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啸虎:从供销社历史看中国合作社制度的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95 次 更新时间:2019-03-0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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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一样,合作社也有其自身的组织和经营原则。合作社是指根据互助合作原则建立的、面向其社员提供服务的非营利企业形式。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独立于政府,也与公司性企业不同。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适合所有那些希望通过人们的自治互助而降低获取服务成本的人。


根据这些原则特性,如果说第二第三产业即工商业的最佳经济组织形式是公司的话,那么第一产业农业的从业者,也即农民的最佳经济组织形式也就是合作社了。这是因为,第一产业农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易受制于自然因素,经营风险较大,人们需要联合起来,通过自治互助方式获取更多生产要素以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世界各国第一产业农业的经济组织形式多为合作社而非公司的主要原因。


这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常识。各国政府和农民早已认识到这一点。而在我国,无论官民,对合作社及其原则的认识与实践均尚待普及。


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作社资产应主要来源于社员入股的股金和经营积累,而且这些经营积累也应该按照入股社员股金比例属于这些合作社社员股东所有。这也是合作社社员的起码的股东权益。现在哪个公司不是这样做的?可是,我国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却不是这样。不仅如此,这两个都冠着合作社名号的经济组织即便在其最根本的所有制性质上也是一变再变,从来都与真正的合作社相距甚远。


下面拟以农村供销合作社为例进行分析,因为从这个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合作社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及其困境。


农村供销社最初叫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1953年搞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后,经中共中央下文改组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当时在农村基层推行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同,中国的供销合作社是自上而下,即从中央层面向下推行并按行政区划一级级地组建,一直到最基层的乡镇。所有供销社领导人都是中共组织部门任命的。但也有与推行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样的地方,那就是政府发文要求区内农民出资购股。为此也吸收了为数不少的合作社股金,头几年也分红。


但在1956年发展高级社后,供销社也被单方面转为了产权不清的集体所有制,社员股金虽被承认,但分红不再。1958年搞人民公社,此时供销社却又被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农民社员股金也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被转为全民所有并被国家没收。


1958年“大跃进”时期,中央又决定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而基层供销社则下放给人民公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服务部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商业部。此时,供销合作社连同其农民的股金一同消失了。


仅就以上所列的这一段合作社所有制形式颠三倒四的折腾历史即可看出,中国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包括所谓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国际通行原则下那种真正的合作社除了名称一样外,其它几乎毫无共同之处。但是,它们却都冠之以合作社大名,而且遍布全国,并在政府支持下全面垄断了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购销市场。


饿死数千万人的大饥荒后,荒唐的人民公社制度被迫进行了调整,回到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上面去了,而此时的供销社以及与其情况差不多的信用社的所有制性质也无奈地从全民所有制退回到集体所有制去。其实,这种退回只是上面发文确认,农民股金依然不被承认,也没有任何股息,更没有道歉。在当时的主政者看来,农民的合作社财产被政府没收这一事实似乎从未发生过。而且即便发生过,没收也是理所当然的。


当时,国家第二商业部虽然撤销了,但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并没有恢复。只保留基层供销社以集体企业身份在那里运营。所以说,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两种冠以合作社名义的经济组织其所有制形式一会儿全民一会儿集体,其实都是在做意识形态文字游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广大农民组建和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则在此过程中遭到了根本性的忽视和否认。


文革期间,中共九大后的左倾路线使得供销社又一次被从集体所有制提升为全民所有制,成为十足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当1982年人民公社垮台时,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就如同儿戏一般,再一次从中央文件上回归了所谓集体所有制。


但这之后,随着农村大包干兴起,农村部分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开始被允许流通搞活,个体工商户开始出现并发展起来,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流通市场开始发育。而这时的供销社则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处于一种市场化运营的自然状态中。虽缺乏国家政策的指导,但因握有资源及流通渠道优势,供销社在市场化竞争中活得也很滋润。


这时候,如果我们能引入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对农村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及时加以引导和改革,那时我国农村合作社经济必将得到很大的发展。但遗憾的是,199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决定在恢复成立官办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同时,提出了一整套依旧违背合作社基本原则的政策,致使农村供销合作社又一次走回官办老路上去了。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供销社恢复集体所有制后,很多基层供销社因极度缺乏资金,国家也没钱给予必要的投资,于是这两家经济组织便开始向农民开放股份,收取农民股金以充实自己的资本金。这是继五十年代初供销社向农民开放吸收股金后第二次向农民开放。这本是一次非常有益的改革尝试。虽然没有得到中央政策的公开许可,但在各地政府默许下,全国各地基层供销社加大吸收社员股金的力度,很快就使社员股金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当时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全国供销社共吸收个人股金近300亿元,主要集中在广西、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重庆、四川和湖南等省市,安徽省较少。供销社吸收农民股金最多的是广西,达34亿元。在所有这些个人股金中,农民认购的股金占一半以上,而供销社职工和其他城镇居民购股的股金则各约占20%。要知道,当时全国各地的供销社几乎都是穷得叮当响,再加上各自为政,分散经营,日子非常难过。这吸收来的几百亿股金对于基层供销社来说不啻为久旱逢甘霖。


我没有查到国家层面统计发布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期供销社总资产数据,但据估算也不过数百亿元,就是多一些,也不会多哪里去吧。这就是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包括农民在内的那近30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个人股金可能已经占到了农村供销社资本金的一半或以上了。由此可见,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是一个多么难得的将供销合作社官办体制改革成为民间经济组织的好时机啊!


