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宇:康有为伪造阔普通武的戊戌奏折了吗?——兼论戊戌时期君主立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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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宇  

来源:《法学家》2016年第4期。

【内容提要】学界对康有为是否伪造内阁学士阔普通武戊戌年的《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存在争议。从两则新证据,即该折文本上与梁启超的《古议院考》具有高度相似性,程序上“(议院)议妥由总理衙门代奏”与康有为的上书经验相符合来看,该奏折应该是梁启超、康有为起草,梁启超起到关键的作用。康有为在辛亥年将“设议院”改为“立宪开国会”,但并非伪造。在戊戌时期,康有为的法政思想从主张设立议院转向特别内阁模式的制度局,该局“议行合一”的政治改革方案,具有开明专制的特质,体现了分权与集权两种趋势的吊诡并存。在戊戌时期宪法问题并非康有为关注的重心,他仍然从中国古典语义的角度进行理解,当时未有君主立宪的动议,但也即将登场。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中国近代政治话语的关键词从“议院”转向“宪法”。


引言


光绪十七年(1891年),康有为作《新学伪经考》,认为刘歆伪作古经,淆乱孔子改制的圣法。历史仿佛与康圣人开了个玩笑,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黄彰健先生通过比较宣统三年(1911年)五月麦仲华编的康有为之《戊戌奏稿》与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的《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等原始资料,发现两者内容差别之处甚多,经过史料钩沉,考据推理,认为康有为有诸多作伪。这一重要的发现提升了戊戌变法相关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引发了分别以黄彰健先生为代表与孔祥吉先生为代表的两派学者关于戊戌变法的史实、性质与人物评价问题的学术论辩。这场讨论从法学的视角看,又以康有为是否假借《请定立宪开国会折》(简称奏稿折)来伪造内阁学士阔普通武的《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简称档案折)之争论,有关君主立宪问题,最值得予以关注。或许因为专业旨趣不同,相对于史学界对资料的高度敏感,法学界对此反应比较迟缓。根据笔者的观察,一直到2005年史学家茅海建先生在《戊戌变法史实考》中引用黄彰健先生的观点,认为康有为伪造了阔普通武的奏折,戊戌时期并无君主立宪之说,在近十年来立宪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关注热点的大背景下,法学同仁才开始注意并接受了黄彰健、茅海建先生的观点。笔者不揣浅陋,认为这场围绕着阔普通武奏折的著作权问题展开的学术论争,无论是史实还是义理,仍然大有探讨的余地,试图通过新证据与新解读,达到解决学界争议问题,引申其背后深意,反思研究方法的目的。

拙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首先,列出康有为的奏稿折与阔普通武的档案折之关键区别,梳理学界论争双方的观点与论据。其次,提出两则新的证据,即在文本方面,更早发表的梁启超的《古议院考》与阔普通武的档案折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程序方面,档案折的“(议院)议妥由总理衙门代奏”与康有为的上书经验相符合,指出奏折的著作权人应该是梁启超与康有为。再次,补充与修订历史细节,探讨阔普通武与康有为、梁启超之间的关系,考察康、梁关于开设议院的态度变化,最终推测他们代拟奏折事件的真相。复次,爬梳康有为的奏章中有关“议院”、“宪法”范畴的叙述,分析这两个重要概念在戊戌时期的历史境遇与表现形态,考察康有为在放弃议院模式后转而提出的“制度局”之渊源与特质,在此基础上达到对戊戌时期君主立宪问题更深刻的认识。最后,结论部分对论文命题予以回应,对创新之处进行总结,对研究意义加以引申。


一、《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与《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之比较


宣统三年(1911年)五月《戊戌奏稿》所收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代内阁学士阔普通武)

“奏为请定立宪开国会,以安中国,恭折仰祈圣鉴……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宪法同受治焉。……伏乞上师尧舜三代,外采东西强国,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所收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七月初三日《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军)

“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奴才阔普通武跪奏,为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以期上下一心事……拟请设立上下议院,无事讲求时务,有事集群会议。议妥由总理衙门代奏,外省由督抚代奏,可行者酌用,不可行者置之。事虽议于下,而可否之权仍操之自上,庶免泰西君民争权之弊……”

奏稿折与档案折两者对比,差别甚大、一目了然。前者是君主立宪政体,君主在宪法之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明晰,后者是名实不符的政治架构,虽有所谓泰西“议院”,但其定位语焉不详,功能方面类比智库,所作决议需要通过总理衙门或者地方督抚以达上听,最终仍需乾纲独断,除了广开言路之外,与传统帝制的政治决策似乎无本质上区别。

对此,黄彰健先生认为:“戊戌七月三日阔所上疏仍系阔本人意见,非康代拟,戊戌奏稿所收代阔普通武《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全系无中生有,不可信。”笔者归纳其所举证据,主要有三方面:1、资料之间存在矛盾。康有为在《自定年谱》、《日本变政考》中的记载与《戊戌奏稿》冲突。例如康有为《自编年谱》谈到:“内阁学士阔普通武尝上书请开议院,上本欲用之,吾于《日本变政考》中,力发议院为泰西第一政,而今守旧盈朝,万不可行,上然之。”2、旁人佐证康氏嬗变。戊戌变法的亲历者王照谈到,康有为在戊戌四月得光绪召见以后,一变而言尊君权。这与光绪三十一年胡汉民批评康有为在光绪帝召见后主张可以不开议会,可相印证。 3、康、阔两人交谊不深。康有为自编《年谱》中没有记载 康氏与阔普通武之来往,也未说康曾代阔拟折。

孔祥吉先生认为:“康氏代阔之《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则是确有其事。康氏代草时间,当在丁酉冬到戊戌春季之间。光绪帝召见之后,康氏关于开议院之思想起了变化,故《年谱》不以阔折为然。”其证据同样可归纳为三方面:1、理据相似。档案原折为论证设议院的合理性,从古代典籍中寻找论据,多有与康有为历次上书引用相合者。2、观点相似。原折谈到“议郎”问题,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中也有论及;原折请求设立的“议院”,与康有为代宋伯鲁草拟的《请设议政处折》的“议政处”、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的“制度局”大同小异。3、人情之常。康有为倘若不曾为阔氏草拟过请开议院的奏疏,他何必非要假阔普通武之名,大发议论。

