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行业需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90 次 更新时间:2024-07-1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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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价值正在发生变化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练,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社会需求。以“权大于法”、“人情高于国法”的观念和现实为背景,最终决定诉讼结果的并非“合法正义”,而是领导批条、熟人说项以及政策、形势。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之间竞争的重点也不在法律知识、证据、推理以及说服力,而在舆论、关系网以及当局的政治判断。身处这样的环境之中,法学教育当然难有高下之分,甚至并非不可或缺的。

但是,当建设法治国家从口号逐渐变成实践时,对制度、规范、程序方面真知灼见的渴望就会随之显现。尤其是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推行,骤然增加了防范海外法律风险、应对国际诉讼业务的必要性,使法学教育的水准、涉外型和综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成为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各类厂商都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另外,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参与全球治理,也亟需造就一批精通、善于应用并能制定国际游戏规则的法律精英。何况互联网上的慕课平台、世界著名大学的中国校园以及来自境外的招生广告也在警示我们: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全球竞争时代。

在社会开始认真对待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法学教育理应进入真正的“黄金时代”。但是,由于过去盲目追求数量扩张,缺乏合理的顶层设计,就在法学教育应该也可能出现大发展局面之际,却似乎正面临一场“饱和危机”:法科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甚至沦落到文科末位,司法系统正在大幅度缩编,地方律师事务所不得不面对生存困境。概括起来说,法学教育界存在两大压力:国际竞争的压力与就业竞争的压力。前者要求中国的法科院校走专精化路线,着力于提高教学质量。后者则要求各院校拓展教学范围、促进学科交叉,让学生具有更宽的知识面以适应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以此为背景,教育部正在推动新一轮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包括涉外型、应用型和复合型在内的多元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也应运而生。

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内容

迄今为止,中国法学本科生与法律专业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内容还没有做出十分清晰的界定,导致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实际上并未成型。一般而言,各法科院校在授业上主要采取“满堂灌”的讲义形式,偏重背诵条文、标准答案以应试,缺乏专业素养和技能的严格训练。科目设置、教学方法等比较因循守旧,与法律实务和社会需求脱节,与国际标准相比更是相去甚远。在法学院剧增的过程中,重数量、轻质量的风气很浓厚,导致低成本扩大再生产的同一化模式普及。

由此可见,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首先必须通过比较大胆的改革举措消肿、回归到适当规模,进而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和方法。在这个基础上,要促进从同一化模式向差异化模式的转变。所谓差异化模式,就是在确保知识技能的教育质量和标准规格的前提下鼓励创新,根据对法律人才多种多样的需求进行各具特色的分类培养,把通识与专才这两个侧面密切结合起来。

基于上述认识,对今后发展的方向不妨进行如下设定:

(1)通过正义论、法律职业道德、基础法学等教育科目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加强职业认同感和基本素质的熏陶,特别是注重法律思维能力和反思-批判理性的培养。因为法律理念虽然抽象、难以捉摸,但对于解释共同体的形成、卓越人物的塑造、洞察力和综合判断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2)通过改进课程设置、教材、参考资料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建立合理的法学基础知识体系,除了十六门核心课程之外,还要增设学科交叉课程(特别是法律相邻学科的课程)、综合应用课程以及知识前沿课程。目前中国法学院校开设的选修课数量较少、范围较窄,不能充分适应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需求。

(3)采取判例教学法、对话教育法、谈判教学法、诊所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解决个案作坊教学法等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聘请经验和学识都很出色的“实务教授(professor of practice)”到法科院校从事体系化教学和研究工作,增加实务技能训练课程的比率。鼓励实体法教师和程序法教师、专职教师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共同开设“统一战线(unibus)”课程,以增强学生打破既定的学科壁垒、纵横自如地运用各种知识和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为了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和思想选择范围,有必要重视国际法、比较法、国别法的课程,增设双语教学或全外语教学课程,加强与外国相关机构的交流以及教学和研究合作,提供更多的留学、访学以及海外研修的机会,适当聘任外籍教师。

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质量、成本以及学费标准问题

这样强调质量、增加选项的改革举措势必增加教育的成本,为此需要适当提高学费,或者允许法科院校根据市场规律比较自由地设定学费标准。但是,现行教学模式以追求数量、压低成本为特征,而主管部门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也一直严格控制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于是出现这样一个怪圈:在现行体制下推动以提高质量、增加选项为目标的法学教育改革是得不偿失的,于是大家只能继续维持同一化模式;如果增加学费,但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乃至大学的体制机制没有明显改进,学生和家长势必会心怀不满;然而如果没有比较多的经费投入,教学改进也就无法起步,外国的教育机关会在争夺优质生源方面占据有利位置。

