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麒麟:定位、测量与形态:政党与社会的关系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8 次 更新时间:2019-06-06 00:34

进入专题: 社会本位   合法性   政治稳固  

叶麒麟  

内容提要:作为现代政党政治生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政党与社会关系成了政治稳固诉求下政党政治生活的重要考察维度。基于政党的社会本位逻辑,政党的社会根基成了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主要考察维度。而在政治稳固诉求下的政党政治场域中,合法性则是政党社会根基较为科学、合理的测量指标。依据合法性程度,可以将政党与社会关系分为强合法性和弱合法性两种基本形态。

关 键 词:社会本位  合法性  政治稳固  social standard  legitimacy  political stability



从当今的政党政治生活实践来看,政党与社会的关系成为每一个政党存在的合理性论据,成为每一个政党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处理好的一对关系。因此,政党与社会的关系成了政党政治生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成了政党的政治稳固功能的重要变量。然而,由于政治实践以及认知局限等原因,在政党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甚至存在着一些偏差和误区。为此,本文试图从定位、测量和形态三个方面,澄清现有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认识误区。


一、社会本位: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定位


(一)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两种理解

在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所谓的第一次民主化浪潮下,大众政治时代风云起,17世纪所出现的体制内政党、精英型政党开始逐步向体制外政党、大众型政党转型。正是在此情形下,政党便与社会发生了密切的联系。而在政党与社会的关系方面,首先会遇到谁为本位的具体关系问题。应该说,厘清这个问题,是理解和考察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前提。然而,在政党与社会二者关系的问题上,却存在着如下两种不同的理解。

1.社会学路径的理解

由于现代政党滥觞于西欧,因而有关西欧政党以及政党制度的研究相当多。而在有关西欧政党制度的研究中,大部分研究采用的是一种社会学的分析路径,他们强调社会(分裂)结构对于政党制度的塑造作用。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Lipset)和斯泰因·罗坎(Stein Rokkan)。在他们的《政党体制与选民结盟》一书于1976年出版之后,社会结构成了理解和分析政党政治的主要路径(Mainwaring,1999:4)。在李普塞特和罗坎看来,19世纪伊始的民族革命和工业革命给欧洲社会带来了四条分化线,即“中心—边缘”、“国家—教会”、“农业—工业”以及“业主—工人”。这四条分化线分别造就了以种族和语言为基础的政党、宗教政党、农民党、保守党和自由党,以及社会主义政党和共产党等政党。据此,他们认为,当政党形成时,它们会反映当前的社会分化结构状况,而且在分化已经变得不显著时,仍然会保留这一分裂结构。简言之,大众民主参与的结果便是特定的政党派系倾向固化(freeze)成稳定的选民联盟,从而凝结成稳定的政党制度。这就是所谓的政党制度“固化”假设。在政党制度的“固化”假设之下,社会分裂通过稳定的政党制度得以整合(Lipset & Rokkan,1967:1-64)。显然,在李普塞特和罗坎的政党制度“固化”假设的背后,隐藏着一个观点:政党属于社会范畴,是社会的产物,政党政治则是社会分裂结构的反映。

而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李普塞特和罗坎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上述社会学理解路径中的具体社会因素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该理解路径的适用性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批判。但是,尽管如此,20世纪90年代初,意大利学者斯蒂芬诺·巴托里尼(Stefano Bartolini)和彼得·梅尔(Peter Mair)在专门考察了西欧的选举状况之后,再次证实和支持了李普塞特和罗坎的社会学理解路径(Bartolini & Mair,1990)。同样,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学理解路径也被用于分析拉丁美洲地区以及其他新兴民主化国家的政党制度(Yashar,1995:72-99; Kitschelt,1992:7-59)。另外,美国学者迪特里希·鲁施迈耶(Dietrich Rueschemeyer)、艾芙琳·胡贝尔·史蒂芬斯(Evelyne Huber Stephens)和约翰·史蒂芬斯(John D.Stephens)更倾向于将政党视为一种特殊社会分裂(指阶级)的表达(Rueschemeyer,Stephens & Stephens,1992)。

