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公平正义既是民主政治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伦理的基本表现。人类社会的进步,首先是政治伦理的进步。历史上,民主政治伦理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它改变了传统的政治生态,用公平正义来凝聚社会,国家的政治问题由人民决定,实现了把公权力关进笼子的梦想。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伦理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与公平正义民主政治伦理的发展相同步。推进公平正义的政治伦理必须理直气壮地高扬民主的旗帜,在社会和国家管理中全面推进公民广泛和深入参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伦理,只有在人民群众普遍、广泛参与中,才能逐步地生长并壮大起来,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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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最强音。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全面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一再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1],“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2]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许多场合都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多处提到公平正义:“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11“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4]23公平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政治伦理。推进和完善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关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伦理建设,这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代,全面推进和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必不可少的原则。
一、公平正义是民主的政治伦理
政治伦理是维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行为准则。之所以基本,是因为它是人类政治活动的原则,体现着人性和道义,成为“支撑着人类生活的框架”性的东西[5]21。违背它就意味着不道德不正义,也就缺乏正当性。例如,中国古代的宋襄公,因为在“宋楚泓之战”中重道义失败了。但从政治伦理来看,中国春秋战争中“君子不重伤”(不再伤害受伤的敌人),“不禽二毛”(不捕捉头发花白的敌军老兵),“不以阻隘”(不阻敌人于险隘取胜),“不鼓不成列”(不主动攻击尚未列好阵势的敌人),在今天看来仍不失为是一种人性化的政治伦理。而这种人性化的政治伦理在西方近代国际法理论鼻祖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同样可以看到①。而后世中国人对宋襄公的态度,正好反映了某种政治伦理的蜕化,导致以诡诈、阴谋为特点的政治伦理发展成为“厚黑学”,背信弃义、不择手段甚至成为政治伦理的常态。现代民主社会强调政治活动的公共性和社会幸福,故与传统社会相比,不但更加强调政治伦理,而且有了根本的区别。“国家不过是一个有资格使用权力和强制力,并由公共秩序和福利方面的专家或专门人才所组成的机构,它不过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工具”[5]11。而政府的“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和集体的——造福”[6]。指导这样一种行为的政治伦理就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这就是民主时代的政治伦理。
与传统政治伦理不同,民主政治所具有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决定了民主政治伦理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并以此建构起维护多元价值的伦理基础和价值形态。社会中经常提到的公开、公平、公正、民主、自由、法治以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等等,都是民主政治不可缺失的政治伦理,并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公平正义。例如,民主要求政治行为公开,所以有了公开性的民主诉求,而有了公开,才有可能公平和公正。当政治活动是公开的时候,政治资源的分配及其正义性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反之,如果没有公开的政治环境和伦理,政治的公平性、公正性就会缺乏基础。这就是公开的政治伦理与其他民主的政治伦理具有并存、共生甚至互相依存的特点。如公开就必须与平等、宽容、自由等价值相同步,没有政治上的平等,民主政治的公开性就不可能。民主的政治伦理就像一张网,其中每一个环节都互相影响和依存,从而共同促进民主政治伦理的公平正义。
在民主的诸多政治伦理中,公平正义具有突出的地位。如果说政治对社会生活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公平正义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决定性的政治伦理。它决定了民主的其他政治伦理是否可能及其程度。