两位学者史料用功之深,批阅之细,让人一赞三叹,但双方恰恰是在最核心的问题即奏折著作权的归属上,针尖对麦芒,各执一词。管见以为,对该问题的解决,需要提出新的有力证据。首先,在双方皆关注康有为而且几乎穷尽其当前可见著述的情况下,不妨转移一下视线,关注康氏身边的人员。梁启超作为康有为门下最杰出的弟子,甚至在当时康、梁并称一体[5]的情况下,其处很可能发现重要的线索。其次,先前研究主要聚焦在“议院”这一政治机构的内涵外延等实体问题上,忽视了奏折中的具体程序安排。程序问题关乎政治决策,不可谓不重要,奏折作者往往煞费苦心,看似不经意的安排,往往蕴含机锋,对此进行考察推敲,有可能发现线索端倪。根据上述思路重新梳理资料,我们可以发现梁启超的《古议院考》和康有为的上书经验这两则重要的新证据。


二、两则新证据:梁启超的《古议院考》与康有为的上书经验


(一)《古议院考》与《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之比较

早在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梁启超已经发表了《古议院考》,将该文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阔普通武的档案折对比,相似处与相异处如下:

1、相似处:文字、方法与观点

首先,文字、方法的相似性。这是最为重要的证据,特列举如下(下折线为笔者所加)。

《古议院考》:

“议院之名,古虽无之,若其意则在昔哲王,所恃以均天下也。其在《易》曰:‘上下交泰,上下不交否。’其在《书》曰:‘询谋佥同。’又曰:‘谋及卿士,谋及庶人。’其在《周官》曰:‘询事之朝,小司寇掌其政,以致万人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以众辅志而蔽谋。’……其在《孟子》曰:‘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国人皆曰不可,然后查之;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故虽无议院之名,而有其实也。汉制议员之职有三:一曰谏大夫,二曰博士,三曰议郎。……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子产弗禁。汉昭帝始元六年,诏公卿问贤良文学民所疾苦,遂以盐铁事相争议,辩论数万言,其后卒以此罢盐铁……西国每邦、每城,皆有议会,即此意也。”

《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

“考议院之义,古人虽无其制,而实有其意。其在《易》曰:上下交泰,上下不交否。其在《书》曰:询谋佥同。又曰:谋及卿士,谋及庶人。其在《周官》曰:询事之朝小司寇掌其政,以致万人而询焉。其在《孟子》曰: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春秋时郑人游于乡校以议其政,子产弗禁。汉昭帝始元六年,诏公卿问贤良文学民所疾苦。议员之职,有谏大夫,有博士,有议郎。由是征之,泰西风气近古,其议院之设,绰有古风也。”

梁启超采用托古改制之法,认为中国古代虽无西方议院之名,却有其意。他在论证中,所引典籍如《易》、《书》、《周官》、《孟子》,所举子产、汉昭帝之例,所列汉代“议员”称谓,阔普通武的档案折皆与之高度雷同,甚至连文献排列次序也有不少一致(当然,整体上梁文的论据比阔折多,如《礼记》、《通典》、《汉旧仪》、《汉官解诂》、《史记》等阔折无)。而与上述孔祥吉所举证据(1)康有为的相关论述相比,梁启超的文章与档案折无疑相似度更高。

其次,观点的相似性。

(1)议院的渊源:中国古代虽无其名,但有其实。(此点如前述)

(2)议院的功能:西方强国之因,上下同心之道。梁启超自问自答:“问泰西各国何以强?曰:议院哉,议院哉!问议院之立,其意何在?曰: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议法与行法分,则事易就。二者斯强矣”、“强国以议院为本”。 阔普通武提出:“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议院设议院,以期上下一心事”、“闻中日之役,日本上下议院,议之交符,故三军同心,一战必胜……议院之功,不甚钜与?”

(3)议员的素养:选自出身学校(堂)者。梁启超倡导“议院以学校为本”, 阔普通武认为“泰西议员,必由学堂出身者,一取其学贯中西,一信其风有操守,亦防弊之深意也”。

(4)议院的构造:两院制。阔普通武提出“设立上下议院”, 梁启超虽无明示,却是其文应有之义,他认为“滕文公欲行三年之丧,而父兄百官皆不悦,此上议院之公案也。周厉无道,国人流之于彘,此下议院之公案也”, 可见他已经有上下议院的认识与设想。

2、差异处:议院应该缓开还是速设

梁启超虽然反复强调议院的重要性,却反对在社会舆论、教育水准、民众素质达不到要求时速开议院,其谈到:“凡国必风气已开,文学已盛,民智已成,乃可设议院。今日而开议院,取乱之道也。”这种观点与阔普通武提倡开设议院的主张正好相反。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两文刊行时间,相隔已近两年,时局有所不同。

两文统计分析,阔普通武的档案折凡812字,与梁启超《古议院考》有高度相似性的达195字之多,近四分之一的比例,更兼有方法、观点上的相似性。那么,到底是“英雄所见略同”还是阔普通武“参考”了梁启超的文章?对此问题的判断,还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

(二)梁启超的心理分析

梁启超在1897年春给严复的信中,曾谈到该文写作经过与感受:

“《古议院考》乃数年前读史时偶有札记,游戏之作,彼时归粤,倚装匆匆,不能作文,故以此塞责。实则启超生平最恶人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长,皆我所有。此实吾国虚骄之结习,初不欲蹈之,然在报中为中等人说法,又往往自不免。”

从中可以看到两则重要的信息:首先,《古议院考》中的种种古典论据,是梁启超读史时有感,抄录所得。其次,梁氏本人对这种托古改制的方法颇不以为然,只是因为宣传需要,不得已而为之。需要指出,这种旧瓶装新酒,甚或“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的手段并非梁氏私人独有,毋宁是改革者们为了减少阻力而有意为之的时代潮流,其并非个案,君不见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的名著《历代刑法考》中,就多可得见。

粱任公之为人,不妨借用何炳棣先生的一个术语来概括,可谓具有高度“安全感”的人。他不仅在私隐性的通信中承认不足,甚至在公开性的出版物中也开诚布公、自揭其短,例如:

