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剑涛:政体选择的国情依托:康有为共和政体论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39 次 更新时间:2019-05-15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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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民国初期,康有为意识到共和政体已成定局,因此,他将共和制与君主制混合而提出并倡导虚君共和制:这一方面延续了其一贯的政体选择立场,另一方面顺应了政治大势,不至于被时代抛弃。这种政体选择,促使康有为申述共和政体与君主政制的互容性,更催促他将共和制放置在国情的框架中来认知和建构。仿英而非袭美,成为他的论说主旨之一。这体现出康有为虚君共和制政体论的苦心孤诣:致力于打通传统政制与现代政体的阻隔,让中国走上一条波澜不惊的政治转型道路。但由于康有为儒家色彩的政治理想主义与现实的区隔太大,儒家旨在矫正政治现实的论说品格鲜明,但却缺乏引导政治现实的能量,因而其政体论无法对当时的政体变迁发生影响。更为根本的问题在于,国情并不是政体选择的唯一根据;当下的政治博弈,才是政体抉择的强大动力。

关 键 词:共和制  君主制  政体论  国情  康有为


康有为是一个站在传统立场上积极应对现代政治转变的思想家与实践家。他在戊戌变法时期致力于君主立宪,便首次体现出这一特点。其民国后的政体论说与政治尝试,再次表现出相应特征。如果说民国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康有为早期抵制革命、致力改良的努力归于失败。那么,民国建立后的康有为对自己的政治论说与实践进路,有了一个明显的修正:承认现代主流政体的正当性,但倚重国情,为君主制的现代效用做最后申辩。这不仅比康有为作为保皇党人的政治行动要明智得多,比他扭转现实以适应传统进路的做派要睿智得多,而且因为其虚君的设想,已经脱离开君主权力系统,转而搭挂在儒家的素王传统上面,这就明显让其学说的政治保守主义色彩淡化,而增强了文化保守主义的分量。但是,康有为的国情认知偏颇,注定了他的理想化政体论说又一次成为无的放矢。


一、共和制与君主制:以混合政体应对政体转型


康有为对政体问题的关注是一贯的。这与他的政治实践紧密相连。他论及的政体问题,处理的是共和制与君主制混合的政府组织形式,因此是一种相对狭义的政体论说①。康有为的政体论说,随着他介入晚清政局时间先后的差异,着重点有所不同。比较起来,在戊戌变法时期,他以“全变”主张,推动晚清改革,其内涵的政体理念,是君主立宪制②。到民国时期,由于政局变化出乎康有为意料之外,因此他因应政局变化,在其早期政体主张中融入了更多与时俱进的因素。而且其政体理论的论述,兼容性特点更为突出。缕析康有为政体论说的演变,不是本文的旨趣所在。关注其政体论说的聚焦点,构成本文的核心。据此,康有为明确以政体命名的主题论文,便是本文论述其政体思想的文本根据。

康有为在民国初期撰写的《共和政体论》《共和平议》两文,是他主题最集中、言说最系统的政体论述。在政体理论上,康有为集中关注的是民主共和与虚君共和两种政体形式及其比较优势,尽管因为他极力申述虚君共和对中国政体选择的极端重要性,容易给人留下君主主义主张者的印象;但从总体上讲,无论是支持君主制度的论者,还是支持共和制度的论者,都得承认康有为是一个混合政体论者。从其混合政体论的不同要素上讲,他可以被认定为共和主义者,但他同时又顽强拥护君主制。不过在政体的形式结构上,他大力倡导的是虚君共和制。这是可以从康有为推崇的政体形式中离析出来的三种政治立场。

在离析出来的三种政体要素中,虚君共和制自然是康有为的政体理想。比较起来,康有为对这一混合政体的两种要素,是否具有倾向性,让他显出偏好君主制,抑或重视共和制呢?对此,论者有不同的解读。强调康有为传统政治立场优先性的论者,认为他的共和政体论述,并不是重点。重点是他处于共和政体时代,却高度重视君主政体的极端重要性③。而强调康有为作为一个变法者角色的论者,则认为康有为正是以自己对共和政体的认同,体现出他的现代政治气质。并且,终其一生,康有为都没有改变以君主立宪,甚至是推进民主政体取代中国古代专制政体的立场④。这两种解读,可能都忽视了康有为政体思想的复杂性。对康有为而言,以共和制与君主制混合而成的虚君共和制理念,在君主制一端,愈近他思想的晚期阶段,就愈远离中国古代实体性的君主制。以至于他在构想立定“虚君”的时候,已不再考虑清朝末代皇帝,转而设想孔子后人被立为虚君的进路。这就无法再将康有为的虚君共和制之“虚君”主张,理解为替传统君主制辩护了。在共和制一端,康有为倒是坚持了一贯的政体选择立场,从戊戌变法时期的君主立宪主张,到民国初期的虚君共和主张,其内在的政体选择脉络是一以贯之的。这就似乎不能将康有为的共和主张解读为是对君主制补偏救弊的、可有可无的政体补充形式的思想。至于按照规范的政体分类理论,由共和制与君主制混生而成的虚君共和制度,乃是两种政体类型巧妙平衡的产物。其间,很难说康有为究竟更重视君主制,还是更重视共和制。因为硬性地将两种政体因素处理为明显不平衡的机制,就很可能丧失混合政体的均衡性特质⑤,失去康有为所重视的两者不可或缺的政体相倚性理由。这并不是说在虚君共和制中,共和制与君主制就绝对没有侧重点。比较而言,在虚君共和制的形式结构上,君主制是必不可少的;而在虚君共和制的实质结构上,共和制则是这一政体的实体性要素。如果把虚君共和制解读为一种现代政体的话,那么康有为相关主张的现代性归属,便无可置疑。