应该承认,最近十余年来高等教育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大学、特别是重点大学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政府投入经费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高额的投资当然也要求相应的回报,因而对高校进行成本计算、绩效检查以及问责的必要性也随之日益加强。这正是考核、评估、排名榜以及指标管理大行其道的原因或者社会背景。为此,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教育部在2002年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确立新的考核指标体系。十年之后,教育部下达《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着手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指标体系。

在中国的教育界,绝大多数资源的分配由政府一锤定音。为了使计划和预算方案更加言之成理、持之有据,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必然倾向于把各种任务指标和结果鉴定作为相关经费这块蛋糕切割给予的依据。既然大学的考核、评估是与资金投入的额度直接挂钩的,那么各高校就一定会积极迎合这样的考评。于是乎,行政主导下的教育发展也就有了方便的抓手。在这个意义上,考评倒是有利于提高管理绩效的。没有这样的数量化指标管理,就很难有如此迅速的大学扩张和跨越式进步。但反过来看,与预算分配挂钩的考评则会进一步推动大学的行政化,并不断扩张主管部门的权力。因为排名既是诱因,也是一种隐性权力,更是调整高教界行为趋势的指挥棒。显而易见,这里存在“高校对学术自由、教育特色的追求”与“有目的、有计划的政府重点投资政策”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政府对大学干预太多、问责太强,最终将会损伤乃至扼杀大学的自主性和活力。

大学去行政化的结果,必然是让市场在教育资源分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学费以及竞争性经费将逐步成为高等学校的主要收入来源。高等教育,尤其是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在本质上与义务教育完全不同,其收费标准的决定基本上应该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既包括就读市场,也包括就业市场。为了保障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当然要防止学费过高乃至滥收费的偏颇。但是,如果人为地把学费压得过低,不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教育立国政策的落实。现在很多家长宁愿花费极其昂贵的学费也要把子女送到外国法学院留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当然非常复杂,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妨理解为对国内法学教育的现状乃至整体的制度安排默默地表达不满。

应该怎样适当分配实务技能训练的职责?

中国法学教育本来受到欧陆模式影响,大学与业界在高层次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明确的分工:法科院校侧重本科阶段的体系化知识和思维方法的教育(研究生阶段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者),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以及律师事务所实习制度侧重实务技能的训练。1990年代以来,受英美模式的影响,各法科院校纷纷设置类似JD的法律硕士专攻方向,但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与既有的本科教育没有严格的区分,实务技能的训练主要是毕业后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见习期间完成。在这个意义上,实务技能训练的职责和成本并不是由法科院校来承担的。

近年来的法学教育改革,越来越强调实务技能训练,并对法科院校开设实务类课程的比率提出了不少于15%的要求,这样的发展方向从整体上来看是完全正确的。只是有必要指出一个潜在的问题,这就是实务技能训练费用的转嫁。在激烈竞争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律师事务所越来越缺乏对新进人员从事实务技能训练的积极性或者余裕,而各级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也没有发挥类似法国和日本的司法研修所那样的应有功能,于是这项职责不得不由法科院校来承担。如果这种观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那就难免产生一种疑问,在既定制度条件不改变的状况下,高校的法学教育机构能不负众望吗?

与英美模式的情况不同,在欧陆模式下,大多数教师接受的主要是法解释学教育,缺乏实务经验,未必能做好技能训练工作。研究和教学的考核指标的沉重负担,也使很多教师不愿意或者不可能把充分的精力用于实务技能训练。与实务部门加强交流合作当然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法,但如果没有比较长期的、固定化的人事安排,不能由实务教授成建制地开设技能课程,进行体系化的训练,也未必能达到预期目的。让德艺双磬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到法学院担任专职实务教授或者挂职任教一段时期,需要具备一些有吸引力、有安心感的制度条件。在人事上、财政预算上不做出妥善的安排,加强实务技能训练就很容易流于空谈。

上海交通大学的“三三制”法科特班实验

从2009年起,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改革之路,并根据行业需求推出了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举措“三三制(3+3)”法科特班。法科特班是针对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进行的专精化本硕贯通培养,即选择优秀生源从法学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课程学习,接受较为长期的、体系化、专精化的职业教育。

具体做法是从修满三年的法学专业本科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生源,从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以本硕贯通培养的方式让学生接受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以包括本科阶段合计六年的连续时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法科特班的基本定位是主要面向司法和涉外法务方向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特别强调以下三方面能力的培养:第一、国际视野以及法律分析和判断能力的培养;第二、作为法律高端职业从业者的实务技能的训练;第三、作为法律秩序担纲者的职业自觉性和精神的陶冶。

