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荣:走向现代的儒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1 次 更新时间:2017-09-2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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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在今天似渐呈复兴之势。这既展示了儒学本身持久的生命力,也体现了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历史需要。然而,在儒学趋于“热”的背景之下,冷静的理性思考同样不可或缺。具体而言,这种思考指向两个方面:其一,儒学究竟是什么或何为儒学?其二,儒学在今天应引向何方?前者关乎对儒学的理解,后者涉及儒学的进一步发展。儒学究竟是什么?历史地看,儒学或者被视为心性之学,或者被归于经世之学,论儒学者则或以仁说儒,或以礼论儒,这些不同看法的背后,同时蕴含着对儒学的不同理解。类似的现象也存在于今天。以上事实表明,“何为儒学”或究竟应该如何把握儒学,在历史上并不是一个已经完全解决了的问题,在今天依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论题。另一方面,儒学既有其相对确定的内容,又在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变迁、演化的过程,从而并不是完全凝固、封闭的体系。儒学的这种开放性,同时也使之在今天面临如何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宽泛而言,对儒学的理解,涉及多重方面。这里面首先需要合理定位理性认知和价值立场之间的关系。儒学作为历史中的思想形态,究竟包含着哪些方面的内涵?其核心观念体现在何处?这些问题主要关乎理性的认知。相对而言,价值立场更多地涉及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在儒学的多重内容和观念中,究竟应当侧重于哪一个方面?应以何者为儒学的主导原则?等等。以上两个方面并非互不相干:从逻辑上说,价值选择、价值立场的确定,需要以对儒学多重内涵的把握为前提。

就儒学内涵的把握而言,首先不能停留在对已有概念的描述或重叙之上,而是需要在更广的理论视野之下,揭示历史上的儒学概念和理论系统在今天所具有的意义。以宋明以后所讨论的“本体”与“工夫”这两个概念而言,两者均属传统意义上的儒学范畴,而其中蕴含何种理论内涵和哲学意义,则是今天需要思考的问题。从现代的理论视域看,与“工夫”相关的“本体”大致包含二重涵义。首先是人的后天发展之所以可能的根据,这一意义上的本体与“性相近”意义上的“性”有相通之处,而不同于西方哲学论域中的substance(本体或实体)。“本体”同时也表现为内在的精神结构或意识结构,这种精神结构或意识结构既包含人的认知内容,也渗入了人的价值观念。以价值取向和认知内容为具体内容的精神结构,又构成人在后天展开多样工夫的内在出发点。作为工夫的根据和出发点,本体不仅从“如何”的层面为工夫提供了引导,而且也从“应当”的层面为工夫提供了动力;前者表现为本体中的规范意识,后者则展现为本体中的责任意识。本体中的规范意识关乎行为“如何”展开,即如何做;本体中的责任意识则涉及应当选择“何种”行为,即应当做什么,后一关切往往又进一步转化行为的动机,推动行为的发生。总起来说,人的发展离不开内在根据,后天工夫也需要现实的出发点,而不能从无开始,从而,“本体”在二重意义上制约着人及其活动。以上视域中的“本体”,从今天来看依然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

对儒学的理解,同时需要揭示它对于解决今天面临的社会问题和理论问题所具有的意义。这里,重要的不是迎合某种现代理论,而是关注儒学所蕴含的克服相关理论偏向的理论资源。以近年成为学界热题之一的正义理论而言,真正具有实际意义并需要加以关切的,并不是儒学中是否也有类似正义论的观念,而是正义本身是否存在自身问题以及儒学在解决这种问题上可能具有的意义。正义原则以肯定个体的权利为核心,这种原则对建立合理的主体间关系无疑有其积极意义,然而,仅仅关注于个体权利的彼此尊重,往往很难避免主体间的紧张和存在意义的失落:当主体间只是一种权利关系时,人便片面地呈现为一种法理意义上的存在,而人是目的这一规定亦常常因之而模糊。较之正义原则,儒家所主张的仁道体现的是一种不同的价值趋向。仁道的基本精神在于尊重和确认每一主体的内在价值,它既肯定主体自我实现的意愿,又要求主体间真诚地承认彼此的存在意义。这里不仅蕴含着人是目的的理性前提,而且渗入了主体间的情感认同。对于克服仅仅强调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正义原则可能导致的偏向,以上仁道观念无疑构成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在从理论层面阐释儒学概念的同时,对儒学可能具有的历史限度,也需要有清醒的理性把握。时下,常常可以看到某种回归经学、将儒学研究经学化的倾向,这种趋向无疑值得加以思考。历史地看,经学的基本前提是以儒学为正统的意识形态或真理系统。在经学的传统中,对于作为经典的儒学文献,往往只能解释,不能批评。清代著名的经学家王鸣盛便明确指出,“治经则断不敢驳经”①。在此,经学即被视为思想的正统,其义理不允许有任何异议。经学的立场往往导致儒学的独断化、权威化。历史上,独断化、权威化曾使儒学失去了内在生命力,如果现在依然回归经学、以儒学为正统或以儒学为本位,同样也将使儒学本身失去生机。从以上方面看,今天所需要的显然不是儒学的重新经学化,而是扬弃经学的视域、以更为开放的眼光来看待传统儒学。

