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基于对客观性的强调,现代主流经济学日益偏重于经济问题的实证分析。问题是,实证分析本质上仅仅是对事物状态的表述,而不能对制度改革提供任何政策建议。为了弥补这一不足,现代主流经济学又引入了一个对现状进行评估的原则——效率原则:基于特定的效率概念来对实证结果进行评估。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效率概念本身是纯粹技术性,从而也是一个客观的量度。正是出于“无伦理”的考虑,现代主流福利经济学被建立在通常视为是一个纯技术性概念的社会总效率或帕累托效率之上,仅仅是基于某种效率标准来评价市场,从而试图把市场视作无伦理性的。问题是,效率果真是没有意识形态的技术性概念效率吗?作为一门关系人们切身生活的福利经济学,怎么可能没有意识形态因素呢?
我们可以从如下三方面加以剖析:(1)现代经济学对效率的实证分析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的,这只能反映出社会的总体效率而无法体现应得利益以及利益的分配;(2)现代经济学的效率往往是基于特定的标准,从而仅仅反映特定群体的利益;(3)基于实证的效率往往忽视其他因素对效率的影响,从而开出治标不治本的政策建议。因此,把效率视为中性的技术概念仅仅是一种想像:不仅各种效率概念本身总要以某种常常有争议的道德假设为前提,而且,当一个具体的社会安排满足其中一种效率标准时,要确定我们应该赋予这个事实以多大的意义也不是与道德无关的。事实上,作为福利经济学核心概念的效率——如总体效率、生产效率、卡尔多效率、常识效率、帕累托效率等——都含有意识形态的考虑,尤其是,作为现代主流福利经济学硬核的帕累托概念更是充盈了意识形态因素。显然,正是通过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效率的分析,现代主流经济学将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冲突解释成为一种虚幻的表象而非真实的存在,并把现存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解释成为永恒的存在,从而为既得利益者服务。我们从如下几方面加以分析和理解。
认识与激励相容原则相关联的效率
一般地,对制度安排的描述和基于效率的评估,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研究的基本特性。例如,按照田国强的看法,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包括这样五个部分或步骤:(1)界定经济环境,(2)设定行为假设,(3)给出制度安排,(4)选择均衡结果,及(5)进行评估比较。其中,界定经济环境就是对所要研究的问题或对象所处的经济环境作出界定,包括客观描述经济环境和精炼刻画经济环境特征这两个层次;设定行为假设就是对经济人的行为方式做出假设,主要是看所假定的个人行为是不是真实地反映了大多数人的行为方式;给出制度安排包括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两个方面:制度环境是制定生产、交换以及分配规则的基础,而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和竞争的规则的集合;选择均衡结果就作出权衡取舍的选择而找出尽可能佳结果;而进行评估比较就是对经济制度安排和权衡取舍后所导致的均衡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和作出评估比较:当经济人作出选择后,人们希望对所导致的均衡结果进行评价,与理想的“最优”状态结果(如,资源有效配置、资源平等配置、激励相容、信息有效等)进行比较,从而进一步对经济制度安排给出评价和作出优劣的价值判断。
显然,这条分析路线实际上也就是“是什么”之实证和“应该是什么”之评估的结合:其中,前4个阶段仅仅对现状的分析,而根本无法对所采用的经济制度和规则作出优劣的结论,也无法给出改进办法;第5阶段则涉及评估,而评估一个经济机制或制度安排时所采取的两个基本标准就是效率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其实,效率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也是内在一致的:效率原则是最重要的评估标志,它强调制度安排是否增进了效率;而激励原则则关注制度安排是否给主观为自己的个人以激励而使他们客观为社会而工作。然而,现代经济学进行制度评估所依赖的效率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本身却具有相当的片面性,最终蜕变为对现实制度的维护。
我们从两方面加以说明。一方面,现代主流经济学主要适用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最优(有效)这两个概念:前者强调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却没有具体关注成本-收益的现实分担;后者强调每个个体利益的增进,但却并不关注利益分配的相对比例问题。事实上,以效率来判断制度的优劣,首先要确定是根据谁的效率?而如果不首先对此加以界定,在基于力量博弈的均衡理论指导下,这些概念在实践应用中往往是体现了作为既得利益的强势者的利益要求;相应地,简单地用于这些效率概念来解决现实问题往往就会带来荒谬的结果,强化了资源剥削和掠夺。另一方面,激励相容也仅仅是在目标设定以后的制度选择问题,如果现实目的已经偏离了其本质,那么也会造成相应激励相容制度的扭曲。例如,一个组织的现实目标如果仅仅是个人利润最大化,那么,由此设计的激励相容制度往往会造成其他群体或社会福利的损失。
重新审视效率即正义的流行论断