“有事虽非伪,而言之过当者……吾二十年前所著《戊戌政变记》,后之作清史者记戊戌事,谁不认为可贵之史料?然谓所记悉为信史,吾已不敢自承。何则?感情作用所支配,不免将真迹放大也。”

又如:

“(按:对清代学术的评价)当时多有为而发之言,其结论往往流于偏至。”

对于梁启超这种“不惜以今日之我,难昔日之我”[6]的行径,我们可以批判其善变,但也要承认其胸襟确实是“君子坦荡荡”(《论语·述而》),有值得肯定之处。需要特别指出,梁任公专门在学术性的著述《中国历史研究法》中举《戊戌政变记》之例,以史学家的立场、当事人的身份提供了对当年事件的看法,他虽然承认有感情成分掺杂其中,但并非无中生有——“非伪”——这也可以给当代学者指责康有为作伪提供另外一种角度的思考。

(三)有关议院的时代作品与时人感受

关于奏折的著作权问题,是否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梁启超和阔普通武两人都参考了相关主题的某些先前作品,然后各自表述呢?

首先爬梳、比较戊戌变法之前影响甚巨、涉及议院问题的著述,例如徐继畲的《瀛寰志略》、王韬的《弢园文录外编》、郑观应的《盛世危言》、郑观应的《泰西诸国设立议院源流》、汤震的《危言》、许象枢的《议院利害若何论》、杨史彬的《议院十难》、陈翼为的《议院得失论》、陈虬的《治平通议》、陈炽的《庸书》、何启与胡礼垣的《新政真诠》等,可以发现观点和方法等方面或有相同、类似之处,但文字上则很难有如梁文与阔折两者一样高度契合者,而且托古的论据也远远没有《古议院考》所罗列的之多。

其次看时代中人对于议院古典渊源之认识。以孙宝瑄为例,其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十八日的日记中写道:

“观《周礼》司寇一职所述,询国迁,询国危,询立君,皆询及士庶人。而当询之时,自公卿大夫以至士庶人,皆有所立之法。又凡决狱,亦往往询及庶人。则古人似有议院之法。章枚叔云。”

孙宝瑄出生清末官宦世家,其父孙诒经是光绪朝户部左侍郎,其兄孙宝琦是清廷驻法、德公使暨顺天府尹,其岳父李翰章是两广总督,其本人曾在工部、邮传部、大理院等处任职,笃志向学,交游甚广。以他的家世背景和知识视野,在当时的士大夫阶层中应该算是佼佼者,但其在戊戌年也只是从章太炎(字枚叔)口中听到古人有议院的例证,并且专门在日记中记下这些内容,可证明当时印象深刻。据此可以间接地看出,有关议院的托古论据如果不是平日有心留意,是很难获得像梁启超《古议院考》那样丰富素材的。

据此可以认为,相比于“英雄所见略同”,阔普通武“参考”了梁启超文章可能性显然更大。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很难说阔普通武对档案折具有完全的著作权。

(四)“(议院)议妥由总理衙门代奏”与康有为的上书经验

重新梳理阔普通武的档案折,我们还可发现先前研究中皆没有指出的与康有为颇有渊源的一则证据,即决策程序上“(议院)议妥由总理衙门代奏”。管见以为,这很可能是康有为根据自身上书经验做出的安排。

依据孔祥吉先生编著的《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进行统计,从戊子(1888年)到戊戌(1898年)十年间,康有为以自己名义一共上奏了23份奏章。笔者通过表格进行梳理,以便清晰地显示其关键点。

按照清朝的制度规定,凡文官,京官自三、四品京堂以上和翰詹科道官员,地方官按察使以上,或者负有特殊使命的钦差官员,例如学政、海关监督、织造等官可以使用奏折,武官须总兵以上官员才可使用奏折。因此,康有为无论身为布衣、举人、进士,还是进士及第后作为工部的六品主事,皆没有直接上奏的权利。

康有为曾提到光绪帝授予他直接上奏权利,其《自定年谱》记载,“(戊戌五月)初三日总理大臣代递谢恩折,上命曰:何必代递,从此康有为有折,可令其直递来”,但这一说法不符合史实。如果康氏真的在戊戌年五月获得直接上奏权利,其后的奏折就无需经过总理衙门代递了,对照上述表格显然不是。另外,据军机处随手登记档记录,康有为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三、五、六、七月四次上书,全是总理衙门代递,亦是他不曾获得直接上奏权利的重要佐证。

如果康有为选择代奏,在当时的制度框架下,可供他选择的路径有三:首先,所属衙门的主管官员代为上奏。《大清律例·礼律·仪制》“上书陈言”律规定“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其次,特定衙门代为上奏,例如都察院。《养吉斋丛录》记载,“康熙十年,宪臣奏请停止,凡非言官而建言为越职,例当降调。至言路大开之时,即非言官亦许陈奏,其不应具折者,准胪举条陈,赴都察院呈请代奏”,百日维新的很多士人上书,清季立宪代表的速开国会请愿运动,皆通过都察院来向朝廷表达意见。第三,深受皇帝信任与器重的中枢权臣代为上奏,例如雍正时期怡亲王允祥,大学士张廷玉、蒋廷锡等,曾被授予此权。

康有为是工部主事,其是否同时也隶属总理衙门呢?在其《自定年谱》中有一条线索,记载康氏在戊戌四月二十八日蒙光绪召见后的情况:

“既退出,军机大臣面奉谕旨,著在总理衙门章京上行走,时李合肥谢恩同下,面色大变,对我叹息,谓荣禄既在上前面劾我,又告刚毅上欲赏官勿予,当予微差以抑之。上问枢臣以位置吾时,廖仲山将欲言请赏五品卿,而刚毅班在前,请令在总理衙门章京上行走,盖欲以屈辱我也。于是发书告宋芝栋令其即上废八股之折,盖早已为草定者。乃与幼博游西山,既还,将议诣宫门谢恩,以诸臣忌甚,又无意当差,于初一日乃具折谢恩,并再陈《大誓群臣,统筹全局,开制度局》三义。”