“三三制”法科特班的学生无法通过在每年一月举行的全国统一的硕士研究生考试来进行选拔,而只能通过免试推荐的方式在本科三年级结束时进行择优录取。考虑到体制内对接的便捷性,在试办的前两年,法科特班的学生限于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的优秀法学本科生。即法学本科生三年级结束后,凯原法学院依据学生前三年的成绩积点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试,选拔一定数量(15名左右)的学生进入特班。从2012年的第三届开始,法科特班除继续面向本院优秀本科生选拔外,也通过每年7月的卓越法律人夏令营和9月的推免复试选拔一定数量(目前25名左右)的来自国内其他名校法学专业的优秀本科生。对被遴选为法科特班的校外同学,实行在学分制基础上的课程修读的弹性制度。具体说来,被遴选为法科特班的校外同学原则上在原属学校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后再正式进入法科特班学习,可与本校法科特班同届同学修读课程,也可与本校特班上下届的同学修读课程;对于某些选修课,可以在严格条件下承认校外录取生在原属本科学校四年级期间所修读的相应课程的学分,但最多以15学分为限。

“三三制”法科特班设计的基本思路是:因为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规模已经很大,但毕业生中只有极小一部分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职业,多数是到企业、政府部门等就业,所以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不能特定在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上、不妨适当模糊处理,与此相应课程的内容方法也需要多样化。而真正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应该放到研究生阶段进行,按照少而精的标准大幅度压缩规模、提高质量。相比较而言,诉讼律师、检察官、法官更需要专精化培养,可以放进“法本–法硕”的制度通道;立法者、行政官员、非政府组织领导人、商务律师、政府顾问律师、企业管理层、公司法务总监、国际纠纷解决机构的高层职员等更需要复合化培养,可以纳入“非法本–法硕”的既有范畴。在法硕阶段的人才培养方面,虽然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也不妨多种多样化,但教育目标却应该是明确的、统一的、特定的,这就是造就理想的职业法律人(特别是律师)。在通盘考虑“法本–法硕”的制度设计时就会发现,法学本科阶段的法律类课程有必要适当减少,学习时间也有必要适当缩短,而把专业教育的重点转移到研究生阶段。

按照“三三制”办学方案,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更加侧重基础法律课程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的吸收,要求学生掌握信息处理技术和多种外语,并通过人文教养与专业知识的交融来培养作为守法公民的基本素质以及解决涉法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表达、沟通以及进行妥当判断的能力。在研究生阶段进行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富于正义感、责任感以及专精的学识,具有国际眼光,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的卓越法律人才。着重培养的法律职业能力包括对复杂的事实关系进行整理、发现事实的重要性和关联性的能力;根据事实关系正确调查收集法律、判例、规则的能力;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而正确地把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能力;碰到伦理问题和棘手问题能够妥善处理的能力;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事实和意见进行适当表达的能力;在有限的时间里有效完成工作的能力,等等。相对于目前体制内较为便捷的法本法硕“4+2”模式,“3+3”模式的法科特班避免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第四年的粗放式实习等的时间浪费,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在时间上更好地得到衔接,在内容上更精深、更充实,并能有充分余裕来为半年的体系化实务训练以及海外名校留学(例如中国法硕与美国LLM双学位项目)或研修提供的更合理的制度安排。

结语:作为教育指挥棒的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

法学教育改革必须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相结合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应该承认,统一的全国司法考试制度在2002年确立后,对职业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贡献良多。但是,近年来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体系化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务技能的训练方面的新内容,有待司法考试制度来加以确认、巩固以及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也迫使司法考试在选题范围和准考资格等方面有所调整。甚至不妨在条件成熟时把司法考试向外籍人士开放,以加强中国法学教育对外籍学生的吸引力,伸张制度的软实力,并对法学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形成外部压力。

目前,司法考试参加者中非法学专业考生的比率和通过率都非常大,这种状况是不正常的,至少证明存在以下三点问题:(1)对已经接受法学专业教育者与非法学专业应考者在报名资格上没有任何区别,不利于促进法科院校的发展;(2)一考定终身,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是点状的,教育和培养的过程显得无关紧要,不利于法科院校改进课程设置、提高教学质量的努力;(3)出题机构与法学教育机构存在脱节现象,导致体系化专业知识传授和法律思维方式培训的成绩无法通过司法考试进行检验,或多或少助长了死记硬背条文和标准答案的偏向。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该改组司法考试出题的机构和方式,提高其学术权威性。有必要让司法考试采取口试和笔试、短答和论文以及实务操作等不同形式,分成若干阶段进行,以便把具有真才实学和全面素养的人才甄别出来。应该让非法学专业考试经过第一次考试的筛选再进入第二次考试,而已经接受体系化教育和训练的法学专业学生不必参加第一次考试而直接进入后续的遴选程序。司法考试合格者,只有在接受一定时期的实务技能训练之后才能获得任职或执业的资格。总之,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必须以确保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宗旨,这两者的联动关系当然最终取决于职业法律人共同体发展的需求。

本文来源:《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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