对了,并成功胜出,塑造出世界上第一个内部高度整合的超大型政治共同体。


这就是大国宪制的问题,同时也是苏力的问题意识。这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但如果从共同体构成的视角进入,从宪制问题进入,追问中国这个看似“奇怪”的共同体究竟何以发生,却不能不说是一个新问题,更是一个极具学术意义和挑战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不仅挑战了传统宪法学研究的偏见,也暴露了西方传统共同体理论的不足,从而构成了一个真正具有原创性的学术增长点。更重要的是,这也许正是历史中国对人类制度文明作出的最大贡献,也将成为中国学者可能提出的最具理论贡献与国际竞争力的学术命题——大国宪制的问题,不是只存在于中国的问题,但却是中国学者最应当也最有可能给出完美答卷的问题。


三、社科视角的问题导向:洞见与不足


但苏力的问题意识,并不仅仅在于提出了大国宪制的问题,还在于他所给出的答案,包括给出答案的过程同样是以问题为导向的。苏力的答案,并不是回到历史细节中去还原中国何以发生的历史场景,而是将历史叙事作为材料,借助社会科学的视角与方法,试图发掘其中的“道理”。用苏力的话来说,“这本书是问题导向的,不是描述导向的”,是从宪制和共同体的社科视角对这些既有的历史材料和常识进行理论上的重构。


这种问题导向的叙事方式,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提出问题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不断将历史“问题化”的过程。它不仅关心真实的历史“是什么”,而且更关心历史“为什么”会是这样;他不仅关心历史上的人物与事件,还更关心这些人物为什么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作出如此选择。在这样的“问题化”的过程中,呈现出的不再仅仅是历史真相,而是引导人们思考,历史为什么会呈现出这样的面貌——如果不是这种制度,选择另一种制度会不会更好?


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比如谈到父慈子孝,作者会追问,为什么是强调“父慈”而不是“母慈”?为什么国家法律更关心“子孝”,而很少关心“父慈”?又比如,谈到男女有别,作者不厌其烦地探讨为什么从夫居的外婚制是最好的选择;在分析军事宪制与地缘宪制时,要反复追问军事和地缘这些关键问题为何会从当代西方宪制理论中消失;在讨论度量衡问题时,要探讨为什么统一度量衡是比统一货币更重要的宪制问题;谈到精英政治时,要关注从察举制到科举制转变的社会历史条件,探讨南北榜问题为何成为科举制的关键;讨论皇帝与官民时,要反复追问为何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民主制或贵族制,以及为什么没有出现公民;等等。


这种不断“问题化”的叙事,也许构成了本书最鲜明的特点,同时,也可能是最重要的贡献。在我看来,这种社会科学视角所带来的“问题化”叙事,至少有两方面意义:首先,它延续了费孝通、瞿同祖等社会学家所开创的以社会科学视角来研究“整体中国”的学术进路,并有所推进;其次,这种新的叙事还不断将一些前提性、基础性的制度与做法重新“问题化”,从而提醒我们重新关注那些“寻常看不见”的构成性宪制的功能与意义。


有时候,“一页历史抵过成卷理论”(霍姆斯)。苏力并不是不明白这个道理,但他也清楚地意识到,如果仅仅是历史事实的考证或梳理,也许只能引起少数专业研究者的兴趣。更多的读者,并不满足于“是什么”,而是希望了解“为什么”;不仅希望了解过去“曾如何”,还希望了解此刻或今后,因为什么因素,“还可能如何”。因为人们之所以关心历史,更多的还是希望能从历史中“感受到一种智识的说服”,并以此指导未来的行动。历史故事固然可以给人启示,但这种启示往往模糊,甚至自相矛盾;相比之下,从历史中抽象出的理论,由于对变量、条件与逻辑结果的限定更严格,往往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也因此有更强的预测力。


回到法律史/政治史/社会史的学术脉络中,《大国宪制》的写作,或许在很大程度上接续了费孝通、瞿同祖等社会学家所开创的学术路径。费孝通的《乡土中国》虽然不是历史著作,但基本可以视作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的解读;尤其是其中重点分析了中国传统“礼俗社会”与“礼治”的特点及其成因,无疑可以视作理解中国法律史/社会史的基础。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更典型的社会科学化的法律史研究的开创之作。瞿同祖的著作第一次改变了沈家本、程树德、杨鸿烈以来的中国法律史的写作方式,第一次从功能主义的社会科学视角(而非传统的制度沿革的视角)来审视传统中国的法律,从而创造了一种真正具有问题意识和理论启发的法律史写作。尽管可能存在资料的缺陷和理论的不足,但不可否认,这两部社会学家的著作都共同开创了一个新的学术传统。