按照康有为的说法,他曾被授予“总理衙门章京上行走”之差,但这是刚毅、荣禄等保守势力嫉之妒之,试图屈辱他的手段,所以他没有接受。这一说辞,可能有康有为自我抬高的嫌疑,但其没有到总理衙门就职,应该也是事实。从他后来所上的奏章看,皆只列出“工部主事”,从未曾见“总理衙门章京上行走”的头衔,而对比和康氏同日获得召见的张元济,其所上奏章乃标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章京、刑部主事臣张元济跪奏”。因此,康有为与总理衙门之间,应该无隶属关系。

综上分析,从康有为所上23份奏章的情况看,其可以说尝试了制度允许代奏的三种路径,即所属衙门(工部)、特定衙门(都察院)和中枢权臣(翁同龢),但仅仅有《上清帝第三书》一次通过都察院代奏获得成功,其余的四次皆被拒绝。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与制度内的举措基本无功而返相比,反倒是打破常规,通过并无隶属关系的总理衙门多次实现目的。

在等级森严的帝制时代,品秩不高的康有为的奏章之所以能够上达天听,除了其确有过人之处外,总理衙门无疑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甚至为其代奏有违制之嫌。根据学者考证可知,幕后的推手应该是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这位康有为的贵人乃署中的当家人物,而且深得光绪帝的信任,正是他建立了康有为与光绪帝沟通的重要渠道。除了张荫桓之外,倾向变法改革者张元济、李岳瑞等作为总理衙门章京,也有可能施以奥援。

因此,阔普通武的档案折以总理衙门作为议院议妥后的代奏机关,而不是制度上具有代奏职能的都察院,很可能不是无心之举。考虑到康有为上书的经历,在广开言路的时代背景下,由总理衙门代奏更能使其或者其同盟者的观点脱颖而出,这一做法应该是其深思熟虑之结果,毋宁为路径依赖的体现,可谓“康有为的选择”。


三、代拟奏折事件真相的推测


(一)若即若离:阔普通武与康有为、梁启超关系的再探讨

我们根据梁启超的《古议院考》和康有为的上书经验这两则新发现的证据,基本上可以推定梁启超、康有为对档案折具有著作权。当然,考虑到梁启超、康有为代阔普通武起草奏折这一历史证据链的完整性,还应该考察康、梁与阔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于阔氏的履历及其与康、梁的关系,已经有学者做过介绍,但在细节上还可修订与补充,在此基础上的推论能够更有力地佐证笔者的观点。

阔普通武,字安甫,满洲正白旗人,光绪丙戊科进士。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八月十七日,因内阁学士钟灵升任出缺,时任詹事府詹事的阔普通武被补授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1]其在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三所上《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正是以此头衔上奏。同年七月十九日,礼部六位堂官即尚书怀塔布、许应骙、左侍郎堃岫、署左侍郎徐会灃、右侍郎溥颋、署右侍郎曾广汉因违抗谕旨阻挠礼部主事王照上书,被一并革职,七月二十二日,阔普通武迁任礼部左侍郎。需要注意,从以内阁学士身份兼任礼部侍郎到专任的礼部堂官,虽然品秩都是从二品,但前者乃虚衔,后者乃实权职务,可谓升迁。康有为认为与阔普通武上书主张开议院有关,“(皇帝)虽不用阔言,犹拔为礼部侍郎,上于言必酬如此,知人之明,鼓励维新,莫不颂我圣明也”[4],这一说法应该是符合史实的。戊戌政变后,阔普通武为守旧势力弹劾排斥,同年十月二十八日,为西宁办事大臣。

阔普通武曾经参与维新派的活动。胡思敬的《戊戌履霜录》谓其“结交康有为,入保国会”,但此说不够精确。光绪二十四年戊戌闰三月念三日《国闻报》刊登的《京城保国会题名记》,有第一次会议的与会者名单,阔氏赫然榜上有名,但隔日《国闻报》同样以《京城保国会题名记》为标题,罗列保国会的会员名单,阔氏则不在列,可见阔普通武只是参加了保国会的成立大会,但没有成为该会的正式会员。这些历史细节可以证明阔普通武与康有为之间存在交集,在某种程度上阔普通武对康有为的政治理念有认同之处,但也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交谊未必很深。因此,梁启超、康有为代阔普通武起草奏折存在可能性,但阔普通武是否愿意马上以自己名义上奏,则要打个问号或者折扣。双方这种微妙的关系,可以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若即若离”,其很可能造成了起草到上奏之间的时间差,导致当代学界的争议。

(二)欲说还休:康有为、梁启超关于开设议院的态度变化

阔普通武在档案折中提到“恭读六月二十三日上谕,遇有交议事件,内外诸臣,务当周谘博访,详细讨论,及力除壅蔽,上下以一诚相感等因,钦此。仰见皇上宵旰勤劳,舍旧图新之至意。”可见其受到戊戌年(1898年)六月二十三日光绪上谕的激励,所以上奏此折。该上谕内容为:

“目今时局艰难,欲求自强之策,不得不舍旧图新。前因中外臣工,半多墨守旧章,曾经剀切晓谕,勗以讲求时务,勿蹈宋明积习,谆谆训诫,不啻三令五申。惟是朝廷用意之所在,大小臣工,尚恐未尽深悉。现在应办一切要务,造端宏大,条目繁多,不得不采集众长,折衷一事。遇有交议之件,内外诸臣,务当周谘博访,详细讨论,毋缘饰经术,附会古义,毋胶执成见,隐便身图;傥面从心违,希冀敷衍塞责,致令朝廷实事求是指意,失其本旨,甚非朕所望于诸臣也。总之,无动为大,病在痿痹,积弊太深,诸臣所宜力戒。即如陈宝箴,自简任湖南巡抚以来,锐意整顿,即不免指责纷乘。此等悠悠之口,属在缙绅,傥亦随声附和,则是有意阻挠,不顾大局,必当予以严惩,断难宽贷。至于襄理庶务,需才甚多,上年曾有考试各部院司员之谕。著各该堂官,认真考察,果系有用之才,即当据实胪陈,候朕录用。如或阘茸不识,亦当立予参劾,毋令滥竽。当兹时事孔棘,朕惩前毖后,深维穷变通久之义,创办一切,实具万不得已之苦衷,用在明白申谕。尔诸臣其各精白乃心,力除壅蔽,上下以一诚相感,庶国是以定,而治理蒸蒸日上,朕实厚望焉。钦此。”

