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指导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初读体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22 次 更新时间:2023-03-0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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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擘画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未来发展蓝图的一份纲领性文件,是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上升为党和国家意志的标志性文件,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意见》分六个部分共17个方面的内容,概括阐述了出台《意见》的意义和目的,明确提出了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规划了到2025年和2035年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目标,并围绕目标提出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重大举措、相关要求和组织实施保障。《意见》全面系统深入地贯彻了科学的思想理论指导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系统总结和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法治人才培养、高等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取得的成就,首次完整、集中阐述了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领导体制、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论断和新表述,同时也明确提出了新命题和新任务。概括起来说,就是坚持一个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两个阶段发展目标,统筹部署法学院校、法学教育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三大体系建设的至少77项工作任务,确立了五项工作原则。《意见》高屋建瓴、法治特色鲜明、聚焦矛盾焦点、内容丰富立体、决策明确,部署有力,彰显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规划性、系统性和战略性,为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根本保障。


《意见》的出台,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首先,在新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上,这是党和国家专题研究部署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第一份中央文件,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由此被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高等教育部召开过一次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法教育的基本框架。1963年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国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可谓第二次关于法学教育的全国性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总结了政法教育革命的经验教训,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强政法教育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时隔二十年后的1983年,恢复设立不久的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召开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座谈会。这次会议主要研究了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的方针和发展设想、师资队伍建设、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原则的贯彻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以上这些会议都形成了若干具体的工作安排,并未出台关系法学教育发展全局的综合性文件。1983年的座谈会,也是迄今为止宏观管理部门召开的有关法学教育的最后一次全国性工作会议。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关于恢复和发展法学教育的意见,主要包含在有关政法工作的文件里面,如1978年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作出的“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的决定;1979年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著名的中央“64号”文件)提出的司法部要履行培训司法干部、恢复被撤销的政法院校和发展法学教育的职责要求等,都是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相关内容出现的,并没有发布过专门文件。


进入新时代,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并用一次中央全会,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行研究部署。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顶层设计,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和总抓手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被纳入法治体系总体框架。于是,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由此提升到为全面依法治国发挥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的国家战略层面。在随后陆续出台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规划(2021-2025)》等文件中,都不同程度、不同侧重地部署安排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内容。


这次出台的这个《意见》,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进行谋划和推进,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使命定位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这个定位,在当代中国法律史和教育史上前所未有,突出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高度重视,使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这个关系一国法治前途命运的伟大事业终于有了顶层设计蓝图,为我们深入理解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个重大判断的丰富内涵,在法治人才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总体设计也作出了最好的脚注,更为解决法学教育领域里长期存在的顽瘴痼疾提供了依据和重大机遇。


第二,首次明确了法学教育管理指导体制,为实现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目标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法律人才培养既有符合法律职业和法治实践要求的一面,又有需要反映或体现一般人才培养规律和特点的属性。基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这两种属性,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将同时涉及行业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如果这两个相关部门之间不能建立起某种明确、合理、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那么就很容易产生法学院校到底由谁来负责、由谁来管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近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之初就已经出现了。在清末变法修律、官职改革过程中,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法部开办京师法律学堂与学部不断试图介入的办学权争端中,就真实反映出解决部门权限划分的矛盾与涉及利益重新分配问题面临的种种困难。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对法学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院系调整后成立政法学院,最初也存在政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似管似不管”的问题。后来在时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的协调下,才明确了“四所政法学院归中央司法部领导”的管理体制。司法部虽然在1959年被撤销,但政法学院仍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代表政法部门进行管理。直到1979年恢复设立司法部以后,政法学院才又重归司法部管理。在之后的二十年时间里,司法部为恢复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2000年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后,司法部因所属五所政法院校管理权限的丧失而失去了指导和管理全国法学教育的职能,原有的法学教育司,萎缩为一个行业指导处,这个状况在后来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中都一直保持下来。高教管理体制改革的结果,仅归属公安类干警管理的特殊性质而保留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除此之外就是承担了与法学教育密切相关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职能,以及强调应用型人才培养项目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而这个组织的性质是专家组织,来自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业务需要。再就是对全国的高职高专类政法院校进行行业指导。这就是目前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学教育指导管理的状况。