依循康有为的政体论述思路,虚君共和制对中国建构现代政体的唯一无二特性,主要植根于虚君之设置对共和运行的必不可少。换言之,在康有为看来,共和制非倚重君主制,不足以克服它的弊端,也不能保证它的顺畅运行;而君主制之结缘共和制,是由于它的现代处境注定只能在这种政体中才能继续生存并发挥作用。基于此,康有为分三步解析了虚君共和制的构成。

一是在共和政体的历史类型呈现中,古往今来、不分中外,这一政体的类型众多,结构不同,功能相异。“夫共和之义,于古也六,于今也六,凡有十二种。体各不同,利病各有,不能统以共和空名混之也。”⑥康有为对共和政体的这一论述,在类型学意义上,分类的严格性不够。他的划分,不过是一种简单的归纳,即将古今中外命名为共和的政体搂拢在一起而已。因此他对共和政体学说所重视的共同体成员自由、平等参与政治共同体事务、确立宪政、重视民主、实行法治等要素并不重视,且不将之作为论述共和政体的基本指标⑦。但这段话却也包含了康有为共和政体理念的两个重要观点:一是共和政体构成复杂,没有一个古今一致、明确可辨、简单易行的共和政体;二是共和政体是一个可以赋予不同具体政体内涵的“空名”,因此需要根据语境加以辨认,才能确认共和政体的真实含义与真实效用。最后,他将共和政体归结为两种基本形式,一是英式的虚君共和制,二是美式的民主共和制。他认为,这两种共和政体,具有垂范世界的意义;但比较起来,乐意师法美国的合众国政体的国家居多。

二是在缕述共和政体历史类型的基础上,康有为进一步区分共和政体的实质结构:一是立宪君主制,二是立宪民主制。在他看来,实行共和政体,有君主与无君主的差异巨大,不可不审慎地对待:立宪君主制的总理之争,不会导致残酷搏杀的党争;但立宪民主制的总统之争,必然会引发党派间的争战⑧。康有为的这些分辨,实在是有些牵强。但依循他的思想脉络,也可以理解:他实际上以自己所预设的、值得期许的立宪君主制或虚君共和制作为前提条件,来判断立宪君主制与立宪民主制的优劣。他对党争民主危害稳定的断言,是比较夸张的。但那确实也是有现实依据支持的判断。尤其是在不成熟的选举民主政体中,党争与稳定的两难,常常让人对党争民主或立宪民主感到失望。

这进而引申出康有为政体论的第三个主要内容,即国情决定政体选择。他指出,美国之所以能够建立立宪民主制,是因为美国的特殊国情。因此,凡是学习美国立宪民主制的国家,基本都落个东施效颦的下场。“夫国民公举总统之制,美倡之,亦只有美能行之,其故有四:开国诸贤,皆清教之徒,无争权位之志,只有救民之心,一也;因其属地十三州,已有议院设立,本无君主,二也;本为英人,移植英已成宪法于美,政党仅二,故少争,三也;美初立时,人民仅三百万,仍是小国,四也。”故向往美国可,模仿美国败,法国大革命“误师美国”⑨,导致国家80年动荡,教训深刻。

康有为认为,英国立宪君主制,将传统与现代结合、变革与秩序对接,才是各个国家当悉心效仿的政体选择进路。“今所谓英国宪法,为万国之至良者,然英主实有各大权,无成文以限之,不过英主久不行用,故谓之为无成文宪法耳。”⑩这一描述,隐含了康有为关于虚君共和制的两个预设,一是君主有权而不用,二是长此以往遂成规。他对英国虚君共和政体的推崇,溢于言表。在他看来,虚君共和制能够将国人对君主的认同延续到共和政体的运行中,同时又能将现代共和政体所重视的国会作用、行政能力彰显出来,何乐而不为?康有为围绕政体选择的国情论说,避免了一般国情论说可能导致的聚讼不下困局,言简意赅地将政体选择的历史国情与现实国情关联起来,并着重于现实国情以申述政体选择立场。


