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中国法学教育的优秀传统及其现代价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15 次 更新时间:2024-05-27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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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本文是作者在2024年5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世界第二届法学家论坛“中华法律文明和法学教育与研究”(第五平行论坛)上的专题发言和分论坛总结发言。

尊敬的张晋藩先生、主持人、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受邀参加第二届世界法学家论坛,并安排我与各位分享“中华法律文明和法学教育与研究”这个主题。借此机会,谨向张晋藩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表示崇高的敬意!祝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2周年生日快乐!

当代中国正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如果把这项工作比作一个系统工程的话,法学教育在这个系统工程中被赋予了两个特定含义,一个是基础性,强调在重构法治体系过程中法学教育要发挥提供专业人才保障的作用,缺少这个保障,法治大厦将无以矗立,法治机器便不能运转。另一个是先导性,基于法律人才培养周期长的特点,着眼于促进法治的未来发展,对当下的法学教育作出前瞻性安排和发展趋势预测。对法学教育在整个法治系统中的这个定位是过去从未有过的,它意味着法学教育已经上升为中国的国家战略。按照服务国家大局的要求重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

如何重构中国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已经作出总体部署,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重大举措。值得注意的是,在实现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肯定。其基本含义是,在深入推进新时代法学教育发展的工作原则中,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即两个“结合”)。正如习近平主席指出的: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示性学术概念,借鉴、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76-177页)。由此,全面发掘和系统诠释中国法学教育的优秀传统及其现代价值,不仅成为法律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负有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学理支撑的一项重要政治使命。

从历史沿革上看,中国的法学教育与中国的法治文明同其久远。据史书记载,早在上古时代就出现了一位名叫皋陶的法律人物,集立法(“造律”)和司法(“治狱”)于一身。他判断是非曲直的一个极具象征意义的符号獬豸(独角神兽)流传至今,在现在中国的各种法律设施中经常可以见到。人们普遍认为,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法律职业人,开启了教授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历史。

公元前2世纪,“刑名之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超越现实法律素材的知识体系的积累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逐渐形成中国的律学传统。在此之前,著名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就开始了以培养实行“礼治”和“仁政”所需要的政治人才的办学实践。法家则要求“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即以设置官吏统一解释法令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措施。这些都对后世法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汉代以后,法学教育以经律兼习和官私并立的方式,与汉代开启的法律儒家化运动趋势协调互动,不断发展。唐宋两代,律学一度取得国子监中与经学并立的官学地位。科举考试制度中,“明经”与“明法”二科并置,完美体现了“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制度化构造,特别是在宋代倡导法治的推动下,司法考试的功能被发挥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形成了封建专制时代能够融会“天理、国法、人情”等素质于一身的理想的法律人才标准。明代中央和地方官学将律令列作教授科目,并强调“讲读律令”,要求法司通晓律令。清代延续明代“讲读律令”的要求,在中央,注重以“读律”与“治事”相结合的自修和在职历练养成法律实务人才,在州县则流行与司法业务密切联系的刑幕教育,学幕成为传承法律知识的一个饶有特色的重要途径。

纵观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历史演变,中国古代的法学教育是塑造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力量,是传承中华法系的重要方式,在世界上独树一帜,辉煌灿烂,尤其在构建理想的法律职业道德准则,经律兼备的知识传承系统,明经与治事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方式,理实并重、知行合一的教学原则等方面,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创新和发展留下了宝贵而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对培养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第一,中国古代有一整套理想的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它来自中国自身的经验,并以中国式的方式予以表达。这方面我们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内容。例如,从秦简《为吏之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已对官吏的业务和品行总结概括出了十分完整和专门要求——良吏,业务上明法律令,无事不能也;品行上廉洁、忠诚、老实,不独断专行,有公正之心,能纠正自己,不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不在办事中竞争。恶吏,业务上不明法律令,不知事(即不通习事务),品行上昏庸无知,不廉洁,苟且偷懒,遇事推脱,搬弄是非,不知羞耻,恶语伤人,无公正之心,说假话,高声说话,瞪眼,蛮横倔强,故作能干。良吏与恶吏的区分及其内涵,与今天法学教育追求的价值目标完全相通,是今天养成法治人才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的重要内容。