历史和实践表明,对政法院校实行中央统筹直接管理,有利于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将政法院校下放地方政府管理,则不利于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不光是地方政府有无财力支撑办学的经济问题,根本上它是一个政治问题,是治国理政是否需要法治的问题。华东政法为什么被撤销过两次,中南政法为什么下放后即被撤销直到改革开放前再未恢复,西南政法为什么在下放期间与地方公安院校和行政学院合并办学,院系调整后新建不久的西北大学法律系为什么很快被重组而不能独立存在,这些都充分说明:政法院校管理体制摇摆于中央与地方之间,下放地方管理,必被弱化或者消失;统归中央管理,则必良好发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探索过程中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


2000年高教管理体制改革,打破了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五所政法院校格局,教育主管部门仅选择其中一所政法大学归入中央高校系统,将华东、西南、西北、中南四所政法院校下放各自所在地方政府管理(中南政法学院下放湖北省后并入了教育部所属的中南财经大学,并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这个举措在理论上背离了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规律和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在实践上体制性割断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联系,不同程度地削弱了这些政法院校对原所在大区法学教育的辐射、支撑保障和示范引领作用,导致司法行政部门在之后历次的“三定”方案调整中都取消了指导和管理全国法学教育方面的内容。中央宏观统筹全国法学教育事业发展功能丧失的一个明显标志,就是法学教育基础数据信息的混乱不清。紧接着就出现了法学专业设置大水漫灌式的发展结果(仅2004年一年就批准开办了165个法学专业)与内陆基层和边疆地区政法人员数量严重匮乏并存的尴尬局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与基层法治部门“留不住、下不去、用不上”并存。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才有了2008年中央政法委主导并联合中央、国家和军队15个部门实施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这项工作的文件,仅图章就盖了整整两页纸,包括三个党徽、两个军徽、十个国徽)。


总之,法学院校脱离法治部门的管理,是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体制原因,是制约法治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这次的发布的这个《意见》,直面我国法学教育管理体制这个重大问题,比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中对有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第三项内容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标题上并没有“体制”这个提法,内容也未涉及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当然,“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个概念要比法学教育的概念更宽;法学教育是法治人才培养全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意见》第一次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可说是《意见》决策部署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意见》文件引人瞩目的一个突出亮点。


《意见》对于这个棘手难题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安排:一是提出要“优化法学院校发展布局”;二是提出要“完善法学院校管理指导体制”。


优化法学院校发展布局是统筹法学教育资源的基础。《意见》对此作出五个方面的安排部署:


一是调整优化法学院校区域布局,统筹全国法学学科专业设置和学位授权点设置,以此推进法学教育的区域均衡布局。调整优化的原则是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并适应区域人才需求。那么国家发展的大局是什么,全国各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法治人才需求情况如何,这就需要接下来进一步研究。


二是完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健全法学相关学科专业办学质量预警机制,对办学条件不足、师资水平持续低下、教育质量较差的院校畅通有序退出机制。这是针对法学学科专业设置条件和质量调控机制存在一系列问题而言的,是在法学学科专业设置规模已经相当大的情况下建立这项制度的(现有630所左右高校设有法学本科专业),准入制度如何设计,需要结合中国各大区域的具体现实条件进行制度上的精细化设计。


三是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在现有法学学科评估工作基础上,按计划开展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评估,通过限制整改、撤销等措施,优化法学学科专业布局。如果说第二条措施是严格严厉法学学科专业入口管理,那么这条措施就是针对现在运行中的法学学科专业的过程管理概念了。但这两条措施,均属于法学学科专业质量监督保障措施的范畴,都是力图通过质量控制,从而达到规范管理法学专业规模的目的。