二、国情与政体的内在关联


康有为致力于混合君主制与共和制,究竟是为了捍卫君主制,还是为了更有力地建构共和制?这是一个判断康有为究竟是政治保守主义者,还是政治改良主义者的关键。其实也就是一个辨认康有为究竟是传统主义者,还是现代主义者的标尺。从康有为对政体的言说来看,他给出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一时他断定中国行共和必乱(11),一时他又指出共和政体不可避免。而由君主制与共和制混生的虚君共和制之混合政体论,其主旨究竟是为君主制的现代效用辩护,还是为共和制的现代定势辩护,也模糊不清。这证明康有为的政体论说存在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康有为的混合政体论述,一方面是基于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的世界表现形式及其效果而展开,另一方面则对两种政体混合的效用进行分析,着重强调“虚君”对现代共和政制运行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从表面上看,这是为君主制作出的强力申辩,实际上也许是康有为基于共和政体效用考量而对“虚君”功用的强调。就前者说,康有为的政治保守主义色彩很浓;就后者论,康有为一贯的改良主义现代立场非常鲜明。厘清这中间的矛盾,关键要看康有为怎么处置君主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如何处置共和政体相应于君主的位置与运行机制。康有为极端重视虚君共和制中的君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这体现为他认定君主存在对共和运行必不可少。他指出,这从共和政体现代运行的成败两方面呈现出来:从成的方面说,那些凡是设立虚君而实行共和的国家,政治运行上都卓有成效(12);从败的方面看,那些强行效仿美国,废君行宪的,政治上都陷于一片混乱之中(13)。另一方面,则体现为他强调的君主对政治转变一贯具有的支持作用。现代共和制不仅常常表现出政治上的不稳定,更令人不满的是,它常常导致政治杀伐,甚至难于建构基本的政治秩序。他以葡萄牙为例指出,虽然葡萄牙取美法共和政体做法,似乎有一种兼得两者优势的政体建构,但党争却导致其在总统竞选时陷入无政府混乱。比较而言,虚君共和制的运行优势非常明显。他强调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虚君之虚而有实、无用而有大用,因此才有必要建构虚君共和政制。虚君而非实君,划分出君主专制与虚君共和的政体界限;虚君而共和,保证了现代政体的有效运行。这一混合政体,既承接传统,又开创现代,而且顺接传统与现代,不仅不会导致国家陷入政治动荡,而且足以保证国家治理的井然有序、绩效高企(14)。

虚君共和制的现代政体属性,就此被康有为明确敲定下来。“若共和之君主,其虚名为君主虽同,而实体则全为共和。夫凡物各有主体,专制君主以君主为主体,而专制为从体;立宪君主以立宪为主体,而君主为从体;虚君共和,以共和为主体,以虚君为从体。故立宪可以无君主,而共和不妨有君主。既有此新制,则欧人立宪、共和二政体,不能名定之,只得为之定新名曰虚君共和也,此真共和之一新体也。”(15)就是说,虚君共和制之所以是一种值得期许的现代政体,就是因为它将传统社会行之既久的君主制与现代社会追求的民主共和制有效结合起来,从而适合大多数具有君主制悠久历史的国家之现代政治转型的需求。

概而言之,康有为的政体选择论就是一种国情论。这种国情论自然是一种特殊的国情论:一者他是从普遍历史情形上申述的国情论,他认为虚君共和大致适合所有长期具有君主制传统的国家,因此并不完全是一种基于特殊论意义上的国情论。二者他又是在那些脱离国情寻求现代政体建构的失败例证与贴近国情寻求现代政体建构的成功范例之间构筑起来的论断。因此,具有引导各个国家遵循独特国情建构现代政体的意涵。据此,康有为的虚君共和制论说,绝不能被认作单纯为君主制辩护的政治主张,而应被视为一种力求继承传统政制优势、顺接现代政制转变的现代性叙述。

难道康有为对君主制的辩护不代表他对旧政制的眷恋?因此完全可以将其解读为康有为留恋传统超过认同现代?回答是否定的。这可以从两个角度给出理由。一个角度是康有为之认定君主制对现代政制必不可少的理由,是它作为共和制的从体,能够发挥维护共和制的效用,而不是消解共和制的作用。他指出,君主制对以现代共和制建国的重要性有诸多体现:其一,象征性。国家必须有一个促使举国认同的政治符号。“君主者如神乎?神者在若有若无之间,……盖明则有政治,幽则有鬼神,鬼神者以无用为用,而亦为大用者也。今世无论何国,苟骤废神道,去迷信,则奸人益横而无所忌惮,夫何所不至哉。”(16)一个共和制国家有君主这个政治认同符号,就等于有了一个遏制恶性竞争的、超然的政治整合人格。其二,稳定性。君主制作为绵延千年的政治机制,有利于维护政治的一贯状态,当“国为君有”这一君主制的根本弊端被现代政制的“国为公有”克制以后,君主制为民所恶的政制特征就消失了,其发挥的政治稳压器效用便凸显出来(17)。这种稳定性功能,乃是民主共和制国家当选的总统无以发挥的效能,因此特别为康有为所看重。其三,规避性。虚君共和制有利于避免党争民主共和制度的恶性政治争端,君主制是一种息争的政治机制。“故虚君之为用,必以世袭,乃为久确而坚固,又必禁由于公选,乃无大党,而不必有才,乃不与宰相争权,而后内阁乃得行政,而后国乃可强。”(18)党争民主共和制度容易连带生发难以驾驭的政治争端,因此有一虚君立于党争之上,便能成功避免无谓争执。换言之,党争民主仅止于争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可以避免国家政治权力的紊乱。其四,双赢性。虚君共和制有利于将现代共和政体的优势与传统君主政制的优势结合起来。“盖虚君之用,以门地不以人才,以迎立不以选举,以贵贵不以尊贤。夫两雄必不并立,才与才遇则必争,故立虚君者,不欲其有才也,不欲其有党也,然后冢宰总百官以行政,乃得专行其志,而无掣肘之患一也。”(19)息争是现代共和制的难题,君主制可为之疏导;君主制以政权稳定、治权潜心为优,恰合共和制亟须。因此,在康有为看来,虚君共和制简直已经成为一种趋近完美的政制设计。