对待儒学的开放态度,具体展现于情感认同和理性把握的互动。情感认同和理性把握关乎前面所说的价值立场与理性认知,一方面,在对待传统儒学的问题上,总是涉及情感上的认同,后者既表现为对以往文化成果的敬意,也与价值取向上的正面肯定相关;另一方面,对儒学又需要加以理性的把握。情感认同和理性把握的统一,可以视为对儒学作合理把握的观念前提。仅仅侧重情感认同,往往可能重新导向经学意义上的卫道意识,现代新儒家在某种意义上便展现了如上趋向;仅仅强调理性认知,则容易将儒学仅仅看作认知意义上的对象,而忽视其内在的价值意义。可以看到,扬弃经学立场与注重情感认同和理性把握的统一,构成了儒学理解过程的相关方面。

如前所述,关于儒学,不仅有如何理解的问题,而且也有怎样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儒学的这种发展,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不同的层面加以考察。

从形式的层面看,儒学的发展首先需要在概念的逻辑分析方面给予必要的重视。在传统的形态下,儒学一方面有自身独特的概念系统,另一方面这些概念往往呈现文约义丰的特点。就积极的意义而言,文约义丰意味着内涵的多方面性和丰富性;从消极的方面看,以上特点则常常表现为缺乏严密的逻辑形式,并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歧义。注重逻辑分析,首先要求对这些包含多重内涵的传统概念作具体的辨析,使之呈现逻辑的清晰性。这种逻辑的辨析,可以视为进一步推进儒学的前提性工作。与概念辨析相联系的是观点的论证。论点的提出,应当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所谓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便涉及这一方面。对于传统儒学中的观点,同样需要揭示其立论的根据和理由,并具体说明其何以在理论上能够成立。此外,对于今天的儒学研究来说,往往还面临逻辑重建的问题。冯友兰曾区分了实质的体系与形式的体系,在其传统的形态下,儒学更多地关注于实质的体系,而不是形式上的体系:尽管它实质上表现为具有内在关联的系统,但在形式上,这种系统并不是以逻辑推论的方式展开的。与之相联系,今天对儒学的把握和发展,需要进行逻辑的重构,这种重构包括揭示不同命题之间的逻辑关联,分析观点展开过程中的内在脉络,等等。

进而言之,注重不同观点之间的讨论与争鸣,也是儒学发展不可忽视的方面。儒学本身就是在论争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其中首先是儒学内部的论争。儒学在先秦时候就分化为不同的发展趋向,如孟荀之间的分野,更宽泛意义上如韩非子所说的儒分为八,等等,这种分化,同时伴随着儒学内部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所谓派中有派。与之相关的是儒学和其他学派之间的争论,百家争鸣便包含了儒学和其他学派之间的论争。无论是儒学内部的论争,还是儒学和其他学派之间的相互辩难,都从不同方面为促进儒学的发展提供了思想的活力。儒学在今天的发展,同样离不开不同学派、观点之间的争论。事实上,时下也可以看到这一类讨论,所谓心性儒学、政治儒学、生活儒学等分野,便表明了这一点,这些不同理解的展开,也每每伴随着儒学内部的争论。此外,儒学和其他学派之间的对话,包括与所谓自由主义的交锋,亦属儒学在现代涉及的广义论争。更进一步,儒学可以进入世界的范围,参与世界范围内的学术争鸣。通过以上多重形式的论争,一方面可以汲取多元的智慧和多重的思想资源,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不断克服儒学可能具有的理论偏向。历史上的儒学是如此走过来的,今天儒学的演进,同样需要在新的历史层面上注重以上的理论发展方式。