总之,正如英国学者艾伦·韦尔(Alan Ware)指出,在社会学的理解路径下,政党与社会的具体关系如下:“社会力量发生的变化总会推动某些政党及政党制度自身相应地发生变化。从一种极端角度讲,可以把政党理解为是各种社会力量在国家处于某一关键时刻互动的产物,但此后,只有社会出现大动荡才会引发政党发生变化,一些不太剧烈的社会变迁对政党或政党制度不会产生多大影响。”(Ware,2011:16)简言之,政党是特定社会分裂结构的产物。

2.制度主义路径的理解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李普塞特和罗坎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上述社会学路径的理解,不断受到质疑和批判。这种质疑和批判首先体现在对社会结构因素上。一些学者指出,李普塞特和罗坎那里的社会因素尤其是阶级,已经逐渐被后物质主义与物质主义的分裂所取代。例如,美国学者罗纳德·因格哈特(Ronald Inglehart)认为,越来越多的公民进行选举的目的和缘由,不再是那些与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生活质量方面的(Inglehart,1977)。另外,更值得一提的是,在20世纪60年代与罗坎共同关注政党的阶级投票(class voting)行为的李普塞特,到了20世纪90年代,与美国学者特里·尼科尔斯·克拉克(Terry Nichols Clark)一同注意到了西欧所谓的“阶级投票”的衰落(Clark & Lipset,1991:397-410)。总之,不少学者指出了社会分裂对于投票行为的解释能力的下降,都在质疑社会分裂结构对于政党制度的适用性。

在质疑和批判社会结构因素的基础上,一些学者提出了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制度主义路径。与社会学路径相反,在政党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制度主义路径强调的不再是政党依附于社会,而是政党相对于社会的自主性,甚至是政党对于社会的主导和形塑作用。具体而言,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制度主义路径的理解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政治分裂结构对于政党及政党制度的形塑。制度主义路径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类型不是由社会分裂结构类型决定的,而是受到某种程度上形塑政治分裂结构的政治制度安排的影响。其中,选举制度是制度主义路径最集中关注的一种政治制度安排。而关于选举制度之于政党制度的影响论断,最著名的应属“迪韦尔热法则”:简单多数单名选区制的选举制度趋向形成两党制,而比例代表制则趋向于形成多党制(Duverger,1955:217、239)。(2)议题对于政党及政党制度的形塑。正如美国学者阿伦·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所言,“党纲必须与政党所代表的选民的特征区别开来。比如,某个政党得到了天主教选民格外强烈的支持,并不会自动使它成为一个天主教政党,也未必表明宗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维度。”(利普哈特,2006:54)由此可以看出,除了政治分裂层面之外,政党之间为何出现差别以及政党制度为何如此形塑,还有议题层面的原因。(3)政党的竞争法则对于社会结构的形塑。在某种程度上,在自由民主政体下的政党政治是一种竞争型的政党政治。因为自由民主政治的形式是熊彼特所谓的“竞争选举式民主”。为此,美国学者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专门讨论了“选票最大化”的竞争法则(唐斯,2005:23)。在此法则下,很容易出现政党趋同和政党极化两种极端,以致要么淡化原有的社会结构分裂,要么加剧社会结构分裂。

上述三个方面是自由民主政体场域中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制度主义的具体理解路径。除此之外,这种制度主义理解路径在某些非自由民主政体场域中(主要是指政党—国家体制)体现得更加明显。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俄国国家的失败,辛亥革命后的中国处于“丛林法则”状态,是政党将国家重新组织起来,从而造就了政党主导下的制度变迁,出现了“政党—国家—社会”关系结构。这种政治实践被上升和标识为“政党中心主义”理论(杨光斌,2010)。这种“政党中心主义”显然直接突出政党对于社会的主导性和塑造性。

