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家庭生活的变迁与连续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33 次 更新时间:2006-10-24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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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n   King   Whyte  

[内容提要]本文对比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河北保定和台湾城市中代际关系的变化和连续性,以分析两个华人社会家庭生活模式的异同。作者认为,在保定,五十年代形成的一套制度惯例为大多数老年人提供了不错的保障,也培育了一个丰富的代际交往网络,父母和成年子女对它都很满意;子女帮助父母的模式以及塑造这种模式的微观制度,在某些重要方面与同一时期的台湾相比,甚至还更加“现代”。

1949年以来,中国传统的家庭生活模式在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哪些方面依然如故?革命和社会主义对中国大陆的家庭生活方式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它与台湾、新加坡和香港等地的家庭相比有何明显差别?如果在1949年后的中国大陆能够看到家庭生活的一些独特模式,如何解释其成因?1978年在经济等领域启动的改革,是否消除了社会主义革命给家庭打上的特殊印记,使其日益趋同于中国大陆以外的华人家庭模式?对于考察1949年和1978年“两次社会革命”的影响的社会学家来说,这都是一些重要问题。

城乡差距、地域之别以及不同社会阶层和时代的差异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中国人家庭生活模式的传承与变迁这个大题目,远非一篇文章所能说清。本文的范围要小得多,我打算概述一下最近完成的一项研究的主要结果,这项研究考察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一个特定城市(河北保定)家庭生活的一个特定层面(代际关系)的变化和连续性;然后把它与台湾城市家庭生活的同一个侧面进行有选择的对比,{1}并分析这一时期两个华人社会家庭生活模式的异同。这两个社会最初遵循着十分不同的发展道路,中国大陆曾是革命缔造的封闭的社会主义,台湾则是市场资本主义。我希望证明,在九十年代中期,社会主义的制度遗产和毛泽东时代的惯例在塑造保定家庭生活模式上发挥的作用,仍然大于1978年后的市场改革。文章的最后将推测性地谈谈中国大陆家庭与资本主义台湾的家庭生活模式“趋同”的问题。

一、家庭变迁理论

家庭是一种渗透着情感和传统的基本制度,大多数理论都认为它不可能迅速发生巨变。但是目前也有各种不同的理论试图解释现代世界的某些基本的变革因素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改变着现有的家庭模式。所以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某些重要假设,它们涉及经济发展、西方发达社会的文化传播、国家对社会的改造和社会主义制度可能给家庭生活模式带来的变化。

在回答经济发展对家庭生活有何影响这个问题上,最有力、影响最大的尝试是40年前出版的一本著作:威廉?古德的《世界革命与家庭模式》。{2}按古德的理论,一个社会的家庭规范的形成,首先取决于该社会达到的现代化水平(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是特定的财产关系,甚至不取决于它采用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制度。因此,对他的理论有初步了解的人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台湾作为一个更富裕、更现代的社会,与中国大陆相比,其家庭模式应更加偏离“传统的”华人家庭模式。

古德承认,经济发展不是促进现代世界家庭变迁的唯一要素。他在这本经典著作中强调,西方社会以情爱为基础的小家庭,已逐渐被世界许多地方视为现代生活的要素(也有显著的例外,如伊斯兰世界的原教旨主义群体)。通过文化传播,源于西方的家庭理想已经成为促进第三世界家庭变迁的力量。

这第二种社会变革机制,即文化传播,也使我们预期台湾家庭的变化大于中国大陆。1949年以后,西方文化在台湾的传播远远超过中国大陆;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1978年,中国大陆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3}此后的“对外开放政策”才使西方影响重新进入国门,更直接的影响则来自台湾和香港这些地方。由西方发达社会家庭生活模式的文化传播所引起的家庭变化,台湾较之中国大陆也应当更为明显。

需要给予重视的还有第三种社会变革机制——国家对社会的改造。与台湾相比,中国大陆这方面的干预显然要严重得多。国民党在上世纪二十年代促进中国家庭生活现代化的热情在1949年逃往台湾后已明显消褪。台北当局指责中国大陆对社会的改造破坏了宝贵的儒家家庭传统,声称“中华民国”才是这种传统的热心维护者。甚至台湾独特的经济发展方式,尤其是家族企业的主导作用,{4}也被视为有助于加强传统的家庭模式和价值,而不是促进变革的因素。

比较而言,在中国大陆,国家对社会的改造是生活中挥之不去的特点。这些努力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所谓推动家庭变革的直接努力,是指涉及家庭的新法规的实施(如1950年的婚姻法和后来的修订版);旨在动员人民实现家庭变革目标的运动(如1950年至1953年落实婚姻法的运动);始于1970年的一波又一波计划生育运动;以及旨在促进家庭变革的宣传和教育(如促进男女平等、简化婚丧风俗的运动,等等)。

可以说,促进家庭变革的间接努力至少像直接努力一样重要。间接的变革是指国家对社会的改造给另一些制度带来变化,由此导致制度环境的变化,从而促进了家庭模式和态度的变化。例如,1953年实施婚姻法的运动结束后,旨在促进家庭变革的官方宣传大为减少,有些地方出现了家庭生活又趋于保守的迹象(如离婚人数下降)。{5}但是1955年发动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却对中国大陆家庭有着间接的深刻影响,尤其是对家庭财产和家族企业的剥夺,使全体公民更彻底地依附于国家社会主义的官僚机构,结果是大大动摇了父母为子女包办婚姻的能力,尽管提倡自由恋爱的政府宣传已显著减少。在间接影响家庭变化方面有着类似意义的另一个例子是,政府通过男女合校制以普及教育的努力,使年轻人摆脱了家庭,有了更多接触异性的机会,从而使他们获得了更大的恋爱自由,虽然这并不是提高就学率的初衷。

