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职业团体与职业代表制下的“民意”建构—以1931年国民会议为中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30 次 更新时间:2017-07-29 14:57

进入专题: 国民党   职业团体   职业代表制   国民会议  

魏文享 (进入专栏)  

摘要:1931年5月,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主流派为确立训政体制的合法性,主导筹办国民会议。在此过程之中,国民党试图掌控“民意”,而民众团体及反对力量则寄望于国民会议来制约独裁。在代表的选举方式上,职业团体与职业代表制成为民意汇集的主要渠道。然而在此前,国民党政府通过对职业团体的整顿改组,重建了民众组织体系。在代表的选举方式上,确定职业代表制为主要方式之二在职业代表制的掩盖下,职业团体虽有代表与会,但绝大多数席位被党政要员占据。此类代表虽名为职业代表,实际上为国民党所圈定。实施的结果是,职业代表制使国民党在避免政党竞争的情况下保持了对选举事务的安排以及对国民会议政治方向的掌控。这种“民意”建构虽体现了民主的象征意义,但并未带来民主的实质性发展。


关键词:国民党  职业团体  职业代表制  国民会议


一、引言


晚清以来,伴随科举制的废除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阶层分解及职业进化不断加剧,职业团体相应勃兴。由商会而始,农会、工会全国笋立,会计师、律师、教师、记者等新兴职业者亦纷纷立会。各团体虽有行业之别、建制之异,但均有整合群体、参与社会的经济及政治意图。作为集体理性下的契约性社会组织,职业团体具有极强的“民意”象征意义。(1)至国民革命时期,国共两党“以俄为师”重视通过职业团体来发动民众运动,建立政党与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商会、商民协会、工会、农民协会的掌控与发展也成为影响国民革命进程与两党合作关系的重要因素。


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主流派在南京建立政权后,对全国民众团体进行整顿重组。职业团体的民意象征及社会整合功能是国民党重建与民众组织联系、寻求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着力点。建政之初,实施训政虽为党内定论,但尚未上升为国家意志。蒋介石在军阀混战之中获胜,但地方仍派系林立,也需以民意方式来赢得政治制高点。1931年的国民会议正是在此情势之下召开。在已有关于国民会议的研究中,多批评国民党控制国民会议,虚构民意。但国民党究竟如何建构、控制“民意”,方式如何,代表的结构如何,却甚少深究。(2)


依笔者愚见,在20世纪20年代国民会议运动中屡被提及的职业代表制在其中发挥了微妙的政治作用。(3)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之初进行的全国性社团整顿为此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政治基础。实际选举之中,职业代表选举与长官圈定相掩而行,国民会议之民意象征由此变调。本文试图将职业代表制的制度考察与国民会议之具体选举事务结合起来,探究职业团体与职业代表制下“民意”建构的内在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党治”与“民意”之间的复杂关系。(4)


二、职业团体的整顿与改组


在西方民主选举制度中,职业代表制(Occupational Represenation)与区域代表制(Regional Representation)是选举民意代表的两种基本方式。职业代表制系指当选代表的职业化、专业化,以及按照选民职业分配代表名额的一种制度。它依所言对象不同包含两重含义:就当选代表而言,指民意代表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就选民而言,须以选民之职业分工选举能够代表不同职业的民意代表。本文所指职业代表制重在第二重含义。区域代表制以行政区划为选举单位,按区域系统投票,多配合以选民人数的考量来确定代表数额。(5)


就近代西方主要民主国家的实践来看,区域代表制一直占据主流地位。但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由于行政权的膨胀及金钱政治的负面影响,西方出现一股改造代议制的思潮,职业主义成为议会政治运动中的重要主张。在中国,国民党在民国初年的制宪会议中曾提出职业代表制的主张,但后来不论是国会还是地方议会,实际上均采用区域代表制。但是,国内议会政治实践的挫折使政治界及思想界对于职业主义倾向有着更多的关注。《东方杂志》曾发文介绍欧洲议会政治运动中的职业主义主张及实践,如德国新宪法设立名为“中央经济院”的组织,英国基尔特派以行会取代议会的主张,法国社会党人的工团主义(Syndicalism)主张等。(6)《东方杂志》上曾发表美国人保罗?道格拉斯(PaulH.Douglas)的《职业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之比较论》一文,提出议员不是在地区而是在商业及工业团体中选出的,其制度建立在“凡是从事一种工作之人民便有最大之共同利害”的假定之上,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须是职业团体之成员。(7)


毫无疑问,职业代表制应以职业团体之发展为组织基础。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职业团体已获相当程度的发展。商会、农会的立法及组织建设在晚清新政时就已开始,到民初已经蔚为大观。到北京政府时期,政府继续完善商会、同业公会的立法,商人团体也成为这一阶段政治参与意识及社会活动能力最为突出的社会组织。会计师公会、律师公会、医师公会、记者公会、教育会的团体数量也与群体规模同步増长。在国民革命中,基于劳工革命的宗旨工会、农民协会、商民协会在国民革命的浪潮中顺势发展。这使得政界及知识界对职业代表制的提倡不仅在政治理念方面具有革新意义,也具有与职业团体相结合的可能性。


在民初议会政治的实践中,职业代表制曾被视为改革民主制度的方法。陈独秀猛烈抨击议会政治之虚假,主张以职业代表制改造国会,“用革命的手段废去现行各级议会的组织法及选举法,改用由现存团体(如工会、商会、教育会、律师公会等)选举的国民会议、市民县民会议,代替现在职业议员的国会及各级地方议会”。(8)1923年1月发布的《中国国民党宣言〉池批评“现行代议制度已成民权之弩末,阶级选举易为少数所操纵”主张“实行普选制度,废除以资产阶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9)1924年11月10日,孙中山在广州发表《北上宣言》提出召集以“全国的确确实实的各职业团体为基础的国民会议,以该会为中心执行政权……并由之产生政府,定出根本大法,则全国一切均将归于统一”。(10)这一方案将职业团体与国民会议之组织正式联结,由此掀起的国民会议运动一度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焦点。北京政府以善后会议虚与委蛇,国共两党转以北伐来推进国民革命。国共两党对农、工、商会的政策主要是组织建设与民众动员,选举式民主并非此时的政治选项。在这个过程之中,国民党内缺乏基层政治人才,基层农民协会、工会基本上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起来的。在“清党”运动中,各类民众团体中的共产党员及左派分子多被清洗。(11)


但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主流派在南京建立政权之后,并未放弃对民众团体的控制,而是加以整顿改造。1928年2月,国民党正式裁撤工人、农民、商人、妇女、青年5部,并设立直属中央党部的民众训练委员会取而代之,专门负责民众团体的重组与民众训练,民众团体之整顿由此拉开序幕。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民众团体的重组是为1931年国民会议作直接准备,但在建立训政体制之总体目标下,这两项事务在政治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1928年7月9日,国民党中央制定《中央民众训练计划大纲》规定:民众应在本党的三民主义与政纲的提示之下,共同奋斗;民众应在本党领导和指挥之下,为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之大规模的运作。(12)同年10月,又制定《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规定训政时期以党治国的原则。同月,民众训练部制定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也相应出台,明确提出“过去因共产党操纵利用而陷于破碎分裂和停顿的民众组织,已达于整理和改组各民众团体的时候”;民众团体有破坏和建设两种使命,革命时期为破坏,训政时期“其使命便一变而为发展产业及提高文化,并协助国民政府整个的计划和一致的步骤之下,从事于革命的建设”。(13)国民党试图改变此前在民众运动中的被动处境,重建党群关系,通过主动推进农民团体、工会、商民协会、妇女团体等民众团体的发展,既可迎合各阶层结群意识的需要,又可达到分群而治的政治意图。