(一)正像政治决定了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一样,公平正义是民主社会全部道德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正义”虽然不是理性生活的全部,但却是构成理性生活的“道德德性”中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德性,能促进别人和社会的利益,因而“常常被看作德性之首,‘比星辰更让人崇敬’”[7]。如民主政治的自由和宽容,就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民主国家的公民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即使这种批评有时并不准确甚至是错的,也不受追究。其目的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反之,如果公民的批评一有错误就要追究,人们就会对批评权敬而远之。当然,公民批评政府,也不能无端造谣,如果能证明是故意造谣诽谤,也要受到追究。正是这种包容和批评的善意性,体现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这种公平正义。
正因为如此,在当代社会,公平正义成为民主法治条件下政治活动的首要价值——“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1。政治是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民主政治下的公共事务是众人之治,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公共事务的政治活动如果不公平,就不可能是好政治,也绝对不可能获得人民广泛的拥护。而唯有以公平正义为政治伦理的政治活动,才能使公共事务的管理体现出公平正义。同样,公平正义作为政治伦理也必然地影响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人们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宗教和哲学活动都与政治伦理密切相关。在社会生活中,正是公平正义的政治伦理使以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的边沁功利主义原则能够在相当长时间里成为主导经济活动的思想原则。但随着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理念的发展,今天的社会幸福不能仅仅满足于“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首先必须考虑弱势群体的幸福是否得到保障,强势群体是否受到约束。因此,现代民主社会对制度的选择“必须不仅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上,而且还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础上”[8]251,“人类行为准则应该是:坚持一种非暴力与尊重生命的文化,坚持一种公正的经济秩序与团结的文化,坚持一种诚信的生活与宽容的文化,坚持一种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与伙伴关系的文化”[9]24。这是维系现代民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政治伦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这种共识性的政治伦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若无一种伦理方面的基本共识,任何社会迟早都会受到混乱或专制的威胁。若无一种全球性的伦理,就不可能有更美好的全球性秩序”[9]15。
(二)作为民主政治首要原则的公平正义能够转化为凝聚社会的强大力量
为什么民主政治是最优越的政治?就因为民主政治具有最广泛最持久凝聚社会的力量。任何一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凝聚力。而政治活动与社会凝聚力有关。故“政治过程——不仅仅在哲学讨论中才被论及,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也确实发生着——充斥着对理想观念的祈求。人们使他们的政府致力于人的生存、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致力于平等、正义、和平和良好的秩序;致力于根除阶级分化和类似的贵族目标”[10]。而民主政治无疑是所有政治中最具有凝聚力的政治形式。“现代国家是具有最强社会内聚力的人类群体,是具有最无可争辩的中心权威的人类群体,也是成员资格界定得最清楚的人类群体”[11]。顾准在希腊城邦制度的研究中,就曾深刻地指出希腊民主政治所隐含的强大凝聚力:“虽然薛西斯动员了整个东方世界的全部人力物力……结果竟以彻底失败告终。这次战争的结果,充分证明了创造和发展的希腊文明优于停滞不前的东方文明……一旦外敌侵犯使这些城邦集结起来成为坚定的抗敌同盟,它就完全可以战胜在专制主义统治驱迫之下的貌视强大,实际上是离心离德的帝国军队。”[12]
诚然,社会凝聚力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中国从秦汉到唐宋,曾创造过辉煌的社会文明。公元700年前后的长安,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城市。当时的欧洲城市人口大都不上万,而长安仅城内就有百万人口,其中外国使团就达70多个,有留学生两万。但中国历史进入明清以后,由于封建专制的封闭高压,社会的凝聚力日益丧失。20世纪后,当孙中山先生说出“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时候,实际上明确了一种新的最强大社会凝聚力的产生。为什么昔日的大清王朝面对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新世界会迅速分崩离析?是因为建立在专制统治上靠暴力高压或欺骗维持的社会是极为脆弱的,臣民没有做人的尊严。马葛尔尼使团回到英国十年后,使团成员巴罗发表了关于中国的评论,其中讲到当时的中国人,生活在“最为卑鄙的暴政之下,生活在怕挨打竹板的恐怖之中”[13]427。庞大的中国当时就是靠这样一种恐怖的高压维持统治。而一旦这种社会压力减弱,社会马上分崩离析。清王朝号称大清帝国,但老百姓看清军和英军、日军的战争,似乎是局外人。当年的八国联军竟然还有一支全部由中国人组成的华勇营,他们打仗英勇,屡屡获得嘉奖。孟子说过:“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14]对当时的百姓而言,不管谁赢,无非是换一个主人而已。这样的社会岂能有凝聚力?