在后一个例子中,追求另一种目标(让年轻人受到更多教育)间接有助于促进得到官方赞成的家庭变化——从包办婚姻转向自由恋爱婚姻。可是,也有许多间接造成的家庭变化是出乎意料的,有可能干扰国家的家庭政策目标。例如,旨在让妇女更多参与集体农业劳动的社会改造的成功,造成了与官方家庭政策相反的间接后果。年轻妇女挣工分的能力,导致农村婚姻过程中聘金的上升,尽管按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这种聘金是非法的,被斥为“买卖婚姻”。{6}中国大陆的社会改造所造成的家庭生活的变化,是同连续性交织在一起的,其具体面貌取决于直接和间接的变革机制的特定组合,也取决于实际的间接变革是强化还是破坏了传统的家庭模式。说明这种情况的另一种方式是,观察一下中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结构对家庭生活复杂的间接影响,它在某些方面促进了家庭变化(如提高了年轻人选择配偶的能力),在另一些方面加强了传统模式(如农村婚姻中的聘金谈判)。{7}不过,综合观之,我们预期社会改造将使中国大陆比台湾更加偏离传统的家庭生活方式。

如此一来,我们在理解中国和台湾的家庭模式变迁时,便有着相互矛盾的预期。图一的变革机制分析图展示了两个地方不同的变化过程。如果经济发展和西方文化的传播水平是导致家庭变迁的主要机制,台湾的家庭应当更加偏离传统家庭模式,而中国大陆的家庭应当具有更多的连续性。如果把社会改造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间接作用看作主要变化机制,则更有可能出现相反的模式,即中国大陆的家庭表现出更大的变化,而台湾的家庭有更大的连续性。

图一:促进家庭模式变化的机制

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等)■社会制度的变化■家庭变化

文化传播

婚姻家庭理念的变化或其他西方观念的传播■家庭规范的变化■家庭变化

国家对社会的改造:直接改变

新的家庭法规(和家庭运动等)■家庭规范的变化■家庭变化

国家对社会的改造:间接改变

国家实施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制度■家庭变化

说明: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主要被视为间接导致家庭的变化,即个人和家庭对他们生活于其中的制度环境的变化作出的反应。相反,文化传播和直接的国家干预被视为对个人和家庭有直接影响,它们改变了人们有关恰当或可取的家庭生活形态的观念,继而导致他们改变自己的家庭行为。对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的这种区分,大体上类似于对家庭变化的“文化”解释和“结构”解释之间的传统区分。

我用1994年在河北保定采集的代际关系调查数据和1989年、1993年在台湾城市地区所做的类似调查,来检验这些有关家庭生活模式的相互矛盾的预测。{8}在保定从事调查的人员中,也包括台湾调查的组织者Albert Hermalin ;在保定使用的调查问卷中,有1989年台湾调查中采用的一些问题,虽然不是完全重合。{9}在保定和台湾城市的调查中,问题相同或十分相似,样本设计也差不多,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能够从比较的角度评估当代华人的家庭模式。下面我首先概略介绍一下保定的调查数据告诉了我们一些什么情况,这些数据涉及在该城市随机抽选的1002名50岁以上的居民及其成年子女的关系。然后把它同台湾城市老年居民的情况作一系统的比较。

二、保定父母的家庭模式与孝道

在评估保定父母样本时看到的第一个特点是,夫妻双全的比例非常高(超过88%,甚至70岁以上的人也占到2/3)。这种相对较高的比例意味着,保定的大多数老年人都能得到配偶的情感支持,有时还能得到经济上的支持,这大概降低了依靠成年子女的需要,而在丧偶或离婚条件下,这种依靠就会普遍得多。

保定样本的另一个特点是,大多数老年人都有若干个成年子女,他们都有可能为长辈提供帮助。有不少评论者担心,中国大陆的“独生子女政策”会影响到未来的养老问题,不过1994年保定样本中的父母,在1979年实施这一政策之前就已完成生育。事实上,每一对保定父母平均有3.2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照顾老人的潜力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受访父母的所有成年子女中,仍住在保定的比例甚高(接近90%)。因此,每一对父母都有三个成年子女住在同一城市,一般可以为父母提供帮助。

成年子女的地域流动性很低,主要是中国大陆社会主义的就业制度和不存在劳动力市场留下的遗产。具体而言,在毛泽东时代,城市青年是由国家安排工作,很难自愿改变职业或居住地。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毕业于最好的大学),一般都是在当地安排工作。{10}实际上,官方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实行了一项政策,允许国营企业的父母提前退休,为其子女在同一企业安排工作。由于这项称为“顶替”的政策,成年子女不仅一直跟父母住在同一个城市,并且和他们在同一个工作单位就业和居住。总之,在毛泽东时代,官方虽然反对儒家文化,可是由于这种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和不存在劳动力市场,大多数成年子女都跟父母保持着紧密的联系。{11}虽然1978年开始了经济改革,但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也未使这种低流动性的情况发生多大变化。

但是,保定父母的家庭构成看起来就不那么“传统”了。不错,有64%的保定父母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女住在一起,但是在两代同住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较年轻的父母跟未婚子女住在一起(读者应当记住,保定父母的样本中包括50岁的人)。只有35%的父母是同已婚子女住在一起,而且它们基本上属于只有一个已婚子女的主干家庭结构,而不是多个已婚子女合家而居的传统大家庭。在保定的这种主干家庭中,一般是跟已婚儿子而不是已婚女儿住在一起——事实上,前者是后者的三倍。

不过,在60岁以上的人中间,有近40%是生活在大家庭里。保定老年人的主要家庭形式是核心家庭——只和配偶住在一起,或配偶再加一个或几个未婚子女。换言之,保定的老年父母同已婚子女住在一起组成大家庭,既不是社会义务,也不是普遍情况。实际上有60%以上的保定老年人是同已婚子女分开居住的。1994年的情况似乎表明,与过去(和当代中国大陆农村)相比,老年人住在大家庭中的情况已经大幅下降。{12}

应当再次强调,保定的父母单独居住,不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够住在一起的成年子女。如前所说,他们大多都有几个孩子,而且我们样本中的老年父母的大多数成年子女都已结婚。然而,跟一个已婚子女同住好像被视为没有必要,甚至经常不存在这种偏好。统计数字似乎表明,人们日益接受一种被称为“网络家庭”的模式,即父母和几个成年子女的住处相距不远,由他们共同提供帮助和照顾,不必为了养老保障而同任何子女住在一起。{13}

老年父母与一个已婚子女同住的可能性下降,也跟中国大陆社会主义的特点有关,这里是指政府控制着城镇住房。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住房市场不复存在,私人房产也极少,即使到了1994年,情况依然如此。大多数城市居民主要是从工作单位获得公房,因此居住空间狭小、品质恶劣,但只收象征性的房租,这跟另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一样。{14}父母的住房无法容纳成家立业的成年子女,但是成年子女结婚后,他们在自己工作单位里一般就具备了排队分房的资格。中国大陆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掀起过公房建设的高潮,只要能够得到新的住房,父母和成年子女为了摆脱极拥挤的居住条件,一般都愿意分开居住。由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住房制度的性质所定,大家庭的居住模式往往不被视为可取的目标,而是一种不得已的暂时状态。

