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洛克虽然因为恪守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而在自由意志观中陷入了自败悖论,但在引进了善恶好坏的价值内容之后,却又自发地承认了自由与必然之间的两位一体。凭借后面这个洞见,他不仅揭示了“正当和不正当”作为自由选择的评判标准的基本功能,而且触及到了“正当”与“权益”之间的逻辑关联,从而提供了把他的两部代表作结合成一个整体的潜在契机。
众所周知,洛克的哲学代表作《人类理解论》是以探讨“观念认知”作为主要内容的,因而与他的政治学代表作《政府论》以探讨“自由权益”作为主要内容很为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不仅在这部巨著里用了篇幅最长的一章(第21章)讨论了自由意志和正当选择的问题,而且花了很大的功夫对这一章反复展开修订,甚至还专门写下了几段话来彰显自己做出的实质性改动。[①] 从这个视角看,可以说洛克自己也很想将这两部大致同时完成的代表作联结成一个整体。本文试图从元价值学的视角出发,批判性地考察他在“正当(right)选择”与“自由权益(rights)”之间建立哲理关联的理论努力的成败得失。
一、自由意志观的内在悖论
洛克有关正当选择的看法是从《人类理解论》有关“意志”和“自由”的讨论那里直接衍生出来的,而这种话语背景也是他的正当选择观能够进一步与自由权益观形成逻辑关联的潜在前提。但不幸的是,洛克的自由意志观虽然包含了某些深刻的洞见,却同时又陷入了种种自败的悖论,结果对他试图把正当选择观与自由权益观联结起来的理论努力也产生了复杂纠结的影响效应。
洛克自由意志观的最严重悖论,集中体现在他由于恪守西方主流哲学中源远流长的关于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所引发的一系列自相矛盾上。
首先,洛克一方面认为意志是自由存在的必要条件,主张“没有意志就不会有自由”“自由是指某种行为的存在或不存在依赖于我们的意志”,另一方面又凭借“意志是一种能力,自由乃是另一种能力”的荒唐理由,宣布“人在意志方面是不自由的……自由与意志彼此无关”,甚至还断言“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没有意义。[②] 显然,他在反复修改之后仍然没有清晰地意识到,这些他几乎同时给出的概念界定和判断推理是一些在逻辑上无法同时成立的相反命题:如果说“自由是指某种行为的存在或不存在依赖于我们的意志”,我们怎么还有理由声称“人在意志方面是不自由的……自由与意志彼此无关”呢?
当然,洛克更不可能进一步察觉到,他的上述见解与他在《政府论》里论证“每个人对其生来就有的自由拥有平等权益”时阐发的下述见解也存在严重的断裂:人们拥有“在规则未作规定的一切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这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从心所欲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行为、财产以及全部财富的自由,在此范围内不受别人专断意志的支配而自由地遵循自己的意志”。[③] 事情很简单:如果说“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没有意义,“人有自由权益”的问题又从何谈起呢?如果说人们原本就没有“自由意志”,那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怎么还会追求“自由权益”呢?就此而言,当洛克在《人类理解论》里主张“人在意志方面是不自由的”时候,他可以说已经釜底抽薪地掏空了他在《政府论》里主张“每个人对其生来就有的自由拥有平等权益”的立论根基。
其次,如同大多数站在“不兼容论”立场上的西方哲学家一样,洛克在论证“人的意志不自由”的时候,所诉诸的主要理据也是从古希腊起就已经确立的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意志受到必然的束缚就会陷入不自由”。[④] 但问题在于,他在接下来将“善恶好坏”的价值内容引入讨论之后,却再一次陷入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不仅承认了意志本身就具有从心所欲地满足人们需要的自由特征,而且还明确主张这种追求自由的价值诉求遵循着趋善避恶的内在逻辑:“自由的目标在于实现我们选择的善。……全能的上帝也处在幸福这种必然性的支配之下;而有理智者越是受到这种必然性的支配,就越是接近无限的完美和幸福。……追求真正幸福的必然性构成了自由的基础。……如果我们在这种必然性的支配下恒常地追求幸福,那么这种必然性越大,我们也就越自由。”[⑤] 换句话说,洛克在此似乎忘记了自己此前是怎样自觉地认同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的,结果未作任何解释就直接站到了相反的立场上,转而强调人们只有在“欲求幸福而厌恶苦难”这种“必然性”的支配下才能实现自己的“自由”,甚至宣布“必然性越大也就越自由”。当然,更有反讽意味的是,这位西方哲学的大师级人物在对这一章做出了反复的修改后,依然未能意识到自己犯下的这种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以致没有反思一下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说“追求真正幸福的必然性构成了自由的基础”,我们怎么还有理由断言“意志受到必然的束缚就会陷入不自由”呢?