(三)公平正义的力量来源于民主政治的特殊性质:众人之治及公开、平等和社会正义
民主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故民主社会是不是有凝聚力,关键是人民能不能当家作主。而人民要当家作主,首先,要求政治活动的公开。民主政治是人民广泛参与的政治,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公共权力属于人民,权力公开行使是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人民不但有权知道权力如何行使,而且要求保证权力用于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民主政治必须是公开的,是能够经得起人民评说监督的政治。其次,民主政治要求平等参与。参与是民主的核心价值,民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参与,人民通过平等参与实现当家作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而平等与政治公开有着内在联系。参与平等保障了公开,任何人在政治活动中都不享有政治特权,任何公共政治活动都必须透明公开。参与平等也保证了结果平等,而公开又将这种参与和结果的平等置于阳光下,从而保证了平等。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的第三个要素:正义。民主政治的正义是公开、平等前提下的正义,它与民主相联系,是一种体现社会平等、众人参与、社会幸福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正义。它既不是某一个阶级或一个群体的正义,也不是什么人随心所欲的正义,而是面向所有人的正义。公元前431年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就生动地论述了民主政治的这种伦理价值:“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担任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具有真正的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就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15]
(四)公平正义也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的政治伦理
在马克思看来,民主是人类社会国家形式的最终归宿。马克思在比较历史上的各种政治制度后,指出:“其他一切国家结构都是某种确定的特殊的国家形式。而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16]282。“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17]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最核心的方面就是针对公平正义的缺失。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马克思批评当时的法国是一个“俨如密网一般缠住法国社会全身并阻塞其一切毛孔的可怕的寄生肌体”,当权者控制了每一个利益,而“每一种共同的利益,都立即脱离社会而作为一种最高的普遍的利益来与社会相对立”,于是,“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摧毁。那些相继争夺统治权的政党,都把这个庞大国家建筑物的夺得视为胜利者的主要战利品”[18]。毫无疑问,波拿巴王朝政治上的不道德,就表现为公平正义的严重缺失。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理想的追求同样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6]582《共产党宣言》中的著名论断“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9]就是对于未来社会公平正义政治伦理的绝好说明,这里所谓“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一切人的自由发展”,都有民主政治下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不断获得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20]“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21],等等,所有这些理当成为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重要的政治伦理。
二、公平正义政治伦理的四个要素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民主的政治伦理,有其独特的价值和丰富的内涵。作为一种独特的价值,公平正义不仅本身是一种独立的价值,还通过其他的价值要素表现出来,其中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要素上。
(一)民主要素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公平正义来源于民主,并必然地表现为对民主的坚持,这是公平正义政治伦理首要的原则。在当代,公平正义是民主政治的要求。而体现公平正义的政治活动必须有利于民主并捍卫民主,因为只有民主才能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故坚持人民民主就成为公平正义第一位的政治伦理。讲公平正义,就必须坚持民主。所有反对民主、质疑人民民主的主张和观点都有违公平正义的政治伦理。因为民主的反面就是专制。在民主和专制之间,没有其他选择。诚然,民主未必都能带来公平正义,但那只是民主的不足。例如,在法国大革命势如破竹的号角响遍西方世界时,英国思想家柏克就曾批评:“你们法国的政府……仍然是充斥着对权力的滥用的。”[22]托克维尔甚至把法国革命建立的制度称为“民主专制制度”[23]。但柏克和托克维尔批评民主并不是反民主,他们眼里所谓“权力的滥用”和“民主专制”恰恰是不民主或专制的回潮,他们是用这些概念来揭示法国大革命不民主的实质,主要是恨其没有实现民主的理念或目标。20世纪,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罗列的民主政治的四大罪状之一就包括“不民主”,即“腐败、无法律、软弱和不民主”[24]。而上述民主的缺陷正是民主的不足造成的——民主的发展还没有充分建立起约束民主的力量:法治。
