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稼祥:改革与公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98 次 更新时间:2008-07-1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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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稼祥 (进入专栏)  

一,郎咸平引发的问题

2004年8月上旬,香港长江商学院教授郎咸平在上海连续两次发表演讲,指控格林柯尔公司收购行为不当。他试图从一家公司对国有企业收购不当的个案中,推出所有国企都要停止改制的结论。几天之后,郎咸平对《北京晨报》的记者抱怨说:“到现在我惟一遗憾的是,整个经济学界还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公开支持我,我不希望自己孤军奋战。”乍一看,这个抱怨似乎有理;细一想,这个抱怨有点不着边际。

首先,公司收购行为不当,作为个案,它不是个经济学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甚至是个诉讼程序问题。

其次,公司收购行为不当,合法资产被侵吞,如果是一个广泛的社会现象,那也不是个经济学问题,而是一个政治法律体制问题,再拔高一点,充其量是个社会公平问题。

《北京晨报》的实习记者汪函倾听了郎博士的呼吁之后第一个打抱不平,他在自己的报道中对经济学界进行了整体批评:“这一次,国内经济学界确实集体失语,他们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良知’也彰显不力。”[1]汪函可能在潜意识里觉得公司收购行为不当问题未必是个经济学问题,因此他诉诸经济学家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良知。“社会良知”不是经济学家独有的,经济学家也不是唯一的公共知识分子群体,不清楚的是,如果“社会良知”泯灭,为什么只指责经济学家。

有个叫李慧的作者可能觉得现在是对经济学家们进行秋后算帐的时候了,她或他在一篇题为“有些主流经济学家严重误导了改革方向”的文章里,不仅“发现有些‘主流经济学家’严重地误导了改革的方向”,而且发现,2005年成了中国“主流经济学家”的“滑铁卢”年。[2]

李慧引用来支持自己论点的论据有明说的和没有明说的。没有明说的论据自然包括郎咸平的指控,明说的论据分别是经济学家吴敬琏和刘国光的论述:

——刘国光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是不容割裂的有机统一体。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不完善的环境下建立市场经济,如果不强调社会主义的公平精神和社会责任,如果忽视共同富裕的方向,那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就必然是人们所称的权贵市场经济、两极分化的市场经济。”

——吴敬琏说,由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行政腐败扩散等造成的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并引起了部分群众对现实生活中消极现象的强烈不满。

显然,由郎咸平引发的有关国企改制的争论,已经发展为对主流经济学家责任的追究、以及对改革方向和改革成败得失的争论了。

那么,改革从什么方向被误导到了什么方向呢?作者没有给出明确的表述,但从她或他引用的观点和上下文看,可能是认为改革被误导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方向上去了。

笔者基本上不同意上述论点。本文的基本立场是:首先,中国改革的方向从来就没有被误导过,说它被误导,是对中国改革的实质和阶段性缺乏清醒认识;其次,改革过程中和现实生活里确实大量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对此,经济学界既不该承担责任,也只能“集体失语”;第三,中国改革的真正问题,不是方向被误导,而是进程被延缓,没有适时地从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

二,效率主导型改革阶段

如果把中国改革比作怀胎,要怀的孩子其实是两个:一个是效率,另一个是公平。遗憾的是,这两个孩子不能同时怀,也就是说,不可能怀双胞胎或龙凤胎,而只能一胎一胎地怀,先怀的那个男婴名叫“效率”。

之所以先要“效率”,是因为穷。在没解决温饱情况下,公平不仅失去意义,而且,即使有公平也维持不住,就像原始社会匮乏的平等必定要被相对宽裕的不平等所取代一样。“不患寡,而患不均”是造反的口号,不是治理天下的信条。历史的教训是,所有打着“均贫富”起家的人上台以后,都是新的不平等的缔造者。

邓小平对“效率”的经典描述是:“让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他对效率的定义是三条:一是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二是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三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3]因此,1979年春耕前,被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按在手指下的如其说是一张生死密约,不如说是关押经济效率洪水的闸门按钮,闸门一开,社会财富涌流出来:从1978年到2005年,中国的GDP总量增长了10.9倍,人均GDP增长了10.1倍(1978年人均GDP为379元人民币,相当于168美元,2005年人均GDP为1703美元)。2005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过法国居世界第五位,距第四位的英国只有一步之遥(英国为22,276亿美元,中国为20,549亿美元)。