资金保障是所有社会的老年人都关心的问题,在农业社会和其他许多社会,这种保障来自于成年子女的支持。中国过去有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说法。保定现在的情况如何呢?需要强调的第一点是,保定的大多数父母除了拥有有补贴的公房和医疗保险外,也都有自己的收入,不必完全依靠子女。整体状况是,85%的人有收入,其中25%的人只有工资收入,51%的人只有退休金,9%的人既有退休金也有工资。这方面男性的状况好于女性,这既是因为他们能够继续工作挣一份工资,也因为他们更加符合从工作单位领取退休金的条件。例如,在50岁到59岁的人中间,有82%的男性仍在工作,女性则只有30%.在年龄段最大的人中间,70岁以上的男性中有96%能拿到退休金,女性则只有29%.这种差别来自于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就业制度,如妇女早退休的苏联式规定,以及妇女没有正式工作或就业于不发退休金的小型集体企业。不过,由于孀居的情况甚少,大多数无收入的妇女都有挣钱的配偶。在保定的父母中,只有3%既无收入也无退休金。换言之,保定的绝大多数父母不必依靠成年子女的钱来养活自己。对于保定的大多数老年人来说,孩子的资金支持仅仅是辅助性的。

成年子女为父母提供的资金支持尽管不是必不可少,这种支持的程度如何呢?我们研究了两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现金帮助和食品、衣服等实物的提供。大体上,只有四分之一的父母得到孩子的现金帮助,略高于三分之一的父母得到实物帮助,并且父母年龄越大,这两个比例数越高。我们预期大多数子女都会给父母提供现金或实物帮助,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提供资金支持是因为父母需要,而不是单纯因为习惯性的预期。大约有19%的保定父母甚至采取更“现代”的模式,经常给成年子女提供现金。{15}同时,只有很少的父母(不及3%)说,他们需要资金帮助而没有得到,或得到的帮助无法满足他们的需要。换言之,经常为父母提供资金支持的成年子女的比例较低,并不证明他们越来越不关心父母,孝心减少,而是证明了子女的资金帮助只有辅助的性质。{16}

在老年父母同成年子女的关系中,除了资金帮助外,其他方面的情况如何呢?我们在保定的调查中提出了一些有关父母和子女双方的问题,涉及代际关系的许多方面。这些问题提供的画面十分一致而正面。一般而言,父母与成年子女有各种交往方式,并且经常来往。例如,在我们的样本中,虽然只有42%的成年子女跟父母同住,但另外30%的人说,他们每天都去看父母,在其余28%的人中间,也有许多人看望父母的次数只是略少而已。在年龄从50岁到59岁的父母中间,有不到1%的人,在70岁以上的人中间,有11%的人在洗澡穿衣这些事上得到孩子的帮助,但是有1/3的父母经常有孩子帮着做家务。与资金帮助的情况一样,只有极少数父母说,他们需要这方面的帮助但没有得到。{17}有75%到95%不等的父母说,他们的成年子女都听劝,尊重他们,孝顺甚至非常孝顺。超过95%的父母说,他们对孩子给予的情感关切感到满意或十分满意。然而,在我们调查的父母和子女中,有60—65%的人说,中国社会的敬老习俗在过去20年有所下降。不过就保定的父母对于同成年子女的关系的感受而言,没有证据表明孝道受到了严重侵蚀。

尽管代际交往的净结果是成年子女帮助父母,这并不意味着一种只有长辈获益的关系。父母过去用各种方式帮助子女——帮他们进好学校,找到好工作,拿钱帮他们结婚,为他们提供住房。{18}就许多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的帮助仍以不同的方式继续着——帮他们看孩子、买东西和做家务,给他们出主意,利用私交帮他们解决具体的生活问题。直到不久以前,社会上并不强调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和方便,年轻夫妇一般都有全职工作,在这种制度下,如果没有父母和另一些亲戚的帮助,是很难应付城市生活的需要的。

然而,我们曾期待着找到一些迹象,说明父母和成年子女在态度和价值观上有明显的差别。有关中国社会趋势的现有文献都强调社会和文化在迅速发生变化,纷乱的政治变化使今天的年轻人和长辈的生活经历有着明显的差别。确实,在考察保定的父母及其子女的社会和政治态度时,我们发现了一些稳定的差别。一般而言,长辈比自己的成年子女更支持传统社会主义和古老的价值观,子女似乎更赞成较为个人主义的观点。{19}在音乐、电影、电视和读书爱好方面,也有存在代沟的明显标志,父母比孩子更喜欢传统形态(例如中国传统戏剧)和社会主义类型(如描写革命战争的电影),子女一般更喜欢当代流行的或有国际品味的音乐、电影等文化产品。

然而,在对待家庭义务和孝道的态度上,保定的数据不存在任何代际差别的迹象。实际上,即使存在差别,一般而言也不是父母而是成年子女认为,他们应当为满足父母的需要作出更多的牺牲。同样,父母和成年子女都倾向于认为,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利大于弊,而且两代人提到的具体利弊差不多是一样的。在保定的成年子女人中,有92%的人认为好处居多,持这种观点的长辈是82%.{20}我们可能会推测,是不是一种“家庭利他主义”的伦理观念导致父母和子女夸大了实际存在的代际亲和关系,他们想给外界描绘一种正面的家庭关系。{21}然而我们的数据表明,父母和成年子女确实相互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我们如何解释这些发现呢?由于没有保定过去的数据可资比较,很难准确说明孝道是否随着时光的流逝而减弱。但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保定的调查数据中几乎没有迹象表明,父母觉得他们的需要受到儿女的忽视,或他们的子女不孝敬。如前所述,在我们的数据中,没有迹象表明保定的长辈面临着儿女不孝的“危机”。