(二)政党的社会本位

在某种意义上,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上述两种理解,实际上是对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两种实践形态的理论提炼,即“社会形塑政党”形态和“政党自主于或者形塑社会”形态。应该说,这两种实践形态之间不存在简单的取舍问题,因为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因地因时分别存在罢了。例如,李普塞特和罗坎的社会学理解路径就非常适用于第一次民主化浪潮中的国家。而正如美国学者斯科特·迈沃林(Scott Mainwaring)指出,这是因为:(1)那些国家当时的工人阶级政党不仅将工人整合进政治体制内,而且还提出许多诸如卫生、健康等社会议题。(2)那些国家当时的工人比例远远高于后来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中的国家。(3)那些国家当时工人阶级的地位并未受到大众媒体尤其是电视的挑战(Mainwaring,1999:41)。另外,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上述两种理解及其相应的实践形态,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实这只是政党政治在政党与社会关系方面的不同即时状态罢了,它们实际上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内在逻辑,即政党的社会根源性(即社会本位)逻辑。其中,正如前文所述,政党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学路径主张政党是社会的产物,是属于社会范畴的,显然蕴含着政党的社会本位逻辑,其“社会形塑政党”实践形态更是明显体现了政党的社会本位逻辑。而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制度主义路径虽然强调政党相对于社会的自主性,以及政党对社会的主导性和形塑性,政党表现出自主于甚至形塑社会的形态,但这里要追问的是,政党是否绝对自主于社会?政党为何要形塑社会?如前文所述,政治分裂和议题对于政党及政党制度的形塑是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两种制度主义路径的具体理解,二者凸显了政党对于社会的自主性。但是,从前文可以看出,政治分裂以及议题大多都是来源于或者涉及社会分裂以及社会问题,另外,即使是选举制度等政治制度对于政党及政党制度的塑造,也要遵循政党的社会选举法则①。显然,政党对于社会的自主性,是相对的,是即时的,不是绝对的。此外,政党的竞争法则对于社会结构的形塑,同样要遵循政党的社会选举法则。这就是政党形塑社会的原因所在。由此可以看出,在自由民主政治场域中,政党的社会选举法则在某种意义上体现出了政党的社会本位逻辑。当然,必须提及的是,除了在自由民主政体中,政党在其他某些政体中,虽然无社会选举法则可循,却也同样会遵循政党的社会本位逻辑。

那么,如何来理解政党的社会本位逻辑呢?而这需要将政党放在现代化的历史实践中来考察。众所周知,17、18世纪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掀起了后来席卷全世界的由传统农业社会到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现代化浪潮。而这一世界性浪潮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社会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社会由此也获得重新整合,而国家、社会和政党则是这一重新整合过程的现代结构要素。其中,在现代化的浪潮中,国家出现了民族国家生成的现代化转型。一般认为,现代民族国家的生成过程,就是国家对社会的现代扩张与整合的过程。但正如学者杜赞奇指出,国家对社会的现代扩张与整合其实包含了扩张与整合的具体过程以及对该过程合法性的证明这一双重进程(杜赞奇,2003:86)。正因为如此,以君王统治和对个体的封建羁绊为基础的“国家全面包容社会”形态,转变至以独立个体的多元利益和政治参与诉求为基础的“社会决定国家”形态,国家与社会关系由此发生了现代性的变迁。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就是在维护、实现社会的愿望和利益诉求基础上,才实现对社会的现代整合。而这体现的则是“社会决定国家”的现代政治逻辑。也正是在此逻辑下,曾经被冠名为“宗派”(faction)并因此臭名昭著的政党,才作为社会愿望、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组织渠道,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中介,也由此才超脱了“宗派”,从而获得了现代性的意蕴。由此可以看出,政党社会整合功能的发挥,是“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现代政治逻辑演绎的重要一环。也由此可以看出,社会整合进而实现政治稳固,是现代政党的基本功能所在,而维护、实现社会的愿望和利益诉求是政党进行社会整合的主要方式所在,因而政党会呈现出服务于社会的态势,将社会作为归宿,这就是政党的社会本位逻辑所在。而政党的社会本位恰恰是政党与社会关系合理、科学的定位。


二、合法性:政党与社会关系的测量


既然政党的社会本位,是政党与社会关系合理、科学的定位所在,那么,政党的社会根基便成了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主要考察维度。而学术界一般又采用合法性指标来测量政党的社会根基。而所谓政党合法性,指涉的是社会成员对政党的认可。其中,社会成员可以是局部社会成员,也可以是整体社会成员;社会成员所认同的可以是作为组织实体的政党,也可以是作为政治生活形式的政党政治。当然,这里必须提及的是,对政党合法性的测量方式,往往与政党合法性的评判标准直接有关,即往往与政党获得社会成员认可的方式、渠道直接相关。为此,有必要先讨论政党合法性的来源问题。