毋庸讳言,洛克在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上陷入的自相矛盾,势必也会影响到他在《政府论》里阐发的自由权益观。本来,倘若真的把哲学中的二元对立架构贯彻到底的话,他是很难在逻辑上一以贯之地坚持“每个人对其生来就有的自由拥有平等权益”的政治学立场的,因为这个命题本身不仅包含着涉及到“每个人”的普遍性因素,而且还包含着涉及到“生来就有”的必然性因素,以致可以说是以“一定如此”的“必然”方式,肯定了人人都有“从心所欲”的“自由”追求。更有甚者,倘若真的把这种二元对立架构贯彻到底的话,不仅洛克自己、而且其他人针对自由权益做出的理论言说也将变得不可能了,因为鉴于理性思维的逻辑本性,人们对于某种纯属随机偶然而不包含任何必然因素的现象,最多也只能形成充满或然性的胡蒙乱猜,却无法展开具有“必然性”或“确定性”的判断推理,更不用说形成洛克特别看重的那种“明白清晰的观念”了。
幸运的是,洛克后来阐发的“追求真正幸福的必然性构成了自由的基础”的见解,虽然让他在《人类理解论》里陷入了难堪的逻辑矛盾,却同时也把他从上述自败的泥潭中拯救出来了。至少,只有基于自由与必然之间这种不可分离的两位一体,他在《政府论》里提出的“人的自然自由……只以自然法为准绳”“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展自由”等重要命题,[⑥] 才有可能找到哲理上的足够支撑。事实上,西方主流哲学强调的“自然法”尽管包含着这样那样的规范性扭曲,但毕竟还是从某个视角折射出了像“趋善避恶”“欲求幸福而厌恶苦难”这样内在必然的“人性逻辑”;因此,如果继续坚持“意志受到必然的束缚就会陷入不自由”这种子虚乌有的势不两立,洛克就很难在《政府论》里把“自然法”与“人的自然自由”合乎逻辑地统一起来了。
二、诸善冲突下的开放性选择
洛克的正当选择观一方面延续了他的自由意志观的某些概念混淆和逻辑矛盾,另一方面又汲取了他有关自由与必然之间并非二元对立、而是两位一体的自发洞见;毫不奇怪,正是后面这一点,构成了能让我们把他的正当选择观与自由权益观内在联结起来的关键环节。
洛克在界定意志和自由的概念时都提到了“偏好”,一方面认为“意志”是人们用来启动或阻止、继续或结束身心行为的“偏好”能力,另一方面主张“自由”是人们按照心智的“偏好”和指导从事或不从事身心行为的能力。[⑦] 而他在从这两个原本高度重合的定义出发,有点反讽地论证意志与自由无关的时候,给出的另一个主要论据就是:意志只能严格遵循“趋善避恶”的必然性“偏好”(preference),却没法像自由那样做出“要么从事、要么不从事”某种行为的开放性“选择(choice)” 。[⑧] 不难看出,如同他将意志与自由硬性割裂开来的做法一样,洛克在此将偏好与选择也硬性地割裂开来,依然受到了自由与必然二元对立架构的深重影响,似乎以为“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必然性偏好根本就不可能为“想要怎样就怎样,不想怎样就不怎样”的开放性选择提供“随意任性”的自由空间。
其实,一旦我们像洛克那样将善恶好坏的价值内容引进到了语境中,同样不难看出:“必然性的意志偏好怎么可能做出开放性的自由选择”并非什么神秘莫测的无解之谜。一方面,倘若单纯面对着善恶好坏的并立共存,人们的自由意志实际上既用不着、也不可能做出开放性的取舍选择,因为它自身“想要怎样就怎样,不想怎样就不怎样”的随意任性,一定是促使人们别无选择地趋善避恶,却不会背道而驰地趋恶避善。举例来说,在明知摆在面前的一杯是美酒、另一杯是毒药的情况下,谁都不会在两者间做出“艰难的选择”,而只会按照人性的逻辑,直截了当地端起自己喜欢的美酒却远离自己厌恶的毒药,所谓的“没得选”。另一方面,当若干种好东西摆在面前却又没法同时实现的时候,这种“诸善冲突而不可兼得”的纠结局面反倒会逼着人们基于自由意志做出取此舍彼的本真选择:既然你不可能将所有的可欲之善全部拿下,如果你不是按照自己的偏爱喜好选取其中的某一种好东西却放弃另外的好东西,而是像布里丹的驴子那样犹豫不决拿不定主意,最终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都得不到了吗?事实上,也只有在这类“有得必有失”的情况下,人们才会觉得自己面临的“选择”是“艰难”的,因为他们只有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达成自己想要的“目的”;尤其在二者的重要意义不差上下的时候,这种选择的艰难程度更是会大大增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拥有趋善避恶的“必然性”偏好的自由意志,在诸善冲突中往往会以不得不的“强制性”方式,展开要么这样、要么那样的“开放性”选择。