从实质的方面来看,儒学的发展同样也面临多重问题。首先需要关注现实存在,后者意味着真切地理解和把握时代的现实需要。儒学在今天呈现复兴之势,并重新受到多方面的关注,这无疑折射了历史的需要,这种历史需要具体包含何种现实内容?这本身需要切实的研究。同时,儒学的发展也必须把握其历史可能性: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现实的社会发展形态为儒学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究竟提供了何种可能性?在什么条件之下,它可以成为有生命的思想资源和生活形式?无视时代变迁,简单地追求复古式的回归,显然容易脱离现实的可能性。在这方面,对现实可能性和时代条件的具体把握,无疑十分重要。

宽泛而言,儒家的历史作用主要不是在事实的层面上解释世界,而是在价值层面上引导和规范社会生活。陈寅恪在谈到儒学时曾提及,儒学对中国文化影响最深的方面,体现于“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其“学说思想”,则或有“不如佛道二教者”2。这里也蕴含着对儒学现实规范意义的理解。当然,陈寅恪对儒学的这一看法,本身也可以进一步讨论。更具体地说,儒家之长似乎主要在于通过确立普遍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原则,建构与之相应的伦常制度,以担保社会的伦理秩序和政治秩序。儒家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久不衰,与它所具有的以上历史作用显然分不开。历史地看,汉以后的朝代,即使是北方外来民族入主中原以后建立起来的王朝,最后几乎都选择儒家学说作为其主导的意识形态。从中,也可以看到儒学的历史功能和意义。

与以上历史作用相联系,儒学的核心主要体现于“仁”和“礼”之中。历史上,儒学常常被视为“周孔之道”,后者的实质内容即“仁”和“礼”:“周”即周公,其文化层面的历史活动主要与制礼作乐相涉;“孔”则是孔子,作为儒学的奠基者,其思想与“仁”的观念无法分离。这样,“周孔之道”背后所蕴含的,便是“仁”和“礼”的统一。

“仁”作为儒学的核心观念,既表现为普遍的价值原则,又与人的内在精神世界联系在一起。从价值原则的层面来说,“仁”的基本内涵即承认或肯定人的内在存在价值。作为内在精神世界的“仁”,则主要展现为德性、人格和精神境界。相对于“仁”而言,“礼”更多地表现为具体的社会规范系统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伦理、政治体制。质言之,“仁”侧重于普遍的价值原则和内在的精神世界,“礼”则展开为外在的规范系统和伦理、政治体制。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儒学后来的演化过程往往围绕着“仁”和“礼”而展开。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学派和人物主要突出了“仁”,而另外一些学派则更多地强化了“礼”,由此,“仁”和“礼”作为儒学原初核心两个相关的方面,往往呈现分化的形态。今天重新思考和推进儒学,其实质的指向是在新的历史层面上回归“仁”和“礼”的统一。

这种回归,在当代的背景之下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前提。就中国近代的历史演化而言,自从进化论引入以后,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一类观念一度成为思想的主流,这种观念的兴起,无疑有其历史的缘由,它对激发近代的民族危亡意识和自强精神,也有其历史意义。然而,从人道或价值观的层面看,这一类观念又在逻辑上蕴含着如下趋向,即把人和其他的对象(包括动物),等量齐观,后者与传统儒学在人道领域上展开的“人禽之辨”构成了一个不同的形态,在某种意义上甚而可以视为“人禽之辨”的一种颠覆:人禽之辨侧重于通过区分人与其他存在(包括动物),以突显人超越于自然的内在存在价值,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则似乎使人回到自然丛林中的存在形态。从确认人与动物的根本差异,到等观天人(人与物),这是值得注意的观念变化。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商品交换的发展,人的物化和商品化也逐渐成为一种引人瞩目的社会现象。在商品交换中,人与人的关系往往被转换为物与物的关系,商品崇拜、金钱崇拜等各种形式的拜物教也随之出现。再进一步,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对人的控制以及工具对人的制约也越来越明显,人在某种意义上相应地愈益受制于技术和工具。从另一方面看,近代以来的民主、平等、正义等观念,与礼所蕴含的等序差异,也存在某种张力。如果说,物竞天择、商品化以及技术和工具的制约主要表现为对“仁”的消解,那么,民主、平等、自由等观念则更多地表现为对“礼”的挑战。