另一个角度,是从比较政治理论的视角凸显而出的。现代早期,西方一些思想家亦表现出类似康有为那样对君主政体的推崇。从西方政治思想史来看,开创现代政制思想的霍布斯,就对君主制倍加赞赏。他认为,君主制有几大不可替代的优势(20)。因此,君主制发挥某种现代功能,是有其理由的。尽管人们指出霍布斯为君主制归纳出优点,并不表明他是在捍卫君主制,因为他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立场,不可能志在发挥维护君主制的效用。但霍布斯对君主制特征的归纳,确实表现出肯定君主制优点的倾向。分析起来,东西方政治思想家对君主制现代效用的共同推崇,恐怕不是因为认知上的共同缺陷,而是基于两个既定的政治史认知:一是君主制确实是现代政制兴起之际必须参照的成熟政体,二是君主制在现代早期的共和政制建构中可能发挥它的促成政制有序转型的效用。这恐怕是除了美国那样的新兴现代国家之外,几乎所有具有君主政治传统积淀的国家共同的“国情”。国情与政体的内在关联,借助历史传统与现实需求而鲜明呈现出来。


三、国情的彰显与遮蔽


康有为对自己虚君共和制的论述颇为自信。因为他确信,自己对当今世界各国政治状况的考察,已经达到别人难以企及的专业水准(21)。他以自己游历欧美各国而得其政体真知的、非常自负的断言,传递给人们一些明确的信息:一方面,康有为确实对研究世界范围内的共和政体花费了巨大功夫,通过细心考察,认真比较,他积累了一般人所难以获得的丰富素材。另一方面,康有为确实沉潜反思、认真比较,对共和制进行了专业性思考,而非满足于业余的议论。再一方面,康有为对中国是否适宜于推行共和制,进行了历史与现实的多方面考量,所得出的结论,绝非儿戏之言,而是值得人们质疑与反驳的。

撩开康有为自负地论述共和制的面纱,可以发现,他言说虚君共和制的着眼点,无疑是中国的政制抉择。在民国建立之后,他的虚君共和制论说,已经不能再搭挂在清政府的皇权体制上了。因此他不得不首先承认政体变化的既定性,这是他的政体论述既疏离皇权、限定君权,又强调虚君共和制必要性与重要性的历史前提。因此,根据他此时的论述断定其仅仅是着眼于捍卫君主政体,就让康有为与时俱进的改良者特质隐而不彰了。但这并不是说康有为对民国建立以后的中国政体选择就满意了,只能尾随政治事实进行修补性言说了。恰恰相反,他对民国以后的政制运行极为不满。这就正好为他提供了论证虚君共和制当行的契机。这是康有为确证中国必行虚君共和制的两个相倚理由。

一方面,面对中国的政治现实,他坚拒民国的民主共和政制,对之进行了极为猛烈的抨击。民国立国之后的中国民主共和及其实践弊害,被他全面地,甚至带有夸张色彩地陈示出来。他以政体选择的国情论为先导,强调指出,“夫政治犹药方也,药无美恶,惟愈病之是求,政无美恶,惟治安之为尚。”(22)在康有为看来,共和政体,准确地讲即民主共和政体,并不是中国政体选择的适宜进路。这方药,不对中国政治病的症状。药不对症,不仅沉疴难治,甚至有病入膏肓之虞。“呜呼!今中国六年来,为民主共和之政,行天下为公之道,岂不高美哉!当辛亥以前,未得共和也,望之若天上;及辛亥冬,居然得之,以为国家救宁,人民富盛,敦化普及,得礼风行,则可追瑞士,媲美、法,可跻于上治,而永为万年有道之长矣,岂非吾人之至望至乐。嗟乎,宁知适得其反耶?”(23)这一对民国六年共和政体实践成败的总体判断,简直就等于判决了共和政体中国实践的死刑。

根据自己对民国政制的观察,康有为进一步指出,“中国即成共和之宪法亦虚文而不能行”。中国建构共和政制以后,“宪法自宪法,兵争自兵争。……以力相胜,以暴继暴,做法不良,后人辗转师之,莫能改也已。盖强力者,以其便己也,岂肯改之令其不便己。”(24)确实,崇尚暴力统治的机制,怎么可能是一种共和政制呢?那仍然是一种君主专制权力更迭的机制——打天下者坐天下。基于这种政治史启示,中国以共和制建国之难,就不是归咎于个人行为可以解释的。“中国武力专制永无入共和轨道之望不能专归罪于袁世凯一人”(25)。因为推崇暴力统治的人士,很难具备孟德斯鸠指出的共和崇尚德性的政治品质。在这样的政治土壤中,“中国若行民主虽有雄杰亦必酿乱而不能救国”(26)。原因很简单,中国人才缺乏、人心败坏、国势贫弱,将共和之死归罪于袁世凯个人,势必转而指望雄才政府以救共和,结果却肯定就是新专制者的登台。因此,康有为认为,民主共和虽令人羡慕,但“中国必行民主制国必分裂”(27)。