但法治不会凭空产生。不民主的土壤生长不出法治之树。法治的基础是民主,先有民主,后有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被纳入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一种体现公平正义政治伦理的活动方式。我们通常把善于运用沟通、交流、协商方式的官员称为“民主作风好”,指的就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方式和政治伦理。但民主的生活方式却并不只限于官员,人民群众首先要有民主的习惯,并将民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人民群众没有民主的生活方式,人民当家作主就不可能。托克维尔说得好:“在小事情上没有学会使用民主的老百姓怎么能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呢?”[25]在一个民主的国家,社会和国家事务都是人民群众的“家事”,人民既有权参加,也有义务参与。民主的生活方式,就表现为公众的参与,沟通、交流和协商,是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大到国家事务,小到一石一草,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参与,也应当参与。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越性之所在。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4]35-36
(二)社会平等要素
这是公平正义政治伦理的第二个要素。公平正义是民主的要求,而民主的社会必须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平等才有民主,平等是民主的表现。不民主肯定不平等,反对平等,肯定要反对民主。享有特权的群体为了维护特权,必定要反对民主。正如法国思想家西耶斯所说:“法国大革命前二十年的历次改革尝试都宣告失败,其症结在于特权阶级的顽抗和阻挠。”[26]序言3在人类社会中,不平等长期被认为具有正当性。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不平等就被视为人类社会的“正当”秩序。在法国大革命中,面临平等诉求的冲击,代表贵族利益的巴黎高等法院仍然宣称:“任何制度在人道与仁慈的掩盖下,企图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义务平等,消灭必要的差别,它必将导致秩序的破坏,社会的覆灭将由此而生。”[26]序言3正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这种不平等的观念被打破。法国革命家西耶斯指出:“按照事物的性质来说,所有特权都是不公平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治社会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驰。”[26]3而一部民主史,就是人民争取平等的历史。
坚持公平正义的政治伦理,必须理直气壮地维护和促进社会平等。在一个民主的社会,没有任何一种不平等的主张符合公平正义性,任何不平等都意味着不正义因而是不道德的。“等级偏见不断地促进特权者挥霍自己的财富,另一方面,等级偏见又绝对地禁止他们依靠几乎一切正当途径来恢复财富”[26]13。“很难设想,人们怎么能够同意为使三十万人得到可笑的荣誉而愿意这样侮辱二千五百七十万人。这里绝无任何符合普遍利益的东西”[26]3。而争取平等,就是争取民主。平等是民主的实质,民主必须从平等开始。推进民主建设,必须从平等开始。没有平等就没有民主。不敢坚持平等就是不敢坚持民主。平等是民主的表现,民主必须通过平等来体现。而人民争取民主,实质上就是争取人民的平等权利,民主革命就是平等革命。在法国大革命中,正是西耶斯的《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在鼓动革命和促进政治社会改革方面起过重大的作用,以致在“一定意义上说,西耶斯开始了法国革命,也结束了法国革命”[26]序言1。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不允许任何人用任何理由搞特权。任何人用任何理由搞特权都是反民主的,也违背民主政治之公平正义伦理。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决不能一方面讲平等,另一方面又用种种手段搞不平等,甚至把不平等及特权看作一种“正当”。
推进社会平等,要科学解决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问题。不能只将平等停留在纸上,党的十九大报告多处提到社会平等:“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4]28“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4]35“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4]39等等。要充分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规范性平等要求。因为对于广大人民来说“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27]116。如果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平等比以往的社会应有所进步,则这种进步应当表现为平等的更加广泛和充分。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目的是“消灭阶级特权”,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目的则在于“消灭阶级本身”,“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28]。因为不消灭阶级就不可能彻底消灭特权。
(三)社会自由要素