这就是效率主导型的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巨大成就。

市场化改革为什么有如此神奇的力量?简单地说,它首先能从微观上提高单个生产者和厂商的劳动生产率。关于这个问题,周其仁的解释既通俗又精彩:“产出的市值,与市场交易大有关系。如果不加入市场交易,在满足生产者自家的消费之后,产出就没有太大的价值。但是在交易的条件下(也只有在交易的条件下),可能发生‘物以稀为贵’!市场并没有变魔术,关键是交易提高了分工和专业化的水平,从而提高了交易各方的生产率。200年来,经济学来来回回讲的就是这套道理。”[4]从小岗村开始的包产到户,把千百万农户,进而把无数为计划生产的企业推向了市场,不仅使其产品实现了价值,也提高了分工和专业化水平,从而提高了生产率。

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市场化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益。笼统地说,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资源按照主管经济官员的意志配置,影响官员意志的不仅仅是,或者说基本不是地区和生产厂家的生产率,更可能是最高领导人不断变化的兴奋点,以及受各种因素左右的主管官员的个人偏好等等。市场不仅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也是一只六亲不认的手,它让效率最高,效益最好的企业得到最多的社会资源。那些效率低下的厂商将会因为得不到社会资源而被淘汰出局。

这就是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

当然,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引导资源配置的不仅有公开的效率,也有隐蔽的权力,从而使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益大打折扣。尽管如此,由于市场化的推进,中国经济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以及微观经济效益都得到了极大提高,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是这个事实,创造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奇迹。

这说明,中国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不仅方向正确,而且是成功的。这个方向就是效率优先。以效率衡量,中国改革的成就可与世界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经济起飞阶段的业绩相媲美。

三,中国革命和改革的劈叉现象

但是,一个正常发展的社会,不仅是一个高效的丰裕社会,也应该是一个和谐的公正社会。无论我们对公正下什么样的定义,某种意义上的平等必定是任何正义或公正定义中必须包含的核心内容。暂且不说“什么是公正”,但至少可以说“什么是不公正”: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肯定是不公正。

社会改革必须有两条腿才能平衡并前行,一条腿是效率,另一条腿是公正,或者叫做“正义”与“公平”。由于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效率与平等不能同时兼得,因此,社会对效率与平等的追求必定像走路一样:一次只能迈一条腿。在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看来,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也要牺牲某些效率。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存在着“漏桶现象”:如果对富裕家庭征收一定的附加税来资助贫困家庭,这笔资助在转交过程中要经过一系列中间环节,要花费成本,如行政成本等;同时,这种政策还会对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储蓄和投资意向产生消极影响。这就是平等政策的跑、冒、滴、漏过程,也就是效率的损失。同时,奥肯也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因此,在平等与效率之间,社会面临着一种选择。”[5]

所谓选择,并不意味着社会如果选择了效率,就要长久地牺牲平等;如果选择了平等,就要长久地牺牲效率。而是说,社会在一定时间里采取了偏重平等的政策,在另一个时间段里就应当采取偏重效率的政策,反之亦然。西方社会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实行两党或多党政治:一个政党偏重平等,另一个政党就偏向效率。

中国实行一党制,对平等与效率的选择依赖于执政党自己的判断,何时以效率为主导,何时以平等或公平为主导。粗略地讲,毛泽东的革命以经济平等为主导,邓小平的改革以经济效率为主导。需要指出的是,对平等或效率的追求,可以区分为体制层面的追求和政策层面的追求。体制决定政策的奏效或失灵。在平等主导型的体制下,效率政策很难奏效,这就是为什么毛泽东时代以大跃进为标签的效率政策遭到失败的主要原因。市场体制是效率主导性体制,取消了市场而去追求效率,岂不是缘木求鱼?这样,就造成了毛泽东革命的“劈叉现象”,只迈平等一条腿,效率那条腿落在后面,前面的腿迈得越多,两腿之间的距离就越大,最后叉坐在地上。这种劈叉现象我们可以称之为“平等劈叉”。

邓小平的改革是在体制上对“平等劈叉”的矫正,它迈的是效率这条腿。体制矫正与政策矫正的一个根本区别是,体制矫正需要的时间长。因此,在效率主导型的市场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效率劈叉”:公平或平等那条腿在体制上滞后。在效率劈叉体制下,平等为主导的政策性调整也容易失灵。虽然中共十六大后实行了以公平为主导的经济政策,但对社会不公的抱怨仍然没有缓解,原因或许就在这里。