1929年6月,国民党三届中执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强调“社会团体应在党部指导政府监督下组织之,并得依法呈请政府核准立案”(14),确立了国民党及政府对人民团体的管理权,凡不符合政治标准之社团将被视为非法。该方案对人民团体进行明确分类,除地方自治团体外分为职业团体与社会团体两种:职业团体包括农会、工会、商会、工商同业公会等;社会团体包括学生团体、妇女团体、文化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团体等。这一方案在1930年7月17日又进行了修正。(15)《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堪本上构建了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民众团体的组织体系。


与此同时各专项法规密集出台。1928年至1930年间,《工会法》、《农会法》、《渔会法》、《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会计师条例》、《律师章程》等相继颁行。(16)此外,技师公会、护师公会等也在一些地区建立起来。除职业团体外,还有其他各类社会团体如文化团体、公益团体、妇女团体、宗教团体等,均有相应法规予以规范。法规的颁行与组织的整顿同步进行,在国民党各级党部及政府部门的主导下,各民众团体均经改组整顿,由此形成纵横交错的民众团体组织系统。


职业团体的整顿与改组在各级党部的领导之下进行。依照社团管理方面的党政分工,党部主管会务组织,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则主管具体事务。改组的程序一般是先在党部指导下成立相应的整理委员会,由其重订章程、会则,征召会员,组建机构,报党部核准,再召开会员大会,宣告正式成立。会员、职员之标准,组织之职能及运作,均有相关法规予以规定。在规约之下,各职业团体可享有行业自治的权利。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还针对不同团体提出民众运动的总体方案及专项计划。1931年1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工人训练暂行纲领》1932年6月又制定《农人训练暂行纲领》。这些训练计划的政治目的均在于加强国民党对民众的领导,贯彻其主义,提高民众对其的政治认同与精神信仰。(17)


在法规初备后,国民党各级党部及政府加大了组织建设的力度。各职业群体基于自身发展及利益维护的需要,亦有不同程度的响应。据1931年9月的统计,全国社团发展情况如下表: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国民党的民众运动与工农学各界的斗争”第51页。


可见,在1931年国民会议举行前后,职业团体已有长足发展。大体而言,商会、同业公会及各类自由职业团体的团体意识及自治意识要高一些。工会因集中于城市工厂,组织较为便利,亦发展迅速。农会因群属众多,分布散阔,一般民众比较消极,是在政府及其择定的乡村精英分子的推进下逐渐建立起来的。自由职业团体因为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市。


以双向互动的视角观察,社团改组既是法规建制和组织规范化的过程,也是一次系统化的“政治甄别”。在党部及政府的管理下,社团精英不可避免地存在“党化”趋向。(18)通过重新的组织登记及政治甄别,排除了共产党的“干扰”。在整理过程中,没有达到标准的团体不被允许登记,失去合法性。在社团中,具有共产党嫌疑的人员基本被清除。职业团体的建构为国民党实施民众训练计划提供了最为便利的组织渠道,也为国民政府施政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党部与社团的组织联系被强化。经政府认定的职业团体获得社团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组织治理及行业自治空间,但是仍然要接受各级党部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清算。(19)正是在此意义上,日本学者小滨正子认为,南京政府对社团的再编可视为在流动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城市精英阶层在国民党政权支持下重建权威以及恢复指导性的努力。在这种情况下,精英阶层指导下的城市公共性依然存在,并且成为当时城市社会的基础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民党对社团的再编活动,是以一党独裁的形式对城市社会行使国家权力,给予民众一定的生存活动空间,重建精英的指导作用,并使之制度化。(20)基于职业团体的系统化特征,业界的观念及能量有可能得到加强。(21)


三、职业代表制之确立及论争


二次北伐后,全国统一的局面大抵奠定。1928年8月,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称军政终结,训政开始。同年10月,国民党中常会通过胡汉民、孙科起草的《训政纲领》确立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


但是,“党治”并未立即被“民意”所接受,反对“党治”和“蒋治”的声音此起彼伏。除中国共产党独立发动武装起义,走上以暴力革命反对国民党政权的道路以外,自由派知识分子、民间社会团体、国民党内的非主流派以及部分地方实力派也对蒋介石、胡汉民推行的党治表示反对。蒋介石的“讨逆军”虽在战场上势如破竹,但对政治上、法理上的危机不敢等闲视之。蒋展示了高超的权术手腕,他一改旧态,接过人权派的主张,打出召集国民会议、制订约法的旗帜。在10月3日克复开封时,他致电国民党中央,要求召开四中全会,讨论国民会议及制订训政约法事宜。俟后,他又软禁了反对另订约法的胡汉民,“自此,南京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仅存的一点民主气氛扫地以尽”。(22)


蒋介石迅速夺过了国民会议的政策主导权。1930年11月,国民党四中全会确定于次年5月5日召开国民会议。1930年12月29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规定:“国民会议由各省市之职业团体中国国民党,及蒙古、西藏、海外华侨所选出之代表组织之。”(23)该法第五条规定:“国民会议代表由各地方定额从左列团体选出:农会、工会、商会及职业团体,教育会国立大学教育部立案之大学及自由职业团体,中国国民党。农会、工会、商会、教育会各团体以依法设立者为限,其实业团体与自由职业团体之资格另定之。”(24)在《施行法》中又补充规定:“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四款所称之自由职业团体为曾经主管机关立案之新闻记者、律师、医师、工程师、会计师所组织之职业团体。”(25)职业代表制被正式确立为国民会议代表的选举方式。严格说来,国民会议选举采用的是混合制,既有职业代表,也有区域代表,还有政党代表及特邀代表。但总的看来,在区域范围内选定职业代表是主要渠道。


在国民党内,许多人还没有领会到“最高领袖”的苦心孤诣。在确立了国民会议的召开日程之后,还有不少人认为“要实行以党治国,就不能主张开国民会议;开了国民会议,就等于取消了以党治国”(26)有论者回应说:他们的错误,是由于他们从开始便不了解什么是革命党??…?打破专制的手段,必须手段本身是民主的……国民会议便是和平解决中国问题的一个民主的手段。”(27)国民党的真实意图是以国民会议的“民主”方式来赢得民众的支持,建立统治的合法性。因此,“国民会议非但与党治不冲突,而且完全是党治的”(28)如果训政纲领没有经过国民会议的表决,“就是适合于人民的需要,反对者也会说是暴民政治或越俎代庖,倘经过国民会议决定的政制,则今后的训政,不是本党的训政,而是本党替代国民执行训政了。所以说,国民会议不特是训政开始的必要关键,而且是实行训政的保证”。(29)


简言之,国民党召开国民会议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民主,而是要通过约法来确立训政体制的合法性。那么,如何保证国民会议能够按照国民党的意愿来进行,而不致成为各派反对力量的舆论舞台呢?职业代表制正是颇为关键的“技术手段”在国民会议召开前夕,发表于《政治月刊》、署名霭然的文章明显偏于国民党的立场,文中说:


此种理想之国民会议,必要有以下三项条件保障,才可成功,(1)参加国民会议之代表,须从代表全国生产民众之各种职业团体选出,且其代表须由各团体之团员直接选举。(2)出席国民会议的代表之被选权,与国民选举代表权,须以革命民权为限制。即选举代表之权,与被选为代表之权,只能公诸革命民众,或赞成民国之国民,而不能公诸反革命者或反对民国之国民。(3)在选举代表前,须由党部作有计划的筹备工作,即须先期由党部协助各职业团体之组织与成立。并将本党-切政纲切实宣传于各职业团体中,使本党政纲普遍深印于全国民众脑中,作为国民会议开会时通过本党主义及政纲之预备……我们目的即在集合代表全国生产民众的民主势力,便要早期由各地党部协助各种职业团体,助其组织,促其成立,如工会、农会、商会等是。即想在国民会议中通过本党的主张与政纲,使本党主张“透过民众”,以推行于全国,便要事前将本党-切主张与政纲,由党部在各地民众职业团体中,切实作普遍宣传,以为在国民会议中通过本党主张政纲之根本。(30)


这一方案考虑较为周全。“革命”民权实际是政治标准,目的在于排除共产党和其他反对力量;党部的领导则是要确保职业团体的选举能够按照国民党的主张与政纲来进行。因此,选出的代表的政治立场应可以保证。揆诸大致同步的职业团体改组大计,可以说所列条件大体齐备。


