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宇栋:社会组织如何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5 次 更新时间:2020-01-01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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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宇栋  

摘要: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然而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仍存在一些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指导下,强化社会组织的重要地位,通过制度构建、方法创新,营造和谐的社会治理环境,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政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要求我们必须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一直以来,社会组织都是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的重要主体,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社会中潜藏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浮现,给社会治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因此,政府在加强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重新分析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多元途径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实现社会治理的创新。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价值与存在的问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体现了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推动了法治社会的构建。具体来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促进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标志,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社会治理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治理的民主化,而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够将依法治国渗透到基层,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条件以及制度保证。第二,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在传统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政府占据主体地位,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民众难以获得周到的、多元化的服务,而在社会组织的参与下,政府的权利范围会逐渐收缩,进行职能的转变,有利于切实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社会组织的参与下,社会治理工作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监督。而民众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社会组织进行维权,如消费者协会等,能够增强民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第四,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社会组织能够从群众的角度出发,综合各方面的意见,配合政府妥善处理各种矛盾,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众对于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各类社会组织也在这一背景下纷纷建立。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推动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逐渐提升,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民众对社会治理权利的诉求。社会组织作为非盈利机构,其运行存在着经费的限制,同时,社会组织在结构设计以及队伍培养方面比较随意,导致一些社会组织徒有注册登记,却没有参与社会治理的实际行动。第二,社会组织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比如,公益性使得社会组织对志愿者的需求较高,但志愿者是以兼职、志愿为主体的团队,使得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缺乏约束性。第三,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对于权利的维护往往要让步于政府权力,有时甚至会被民众误认为是政府的附属部门。第四,社会组织培育缺乏系统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社会组织的门槛相对较高,缺乏对“草根”社会组织的扶持。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拓展与治理创新

针对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指导下,强化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地位,通过制度构建、方法创新,营造和谐的社会治理环境,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第一,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建设与发展中面临着一些制度壁垒,因此,相关部门应该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出发,加强制度建设,逐渐突破发展上的制度壁垒,为社会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首先,要保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利用制度规范实现社会组织与党政体系的分离,确保社会组织能够在社会治理工作中依法自主履行职能。其次,要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制度。政府监督部门应该严格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检查与核对,并将信息及时公布到相关网站。同时,要建立专门的申报评审团队,对单位的资历、业务能力、信用度等进行评审,强化监督力度,确保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最后,要建立系统的评估体系。政府部门要定期对社会组织的工作绩效进行专业评估,利用评估体系塑造社会组织的社会形象。

第二,落实分类治理,打造多元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组织的类型差异,使得其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不同的模式。因此,在优化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深入分析不同社会组织的性质、职责范围,并利用一定的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自身的优势,体现分类治理的优势。例如对共青团、妇联等全国性人民团体,应确保其在机构设置、职能履行、财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以项目立项的形式实现公共服务的让渡,政府部门应对其工作效果进行全面监督。对于中国青年志愿协会、儿童少年基金会等专业类服务型社会组织,政府可以加强合作,利用市场手段购买服务,并鼓励其开展经营性活动,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运行能力。对于一些“草根”社会组织,政府应积极支持,利用法律法规明确其社会治理权利,促使其不断成长、成熟。

第三,加强资源配置,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内在动力。应利用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奠定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强化社会治理的内在动力。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运行能力。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出发,为其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通过系统的监督,引导其实现内部资源整合,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在市场化运行中难免会遇到诸多问题,因此,政府应深入分析社会公共服务的性质,通过协调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给予社会组织直接或间接的支持。比如,出于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政府可以将一些职责进行转让,这不仅会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也会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开辟一条新渠道。

第四,加强与政府的合作,构建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环境。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下,社会组织要想提高自身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必须要与政府进行良性合作,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公共服务的方向,提高和谐社会的构建效果。首先,政府要坚持领导地位,在明确社会组织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加强协同共治,体现指导性作用。其次,政府要做好简政放权工作,改变传统工作模式中对市场运行简单粗暴的干预方式,利用社会组织实现对市场运行过程的控制,最大限度地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再次,政府要通过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实现对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最后,要构建多元化反馈渠道,及时获取民众对公共服务的意见,保证公民的监督权利,并通过反馈逐渐完善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提高协同共治效果。

(作者为四川文理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范和生、唐惠敏:《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路径拓展与治理创新》,《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②杨术:《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路径选择研究》,《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5期。

③王名、王春婷:《推位让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路径》,《开放导报》,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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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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