以上事实表明,儒学在今天的发展既关乎其原初的传统,又需要面对新的历史背景。以“仁”和“礼”的统一为题中之义,儒学的发展一方面不能仅仅限于仁学,另一方面也无法单纯地囿于礼学,其合理的指向表现为在更高的历史层面上重新回归“仁”和“礼”的统一。这种回归,同时意味着“仁”和“礼”的以上统一被赋予新的历史内涵,后者大致可以从以下方面思考。

首先是自由人格和现实规范之间的统一。“仁”关乎内在的精神世界,这种精神世界在现时代以自由人格为其具体内涵。自由人格以真善美的交融为内容,体现了人之为人的内在价值(人不同于物、不同于商品、不同于工具的内在价值),蕴含着合理的价值发展方向与实际的价值创造能力的统一。“礼”具有规范意义,与之相涉的现实规范系统表现为当然与实然的统一,并从不同方面制约着社会生活及社会行为。自由人格体现了人的价值目的和自主性,现实规范则为人的生活和行为提供了普遍的引导。

儒家注重成就自我,这里既关乎人格发展的目标(成就什么),又涉及人格成就的方式(如何成就)。从目标的确立,到实现目标的方式与途径之探索,都无法略去形式与程序的方面。广而言之,儒家在主张成就自己的同时,又要求成就世界,所谓赞天地之化育,便体现了此点。成就世界展开为更广意义上的实践过程,其合理性、有效性,也更难以离开形式和程序的规定。就变革自然而言,从生产劳动过程,到科学研究活动,都包含着技术性的规程。同样,在社会领域,政治、法律、道德等活动,也需要合乎不同规范的形式和程序。

自由人格诚然为成己与成物过程的创造提供了内在的根据,然而,作为个体的内在规定,人格的发展如果离开了规范的制约,往往包含着异化和主观化的可能。成就自我与成就世界的过程既要求以自由人格的创造趋向扬弃形式化、程序化的限定,也要求以规范的引导克服个体自主可能蕴含的任意性、主观性。自由人格可以视为“仁”在现代精神领域的具体体现,现实规范系统则可以看作是“礼”在规范层面的现代形态,其作用在于引导人的自由发展、社会的有序运行。可以看到,自由人格与现实规范的相互制约,构成了“仁”与“礼”在现代走向统一的具体表现形态之一。

这里需要克服两种偏向。其一,仅仅偏重于人格和德性,赋予人格以至上的性质,现代新儒家提出“内圣开出外王”,以“内圣”为“外王”之本,在某种意义上便表现出以上特点。其二,过度地注重规范和程序,甚而强调规范万能、程序至上,由此导致规范本身的抽象化。在“仁”和“礼”的关系上,以自由人格和现实规范的互动来说“仁”和“礼”的统一,一方面意味着以自由的人格扬弃片面强化形式化、程序化所导致的抽象趋向,另一方面则要求通过现实规范对人格发展与社会运行的引导,以避免人自身成长过程中的任意化和社会运行的无序化趋向。

与自由人格和现实规范相关的是个体领域和公共领域。“仁”所体现的内在精神境界,往往更多地和个人、自我联系在一起,从而,其个体性规定比较突出;“礼”及其现代形态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外在的社会规则,并相应地涉及公共之域。就其现实性而言,人的存在既涉及个体性或自我这一方面,又离不开社会的、与人共在的方面。从自我成就的层面看,个体选择与社会引导、自我努力与社会领域中人与人的相互交往和相互作用,构成了彼此关联的两个方面。在更广的层面上,社会和谐的实现、社会正义的落实,同样关乎个体领域与公共领域。按其实质的内涵,正义不仅以个体权利为关注之点,而且表现为社会领域中合理秩序的建立,从而,既关联着个体领域,也无法疏离公共领域。个体的完善展开于各个方面,它基于独特的个性,同时又离不开现实的条件,后者包括发展资源的合理获得与占有,亦即不同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这种公正分配,同时表现为公共领域合理秩序的建立。不难看到,这里蕴含着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成己与成物、自我实现与社会正义的交融和互动。从现实的形态看,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的统一既从一个方面体现了社会正义,又构成了正义所以可能的前提。