但是,有政治前提的国民会议本身就不符合民主真义。国民党召集国民会议的方案甫一出台,就受到其他政治派别的批评。共产党发布宣言反对国民会议,指出国民党的目的是“为要摆起和平统一的假面孔以取得帝国主义者的夸奖与财政帮助,为要在统治阶级各派别间的分裂和冲突日益尖锐的时候来缓和这个矛盾以便一致对付苏维埃革命运动,为要欺骗一部分工农群众来削弱革命的力量”,号召“中国工,农,兵,贫民群众绝端反对这一切国民会议的号召”。(31)


以胡适、罗隆基为首的人权派则赞同召集国民会议,并赞同其由以下代表组成一职业团体代表、地方代表、政党代表、专家,人数以少为宜。职业团体是指商会、工会、农会、教育会、教员协会、学生联合会等。“不过,这种组织有许多内地区域尚未成立,有许多地方,虽已成立,有的为一派一党所把持,他们的代表不一定真能代表各项职业人员的意见,因此我们加上地方代表,以补救上项缺点。”(32)人权派尊重职业团体发展的现实及其民主呼声,但对其代表性存在质疑,仍本其专家政治的思想,提出以地方代表及专家代表补其不足。就当时各职业团体的分布来说,内地不少区域确实还未组织完善,虽商会、同业公会、工会组织较为普遍,但会员范围有限;农会组织难度较大,发展速度相对较慢。自由职业团体在各大都市虽有成立,但会员的数量很少。


《北方公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韩公恕发表文章反对国民党包办国民会议,并对以职业团体为主的代表选举方式表示反对:“在现今民众团体受实力支配之际,我们主张国民会议的选举应侧重地方代表制,方可以稍接近真正的民意。”作为其他政治势力表达观点、争取民意的前提,他提出在国民会议召集之前,“应绝对先开放议论自由和政党的公开活动权,否则既对于某一党的主义根本不许发生疑问,则只开该党的党会就够了,何必又开什么国民会议”(33),对国民党独重职业代表而排除区域代表的做法表示不满。


中国青年党也反对国民党以职业团体来排除其他政党的做法。余家菊认为:“国民会议为代表民意之机关,国人之所以主张而赞成者,皆以其能申张民治,取消党治也。”(34)中国青年党湖北支部则在国民会议开幕当天发表宣言,指责“现在所谓国民会议,国民既未真正实行选举,会议什么我们国民也不知道,简直是党民会议,那里算得国民会议”,并对只将中国国民党与职业团体列入选举团体的方法大加挞伐,“国民会议的选举法是国民党自定的,国民会议的选举团体通同是国民党指定选举的。国民党以外的政党固未参加选举,即号称人民的职业团体也不过有选举之名,无选举之实,强奸民间,称代表。”他表示“坚决反对所谓国民会议的一切决议”。(35)


国民党内的著名左派人士邓演达在1927年后一直主张反蒋,还成立了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自任中央总干事,试图建立第三种政治势力。他对蒋介石主导下的国民会议也持批评态度。他认为,国民会议代表选举虽有“容许农会、工会、自由职业团体及立案的大学等人民团体选出代表参与的规定”但是“平民大众的朋友及忠实的代表者”却难以获得代表资格。国民会议的代表“只是一些被邀请的客人,是一种被南京统治者装饰‘太平’的工具”。(36)


综上可见,反对国民党的政治力量对于国民会议之态度可分为两派。一派坚决抵制,拒绝参与。持此态度的包括中国共产党与中国青年党。中国共产党已走上武装斗争的道路,对国民党推行之民主不抱幻想。中国青年党一开始支持蒋介石清党反共,此时则以反对一党专政为已任。另一派赞同召开,但反对包办。持此态度的包括人权派及其他自由派知识分子。但无论是抵制者还是赞同者,都对国民党的做法表示了不满。


国民会议运动时多获赞同的职业代表制,到此时却饱受批评,这是因为政治生态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国民会议运动之时,国共两党及各派均居于反对北京政府的地位,故希望集政治派别、职业团体、地方代表之民意,来制约北京政府,解决军阀纠纷。斯时受控于军阀的国会已不能代表民意,惟取职业团体以补其不足。但到蒋介石独掌大权、企图主导国民会议来抢占政治制高点之时,职业代表制已成为排斥异己的工具,因而遭到批评。那么,被视为改造代议制良方的职业代表制是否真正具有此种功用呢?《政治月刊》上发表的一篇文章在分析采此制度的原因时列举了以下几端:


(一)实行革命的民权。因为国民党所代表的是生产民众,在革命的过程中,能够获得革命民权的,也只是生产民众。凡剥削他人而毫无贡献之寄生阶级,如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等,皆不能享有此权利,因之也就不能参加基于革命建设的国民会议。不过这里所谓生产民众,即中山先生所谓全国有用有能力的分子,包括消费者与生产者两方面在内,所以其范围也是由工厂工人一直到理发师,新闻记者,大学教授和学生等,包括-切从事于自由职业的人民。


(二)用属业主义的代表主义来改革过去代议制度的缺憾和弊端。过去的代议制度有两种,一即属地主义,一即属人主义。其共同的缺点就是。(1)在某一区域内,或某-群内,其分子之相互间的利害,常是互相冲突的。代表者的本身就含有许多矛盾;(2)代表者之能力有限,而所代表的目的无穷,无法满足,也无力满足;(3)选举者无永久而坚固的组合,只有在选举代表时候,才能获得暂时的政权,待到代表选出之后,则即使代表违反选举者之意思而倒行逆施,亦无法制止。若采用属业主义的代表制,则其所代表者为一固定之职业,有以下几种优点:其利害是-致的,相互间的关系,亦至为密切;其目的亦因职业的属性而异常简单,容易具体表现出来;对于代表之一切行为可以随时随地加以监督,或者罢免另选,不致演成尾大不掉之势。


(三)基于社会之实际生活,来从事政治的建设。因为各种职业都是与社会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所以各种职业团体的代表,在会议中,也必能充分表现其本身所代表者之迫切的要求,而同时更互相了解其各自所代表者之迫切要求,以追求其共同之迫切的要求,增进其通力合作之热诚与兴味,而使国家事业,得到长足的进步。(37)


此文作者的身份尚难探知,但由其文字可知其立场。第一款其实就是政治的标准,所谓革命的民权,应是生产民众所享有,但反对国民党的“反革命”者被排除在外。所言第二、三项正是职业代表制的特质。职业代表因为社会分工及业属关系,其利益相近,团体严密,可以在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之中发挥效用,弥补区域代表的代表性不足问题。但是,职业代表的职业本位,以及代表人的团体属性,极易形成固化的职业利益集团。不过,上文所论并不重此点,而更重视由此生发的两项特征:其一,职业团体易于监督;其二,利益导向简单明确。(38)也就是说,职业团体的行业本位决定代表的行为多重于行业利益,而难以形成类似政党的政权威胁,国家易于通过社团的管理来监控团体的运作。这才是国民党确立以职业团体作为选举单位的根本原因所在。当然,对处于执政党地位的国民党来说,职业团体代表并不排斥党员身份。


职业团体对于国民会议又是何态度呢?与政治派别不同的是,职业团体普遍对国民会议及职区域代表与职业代表各有其优劣,不少国家及地方是以区域制为主,辅以职业制如在中国香港,是典型的区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結合的选举方式,职业选举的功能界别即以职业团体作为划分标准。业代表制持“真诚”的欢迎态度。