要让公平政策容易奏效,不能不从体制上改变“效率劈叉”现象。这种改变,不是取消效率主导型的市场机制,而是要建立与完善与市场机制配套的政治上的矫正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权利平等的宪政体制。在市场生产效率的同时,让宪政生产公平。

市场提供不了平等就否定市场机制,甚至否定中国的改革方向的说法不公平。为了市场和效率,认为一切不公正都必须忍受的辩解也不理智。正确的选择应当是,让公正这条腿赶快迈上来。

四,公正理念的变革

虽然所有的正义或公正定义必定包含一定意义上的平等,但平等并不直接等于正义或公正。世界上有不平等的不公正,也有平等的不公正。绝对平等就是平等的不公正。绝对平等意味着所有人干多干少都能得到同样的报酬,这对那些能力强、付出多、贡献大的人来说,是不公正的。如果说被马克思批判的早期资本主义的不公正表现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的话,那么,旧体制下的绝对平等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剥削,因为少数贡献大的人的成果被多数贡献小的人剥夺了。这两种剥削,只有量上的差异,并无质上的不同。

要为绝对平等辩护,你必须对公正或正义重新下定义:公正或正义的行为既不是自利行为,也不是互利行为,而是利他行为。根据这个定义,一切计较个人利弊得失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于是,绝对平等便可以被接受为正义,或至少不会被看待为不正义,因为只要允许自利行为发生,平等就不可能是绝对的。我想,这种“正义即利他”的思想,就是毛泽东所理解的共产主义正义观或公正观,因为在他看来,世界上最大的恶,莫过于“私”,也就是自利。他希望像拔野草一样,从人们心田里拔掉所有私欲的杂草,这就是文革中人人要做的高难动作:“狠斗私字一闪念”。

遵循利他即正义的定义,中国改革之船就不可能下水。邓小平改革的正当性来自于他对正义或公正理念的变革。正义理论汗牛充栋,基本类型有三种:一种是“利他的正义”,是毛泽东所信奉的;第二种是“互利的正义”,这个理论是说:“正义是我们为那种限制理性利己的人们的东西起的名字,他们同意必须付出最小的代价以实现与他人的合作”;[6]第三种是“公平的正义”,这个理论的当代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这个理论说起来很复杂,但内在的观念却很古老,就是孔老夫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正义理论要求人们不能根据自己的观点,而要从所有人的观点出发,去寻求一个可接受的协议。根据这个理论,“正义被看作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会同意的对权益和责任的分配。”[7]这个理论是想问,假如你是一个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你是否同意让这样的人饿死。

很显然,邓小平的“让一部分人先好起来”的改革奉行的是“互利的正义”,他使当代中国的正义观完成了从“利他的正义”向“互利的正义”的转变。在互利的正义理论看来,一切理性自利的行为都是正当的。所谓理性自利,指的是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反而愿意付出最小代价以实现与他人合作的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这就是典型的市场上的厂商行为: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合理利益,最终得到增进的是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这种正义观又可以被称为“市场正义观”或功利主义正义观。“互利的正义”观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被主张者描述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受到了“利他正义”观维护者的批判,对当时进行得热火朝天的改革造成了不小的思想混乱。

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说中国改革出现了“效率劈叉”现象呢?问题就出在正义观上。“利他的正义”是一种平等优先的正义观,正是在这种正义观指导下,中国实行了以绝对平等为特征的旧体制;“互利的正义”则是一种效率优先的正义观,它能接受的平等,主要是机会平等,功利主义就是一种效率优先的伦理体系;惟有“公平的正义”想在自由、平等和博爱之间,在效率与平等之间实现某种平衡。这从罗尔斯表述的“正义两原则”中可以看出来: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

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8]

对这两个原则进行解释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任务,连罗尔斯本人从事这项任务时都十分吃力。目前,我们只需要知道,在罗尔斯的正义概念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也就是权利的平等优先于利益的增加,效率的提高不仅不能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生活状况的恶化,还要使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善。

这里需要稍做解释的是权利相对于利益的优先原则。这个原则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任何利益都不能补偿社会成员在基本自由权利方面的损失或减少。这就是说,权利是不可交易和赎买的。假如一个社会增加了所有社会成员的财富,但却没有增加,甚至减少或牺牲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这个社会不会被“公平的正义”理论承认为正义。这里的含义很简单:富裕不能为专制辩护。花果山的猴群是富裕的,但不是正义的,因为有美猴王。新加坡可以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但不会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公平的国家之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这个国家在每个人是否都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方面没有让人们消除疑义。它所奉行的似乎不是权利优先原则,而是利益优先原则。