在我看来,《大国宪制》无疑属于这一传统,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推进。《乡土中国》对历史关注较少,并集中在“乡土”层面,对“国家”所涉不多。《大国宪制》虽然立足农耕社会,但更关心如何超越“乡土”构建“国家”;即使在家族与村的分析上,《大国宪制》的分析也更细致。当然,由于主旨不同,《大国宪制》对《乡土中国》的推进只是有限的;更明显的推进,还是体现在与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简称《中国法律》)的比较之中。事实上,在之前的论文中,苏力就曾经指出,《中国法律》虽然开创了法律史的社科化,但仍然存在理论解释上的不足。比如,在讨论了家族对中国法律的重大影响后,瞿同祖并未深入讨论这种影响究竟是如何产生的。这种理论分析的匮乏,也使得全书的结论仍然缺乏智识上的说服力,或是不得不求助于诸如“文化”等较宽泛的解释。


在这个意义上,苏力恰恰是在弥补这一遗憾,在瞿著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理论意涵。比如,对于中国传统宪制为何建立在家族的基础上,苏力进一步考察了传统中国家族制何以发生的社会根源,分析了这种从夫居的外婚制家庭发生的社会机理,以及这种相对自给自足的家族为何构成国家共同体赖以建立的基础。对于“孝”、“容隐”、男尊女卑等诸多制度的发生,苏力都不仅仅是描述,而是运用因果律与功能主义的分析,从经济社会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去细致地分析其产生的一般机理。因此,在论证说理与结论上,《大国宪制》也较之《中国法律》更具智识上的说服力,更具有理论上的“获得感”。事实上,如果考虑到苏力对乡土社会的一些基本观点都来自于费孝通,那么《大国宪制》的努力,在某种程度上,也许可以视作以费孝通之长来弥补瞿同祖之不足。


当然,这种不断“问题化”的写作方式的好处,还不仅仅在于推进法律史/政治史/社会史研究的理论化,同时,还可能有助于发现仅仅是历史叙事就“看不见”的重要问题。


苏力对此也有自觉。在最后的反思中,苏力指出,传统中国对许多问题的正当性的回答往往就是回顾和叙述历史,就像我们今天经常调侃“自古以来如何”已经成为各种场合下屡试不爽的终极“大杀器”。但这种“自古以来”的论证是无力的,更不用说依据历史的证据总是模糊的,甚至自相矛盾的;同时,这种实际偷懒的论证,还有另一种负面后果——它让人们“习惯”或“丧失”了进一步理论思考的机会和能力。换言之,当我们满足于“自古以来”的论证时,实际上就失去了一次次发现学术问题的机遇,或者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笼统地归于“历史”“传统”或“文化”这一类“大词”。


尤其是《大国宪制》中所讨论的问题——家族伦理、军事征服、统一度量衡、书同文、官话、科举制、皇帝制等等——在中国历史上大多已存在两千多年,实在称得上是“自古以来”,至少是“习以为常”了。但越是“习以为常”的问题,越可能将其视作理所当然或天经地义,而缺少进一步理论追问的动力。正如苏力一直强调的,真正重大的制度,往往是人们普遍接受和习以为常的,以至于“寻常看不见”;只有在遭遇超出常规的例外时,才会“偶尔露峥嵘”。但严肃的学术研究,不会因为一项制度已经成为政治法律社会的“默认”基础就对其“视而不见”;相反,真正的学者,会更加重视这些基础性的制度,并通过社会科学的视野将其重新“问题化”,追问其中可能隐藏的重要的宪制意涵。


比如,我们太熟悉“父慈子孝”了,甚至将其视作天经地义,但苏力提醒我们,之所以强调父慈,恰恰是因为父亲在天性上较之母亲更少关爱孩子,而子女孝顺父母也同样并非自然,因此这些制度对于家族共同体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又比如,我们往往把军事排除在宪制视野之外,但苏力却强调,大国的构成都必然以军事整合为基础,如何在建国过程中化武功为文治才是大国首先面临的宪制难题。再如,当我们讲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时,往往将其理解为一种思想文化的控制或专制,但苏力却将其置于精英宪制的视野中,指出其更长远的意义是为国家选拔人才提供标准,并由此构成后世科举考试的基础。当我们讲到皇帝时,总是下意识地将其视作一种专制的君主制,但苏力却在精英合作的难题中重新复原了皇帝制度的宪制功能,重新理解了它对于古代精英政治运作的重要意义。正是借助于这些追问或“问题化”,那些曾经被人们所遗忘的或被遮蔽的宪制意义才得以重新呈现。