洛克在这方面的深刻之处表现在:虽然深受二元对立架构的扭曲性影响,他在引进了善恶好坏的价值内容后,却不仅注意到了诸善冲突的现象,指出“我们不可能同时享受到所有的善,因为它们会相互排斥”,而且还试图从这个角度探究人们如何展开开放性选择的问题,认为在同时受到各种欲望纷扰的情况下,人的意志肯定“不会趋于它认为无法实现的东西”,否则就等于“有意把自己的精力白白浪费了”。[⑨] 遗憾的是,他没有由此出发深入考察“意志”与他特别强调的“能力”之间形成的语义上和哲理上的双重关联:面对几个你统统都“想要(will)”却又无法兼得的好东西,你“能够(can,有能力)”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哪一个,并且达成相应的行为自由呢?从这里看,自由本身虽然不像洛克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在意志之外独立存在的“能力”,而只是意志内在固有的从心所欲的诉求特征,却也不是与能力完全无关的,因为能力如何的确会影响到人们通过从事行为最终达成的自由状态,诸如他自己提到的一个人“能不能”向上或向下跳20米之类。不仅如此。在人们有“能力”同时实现若干好东西的情况下,诸善冲突还会在这种“想要—能够”的基础上,再向人们提出“可以(may)”或“应当(ought to)”获得哪一个好东西的问题。举例来说,虽然我的收入使我有足够的能力购买香烟,吸烟与健康之间的张力矛盾却会向我提出另一个更严峻的挑战:我是不是“可以”冒着健康受损的风险,将我“能够”达成的这种“想要”付诸实施呢?还是我“应当”断然放弃我“能够”实现的“想要”抽烟的意欲愿望,以求维系我更“想要”达成的身体健康之善?下面我们会看到,开放性选择中的“正当还是不正当”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义务”“职责”等问题,正是因此才在诸善冲突的氛围中形成的。
尽管洛克并没有从这个角度深入分析他的母语中上述几个“意态”助动词之间的语义绵延和哲理关联,但他有关自由与必然两位一体的自发洞见,还是引导着他进一步去考察人们在开放性选择中所遵循的“取主舍次”的必然逻辑:面对着“既能够这样、也能够那样”的诸善冲突,人们总是会通过自己的权衡比较,评判“各种善的比例”,尤其是弄清楚“哪一种不安最严重”,然后再按照这种重要程度(严重程度)的排列次序,优先去除那些“最切要最紧迫的不安”——值得一提的是,洛克在这些将“不安”与“痛苦”“不快”等同起来的论述里,已经流露出了主张“避恶优先于趋善”的哲理意向。[⑩] 也是基于这种取主舍次的人性逻辑的支配效应,洛克指出,虽然“所有的善都是一般意义上欲望的固有对象”,它们却不见得都能直接构成人们的行为动机,因为“只有被人们认为构成了幸福必要部分的善才能打动他们”,促使他们首先将获得这类必要的善作为当务之急(“应当”履行的“义务”)付诸实施——用洛克自己的话说就是:“如果一个人选取了这个目的却舍弃了其他目的,就表明他认为这个目的才是更好的,因此愿意达成它而不是其他目的。”[11]
严格说来,洛克在《人类理解论》里花了不少篇幅讨论的“人格同一性(我是谁)”的问题,也只有还原到这种基于自由意志的自决选择那里,才能在元价值学层面上找到有说服力的答案:一个人是怎样的人(最终会形成怎样的身份认同),归根结底取决于他在人生在世的种种冲突中,究竟把哪一种可欲之善当成了最重要的好东西(也就是对于“幸福”来说不可或缺的终极之善),以致不惜付出一切代价也要确保它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在这方面还讨论了一些具体的案例,诸如好学之人总是把求知欲看得比食欲更重要,饕餮之徒却更倾向于把食欲凌驾于求知欲之上等等;[12]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正是通过在诸善冲突中展开的开放性自决选择,人们才会基于各自的自由意志形成彼此有别的身份认同,最终成为大千世界里形形色色的不同个体。[13]