四是加快“双一流”建设,鼓励法学院校突出特色,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关于法学学科、法学院校的办学特色是我们多年来倡导和鼓励的,但到底法学院校和法学学科的特色,还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和较为成熟的内涵,再就是“差异化发展”,或“错位发展”,这个概念的概括提炼也跟学科特色面临一样的情况。而且能否实现不同法学院校之间的差异化发展,取决于许多复杂条件,而能否建立符合差异化发展要求的教育评价标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是积极支持西部地区法学院校发展,进一步优化法学学位授权点布局,并在招生规模、师资、经费、就业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开展好全国法学教育东西对口支援,实现法学教育资源合理配置。这一条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明确提出积极支持西部地区法学院校发展,“支持”的重点领域是法学学位授权点、招生规模、师资、办学经费、就业等方面。法学学位授权点是从“优化布局”的角度提出要求,这项工作关系支撑西部地区法学院校造血机能的建设问题,十分重要。在以往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从未有过从区域布局的角度支持法学学位授权点的政策和举措(以往有明确支持某个学科领域的,如石油、机器制造、经济学等)。这项工作的落实,涉及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学位授权政策的衔接。此外,对于招生、师资、办学经费和就业是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在这些领域里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的方式和内容非常丰富,需要进行具体的政策性论证。另一方面是首次提出了法学教育的东西对口支援问题。应该说,这也是解决全国区域性法学教育资源不均衡的一项重要举措。法学教育领域的东西对口支援,能否跳出教育主管部门现行的东西对口支援工作的思维定势和工作框架,从法学院校资源分布的现有条件出发,作出更加符合法学教育资源均衡分布需要的合理选择,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关于完善法学院校管理指导体制,《意见》中的一段话极为重要,引述如下:


“完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加强中央依法治国办对法学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推进法学院校改革发展,发挥好重点政法院校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骨干示范作用。法治工作部门要加大对法学院校支持力度,积极提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做好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发挥好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委员组织,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委员比例,优化人员组成,提高法学教育指导管理水平”。


这段话中,工作的安排部署可以分为四个层面。


首先明确提出了完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目标方向,加强中央依法治国办对法学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指导。这句话极端重要。这句话在2021年发布的《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规划(2021-2025年)》中就有。《意见》保留了这个表述,延续了这个概念。明确了中央依法治国办是法学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我们知道,全国所有法学院校都在中央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办学。而根据现行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并无组织领导法学教育的职能,因此,所谓加强教育和司法行政两部门对法学教育的指导,其要害在于司法行政部门而非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司法行政部门而言,至少目前还不是“加强”的问题,首先是建立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法学教育的工作职责。这样必然要涉及司法行政部门“三定”方案的调整问题。


第二,推进法学院校改革发展,发挥好重点政法院校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骨干示范作用。这句话中有一个引人瞩目的概念——“重点政法院校”。《意见》关于法学教育机构的表述,均使用“法学院校”,《意见》中共有18处,而“政法学院”仅在此处出现过一次。“政法院校”在教育部的分类概念中列为行业性单科高校,与“法学院校”这个更大概念是不同的。重点政法院校的范围,大家是完全可以想得到的。发挥政法院校的“骨干示范作用”一语,显然肯定了“五院”在历史上的区域辐射带动作用,现在是如何更好发挥作用的问题。当然,发挥办学作用的方式应该说有很多种,但对院校自身而言,最核心的还是那些被高度控制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学位授权、招生、师资和就业等方面。


第三,法治工作部门要加大对法学院校支持力度,积极提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做好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这项工作的核心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机制性衔接问题,也是长期缺乏研究和实际推进迟缓的领域。教育主管部门多年一直倡导法律职业资格与法律专业学位教育的政策衔接,但基本没有显著成效。因此也是法学教育改革中难啃的骨头之一。笔者认为,推进难度的核心,还是缺乏上一层级的统筹。


