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大宪章”的两种命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15 次 更新时间:2015-10-2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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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  

散落在中东欧平原上的各色“宪章”表明,1215年《大宪章》绝非个例,而是广泛存在于中世纪封建社会中的政治实践。可与英国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中东欧的总体“失败”。就像人们很少关心失败者的历史一样,匈牙利、波兰等中东欧国家的法律史,包括曾拥有的“大宪章”,也一并淡出西方法律史的视野。


今天纪念《大宪章》,意义何在?

1215年6月15日,在兰尼米德草地上签署的那份《大特许状》,或许并无多少新意。其中的内容大多是重申贵族已有的特权;只不过,这一次是以文字的形式写在了精美的羊皮纸上。但就是这样一份在当时看似平常的《大宪章》,八百年后依然享受着全世界的纪念。这篇尘封已久的历史文献能够取得今天的崇高地位堪称奇迹;以至于人们在将其推向神坛的同时,仍不断提醒自己,这也许只是一个神话。

但神话也有意义。作为近代宪法的母国,英国的宪法史应有一个神圣的起源,一个值得纪念的起点。在今年的英语图书中,涉及《大宪章》的书单已是长长一串,其中既有像卡朋特教授(David Carpenter)撰写的严肃学术著作(Penguin Classics,2015),也有各种应景的通俗读物。可在这书单中,有一本却显得特别,这就是波兰学者拉乌(Zbigniew Rau)主编的《大宪章:中东欧的视角》(Routledge,2015)。如编者所言,在《大宪章》的八百周年纪念中,本书提供的是一个“新鲜且不寻常的视角”。对于中国读者而言,心中不免疑惑,诞生于伦敦郊外的《大宪章》,与欧陆腹地的中东欧诸国,究竟有何关联?

但如果熟悉中世纪史,就不难发现,《大宪章》并非英格兰的发明,而只是中世纪欧洲普遍存在的封建特许状。正如“大特许状”(Magna Carta / Great Charter)的名称显示的,其本质只是一份国王的特许状;因签署者的身份尊贵,被冠以“伟大”(Great)之名。《大宪章》中确立的贵族特权 / 自由(在中世纪,特权即自由)——对国王征收捐税的限制、国王剥夺自由民权利须经合法裁判等——只是封建制中已存在的不成文规则的表达。“大宪章”不仅存在于英格兰,也同样存在于匈牙利、波兰、捷克、立陶宛等中东欧诸国。

在这个意义上,本书作者自豪宣称,《大宪章》不仅是英国的,而且是“构成整个欧洲同一性的根基性要素”。对王权的约束,不仅蕴含在英国《大宪章》之中,也同样贯穿于中世纪欧陆封建国家的宪法结构之中。在匈牙利,随着强势君主贝拉三世(Bela III)去世,国家陷入继承权的争夺战之中。作为回报,获胜的安德鲁二世(Andrew II)将大量土地赐予贵族与骑士,导致其势力不断膨胀。1217年,安德鲁参加十字军东征失败,贵族与骑士乘机反叛,胁迫国王在1222年签署《金玺诏书》(Golden Bull)。

与七年前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如出一辙,《金玺诏书》也同样旨在保护贵族与骑士免遭恣意权力的侵害;它限制任意的征税,以正当程序保护骑士免于随意羁押,要求国王每年定期召开议会。尽管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王室骑士,但在限制王权方面却与《大宪章》贯彻近乎一致的原则,因而被视作匈牙利版本的《大宪章》。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匈牙利议会(Diet),也成为欧洲最强势的议会之一。到十五世纪,匈牙利议会已可操纵国王的废立,而贵族阶层所应承担的税负也被削减殆尽。

波兰史上也不乏类似的特许状。1370年,卡西米尔大帝去世,他的女婿匈牙利国王路易继承王位,为换取贵族支持,路易签署《克斯西协定》(Pact of Koszyci),削减并限定贵族的税负。路易死后,王位落入立陶宛的亚盖洛家族手中。亚盖洛也同样设法讨好贵族,定期召开贵族议会(sejm),并在1454年签署《克雷科怀斯宪章》(Charter of Cerekwice),明确未经议会许可,国王不得征收新税或征召军队。此后,1505年的《拉多姆宪章》(Charter of Radom)进一步剥夺了国王在未获议会同意情况下创制法令的权力。

这些散落在中东欧平原上的各色“宪章”表明,1215年的《大宪章》绝非个例,而是广泛存在于中世纪封建社会中的政治实践。在封建制原则中,国王权力从来都受到来自大贵族和底层骑士的制约。一旦国王侵犯既有的封建特权,贵族或骑士的反叛随时可能发生,而随之而来的即是各种形式的约束王权的“大宪章”。


为什么只记住了1215,记住了英国?

