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胜亮 胡江华: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困境和路径选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93 次 更新时间:2021-12-08 09:37

进入专题: 新时代   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曹胜亮   胡江华  

摘 要: 改革开放40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在转变治理理念、建构理论、治理模式、具体运行方式和制度规范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理论上由于强调与偏向于借鉴西方社会治理理论而对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研究稍显不足,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陷入了本土特色不够鲜明、理论内涵不够丰富、应对具体治理问题不够有力等理论困境。基于新时代特殊的国情社情为逻辑起点,在厘清、甄辨西方社会治理理论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路径选择在于: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指引,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政治坐标,以提高民生水平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以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最终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结构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 新时代; 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共建共治共享; 西方社会组织理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经过40年改革开放,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得到了深入的发展,但同时中国社会也处于急剧的改革转型过程之中,其社会结构、社会生态、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均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进入新时代,伴随着经济制度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我国现阶段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利益矛盾的多样化的样态逐渐凸显,展现出社会管理体制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中国面临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历史使命,传统意义自上而下的社会管控和社会管理、单一封闭的社会管理模式,正逐渐向现代意义的多元主体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过渡,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创新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和体系,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成为深化我国国家治理改革的重大命题。


新时期的社会组织正逐渐摆脱了在社会治理中被动参与的处境,表現出前所未有的强烈创造活力。社会组织是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的重要主体和依托,社会组织能充分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体现了我国现阶段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推动了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中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新时代背景下的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就是社会共同体主动且成功对现代社会治理理论和规律的创新、发展、探寻的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市民社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总结出了一些西方社会治理的特点和规律性经验,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社会治理理论和治理体系,这也成为了我国社会治理理论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思想渊源,对推进中国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上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是,随着我国世情、国情和社情的变化,社会治理在理论指引上显示出本土特色不够鲜明、理论内涵不够丰富、应对具体问题不够有力等问题,由于中国与西方关于社会治理的理念并不完全处于同一话语体系内,西方的社会治理经验无法完全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社会多元化治理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抓住了中国新时代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规律,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根本坐标,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总体要求。因此,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中国基本国情,厘清西方社会治理的理论流派和治理理念,分辨中西方社会治理理论语境的联系和差异,分析和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理论定位、逻辑框架、战略方向及运用价值,对于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 中西语境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甄辨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理论,并在我国社会治理能力拓展和提高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域外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理论在面对国家治理问题时,从最初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制衡对立到社会组织的全部意义,只被限定于站在国家的对立面上反对国家,再到现代的协同合作治理,成为除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产生了较为完备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形成了社会组织理论上的西方话语体系。西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政治学意义上界定社会组织,强调的是社会组织的“公民性”,即社会组织主要是由那些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民间组织构成;另一类是从社会学意义上界定社会组织,强调的是社会组织的“中间性”,即社会组织是介于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中间领域。在这两个领域内,几种较为公认的理论包括: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提出的政府失灵理论;美国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提出的合约失灵理论;美国公共政策学者、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莱斯特·萨拉蒙提出的第三方管理理论;吉德伦·克莱默和莱斯特·萨拉蒙等人提出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理论;罗伯特·伍思努提出的国家、市场和志愿部的相互依赖理论。本文试图从政府和公民社会的角度来厘清和甄别西方较为典型的社会组织理论,包括公民社会理论、契约主义理论、法团主义理论、合作治理理论等。这些理论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初期,引导了我国社会治理理论的萌芽和构建,逐渐在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发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面向我国新时代社会治理所提出的要求,对其是否适应我国社会发展日臻完善的需要,必须得到进一步的甄别和考量。


(一) 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是一种高效的配置资源的运行机制,但市场会出现失灵的状况。一般情况下,此时政府会发挥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公共问题上,由于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具有局限性,因为也会出现政府失灵。在伯顿·韦斯布罗德和亨利·汉斯曼看来,消费者对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需求,会因不同民众、不同地区等因素产生异质性,他们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不满意,因此在私人市场上做出了社会无效率的选择,这就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生存空间。这一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是基于西方福利国家的危机,从分析范式来看,采用的是传统经济学领域的需求—供给策略,主要从功能上论证非营利组织的存在价值[1]。由于该理论主要论证西方福利国家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理性,而当前我们还未能达到福利国家的发展水平,因此不完全适合当前中国的国情。