公平正义在民主社会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促进社会自由,要有利于社会自由的发展。人们组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现自由。而人类也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自由。“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29]。人类社会的进步,在某种意义上就表现为社会自由的发展。“在自由社会里,每个人都是整个人类的体现,个人被认为比集体更了解哪些东西适合于自己”[13]473。现代社会的政治伦理必须有利于社会的自由。即使是限制自由,也是为了保障自由。例如,法律禁止对他人名誉的诽谤,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言论权利。而这种保障必须有利于公民诸种政治权利的发展。如果这种所谓的“保障”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丧失,则这种限制就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政治伦理。这种社会自由的原则,既是当代民主法治最基本的政治伦理,也是马克思主义始终一贯的政治理想,应当成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基本体现。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追求的共产主义目标就是这样一个社会自由:“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而社会的进步,就是社会自由的逐步实现和丰富的过程,并必然表现为社会与传统国家的分离,“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16]283,其实质,就是要“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27]57-58。
(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英国的古老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反映的就是这种程序正义观。古往今来,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始终是实体的,而由于理解的角度和利益不同,实体正义往往有不同的解释。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指出:“从来就不可能,也永远不可能准确地预见未来的判决。”“法律的确定性只是一种神话,是成年人儿童心理的表现。”[30]为了解决实体正义的多义性,程序正义及所导致的结果合理性就成为实现实体正义最好的办法。例如,一个孩子将蛋糕一分为二,另一个孩子拿一块,两个孩子都接受这个结果,这是以方法或程序赋予结果以正义。诚然,依程序出现的结果也可能是不合理的,有时甚至是不公正的。但在实体正义众说纷纭的情况下,坚持程序结果却是维护实体正义的最可能也是最好的办法。正是在此意义上,程序正义被赋予高于实体正义的内涵。大量的事实证明,没有程序正义,我们甚至连最起码的正义都无法实现。被称为世纪末大案的辛普森案,当陪审团最后得出无罪的结论时,曾被很多人认为是不公正的,但如果推倒重来,会引发更大的不公正。因此,尊重程序、遵守程序,被赋予一种更高的政治道义,也是我们维护实体正义的前提。
在当代社会,促进程序正义是完善公平正义政治伦理的基本要求。美国大法官杰克逊指出:“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31]一项重大社会事务的推出,某项政策的出台,甚至某项错误的纠正,都要体现公平正义的政治伦理。因为政治伦理“存在于所有政策之中,这些政策的决定明显影响人们对各种事物的价值观”[32]。如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但由于我国人大的规模和会议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民主立法在程序上主要表现为部门立法、权力机关听群众意见加以修改和人大通过等三个环节。权力机关听取群众意见固然需要,但这并不能代替民主的程序,听取民意并不等于民主立法。此外,如果人大立法的通过程序缺少沟通、交流和协商机制,就容易流于形式。而真正的民主形式应当体现民主的实质。正如马克思所说:“形式只能是内容的进一步发展。”[33]显然,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要求,实体正义要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而促进和完善程序正义是实现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
三、以公平正义为核心完善民主政治伦理
政治伦理是政治活动的道德规范,“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以一定的阶级道德和社会道德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的道德准则”[34]。人类社会的进步,首先是政治伦理的进步。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35]这是因为政治与经济文化宗教等相比,更具决定意义。翻开人类的历史,物竞天择、弱肉强食的法则充斥着人类社会的各个时期,但自从近代民主政治产生以后,这种动辄刀枪杀戮的局面终于改变了。1689年,当威廉接受了阐明国会至高无上基本原则的权利法案,甚至国王也不得不承认他的权力来源于法律之时,一种崭新的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政治伦理产生了。民主法治伦理在人类历史上的最大进步,在于它改变了传统的政治生态,它用和平的政治竞争避免了政治生活中的流血、杀戮和军阀混战,重要的政治问题由人民决定,使公平正义成为社会的首要原则,实现了把公权力关进笼子的梦想。马克思在总结资产阶级革命的意义时深刻地指出:“1648年的革命和1789年的革命,并不是英国的革命和法国的革命,它是欧洲范围内的革命,它们不是社会中某一阶级对旧政治制度的胜利,它们宣告了欧洲新社会的政治制度。”[36]而作为这个新社会政治制度核心的民主法治原则及其公平正义伦理,则不仅属于欧洲,还属于全世界。
毫无疑问,判断现代社会的政治文明,政治伦理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人类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政治伦理的变迁史。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人类的社会治理史在本质上就是一部政治伦理发展史,即是政治与伦理矛盾运动的演变史……人类历史就是在伦理与政治的契合互动中得以维系和持续发展。”[37]以此来考察我国社会进步,必须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政治伦理取得的巨大进步,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切为了人民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生态的重要特征。但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伦理的建设还有不少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一是传统政治伦理还有一定影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六十多年,但“官本位”、特权意识及清官伦理仍然存在。在社会生活中,“官本位”“秘书帮”及权力的私化和特权、黑箱政治等与“苟富贵,毋相忘”“他年我若为青帝,报与桃花一处开”的政治伦理交融在一起,影响我国社会政治伦理进步。近年来反腐败中揭露的“石油帮”“山西帮”及暴露出来的权力对财产的掠夺,道德上的虚伪和堕落,人伦上的扭曲以及政治生活中的“假”“大”“空”,等等,仍时时冲击着社会的政治伦理和精神文明底线,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伦理和精神文明。