其实,当时中央似乎也曾意识到这个问题。比如,198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说,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农村一切加工、供销、科技等服务性事业,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特别要支持以合作形式兴办。供销合作社应该完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由群众民主管理。”但是,同样令人遗憾的是,这份一号文件之后,党内发生了所谓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精神污染运动,进一步改革涉农经济制度已成禁区和过去时。于是,中国改革的重点开始被转向了未曾有过改革的城市国有企业。中央也不再颁发有关农村改革一号文件了。


自那以后近二十年时间,农村改革陷于停顿,“三农”问题日趋严重,而供销社改革也就随之半途而废了。可笔者总是在想,如果当时我们能够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对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官办体制进行民营化改革,使之转变成为一个完全由农民入股组建并由农民自我服务且完全民间的合作经济组织,对中国农村经济而言,那该多么好,也是多么难得啊?


可是,当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后,原本很有希望的供销社改革却进入了一个误区。比如,该《决定》提出,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非常正确的一个原则意见。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该决定随后却提出了与之改革目的完全相反的指导性意见。这时很令人遗憾的。


这个决定的最大的问题就出在所谓的“三个坚持”上。这三个坚持是,“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以及“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表面上看,这“三个坚持”似乎都是为农民着想,某些文字表述似乎也与国际合作社联盟所宣传的通行原则相符,但仔细分析,正是这“三个坚持”及其后面的指导性做法违背了国际合作社原则,从而使得供销合作社的改革陷入了极大的困境。


比如第一个坚持,即“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就等于让供销社的资产处于一种权属不清的状态并与其社员无关了。按照合作社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除社员股金外,合作社可以有共有财产,但这些财产法律上应该属于该合作社社员按份共有,而非是属于无法确定权属的所谓集体所有制。何况过去那些年里,国家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投资并不多,其大多数资产原本就是由五十年代本地区农民的股金长期积累而形成的。这也就是说,基层供销社的产权原来就属于或基本上属于当地农民并由当地农民按份共有。但该《决定》却无视这一点,非要供销社坚持权属不清的共同共有的集体所有制。


这一与1956年推行高级社时极为相似的供销社集体化政策因未能得到及时的纠正,最终在数以百万计的已经购股入社的供销社社员,尤其是农民社员中间引起了恐慌并引发了全国范围的供销社退股风潮。此其一。后文将说到这个问题。


其次,根据合作社基本原则,合作社的宗旨主要是为本社社员而不是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这是合作社与公司的最大不同之一。但是《决定》却提出了供销社“必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这么做其实就等于是把原本只能为本社社员服务的供销合作社当作一个社会化服务机构了。


现在的供销社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并经营的现状也就是这样造成的。将域内社会而不是本社社员当作服务对象显然违背了合作社基本原则。合作社是为本社社员服务的经济组织,不是社会服务机构,也不可能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社会服务那是政府和社会团体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事儿,与合作社这个以对本社社员服务为宗旨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从这项“坚持”出发,该《决定》第三条还规定供销社“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可见当时的农村政策决策者们对何谓合作社及其原则其实根本不了解,甚至连“政企分开”和“政社分开”这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贯彻。根据这一决议,农村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竟然还被要求“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真不知这是农村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还是倒退?


至于第三个坚持,也即所谓供销社的民主管理。虽然《决定》也提出要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但在连供销社的所有制性质都被改变得面目全非时,这些所谓的“合作制原则”还会当真吗?