(二) 法团主义理论


法团主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政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量有限的代表种种职能利益的垄断组织与国家机构就公共政策的产生进行讨价还价。为换取有利的政策,利益组织的领导人应允通过提供其成员的合作来实现政策”[2]。有人认为,法团主义出现的条件和中国由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具备的条件有高度的契合性,主张由国家主导、社会组织和政府讨价还价,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既能够管控社会组织又能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但是“法团主义作为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工具,关键在于它捕捉到在利益中介结构中国家占据相对强势的主导地位,具体强度可因具体社会情境而变化,法团主义可与多种政体形式相联系,社会法团主义要求以充分发展的多元主义格局社会为基础,但国家法团主义却可为威权政体所用。这两点是此理论工具被用以分析中国社会组织的基础。”[3]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尽管国家法团主义能够为威权政体所用,而且是以多元格局为基础的社会;另一方面,在可能预设现实的制度安排下的法团主义会存在利益团体,这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理念是相违背的;再则,法团主义所重视的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主导性,在我国现阶段的实践中可能会成为提高社会能动性及参与度的障碍,这与我们提倡大力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目标不一致。


(三) 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理论起源于面对国家出现低效问题时转而向公民社会寻求解决方法。该理论认为,位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性、自治性与自律性,国家应该减少对各种平等、独立、自由的社团组织及群体的限制,使其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上发挥更大作用,构成多元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社会的制衡”。公民社会理论还“强调社会与国家相对分离的二元性质,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4]。因为市民社会理论强调以社会组织的力量制约政府权力的民主性,发挥其决策影响与监督制衡作用,所以该理论被学者们认为是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但中国的社会组织还处于快速增长的不成熟阶段,中国社会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社会组织要想获得真正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以此来制衡政府的权力,这在现实社会中存在较大差距,所以该理论显然不适合指导我国现阶段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


(四) 合作治理理论


“合作治理是指由多个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正式的、以达成共识为目的的、商议的、旨在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5]从这个角度出发,首先,合作的双方是平等合作伙伴关系,这与政府权力过强过大而社会组织处于弱势有所区别;其次,双方基于共同的目标也采取一致的行动,这需要共同协商、决策、实施双方都参与其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从公共治理维度而言,社会组织分享了政府的部分权力,因为社会组织可以在资源分配及服务相关内容等议题上与政府共同协商。而且合作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可以采用默许、邀请、授权或其他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咨询、决策、实施、评价和监督,共同实现对公共需要和社会矛盾的发现、型塑和回应。”[6]现阶段,我国运用合作治理理论较为广泛,但不可忽视的因素是:一方面,政府拥有的资源往往大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较弱,双方平等的伙伴关系难以建立;另一方面,实际运用的前提在于能够对双方合作的基础做出精确的量化评估,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才可以在公共服务上达成目标,这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不少困难。因此,当前社会组织自身的地位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也影响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


(五) 契约主义理论


如果说无政府状态下为了获得安全,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达成一种契约,体现的是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关系的话,那么契约主义理论将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看作是“卖家”和“买家”的市场交易关系,它主张运用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对于政府而言,主要为社会组织提供购买性服务,在选择什么样的社会组织购买上,引入了竞争机制,并且在运行过程中提供良好的管理服务,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形成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并且监管公共服务质量。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必须具备完备的资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能力、良好的社会美誉度和公信力,并且就服务的内容、质量以及资金的使用等等需要接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估。但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契约主义视角里政府扮演决策和资金供给的角色,而社会组织承担执行者的角色,仅拥有很少的处置和协商权力,这与现阶段我国提出的社会治理的能力、拓宽社会治理的参与途径和参与程度的理念相悖。從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的维度上看,契约主义理论主要是从市场的角度强调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治理的效能,该理论运行的有效性有赖于市场的需求存在,并且需要防止当市场机制过度依赖竞争和利益刺激而导致恶性竞争和垄断时,可能导致社会组织之间或者内部因商业利益挤压公共利益问题的出现。