第四,发挥好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委员会作用,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委员比例,优化人员组成,提高法学教育指导管理水平。这里所列的四个专家组织,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最重要的政策咨询组织。这四个组织所服务的领域,分别对应了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职高专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这四个专家组织的设置依据也随之从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包括高教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司、职业教育司,尽管这些部门都统属在教育主管部门之下。这四个专家组织中,前两个的成员构成都不包含法治实务部门专家。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意见》有关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问题,除了以上这段集中表达的内容外,在文件其他部分也有涉及,也需要特别注意:


其一,在工作原则中,“坚持遵循法学学科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分类建设和管理法学院校”;


其二,在主要目标中,“到2025年…法学院校区域布局与学科专业布局更加均衡,法学教育管理指导体制更加完善…到2035年…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


其三,在组织实施中,整个这一段都是关于法学教育管理体制:


——坚持党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全面领导,中央依法治国委加强统筹规划,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法治工作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任务落到实处。


——法治工作部门要加强实践资源、实践平台和实践机会供给,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相融合。


——中国法学会要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引领职能,吸引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更好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组织人事、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政策保障机制,为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创造更好环境和条件。


——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党组织要履行好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切实将推进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


——探索建立全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资源信息网络平台,推进资源整合,实现系统集成、资源互联共享。


以上这些,都需要综合起来系统谋划,政策性强、很多都深度涉及机构职能的调整和整合,应该说是比较复杂和艰难的工作任务。


最近二十届二中全会关于党和国家机构调整,确立了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思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中央机构、全国人大机构、国务院机构、全国政协机构;统筹中央和地方,深化重点领域机构改革)和目标。这个目标就是:推动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即在机构设置上更加科学、在还能配置上更加优化、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我们认为,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也遵循这些大的原则。


第三,指明了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发展的目标方向和主要任务。《意见》第二、三、四、五的四个部分部署的工作任务,既回应了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和热点问题,也对法学院校今后干什么、怎么干给出了明确指引。


1、坚持一个指导思想。《意见》明确指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体要求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提升法学研究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这段话完整地表达了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本质属性,也因此成为表述法学教育目标的根本遵循。


坚持一个指导思想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意见》第二部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中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二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三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这三方面内容的每一个方面,都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和具体任务,都需要在进一步实施中加以落实。例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不仅包括了近年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和要求,还在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院)作用的同时,增加了要充分发挥法治工作部门理论研究机构作用的内容。过去的提法只涉及高校成立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院)。《意见》将法治工作部门理论研究机构也纳入进来,这样就更能体现“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概念的完整性,充分体现了谋篇布局的系统思维和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要求。


2、明确两个阶段性目标。作为一份关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全局的指导性文件,准确界定和表述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目标极为重要。它关系到在今后的某个时间节点要把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发展成一个什么样子的重大问题。法学教育的目标,说到底就是要培养出高素质或高品质的法治人才。但问题是究竟应该用怎样一段文字把这个目标状态完整地表达出来。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的战略安排,《意见》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在2025年和2035年的发展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


——到2025年,法学院校区域布局与学科专业布局更加均衡,法学教育管理指导体制更加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重点领域人才短板加快补齐,法学理论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能力持续提高,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更加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进一步创新发展。


——到2035年,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相适应,建成一批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法学院校,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专家学者,持续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


从这两个阶段性目标来看,可以说,从现在到2025年这段时间,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要解决机构(也包括学科专业)布局不平衡问题,以及对解决该问题至关重要的管理指导体制的问题。这是下一步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再经过10年的建设和发展,到2035年,要建成一批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院校,造就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家,构建起法学领域的“三大体系”,形成科学、合理、完备、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这里的“建成”、“构建起”、“形成”都是完成时,而非一般将来时。从人才培养周期较长的教育规律特点,特别是过去高教改革发展中衍生出的诸多顽瘴痼疾来看,一方面,上述目标对于中国法学教育时下的状态是具有挑战性的,但同时又要看到,这些目标背后蕴含的攻坚任务恰恰是极有价值的。这是法学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好吃的肉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骨头的必然结果。