戊戌年四月二十三日,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正式拉开变法维新的序幕。但改革举步维艰,进展缓慢,在这种背景之下,两个月之后,这位年轻的皇帝再次颁布谕旨,要求臣工积极响应革新自强。从因果关系来看,很可能阔普通武就此揣摩圣意,认为皇帝改革之心弥坚,而且此前的二月初八日,已经有御史宋伯鲁的《请设议政处疏》中提到“今拟略师泰西议院之制,仍用议政名目,设立议政处一区”倡议仿行议院,因此这时将梁启超、康有为的奏折上呈,不仅可以积极响应皇帝的号召,而且也可能降低政治风险。

但此时开设议院,已经不是康有为的意旨。康氏在戊戌年四月二十八日获得光绪召见,思想发生转变,按照王照的说法是“即变其说,谓非尊君权不可”。应该指出,这种因为政治机缘对改革者思想主张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例并不鲜见,孙中山当年求见李鸿章而不得,促使其由改良转向革命,便是典型的例证。[4]康有为在《自定年谱》戊戌年中曾专门记载他反对阔普通武开议院一事,“内阁学士阔普通武尝上书请开议院,上本欲用之,吾于《日本变政考》中,力发议院为泰西第一政,而今守旧盈朝,万不可行,上然之。”类似的举动,还可见《自定年谱》所记录的他在戊戌年阻止谭嗣同和林旭开议院一事,“于时复生(按:谭嗣同)、暾谷(按:林旭)又欲开议院,吾以旧党盈塞,力止之。”当然,他最为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的证据,是戊戌五月二十八日的《答人论议院书》。

“承见教责以不建言请开议院,所以督责者甚至,此诚大君子忧国救民之盛心而爱人以德之高义也。然仆之愚,讲求变通宜民直故,窃有所斟酌焉,非苟为采袭已也。夫议院之义,为古者辟门明目达聪之典,泰西尤盛行之,乃至国权全畀于议院而行之有效,而仆窃以为中国不可行也。该天下国势民情地利不通,不能以西人而例中国。泰西自罗马教亡后,诸国并立,上以教皇为共主,其君不过如春秋之诸侯而已。其地大者,如吾中国两省,小者如丹荷瑞比乃如吾一府,其臣可以仕他国,其民可以游外邦,故君不尊而民皆智,其与我二千年一统之大,盖相反矣,故中国惟有以君权治天下而已。顷皇上聪明神武,深通外国之故,戒守旧之非,明定国是,废弃八股而举行新政,目不暇给,皆中旨独下,不假部议,一诏既下,天下盛行,虽有老重大臣,不敢阻挠一策,而新政已行矣。若如足下言,则定国是,废八股,开学堂,赏新书新器,易书院,毁淫祠诸事,足下故怀忭鼓舞喜出望外者也,然下之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又下之公车诸士会议,此亦西人之上下议院也,三占从二,然后施行,试问驳者多乎,从者多乎。方今士大夫能知变法维新以保危局者,百不得一,其稍有所知者,亦皆模棱两端,然已不可见矣。虽以皇上之毅然变法,然犹腹诽者众,泄杳如故……然以此辈充议员,凡此新政必阻无疑,然则议院能行否乎,不待言矣。故今日之言议院,言民权者,是助守旧者以自亡其国也。夫君犹父也,民犹子也。中国之民,皆如童幼婴孩,闻一家之中,婴孩十数,不由父母专主之,而使童幼婴孩主之议之,能成家自养否乎?必不能也。君犹师长也,中国之民,皆如蒙学,试问蒙馆之中,童蒙数千,不听师长主之教之,而听童蒙共主之自学之,能成学否乎,必不能也。敬告足下一言:中国惟以君权治天下而已。若雷厉风行,三月而规模成,三年而成效著。泰西三百年而强,日本三十年而强,若皇上翻然而全变,吾中国地大人众,三年可成。况圣上天锡勇智,千载罕逢,有君如此,我等但夙夜谋画,思竭涓埃,以赞圣明足矣……”

此番言论,要点有三:一是强调中国历史、地理等国情的特殊性,认为不能盲目模仿西方;二是认为中国士大夫阶层的素质不高,见识有限,如果参与议政只会成为改革的阻力;三是推崇光绪帝的领袖魅力,认为其足可担当领导改革之任。一言以蔽之,中国自强只能走君主主导的“开明专制”之道,不能走西方式的议院之路。因此,阔普通武在戊戌七月开设议院的建议与康有为当时的理念相悖,而且所提的“拟请设立上下议院”,更不符合康有为这个时候关于“议院”的设计(详见下文),成为他不惜“以今日之我反对昨日之我”的对象。

从反对开设议院的《自定年谱》与主张立宪开国会的《戊戌奏稿》的写作/刊行的时间看,前者“编者按”谈到“此年谱系根据赵丰田所藏钞本录下,后经与康同璧所藏钞本对校,原文至光绪二十四年为止”,可见其主要完成于1898年前,后者则印行于辛亥(1911年)五月。

综上所述,事件的真相很可能是:康有为、梁启超很早就认识到议院的重要性,但开设与否取决于他们对政治局势的判断和政治地位的变化,呈现出一种欲说还休的态势。他们曾经以阔普通武的名义起草了一请开设议院的奏折,但是阔普通武因为某些顾虑并没有立即上奏,而是斟酌再三,观察时局,直至戊戌六月二十三日光绪颁布倡导革新的谕旨后才决定上奏,但这时康有为已经有登“庙堂之高”的机会,政治思想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忌讳与民权关系密切的“议院”一词,因此不再认可阔普通武的提议,《自定年谱》、《答人论议院书》成为他表明心迹、划清界限的方式。而到了辛亥年,局势早已经大变,1906年清廷宣布“仿行宪政”,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九年预备立宪计划,1909年作为议院基础的资政院正式开会,到了1911年时,“国会”与“宪法”早已经成为政治正确和朝野共识,在这一背景下,康氏为了避免落后于时代,于是重作冯妇,窜改当年的奏折。