三、 新时代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在理论上的发展,既有借鉴西方社会组织理论的因素,同时又是我国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及参与社会治理实践带来的理论上的不断积累、总结和完善的结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后,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在理论上取得了很大进步。回顾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历程,无论是治理理念的转变、治理理论的构建、治理模式的探索还是治理制度规范的完善,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 转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


在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被认为是社会治理的必然选项。改革开放后,一方面,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先进的治理理论和成功的治理案例中,国内研究者和管理者认识到西方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密不可分,如金家厚很早就指出,“从理论上构建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政府、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三大行为主体应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互动合作、相得益彰、共生协同,即政府的行政式管理、市场组织的经营式管理和社会组织的自治式管理并存”[7]。另一方面,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市场及国家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中,也会出现管理失灵的问题。国家管理者也逐步认识到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三者通过充分的协商、对话、妥协来实现多元共治社会。在此基础上,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相互关系上看,政府包办一切的公共治理模式需要被打破,要不断推进政府的瘦身和职能转变,治理理念相应地要由此前的“治理社会”到此后的“社会治理”的转变,这在治理理念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 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


针对西方在社会治理理论上的话语体系,一部分国内学者在充分学习借鉴和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实际运用后,也意识到“他山之玉”存在各种问题,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状况。这促使部分研究者开始思考引进的西方理论缺乏中国本土特色问题,因而需要立足中国国情,从历史传统中寻找理论根基,最终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理论。有学者提出“中国特色社会组织是以中国特殊的基本国情为逻辑起点,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组织理论为指导,涵盖了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多种第三部门组织,具有中国社会属性的一种组织形态”,中国特色社会组织是“第一要义、价值核心、根本目标、基本要求四大内容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系,社会性是第一要义,以人为本是价值核心,实现社会和谐是根本目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是基本要求”[8],“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统摄人的本质思想、社会—国家思想、自由人联合体思想等,超越了西方社会组织理论,构成中国社会组织建设的理论基础”[8]。这种理论探索着眼于传统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共同体理论,试图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理论话语体系,在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上实现了突破。


(三) 构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模式


西方国家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在模式上呈现多样化,如德国社会公共领域的法团主义治理模式、法国的财富再分配及社区治理模式、美国政府的自由主义的发展模式等。西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为中国创新治理模式提供了借鉴。学者们以中国的基本国情为出发点,尝试性地构建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模式。有学者认为“阐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时,应强调社会组织协商的作用”[9];有学者提出“建立现代化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组织自治都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也有学者在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过程的研究中更新了党建内容,提出“在社会组织设立党组、发挥党的核心作用、增强党的工作辐射力度、加强党组织的制度保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全方位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10]。由此在探索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上取得了重要进展。


(四) 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运行方式和制度规范


从西方的社会治理的经验出发,我国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运行方式上也出现了如购买型社会服务、政府支持型的合作、嵌入式的多元共治、枢纽型社会组织服务等多样化的治理途径,同时也促进了多种社会制度规范的形成。在政社关系中,无论政府的角色是美国的伙伴型、欧洲的支柱型还是日韩的家长型,都与我国政府的主导型角色有较大的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社会组织只能与政府以“协助”或者“协商”的方式来达到协同治理。从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的制度和规范上进行分析,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三大基本原则,逐步形成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因此,社会组织的制度建构要不断完善,尤其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在监管、支持、合作、治理和运行体制等方面也需要进行改革,具体到治理体制上,有学者认为要逐渐形成充满协商、对话、妥协的多元共治社会,强调社会组织要建立“自治与独立的制度及规范、协同治理的体制及规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制度及规范、网络化治理的模式及规范”[11]。如我国2016年通过的《慈善法》,将环境保护纳入到慈善的领域内,将环保社会组织作为慈善组织,在登记注册、税收待遇等方面将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其獲得了很好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社会组织协商”,并将其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并列,这充分说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协商”的方式已经明确,这不但明确肯定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的作用,也为后续制度的制定和安排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四、 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困境