虽然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起,一些西方哲学家就从不同角度讨论了“两善相权取其重,两恶相权取其轻”的选择问题,但像洛克这样不仅依据自由与必然两位一体的自发洞见,把它嵌入到了有关意志和自由的语境中,而且能够结合诸善冲突的背景将其概括为“取主舍次”的人性逻辑,甚至还触及到了“避恶优先于趋善”的深刻道理,应该说还是颇为罕见、难能可贵的。
三、自决选择的正当底线
主要就是基于在两位一体的自发架构中指认的趋善避恶和取主舍次的必然逻辑,洛克在考察开放性选择的问题时进一步探讨了正当和不正当(wrong,错误)的评判标准,从而凭借这种原创性的理论贡献,在他的两部代表作之间搭起了一座或许连他自己也没有清晰意识到的联结桥梁。
洛克是在把善恶好坏的价值内容引入到自由选择的语境后,着手分析正当和不正当的评判标准的,因而可以说在起点上已经抓住了这个难题的要害:人们在价值评判中除了诉诸“善恶好坏”的基本标准之外,之所以还有必要诉诸“是非对错”这对与之紧密关联而又微妙有别的基本标准,关键就在于前者主要适用于善恶并立的简单情况,却不足以应对诸善冲突的纠结局面。如前所述,倘若单纯面对着你喜欢的美酒与你讨厌的毒药,你只要凭借善恶好坏的评判标准分辨它们,然后再遵循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就足够了。可是,如果面对的是你都喜欢的美味佳肴与真理知识之间不可兼得的抵触冲突,你单靠善恶好坏的评判标准就无能为力了(因为它们对你来说都是值得意欲之善),而必须进一步求助于正当还是不正当的评判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你怎样做出取舍选择才可以在所谓“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中,让你在防止不可接受的严重之恶的前提下,确保实现对于你的幸福来说不可或缺的必要之善,从而使你觉得自己做“对”了呢?不然的话,假如你的取舍选择虽然让你获得了不太重要的可欲之善、避免了不太严重的可厌之恶,但同时又让你遭受了不可接受的严重之恶、缺失了不可或缺的必要之善,你肯定就会认为自己做“错”了。[14] 比方说,倘若你在一段时间内沉溺于大吃大喝,却荒废了你本来很看重的学术研究,你就会在痛苦后悔中觉得自己这种为了满足食欲而放弃求知欲的取舍选择是“误入”了歧途,没有履行把学术研究放在第一位的“应尽义务”。
洛克当然没有围绕上述机制展开细致的分析,尤其未能自觉意识到“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在诸善冲突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有时甚至还主张“较小的痛苦也像较大的快乐一样具有善的特征”,从而流露出了混淆善恶的相对主义倾向。但值得肯定的是,他在一系列模糊混乱的论述中还是依据取主舍次的必然逻辑,为人们的自决选择划出了一道相对清晰的“正当”底线。他反复指出:如果人们在选择过程中能够针对各种善恶价值的重要程度展开“自由”的探究考察,凭借不带偏颇的理性智慧,控制压抑那些虽然强烈却并非必要的欲望情感,从而明白了自己追求真正幸福的应尽职责,最终就会做出趋于“伟大而重要之善”的“正当”选择——换言之,只有当人们在冲突中通过权衡比较,在取此舍彼中确保了实现幸福的必要之善,避免了“最切要最紧迫的不安”给自己带来的不可接受的严重损害,他们的自决选择才是正当的。更深刻的是,洛克还在两位一体的自发结构中进一步强调:这种遵循取主舍次的人性逻辑展开的自决选择不仅不会限制人们的自由,相反还会加强人们的自由,所以才有资格构成他所说的作为“所有自由的来源”的“自由意志”(尽管在二元对立架构的积淀性影响下,他仍然有保留地认为这个称呼不太合适)。相比之下,倘若人们不善于运用这种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在本来应该冷静地进行权衡比较的时候却急躁鲁莽、仓促行事,从而由于愚昧或忽略的缘故对于当下或未来的各种好坏价值的重要意义做出了错误的辨析评判,特别是把必要之善误解成了非必要之善,把非必要之善误解成了必要之善,那他们就会在追求幸福的努力中做出“不正当”的选择,以致像疯子或酒鬼那样“自由地做傻事”,结果为了微不足道的暂时享受,放弃了真正重要的长远幸福,最终让自己蒙羞受难,经历奴役,遭到不可接受的严重损害,作为自己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理应受到的惩罚。