第二,最贫穷社会阶层的财富的任何增加,都不能以减少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为代价。这个原则是说,济贫不能杀富,调节收入分配不能损害市场,共同富裕不能侵犯个人财产所有权。杀富是谋财害命,害命侵犯的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市场是机会平等的保障,损害市场就是损害机会平等;个人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基础,个人财产权遭到侵犯,基本自由便会塌方。某些被贴上“新左派”标签的作者主张的所谓“经济民主化”违反的就是这一原则,因为他们似乎把个人财产权排除在“种种人权”之外,并且反对“绝对的财产权”。[9]他们或许以为,楼下面的基础被挖掉了,人权与均富的大厦还能高耸入云。

如果把“公平的正义”比作一辆驶向美好社会的列车,权力优先原则就是它的防滑装置,它的作用就是防止一个社会在向效率拐弯的时候,不要脱离权利平等的轨道;在向经济平等拐弯的时候,不要驶上政治专制的歧途。

毫无疑问,这正是下一阶段中国改革面临的任务:以对平等的最小牺牲增加社会财富,以对效率的最小牺牲实现公民权利平等。

五,公平主导型改革阶段

前面已经指出,一个正常发展的社会,不仅是一个高效的丰裕社会,也应该是一个和谐的公正社会。中国改革的第一阶段,也就是效率主导型的市场化改革阶段承担了第一个任务,但对承担第二项任务却有点力不从心,因为市场只能按照效率的高低分配利益,不能按照平等的要求分配权利,而在权利不平等的条件下要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就如同要在一张倾斜的桌面上保持一碗水的平稳一样难以想象。

一个公正的社会要求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公正分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权利的分配状况对社会的公正性具有双重意义:首先,权利的分配状况本身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首要标准,改革前的旧体制把社会成员划分为三六九等,对人的基本权利进行等级划分而不是平等分配,即使对经济利益进行绝对平均分配,也只能认为那是一个基本不公正的体制;其次,权利的分配状况还直接决定一个社会能否对利益进行公正分配。这就是说,能否对一块蛋糕进行公平分切,取决于切蛋糕的那只手听谁支配:如果它听某个人支配,它为那个人切的份额必定是最大的;如果它听所有分享该蛋糕的成员的平等支配,它切出的蛋糕很可能是等份的。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秦晖就呼吁“改革要公正”。他把改革比喻为“分家”,在他看来,当时,“要否分家”的问题已经解决,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分家”。他主张公正分家,反对“黑箱分配”。[10]他所谈论的其实是利益分配而非权利分配问题,而且是利益分配中的存量利益分配——国有产权改革。为什么这个问题呼吁了10年,到了2004年8月,还会出现一个郎咸平为同一个问题在大声呐喊呢?这就表明,不是没有人看到这个问题,也不是国家政策的制订者们不想解决或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是尚未有解决这个问题的手段。

首先,市场机制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市场像只胃,你吃进去什么,它消化什么,既不管这个食物是偷来的,还是买来的,也不管你吃进去的是美食,还是毒药。产权交易是市场行为,但一种性质的产权转变为另一种性质的产权就不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了,更可能是市场行为之外的分配行为。被称为“国有资产”的东西,理论上说,国家的每个公民都享有对它的平等支配权,但事实上,对它的支配权却掌握在主管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手里,他有权决定以怎样的价格转让给什么人。在这种情况下,它既可能以最合理的价格转让给最会利用资产的人,也可能以象征性的价格转让给那个使主管官员受益最多的人,这就是所谓“黑箱分配”。市场对此无能为力。

其次,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公民要对国有产权享有平等的支配权,首先要对政府权力享有平等的支配权,因为公民是通过政府去支配国有资产的。对政府权力的平等支配权包含在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之中,他的表述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以及“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他所谓的“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11]

应该说,经过近30年改革,我国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化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取消了对公民的阶级划分,城乡差别也在逐步缩小,对农民的身份歧视也像秋后的痱子一样慢慢消退,个人财产权利也渐渐得到保障,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也有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状况离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还没有被公民平等享有,其他方面的基本自由也有待进展。