当然,《大国宪制》也并非完美,也同样存在不足。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大国宪制》尽管始终强调要从中国的历史经验中提炼出普遍的有说服力的理论,并追求“理想型”的理论叙事,但从最后的结果来看,仍然缺少有概括力和生命力的理论命题的提炼。尽管作者提出了“大国宪制”的命题,并将其作为书名,但“大国”只是对问题的界定和描述,并不构成一个理论的提出。尽管作者将大国宪制,概括为齐家、治国、平天下三个层次的共同体的构建,但仍然没有很好地总结贯穿其中的核心理论究竟是什么。从总体上说,全书的叙事还是比较散漫的,虽然对家族、伦理、军事、地缘、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宪制都作了精到的分析,但仍然缺少最后的理论总结与提升,或缺少令人兴奋的理论命题或“关键词”。


这不是吹毛求疵,事实上,有生命力和征服力的学术著作,都往往有核心理论命题的提出,包括有吸引力的理论概念或话语的创造。想想作者之前的著作,“本土资源”或“送法下乡”,在理论意涵和象征意义上,显然都较之“大国宪制”更具有理论创造,也更生动形象。再想想之前提到的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乡土中国”的书名本身就更具概括力,也更醒目。此外,费孝通在全书中创造的“差序格局”“礼俗社会”“教化权力”等诸多概念和命题,都已成功融入到中国社科话语的日常之中。相比之下,《大国宪制》中始终缺乏类似“差序格局”这样的理论概念,或“题眼”,也缺少统摄全书的理论命题。尽管作者也尝试有所概括,比如,在“作为制度的皇帝”中区分的“有位君主”和“守成君主”,但仍然显得有些随意和单薄,不如韦伯的“魅力型”与“传统型”来得精致丰厚。


另一个问题,与之有关的,就是全书的书写还是比较散漫。或许正因为缺少结构全书的命题,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还不够清晰。尽管苏力试图用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宪制三层次来结构全书,但在齐家之前却插入了宗法封建制的讨论,在齐家之后又将治国与平天下打散在一起论述,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全书的结构。本书的散漫,还表现在历史叙事上。虽然苏力强调要“挤干”历史,以凸显理论,但在一些历史事实部分,作者又往往不惜笔墨。比如,对几个西方宪制、行政区划历史、科举制历史的论述都显得过于铺陈,甚至有些影响了理论的阐释。又由于这些历史主要依据常识,正文中过多展开,不免让相对专业的读者觉得“干货”不够。换言之,与这本书可能遭遇的“轻视历史”的指控不同,在我看来,作为一本以理论驾驭历史的著作,本书的历史部分,还可以“挤”得再干一些。


四、那变与不变的


算起来,距离苏力上一本学术专著的出版已过去12年了。


尽管可以期待,在未来几十年,还会有若干新著诞生,但作为一部62岁出版的著作,本书还是可视作苏力在学术成熟期的作品,应当在苏力的作品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甚至有理由被视作一部里程碑式的作品。事实上,较之之前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送法下乡》(2001)、《道路通向城市》(2004)、《法律与文学》(2006),《大国宪制》的确是特殊的——无论在内容还是写作方式上,都可以被看作是一次全新的突破和尝试。


在内容上,虽然《法律与文学》也是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但毕竟不是真实的历史,而是借助文学材料来讨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但《大国宪制》却第一次完全进入到中国法律史/政治史/社会史的研究领域,认真严肃地讨论中国古代宪制与政制的道理,这无疑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等极度关注现实甚至追逐热点的著作形成了鲜明反差。在写作方式上,苏力一贯的风格是关注具体制度和个案,“以小见大”“层层剥笋”,已经成为极具苏力特色的“风味”;无论是《本土资源》《送法下乡》中的个案分析,还是《法律与文学》对传统戏剧的文本解读,都是如此。相比之下,本书每个章节几乎都是“宏大”的,动辄上下数千年,跨越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就好比画风突然从“小工笔”变为“大写意”。


这种突破或转变是否成功,恐怕要交给市场和历史去评判。但如果只是看到这些“变化”,恐怕还不能算是真正读懂了《大国宪制》。在我看来,在这些表面的“变化”之下,还是掩藏了苏力那颗“不变”的初心,这需要重新回到苏力的学术路径中才能看清。