重要的一点,依然来自于英国在近代史上的成功。今天纪念的《大宪章》,不仅仅是1215年的那份特许状,而是在此基础之上延续八百年的宪法传统;它不仅包括《大宪章》,还包括此后的《权利法案》,甚至于大洋彼岸的继承者《美国宪法》。而与之相伴随的,是曾经称霸世界的大英帝国的崛起,以及一个流淌着英国血液的超级大国的诞生。在这惊心动魄的历程背后,宪制的稳定与成功,无疑被视作英美大国崛起的“秘密”。上溯这“秘密”的源头,《大宪章》就像一座丰碑矗立在它的起点,熠熠夺目,倍享尊荣。

可与英国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中东欧的总体“失败”。就像人们很少关心失败者的历史一样,匈牙利、波兰等中东欧国家的法律史,包括曾经拥有的“大宪章”,也一并淡出西方法律史的视野。尽管《金玺诏书》等文件还是偶尔被提及,但与英国《大宪章》的崇高地位不同,这些“宪章”并不具有多少神圣的意味,相反却沦为国家总体失败记录中的一串脚注。历史总是无情。曾经相似的“大宪章”,却在历史的兴衰中,遭遇截然不同的两种命运。

但历史依然值得反思。同样是“大宪章”的一纸文书,为何在欧洲西陲的英伦得以创造自由与繁荣,而在欧陆腹地诸国却招致动荡、奴役与衰亡?

回到中世纪,中东欧诸国的“宪章”,在约束王权的同时,也往往伴随着一个强大贵族集团的诞生。匈牙利贵族集团所具有的压倒性优势,使其变本加厉追逐自身利益,而与国家的整体利益日益疏离。即便感到来自奥斯曼帝国的强大军事压力,匈牙利贵族依然将自身税负降低百分之七十以上,而不顾国家军事能力的削弱。1526年,纪律散漫的贵族军队在与奥斯曼的战争中一败涂地;贵族之间的斗争以及贵族与国王的持续冲突,最终葬送了曾经强大的中欧王国,直至失去独立,一分为三。

波兰的命运也与之类似。1572年,亚盖洛王朝灭亡后,贵族选举法国的亨利为国王,并通过了另一部具有“大宪章”意义的《亨利王约》,宣布国王不得征税和征召军队,并确立由贵族选举国王的新制度,王权完全沦为贵族的傀儡。随之而来的是国家力量的衰落,波兰不断沦为俄罗斯、普鲁士等国的蚕食对象。而1652年通过的“自由否决权”,更成为贵族集团最后的政治自杀;任何一名贵族的反对都可能导致议会法案被否决,乃至议会解散。孱弱的波兰最终被俄、普、奥瓜分殆尽,消失于欧洲的版图。

失去的不只是独立,还有自由。尽管“大宪章”维护贵族的自由,却放任贵族压迫农民,使之沦为丧失自由的农奴。凭借对立法权的垄断,中东欧的贵族任意驱使农民从事劳役,增加农民赋税,并立法阻止农民自由迁徙。中东欧农奴制的大规模回潮,使得劳动者境况日益恶化,以至于引发1514年的匈牙利农民起义。在这个意义上,中东欧“大宪章”维护的自由,仅仅是贵族的自由,并且被用来更彻底地剥削农民的财富和自由。有如福山所言,仅仅对政府权力的宪法限制,并不足以建成负责任的政府,还可能是更残酷的暴政。


英国的成功,恰恰隐含在中东欧的失败之中

中世纪历史中,贵族、骑士等封建团体对王权的制约,无疑构成宪法传统的重要推动力。各种“大宪章”的诞生,不过是这一历史运动的成文法表达。但问题是,仅仅约束王权,或是贵族的抵抗,并不足以保证一个既限制权力又负责任的“好宪制”的诞生。相反,正如失败者的故事所揭示的,当贵族力量过大而王权孱弱时,只能使贵族阶层失去制约,沦为不负责任的特权集团,在与王权的对抗中不断消耗国家能力,直至整个国家的失败。