事实上,他在自由与必然两位一体的自发结构中围绕“自主责任”给出的下面这段简短的说明,远比两百多年后严厉批评他的伯林在二元对立架构中展开的长篇论辩更有说服力:“如果一个人因为忽略或滥用了自己趋于真正幸福的自由而受到了误导,由此产生的恶果就理应归咎于他自己的选择不当。”[15]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尽管所谓的“元伦理学”要到20世纪才在西方学界正式出现,尽管洛克时不时地也会将自己的规范性立场(包括推崇理性而贬低欲情的规范性立场)置换进去,他在17世纪却已经能够从某种自发的元价值学视角出发,具体分析人们在随意任性地追求自由的时候是怎样地遵循趋善避恶、取主舍次的必然逻辑,围绕各种相互冲突的善恶好坏的重要意义展开评判辨析、权衡比较,从而做出正当或不正当的自决选择,并且应当为此承担自主责任的内在机制。尤为难能可贵的是,洛克这些主要从实然性描述(而不是应然性诉求)入手的理论努力,不仅是米塞斯提出所谓“行为逻辑学”之前西方学界试图探寻人性逻辑的必然法则的罕见体现,而且还从某个视角揭示了西方主流哲学迄今依然未能厘清的“是非对错”这对有别于“善恶好坏”的价值评判基准的独特内涵:“正当”的行为就是选取了必要之善而舍弃了非必要之善的自由选择,“不正当”的行为则是选取了非必要之善却舍弃了必要之善的自由选择。至于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的最后一章里指出的像伦理学这样的“实践之学的目的并不在于单纯的思辨和真理的知识,而是在于正当和合乎正当的行为”,[16] 更是慧眼独具地察觉到了许多西方学者到现在还经常混为一谈的“正确”与“正当”之间的微妙差异:“正确”主要是指人们的“认知评判”符合事实的本来面目,“正当”主要是指人们的“价值诉求”符合自己的应尽义务;所以,两者虽然紧密关联、相互影响,却毕竟位于两个截然有别的维度之上——也就是洛克之后休谟才自觉指出的“是(事实)”与“应当(价值)”的不同维度之上。
正是凭借这些自发的原创性贡献,洛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他的自由意志观与自由权益观之间的逻辑断裂,将他的正当选择观与自由权益观潜在地联结起来了。本来,只要反思一下英语中“right(正当)”和“rights(权益)”之间显而易见的词源学关联,我们很容易从元价值学视角出发,为洛克的两部代表作搭起一座由此及彼的哲理桥梁:如果说人们基于自由意志从事“正当”选择的目的,是为了在诸善冲突中确保实现自己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必要之善,防止自己的“不正当”取舍给自己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损害,那么,人们基于自由意志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也可以说是为了在人际冲突中确保实现自己和他人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必要之善,防止自己和他人由于人际之间“不正当”的“侵权”行为(wrong doing)而遭到不可接受的严重伤害。换言之,只要澄清了“正当”的首要功能在于防止人们在诸善冲突生成的悖论性结构里遭到不可接受之恶的严重损害,我们就能够顺理成章地发现“权益”的首要功能在于防止人们在人际冲突生成的悖论性结构里遭到不可接受之恶的严重伤害。[17]
事实上,洛克不仅在《人类理解论》里指认了“不正当”的选择会给人们带来不可接受的严重损害,而且在《政府论》里强调“每个人对其生来就有的自由拥有平等权益”的时候,也反复主张“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并把各种违法犯罪的侵权行为界定成“违反正当理性规则的举动”,乃至在将“权益受到侵犯”与“自由遭到剥夺”都说成是对人们的“损害”的基础上,肯定了人人都有“抗拒这种损害的自卫权益”[18]。这些论述可以说已经自发地展示了同样源于自由意志的“正当”与“权益”之间在人性逻辑和语义逻辑两方面的双重关联:当人们在人际冲突中追求各自的“自由”时,势必会对人际行为提出“正当”的诉求,以防止这些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接受的严重伤害(诸如偷窃财产、侵犯人身、剥夺生命等等),从而确保自己和他人在共同生活中追求各种可欲之善的自由“权益”。