职业团体虽不以夺取政权为目的,但对民主与秩序的渴求同样强烈。1928年8月6日虞洽卿、冯少山等发起上海商业请愿团,向国民党中央党部提出“颁布约法”,遂行法治。(39)11月,总商会会长冯少山还致电胡汉民,称“立法院即国民会议之雏形,当兹训政时期,虽未能如宪政时期之完全民选,然亦须有半民选、半官委之办法”,提出“所有全国商会代表大会预选之10人,均系民意所在,务请遴选5人,农工学各界亦应以真实代表平均支配,以示全民政治之实”。胡汉民回复道,立法院并非民意机关,并不通过选举产生。(40)这一答复还算客气,上海特别市党务指导委员会则向全国商联会提出严厉批评,指其要求“殊为乖谬,特予警告”。(41)商人对于训政的理解反映出民间对于民主的呼声依然强烈,故在国民会议确定以职业团体作为选举团体之后,各团体都持热烈欢迎的态度。职业代表制为团体之政治参与提供机会。改组后的工会对参加国民会议抱有期待,上海市工会的当选代表后大椿表示:


吾侪工人在生产界中虽占重要位置,然在政治上则向无参加之机会。民国以来,各地虽举办过议员之选举,惟以选举制度不良,均采用地域代表制,大都为豪绅阶级所把持,结果工人悉被排斥。自国府奠都南京以来,厉行训政建设,曾举行工商会议及其他关于劳工方面之重要会议,但未尝一扩工界代表出席参与,使工人方面之意见无从贡献,至多隔阂……此次取职业代表制,吾侪工人于是得充分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且能于会议席上尽量发表一切主张,诚中国工人参加政治之创举。惜国民会议之筹备期间过于短促,而沪上工会又多改组未竣,故放弃选举或一时不及参加选举者为数尚多。(42)


后大椿的看法代表了一部分民众对国民会议的期盼,也反映出国民会议运动之后职业团体参政意识的提升。


在商会系统内,还因为选举权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议。依商会法规定,商会是以商店及所属各同业公会的公司行号为会员的。同时,商会法又规定同业公会是商会的团体会员。选举总事务所解释:商会应以组织商会的工商同业公会会员及直接加入商会的商店主体人及店员代表为选举人。(43)这就是说,商店、公司、行号里不是所有人都有选举权,只有其业主及店员代表才有。按此标准,商会中拥有选举权者即为经理、业主或店员代表。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店员与资方存在选举权的争夺,且店员代表可能超过资方代表的数量。


1931年1月,南京市商会要求选举事务所对此进行解释。(44)天津商会主席张仲元就此致电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农、学、商、工处相同之立场,何以农、学、工会会员皆有选权,而商则独限于会员之代表”。(45)在上海,以业主为主体的同业公会代表在1931年3月4日请求中央修正,提出店员代表不得超过两人。(46)北平市总商会一度以商人无个人直接选举权而声明放弃,后仍参加选举,店员则没有选举权。(47)1931年4月18日天津商会发函至上海、南京、广州、汉口、青岛、哈尔滨及北平市商会,呼吁各会团结一致,力争商权。(48)


国民会议天津代表选举事务所电请中央指示,回复仍以商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法所定为规。(49)为防止以后出现类似情形,天津市商会向国民会议提出维护商民选举权的议案,称国民会议代表选举“原系职业团体直接选举制,在各省及上海市依照各界原定名额分选者尚无问题,惟混合选举,各市则大有出入。缘农会、工会、教育会及其他自由职业团体之会员,皆系以个人为单位,而商会及各行商同业公会之会员,则均以代表为单位。”这种情况显然不公平,“然往者已矣,来犹可谏,此次即难求圆满,将来则选举正多,为此提出议案,以期补救于将来”。(50)


国民会议以职业团体作为选举团体以职业代表制作为主要选举方式之一,客观上为各职业团体参与政治提供了契机。各地商会力争选举权的举动表明,职业团体对民主政治及国家建设也抱有很高的期待。问题是,在国民党的“精心安排”下,职业代表能够名副其实吗?


四、“职业代表”之结构与身份


1931年1月,在确定召开国民会议之后,南京政府立即成立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电令全国各省市于4月20日前完成代表推选事宜。江西、河北、山西、汉口等地在当月即成立选举事务所,其他省份多在2至3月间成立,最晚的北平在4月份成立。选举事务所依据国民政府公布的《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组织条例》、《国民会议代表选举各省市事务所组织条例》开展工作。(51)总事务所以戴季陶为主任,孙科为副主任,陈立夫为总干事,陈石珍、孙本文为参事。总事务所负责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规之解释及会议代表程序之指导监督。监督的方式除直接派员指导外,还包括指导各省市的选举事务所。


选举还设有专门的监督机关。依《选举法》的规定,各省的总监督是省政府的民政厅长,在各市县是市县长,在蒙古、西藏则是蒙藏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团体及会员之资格由各该选举总监督审定。(52)实际情况并非完全一致。从人选来看,浙江选举总监督为张难先,江苏为胡朴安,安徽为朱熙,湖北为吴醒亚,陕西为杨虎城,云南为张维翰,四川为田颂売,甘肃为马鸿宾,南京为魏道明,汉口为刘文岛,青岛为胡若愚,哈尔滨为张景惠。这些人选或为地方长官、党内新贵,或为实权军阀。(53)选举法及其施行法还对办理之职员(包括投票管理员、开票管理员、选举监督员)的产生做出规定,前二者由选举监督委任,而选举监督员却未明定,只言以具有团体资格者充之。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选举的实施及监督均在国民党党政机构的直接控制之下,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力量的参与。这也是其他政治力量批评国民党包办选举事务的原因之一。


国民党的参选由党部负责,此处不论。就职业团体而言,在其代表的推选过程之中,党部与政府均握有极大权力。选举的基本程序是,由各省市选举事务所通令各县监督会同各地党部,以经过改组注册的合法团体作为选举基础。各团体之会员名册均由县监督审查,经查后汇为总名册,选举人资格即由此确定。选举采记名投票,开票采比较多数计票,以票数最多者当选。(54)上海市商会在3月10日发布通告,称上海市代表应由商会及实业团体选出一人,现各项选举册籍已由该会派员到国民会议代表上海市选举事务所领取,按照所有入会之同业公会代表及商店会员代表名额,依式填送。但代表选举之资格必须以该公会及商店之已经依法注册者为限。(55)按照法律规定,职业团体候选人还应具有职业资格,并从事相应年限,农业需十年工商业、教育、自由职业者需五年。(56)


最令人困惑的是代表候选人的推选。依选举法,职业代表应由职业团体自选,报党部及政府备选。事实上,候选人名册均要通过党部及选举事务所、选举监督之审查,候选人多由党部及政府圈定。在广东省,蒋介石在打败陈济棠后,起用陈铭枢担任省主席。陈铭枢派民政厅长许崇清主办其事,“各界代表,名义上是由各界投票选出,实际上在省方面由各县长推举提名,其中不免有通过贿赂被提名作候选人者,省主席根据候选人名单加以圈选,便作选出”。广东代表谭锡鸿回忆说,他当时“在南海县当农林股主任,县长余心一于4月中旬通知我当选为全省农业界代表,出席南京国民代表大会”,骤然闻之,“愕然激动不已”“因事先我并不知情,未经竞选,何以入选,其后查悉是由余心一介绍而被圈选的”。余心一当过陈铭枢军队政治部主任,是陈的亲信。(57)由高层“钦点”的情况显然并不鲜见。


职业团体代表名额按地区分配。依《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规定,国民会议的代表名额是520人。按地域分,由各省选出450名,各市选出22名,蒙古选出12名,西藏选出10名,华侨选出26人。(58)在各省市之内,再按团体属性分别组织选举,各团体的分配名额分别如下:农会,96人;工会,94人;商会及实业团体90人;教育会国立大学教育部立案之大学及自由职业团体94人;中国国民党,84人,另威海卫特区分配名额1人。(59)就数量上分析,农、工、商、教名额大致相当,国民党的名额反而最少。从地区比例来看,西北、西南及东北地区的职业团体发展程度不及中东部,所得代表配额也要少一些。但是对于上海市等地,商会也只有1个名额,显然与其经济地位不符。安徽省职业团体发展情况居中,选举团体总别为农、工、商、教育四会而细别之,其职业代表有16名,算是较多的。(60)察哈尔省的选举团体就较少,全省计农会16工会8商会7教育会15共56职业团体名额共4人,相应较少。(61)


