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初,历史法学勃兴于德国。二百年后,《历史法学》刊行于孔孟之乡。
从条顿森林中走出的古斯塔夫大叔不甘于在彼得与路易的夹缝之中委曲求全,“圣者”萨维尼高举历史法学的大纛,以狂飙突进的一路高歌重叙寄托于神圣罗马帝国名称上的辉煌,成为了世界历史第一小提琴手的担纲者。几经挣扎,日尔曼民族的空间格局由作为地理意义的德意志最终得以在民族国家的政治法律单元中定格。历史法学及其承载的民族国家意识期待在中国的命运,则华鲸响绝,梵音久遏:近现代中国前途与目标的参照系之抉择中的“大国情节”,虽有日本、俄国与美国等主动或被动的影响,但就中国自身而言,心仪者可能还是德国:曾经辉煌的过往与同病同命的心态,拉进了前者对于后者的距离。
晚近以还,中国的天下主义遭遇条约体系之短兵,处处求全,步步退却,退无可退之际,从“中国之世界”到“世界之中国”的转变,预示着“中国”作为问题呈现于世界。
由此引发出了对于何为中国与何以中国的追问———恰成为“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两大子项。诚如哲人杜勒鲁奇所言,从起源上理解事物,就是从本质上了解事物。历史法学从智识角度而言,并未提供超越莱茵河两岸的普世规范;但经由对历史陈迹的爬梳剔抉,抽象出甚至建构出经由以历史传统承载的合理性为依归的人性关怀,汇合于民族国家的滔滔大潮之中,将法律寄寓于历史,将规则涵括于人心,便不仅仅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了。事实上,这也是历史法学在萨维尼之后风行欧陆,引领时代,骎骎乎大者的原因所在。
问题是时代的格言。历史法学在中国,仅从政制角度而言,可以说仍是一项未完成的事业,诚如史家所言,十九世纪是民族国家的世纪,孔诞两千五百五十八年之后吾人仍需为臻达此一目标而奋斗;而《历史法学》的创刊,则明显标志着中国智识界的文化自觉与道德道义之主动担当。对于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悉心培植与前景展望,于乐观中保持警惕,于自信中认定目标,在告别政治浪漫主义之后,孜孜以求、矢忠矢信于民族国家的构建,予“旧邦”以“新命”,乃是对时代问题的准确肯认与把握。
经由海通以还的世路变迁,“万国梯航成创局”,国人身处由二十四史所提供的历史经验智慧和发煌于泰西的世界征服历史进程的夹缝之中,纠集于天理与公理,义理与事功,富强与民生,救亡与启蒙,面对欧风美雨而来的强势压力,其间无暇也无力进行自我反思,步步演变的格局,以“变”为开端为基调的中国社会的重组与转型,或大或小、或长或短的试错机制之运用,其间的担纲者,无论是阃外专制之封疆督抚,还是撞钟度日以求迁延岁月的糊表匠人,乃至乾纲独断威福自专的当国武夫,即受制于时代又突破于时代,复由时代的激荡转捩,从千年不变到十年一变,客观情由使得任何一种学说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充足的时间检验确当与否,由此形成的“时间的丛集”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时光倒流与倒退,异代同时的异象与强烈的裁汰格局。故而,如若不以大时间段大历史视野加以衡虑思辨,则必将有失公允。由此,中国的近代历程,实际上是一种“被压缩的近代化”,这其间也隐含着一个判断,即在此一过程中任何的“现阶段”存续之合理性都不能做最终的盖棺定论,一切仍有待检验———近现代中国政制与社会的演进乃是作为中国古典政治智慧的“资治通鉴”之现代演绎:五百年必有王者兴,自咸同以降的内患外侮交迫夹击而来的是以强人政治裹挟技术统治为近百年历史做出的暂时盖棺,其间,历史的共时性与现实的错位感纠集杂陈,故而外人无从窥其门径,海外汉学乃至所谓中国问题专家每每失其鹄的,大呼中国之不可理解。盱衡中西大势,民族国家的中国政治成熟与政治民族的形成才是这一过程的终结,斯土斯民生聚教训的一方时空之法律屋脊的最终合拢才标志着“历史法学”之成为“法学历史”,这也是中国开启新的政道与治道的肯綮所在。职是之故,如若仅从问题预设的角度来看,何为中国似乎是何以中国的前提,后者乃前者之时空限定;但如果将两者作为“中国”问题的两个子项,前者恰恰需要归并到后者之中,方为对这一问题的全面回答,实际上,经由对近代的界定与把握,从逻辑上才能引出作为民族国家命题的中国为何成为问题,对于“中国为何”的回答也就包含了时间与地域维度在内的政制内涵。促成中国的政制身体之蜕变,经由应付内外挑战的主动奋斗,力图更新并改造国家,使之从儒教普世帝国转成世界格局中拥有正当席位的近代民族国家,乃是一个真命题所在,亦是历史法学经由“法律精神”内卷而成的“民族精神”之所。由此,构成了历史法学的中国语境与中国品行。
职是之故,对于中国问题的研究不能只限定在政治史、制度史的视角里,有必要更深入的从社会构造、精神变化中来发掘。《历史法学》也并不以“法学历史”之藩篱自守,“历史法学指向的不是学科建制意义上的法律史或者法律思想史研究,而是在此基础上的一种关于法律的政治使命与道德秉性的历史思考,一种透过特定时空维度,以法律为样本,观察人世生活因果关系的法律哲学,基于人曾经是什么而探究可能与应当具有何种惬意的人世生活的政治正义”———无论是《历史法学》之宪法正义的规则设计,还是政治社会的意义追问,抑或域外信仰的沿波讨源,乃至故国典章的“数典认祖”———这恰恰构成了历史法学普世意义之下“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的四大主题,而编者念兹在兹无时或忘的“中国问题”与中国语境,则在自觉的意义上抱持了民族国家的智识界的自我体认与警醒:全球化浪潮的弥散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民族国家建设的必要性,而没有民族国家的法律共同体支持,便无以应对全球化的挑战,从这一意义上讲,刻下中国仍是青黄不接的时节:老父东城之忧不减,旧都藁街之楼反增。在一百六十余年跌宕行进、险滩迭出的国族转型渐次水落石出之际,纯然建构意义上的中国民族国家能否顺利实现,成则三千越甲,败则田横五百,蔚为大观而难关。
当下中国处在自大清帝国乾隆全盛时期以来最好的国际国内环境,亦是中华民族贞下启元、剥极而复复兴的关键时刻,由《历史法学》所表述的历史法学,与由历史法学所承续的法学历史亦将随着民族国家的实践而成就历史,完成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