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才是真正的公民
真正的公民不但应该拥有政府对自己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的正当保护,而且更应该拥有正当参与政府权力的行使与监督的权利即政治权利。人们建立政府无非是因为自己的体力和脑力不足以保护自身的权利,需要强大的组织力量来弥补权利保护的不足。从成立之时开始,政府理应成为社会中最为强大的组织力量,因为不是这样,它没有办法给治下的人们提供充分的权利保护。但如果不能对它形成必要的约束,政府就会有机会违背权利保护职责,反过来侵害人们的权利,而政府力量如此之强大,就使这种侵害权利的情形非常可怕。因此,人们起初愿意接受政府治理,必以拥有防范政府变质的政治权利为基本条件。由此可见,人们进入政府治理之下,从游民变成国民或者说公民的基本条件是拥有政治权利。成为公民必拥有政治权利,没有政治权利不是公民。公民起始拥有的政治权利是有可能失去的。政府执掌者为了方便牟取私利,极有可能采取哄骗、诡计、阴谋、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执政者的这种企图一旦变成现实,失去政治权利的人们就不再是公民。是故,专制之下无公民。[1]
在失去政治权利的情况下,人们生存于政府统治之下往往是悲惨的。因为他们不仅要防范来自他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侵害,而且极有可能还要抵御来自政府的权利侵害。因此失去了政治权利,人们在政府之下生存似乎反而不如在没有政府之下生存。古人讲苛政猛于虎大约可以算是此种情形的深切体会。由是政治权利从出世之时起就必定成为国民权利或者说公民权利的重中之重,拥有它,人们就可以督促政府履行职责,使自身的权利得到较好的保护;失去它,人们则要面对一个威胁自己生存的最大祸害,使自身权利的保有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在政治权利阙如的社会,人们的权利频频受到侵害,反抗此起彼伏,整个社会矛盾重重,危机四伏,动荡与战争蓄势待发。而一旦动荡与战争果真发生,人们则可能遭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财产损失,甚至有可能失去生命。避免这种悲剧发生的最好办法就是在法治的范畴中把人们本来应该拥有的政治权利逐步归还给他们,使得他们可以凭借政治权利以和平的方式捍卫其他权利。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与张力,驱动社会逐步归于常态,实现长治久安。
注释:
[1]专制者独享权力,无法作出权力监督,因此不能认为专制者是公民。
赘余文字附录如下:
1、人们进入政府治理之下,从游民变成国民或者说公民之时开始,政治权利的重要性对其而言就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2、人们必定是在拥有政治权利之时才会同意进入政府治理之下。如果不是这样,人们为什么要进入政府治理之下?为什么要无端地为自己增添一个更大的祸害?
3、人们不是具备自由、权利、平等、宽容、法治等意识就已是公民。公民的概念包含着政治行动的意蕴,成为公民,必拥有政治行动的权利,并且可以凭据政治权利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没有这些,仅凭人们是不是具备所谓的公民意识,就判断他们是否是公民是荒唐的。
二、小论政治权利
从产生的过程来看,政治权利是政府权力成立的条件。这是说,没有政治权利对政府权力的授予、认同和监督,“政府权力”不能说是权力,只能说是一种暴力。这里面的另一个意思是,在政治权利缺位的情况下,政府只是一种暴力团伙。而且这种暴力团伙往往比一般的暴力团伙要可怕得多,因为它横征暴敛,可以凭借雄厚的财力源源不断地征召到新生力量,在经济、文化和组织层面不断提高其实施暴行的“管理水平”。这样看来,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似乎都不为过。
从源头来看,政治权利是共同体成员转让权利,尤其是转让财产权利的时候生成的。讨论这个问题,需要简单地回顾一下政府的产生过程。当人类的先祖四散游离,各自生活的时候,险恶的环境越来越让他们认识到,结伴生活比单独生活更能抵御猛兽的撕咬,更能捕获肥美的食物,更能驱赶孤独的侵袭,等等。在这样的认识生成的条件下,各种生活共同体逐渐形成。而由于个体之间的差异,共同体之中的生活难免出现摩擦、纠纷,甚至武力冲突。为维护结伴生活的形式,尤其是它带来的利益,共同体会逐渐形成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大约比较散漫,可能中间还有些冲突,因为共同体还没来得及精心地探讨它们。而且这些规则是软规则,因为没有稳定的常设机构和力量维持规则的运行与违背的惩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共同体形成了一些规则,也难以维护人们在规则之内而说而行的形式与内容即权利。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逻辑是聚合一股稳定力量,设立一个常态机构(这个常态机构是共同体中最为强大的组织力量,因为不如此,不足以给人们提供充分的权利保护),招募一支工作队伍,形成一种简约规则,以使共同体不至于溃散。这种常态机构即谓政府。政府依持队伍,掌握力量,维持规则,保障共同体的存在。而共同体成员转让部分财产权以支持政府及其工作队伍的存续,转让自己不能充分行使的其他权利汇合成政府的力量(权力)以及它必须承载的任务(义务),使政府可以开展工作。共同体成员转让权利,尤其是转让财产权的同时就为自己生成了参与和监督政府权力的崭新权利即政治权利。共同体成员此时拥有的政治权利,是对其转让出去的权利的一种必要的补偿,也是确保政府权力存在的必要条件。没有政治权利,"政府权力"在共同体之中就没有普遍性、汇融性的来源,也就不成其为政府权力,而只是一种缺乏共同体性质的团伙暴力。
政治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授予、认可和监督)是权力的外部制约方式,是民主的方式。不管怎么说,它都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权力制约方式。尽管权力的内部制约方式即宪政的方式非常重要,但是无论如何都代替不了民主的方式。从政治权利的生成和使用,也可以推论出权力的“骑马定律”:权力须先制约后使用。这是说,对权力必须要有一个基本的制约框架、方式、方法后才可以使用。不能对权力先使用后制约或者边制约边使用,这都有可能给权力作用的对象带来巨大的损害和伤痛。这与骑马的道理是一样的。在骑马之前,要先给马套上马笼子,可以驾驭它了,才能骑上去,否则就有可能摔得头破血流。至于权力制约的基本框架、方式和方法的具体形成,社会需要及其表征力量与相应的认识生成将会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