我们发现,就帮助父母的大多数形式而言,不与父母同住的成年子女提供的帮助并不少于同住的子女。具体而言:同住的子女在家务事上提供的帮助,自然要大大多于分开居住的子女,但在照顾身体(洗澡穿衣等)、提供资金、送吃送穿方面,两者提供的帮助不相上下。{22}总之,我们前面称为“网络家庭”的关系模式,即上了年纪的父母单独居住,但有住在附近的子女提供必要帮助,似乎日益取代了父母至少把一个成年儿子留在身边养老的“传统”模式。

上年纪的父母依靠的这个网络的性质是否也已发生变化?已婚女儿帮助父母和公婆的作用是否在增加?保定的数据从许多方面表明,以父子关系为基础的传统孝道已不复存在。在回答孝敬父母的问题时,已婚女儿对孝道的态度和儿子是一样的。在不跟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中,女儿和儿子同样经常看望父母。在为父母提供帮助的类型上(照顾身体、做家务、送钱送物等等),已婚女儿大体上和他们的兄弟做得一样多,甚至略高于后者。{23}若要对这种向平等依靠子女的转变作出解释,在没有定论之前,只能进行推测,但这些发现还是令人印象深刻。保定的父母大都说,子女很孝敬,对他们照顾得很好,但是与过去相比,孝敬的方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现在,孝敬的女儿和儿子提供着同样重要的帮助。因此,即使她们已经结婚,或父母有一个同住的儿媳,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三、中国社会的孝道:保定和台湾城市的比较

保定的这种代际模式与台湾的情况相比如何呢?为尽量增加可比性,我只讨论保定60岁以上的父母,使其与1989年台湾调查中的年龄段相一致。出于同样的原因,我把台湾的样本限制在五个最大的城市(台北、基隆、台中、台南和高雄)的居民。如有必要,我也会利用两地受访父母的成年子女的数据。前一类样本保定有509份,台湾城市有1149份;成年子女的样本保定为731份,台湾为662份。我假定,保定至少能够大体代表中国大陆大中型城市的情况,通过比较这些调查数据,我能得出有关两个华人社会城市地区家庭变迁模式之性质的一些一般性结论。

我的比较也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上: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以前,保定和台湾城市的家庭模式没有重大差别,因此近年来所看到的差别主要反映着1949年后不同的社会变迁模式的影响。作出这种假设的依据可以在这篇文章所借助的一项更全面的研究中找到。{24}

不过在下面的讨论中,有时我要区分台湾的外省人和本省人的家庭模式,主要用后者与保定进行比较。外省人约占台湾人口的15%,当初大都是1949年随蒋介石逃往台湾的男性,他们大多数没有成家。即使在今天,上年纪的外省人的境况也是不太正常的。例如,除了男性人数超常以外(在1989年的调查中,上年纪的外省人有78%是男性,而本省人只有47%是男性),许多外省人要么没有配偶(如果不考虑留在大陆的妻室),要么娶了年龄小自己许多的女性。他们的子女人数也少于本省人(同样不考虑留在大陆的子女),但更可能有非婚生子女。我基于这些原因认为,台湾人(讲闽南和客家方言,不讲“国语”的本省人)为判断1949年后家庭变迁过程受到的影响提供了一个更“正常的”基础。{25}

在给保定和台湾城市的比较作出结论之前,还需要澄清另外一点。在这两个地区其实是在任何社会,代际关系的特定模式都受到当事人的特点的影响——如父母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成年子女的人数和性别,父母和子女的收入水平等等。不过,父母和子女的这些特征不是塑造代际关系特征的唯一因素。家庭所处的社会制度也起着很大作用,它们有助于形成一些特殊的规范,影响着家庭作出同住还是分居、提供多少帮助等方面的选择。换言之,我们预期有着既定特征(年龄、性别、收入等等)组合的既定家庭的成员会以不同的方式组织他们的家庭生活,因此在下面的讨论中,我将只对保定和台湾典型的或一般的家庭模式进行比较,而不去比较模式中那些反映着个人不同背景的差异。我首先要比较一下父母处境中的一些关键特点。

首先要指出很有意思的一点:在1989年的台湾城市调查中,仍有配偶一起生活的老年人(60岁以上的父母中有61%)要少于保定(81%)。{26}台湾城市父母的子女要多于保定(4.3对3.7),但是住在同一个城市的要少于保定(70%对84%)。扣减后的结果是,台湾和保定的父母住在附近的成年子女人数基本一样(3.0对3.1)。{27}与保定的父母相比,台湾五个大城市中的父母更有可能与一个已婚子女同住(50%对38%),自己单独居住或只同配偶一起生活的人要少得多(19%对47%)。{28}如果我们从台湾样本中去掉人口学特点不太正常的外省人,只考虑作为大多数的台湾本省人,则家庭结构的差别更为显著——只有13%的台湾城市老年人单独生活或只同配偶生活,同一个已婚子女同住的则有63%.我们在这里清楚地看到,台湾的家庭比保定更“传统”。台湾有活跃的住房市场,而1994年的保定仍是由官方分配狭窄的公房,这也许对父母与一个已婚子女同住的可能性有重要影响。

60岁以上仍在工作的人,台湾城市也略多于保定(25%对20%)。不过,已退休的人能够拿到退休金的,台湾要大大低于保定(27%对77%)。如果我们去掉台湾外省人(他们更有可能受雇于官方机构直到老年,退休后也能拿到退休金),则台湾和保定的对比就更加醒目。台湾城市60岁以上的本省人中仍有21%在工作,但是只有13%能领到退休金(保定为77%)。我们由此看到了另一个迹象,尽管台湾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中国大陆,但台湾的城市居民从所有方面看都不是一个更“现代”的社会。{29}因此,台湾城市的老年人更需要依靠成年子女或亲属的资金支持。

我们从保定采集的成年子女帮助父母的四种类型(照顾身体、做家务、资金支持和送实物)的数据,与台湾的调查数据也形成鲜明对照。对这些数字的比较得出了一些综合性的结果。{30}台湾城市老年人得到子女资金支持的人数是保定的两倍(69%对32%),他们也更有可能得到家务劳动上的帮助(65%对38%)。但是他们得到身体照顾(4%对7%)和实物帮助(30%对45%)的可能性要少一些。就所有类型的帮助而言,台湾的本省人比外省人更有可能得到帮助。具体而言,台湾城市的本省人得到帮助的比例是:77%得到资金帮助,69%得到家务劳动的帮助,5%得到身体照顾,41%得到实物帮助(台湾外省人的数字分别为48%、57%、3%和20%)。如果我们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对于大多数父母来说,资金支持和家务劳动的帮助比照顾身体和实物方面的帮助更重要,并且只着眼于较为正常的台湾本省人的情况,那么大体上可以断定,台湾城市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帮助要多于保定。