反观英格兰,王权却始终强大。诺曼时代的英国王权即已领先于欧陆。安茹以来的中央司法机构创设与巡回法庭派出,都不断推动王权的建构。约翰与亨利三世时期,由于战争失败或幼主当国,贵族力量一度崛起,胁迫国王签署《大宪章》《牛津条例》等限制王权的法律,却并未阻止王权在爱德华时代的复兴与增长。红白玫瑰的两大家族的斗争曾使王权遭受重创,但也同时削弱了贵族力量。在战争废墟之上建立的都铎王朝,再次扭转颓势,直至将王权推向绝对主义的边缘。《大宪章》本身也日渐消沉,甚至被遗忘。

也正是强大的王权,构成了对贵族力量的制约。与中东欧不同,英国贵族始终面对王权的挑战,并且始终尊重国王的尊严与特权。尽管宪章允许强迫国王改正错误,但却一再重申国王的神圣不可侵犯。限制王权“任性”的同时,《大宪章》事实上也划定了国王特权的边界,从而在另一种意义上维护了“国王的自由”。《大宪章》禁止国王任意征税,但实际上也赋予国王在议会协助下增税的可能与正当性论证。一旦国家面临战争威胁,诸如爱德华一世这样的强势君主就有理由以《大宪章》施加压力,扩大王室收入,以应对可能的危机。

这种权力的微妙平衡,使得贵族必须认真对待国家,而不至于沦为狭隘的利益集团。由于王权挑战始终存在,英国贵族不仅不能单纯追求自我利益,而且必须不断谋求更大范围的支持。英国议会从来就不是按照社会等级组织的等级会议,而是以领土为基础的国家代议机关;除了教俗贵族,还广泛代表骑士、士绅与市民。就像最初的“西门国会”,之所以吸收骑士与市民代表参加,恰恰是为了弥补亨利三世国王缺失的合法性危机,不得不寻求更大范围的社会阶层的支持,使英国国会成为政治团结与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表。

从这一视角进入,《大宪章》在今天的崇高地位,首先并不在于宪章本身,而来自于以王权为中心的国家能力的塑造。贵族反叛促成《大宪章》的诞生,限制了权力的专横;而王权的强大,也同样避免了贵族集团的堕落。国王与贵族的均势,使得英国议会成为整合国家的基础;它一方面构成对绝对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却不断强化国家能力。它限制了征税权的滥用,也同时赋予经由议会的征税以更强大的合法性基础。在《大宪章》之后,贵族所承担的税负并未减少,反而持续增长。在此后的对威尔士、苏格兰的战争中,在英法百年战争中,在对西班牙的战争中,我们都看到议会的合作与对王权的支持。

在此意义上,《大宪章》的宪制意涵,并非只是制约王权,或保护民权;相反,它不断提示,宪法的首要问题,依然在于国家的整合与构成(constitution)。用汉密尔顿的话来说,约束政府权力的前提,是政府首先要获得权力。英国宪制的成功,恰恰在于它始终关注并不断推动国家的整合,建构以领土为基础的“国家共同体”。无论是《大宪章》,还是英国国会,都参与到共同体的塑造之中,并成为其重要象征与组织机制。而当新兴的利维坦崛起时,《大宪章》蕴含的权力制约机制,也同样得以复兴;在不断塑造权力的同时约束权力的运行。

也因此,《大宪章》并非只是一个神话。它构成对恣意权力的制约,也构成国家整合的起点与象征。但《大宪章》也依然只是神话。在英国历史上,它既没有提供多少新主张,也并非国家成功的关键。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并不缺少各色“宪章”,真正决定性的步伐,还是在于“大宪章”之后的道路选择,在于以王权为中心的国家建构的成功,以及权力制衡机制的持续更新。只是当一个强大的帝国呈现在世人面前时,那些曾经在英国历史上留下重要印记的象征才逐渐凸显,直至被推上神坛。八百年后的今天,神话依然在被不断建构与重塑。

但最好的纪念并不只是复述神话。在1215年《大宪章》之外,不应忘却在同一时期的欧陆腹地存在的另一类“大宪章”。成功者总是不断被纪念,但“失败”也同样值得记取。“大宪章”的两种命运,始终提醒我们更完整地理解宪制的复杂构造,理解宪法在“限权”机制的背后所隐含的权力建构,理解宪法作为国家构成机制的原初意涵。

这也是对《大宪章》的另一种纪念,另一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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