随着一群经济法学家将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拓展到法规乃至宪政性的高层次的正式制度层面,从而就形成极具功能主义的经济分析法学流派。例如,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就认为,法律的权威性不是在于它的公正性或正义性,而是在于它最适当地满足了人类的一定社会需要。正是基于实用主义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逐渐采用效率原则来进行社会制度的设计,选择供求的收益—成本分析框架作为法律实践的基本工具,从而法律的道德思考开始被法律的经济分析所取代,并根据力量博弈均衡来解释和“设计”社会制度。在主流的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律制度归根到底要受效益原理的支配,如制定物权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则、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对政府行为的限制性规定等都可以看作是促进高效益分配社会资源的努力。
事实上,波斯纳就认为,经济分析法学本质上就是将经济理论运用于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改善,其理论基础就是人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者,并以经济效益贯穿于其法律分析的始终,从而诸如机会成本、价值、效用、效益、效率等微观经济学理论的一些概念术语都成为经济分析法学家经常使用的术语;根据这种理论,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效益,当平等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该以效率为优先。进而,波斯纳还认为,效率即正义,其逻辑是:效率最大化即为财富最大化,而财富最大化必然促进效用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资源浪费对于稀缺社会来说乃是最大不正义,因而效率最大化也就是正义的标准。这样,波斯纳把正义原则和效率原则等同起来:效率本身既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也是目的。
然而,波斯纳有关“效率即正义”的论断和推理却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效率最大化并不意味着财富最大化,这里需要对效率的内涵进行事先界定;其次,财富最大化并不必然会促进效用最大化,因为财富仅仅是影响效用的一个方面;再次,财富最大化也并不意味着社会福利最大化,因为社会福利函数本身就有多种形式;其四,尽管资源浪费对于稀缺社会来说是不正义的,但资源的错误界定可能是更大的不正义,因为它会对人们的行为造成扭曲。正因如此,我们不能直接说效率最大化就是正义的标准,而是首先要界定何种效率、谁之效率。一般地,任何对社会的“福利最大化”或“财富最大化”的追求都伴随着有一部分人被牺牲掉或蒙受损失,而波斯纳的法律规范却根本不考虑这一点;因此,有学者就指出,波斯纳的理论基本上“不考虑分配正义的,只是在默认既存分配制度已经限定了人们的不同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展开‘谁出钱最多就给谁权利’的计算,这使其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财阀意识形态,远不像其表面所标榜的那样科学。”
效率的本质内涵及其多层次性
根本上,效率不是一个实义目标而仅是衡量达到特定目标之速度的指标(体系)。显然,谈论任何效率的比较首先必须确定一个基准目标,不清楚界定出效率的内涵,空泛地讨论效率就没有任何意义;特定制度所体现的效率往往会因目的预设不同而差异巨大,而目标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价值的取舍问题。一般地,效率至少体现为这样三个层次:(1)最大化个体效用的效率,如工资、利润、租金等;(2)最大化集体效用的效率,如社会福利;(3)最大化组织机构自身目标的效率,如有效性。因此,在进行效率判断时,首先必须界定是对谁而言的效率,而这又涉及到利益的归属问题。譬如,我们在谈论企业的效率时,首先要界定这个效率主要是指利润最大化还是社会效用最大化,同时要考虑企业盈利的剩余究竟是为股东、管理者还是生产者。因此,针对主流经济学认为社会选择的结果必然是有效率的观点,格里高利.道就指出,单纯的存在本身并不能证明组织的效率,主流的功能主义分析缺乏一个因果基础。
事实上,组织的选择过程中并不仅仅是总的交易费用问题,还有这些费用在代理人之间的分配;如果考虑了后一问题,那么就可以说明即使劳动者管理的企业(LMFs)更有效率,资本家管理的企业(CMFs)也可能更容易生存下来。这是因为,如果我们假设,无论是CMF还是LMF,任何一个结构的治理的好处都流向了那个结构中有管理权威的代理人,那么较少管理者的CMF将会战胜拥有很多管理者的LMF,甚至当后者有一个较高的总量数额来分配时仍然如此。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举汽车行业为例:2008年美国三大汽车公司通用、福特、克莱斯勒之所以处于破产的边缘,并不是它们的技术水平、组织结构以及管理方式落后于日本、韩国以及中国的汽车公司,而是在于它存在一个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UAW),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美国汽车制造业的成本。例如,由于UAW的存在,通用汽车的员工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包括退休员工;工人即使没活可干,在那里待着也可以拿加班费;工人失业期间仍可领取95%的工资,而且可无限期“待业”。因此,通用汽车的熟练工人每小时工资达到73美元,而竞争对手丰田公司工人的时薪只有49美元;同时,平均每辆通用汽车包含1500美元的员工医疗保险成本,而丰田汽车则只有97美元!正因如此,在全球最大的美国市场,通用占有的份额已经从1982年的43%降至今年第三季度的26%,与此同时,丰田、日产、本田、铃木这4家日本汽车公司的全球产量全都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亚洲汽车公司占据美国市场的40%。