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职业代表的身份。表面看来,国民党所占名额最少,但在职业团体所选举之代表,并没有限制党员身份,可能兼具党员及官方背景。如果这一情形属实,那么,职业代表制实践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以下根据代表之具体身份来加以分析。


(1)职业团体从业代表


职业团体从业代表职业团体的代表应具有选举法所规定的从业年限及资格,当选的职业代表既有省市级团体的,也有县区级团体,以省会及较大的中心城市为主。在农会中也不乏乡区级的代表。当选者多在职国民会议江西省当选人姓名及所属团体业团体中任领导职务。以江西省及黑龙江省为例,情况如下:


江西省当选代表较初分配名额少10人,原因未明。在代表团体中,来自省会南昌者较多,次为各县职业团体镇一级的团体极少。当选者并非普通会员,多为在团体中担任一定职务者,如理事长或理事之类。如黑龙江省商会代表杨香秋就是商会会长,王维周是县农会会长,均符合选举法关72于职业资格的规定。


其他省市之中,从业代表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湖北省汉口市的选举团体中,农会团体6个,工会44个,同业公会及商会团体121个,教育会及自由职业团体共13个,综合国民党党部共有团体185个。当选者为刘少岩、单成仪、王锦霞。单成仪是汉口特别市党部常务委员,王锦霞是汉口码头工会理事(62),刘少岩则是汉口商会执行委员及水电业代表。(63)上海市的农会代表陈管生早年留学日本习农,以发展农业生产计,在真如购地80余亩,经营管生农场,实地试验,多方研究,颇有所成,在上海农会系统中声望颇高。(64)浙江省的商会及实业团体代表中,王竹斋和朱惠清可归入此类。(65)王竹斋是江苏太仓人,曾做过私人秘书、保甲局巡官、矿务局文案。中华民国成立后,先后充任杭城总商会秘书、副会长、会长,并任浙江省商会联合会主委。他还兼任过杭州电话局经理、杭州自来水筹委会主席等职,在地方影响甚大。(66)朱惠清是杭州商会及商学社的理事,还任过商会下设商业学校的校长,其当选算是名副其实。再看江苏省的情况。如下表:


在商会及实业团体内,钱孙卿是无锡有名的地方绅士,1912年曾被推任为无锡市教育会会长和共和党无锡支部长。1927年3月,又因工商界的一致推举而就任无锡县商民协会主席。1928年底当选为无锡县商会主席,次年任无锡市公款公产委员会主席。在国民会议上,他提出应明定营业税收入省、县各半的提案。他还明确提出在“训政”期间,政府不得任意变更税目;在地方议会成立之前,有关税务公债等重大问题应由地方法团会商公决。(67)在自由职业团体中,秦联奎是原籍无锡的上海著名律师,还是上海律师公会的创办人之一。秦凤翔则是教育会的代表。农会的代表于怀忠也是无锡人,工会的惠纪之则是一名帮会分子。(68)


此外,河北商会的代表冉凌云曾任直隶商会副会长。山东商会的代表之中,石绍先在民初曾任济南商会总理。苗杏村是成丰面粉厂董事长兼总经理,民初倡办济南商埠粮业同业公会并任会长,1916年任商埠商会会董、常务理事。(69)朱桂山是早期同盟会员,曾任山东银行协理、山东中国银行副行长、齐鲁银行总理,1921年至1924年任国会议员。(70)河南省商会的代表李汉珍则是省银行行长。(71)此类职业代表多在地方及行业有着较大影响力,不少还带有较为浓厚的绅商色彩。他们应团体之需,借此机会参与国民会议,提出行业发展及社会事务方面的建议。


(2)职业代表兼具党政身份


职业资格并没有限定政治身份。不少职业代表虽是相关行业的从业者,但也具有鲜明的政治倾向性。政治身份可从三个层次加以区分:其一是普通国民党党员;其二是国民党党部官员;其三是政府部门官员。这三重身份并不互相排斥,通常是数者兼备。


职业代表兼具国民党党员身份者比例很高。上海市代表中,工会代表后大椿、商会代表王延松、教育会代表胡庶华、党部代表吴开先均为国民党员,农会代表陈管生是预备党员。在福建,党部代表詹调元、林学渊,农会代表史家麟、陈联芳、康绍周,工会代表孙世华、张赖愚、刘澄清,商会代表黄赵、林黄卷、林柄康,教育会代表黄展云、沈觐宜、刘庆平,“仅一、二人未有党籍”(72)在江苏、浙江、湖北等省,具有党员身份者亦极为普遍。加上党部代表及中央特派代表,整个国民会议代表中的党员占有绝对多数,难怪有人指责其为“党民”会议。


职业代表兼具党政身份者,有些是以职业资格为主,但具有党政背景;有些本为官员,仅从事相关行业之管理职务。在农会、工会、商会等团体的代表中,党部因是直接主管部门,而国民政府并未禁止党务人员在职业团体中任职,故有不少党务人员借机成为职业团体代表。上海市商会的代表王延松既是商会职员,也是国民党员,并在上海市党部任职,曾代表市商会参与全国工商会议,并为行规问题与政府交涉。在国民会议代表选举中,他也被推选为代表。在会前的商界会议上,他除表达拥护国民会议之见解外,还表示“吾所不敢忘记的,是代表上海市商会和实业团体去的,所以商界和实业界在此次国民会议里所要说和该说的话,当然我应该代表去说”(73)虽然说到未必能够做到,但像他这样尚有代表职业之观念与自觉者并不多见。


政府官员兼充职业代表者以各行业主管官员为主。在教育会及大学项下,不少职业代表都是教育厅及教育部的官员。如浙江省代表中,在教育会及大学项下,陈布雷、朱家骅、张乃燕三人赫然在列。(74)陈布雷在1929年8月至1934年4月担任浙江省教育厅厅长,1930年还间赴南京任教育部次长。朱家骅1929年3月出席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政治会议委员,进入国民党中枢;1930年12月又被任命为中央大学校长。张乃燕于1928年6月任国民政府大学院参事,1929年至1930年两次兼任浙江省县长考试典试委员,1930年12月任浙江省政府委员。此3人均为国民党内的高级官员,以教育会及大学名义在籍贯地当选。此外,在杭州第四区教育会当选的张任天是早期同盟会员,在武昌首义后曾参加光复杭州的战斗。1929年他应陈布雷之邀在浙江省教育厅任督学,1931年任新登教育实验县县长,亦具党政身份。(75)在浙江省农会代表中,以余杭县农会身份当选的庄崧甫是浙江奉化人,早年加入同盟会,1910年在余杭创办杭北林牧公司,杭州光复后曾任浙江省军政府财政司长,后改任盐政局长,不久辞职,致力于林牧公司并开办造纸厂,1922年任浙江省议会议员、奉化县议会议长兼县水利总局局长、省水利联合会主任理事,1928年任浙江省政府委员、国民政府首届立法委员,1931年起任导淮委员会副委员长。依其经历,应是以其长期从事农林事业为由当选,但其政治身份仍是国民党党员、政府高级官员。(76)


教育行政官员任教育会及大学代表并非个别现象。在安徽教育会及大学项下,也有杨中鸣、程滨遗和叶家龙3人。杨中鸣曾追随陶行知办平民教育,1928年任安徽省教育厅第一科科长,1931年当选时正任代理教育厅长。程滨遗是光绪举人,曾留学日本归国后在南陵、宣城创办学校,曾创办安徽高级农业学堂及江淮大学,时任安徽省教育经费管理处处长,兼为安徽大学教授。叶家龙则曾任安徽和县的县长,是纯粹的官员。(77)农会代表中的汪培实系安徽怀宁县高河埠人,当选时身份未详,但1933年曾任庐江县长。工会代表中的陈卓夫是芜湖县工会理事长,也任过县参议会议长。(78)河南省教育会的代表翟韶武曾任国民党军事委员会战干团高级教官、国民政府地政部主任秘书及司长,当选时任河南省教育厅厅长。(79)山西教育会的代表中,王录勋是山西大学校长,在1927年至1930年期间兼任交通部参事、山西督军公署秘书、山西知事考试委员长、山西省政府委员、山西省建设厅厅长。(80)苏体仁则是山西省政府参事、外交处主任、驻京代表、绥远省财政厅长,抗战时任伪山西省长。他作为教育会的代表,有些名不符实。(81)