二是社会主义民主和封建政治伦理的界限不清,有些人还把封建的政治伦理当作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伦理。比较典型的是“救世主意识”“特权意识”等仍普遍影响人们,学者称之为“皇天在上的文化,是救主救恩的文化”[38]。而在群众和领导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的公仆论不受重视,公仆和主人的关系还不时被颠倒。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上,大量社会不公冲击着社会的和谐。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4]63。这方面的政治伦理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不充分,导致我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伦理长期得不到应有发展。这方面突出的表现有两个:一是不相信人民群众的民主素养和能力。社会至今还有人否认我国人民的民主素质,并以我国人民群众文化素质不高为理由,认为中国不适合搞民主,或认为中国民主建设要慢慢来,等等。虽然我国基层民主也搞了多年,但由于这种思想的影响,我国社会民主发展缓慢,国家的民主进程落后于改革开放及法治建设。二是民主和法治的关系上还有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有一些学者认为只有法治发展了才能搞民主。这显然不符合民主法治发展的规律。中国传统社会从秦代开始一直到清末有过几千年的法治或法治主义,但从来没有过民主。法治是民主的要求,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推进法治固然不错,但如果没有民主的充分发展,法治就不可能。没有民主的法治,往往是治民的工具,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深化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各项主张,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4]22,所有这些,都应当成为我国进一步推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政治伦理的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与公平正义政治伦理的发展相同步。我国的政治伦理建设必须体现民主时代的公平正义。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理直气壮地高扬民主的旗帜,与传统的“官本位”、特权习惯等封建政治伦理决裂。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39],尤其是有些党员干部没有任何理由长期习惯于多拿、多吃、多占等各项特权;反之,以人民的勤务员和公仆为特征的各级干部,不经人民同意却享受着普通公众难以想象的各种福利待遇,有辱人民公仆的政治伦理。因此,要通过改革,让那些期望通过当官来发财的投机分子能够自动退出,或使这些人难有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机会,同时要形成一种让具有献身精神的公民能够以平常之心和社会情怀来担任公职的社会环境,由此才能避免和遏制“一人当道,鸡犬升天”的封建伦理,并使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成为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基本的政治伦理。
全面推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伦理,关键是广泛促进公众的参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4]37民主政治就是参与政治。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和国家管理中必须全面推进公民广泛和深入参与。没有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就没有民主及其政治伦理。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成就瞩目,但人民群众“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碗来骂娘”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民群众的参与不足。民主法治国家的政治伦理,应当体现民主的原则,即政治生活必须体现广泛的人民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改革是人民的事业”,“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故建设社会主义政治伦理,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动人民群众广泛多层次的参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既是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伦理的前提。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公平正义的政治伦理,也只有在人民群众广泛的参与中,才能逐步地生长并壮大起来。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40]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志和前提。
收稿日期:2017-05-27;修改日期:2017-11-08
注释:
①他提出战争期间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