另一方面,他从比较政体的视角,坚定申述中国必须走虚君共和之路的充分理由。他指出,既然民国以来的民主共和制实践,证明了中国会陷入政治乱局而不能自拔,那么,对民主共和制的反思,就必然促使人们寻找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政体形式。这样的寻找,从比较政治的视角可以得到很多支持理由。英国与美国的成功,确实让人艳羡。但由于美国的民主共和政制建构基于相当独特的国情,非其他国家所能学;英国的虚君共和制,便成为各国需要认真对待的进路。在这一视角的观察中,中国自然因为政治传统的引导,不能行民主共和政制,只能走虚君共和制的道路。不能行民主共和,是因为“中国古今无民主国民不识共和而妄行故败”(28)。古今无民主,是因为中国历朝历代实行的都是君主政制,甚至是君主专制。国民不识共和,既是因为共和降临,不敢妄议,共和政体的得失之论遂付诸阙如;而新学倡导者大多又对共和政制浅尝辄止,即便认识其害,由于不敢开罪公众,知其局限却不敢言之。因此实行民主共和政体的弊害,无以全面揭示。“要之一言,民国与中国不并立,有民国成则中国败矣,民国存则中国亡矣”(29)。

康有为对政体概念的使用向来不甚严格。如一时将共和制等同于民主制,一时将虚君共和与民主共和作对局观,一时又将虚君共和制认作现代共和制的一个“奇妙”类型。这是国人初涉政体论这一西方政治学核心话题必然出现的理论混乱。但有一点在康有为那里是保持了高度一致性的,那就是中国的国情绝对不适合民主共和制,仅适合虚君共和制。在大力凸显中国的民主共和实践存在严重缺失的前提下,在比较政体论述的仿英拒美结论引导下,康有为基于对中国国情不适合民主共和制的判断,坚决拒斥了民主共和制的一系列政制安排。一是从中国的国家形式结构上讲,强调土地广袤、人口众多的中国,无法仿效小国寡民的瑞士,也无法效仿开国时仅十三州、国民为数不多的美国,实行民主共和制。即使这样的政体令国人艳羡,但国情不同,加以仿效则必属轻率尾随,自我作践。像法国那样机械模仿美国导致的国家悲剧,促人深思(30)。二是从中国绵延四千年之久的君主制存废上讲,一旦共和与君主两制完全疏离,必然生乱;如果混合君主制与共和制,便把握住了天赐良机。“中国乎积四千年君主之俗,欲一旦全废之,甚非策也。况议长之共和,易启党争,而不宜于大国如彼;总统之共和,以兵争总统,而死国民过半之害如此;今有虚君之共和政体,尚突出于英、比与加拿大、澳洲之上,尽有共和之利,而无争乱之弊,岂非最为法良意美者乎?天祐中国,事变最后,乃忽得奇妙之政体,岂非厚幸耶?”(31)三是从中国步入共和时代讲,主张对那些关于广土众民的国家适于联邦制的说辞,必须严加拒斥。“吾中国之言联邦也,则分大一统为诸小邦为自弱,中路易拿破仑之毒谋也,其名则同,其实则反。昔效人言铁路国有也,祸事相反,今慕人言联邦者,何亦适得其反也。要而言之,中国只可一统,万无分立之理,更无分为联邦之理也。”(32)换言之,他认为,虚君共和制成为民国建立后的中国谋求解决政体困局独一无二的选项。

康有为在将国情置于政体选择的首要位置的前提条件下,将虚君共和制推到了中国政体选择的最前沿。需要审慎考察的问题是,他完全彰显出中国的国情了吗?建立在国情认知基础上的中国政体选择论,是否为不易之论?从理论上讲,国情的彰显,依赖于对国情的真实且准确的描述与理解。其基本进路是,凸显一个国家的国情,必须对国情呈现的诸面相有一个全方位认知。然而,康有为对国情的认知却有失偏颇:一是独特国情的确认与比较国情的挪用。这是从国情的空间向度做出的观察。可以说,康有为对任何一个国家国情的描述,以及对相关国家国情结构下择定的政体之相关性的论述,都不能同样以国情为名来论证中国面对类似事务时应当亦步亦趋。因为国情的相通性,并不是国情的一致性。在此,国情论就是一种特殊论,无论论者举出多少类似国情下的政体抉择,都无法直接以此证明一个后进国家必然做出先进国家同样的选择。康有为既然以美国为例说明中国无法选择民主共和制,当然也就无法以英国为例来说明中国应选择虚君共和制,因为三个国家的国情均不相同。

二是静态的国情与动态的国情相互影响。这是从国情的时间向度上进行的考察。国情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时易世变的。康有为抽取出君主制传统这一国情要素,认定它构成了中国现代政体选择的历史前提。但这一立场常常会引起一系列问题:凸显传统国情,无视当下国情;重视国情的一线延续,忽视国情的变化可能;看重国情中某些固定因素,无视国情中有利于人们多元选择的因子。他对民国初期的政情痛心疾首,动念以君主制补偏救弊。但导致民国实行民主共和制陷入困顿的最重要国情,恰恰是君主制陷入失败后引发的秩序紊乱。以失败的制度拯救这一制度引发的紊乱现实,岂非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三是局部的国情与总体的国情必有的错位。这是从国情的结构向度上进行的分析。康有为力图呈现中国的总体国情,对地理、人口、政制进行了综合描述与分析。但即便如此,他的国情论主要还是集中于君主制与统治绩效的关联方面。他对中国传统政制复杂性的关注是很不够的,也对中国环境条件的变化不够重视。因此,他的国情论实际上是对局部国情的关注结果。这让康有为对国情的描述,在总体上存在显著缺陷:一个国家的政体选择,似乎是国情注定了的事情;政制发展自身的活性力量,完全被遮蔽起来。而政体当下选择的局面,常常正是总体国情长期作用的眼前结果。持国情论立场的康有为,似乎完全无视了这一点。