上述这些人并非纯粹之职业者,而是以党政官员身份为主,他们名列职业团体代表之中,显然有些“暗渡陈仓”的味道。就其代表性而言,与职业团体距离较远,立言行事自然难以从职业团体的角度出发。


(3)党政官员强行充任职业代表


以主管官员身份充任职业代表已属勉强,还有些代表则全无“遮掩”,完全是与该行业无关的党政官员,竟也堂而皇之地以职业代表身份参与国民会议。其中,既有高级党务人员,也有政府高官,甚至还有具军方背景的人。


在浙江,王廷扬以金华南华区农会的身份当选。王廷扬是金华蒲塘人,光绪进士,同盟会早期会员,晚清时曾任过浙江省谘议局议员、北京资政院议员,中华民国成立后曾任浙江省都督府顾问、义乌县民政长,国民会议前是国民党浙江省党部监察委员。(82)海盐县农会项下当选者顾佑民亦是国民党党员,当选时身份不详,但在1931年8月被国民党中央圈定为省党部候补监委。(83)萧山县农会名下当选的虞协系萧山闻堰人,创设杭州新华大学并任校长,1932年6月被省党部圈定为萧山县党部的常务监委。(84)此3人均与农业无任何关系。


浙江商会及实业团体代表有6人。其中,项定荣于1928年从国民党南京中央党务学校毕业,次年被选为国民党浙江省党部执行委员,先后担任民众运动委员会主任委员、训练部长及常务委员,1931年参加国民会议,提出议案《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观其履历,并无从商经历。(85)在杭州嘉兴县商会名下当选的褚辅成是浙江嘉兴人,早年留学日本加入同盟会,回国后曾任嘉兴府商会总理,在立宪运动中曾当选浙江省谘议局议员,浙江光复后任过参议会议长,1913年任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员,当选国民会议代表时,其职务是浙江省政府委员兼民政厅长,也无商人身份。(86)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吴兴县商会名义下当选的陈勤士,乃是陈英士之长兄、陈立夫与陈果夫之父。(87)陈立夫于1928年任国民党中央组织部调查科主任,次年任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长,1931年任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部长。陈勤士之当选可能与二陈有关。在杭州钱塘镇商会名下当选的许宝驹也存在疑问。许曾是国民党一大代表、国民革命军第十八军党代表、浙江省政府秘书长、铸币局局长,又曾任国民党中央执委等职,也并非商人。(88)这样,在商会名下,仅王竹斋、朱惠清确属商人,其余四位均为政府高官,即使他们中有的人曾有经商经历,但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需有10年以上从业经历,也难以符合标准。


在党政高官摇身而变成职业代表的过程之中,可以清楚发现,蒋介石及陈立夫、陈果夫的势力在学务系统之中有明显扩张,不少职业代表就是C系在各省市的核心分子。在南京市,职业代表为黄仲翔、洪陆东、杜哲庵三人。(89)黄仲翔于1926年任中央军人部组织主任、组织科长、南京市党部常务委员、中央军队党务工作人员训练班副主任,1931年任国民党中央党部人员军事训练总队长,后来还是“复兴社”的骨干。(90)洪陆东曾任浙江省“清党”委员会委员,当选时任南京特别市党部委员,国民会议后还当选国民党第四届中央监察委员。(91)在北平市,职业代表为陈石泉、周作民、董霖。周作民以银行家及商会代表身份当选。董霖是知名的法学家,以教育界身份当选,亦是国民党党员,1933年当选为北平特别市参议会第一任议长。陈石泉则是CC系分子。在天津市,职业代表为刘不同、鲁荡平、陈文彬。其中,刘不同是系成员,在中原大战之后被陈果夫派往天津,任国民党天津特别市党部党务整理委员兼肃反专员。鲁荡平早年曾参加同盟会,当时任天津市社会局局长兼党部委员。(92)


再看湖北省的情况。以农会代表身份当选的是杨锦昱、刘柏芳、黄格君、张泓川、罗宣祉、傅向荣,以工会身份当选的是顾耕野、崔从灏、高玉峰、陈光桥、刘凤经、张以焜,以商会代表身份当选的是方本仁、傅光海、艾毓英、孙业超、南夔、苏存,以教育会及大学代表身份当选的是石信嘉、田逸生、夏正声、王世杰、廖西平、黄应中,党部另有代表4人。(93)这些代表中也有很多人名不副实。杨锦昱是湖北崇阳人,同陈立夫、陈果夫有着长期的直接关系,是C系在湖北的骨干,抗日战争前一直在湖北省党部任科长、委员等职,抗战后曾任武昌市第一任市长,与农业并不相干。(94)黄格君是黄埔陆军军官学校第三期、陆军大学将官班第四期毕业生,曾任陆海空军总司令部武汉行营少将参议、国民党湖北省党部书记长、湖北省保安团团长、湖北省少将保安处处长、湖北省防空部少将参谋长、武汉警备司令部少将副司令、华中长官公署中将参议兼武汉中将城防司令等职,是“将军”而非“农民”。(95)罗宣祉是湖北随县人,1931年任宜昌县县长、行政督察专员,也是官而非民。傅向荣曾任武汉行辕少将专员、湖北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96)除张泓川的情况不详外,农会代表6人中有5人为国民党官员。值得注意的是,农会代表刘柏芳、工会代表崔从灏、商会代表艾毓英均是C系在湖北省的骨干。1933年8月,CC系的次级组织“忠实党员同盟会”分派中央干事吴醒亚来湖北组建分会,吴任干事长,干事即有艾毓英等9人。(97)商会代表方本仁早年入陆军学堂,北伐时任国民革命军第11军军长、右路军总指挥等职,深受蒋介石信任,曾参与中原大战时的停战谈判,1929年6月任湖北省政府委员,代理省府主席兼民政厅长,同年10月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北平行营主任,1930年改任北平政务委员会委员,次年又任军事参议院上将参议,驻节武汉。(98)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当选的石信嘉曾任《汉口民国日报》编辑,1928年起历任陈立夫所办的《京报》编辑、总编辑1929年得到国民党中宣部支持,创办《新京晚报》。当时他并不在湖北,却仍在其籍贯所在地当选。(99)夏正声是湖北崇阳人,他在1928年曾短暂担任过省教育厅督学,国民会议前后是省立第二女子中学校长。(100)王世杰在1929年出任武汉大学校长,是蒋介石亲自圈定的国民会议代表。


在河北省,教育会代表共6人。其中,胡梦华并无教育经历,时任国民党河北省党部监察委员,是CC系中坚分子,抗战时期曾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战地服务团中将主任,1940年至1943年任河北省政府秘书长,后代行省政府主席职务。胡曾著有《领袖独裁论》其政治立场可想而知。(101)李嗣璁曾任国民党山西省党部训练部长,时任河北省党部整理委员兼常任委员职。商会代表中的刘子麟也是C系分子。此外,山东省教育会代表何思源、蔡自声均为山东省党务整理委员会成员。(102)上海商会代表王延松虽在商会内任职并有较好声誉,但严格说来王也与陈果夫有着密切的联系。(103)