令人惋惜的是,洛克自己并没有清晰地彰显“正当”与“权益”之间的这种哲理关联,因而最终也未能自觉地将自己的两部代表作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过,考虑到他毕竟是两百年前自由权益观的倡导者之一,我们其实没有什么理由苛责他在这个问题上的功亏一篑。毋宁说,更值得我们深入反思的是:既然洛克的政治哲学早已潜在地蕴含着“正当”与“权益”的哲理关联,并且达到了前人未曾达到的理论深度,为什么两个世纪之后的当代西方学界对他的这些洞见仍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反倒继续坚持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结果大大加剧了在洛克那里已然生成的自由意志与自由权益之间的逻辑断裂和自败悖论?说穿了,本文之所以批判性地考察洛克在《人类理解论》和《政府论》里阐发的自由意志观、正当选择观和自由权益观之间复杂纠结的张力关系,一个重要的目的正是试图通过分析他的积极贡献和理论失误,汲取西方主流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深刻教训,避免我们今天重蹈他们的覆辙。
注释:
[①]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赠读者”,第16-17、20页。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引用西方译著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②][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24-235页。
[③][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5、34-36页。
[④][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24页。
[⑤][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52-254页。
[⑥][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5、35页。
[⑦][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22-224页。
[⑧][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24-235页。
[⑨][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45、268页。
[⑩] 参见刘清平:《“避恶”对于“趋善”的前提性意义—兼论“成功学”与“正当论”的关系》,载《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11][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40-252页。
[12][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47-248页。
[13] 参见刘清平:《“人生意义”的元价值学分析—兼答“我是谁”的哲理问题》,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14] 参见刘清平:《中国哲学语境下的善与正当问题》,载《人文杂志》2012年第6期。
[15][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46、250-272页。
[16][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777页。
[17]参见刘清平:《从“正当”到“权益”》,载《同济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1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4、6、52、84-90、154页。
本文原载于《同济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