苏力的“初心”首先还是对中国问题的关注。如果说在过去三十年的“新法学”中,苏力的出现和存在有什么意义的话,那么最重要的意义无疑是对中国问题的关注与唤醒。在八九十年代热衷“西化”的法学思潮中,苏力最早开始了对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自觉思考,开始有意识地将中国的本土经验上升为具有普遍性的法学理论——尽管他所运用的理论与方法可能是更西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都代表了这种方向;在这些作品中,中国本土的实践不再是被批判的对象,第一次成为真正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学术富矿。《法律与文学》同样源自对依然西方经典的不满足,要将中国古典文学中传递的法学原理讲清楚——“我用我们民族的母语写诗……有些字令我感动,但我读不出声”。


这一次还是关注中国。事实上,早在二十年前苏力提出本土资源时,就有一些读者有意无意地误解为“中国传统或中国历史”,并怀疑苏力要为中国的“封建糟粕”翻案或正名。为此,苏力多次强调,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的各种非正式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苏力也的确是这样做的,在大多数论著中,他始终偏好当代中国最鲜活的制度实践。但这一次,苏力不再关注当代,而是真正将目光转回到历史,回到数千年历史的宪制实践之中。尽管这里存在转向,但这种误解的最初存在,也恰恰说明,对中国历史经验的关注,从来都是中国本土资源的一部分。如果考虑到中国曾凭借这些制度在数千年历史中领先世界,就更没有理由轻视这些曾经的经验与洞识。


因此,苏力之所以选择这一主题,是再一次向支配中国学界的西方话语发起挑战。苏力希望通过他对中国历史的法理重述,激发中国学人关注和思考中国的宪制经验。苏力显然不满足于当代学界依然存在的迷信西方的现状,动辄以“基于外国经验的宪制理论或法律理论来套中国,觉得可以,继而建议,这里切一刀,那里砍一斧”。他希望以《大国宪制》亲身实践,促使中国学人能够从自身经验出发,思考人类社会的一些大政治体的宪制。他意在提醒我们,西方宪制理论往往来自于与中国存在重大差异的地理环境与历史条件,因此存在诸多先天不足的理论缺陷,难以解释中国宪制的历史,更难以指导当下中国的实践。


除中国问题外,“不变”的还有对“大国”的关注。中国是一个大国,而且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毛泽东在九十年前作出的这个判断,始终构成苏力理解中国法治的出发点。从《本土资源》开始,苏力就开始思考,在一个“乡土社会”与城市工商社会并存的现代中国,如何理解中国法治的特殊性问题。在“秋菊的困惑”中,苏力展现的是对于现代化法治方案的反思,是对于现代法治与乡土社会之间的激烈冲突的冷思考。在此后的《送法下乡》中,苏力继续了对“乡土”与“大国”的关注——他关心法治的边陲,思考基层司法与中国国家建构的关系,观察乡土规则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互动,强调复转军人与乡土社会法律需求之间的紧密关系。所有的这些,都展现了苏力对大国问题的关注,始终将对法治的思考置于一个尚未完全摆脱乡土、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背景之下。


而这不也正是《大国宪制》的问题么?苏力要回答的宪制难题,不也同样是在一个小农经济的村落共同体的基础上,如何构建一个超大型政治共同体的问题么?与乡土大国对中国现代法治提出的挑战一样,古代中国的构成所面对的最大挑战,依然来自于农耕文明的小农经济基础,以及这种“一盘散沙”的“小农”基础与“大国”建构之间的矛盾。如果说《本土资源》与《送法下乡》关心的是如何在依然存在乡土社会的现代中国建设法治的问题,或是如何在权力的边缘地带如何建构现代国家的问题;那么,《大国宪制》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几乎完全依靠农耕经济的基础上,如何建构家族村落共同体(齐家)与国家共同体(治国)的问题。换言之,这是一个“古代版”的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国宪制”的问题,也就不仅仅是一个古代问题、一个已经逝去的故事;相反,它同样属于当下,它的经验与智慧同样可能有益于当代中国的宪制转型。


这就是苏力“不变”的初心。对于中国问题的关注,对于乡土社会的关注,对于我们这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的关注,始终贯穿在苏力的观察与思考之中,隐含在苏力那始终不变的对于这片土地爱得深沉的文字之中——纵使出走半生,归来仍是少年。也只有在这种对于“变”与“不变”的理解中,我们才能真正重构《大国宪制》的问题意识,理解苏力在这场智识冒险中对自我的超越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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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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