就地域来看,江苏、浙江、南京、河北、天津、上海、汉口、河南、陕西、湖北等省市是CC系势力扩展较快的区域。在这些地区的代表推选过程中,CC系不仅掌握党部权力,干预代表选举,甚至直接充任职业代表。据前述情况来看,福建、上海、浙江、江苏等省的职业代表绝大多数为国民党党员,高级党政官员亦占有相当比例。这说明在国民会议之前,蒋介石通过打击汪精卫、胡汉民及丁惟汾的势力,初步确立了在党内的独裁地位。在国民党三大中,二陈进入中央委员会。此后通过“整理党务”案,重组各省市党部,实际上是CC系势力的大扩张。(104)这使得蒋介石通过党政系统来操控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更为便利。不过,在一些地方实力派控制的区域,CC系之控制力度较弱。


笔者试图对所有国民会议代表之身份进行查证,但遍查史料,也难以在国民会议相关档案材料之中查到所有与会代表的个人身份。因此,文中只重点统计了部分省市的情况。在所列省市之中,党政官员充当职业代表的情况已相当普遍。在职业团体及职业代表制的掩盖下,“国民党代表”甚至“官员代表”就此成为职业团体的政治代言人。他们参与国民会议,名义上是代表“民意”,实际上却是惟蒋独尊。再加上国民党中央的大批特邀代表,职业代表之“职业性”已经大打折扣。1931年5月5日,国民会议正式召开,如蒋所愿,通过了《训政约法》、《昭告全国拥护和平统一案〉汲《剿灭赤匪报告书》。《训政约法》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通过国民会议的民主程序,蒋介石及国民党统治的政治合法性得到加强,而“民意”也由此被建构起来。


职业代表制的确立为职业团体参与政治提供了契机,选举事务也提升了其权利意识。一些职业团体代表在国民会议上提出了事关行业发展的利益诉求。上海市工会成立有国民会议工界提案研究会之组织,“请求国民会议自动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请求国民会议依据总理遗教,确定化兵为工之主张,设立劳工部,颁布特种工会法,实施劳工教育议案,制定劳工法,救济失业工人及修改有碍劳工福利之各种法令等十余案”。(105)在国民会议开幕前夕,上海市180同业公会代表于4月28日下午公宴上海市商会及实业团体出席国民会议代表王延松。上海商会还经过讨论,确立了废除不平等条约、改善民生、改革税制等议项,“均认为当务之急”。(106)上海农会代表陈管生在获选任国民会议代表后表示:本市农民推为出席代表,责任所在,义难诿卸,惟有克尽驽钝,忠勤厥职,以无负本市农民之期望……鄙人深觉目前农业之所以不能发展,完全由于农村生活之不能安定……拟提案:(一)限期肃清乡村匪盗,以安定农村生活案;(二)自动宣告废除不平等条约,实现国家之独立自由平等;(三)从速施行土地法,地价税法,以实现总理平均地权之原则案。一面并征集本市各区农会之建议,以便归纳提出。(107)在社会经济层面上,这些提案都极具有建设性。但这些提案并非国民会议的中心议题,在会议中亦未受到重视。在国民会议解散后,职业团体连这个暂时的舞台也失去了。


就选举本身而言,虽然职业团体对国民会议抱有真诚的期望,但在代表的选举过程之中显然没有掌握主动权。选举活动直接受控于国民党党部及政府控制,选举的监督环节也缺乏独立性,致使“职业”代表多为“官员”或“党员”代表。(108)这直接造成职业团体在选举中的失势及在会议中的失语。


五、结语


近代中国的职业代表制本是因应改造议会政治、避免政客弄权而提出的代表选举方案,因受到职业团体的响应而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在北京政府时期,职业代表制被视为组建真正民意机构、走向政治民主化的新途径之一而受到重视,这在“国民会议运动”中有极为明显的体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对职业团体进行了全面的整顿改组,并使其组织更为普遍地建立。就职业团体本身而言,其集体代言者的身份得到加强,基于行业诉求而汇聚的民意基础也更为广泛。1931年国民会议的选举制度采用了区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和政党代表制的混合选举法,其中的职业代表制被视为政治民主化的重要象征。


职业团体的民意属性对寻求政治合法性的蒋介石及国民党主流派来说具有重要价值。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国民会议仅将国民党及职业代表纳入其中,而将其他政党及反对力量排除在外。各政治派别多对国民党主导下的国民会议进行批评,并对职业代表制提出质疑。但职业团体却对此表示了热诚的欢迎,反映职业团体对能够参与体制内政治决策抱有很高的期待。但是,职业团体的代表选举却印证了反对力量的批评。在职业代表制之掩盖下,国民党安排大量的党政官员成为会议代表。国民会议代表象征的“民意”由此被建构起来,在代表化身“党民”的情况下,其政治方向自然较易掌控。(109)


原本作为民主政治改革方案的职业代表制就这样成为蒋介石排除反对势力的制度工具。国民党能够达此目标,其实与两个前提密不可分:其一是国民党对职业团体的全面整顿。带有强烈政治甄别意味的社团改组不仅清除了反对分子,也重建了党政官署与社团的管理关系。职业团体在经济社会方面的空间虽然很大,但政治自主性大为降低。其二是国民党对选举事务的全面主导。候选人之提名,选务之监督,选票之清算,基本由党政机关掌控,职业团体在提名及选举方面失去主动权。最后,选举代表往往变为圈定代表。在控制选举的过程中,蒋介石及陈立夫、陈果夫的势力得到了扩充。可以说,国民会议确立和强化了蒋介石在国民党内的主流派地位。


虽然国民党政府对职业团体的整顿重组及其本身在组织发展方面的欠缺使其民意代表性大为削弱,但以商会、自由职业团体等为代表的职业团体的积极参与仍然表明了民众对于政治民主及经济民主的渴求。在国民党排斥其他政党派别及职业团体的参政诉求的情况下,职业代表制仍有一定的政治空间,这也是在此后历次选举之中职业代表制仍被作为主要选举方式的重要原因。(110)


本文刊于《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郭倩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本文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教双优”人才培养模式国家级别新实验区项目“方法与经验—中国近代史教学中学生研究意识的培养路径”研究成果。

本文为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近代工商同业公会与行业市场秩序”(0JJD77025)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韩〕柳镛泰《近代中国的职业团体与民意形成(1901—1919)》,《东洋史学研究》第101辑2007年,第249-298页,该文认为清末新政时商会、农会及教育会以“各界联合”的形式充当了全国性民意形成的先锋。

(2)陈之返:《民国二十年国民会议的选举》,《清华学报》第11卷第2期,1936年4月,金以林:《论蒋胡约法之争和国民会议的本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0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3)参见王金锫《论国民会议运动》,《吉林大学学报》1985年第5期;廖永武《欢迎孙中山北上与国民会议运动》,《天津师大学报》1985年第3期;吕刚《大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国民会议”主张之比较》,《中共党史研究》1992年第12期;李世平等《论大革命时期我党关于“国民会议”的主张》,《近代史研究》1984年第2期;王双梅《关于国民会议运动的几个问题》,《中共党史研究》1995年第1期;赵金康《国民会议思想评析》,《河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9期;潘肇《孙中山为争取召集国民会议的斗争》,《史学月刊》1985年第4期;周鹏林《1930—1931年中间势力对国民会议的主张》,《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增刊。

(4)职业团体及职业代表制已分别受到不少学者关注。研究者多将工会、农会、商会、自由职业团体分别而论,以凸显其职业差异;职业代表制之研究则多从选举制度的角度而论,较少与职业团体的实践性参与结合起来u关于职业团体之研究商会及同业公会方面参见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关于同业公会的研究,参见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之现状与展望》,《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5期;朱英《中国行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关于农会组织的研究,参见魏文享《近百年来农会组织的发展道路及研究概况》《近代史学刊》2007年第3期。关于自由职业团体的研究概况,参见尹债《近代自由职业者群体研究综述》,《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6期。在职业代表制方面,韩国学者柳镛泰关于近代中国职业代表制与民主宪政之关系有系列研究,参见柳镛泰《南京政府时期国民会议与农会:职业代表制的实验》,首尔《中国现代史研究》1999年第8期;《1919—1924年中国各界职业代表制的探索:国民会议召集论的形成过程》,国立首尔大学校东洋史学研究室:《中国近现代史的再照明》,首尔,知识产业社1999年版;《从国民会议到国民参政会一职业代表制的持续与变化》,《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另可参见孙宏云《孙中山的民权思想与职业代表制》《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平民政权与职业代表制——邓演达关于中国革命与政权的构想》,《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但学界对职业团体与职业代表制下的选举实践尚缺探讨。