四、戊戌时期的君主立宪问题


(一)康有为的奏章中有关“议院”、“宪法”范畴的叙述

对该奏折引申出来的戊戌时期的君主立宪问题的探讨,不能满足于单个奏折的考证分析,从法学的角度看,需要对法政关键词的表达样态、发展演变展开深入的探讨。笔者依据孔祥吉先生编著的《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通过表格梳理从戊子(1888年)到戊戌(1898年)十年间,康有为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上奏的奏章中有关“议院”、“宪法”范畴的叙述,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与论证。

(二)作为敏感热词的“议院”

笔者拟提出“‘议院’在戊戌时期是一个敏感热词”之观点,如果要从现代的视角更好地理解体会,可以说彼时谈论“议院”一词好像我们曾一度对待“人权”一词的态度,亦有如当前谈论“宪政”一词的境遇。

在甲午之后,国人对西方的学习,已经从“器物上感觉不足”转而为“制度上感觉不足”,变法逐渐成为时代的共识和主题。在这一背景下,议会问题成为舆论的热点。根据学者考察,近代议会思想进入中国,可分为四个阶段:1、从1840—1870 年30年间是知识性的介绍,只是一些初步的了解,并无袭用的观念。2、1871—1895年这25 年间,士人视议会有“君民一体”、“下情上达”的功能,可以团结人心,众志成城,已含有价值观念。3、1895—1904年这10年间,民权说代起,强调议会是人民权力表现的场所,“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观念取代“君民一体”而风行。4、1905年以后,议会思想根植国内,人民要求付诸实现,因此有清政府之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不仅深入议会理论,同时考求实施的技术,至此中国进入锣密鼓紧的实行时期。

康有为、梁启超有关议院的论述,介于第2与第3阶段之间,因此议院既是君民上下同心的自强之道,又体现分权与限权的理论学说,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一方面,民间可以谈论“议郎”、“议院”、“国会”、“宪法”等词汇,这些词汇甚至是舆论热词,不算“触犯时忌”,但另一方面,“议院”一词所承载的思想尤其是“民权”观念,又不可避免与传统大一统的君权有着天然的紧张关系,这使得时人谈论需要区分场域,因此在上书言事时,对“议会”这一可能的特洛伊木马之处理尤为谨慎。从数据上分析,有学者就发现在其掌握的275份士民上书中,论及议会的仅有10份(包括支持、反对以及与议院相关者),约占3.6%,可见比例甚低。

对此,康有为、梁启超的应对方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在称谓上大做文章,或者托古改制,在传统资源中寻找中西暗合的论据,同时利用古典的词汇,例如“议郎”、“议政处”、“武英殿”、“太和门”、“懋勤殿”、“集贤馆”、“延英馆”等来旧瓶装新酒,此点前文已经谈及。或者借助外来资源,尤其是参照日本明治维新,使用其相对中性的词汇,例如“顾问”、“参议局”、“立法院”、“制度局”等来缓解压力。

其次是调适“议院”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小心翼翼地处理其与君权的关系。例如议郎(即议员)的选举,在《上清帝第二书》、《第三书》中是“士民公举”,比例是“约十万户而举一人”,到了《上清帝第四书》,其比例虽然相同,“令天下郡邑十万户而推一人”,但方式则大相径庭,更强调君主的人事权,“至会议之士,仍取上裁,不过达聪明目,集思广益,稍输下情,以便筹饷。用人之权,本不属是。乃使上德之宣,何有上权之损哉”,比较之下,可以判断前者为民选议员,后者为钦定议员。

第三是机制建设的重心从议院模式转向特别内阁模式。以《上清帝第六书》为分界点,前者冠以“议院”、“国会”之名,人数为“十万户而举/推一人”,或民选或钦定,着重于建设近代议院机制,后者冠以“制度局”、“议政处”、“立法院”、“懋勤殿”之名,人数为“十数人”、“三十员为限”,着重于建设近代日本的特别内阁机制,这一变化,体现了康有为从理想进路到历史进路的转变。所谓理想进路,就是模仿立宪国家的既有制度进行建设,例如其所提倡的议员“十万户而举一人”、表决“三占从二”等内容,便是受到《德国议院章程》及其译序的影响,所谓历史进路,就是模仿立宪国家的历史经验进行制度建设,这方面的影响以《日本变政考》为代表。该书是一部关于日本明治维新的编年体史书,在戊戌年间康有为曾先后两次进呈光绪帝,为康氏提供了政治改革的思路与养分。

从日本近代的立宪历程看,明治十六年(1883年)伊藤博文完成在欧洲关于宪法及相关制度的调查归国后,开始以宪法体制为取向的制度改革,明治十七年(1884年)3月17日成立由其担任长官的制度取调局,负责起草与设计内阁制和相关各种官制、官吏任用制度、地方制度、行政裁判制度,以及国会、皇室、华族的各种制度,明治十八年(1885年)12月22日废除太政官制,建立内阁制,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外务、内务、大藏、陆军、海军、司法、文部、农商务、通信大臣组成,凡十人,伊藤出任首任内阁总理大臣。12月23日,废除制度取调局,在内阁中设法制局。明治十九年(1886年)11月,伊藤开始组织人员秘密起草宪法,经数番修订,在明治二十一年(1888年)4月将宪法草案上奏天皇,并于4月30日成立枢密院,同样由伊藤担任议长,审议宪法、皇室典范和其它重要法案。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2月1日,天皇发布钦定宪法及议院法、众议院议院选举法、会计法和贵族院令,并宣布以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议院开会之时为宪法生效日期。

在这一过程中,从个人层面而言,伊藤博文纵横捭阖的领导能力起到关键作用,从制度层面而言,其领导的内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伊藤内阁不仅是行政机关,其作为内阁总理大臣所管辖的法制局,还具有某些立法、甚至司法的职能,该局下设行政、法制和司法三部,“行政部,掌外交、内务、劝业、教育、军制、财务、递信之命令起草、审查之事。法制部,掌民法、诉讼、商法、刑法、治罪法及命令之起草、审查。司法部,掌恩赦特典及诸裁判所之官制及行政裁判”。即是说,立宪之前的伊藤博文内阁乃天皇制下国务(立法、行政、司法)最高辅弼机关,不同于立宪以后,明治宪法第55条规定的作为天皇行政权辅弼机关的内阁。其体现出某种议行合一的特质,是一种特别内阁模式,可谓宪政中枢机构。伊藤博文关于近代立宪的理论与实践,对康有为产生重大的影响。