(一)政党合法性的来源

政党合法性的来源指涉的是政党获得社会成员认可(即获得合法性)的方式、渠道。关于合法性的来源问题,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做了经典的阐述。他认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包括传统、统治者魅力和正式制度规则三种,并据此将政治统治分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三种(韦伯,1997:241)。在韦伯看来,人们对政治统治的服从,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对合法性的信仰(即意识形态或者理念的合法性来源),而现代西方国家中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主要是正式制度规则,即属于法理型的统治。正是受到韦伯的影响,后来许多学者主要是从意识形态和制度规则层面来论述合法性及其来源问题。例如,李普塞特就指出,“对合法性的主要检验,是看特定国家形成一种共同的‘长期政治文化’的程度,主要是指全国性典礼和节日。”(李普塞特,1997:58)另外,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的显著特征之一在于,主张意识形态在政治统治合法性中的核心地位。例如,希腊马克思主义者尼科斯·波朗查斯(Nicos Poulantzas)指出,“用政治结构和机构的合法性,我们可以标明它们对一种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关系。合法性里边特别是包括有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特有的政治影响。”(波朗查斯,1982:242)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正式制度规则层面探讨合法性的来源。例如,受到韦伯崇尚制度规则的影响,除了从意识形态层面,李普塞特还从制度规则层面探讨合法性的来源问题。他专门将有效性和合法性区分开来(李普塞特,1997:55-56)。国内一些学者也受到韦伯的影响,将有效性和合法性区分使用,从意识形态和制度规则层面来看待合法性(黎炳盛,2000;张广辉,2009;蔡禾,2012)。

上述从意识形态和制度规则层面界定合法性的观点,显然受到韦伯的理论影响,其未能对某些政治体系虽具备意识形态和制度规则形式合法性却缺乏有效治理(即缺乏利益的有效代表)的政治现象进行理论观照和阐释。而如前文所述,合法性指涉的是社会成员对政治权力的认可,因而本文更愿意将有效性(即有效的利益代表)纳入合法性的范畴,将其也视为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党合法性指涉的是作为政治主体的政党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可,其合法性来源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意识形态。对于政党来说,“意识形态是政党对社会发展、政党追求的目标以及政党自身行为合理化进行辩护而形成的一套思想理论体系”(王长江,2009:82)。意识形态其实就是政党内在品性的外在彰显形态,是政党的政治承诺与“宣言书”。在实践中,政党往往会持一种独特的意识形态,试图通过理论提升,将社会成员不成形的思想引导至政党所期望的方向;试图通过宣传动员,激发社会成员积极主动地投入至政党所期望的活动中;试图通过意识形态批判,强化对本党意识形态的支持;试图通过各种社会现象解读,为集合在政党周围的社会成员提供共识。总之,意识形态就是要让社会成员相信政党的存在,并且支持它。而这就是意识形态的政党合法性功能所在。(2)制度规则。在西方自由民主政治被标识为熊彼特的那种程序至上倾向的“竞争选举式民主”之后,将制度规则视为合法性来源的观点,成了定位合法性范畴的主流。换言之,大多数西方学者从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作是否遵守自由民主政体的制度规则,来评判该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而在自由民主政体下,政党往往被视为选举工具,因而与选举相关的自由民主政治制度规则也就成了政党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与选举相关的自由民主政治制度规则,主要包括社会选举法则、竞争法则以及政党执政规则等等。具体而言,政党是否与社会发生互动联系,政党之间是否进行选举竞争,政党包括竞选在内的活动是否以执政为指向,成了政党是否遵守与选举相关的自由民主政治制度规则的判断标准,从而被西方视为政党的最主要合法性来源。(3)有效的利益代表。在政党的社会本位逻辑下,利益代表是政党的基本功能所在。政党通过动员社会成员,让社会成员投票支持它,以及宣传其美好的政策纲领,并不足以保证其能够完全和持久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可。政党要通过参与政权或者执掌政权而真正地代表和实现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才能够真正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可,才能获得持久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意识形态、制度规则以及有效的利益代表是政党合法性的三个来源。当然,这些合法性来源各有其局限。例如,仅以意识形态作为合法性的来源,可能会让社会成员停留在理念的信仰上,而忽视了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仅以制度规则作为合法性的来源,可能会出现对制度形式的崇拜,或者面临着制度规则制定和执行的高成本、制度规则约束的不完全等引起的制度预期绩效无法实现问题;而仅以有效的利益代表作为合法性的来源,又会存在着有效利益代表缺乏预期,存在着随意性和不可靠性等问题。因此,需要将意识形态、制度规则以及有效的利益代表三者共同作为政党提供合法性来源。