四是客观的国情与主观的国情不相一致。这是从国情的认知向度上做出的区分。客观的国情来自于不带价值立场的描述,观念形态的国情描述常常受描述者主观价值观念的支配。康有为是一个倾心认同儒家价值的实践性人物。因此,他的知识言说,不能不受这一价值立场指引。他早年从事的君主立宪改革,便是在儒家今文经学的托古改制理念引导下的行动。其晚期关于虚君共和制的主张,仍然未脱离这一价值立场的引力。因此,凡是属于康有为认定可以用来论证中国选择虚君共和制的国情面相,都被他充分动用来为自己服务;凡是不利于他论证中国选择民主共和的国情,他都以无情抨击的方法加以改写。

五是理论的国情与实际的国情必有差异。这是从国情的实践向度上进行的区隔。从理论上刻画各个国家的国情,并加以归类分析,常常是支持国情论的方法。但形式上相类的国情,并不能用来印证相类国情条件下政体选择的必然一致。而且这样的论说,极有可能掩盖了两个或多个用来类比的国家的真实国情。譬如,康有为总是以英国的国情,来说明同样具有君主制传统的中国,具有与英国一致的选择虚君共和制的国情基础。殊不知两国的君主制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机制。就英国君主制的实际国情讲,它是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权争,才最终在1688年落定于虚君共和制的政治平台上(33)。反观中国,自秦始皇以降,对君主的权力就无从有效制约。国家权力一直处在要么高压统治,要么被彻底推翻的专制统治状态。这哪是可以进入共和状态的君主制结构?这完全是君主独擅权力的君主专制(34)。英国君主制的国情,与中国君主制的国情,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


四、国情、政情与共和政体建构


从政治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国情,对这个国家的政体选择确实具有重大影响。但相对于政情对政体实际选择的约束作用来讲,国情对政体选择的影响尽管很强,但强不过政情对政体选择的直接作用。原因在于,国情对政体选择的影响,主要是基于政治传统或政治文化。它对当下政体抉择的影响,既不是决定性的,也不是最直接的。一个国家在转型关头的政体选择,一般而言,主要受政治时局,也就是当下政情的制约。那些极其从容地迈进在渐进改良的政体选择进路上的国家,也许会有例外,比如康有为看重的英国就是这样的例外。

说到底,国情仅仅是一个国家政体选择的政治-文化背景条件,而不是这个国家政体选择的政治-时局条件。前者确实是影响国家政体选择的长期因素,但却是一种软性因素;后者虽然是影响国家政体选择的短期因素,但绝对是难以被前者支配的刚性因素。前者是一种政治文化的、背景性的因素;后者则是现实的、直接作用于当下政治决断的前台性要素。因此,研究一个国家的政体选择,究竟应当主要基于政治的思维,还是基于文化的思路,确实是一个大问题。平衡而论,兼顾两种要素最好。除了那些免于持续不断的政治纷争、甚至残酷战争的国家如英国以外,对身处激烈的政治争夺与战争侵扰的国家而言,政治从来不会给人们从容平衡的宽松时间,更不会给人们太多的非政治考量机遇。政治的当下立断,常常是其动人心魄的实质特征的体现。诚如康有为所论,像法国那样试图以一场革命确立起美国式民主共和制政体,确实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但试图像英国那样奢侈地行进在虚君共和制道路上,更是“一场游戏一场梦”。只有在不断的政治试错中,适合一个国家的政体形式才会凸显出来。康有为尝言,“今吾国人初欲变法,事事师法欧、美,惜乎多无常识,往往得一知半解,而不得其全体,则足以大败也。且欧、美政艺,一切皆经试验实测而来,皆经百千败绩,乃改良而得之,各国各有其历史风俗,易地则败。今吾国人皆慕欧、美人之良法,而无其百试之经验,万一误而磋跌,则五千年文明之古国,岂可为试验场乎?惟我海内同胞,无动于感情,无蔽于近见,慎择熟讲而后力行之,中国幸甚!”(35)但他这一段议论,真是有些反讽的意味:他以民国初年的民主共和制几次试验失败为证据,便匆匆得出了中国不适合实行民主共和制的结论。何以宽容地让欧美各国从容试验现代政体,却要中国一举落定在他自己认定的高品质、低风险的虚君共和政体上呢?