第二,隆礼重法、经律兼习的知识传承体系。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德刑、礼法二元融为一体的知识体系。这种法律的结构决定了在法学知识传承过程中,德礼既是对法律人才的道德要求,同时又是构建和表达法学知识的基本方法。这个传统在今天的表达,就是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它通过“明习”和“讲读”的方式来实现。从汉代的章句注释法律,到清代以考据为基本方式的讲读律令,可以看到这个传统的深厚和悠久。直到上世纪三十年代,仍能看到法科学生北要求究心细读、背诵“六法”的学习方式(著名的朝阳大学对法科新生发给《六法全书》令其背诵的做法)。在获取知识的方式方法方面,孔子在长期教学实践中,总结提炼出许多旨在实现知识获取和道德修养有机统一的教学原则和学习方法,包括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学思结合,改过迁善,身体力行,由博反约,深造自得,反求诸己,积渐全尽,隆师亲友等,这些不仅适用于普通教育,对研读法律也有同样的借鉴意义。

第三,明经与治事结合的专业训练方式,显现出宋代胡瑗两斋法与现代法学教育体系构造的某种暗合。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教学原则成为长期坚持的一项教育教学原则。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强调理实并重、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学的就是用的”(这是陕甘宁边区时期形成的政法教育原则),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并重,强调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百闻不如一见,置之庄岳。

第四,以考试为核心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唐代“明经”科考试由吏部按身(体岸丰伟)、言(言辞辩证)、书(楷法遒美)、判(文理优长)四项定高下选拔人才的标准,典型概括了法律人才的特有的职业素质和要求。对今天法律人才的选拔很有启发。法律职业是语言的职业,口头表达和法律写作一直是现实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和法律教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

第五,官学与私学并立的法科教育传统。中国向有官私并立的法学教育传统,官学为主导,私学为辅助而相互补益,两不偏废,较好满足了大一统与各个地方治理中对不同类型和层次法律人才的特殊需要。

最后,第五分论坛有来自日本、意大利、德国和我国4个国家的7位专家进行分享和交流。在人工智能这个论坛主题方面,意大利罗马一大政治系教授拉斐拉·麦希娜蒂就人工智能时代的决策制定-中国与欧洲的伦理对话,德国马克思普朗克法律史与法理论研究所所长托马斯·杜斐教授就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与研究-法律传统视域下的AI技术为我们分享了各自的真知灼见。尊敬的张晋藩先生——他应当是参加本次论坛最为年长的一位法学家——提交了一篇题为“中华古代法制文明”的长篇论文,并请学生代为选读,他高度概括了中华古代法制文明的一系列特征,强调了注重法制宣传、兴礼乐、设学校、育人才在传承古代法制文明中的重要作用。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高见泽磨教授对新近发现的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我妻荣遗留下来的有关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的若干文献史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做了介绍。台湾法律史学者黄源盛先生对中国百多年来判例文化的类型特点,与英美判例法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对照和辨析,提供了他对现代司法制度与自主思辨型法学教育的理解。山东大学侯欣一教授提出了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中传统法知识、红色法知识、先进法知识和外来法知识四种类型知识并存的问题,对这四种类型知识的功能,特别是在法学教学中存在的内在矛盾冲突等复杂情形作出了深刻的揭示和描述。相对来讲,第五分论坛的主题在整个论坛议题中有其浓厚的传统彩色,主题的高度集中和充分展开之间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约束和限制。我们只能把遗憾留给未来,并让我们期待着下一届论坛的如期到来。

据我观察,这次论坛向我们展示了三个完美的结合:一是把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2周年纪念活动与一个世界性前沿学术议题的研讨,即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完美地结合了起来。二是把AI技术在法律和法学教育中的应用,这是当代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议题目,与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结合了起来,这隐约告诉我们,前沿探索与回采资源总是创新学术的两种方式。第三是中国的法学院校与世界各大片区优秀的法学院校专家汇聚一处,相互交流和研讨,使我们的关注领域和各自经验得到充分的分享,从一个方面诠释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

以上发言,不周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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