在谁为父母提供不同类型的帮助这方面,也有重要差别。从对照顾身体和家务劳动的“主要提供者”的比较中(见表一){31},可以看到保定和台湾有着最鲜明的对比。如果只限于比较保定人和台湾城市的本省人,我们可以看到,就照顾身体而言,保定人提到最多的主要提供者是配偶——在这方面,提到配偶的次数要大大多于台湾人。在保定,第二个最有可能提到的照顾身体的人是女儿,她被描述为承担这一角色的可能性是儿媳的两倍。与此相比,在台湾城市的本省人中间,提到儿媳承担这一角色的可能性和女儿是一样的。提供家务帮助的对比甚至更为明显。在保定,配偶也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提供者,而在台湾城市的本省人中间,配偶退居第二。{32}台湾城市的本省人最常提到的家务劳动的主要提供者是儿媳,她承担这一角色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儿子和女儿。相反,保定的父母把儿子和女儿视为配偶之外家务劳动的主要提供者,提到他们作为这种帮助的主要提供者的次数是儿媳的两倍。{33}在资金和实物帮助的主要提供者的模式方面,台湾和保定的差别不太明显(这里不再罗列细节),但是,就女儿在这两个方面提供支持的作用而言,保定都要大于台湾。

我们估计,造成女儿和儿媳之间这种角色差别(尤其是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在中国大陆的城市里,已婚妇女的全职就业水平大大高于台湾(前者超过90%,后者大约为40%)。{34}在保定,儿媳几乎都在国营部门里有全职工作。此外,保定的父母同已婚儿子和儿媳住在一起的要少于台湾(28%对37—46%)。保定的儿媳即使同丈夫和公婆住在一起,假如她们有空闲的话,也倾向于至少为自己的父母和丈夫的父母提供同样多的帮助。实际上,就做家务而言,帮助往往是反向的,即退休父母帮助忙碌的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同住)。相反,在台湾,很多老年人的家庭成员中都有一个儿媳,这些儿媳中很大一部分没有全职工作或只在家族企业中工作,这样,她们可以更方便地照料家里的事情。我们由此看到,台湾城市的家庭比保定更“传统”。

在结束这一比较之前,我们再来看看两个华人社会的调查中提出的一些有关家庭态度的相同或相似的问题。我们从受调查的成年子女及其父母那儿收集到了一些数据,结果也大体相同。这里我只介绍与父母有关的结果。表二列出了保定和台湾城市父母对四个问题的回答(也列出了只在台湾的调查中提出的第五个问题的结果)。这些数字说明了什么?

表二列出的问题措词上稍有不同,这给比较带来一定难度,不过在保定的父母中,赞成老年人单独居住的人数要多得多(70%对38%)。这一差别并不奇怪,因为在保定的老年人中,夫妻两人单独生活在一起的比例更高。然而我们发现,两个社会中的大部分父母都认为,丧偶的老人应当同一个成年子女住在一起,而且保定父母的这种愿望还高于台湾(73%对67%)。表二中的第二列数字表明,台湾的父母很不愿意跟已婚的女儿住在一起,即使没有儿子,他们也更愿意单独居住(68%对32%)。遗憾的是我们在保定的调查中没有提出这个问题。

表二的另一些数字反映出一些更鲜明的差别。在帝制时代,妻子丧夫后受到不应改嫁的压力,有些地方还会树牌坊表彰“节妇”。在中国大陆,1950年的婚姻法(和后来的修订本)中有谴责这种风俗的条款,并且禁止干涉寡妇改嫁。在目前的中国大陆和台湾,城市人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大为不同。台湾的老年人中有61%不赞成寡妇改嫁,保定的老年人则有92%赞成改嫁。考虑到台湾过去寡妇改嫁的情况比中国大陆更常见,这一差别就更引人瞩目。{35}

最后,我们从表二的最后一行看到,台湾老人中有更多的人(78%对41%)认为,为了在年老时让家人(很可能是作为未来继承人的成年子女)更好地对待自己,必须控制某些重要财产。这一差别也不令人奇怪,因为保定人一般没有可继承的大宗遗产(这是社会主义带来的结果),台湾则有能够继承的家庭房产和企业等各种财产。{36}表二的数字表明,台湾城市中的某些家庭态度,显然要比保定更传统。

四、结语

从对保定和台湾的调查数据的比较中,可以得出若干重要结论。大体上,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两个地方都没有孝道发生危机或受到严重侵蚀的迹象。保定和台湾城市的中老年人对成年子女给予的帮助和表现出的孝心一般都表示满意。因此,我们的数据使我们大体上可以断定,尽管两个地方的社会变化异常迅速(以及不同的发展路径),但它们依然完好地维持着孝敬父母的义务。

但是,如果观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孝敬父母的模式,可以看到保定和台湾有一些显著的差别。台湾的城市看起来更“传统”,而保定看起来更“现代”。具体说来,我们看到的证据是:

——保定的长辈更有可能生活在核心家庭里,而台湾城市的长辈(尤其是台湾本省人)更可能同一个已婚儿子组成大家庭。

——保定的长辈更可能有自己的收入,许多人依靠退休金,台湾城市的长辈中有退休金或其他收入来源的较少,这使他们更多地依靠子女的资金支持。

——保定的父母从成年子女得到的资金支持和家务帮助较少;而台湾城市中的长辈更多地依靠这类帮助。

——保定的代际交往要更平衡一些;而在台湾,成年子女为父母提供帮助的情况较多。

——在保定,与一个已婚子女同住,对于长辈得到支持的重要性较小;而在台湾城市,与一个已婚子女(通常是儿子)同住是形成这种支持的结构性基础。

——已婚女儿(和配偶)在为保定长辈提供支持上起着关键作用;而在台湾,儿媳和儿子为长辈提供的支持仍然较为重要,这反映着父系血亲的孝道体系继续处于核心地位。这种核心作用因男性继承家产和企业的传统依旧而得到强化。