(二)政党合法性的测量

如前文所述,合法性是政党社会根基的测量指标,并且政党合法性来源主要包括意识形态、制度规则以及有效的利益代表。因此,要同时依据这些合法性来源,对政党的合法性进行测量。遗憾的是,由于西方自由民主政治被标识为熊彼特的具有程序至上倾向的“竞争选举式民主”,由于韦伯对法理基础的推崇,西方学术界主要是从制度规则层面来定位和评判政党合法性的。具体而言,西方学术界主要是基于社会选举法则、竞争法则以及政党执政规则等这些与选举相关的自由民主政治制度层面,进行政党合法性的测量。换言之,选举的得票率是目前西方学术界政党合法性的主流测量方法。必须指出的是,在西方学术界评判政党合法性,主要着眼于作为个体的政党。而就个体政党的合法性而言,选举得票率的测量方法包括如下两个具体指标:(1)同一政党选举得票的历时波动程度。这是从纵向历时角度来测量政党的合法性程度即政党的社会根基(Mainwaring,1999:28)。在社会根基深厚的政党政治生活中,选民会一直保持与政党的密切联系,并且一直支持该政党的竞选候选人。具体而言,若大多数选民从上一届选举到下一届选举都支持相同的政党,那么这意味着浮动选民很少,也就意味着选举得票的历时波动程度低,从而意味着政党的合法性程度高,进而可以看出该政党的社会根基深厚。相反,若存在着较多具有独立偏好的选民,较多选民在下一届选举中改变了与政党的密切联系,这就意味着选举得票的历史波动程度高,政党的合法性程度因而会比较低,进而说明政党的社会根基浅薄。(2)不同部门机构的选举得票均匀度。除了从纵向历史角度外,西方学者还主张从横向共时角度测量政党的合法性程度。在社会根基深厚的政党政治生活中,大多数选民往往会在不同部门机构的选举中支持同一政党。因此,可以通过政党在不同部门机构(主要体现在处于同一届段的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中)的选举得票的均匀度来测量政党的合法性程度(Mainwaring,1999:29)。具体而言,同一政党在不同部门机构的选举得票的情况差异不大,这说明该政党具有较高的合法性程度,从而具有较为深厚的社会根基。相反,则说明该政党的合法性程度低,其社会根基浅薄。当然,这种不同部门机构的选举得票均匀度可以通过选举的得票率数据直接观测出来。

应该说,上述从作为个体的政党的选举得票率指标来测量政党的合法性,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首先,虽然为了分析的需要,单个政党的合法性程度测量是必要的,但是单个政党的合法性程度并不足以表征整个政党政治的合法性程度。另外,从选举得票率来测量政党的合法性,显然这是一种基于制度规则合法性来源所提出的测量方法。而如前文所述,仅从制度规则层面来看待合法性,往往会忽视制度预期绩效的实现问题。就政党政治而言,仅从社会选举法则、竞争法则以及政党执政规则等这些与选举相关的政党政治制度层面,进而借助选举得票率指标来看待、测量政党的合法性,很容易忽视政党政治的有效利益代表以及政治稳固目的实现与否的问题。毕竟选举得票率的高低与政党政治的有效利益代表以及政治稳固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正是由于陷入制度规则至上的窠臼中,仅从选举得票率来测量政党合法性,一些学者才会基于巴西、智利等国家中政党的选举得票率低和民主巩固并存的经验事实,产生对“深厚的政党社会根基是民主巩固的必要性”论断的质疑(Luna & Altman,2011:1-28)。如前文所述,从根本上来说,政党的合法性来源、社会根基要从有效的利益代表层面来寻求。因此,也许现实中社会成员不大会去支持政党的选举,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政党以及政党政治不满意、信任和认同。因为该国政党很可能能够进行有效的利益代表,满足了社会成员的现实利益诉求。