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通用等美国汽车业因成本上升而不得不生产高价的豪华汽车,进而在经济危机中就会首当其冲。在这种情况下,因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而对豪华汽车产生巨大需求的中国、俄罗斯等海外市场成为通用的“救命稻草”:每辆通用汽车在亚太地区能挣1200美元,在北美只有区区102美元,不到一个零头;2003年通用在中国销售汽车36万辆而获利润高达4.37亿美元,而在北美销售560万辆而仅得利润8.11亿美元。正因如此,是否能够打开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的市场,就将成为美国汽车公司能否维续的根本,尽管这也必然会面临着日本等亚洲汽车业的竞争。显然,美国汽车业之所以越来越竞争不过日本,根本问题不在于车的性能,而在于成本结构;美国汽车的成本结构保证了员工可以过较为富裕的生活,却严重降低了它的竞争力。进一步地,早在1914年,美国福特汽车制造商的工人日工资就是5美元,而到了2006年,中国工人每小时仅为1.5美元;正因如此,尽管欧美汽车公司日益陷入破产之境,而在中国的汽车厂却蒸蒸日上。显然,在某种意义上讲,目前中国企业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劲的竞争力,根本上在于当前的劳资关系具有掠夺性的“资本主义”特征;而西方企业的竞争力之所以日趋下降,主要原因也在于其劳资关系中“社会主义”因素在不断成长。
为此,我们在进行效率的比较时,首先要对效率的内涵进行界定;而效率的衡量首先以目标的确定为前提,目标的选择则涉及到正义问题,因而效率评价本身就内含了特定的价值判断。不幸的是,现代经济学往往想当然地把效率等同于掌控监督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主权者的效用最大化为前提,而被现代经济学赋予主权者角色的往往是社会上的强势者:相对于子女,父母是强者,相对于妇女,男人是强者,相对于黑人,白人是强者,相对于穷人,富人是强者,相对于工人,企业主是强者,相对于百姓,官员是强者,相对于少数,多数是强者;因此,子女、女性、黑人、穷人、工人、百姓以及少数都是父母、男人、白人、富人、企业主、官员乃至多数为了获得效益最大化而可以任意配置的工具或投入品。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企业效率就往往被等同于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因而企业主可以不顾工人的工资下降和工作条件恶化,也不必考虑社会环境污染等社会成本;只要有利于资本积累的,就被认为是有效率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中国那些“山寨厂”的竞争力之所在。同样,任何一个古代帝王或现代政客为了实现其政治野心,可以平白牺牲无数人的生命,但这种政治体制也被认为是有效的,以至秦始皇、成吉思汗等人文治武功都可以被视为有效的明证,以至不断被一些人当作千古英雄大肆宣扬。
重申效率概念背后的价值取向
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崇尚价值无涉,以效率原则来对社会制度安排进行优劣比较,把效率原则视为客观的;但显然,主流经济学的所有效率概念、术语都存在着强烈的价值判断。希克森就写道:“对效率及其评价模式的强调,从本质上讲就是重视自利的个体化选择,同时轻视集体选择和公共目标。对效率的强调同样遍布分配理论当中。正统经济学家根据由市场来衡量的生产力和补偿性的要素定价来考虑这个问题。权利、权力和财富的初始分配不加鉴别地被当做过往的生产力的反映。然而,……当把市场效率当做解决问题的唯一选择标准时,正统经济学家就隐含地为他们选定要解决的问题预先选择了确定的解决办法。因此,这些‘解决办法’就是选择性的,而且是隐含的关于考虑谁的利益,不考虑谁的利益这种前提中找到的。因此,随着初始的效率评价而来的整个这一系列逻辑就是价值注入。效率被定义为投入价格对产出价格的比率,然而这两组价格本身是对权利分配现状的反映。因此,‘经济学解决方案’是由支持现状的那些隐含的,预先存在的价值前提所引导的。”相应地,豪斯曼和麦克弗森则说:“把成本和价格看做是由现金交易市场决定的,是道德重要性的缔造者,这本身就是一个道德假设,而且还是一个不确定假设。”
事实上,福利经济学本身关注的是个体或社会福利状况,它必然会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从而必然不能离开伦理因素。诸如交易的规则、产权的安排、福利设施的建立、投票的比例等无一不暗含了意识形态的因素,因为它们都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问题。所以,布罗姆利就指出,“判断资源的每一种配置是否有效率得取决于经济深层的制度结构——产品的所有权、经济主体的财富状况和其他界定交换领域和范围的‘博弈’规则。”显然,这种判断本身就涉及到了价值观,即隐含了伦理关系。就社会总效率而言,它以社会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并以市场的自然和谐为信条,认为在无形的手的引导下,私恶可以通向公意,从而与原子个体主义意识形态相适应。也就是说,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采取社会总效率、帕累托效率等概念,主要源自它对市场机制的推崇,而这本身就内含了意识形态取向;而且,现代主流福利经济学基于市场为基准的效率概念明显就是一种同义反复,因为“西方经济学——它强调的是‘市场’——发展了一个分析框架,它既定义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同样用这个框架判定资源的某种具体配置是有效率的。”