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于政体,就像畅流的血液之于人体,它既能让其充满活力,也能免疫消肿。血流一旦不畅,人体就会出现淤血和肿块,公民的基本权利缺乏保障,政治生活中便会出现“权贵肿块”。现在总有人在谈论“权贵市场经济”或“权贵资本主义”,并不是像刘国光先生认为的那样,是因为“忽视共同富裕的方向”而让中国的市场经济变成“权贵市场经济”,而是因为权贵肿块不能消解,才容易使市场经济权贵化,让国家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利箭对不准共同富裕的标靶。权贵肿块使国家实施平等政策过程中的“漏桶效应”放大,肿块越多,对富裕家庭征收的附加税在资助贫困家庭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就越多,被层层截留的可能性也越大。广泛存在权贵肿块的政策管道就像一条漏洞百出的输油管,再大的输油量也不能弥补中途的跑、冒、滴、漏。

由此可见,公平主导型的改革,就是权利平等优先于利益平等的改革,它不是指对利益分配不平等的政策性矫正,而是指对权利分配不平等的体制性矫正。权利公平分配是一个社会的首要正义,有了它,可能没有利益平等,但至少有一半的机会平等;没有它,则肯定没有利益平等,也没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是一项正义原则,也是一项政治体制安排原则。这个原则在制度上的最根本体现就是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所指出的:“必须在实际上确保每一个成年公民都拥有投票权。”[12]这实际上说的就是所谓“民主”。民主最简单的定义就是确保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投票权。那么,如何“确保”?当然是通过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宪政制度来确保。从理论上讲,权利平等与宪政民主互为条件;从操作上讲,有了宪政民主的体制安排才会有真正的权利平等。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公平。因此,公平主导型的改革,也就是民主化改革。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表明当局已经有了把中国改革推进到新阶段的紧迫感,下决心要改变“效率劈叉”现象。这样做,不是要把效率那条腿收回来,而是要把公平这条腿迈出去。这个新阶段就是公平主导型的改革阶段。效率主导型的改革阶段以利益增进为中心,公平主导型的改革以权利平等为中心,也就是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中心,因此,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在新形势下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际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就想把公平主导型改革这一步迈出去,他在1986年十多次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并要求把政治体制改革写进中共十三大报告,“六•四”风波后仍然坚持十三大报告“一个字都不能改”,就表明他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深思熟虑的,决心是不可动摇的。

邓小平的政治体制改革以权力下放和党政分开为核心,要旨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在他看来,公平这条腿再不迈,效率那条腿就不能再前行。他指出:

“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13]

饭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无论是效率的右腿,还是公平的左腿,都不能“一迈永逸”,要“继续前进”,就只能迈了这一步再迈那一步,在改革上没有一步到位或一蹴而就这种事。但只要我们不原地踏步,一个富庶而公平的幸福社会是有指望的。

2006-5-25于北京

注释:

[1]引自晨报实习记者汪涵:“顾郎公案反思:经济学界为何集体失语?”,载2004年8月20日《北京晨报》。

[2]李慧:“有些主流经济学家严重误导了改革方向”,资料来源:新浪财经,2006年02月16日 11:34,

http://finance.sina.com.cn。

[3]这就是邓小平著名的“三个有利于”,参见他的“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北京。

[4] 参见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一》。

[5] 参阅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中文版﹐华夏出版社1987年7月版。

[6] [英]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正义诸理论》(Theories of Justice),中文版第8页,孙晓春、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长春。

[7] 同上注,第460页。

[8] [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文版第56页,何怀宏、何包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北京。

[9]汪晖:“从理论上看,就需要设想现代化社会的政治目标不仅是政治的民主化,而且还必须是经济的民主化和文化的民主化。例如,如果人们由于在私有化过程中发了财,就要求政府更多地保护个人财产权,而不是保护种种人权,坚决要求护卫个人权利的主张就变了质。”参见他的《关于现代性问题答问》,原载《天涯》1999年第1期,转摘自下述网站:http://www.jiahp.net/academic/scholars/wanghui/5.htm。

崔之元也持有与汪晖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中国经济体制的指导思想应是‘经济民主’,而非‘绝对的财产权’”,把经济民主与财产权对立起来。参见他的《毛泽东文革理论的得失与"现代性"的重建》,资料来源:http://media.szu.edu.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70。

[10] 秦晖:“公正之神为改革护航”,来源:“思想的境界”网站:http://fzs.cupl.edu.cn/scholar/000327/2.htm。

[11] [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文版第57页,何怀宏、何包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北京。

[12] 〔美〕罗伯特•达尔(Robert A. Dahl):《论民主》(On Democracy, 1999 by Yale University Press),中文版,第4页,李柏光、林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北京。

[13] 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76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北京。

原载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6年8月号,作者授权天益网络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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