鉴于选举得票率指标的上述局限,基于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政党认同度,将能够更好地测量政党的合法性程度。与选举得票率侧重于行为观察不同,这一测量指标更侧重于态度认同方面,因而显得更为直接和真实。不仅如此,它应该要更多地关注作为复数的政党(即整个政党政治层面)的合法性程度,而不是作为个体的政党的合法性程度。这样就可以规避以单个政党情况来标识整个政党政治情况的偏颇。


三、强合法性与弱合法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形态


(一)既有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分类

如前文所述,在政党与社会关系问题上,西方学术界存在着社会学和制度主义两种不同路径的理解。这两种理解实际上是对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两种实践形态的理论提炼,即“社会形塑政党”形态和“政党自主于或者形塑社会”形态。显然,这两种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是依据政党与社会二者的主导地位结构进行划分的。而如前文所述,这两种关系状态背后都有着共同的逻辑,即政党的社会本位逻辑。另外,就政治稳固的诉求而言,政党只有真正实现对社会的整合,得到社会的认可,才可视为真正发挥了政党的政治稳固功能。就此意义而言,依据主导地位结构,将政党与社会关系划分为“社会形塑政党”和“政党自主于或形塑社会”两种形态,虽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是对于理解政治稳固诉求下的政党政治问题,意义并不大。

另外,有国内学者依据政党与社会的组织力量对比,专门对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形态进行类型划分(袁利军,2013)。具体而言,这些类型包括:(1)弱社会弱政党。社会与政党的力量都弱小,社会力量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小,政党的组织渗透力不强,对社会和国家的作用都很有限。这类型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往往存在于君主或军人政权控制国家,或者传统权威开始解体新的政治和社会力量尚未发育的转型国家中。(2)弱社会强政党。社会力量对政治生活影响力小,而政党的力量则较为强大,政党往往形成对国家和社会的双重控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轴心。这类型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一般表现在后现代化国家的现代化起步阶段。(3)强社会弱政党。社会力量强大,其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大。而政党力量则较为弱小,组织的渗透力不强,对国家和社会两方面作用都很有限。这类型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一般出现在诸如美国这类有民主传统而没有专制历史经历的国家中。(4)强社会强政党。社会力量强大,其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大。同时,政党的力量也强大,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的渗透力都较强。这类型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一般出现在英法德等这类具有市民社会发育史又经历过激烈阶级冲突和对立的国家。应该说,这种类型划分有助于我们能够详细地观察现实中政党与社会的关系。但是,这种类型划分同样也是一种结构层面的类型划分,对于理解政党政治的政治稳固功能方面并未有多大的学术价值。例如,虽然美国和英国属于不同类型的政党与社会关系类型,前者属于强社会弱政党类型,后者则属于强社会强政党类型,但是他们的政治生活却同样稳固。

(二)合法性视角下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分类

由上可以看出,既有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分类,依据的标准是结构层面的。这种标准比较容易被观察,比较容易被判断。但是这种标准往往会忽视结构的功能发挥是否合适的问题。就政治稳固诉求下的政党政治而言,其不仅关注政党政治的制度结构安排,更关注政党政治的政治稳固角色的扮演问题。或者说,政党政治的制度结构安排,要以政党政治的政治稳固功能为归宿。而一般而言,政治稳固在很大程度上涉及的是社会成员真正遵守现有的政治游戏规则,指涉的是社会成员的共识和认同问题。就此意义而言,从社会成员心理认同层面,可以更直接地反映出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形态。鉴于此,可以依据合法性程度即政党的社会根基来划分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形态,由此也就形成了合法性视角下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的新分类。

依据合法性程度,我们就可以将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分为:(1)强合法性形态。社会对政党具有较强的认同感,政党的合法性程度高,其社会根基深厚。这类型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既明显表现在那种政党选举投票率高②的国家中,也可以表现在虽然没有高选举投票率却有较强政党认同感的国家。(2)弱合法性形态。社会对政党的认同感不强,政党的合法性程度低,其社会根基浅薄。这类型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说明了该国的政党政治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价值理念、制度设想以及具体的现实利益诉求,久而久之将对政治稳固产生不利的影响。