(三)康有为的“制度局”考释

康有为念兹在兹的制度局,其名称很可能出自庆应四年(1868年)“三职七科”及后来“三职八局”体制下的“制度事务局”、明治四年(1872年)太政官体制下的“制度局”,其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乃模仿伊藤博文的内阁制,其理论基础乃三权分立学说和伊藤博文的人体功能论,并有所改造与发展。

从组织结构上看,康有为的制度局下设“法律、税计、学校、农商、工务、矿政、铁路、邮政、造币、游历局、社会、武备十二局”(《上清帝第六书》),或者“法律、度支、学校、农工、商矿、铁路、邮政、海军、民兵诸局”(《为恭谢天恩,请御门誓众,开制度局,以统筹大局折》),这与伊藤博文内阁的设置颇多相似。

从人员编制上看,康有为的制度局“妙选天下通才十数人为修撰”(《上清帝第六书》),同一范畴的议政处“以三十员为限”(《请设议政处疏》),前者与伊藤博文内阁成员的人数(10人)相近,后者恰好是伊藤内阁成员(10人)加上其法制局参事官(20人)的人数之和。

从理论基础上看,首先,康有为通过近代立宪的三权分立学说,赋予制度局立法权,这与日本近代法制史上曾两次设立的制度局具有的立法职能相似。例如制度事务局负责“撰叙官职、制度、名分、仪制、考课诸规则事”,制度局负责“撰修制度律例”。在康有为的语境里,立法权与“议政”、“论议”等词汇通用。例如“臣考泰西论政,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又,“实未知泰西之强,其在政体之善也。其言政权有三:其一立法官,其一行法官,其一司法官。立法官,论议之官,主造作制度,撰定章程者也;行法官,主承宣布政,率作兴事者也;司法官,主执宪掌律,绳愆纠谬也。三官立而政体立,三官不相侵而政事举”。对于制度局名称渊源之一的“制度事务局”,康有为的按语就是“制度一局,议政之司也”。所谓“议政”、“论议”,指的是中国古典政治中“议”的传统,即做出政治决策之前,安排有制度性的臣工讨论。康有为奏请设立议政处的理由就是认为清朝初期曾设立议政处,但在军机处设立后,这种集体讨论的旧制基本被取消,仅存于朝审,因此亟需恢复。[9]以上例证一方面可以证明“制度局”、“议政处”、“立法院”三者确实是名异实同,另一方面可以看到康有为作为近代今文经学家的方法论,他将近代西方的政治理论与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加以比附,进而达到理论的自洽。

其次,康有为模仿伊藤博文的人体功能论,彰显立法的重要性。伊藤博文的人体功能论是将国家比喻为一个人的身体,天皇为头脑,各种国家机构为人体各个器官,从而论证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康有为独辟蹊径,将其运用到三权关系之中,并将立法视为心思,行政视为手足,司法视为耳目,在这种譬喻下,立法成为三权中最重要的一环。

“夫国之有政体,犹人之有身体也。心思者主谋议,立法者也;手足者主持行,行法者也;耳目者主试听,司法者也。三者立以奉元首,而后人事举。而三者之中,心思最贵。心不思而信足妄行,不辨东西,不避险阻,未有不颠仆者。三官之中,立法最要。”

以此对照中国的政治体制,在康有为看来,最大的问题正是专门的议政(立法)者的缺失。

“今万几至繁,天下至重,军机为政府,跪对不过须臾,是仅为出纳喉舌之人,而无论思经邦之实。六部总署为行政守例之官,而一切条陈亦得以议,是手足代谋思之任,五官乖宜,举动失措。”

又,

“六部为行政之官,掌守例而不任出议,然举行新政无例可援,军机出纳喉舌,亦非论道行邦,跪对顷刻,岂能讨论?总署困于外交,且多兼差,簿书期会,刻无暇晷。变法事体大,安有无论思专官而可行乎?周公思兼三王,仰思待枕。《中庸》称博学、审问、慎思、明辨、而后笃行。今有办事之官,而无议论之官,譬有手足,而无心思,又以鼻口而兼耳目。不学问思辨,而徒为笃行,夜行无烛,瞎马临池,宜其丛脞也。”

因此,康有为乃将法律局列为制度局下属十二分局的第一局,法律分局所对应仿效的,应该是伊藤内阁后来增设的由总理所管辖的法制局,这种改造可以看成是上述强调立法的思维逻辑的表现。

康有为设计的以制度局为核心的政治改革方案,体现了分权与集权两种趋势的吊诡并存。一方面以近代立宪的权力分立理来论证制度局享有“立法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具有近代知识的人员(“通才”)组成的机构专门负责国家政策法令、制度规章的制定,“治人”与“治法”并重,相辅相成,试图改变旧有官僚体制权限不分、职任不明的弊端;另一方面,它与下属十二分局这种“修撰/参议——专局”议行合一的体制建构,乃试图整合与统一当时军机处与六部的权力,恰如时人胡思敬所说,“窥其隐谋,意在夺枢府之权归制度局,夺六部之权归十二分局”,康有为试图通过制度局凝聚权力,建立近代政府体制,摆脱旧有官僚体制对改革的掣肘,不可避免引发保守势力激烈的反弹,制度局的方案最后没被光绪皇帝采纳,应该是权力的博弈的结果。

需要指出,康有为关于立法权的中国诠释并不符合学理,康氏的制度局所享有的“立法权”毋宁只是某种起草法令、提出议案的权力,可以说是具有某种立法的职能,却非近代立宪主义之下通常由议会所享有的立法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学术素养,戊戌时期的康有为对立宪的相关理论很可能尚未清晰地把握,实际上一直到1902年,梁启超才发表《论立法权》,区分“立法部”与“立法权”两个概念,辨析立法权的归属,在学理上澄清此问题;二是政治体制,在皇权一统之下,立法权最终乃由皇帝所掌握,即便是当时已经立宪的日本,其明治宪法第5条也规定由天皇行使立法权,议会只是起到协助参赞的作用,因此对此无需专门辨析;三是个人品性,对于有着强烈个人自信,更倾向“六经注我”的康有为而言,这种有心抑或无意的解读正是康氏风格的体现。

(四)尚未正式登场的“宪法”