康有为的政体言说,是以国情论反政情论的产物。康有为并非全盘不谙政情。譬如他深知,民国已生,证明过往君主制之人格载体即实体君主已死。而康有为念兹在兹的古代君主制,已成历史陈迹。更为关键的是,袁世凯的帝制复辟失败,证明恢复帝制不得人心。重视民意的康有为,因为蔽于自己设定的虚君共和制政体优势,因此对倒袁所蕴含的反帝制的民意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反以之作为民主共和必掀动争权夺利乱局的依据来拒斥民主共和政体。这是又一重反讽。康有为对一些政情深有所见,如观察到欧洲一些陷入乱局的民主共和制国家,重新请回倒台的君主,甚至从外国引入君主以保障共和秩序,反倒使国家步入政治安宁状态。他暗示人们,中国人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重树王权、重立君主,由此可望顺利走出民国政治乱局,进入安宁有序的虚君共和制天地。岂不知中国与欧洲一些国家建构共和政体而不稳、重新迎立君主以定局的情形,大为不同。欧洲王室之间,因为通婚的关系,各国迎立的国王,并不会完全被视为外来君主。而中国是家产制国家,姓族统治具有强烈的排外性。汉代就确立了“非刘姓而王者诛”的原则,要想迎立具有婚姻关系而身在别国的君主,去哪里找寻?中国是不是可以复制这样的政情,恐怕是康有为不曾思量的问题。

如果说上述局限是康有为不了解历史向度的政情所导致的话,那么,他对民国初期政情的观察,则仅限于怒不可遏的指责,而缺乏深入了解,亦缺乏研究这一政情所必备的理论储备。先不说他关于政体观察与政体论说之间在理论与实践上的疏离,即便仅仅着眼于他自信心满满的全球政体观察来看,他的政体描述与分析,也包含很多不准确的地方。前述其对欧洲虚君共和历史的了解,对英国得以虚君且共和的政情观察,对欧洲王室之间跨国成王的叙述,对法国、德国强国之路的勾画,均存在误读误解。而就民国初年中国的政情来看,由于他既反感北京政权的争权夺利,又坚拒南方革命政权重造中国的尝试,因此,他对二者展示的种种政治行动,均不加分析地斥之为民主共和乱象。以尊重康有为论述起见,也以尊重当时既成的政情时局着眼,他对二者的即时断言,可以说准确无误。但民国政情之乱,是不是就完全代表了民主共和的失败?从历史长波来看,并不见得。这可以从远近两个视距来观察:从近处说,为康有为所痛斥的民初政争,正是民主共和制实践的“试验实测”,建构现代政体而全然不经阵痛就顺利成就,史无记载。英国不也经过1640年爆发的国内战争,一波三折之后,才落到1688年光荣革命的虚君共和建国平台上吗?法国、德国的君主制实践,确实在一定阶段展示了令人羡慕的建国成就,但法国最终还是走向了民主共和,并以此保证国家的安宁、富强;而德国君主制在20世纪初期被取代,也经历了不短的剧烈动荡时期,才在二战后实现了民主建国。只需要稍稍拉长视距,就不会像康有为那样以六年短暂的时光,就自负地宣布民主共和制之中国实践彻底失败。

即便仅仅限于民初六年的中国政情来看问题,康有为的结论也显得有些草率。在一个国家的政体转变过程中,岂有完全不争权夺利的德性氛围?英国立宪初期,贵族与国王的各自算计,付诸战争的残酷手段,争利各方的多端诡计,早已记录在案。至于美国开国时期的政情,也不像康有为描述的那么感人心扉,似乎建国者都一无例外地公心相待,共赴国难。康有为所推崇的美国国父一代,在制定美国宪法之际,就不断争执,以至于不得不同时在三套制宪会议记录上签字画押,才让制宪者放心投入制宪进程。其后开国者们投入国家大位争夺,对峙也非常激烈,一点显示不出政治谦让的高尚品行(36)。可以说,政治上的争权夺利,并不是建立现代政体的危害因素,只要想方设法将之引导到规则性的争夺轨道上,这种争端并不见得就必然堵塞民主共和的道路。民初的政争,既需要有长远眼光加以审视,也需要确立政争规则以引导其走向健康轨道。惧争的康有为,因此难以从政争中获得诱导政体良性发展的思想资源,而只能付诸想象或愿望政治,虚构而不是实导中国政体方案。

仅从康有为政体论说的两个重要文本来看,他满足于兼综古今中西优秀政治成分的、中国人的完美政治想象。这种愿望政治,与实际政治严重疏离。康有为的虚君共和制设想,其实是反政治的想象。这从他拟议的儒家素王华丽转身而为虚君共和制中的君主,就可以得到印象深刻的佐证。由于他深知清朝废君无以重登大宝,因此,“夫欲立此木偶之虚君,举国四万万之人,谁其宜者,谁其服者,苟一不慎,必将争乱,以召外国干涉瓜分矣。投骨于地,众犬唁唁而争之,若有定分,争者即止。天虚君无事无权,不须才也,惟须有超绝四万万人之资格地位,无一人可与比者,然后有定分而不争焉,则举国之中,只有二人,以仍旧贯言之,至顺而无事,一和而即安,则听旧朝旧君之仍拥虚位也。以超绝四万万人之地位,而民族同服者言之,则只有先圣之后,孔氏之世袭衍圣公也。”(37)康有为此论,有着维护清朝五族共和、基于儒家三世历史哲学、立于中国主体民族认同等等综合考量,就其自身逻辑而言,也算是相当周全的。但如果跳出康有为的思维逻辑,纯粹按照政治逻辑考虑问题,便知衍圣公之立为虚君,其可行性几乎等于零。原因很简单,在政治场域中,政治实权的博弈是任何人、任何一方取得政权位置、哪怕是虚位的直接前提。试想,一个既无君主实位的历史记忆,也无君主认同的社会基础的衍圣公,怎么能够被推上虚君之位,在乱世发挥其政治整合作用?而且,除了曾经组织孔教会的康有为及其门生乐意推举衍圣公为虚君,还有谁,尤其是政治实权人物出来拥戴衍圣公为虚君呢?而孔教活跃时期伴随的帝制复辟,会不会引起人们对立衍圣公为虚君的不良想象呢?