当然,这里要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是,政党合法性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心理认可、心理认同的问题,它关注的是社会成员对政党乃至整个政党政治生活的心理认同。当然,这便往往会附带一个问题:社会成员为何认同?凭什么认同?而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前文所述的政党合法性来源问题。由于政党合法性的来源不是唯一的,有意识形态、制度规则和有效的利益代表等来源,而且这三种来源并不一定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共存的。正如前文所述,意识形态、制度规则和有效的利益代表这三种合法性来源各有局限,因而政党需要将这三者共同作为其合法性的来源。也正因为如此,政党的合法性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政党意识形态的合法性,等同于政党制度规则的合法性,等同于政党政策的合法性。换言之,政党的合法性与社会成员对政党意识形态、政党制度规则以及政党政策的认同之间不能简单划等号。政党的合法性低,并不意味着社会成员对政党意识形态的认同度就低,也不意味着社会成员对政党制度规则或政党政策的认同度就低;反之亦然。同时,社会成员对政党意识形态认同度低,并不意味着社会成员对政党的认同度就低,并不意味着政党合法性程度就低,因为社会成员也许基于制度规则或政策认同而对政党保持较高的认同度,致使政党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同样,即使社会成员对政党制度规则的认同度低,政党也会因为社会成员对其意识形态或政策的认同而获得较高的合法性。同样,即使社会成员对政党政策的认同度低,政党也会因为社会成员对意识形态或制度规则的认同而获得较高的合法性。另外,政党甚至是缺乏上述三种合法性来源的其中两种,也会因获得第三合法性来源而具有较高的合法性。

正因为政党合法性与其来源之间不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因而上述合法性视角下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分类,仅仅指涉的是社会对政党的认同感、政党的合法性程度、政党的社会根基在不同国家中的差异而已,它并不能据此推断出不同国家中政党意识形态、政党制度规则和政党政策的认同度差异情况。也正因为如此,前文才主张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这类方法直接调查和衡量社会成员对政党的认同度,衡量政党的合法性程度。另外,这里还必须强调的是,为了规避以单个政党情况来标识整个政党政治情况的偏颇,合法性视角下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应该集中关注社会成员对整个政党政治(即作为复数的政党)的认同度,关注整个政党政治的合法性程度,而不是仅仅关注作为个体的政党的合法性程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现代政党政治生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政党与社会关系成了政治稳固诉求下政党政治生活的重要考察维度。基于政党的社会本位逻辑,政党的社会根基成了政党与社会关系的主要考察维度。而在政治稳固诉求下的政党政治场域中,合法性则是政党社会根基较为科学、合理的测量指标。依据合法性程度,对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进行了新的分类。这样的研究尝试至少具有如下两方面的价值和意义:

(1)澄清现有政党与社会关系方面的某些认识误区,更加贴近政党政治生活的真实面貌。如前文所述,现有研究对于政党的社会本位逻辑,以及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到位,尤其是对政党合法性的来源和衡量方法还存在偏差。为此,本文进一步厘清了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定位,将有效的利益代表归为政党合法性的来源之一,提出基于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政党认同度测量方法,纠正了现有政党合法性的衡量方法,并提出了更为科学、合理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类型。而这些澄清,则是能够更加贴近政党政治生活的真实面貌。

(2)为中西政党政治的比较研究提供统一、科学、合理的窗口和维度。目前关于中西政党政治的比较研究,大多简单地从组织结构、制度形式等维度进行比较。这样的比较研究往往容易陷入制度形式的简单争执之中,陷入了中西方“相互否定”的困局,形成不了有规律性的认识,达致不了共识。而社会本位逻辑下的政党与社会关系维度,加之基于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政党认同度测量方法,将为中西政党政治比较研究提供统一、科学、合理的窗口和维度,这也将有助于深化和充实中西政党政治的比较研究。

注释:

①政党的社会选举法则指涉的是:在选举中,政党都要动员选民(包括党员)给予其投票支持。

②前文所提及的西方学术界从选举得票率来衡量政党的合法性程度,这一方法是站在政党的立场上来看的。若站在社会的立场来看,也可以从政党选举的投票率来衡量。二者对政党合法性程度的衡量效果大致一样,只不过立场角度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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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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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 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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