(一) 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的本土特色不够鲜明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国内关于社会组织的理论大都采用西方的理论框架来分析和搭建中国社会组织的治理理论,导致本土特色不够鲜明。比如市场失灵或者是志愿失灵,仍然是以资本主义处于福利国家阶段作为观察的切入点,这与我们的国情大相径庭,因为我国目前公民社会尚未完全形成和走向成熟。因此,“笼统地讨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是什么样子也并无实质意义,因为非政府组织本身并不是同质的,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非政府组织,其与政府的关系很可能是不同的”[12]。但不同理论的解释又陷入多元理论指导的困惑之中,不能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得以推广应用。我国目前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的现状“一是简单植入西方社会组织理论,没有体现以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为指导;二是没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理论”[8]。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3]社会是国家的基层场域,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补充和组成部分,其理论底色是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政治理论,社会治理即党领导人民及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自主管理与自己利益有关的事务。上述各种西方理论植入到现实的中国后出现的不适,说明理论的本土特色不够鲜明,如何立足于中国新时代的基本国情,构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需要得到进一步思考。


(二) 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的内涵不够丰富


由于借鉴西方的理论,并深深打上了西方的烙印,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组织理论框架和内涵不够丰富,比如针对“社会组织”概念,国内有不同的看法,出现的“社会组织”、“第三部门”、“新社会组织”、“草根组织”、“NGO”、“中国特色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等概念,可以从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各种角度来解读,而且每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各自的理解和解释。再比如,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上,有人认为从理论上平等合作的伙伴是应然的要求,但在实然层面又相差甚远;有人认为是政府主导地位,社会组织是从属地位,因为我国政府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关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对人力和物力具有巨大的动员能力,部分社会组织还是政府的垄断性组织。但这种看法也不能完全解释当前我国出现的一些生态环境治理行为,因为这种治理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这恰好说明对理论内涵的理解和西方社会有较大的差异性。此外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运行目标、价值指向、基本要求是什么也不够明确,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是什么、如何评估也没有规范的标准来衡量,等等,这些都说明其理论内涵还不够丰富。


(三) 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理论应对具体治理问题不够有力


从社会组织发展历程来看,有时候处于缓慢的发展阶段,有时候又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静态的理论不完全适应动态的发展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未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是多方面的,覆盖了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多个领域,在教育、卫生、医疗、科技、环保、公益慈善、精准扶贫等领域积极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这些都需要社会组织与政府民主协商,实现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有人认为需要多元协同治理,或者理性治理与建设性参与治理,在参与治理的模式和具体方式当中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不管哪种治理运行模式,当前社会组织本身还存在公信力不强、专业的治理人才缺乏、资金不够雄厚、社会认可度较低等自身问题,导致其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问题中应对不够有力。因此,如何在我国公民社会还未完全成熟、社会组织力量还不够强大的情况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治理理论来进行实践上的指导,确实是一大难题。


五、 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路径选择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良好建立和运行,需要不同类别的治理主体在符合现实国情的理论指导下,按某种协同运行模式形成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和谐关系结构,达到合作共治、协同发展的状态。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协同共治机制,实现各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共同发展,推动共建共享共治模式不断发展进化,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


(一) 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指引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以来,国家回应处于全球化、后工业化中社会思维的急剧转型,逐步实现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与积极的社会治理实践相比,我国社会治理的理论创新稍显落后。在社会治理的理论创新过程中,虽然已从“单纯的引介西方理论和模仿国外研究视角”[14]逐渐转化为对域外治理理论和范式的批判性借鉴与内化,但是仍缺乏立足本土化的理论思考,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来源,蕴含着丰富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思想,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理之路,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也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无法像西方治理理论及经验一样直接提供治理方案,其重要作用在于指引我们用马克思主义重塑价值取向,以此来审视现阶段我国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首先,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中国共产党一贯以人民作为国家治理的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5]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文关怀核心要义的继承和发展。在社会治理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以人民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做到社会治理依靠人民,社会治理的效果要通过人民来判断。其次,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要坚持社会公平理念。“马克思的道德力量事实上是由于他的全部著作都是一种正义的呼声。”[16]马克思主义思想中深刻蕴含着“消除一切社会不平等,实现人类解放”的精神。马克思主义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一定社会不公平的现象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不足导致的,而我国现阶段出现的一些有失公平的现象已經成为了社会治理的阻碍。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则应当高度重视和致力于对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三个维度下的社会公平的实现。最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要坚持服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理念。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生产资料的占有也从私有转化为社会公有,随之会产生“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17]的转变。马克思主义思想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性质将由政治性、阶级性转变为公共服务性的定位。