就拿合作社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的一人一票制度来说吧。可以说,一人一票制度是合作社的灵魂。一般而言,作为第二和第三产业经济组织的公司的决策权大小都是取决于股东持有股份的多少和股权的多寡。所以公司有控股股东。而合作社就不同。无论股东持有的股份多或少和股权众或寡,社员在合作社管理上都是平等的,其对合作社经营班子的选举权以及合作社的经营方针表决权都必须是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合作社不存在所谓的控股股东。这也是合作社的股权最为平均也最能体现所谓资本民主的地方。显然,一人一票制度才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核心所在。


但众所周知,我国供销社的负责人从来都是上级任命,即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及其各省市县甚至乡镇供销分社领导班子的成员几乎全部由中央和各级党委及其所属组织部门任命。何曾见过由社员选举的呢?基层供销社干部都是吃皇粮的人,没有一人是农民,那里还有什么合作社社员的一人一票制度呢?这表明,我们的政策文件上所说的那些言辞动听的所谓民主管理原则在实践中其实是不存在的。


由于1995年中央《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的政策导向出错,改革后的供销社反而加强了对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垄断,缩小和窒息了农村流通市场,再加上当时农村“三乱”风兴起,导致上世纪末中国“三农”问题急剧恶化。


根据当时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01年发布的《“九五”期间中国农民收入状况实证分析》报告披露的数字,1995—2000年间,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来自种植业、林业、工业和运输业的收入平均每年增长速度分别由1990-1995年间的18.03%、13.73%、25.31%和21.70%猛地降到-6.21%、 -1.08% 、-3.11% 和-2.6%。


在每年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都在以两位数迅速上涨的情况下,我国种田农民本就非常微薄的收入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每年竟然还能下降6.21%,这是多么让人感到震惊不已的数据啊!当时中国“三农”问题恶化的原因比较复杂,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可能都有,但我必须要说,1995年推行的所谓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失误显然也加剧了这一困境。


供销社改革失误还导致了农民对官办供销社的不信任。从1997年开始一直到本世纪初,各地基层供销社先后出现股金挤兑风波并逐步蔓延,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但是,这种状况并没有让决策者认识到自己的政策有误。这时中央不是采取以此倒逼已经行政化的供销社重新走上民营化改革道路,而是坚持继续走上官办供销社的老路。比如,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1998年开始从政府财政或银行等处筹措了大笔资金去清理整顿社员的股金,而各地政府则不惜以贷款等方式兑付社员股金,重点清退农民社员,以纯化供销社的官办性质。


据资料记载,全国供销合作社在长达十年时间里,共使用中央专项贷款总额71.1亿元,逐级借款,财政担保,八年后还本付息。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供销社农民社员的股金被以分期兑付的方式,基本全部兑清。除广西外,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社员股金均由中央提供的专项贷款予以偿还本金且大部分已偿还净尽。


由于垄断了农村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市场,逐步纯化的官办供销社发展很快。到2010年,全国3万余家供销社总资产已经高达1万亿元,所有者权益突破2000亿,利润总额高达250亿元,却仅存有社员股金100亿元,而且绝大部分为供销社职工及其家属所持有。可以说,经过这一场全面的清退农民股金的貌似改革的倒退,我国的供销社已经彻底转变成为了一家官办企业,而且是披着集体所有制和合作社外衣的完全国有企业。现在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对外宣传有1.6亿供销合作社社员,其实是把2007年以后所有新成立的与其毫无关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社员总数也算了进去。但这样弄虚作假,有意思吗?


由历史可见,我国的农村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定位于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办企业,之后这几十年间又错过了那么多次通过制度改革而改制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机会,而且现已成为一家完全的国有企业,此时要想再对其进行改制已困难重重了。但这并非没有办法还利于农。


比如,笔者在十多年前就曾撰文建议这两家打着合作社旗号的官办企业更名,去掉合作社字样,重新注册为中国农工商总公司和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之类的商号,以为农民组建和发展自己的社区型合作社腾出必要的组织空间。(详见史啸虎《关于拟订<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若干建议》,中国农经信息网,2005年12月14,网址:http://www.caein.com/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12997)


当然,即便现在,我们还可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以补偿农民。比如,尽管现在将供销合作社这家企业的股权重新分给本地区农民很难操作,但在这一转制和更名的过程中,可以将这些股权先转为国有,然后再将其一大半股权,如70%,划转给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基金,其产生的红利则返利于农,弥补当地农民的社会和医疗保障资金的不足。倘如此,这也将是一件极大的利国惠民的改革措施。


前两天在一个“三农”学者微信群讨论供销社问题时,我又谈了自己的新看法,即让供销社改制,要求所有基层供销社均大幅度吸纳当地农民股份,同步减少国有股和职工股比例,使之逐步成为农民占股为主并按照国际合作社通行原则运营的真正的农民的合作社。此为一策。要么就改称公司,国家逐步限制其经营范围,同步发展各种农民的合作社和社区合作社,使之控制的市场逐步让渡于农民的合作社。


当年改革时,中央《决定》也曾强调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但供销社改革的结果却与之南辕北辙。这是很值得我们总结经验教训和反思的。那次改革出发点也许很好,但因始终拘泥于坚持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和供销社必须官办的思想,却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


问题是直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的政府和主流经济学界仍然对此怪事视若无睹,仍然把这些与农民利益已经对立了五十多年的且以追逐超额利润为目的的官办企业当作是农民的合作社,并容许它们一直占用合作社的法定名称。这真是一个历史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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