3、改革完善发展三大体系。《意见》在部署三大体系建设方面提出了至少77项重点工作任务,特别是:(1)推进法学教育区域均衡布局和发展;(2)调整优化法学院校区域布局;(3)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4)分类建设和管理法学院校;(5)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法学院校;(6)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7)全面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8)健全党领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体制机制;(9)推进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10)西部地区法学院校发展、开展好全国法学教育东西对口支援;(11)完善法学院校管理指导体制(完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12)发挥好重点政法院校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骨干示范作用;(13)完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14)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15)扶持发展法律职业教育,更新职业教育法律相关专业教学标准;(16)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17)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加快培养涉外法治紧缺人才;(18)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改革;(19)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认证试点工作;(20)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21)拓宽法学专业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渠道;(22)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23)培养既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又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治人才;(2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材体系,推进中国法学系列教材建设;(25)建立完善以教学科研工作业绩为导向的法学教师考核制度,建立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教师评价与职称晋升制度;(26)法学院校、科研院所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双向交流,实施人员互聘计划;(27)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28)完善法学期刊评价指标体系;(29)探索建立全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资源信息网络平台,推进资源整合,实现系统集成,资源互联共享。以上这些应该是落实文件需要加紧研究的重点课题。


关于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具体包括法学学科体系、法学教学体系、法学教材体系和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四方面内容。《意见》提出要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并分层分类指出了优化和完善法学学科专业的内容范围和途径方式。对于法学基础学科(法理学、法律史等)和应用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即我们平时所谓相对传统和稳定的法学知识体,提出要“更新学科内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这个要求对我们在积极主动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条件背景下如何对待传统法学学科指明了方向。对于薄弱领域、重点领域、新兴领域以及有关涉外法治领域的学科专业建设也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要求。


关于健全法学教学体系,《意见》首先明确了法学教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然后对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各自的发展定位和主要任务分别提出了针对性要求,包括法学和法律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的完善、专业理论教学课程与实践教学课程一体化建设任务、法律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改革、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深度衔接、法科学生实习实训的常态化机制建设以及拓展国际组织实习渠道以及培养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治人才等问题,都提出了针对性要求。


值得注意还有,《意见》提出了“扶持发展法律职业教育”。这里所讲的“法律职业教育”,不是法律专业学位或应用型法学研究生教育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指“高职高专”(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属于专科层次的普高)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过去人们对高职高专层次的法学教育关注不够,近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进行顶层设计,先后出台《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方案》(2019)《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及一系列具体措施,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意见》提出扶持发展法律职业教育,与国家正在深入推进的职业教育改革正相呼应。


《意见》提出“根据民族地区实际需求,培养既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又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治人才”。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提出了“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这个课题。2018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卓越计划2.0”中又提出了“双语法治人才”的概念,即熟练运用至少一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从事法治实务工作的专门人才。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意见》使用现在这个表述,更加符合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人才培养的实际。


4、坚持五项工作原则。五项工作原则,对于法学院校日常工作的开展,对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工作,都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关于第一项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党的领导是核心,但要特别注意“全面”二字,“全面”是相对于“局部”、“部分”而言的。因此这句话的关键是要很好的理解“全面”二字。关于第二项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这句话是从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地位和重要性来讲的。因此不能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仅仅看作教育主管部门的事,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大局、全局出发来想问题、提要求和做决策。第三项原则是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这项原则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好法学教育“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第四项原则坚持遵循法学学科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分类建设和管理法学院校。我们说教育有教育的一般规律和要求,又有不同专门领域的特殊性;如果拿着从工科背景概括提炼出的学科表或其它教育评价表让法学院校去填报,必然导致很多扞格不通、凿枘不投的后果。多年来我们在办法学教育过程中遇到的很多困境和问题,大都与不遵循这项原则有关。因此,这条原则应该说完全针对了法学教育的本质属性,充分尊重了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规律、特点和法治实践的特殊要求,并要按照这个原则来建设和管理法学院校。第五项原则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推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高质量发展。这条原则明确表达了推进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事业发展的途径方式。总之,这五项工作原则,完整概括了中国式推进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发展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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