(二) 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政治坐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理论的最大特色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需要以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这也是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最大政治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涵,既然“总道路”旗帜鲜明地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那么作为“总道路”组成部分的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之路,讲坚持党的领导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既是现阶段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国家—社会治理模式现代转型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基层党建,这是党实现现代社会治理的根本保障。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领导地位从来没动摇过。党对社会治理主体的领导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将党的意志上升为以法律强制力保障的国家意志来规范社会秩序;二是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政府的行政力实现对社会治理的直接管理;三是通过各级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变。


(三) 以提高民生水平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


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我国现时代社会治理的系统观点并作了完整论述:“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这包括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把“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作为根本目标,要求在社会治理格局、治理体制、治理制度、治理水平、治理机制、治理政策做出全面部署。从2020年到2035年,国家治理的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国家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十九大报告中,还首次明确提出将社会组织协商列为协商民主的七大形式之一,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并列,这一重要论述对于发挥社会组织在现代治理中的政治作用具有划时代意义。”[18]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理论论述,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目标结合起来,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结合起来,充分肯定了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要求我们围绕上述目标,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努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形成生动活泼的良好局面。


(四) 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


“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分别从资源整合、治理过程和成果分配三个方面建构起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基本格局。“共建强调合力合资,共治强调合智合作,共享强调共益共赢,重心在于一个‘共字,凸显了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多元性、跨界协商性和共生性。”[19]从价值追求的角度审视社会治理的价值观,其实质表现为政府对社会权利赋予合法性的价值追求。在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进程中,社会治理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这一转变体现在价值追求上表现为超越原有合法性内涵,转向对公共性的价值追求。“共建、共治、共享”体现着社会治理在价值层面的公共性。公共性价值的确立就要求政府变革自我定位和职能方式,积极构建社会的共治关系,在新的治理价值理念下培育更多的社会群体和社会力量。也正是由于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共性、多元性、协商性,决定了要形成良善的治理结构,必须从各方面把资源整合起来,发挥最大效能,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的多元协同治理。也有学者从社会治理创新的角度认为“社会共治是共治理念的新发展,即多元社会主体在社会权力的基础上共同治理公共事务,通过协商民主等手段发起集体行动以实现共同利益的过程。”[20]事实上,当前社会组织已经是参与治理的主体之一,这已经不是要不要参与社会治理的问题,而是如何更规范地去参与的问题。


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从“现代性”转向了“公共性”。“公共性”自身具有开放性、整体性、互动性、均衡性、公平性、生活性等内在属性,它是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内在驱动力[21]。正如弗雷德里克森所说,公共不是一个大而空的概念,它要解决能力的问题[22]。对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而言,“共建、共治、共享”体现的“公共性价值”不仅是一种价值理念,更是社会治理能力的体现。社会组织依据这个总体要求参与社会治理,必须运用自身优势,与政府、市场以及组织内部进行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各阶层的利益关系,提升治理效能,从而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五) 以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


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善治理念与现代国家的治理原理相结合,并通过法治来指引和保障良好社会治理的运行,社会治理法治化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协同发展以社会治理法制化作为其基本路径。


社会治理法制化包含三个层次的内涵体系:第一层内涵是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是指以良法善治为指导思想确立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公共治理的目的,各公共治理的主体依法对共同治理的事务采取的程序性系统性行为。依法治理首要解决的是确定公共治理主体问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坚持社会公平的治理思想,依法确认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社会力量的公共治理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依法扩展各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落到实处。第二层内涵是程序治理。社会治理法制化不仅要确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社会治理总体目标,还要确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范式,以政府责任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作为社会治理的关键,以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序性要求。第三层内涵是责任治理。在社会治理的法制化过程中,一方面要关注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和政府依法实施社会治理的职责是处于宪法、法律的制约之下,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增加其他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性,没有责任就没有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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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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