在当代哲学中,海德格尔、德里达等主要关注于个体领域,他们或者聚焦于个体的生存,并把这种生存理解为通过烦、畏等体验而走向本真之我的过程;或者致力于将个体从逻各斯中心或理性的主导中解脱出来,由此消解社会建构起来的意义世界。与之相对,哈贝马斯、罗尔斯等,则主要将目光投向公共领域。哈贝马斯以主体间的交往为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由此表现出以主体间性消解主体性的趋向;罗尔斯固然关注个体自由,但同时又一方面将道德人格归属于公共领域(政治领域)之外的存在形态,另一方面又强调个体品格可以由社会政治结构来塑造,由此单向度地突出了公共之域对个体的作用。

可以看到,从区分公共领域与个体领域出发,当代哲学往往或者仅仅强调公共之域对个体的塑造而忽视了个体的内在品格、精神素质对于公共之域的作用(罗尔斯),或者在关注于个体生存的同时,将主体间的共在视为“沉沦”(海德格尔),二者呈现为个体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如何克服以上分离?“仁”和“礼”的统一在这里无疑显示出其内在意义。如上所述,“仁”作为自由人格的体现,关乎个体领域,“礼”则涉及公共领域的交往,肯定二者的统一,既意味着让“仁”走出个体心性、由内在的精神世界引向更广的社会生活,也意味着通过社会秩序的建构和规范系统的确立,使“礼”同时制约和引导个体的精神生活。上述意义上“仁”与“礼”的统一,无疑将有助于扬弃当代哲学中个体领域与公共领域相互分离的趋向,而“仁”和“礼”的统一本身也将由此获得新的内涵。

从更广的价值层面看,“仁”与“礼”在现代的统一,同时涉及社会和谐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前面提及,除了内在精神世界,“仁”同时关乎普遍的价值原则;以肯定人的存在价值为核心,后者意味着对人的普遍关切。在传统儒学中,从“仁民爱物”,到“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仁道都以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为题中之义。相对于“仁”,“礼”在体制的层面首先通过确立度量界限,对每一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作具体的规定,这种规定同时构成了正义实现的前提:从最本源的层面看,正义就在于得其应得,后者的实质意义在于对权利的尊重。

如前面已提及的,以权利的关注为核心,正义固然担保了社会的公正运行,但权利蕴含界限,并以确认个体差异为前提,前者容易导向于个体间的分离,后者则可能引向形式的平等、实质的不平等,如果仅仅注重权利,则社会便难以避免如上发展趋向。另一方面,以社会成员的凝聚、共处为关注之点,和谐固然避免了社会的分离和冲突,但在空泛的“万物一体”“天下一家”的形式下,个体往往易于被消融在社会共同体之中。和谐与正义内含的如上问题,使正义优先于和谐或和谐高于正义,都难以避免各自的偏向。相对于此,“仁”与“礼”本身各自渗入了个体与社会的两重向度:“仁”既关乎个体内在的精神世界,也以普遍的价值原则为内容;“礼”首先呈现为外在的普遍社会规范,但同时又需要内化到个体意识之中以得到具体落实,两者在不同的层面包含着个体性和普遍性二重规定,这种内在的二重性从本源的层面赋予个体与社会的统一以现实的可能,后者进一步指向和谐与正义的统一,并由此为社会生活走向健全的形态提供历史的前提。

要而言之,今天重新思考儒学,既需要收拾人心、重建意义世界,也需要变革社会、完善社会体制,“仁”和“礼”作为儒家的核心观念,在以上方面都有其独特的历史作用。


注释

1、王鸣盛:《十七史商榷·自序》。

2、《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11页。


载《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本文系作者于2016年10月在西安举行的“儒学核心价值及其当代意义”学术会议上的大会主旨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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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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