——在老年人单独居住、寡妇改嫁以及不必用家庭财产保证子女孝敬这些方面,保定的家庭态度更为“现代”;台湾城市家庭对这些事情的态度更“传统”。

换言之,当代保定和台湾城市的家庭模式的实际差别,同我们根据现代化的简单指标——工业化和都市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和西方文化传播的影响作出的预期是相反的。为了解释这些家庭模式的差别,我们需要考察两个华人社会的家庭生存于其中的所谓“微观制度背景”。大体上说,台湾经历的发展形态造成了一种城市社会结构,它使台湾城市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的另一些社会相比,大家庭仍然处于不同寻常的核心位置。正如古德在一项早期日本案例的研究中表明的,家族企业和财产的核心作用,可能“延缓”了家庭模式的变化。

相反,中国大陆几十年里所走的发展路径,使得家庭对于人们的经济福利的核心作用要低于大多数发展水平相同的社会。由此可见,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城市实施的结构转型——政府分配工作,在没有亲缘基础的社会主义企业中就业,政府分配只收象征性租金的公房,退休金制度,成年妇女基本上全部就业挣工资,等等——很可能加速了家庭模式的转变。但是,中国大陆的发展形态是官僚制的社会主义而不是市场资本主义,因此它对于代际关系的作用有一些内在的矛盾。与台湾的情况相比,子女和长辈在经济和居住方式上变得更加相互独立,但是政府控制着就业,使大量成年子女比台湾人住的地方更接近父母。总体上看,中国大陆的城市家庭比台湾家庭更“现代”一些,但仍然不及西方社会的大多数家庭。

这些讨论表明,在解释台湾城市和中国大陆城市的差别时,Thornton和Fricke采用的现代化理论也许是有用的。他们专门研究了三个不同地区“社会组织的家庭模式”作为一种造成家庭变迁关键因素的结构性作用的下降。{37}我们这里的分析表明,跟其他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的社会相比,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转型更为明显和迅速地破坏了社会组织的家庭模式。

观察这种现象的另一种方式是比较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制度后果。一般而言,经济发展引起制度变迁,例如作为生产组织者的家庭的衰落,这是一个在几十年里逐渐发生的过程。在台湾,这种衰落更为缓慢,因为这里的资本主义形态维持着社会组织的家族模式。与此相比,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转型加速了向非家族的、官方控制的生产活动的转变过程和另一些相关变化,如国家职工退休金制度的建立、成年妇女接近于全部就业等等,但是这里没有其他资本主义社会促进社会组织的家庭模式衰落的劳动力市场和其他市场。在中国大陆发生的这些变化,仅用十年时间——即上世纪五十年代——就通过社会改造完成了。这种快速的非市场化转型,不但有助于我们理解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大陆城市家庭的特点为何比台湾更“现代”,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些特点为何不像西方社会的家庭模式那样“现代”。

在这一点上读者也许会问,在讨论中国大陆城市的微观制度时,我们为何只讲上世纪五十年代转型的结果,基本上不提1978年后引入的市场化改革。保定的调查毕竟是在1994年进行的,此时这种改革已经进行了16年,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社会主义惯例被大量放弃,转而采取了与台湾相似的市场惯例。这种猜测可能是错误的。就1994年而言,保定和其他大陆城市因为1978年后的市场化改革而在一些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但在许多方面几乎没有变化。具体而言,我们在解释同台湾的差别时讨论的那些微观制度结构的特点,并没有发生多少变化。例如,在我们调查过的保定父母或成年子女中,很少有人在私营企业工作,只有相对不多的人拥有私人住房或租用这种住房。{38}我们的调查对象中的绝大多数人,是在国营或集体企业里工作或从这种企业退休,他们都住着没有进行住房改革的公房,空间狭小,但租金很低。退休金仍在发放,仍享有工作单位的医疗保险;失业的人也很少。只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政府才开始大力取消社会主义的“铁饭碗”和装饰门面的保险制度,培育劳动力和住房市场。

我们在解释1994年保定的家庭模式时,利用了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形成的制度惯例,不过这些惯例如今正在受到抨击和取消。因此,我们对于保定老年人的福利状况得出的大体乐观的结论,是必须有所保留的。我们在这座城市中调查的大多数老年父母,对自己的生活感到十分安全和满意。这种感觉是城市社会制度中两个主要特点的产物——为他们提供基本保障、使他们只需部分依靠成年子女的照顾和帮助的社会主义惯例,以及使大多数子女都住在附近、随时能够并且愿意提供必要协助的官方控制权。1994年以来,这些为老年人提供保障的关键资源已经受到威胁。

首先,1970年以后,城市的生育率就显著下降,1979年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更是如此。这意味着大多数城市父母将来只有一个孩子能给他们养老。此外,政府不再为年轻人就近分配工作,以及劳动力和住房市场的作用日益重要,这意味着中老年父母有一个成年子女住在附近提供帮助的情况也变得不再那么确定。同时,城市的年轻人和老年人过去从工作单位和国家得到的保障也受到威胁。有些国营企业濒临破产,还有一些正在大量裁员,并且无力给过去的职工发放退休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也被削减,转而采用共同承担或打折的支付方式;同时公房正在被私有化,使住房成本成了家庭开支的大项。市场化改革也使家族或私营企业变得更加普遍,增加了家庭积累财产的可能性,尽管对于大多数城市居民来说,家庭财产的继承仍不是重要问题。中国大陆城市家庭对这些1994年后的变化的适应方式,我们仍然没有清楚的画面。不过有理由预期,中国大陆家庭模式的变化,仍将反映这个社会特有的制度和政策,不会以任何简单的方式“趋同”于台湾的家庭模式,而后者也不是简单反映着现代工业社会的“通则”,而是反映着这个岛屿独特的历史和制度。{39}

总之,在1994年的保定,上世纪五十年代形成的一套制度惯例为大多数老年人提供了不错的保障,也培育了一个丰富的代际交往网络,父母和成年子女对它都很满意。子女帮助父母的模式以及塑造这种模式的微观制度,在某些重要方面与同一时期的台湾相比更加“现代”。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国大陆城市里的子女帮助父母的强大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如今已受到诟病的社会主义制度惯例。中国大陆城市的家庭和养老体系能否以及如何适应这些新的转型,我们只能等待将来的研究结果了。

Abstract:This paper studies the change and continuity of intergenerationalrelationship in Chinese family life by comparing Baoding of Mainland China withits counterpart in Taiwan ‘s urban area.The author holds that ,in Baoding ,the system and norms formed in 1950s have provided protection for the majority ofthe elderly and helped build up a strong intergenerational network that satisfiesboth parents and their grown-up children.The pattern of filial support for parentsand the micro-system that helps shape such a pattern compares Mainland China favorablywith Taiwan (of the corresponding period )in terms of“modernity ”。

*原文(英文稿)为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四十周年“中国现况”学术研讨会(2004年1月6—7日)的宣读论文。

注释:

{1}Martin K.Whyte(ed.),China ‘s Revolutions and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2003.