如果说有关议院、制度局的设计虽然粗疏但仍有具体内容的话,相比之下,“宪法”在奏章中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比重、分量较轻。14份奏章中“宪法”仅出现5次,而且有2次专指日本宪法。从时间上看,该词首次出现是在《上清代第五书》(1897年),前四书中皆不见踪影,很可能是康有为通过编辑《日本变政考》了解日本的立宪过程后,才将“宪法”写入奏章之中。《为恭谢天恩,请御门誓众,开制度局,以统筹大局折》中没有“宪法”的内容,在1911年出版的《戊戌奏稿》中,根据该折另写的《敬谢天恩并统筹全局折》中才增添“宪法如何而定”内容,这种变化显然与后来立宪已经成为时代主题有关。综上可见在戊戌时期,“宪法”并不是康有为关注的重点。二是内涵语焉不详。在关于中国的3处“宪法”中,其中2次只是简单提到“定宪法”,只有1处通过譬喻的方式加以解释,即“立法院……草定章程,酌定宪法,如周人之悬象魏,如后世之修会典”(《变法先后有序乞速奋乾断以救艰危折》),其更多地从“宪法”一词的中国古典语义即公布法令,法典、法度,[19]用以昭示臣民,寄寓良法图治的角度来理解立宪与宪法,缺乏对近代意义的宪法之把握。

关于宪法的认识,戊戌变法失败后,流亡日本的梁启超在1899年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中,才从根本法的角度谈到对宪法的理解:

“宪法者,英语称为Constitution,其义盖谓可为国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也。故苟凡属国家之大典,无论其为专制政体(旧译为君主之国)、为立宪政体(旧译为君民共主之国),似皆可称为宪法。虽然,近日政治家之通称,惟有议院之国所定之国典乃称为宪法。”

但即便梁启超已经意识到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仍然纠结于政体与宪法的关系,因此这种意识还是停留在似是而非,似懂非懂的阶段。一直到1901年的《立宪法议》,他才认识到近代宪法关涉到君民共守、根本法源、有限政府、人民自由等问题,对其有了比较清晰完整的把握:

“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也。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故各国宪法,皆首言君主统治之大权及皇位承袭之典例,明群之权限也;次言政府及地方政治之职分,明官之权限也;次言议会职分及人民自由之事件,明民之权限也。”

综上可见,在戊戌时期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尚未正式登场,但也可以看到,其即将登上历史的舞台,并且取代“议院”成为时代关注的焦点。


结论


笔者仿效冯友兰先生的“照着讲”与“接着讲”,试图对学界聚讼不已的“康有为是否伪造内阁学士阔普通武戊戌奏折”之争论做出回应,在澄清史实的基础上理解与反思时代中人与时代变迁。

拙文从研究思路上引入了对梁启超与程序问题的关照,并发现了重要的线索。从两则新证据,即更早发表的梁启超的《古议院考》与阔普通武的档案折在文本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康有为的上书经验与档案折在程序上“(议院)议妥由总理衙门代奏”的安排相符合,可以推定该折是梁启超、康有为代为起草,梁启超在其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康有为后来在《戊戌奏稿》中对奏折内容进行改动,但并非伪造。我们固然可以从道德层面加以批评,但作为政治人物,语焉不详甚至巧言善变原本就是特性之一,对其评价需要一分为二,更要防止矫枉过正。

康有为、梁启超在是否设立议院问题上的欲说反休,最终转向了试图设立具有议行合一特质、类似日本近代特别内阁模式的制度局,这种从民主到开明专制的复调式变化,从儒家传统看,所谓“假君权以雷厉风行”正是其“得君行道”理想的实现方式,这种“得君行道”,无论上古的孔子、孟子,还是中古的朱熹、陆九渊,乃至近代的康有为、梁启超,可谓儒家一以贯之的历史理性选择。从方法策略看,反映了康有为从理想进路到历史进路的转变,前者乃模仿立宪国家的既有制度进行建设,后者则模仿立宪国家的历史经验进行制度建设,其糅合传统中国政治实践与近代西方政治理论,进行创造性的设计与诠释,制度局的方案可谓这种近代今文经学方法的产物。

由于制度局的方案胎死腹中,其所承担的立宪任务自然无法完成,当时康有为对宪法的理解,也更接近于中国古典的含义而非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从这个角度讲,戊戌时期并没有君主立宪。但如果我们不拘泥于对某一历史事件或者时间节点进行定性判断,而是将视野放宽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康氏的制度局与后来晚清新政中作为宪政中枢机构的宪政编查馆颇为相似,而晚清新政的种种措施,官制改革为先也好,学习日本法政亦然,皆在康有为的改革方案之中。从这个角度讲,对戊戌变法的研究,应该有与晚清新政对比参照的方法自觉,才能有更客观公允的评价。康有为作为时代的先行者,在清末民初的历史中,早期更多地被讥为异端学说,后来则被贬为陈腔滥调,甚至未曾享有这两极之间短暂胜利的喝彩。

从1898年的《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到1911年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从1896年的《古议院考》到1901年的《立宪法议》,恰好反映了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中国近代政治话语的关键词从“议院”转向“宪法”。以是否有“议院”为标准区分君主与君民共主的政体类型学说(君主、君民共主、民主),被以是否有“宪法”为标准区分专制与立宪的政体进化学说(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立宪)所取代,在立宪具有正当性的时代背景下,对于晚清中国而言,面临的是先有宪法还是先有议院的问题,而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的标题在两者次序上已经给出了他自己,同时也是晚清新政时清廷的答案:

“大凡立宪自上之国,统治根本,在于朝廷,宜使议院由宪法而生,不宜使宪法由议院而出,中国国体,自必用钦定宪法,此一定不易之理。故欲开设议院,必以编纂宪法为预备之要图,必宪法之告成先行颁布,然后乃可召集议院。”

从戊戌变法到晚清新政的这段清季立宪史,如果放在近代以降的立宪历史长河之中,可以引发两个方面的思考,一个是立宪之前与立宪之后的关系问题,即中国的立宪实践如何提炼出自身合理的经验与理论,从而有效地回应中国问题,指导、维护宪法的秩序,一个是宪法权威的保障问题,即从君主立宪转向民主立宪之后,当宪法没有皇权依附时,如何有效地树立起宪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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