完全依托于国情构建的虚君共和制,实际上依靠的是中国儒家传统的观念国情,倚重的是君主制曾经发挥过的整合中国社会的历史记忆,依赖的是康有为个人政治实践所积累的有限政治资源,借助的则是康有为周游世界观察到的共和政体情状。他对世界范围内共和政体的考察,被其崇尚虚君共和制的先入之见所诱导,结论早就包含在论述之先。如果说先见乃是任何人述说其政治见解不可避免的事情,那么,对于康有为推崇虚君共和制,贬抑民主共和制的观点,就需要将其放置到民国初年的政情中加以衡量。这一特定视角,需要以如下两个判断为前提,才能恰当地衡量康有为所论:一是所有政体都是其据以成型的环境的产物,最主要的是其运作的政治博弈环境的产物。离开政治权力较量,以应当还是不应当来讨论政体问题,这种脱离了政情谈政体的进路,并非恰当的谈论政体的进路,而是谈论应然意义上的政体偏好的方式。二是中国现代政体选择,不是一个文化背景制约下的选择,而是一个政治变局支配下的政体博弈。如果将之纳入历史哲学与文化哲学的框架之中,就势必扭曲政体选择的政治属性,强将政体选择转换为文化决断。民国初年中国政体选择的乱象,只能在相关的政治博弈力量与博弈方式中寻找改变的方案。就此而言,康有为对政情明显轻视,对国情、实际上是对历史层面的国家政治传统高度重视。这确实有一种反政治的政治思考特征。


①在政治理论上,政体是一个含义较为复杂的概念。政体大致可以包含三个意思:一是以任何政治形式组成的社会,二是一个国家的政府组成形式,三是一种混合的政府组织形式。参见戴维·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59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考虑到政体论的外来性质,这里对康有为政体论的评论,主要基于通行的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正宗与变态类型论及其引申的政体混合论。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2~142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②康有为指出,“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吾国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盖千百万之人,胜于数人者,自然之数矣。”载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338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这段话表明了康有为对现代立宪政体所深怀的信念。

③参见曾亦:《共和与君主:康有为晚期政治思想研究》,序言,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④参见萧公权:《近代中国与新世界: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第六章“政治改革”,第167~170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⑤混合政体论最早的阐释者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指出,“一个混合得良好的共和政体看来应该是两备平民和寡头因素的,又好像是两都不具备。共和政体不应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02页。这一说法,与康有为所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当然,康有为对政体分类的严格性并不在意,也对共和政体的平民与寡头两种政体因素涉论不多。

⑥⑨⑩康有为:《共和政体论》,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679页,第680页,第689页。

⑦现代共和主义者对共和的论述,高度重视这些基本指标,并将之作为辨认与共和主义相异的其他政治主张的划界标准。参见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重申共和主义”,第368~397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尽管我们不能以当代的共和主义理论去衡量康有为的相关论述,但将其作为理解何为共和主义的参照,则是适当的。

⑧参见康有为:《共和政体论》,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682页。

(11)在康有为的政体论述中,明确强调“共和政体不行于中国”,但虚君共和制也是共和制之一种,这种论述上的不周延之处,在其论述中比比皆是。参见康有为:《救亡论》,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670页。

(12)(13)(14)参见康有为:《共和政体论》,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686页,第683页,第688页。

(15)(16)(18)(19)康有为:《共和政体论》,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690页,第689页,第684页,第685页。

(17)参见康有为:《共和政体论》,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688页。

(20)参见霍布斯:《利维坦》,第144~147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21)参见康有为:《共和平议》,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1018页。

(22)(23)(24)康有为:《共和平议》,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1019页,第1019页,第1028页。

(25)(26)(27)(28)(29)(31)(32)康有为:《共和平议》,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1029页,第1030页,第1031页,第1049页,第1051页,第691页,第693页。

(30)康有为严厉责问,“试问中国万里之大,四万万之民,与美同乎?不同乎?法小于中国十倍,然而乱八十三年,中国民地十倍于法,不应乱八百年乎?欧各国不敢师之,而吾亚洲国乃欲妄师美人,不颠于葡萄小儿慕飞船而纸装之,乃腾跨而坠死乎?”康有为:《共和政体论》,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683页。

(33)参见詹姆斯·C.霍尔特:《大宪章》(第二版),第一章“《大宪章》及其历史”,第1~1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4)人所共知的事实是,在面对风雨飘摇的危急政局时,清政府尚且试图完全主宰国家权力,1911年5月的皇族内阁,就印证了这一点。参见张晋藩:《中国宪法史》,第三章第七节“皇族集权的‘责任内阁’与《重大信条十九条》”,第124~127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在君权专制习性中的虚君之共和,绝对只能成为理想主义者的幻想,无法成为中国的政治现实。

(35)康有为:《共和政体论》,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694页。

(36)参见布鲁斯·阿克曼:《建国之父的失败:杰斐逊、马歇尔与总统制民主的兴起》,导论“美国濒临危机”,第3~1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7)康有为:《共和政体论》,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册,第6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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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政治学研究》 2017年0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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