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磨镜》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如果不知道所“磨”之镜乃高悬之“秦镜”的话,很多人可能会把它当成是一位女权主义者描绘女同性恋的著作——在中国古代,所谓“磨镜”原本指的是因女同性恋双方有同样的身体结构,似乎在中间放置了一面镜子而厮磨。如果说明是“秦镜高悬”的话,便可避免这种误会。东晋葛洪所著之《西京杂记》中记载秦代咸阳宫“有方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硋……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2秦镜可洞察人性善恶,是非曲直,以镜喻官,则判案公正廉明,不徇私情——这也是以明镜喻清官的来源。青天坐堂,高悬之匾,所书之镜即为秦镜。以镜为鉴,法尚平直;所磨之镜,在这个意义上便是教导培育修齐治平经国理事的理想的法律人。
《磨镜》的特别之处在于,它虽然是在探讨应然的理想法学教育,但并非是针对当下法律院系具体课程制度利弊之研析,亦非站在中西比较的层面分析不同法系具体教育设置的问题——这是当下探讨中国大陆法学教育时的既定思路,或曰思维定式——而是经由法史学层面检视传统中国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律观念对于法律人培养之优劣,与当下相映照,以收比较之效,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辨析何为真正的“法律人”,探究何为法之精义与法律人之德性,如何在治事与治国层面上成就法律人之治。
本书的作者张伟仁先生是具有国际声誉的著名法学家,游学授业欧美多历年所,精研法史与法理,曾以二十年光阴整理明清内阁大库档案,辑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计324册。张先生在哈佛读的是中国法律史,在外国教授的是中国法,研究著述用的是英文,这似乎是一个巨大的矛盾。从法史学角度检讨法学教育,我们不禁会追问,什么是中国意义上的法律?法史学与现行法制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何及如何研究中国法律?传统观念之于现代法制有怎样的影响?进而,理想的法学而非法律教育应如何进行?什么是理想的法律人,以及法律人之治究竟意味着什么?
张伟仁先生讨论乃至批判当下的法学教育自是有的放矢,无论是久已实现法律人之治的欧美社会,还是完成了民主转型的我国台湾社会,抑或对法律人之治充满憧憬的中国大陆,张伟仁先生均曾历久观察,往还执教,其所忧所虑,自是切中肯綮,鞭辟入里。笔者随先生研读有年,作为一个习法之人,对于当下法学教育所存在之问题,非仅感同身受,乃是切身经历,周围习法之人亦多,为笔者提供了悉心观察法治环境与法律志业的机会;笔者恰巧又有从事两岸法学交流的实践,于法治乱象与法律人操守之不良多有见闻,尤其对所谓法律人之治更多警醒怵惕,自然对张伟仁先生本书所言,多所感悟,愿将所思心得,呈现于博雅君子。
二、法学品性的超越维度:义理与事功之间
《磨镜》是张伟仁先生出于其切身经历与悉心观察,对比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治实践,针对法学教育所存在的问题而写的。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技术层面上的,更有观念层面上的;这些问题也不局限于一时一地,但尤以当下为甚。固然,两岸于法治及法学教育领域所存在的问题很多是相通的,但基于不同的发展路径与理念实践,当然也会有技术与程度层面的差异。相比较而言,当下大陆的法治问题似乎更为复杂,如芒在背之感异常强烈:审判独立之难以实现,公权力张扬之无从制约,法律从业者之职业操守难孚众望,人为之冤假错案迭出,种种社会不公不义之处常见法律人之“助纣为虐”,掮客们斤斤计较于自身利害而罔顾社会公益之怙权弄法,鄙夷乃至逃离法学院之声时时与闻,尤有甚者,观乎衮衮诸公,上至法科祭酒,下至莘莘学子,“老流氓”(LLM)招摇过市,假洋人欺之以方,欺名惑众,毫无赧颜——这一切,无时无刻不在提醒我们,如何才能杜绝专制人治而实现理想之法治?我们所接受的法律知识能否使我们在社会中安身立命?法律之品性可否予人心灵之慰藉?什么样的法学教育才能培育出理想的法律人?法律人之治的确切意涵究竟为何?