{2}William J.Goode ,World Revolution and Family Patterns,New York:The FreePress ,1963.

{3}不过应当指出,一种特殊类型的西方文化,即苏联文化的传播和中国政府推动的“学苏联”运动,对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大陆社会有着深刻影响,直到1960年中苏关系破裂后才结束。因此,几乎完全与西方文化隔绝的时期是从1960年到1980年。

{4}Susan Greenhalgh ,“Families and Networks in Taiwan ‘s Economic Development”,in E.Winkler and S.Greenhalgh (eds ),Contending Approaches to the PoliticalEconomy of Taiwan ,Armonk:M.E.Sharpe,1988.

{5}关于这种家庭向更保守态度转变的情况有若干研究成果,包括C.K.Yang,The ChineseFamily in the Communist Revolution,Cambridge :MIT Press,1959;Kay Ann Johnson,Women ,the Family,and Peasant Revolution in Chin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Press ,1983;对其中的具体事例的反驳见Neil Diamant,Revolutionizing the Famil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0.

{6}关于集体化时代索要聘金加剧的情况,详见William L.Parish and Martin K.Whyte,Village and Family in Contemporary China,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8,pp.183-189.

{7}应当指出的是,中国大陆实际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导致的制度后果,既不同于社会主义理论假说,也比它更为复杂。经典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家庭的预言,原始文献的讨论见Friedrich Engels‘s On the Origins of the Family,Private Property,andthe State ,Chicago :Charles Kerr ,1902.按恩格斯的说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将完全是自愿的,甚至可能是暂时的结合,不受经济、宗教或法律的束缚。这听起来显然更像今天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家庭,而不是当代中国大陆的家庭模式。

{8}保定是铁路干线上一个十分普通的工业城市,位于北京西北,两小时车程。1990年的城市人口为60万。这里并没有把保定说成中国大陆城市的典型代表,但从我们在保定了解到的情况看,这里的家庭模式没有任何不同于其他大中城市的独特之处。还应当说明的是,1979年后有机会在中国内地进行样本调查,才使这篇文章中的具体分析成为可能,但是从我们的调查中得出的有关当代保定家庭模式的初步结论,在所有方面都与早先在香港进行的“远距离”民族志学的结论相一致。见Martin K.Whyte and William L.Parish ,UrbanLife in Contemporary China,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chapters5-7.换言之,至少就中国家庭而言,早先在大学服务中心进行的研究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尽管这种研究无法做到像近来在中国内地的调查那样详细而精确。

{9}台湾的调查是由密西根大学的人口研究中心和老年学研究所、台湾省家庭计划研究所共同进行的。1989年的调查包括对4049名60岁以上的台湾人的随机调查。1993年的后续调查对3155人做了回访,并从1993年的父母中随机抽取了四分之一的子女进行了调查,得到662份成年子女的样本。主持保定调查的是密西根大学社会学系和人口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和中国老年研究中心。1994年的调查包括保定三个主要城区的1002名50岁以上的登记居民的随机样本,在每一对被调查的父母中随机抽取一名居住在保定的成年子女,被调查的成年子女为753名。

{10}“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年)出现了一种重要的反常现象。有数百万城市中学生被动员上山下乡变成了农民。不过,在毛泽东去世和1978年开始进行经济改革后,几乎所有的“下放知青”都被允许回到原来的城市。因此他们最终仍是在父母居住的城市里就业。

{11}这种联系也得到了法律的强化。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极端情况下,可以从不孝子女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提供给有需要的父母。2001年生效的修订后的婚姻法仍保留了这一条款。

{12}整理后的数字表明,台湾60岁以上的父母中有56—71%跟一个已婚子女同住,中国大陆城市地区这一数字为38—52%.见John R.Logan ,Fuqin Bian and Yanjie Bian,“Traditionand Change in the Urban Chinese Family”,unpublished paper ,Table 1.中国大陆农村住在大家庭中的老年人普遍较多。例如,对黑龙江一个村庄的人口学研究表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60岁以上的人中有64%跟一个已婚子女同住。这些计算出的数字的来源是Figurescomputed from Yunxiang Yan,Private Life under Socialism:Individuality and FamilyChange in a Chinese Village ,1949-1999,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Table 7.1.

{13}中国大陆城市居民日益接受“网络家庭”的情况,相关讨论见Jonathan Unger,“Urban Families in the Eighties:An Analysis of Chinese Surveys ”,in DeborahDavis and Stevan Harrell(eds ),Chinese Families in the Post-Mao Era,Berkeley:University.of California Press,1993.

{14}中国大陆城市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从1952年到1978年期间下降了20%,人均只有40平方英尺。见Martin K.Whyte and William L.Parish ,Urban Life in ContemporaryChina ,pp.76-85.

{15}全世界老年学研究得出的一般规律是,在发展中国家,代际帮助通常是成年子女向老年父母提供,而在发达国家反向流动的情况更常见,即老年父母向成年子女提供帮助。这种代际资源流动随经济发展水平而变化的情况,是John Caldwell 的人口变迁理论的核心论题,见其Theory of Fertility Decline ,New York:Academic Press ,1982.

{16}为父母提供现金支持的可能性既同父母的需要有关,也取决于子女的支付能力。父母收入越低,就越有可能得到帮助;成年子女收入越高,也越有可能提供这种帮助。见ShengmingYan ,Jieming Chen and Shanhua Yang ,“Living Arrangements and Old-Age Support ”,in Martin K.Whyte(ed.),China ‘s Revolutions and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Table 6.5.