然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将它所持有的价值观视为理所当然的,并想当然地将它的效率原则视为客观的,从而强化了这种单一的原子个体主义意识形态;正因如此,主流经济学家试图把对效率的关怀摆在对道德的关怀之前,并试图只根据效率来评价市场而忽视伦理问题。这就造成了严重的问题:(1)经济学理论将离现实越来越远,以致经济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呈现出日益贫困化的倾向,简单地用于这些效率概念来解决现实问题就会造成了政策的荒谬性;(2)由于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效率概念都是笼统性的而没有界定具体的收益分配,从而会强化强者对资源的掠夺和作弱者的剥削,甚至带来非道德或反社会的后果。也就是说,那些声称价值中立的主流经济学家并不是没有个人价值判断,而是无时无刻不在做着功利主义的价值判断(即从增进社会效率一维来观察社会问题),特别是,他们往往把自己的政策主张建立在单一的财富最大化的意识形态之上;但是,正是基于单一价值观和原子主义的意识形态,现代主流经济学不但无法理解真实的人类行为,而且也根本找不到解决社会非正义现象的办法。
当然,不可否认,法律制度的设立需要依赖于一定的效率原则,这不仅体现为程序有效,也表现为结果有效。问题是,是否就必须接受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功利主义效率概念或帕累托有效概念,是否就要接受这种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甚至,我们可以追问,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是否可以实现真正的效率?因此,我们必须有这样两点清晰认识:(1)经济理论本身离不开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2)又不能像现代主流经济学那样蜕化为单一的意识形态或简单的世界观。很大程度上,现代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主要是为强者行为提供理论基础,为现实社会制度辩护,将社会上的剥夺行为合理化;更为甚者,这种学说往往可以为社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提供合理化的理论支持,从而有助于种族和种姓的社会等级制。譬如,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可以有效解决歧视问题,而存在的歧视肯定符合社会的总体利益的,因此不存在真正的歧视;正是基于这种意识,主流经济学认为,黑人之所以失业率高,根本上在于其自身的教育和能力问题,而不是社会问题。但充满讽刺的是,根据主流的博弈理论,我们又完全可以证明,基于市场行为多数派完全可以把少数派排除出市场而独享社会资源,因为歧视对少数一方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对多数一方造成的损害;这意味着,基于纯粹供求决定的市场本身是不规范的,而这种不规范的市场本身可以滋生出歧视问题。
最后,需要指出,由于效率本身就是基于不同的目的而言的,因而效率概念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正义问题。这正如罗尔斯指出的,“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相反,效率原则“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效率原则受到某些背景制度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正因为效率必然与正义观念联系在一起,因而如果将效率原则运用于制度设计中,根本上应该体现在制度的程序上而非制度的内容上。而问题恰恰在于,现代经济学混淆了两者。因此,我们谈论效率概念,首先应该确定其所涉及的对象,而有关对象的确定本身则关涉到正义的考虑。但是,主流经济学却根本无视效率之外的广阔天地,而凭其对经济效率的偏面了解而到处宣扬那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正因如此,将全部经济分析归结到效率主题之下的主流法经济学一开始就受到各方面的批判:这不仅来自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和以肯尼迪为代表的批判法学派,也有来自经济学内部的制度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事实上,法经济学的分析也已不再是新古典法经济学的独步天下,法经济学的其他流派都在努力构建自己的分析体系;但是,由于其他经济学流派还没有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提供足够的分析工具,从而新古典法经济学依然保持着主导地位。然而,尽管现代经济学极力将伦理学因素从经济学中排除出去,强调经济学分析的客观性,但又试图借助帕累托有效等概念来对制度安排进行规范判断,为此,豪斯曼和麦克佛森不无讽刺地说:“经济学家们并不费心研究道德哲学,但却[常常]自我感觉拥有道德权威”。
经作者同意,本文节选自《效率原则是否是指导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则?—社会总效率和帕累托效率的实践后果解析》,《制度经济学研究》2010年第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