众所周知,自清末变法以来,传统中华法系之祚遽斩,中国移植引进了许多外国法律,但在规范与事实、制度与理念层面上一直扞格,尤其成文法律与现实之脱节,法学教育之专门化、专业化往往形成自说自话,从而,文本上的法律与生活中的现实几乎绝缘,这又形成有法不依之局面。而当下法学教育之失败,更在于:第一,内容之偏窄浅薄,唯法条马首是瞻,简单的法律实证主义取向排除了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致使法科生于社会茫然不知,目光如豆,遑论沟通人群,定分止争;更有现实中二十来岁的白口红唇之小子,本身尚未有谈婚论嫁之经历,反而操办调停裁断离婚纠纷,真是强人所难。第二,取法万国继受而来的法律制度如同“百衲衣”,光怪陆离之余,法学教育重洋忘本,乃至标榜英文授课,教的几乎全是外国的东西,一般学法之人没有能力去探究其背景,开口萨维尼闭口罗尔斯,于外国某一法条某一制度某一实践如何看似如数家珍,于中国情势实则懵懂无知,观乎法科生有关刑讯逼供之“同情之了解”,对计生惨案之“不能以手段否定目的”等奇谈怪论,每每令人扼腕,“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第三,这种教育重在讲述技术性的法条乃至法律技巧,以期能办实事儿,“听话儿,出活儿”,忽视乃至无视德育,尤其法律伦理之探讨,以至于周围习法之人,每每成为深文周纳,善于钻营取利的刀笔吏,间或有立法者陷入部门利益而罔顾社会公义,假法治之名而行营私,司法者无从扼守社会公正的最后闸门而枉法纵法,冀以分一杯羹,执法者毫无凛遵一厘米主权的良心原则而视豪夺弱势为禁脔,恣睢任意,更恶者甚或甘为鹰犬,使得法理意义上的魏、蜀、吴,直变成法律实务中的刘、关、张。
张伟仁先生学贯中西,却慎言比较法研究,而其所做的中国法史学研究,恰恰为其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比较法研究视角。一则现行法制受传统观念之影响既深且远,不必详论,先秦诸子学说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仍旧于国人行为有莫大影响,追寻传统观念的起因,在弄清楚了对于我们今日的行为与法制有若干影响的传统观念之后,找出这些观念的起因,才能设计出相应的策略,以维持或变易这些起因和观念,进而改善现行法制。二则欲求攻错之利,将现行法制与我国传统中的同类问题相比,伐柯视柄,便是得古今对比与中西对比之两利。这也是中国法意义上的“比较法”研究。
那么,讨论理想的法学教育为何要从法史学如入手?或者说,为什么要从法史学的角度批判当下的法学教育?在当下法学院系受过系统教育的人都清楚,法史学乃至法理学都不是受重视的科目。然而,法史学乃至广义的法理学却是通盘研究法之“精义”,深入探讨传统观念与现行法制之互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相影响、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的内在连接、法律与法学的品性内涵、法律与其他规范的顺位选择、法律的规范性与事实性之间乃至法的本体论与现象学之内在联系的学问,尤其是,在超越了单纯或极端的实证主义法学的基础上,法史学—法理学更具有探究法之价值与道德性的内在要求,从而,它们便是在培育法律人的德性,是法律知识论层面的智育之外的本体论之德育。而这一点,原本在西方建制化的法学教育里面是存在的,无论是法学之外的宗教学、伦理学,还是自然法意义上的价值论,或者批判法律实证主义而兴起的新自然法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关照了法的超验维度。然而,近代中国的法律建制,截取实证主义的法律观,复由半盘西化的苏俄法律工具主义之虚无化,“苏联教育制度只培养专家——有一技之长却没有思想,而欧美教育制度培养的是学者——有独立思想所需要的全部知识”。遂邯郸学步,一误再误,尤其是功利主义的法律价值取向,纯视法律为工具,将整体的法学予以割裂,将完整意义的法律制度大卸八块,反成饾饤之学,必然造成现实中的短视与短见;尤其缺乏法律伦理的衡量,没有先验与超验层面的关照,必致人性之恶的层面膨胀,物欲横流,更甚者乃至万劫不复矣。然而,研习法史学尤其是中国法律史对于反思并解决上述种种问题到底可能提供哪些积极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