{17}如果把各种帮助方式加在一起,保定有一半以上的父母至少从成年子女那儿得到过一种帮助——事实上大约有三分之二。但仍有为数不少——另外三分之一——的父母说,他们没有从成年子女那儿经常得到我们所调查的任何类型的帮助。

{18}关于这一点,参见以下文献提供的证据:Yanjie Bian ,“Guanxi and the Allocationof Jobs in Urban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 ,No.140(December 1994),pp.971-999.

{19}见Martin King Whyte ,“The Fate of Filial Obligations in Urban China ”。The China Journal ,No.38(July 1997),pp.1-31and especially Table 3.这里不妨引用几个具体事例:父母与他们的成年子女相比,更加认可公有财产高于私有财产、同志关系高于友谊的观点。他们也更倾向于同意这样的说法:社会没有一套共同的价值观就会陷入混乱;丈夫工作妻子理家是最幸福的家庭。成年子女不但更赞成私有财产和友谊,而且比父母更倾向于同意,无论男女,不结婚也能过得不错。参见Martin King Whyte ,“The Fateof Filial Obligations in Urban China”。The China Journal,No.38(July 1997),pp.1-31and especially Table 3.

{20}进一步的细节见上注文献。

{21}对美国代际关系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的趋势,每一代人都更重视他们对另一代人的责任而不是需要。参见John Logan and Glenna Spitze,“Self-Interest and Altruism in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 ”,Demography,Vol.32,No.3(August 1995),pp.353-364.

{22}详见Shengming Yan ,Jieming Chen and Shanhua Yang ,“Living Arrangementsand Old Age Support ”,Chapter 6in Martin K.Whyte(ed.),China ‘s Revolutionsand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

{23}如果不考虑其他变数,已婚儿子似乎比已婚女儿更有可能为父母提供现金支持,并且他们提供的现金数量也较多。如果考虑另一些变量(尤其是男性收入高于女性、已婚儿子比已婚女儿更有可能与父母同住),则女儿资金支持的净效果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已婚女儿更可能为父母提供实物支持(如食品和衣物),作出统计学调整后依然如此。

{24}相关讨论参见Martin K.Whyte ,Albert Hermalin and Mary Beth Ofstedal,“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 in Two Chinese Societies”,Chapter 9in Martin K.Whyte (ed.),China ‘s Revolutions and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就现有文献指出的二十世纪早期台湾和中国大陆的主导家庭模式的差别而言,前者的大多数特点都相悖于这里提出的论证,即今天保定的家庭模式比台湾城市的模式更“现代”。例如,过去台湾家庭的特点是,寡妇改嫁比大陆更常见,其宗亲色彩也较淡。

{25}外省人在人口学以外的一些方面也不同于台湾本省人。例如,与台湾本省人相比,有更多的外省人供职于军队或政府,经营家族企业的较少。对外省人和台湾本省人的家庭模式的一般比较,见Arland Thornton and Hui-sheng Lin ,Social Change and the Familyin Taiwa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4.

{26}在保定老年人中,夫妻双全者多而丧偶或离婚独居者少,与台湾的数字大为悬殊,样本中的这种情况是一个我们仍然无法给出满意解释的谜。我们猜测,害怕火葬(在城市是硬性规定,农村则可以自由选择)有可能使相当一部分丧偶的保定老人回了农村老家,但我们无法验证这种可能性。台湾不存在这种城乡政策的差别。大概台湾较高的离婚率也是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之一。

{27}读者需要记住,这一节提供的保定数字与前面的数字稍有不同,这里我们只讨论60岁以上的父母,而不是50岁以上的全部样本。

{28}其他情况包括跟未婚子女同住(台湾为23%,保定为13%)和另一些方式(台湾为8%,保定为2%)。

{29}可以有把握地说,如果我们有中国大陆农村老年人的数据,我们将会发现他们几乎没有退休金。此外,台湾这方面的数据清楚地表明,台湾城市的很多人也不是就职于提供退休金等“现代”福利的现代公司和公共部门。1989年后的政策变动,导致台湾老年人能够更普遍地领到退休金。因此,如果今天再做调查的话,我们很可能会发现两地人口的退休金差距已经缩小了。

{30}这里提供的结果见Albert Hermalin ,Mary Beth Ofstedal and Shiauping Shih ,“Patterns of Intergenerational Support in Urban China and Urban Taiwan ”,Chapter10in Martin K.Whyte (ed.),China ‘s Revolutions and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

{31}我们的问卷列出的四种类型的帮助中,照顾身体和家务劳动多被视为已婚女儿或儿媳的任务,因为这些事情传统上是由家庭妇女做的。

{32}我们推测,在把配偶作为主要提供者这方面的差异,是由以下事实造成的:有配偶的老年人保定多于台湾城市;保定的子女和儿媳或女婿都要外出工作。后一种情况的结果是,保定的成年子女或儿媳女婿白天没有足够的空闲时间经常提供实质性帮助。

{33}与台湾的本省人相比,在台湾外省人中间配偶的作用较之保定的父母更为突出,女儿(和儿媳)的作用则要小得多。

{34}就台湾全岛而言,大约有45%的已婚妇女从结婚到生育头胎这段时间会外出工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结婚的妻子)。但是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这一比率显著下降。见ArlandThornton and Hui-sheng Lin,Social Change and the Family in Taiwan,pp.142-144.

{35}有关台湾1949年以前寡妇改嫁的例证,见George Barclay,Colonial Developmentand Population in Taiwan(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4)。

{36}在没有可观的遗产可供继承的条件下保定的父母如何鼓励子女孝顺,很有见地的解释见Jieming Chen,“The Effects of Parental Investment on Old-Age Support in UrbanChina ”,Chapter 8in Martin K.Whyte(ed.),China ‘s Revolutions and IntergenerationalRelations.

{37}Arland Thornton and Thomas E.Fricke,“Social Change and the Family:ComparativePerspectives from the West,China ,and South Asia”,Sociological Forum,Vol.2,No.4(December 1987),pp.746-752.

{38}具体而言,在我们调查的人中间只有2%的父母和3%的成年子女是个体户或在私营企业工作(或从这种企业退休)。同样,只有1%的父母和5%的成年子女租住私人住房,另有5%的父母住在自己的私房里。

{39}例如,台湾从未实行过中国大陆在1979年后实行的那种严厉的独生子女政策;中国大陆的市场化改革至今仍未导致台湾那种城市家族企业的大量涌现。

(伊洪译)

Martin King Whyte :美国哈佛大学社会学系

原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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