(5)王浦劬:《选举的理论与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8-81页。

(6)张荣福:《职业代表制之比较研究》,《东方杂志》第21卷第7号,1924年4月。邓丽兰在其所著的《域外观念与本土政制变迁: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知识界的政制设计与参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中注意到了这一现象,但未将之与职业团体的发展相联系u

(7)〔美〕保罗?道格拉斯著,刘昌绪译:《职业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之比较论》,《东方杂志》第21卷第24号,1924年12月。

(8)独秀:《中国之大患一职业兵与职业议员》,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28页。

(9)《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10)《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94391页?孙中山关于职业代表制的主张参见孙宏云《孙中山的民权思想与职业代表制》,《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11)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13年版。

(1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

(1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第1页。

(14)《人民团体组织方案》(1929年6月17日),《中央党务月刊》第12期,1929年7月。

(1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常会会议记录》(12),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页。

(16)《工会法》、《农会法》及《农会法施行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第95、477、482页;《渔会法》,《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3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391页。

(1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第108、483页。

(18)参见魏文享《农会组织与国民党党农关系的重建》,《江汉论坛》2008年第6期。

(19)关于职业团体与国民党政府的关系,有“控制论”、“自治论”、“法团论”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立法与改组具有制约、规范与授权的多重效应。参见魏文享《制约、规范与授权:试论南京国民政府对同业公会的管理》,《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20)参见〔日〕小浜正子著、葛涛译《近代上海的公共性和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页。

(21)章清《省界、业界与阶级:近代中国集团力量的兴起及其难局》(《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一文揭示了近代中国由地域观念向职业观念和阶级观念转变的社会基础及其政治影响。

(22)杨天石:《“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追求法治始,破坏法治终》,《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23)《国民会议组织法》,夏新华、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45页。

(24)《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169页。

(25)《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施行法》(1931年1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172页。

(26)霭然:《“国民会议”与“以党治国”》,《政治月刊》第2卷第7、8期合刊,1931年5月。此文写于1930年6月20日。《政治月刊》由北平中国大学政治研究社主办。

(27)正之:《国民议会与党治》,《政治月刊》第2卷第7、8期合刊,1931年5月。

(28)士衡:《论国民会议》,《政治月刊》第2卷第7、8期合刊,1931年5月。此文写于1930年12月15日。

(29)化仁:《国民会议之理论与实际》,《政治月刊》第2卷第7、8期合刊,1931年5月。

(30)霭然:《“国民会议”与“以党治国”》,《政治月刊》第2卷第7、8期合刊,1931年5月。

(31)《四中全会为反对国民会议宣言》(1931年1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2页。

(32)大鹏:《各方面对于国民会议之心理的分析》,《政治月刊》第2卷第7、8期合刊,1931年5月。

(33)韩公恕:《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国民会议》,《北方公论》1931年第2期。韩公恕其人生平未详,其主张接近国家主义派对国民会议的看法。

(34)家菊:《论扩大会议之七个基本条件》,《醒狮》第220、221期合刊,1930年9月。

(35)《中国青年党及国家主义青年团湖北省支部“反对国民党御用的国民会议”宣言》(1931年5月5日),方庆秋主编:《民国党派社团档案史料丛稿?中国青年党》,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172页。

(36)邓演达:《南京钦定的国民会议和我们主张的国民会议》,《邓演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06页。

(37)《用那种分子来组成国民会议》,《政治月刊》第2卷第7、8期合刊,1931年5月。

(38)区域代表与职业代表各有其优劣,不少国家及地方是以区域制为主,辅以职业制。如在中国香港,是典型的区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方式,职业选举的功能界别即以职业团体作为划分标准。

(39)《五中全会工商团体请愿书汇录》,《商业月报》第8卷第8号,1928年8月。

(40)《冯少山为立法委员事致胡汉民函》、《胡汉民复冯少山书》,胡光明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第3辑(1928—1937)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66页。

(41)《市指委会为擅选立法院委员事警告全国商联会》,《天津商会档案汇编》第3辑(1928—1937)上,第567页。

(42)后大椿:《国民会议为工人参加政治之创举》,《申报》,1931年5月5日,第4版。

(43)陈之迈:《民国二十年国民会议的选举》,《清华学报》第11卷第2期,1936年4月,第4250页。

(44)《南京市商会筹备会就国民会议代表选举限制商民选举权呈请商会一体力争电》,《天津商会档案汇编》第3辑(1928—1937)上,第573页。

(45)《津商会主席张仲元就商人选举权抵制过当事致全国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电》,《天津商会档案汇编》第3辑(1928—1937)上,第575页。

(46)《上海市民对于国议应晓得的几点》,《申报》,1931年3月4日、5日,第4版。

(47)《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142页。

(48)《津商会请各地商会一致力争改变限制商界选举权电》,《天津商会档案汇编》第3辑(1928—1937)上,第576页。

(49)《国民会议天津市代表选举事务所请依法申报公会会员名册以便选举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第3辑(1928—1937)上,第576页。

(50)《天津市商会关于维护商民选举权议案》,《天津商会档案汇编》第3辑(1928—1937)上,第579页。

(51)立法院编译处:《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2编,中华书局1937年版,第1084页。

(52)《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施行法》第8条,《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172页。

(53)《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3—6页。

(54)《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施行法》,第40条,《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172页。

(55)《为筹备国民会议职业代表选举事通告各同业公会及店员会员文》,《商会月报》第11卷第4期,1931年4月。

(56)《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第13条,《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169页。

(57)谭锡鸿:《陈济棠宣布独立和南京第一次“国民会议”的回忆》,广州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主编:《广州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4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9页。

(58)《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169页。

(59)职业团体分省代表统计表请参见《各省市各团体应选出国民会议代表数额分配表》,《国民会议实录》,第178—183页。关于特别市部分,表中仅列上海,汉口、北平、南京、天津均未列入,但后来选举均有单列名额,各为3人,青岛市为1人。总的看来,实际当选人数与初分配人数稍有差异,但变动极小。实际当选人员名单参见《国民会议实录》,第219—242页。

(60)《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90页。

(61)《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129页。

(62)《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142页。

(63)陈春雨《〈寒云日记〉散考》对刘少岩的生平有所介绍。刘是宋子文的同学,宋借改组既济水电之机,将其安排进入该公司。1929年,刘任既济公司经理。

(64)《农会代表陈管生对民会政见》,《申报》,1931年4月30日,第4版。

(65)《浙江省当选人姓名及所属团体》,《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85页。

(66)陈瑞芝:《王竹斋和杭州》,杭州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杭州市文史资料》第10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67)无锡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钱孙卿与无锡县商会》,《无锡文史资料》第1辑,1980年印行,第78页。

(68)无锡市史志办公室编:《上海滩的无锡籍大律师秦联奎》,《无锡史志》1999年第21期。

(69)宗禾:《苗杏村与成记面粉厂、成大纱厂》,寿充一等主编:《近代工商人物志》,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564页。

(70)苏为建:《民国时期的历任济南市长》,《济南文史》2002年第1期。

(71)王迎春、王接福:《李汉珍与民国河南省银行》,《中州今古》1995年第5期。

(72)在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第138次会议的记录中,载有上海特别市党部执行委员会致国民党中央的“敬”日电:“国民会议代表选举结果,农陈管生、工后大椿、商王延松、自由职业者胡庶华,除陈管生为预备党员外,余均有党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录》(1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页。

(73)《一百八十同业公会公宴商界民会代表》,《申报》,1931年4月30日,第4版。

(74)《浙江省当选人姓名及所属团体》,《国民会议实录》,第85页。

(75)胡国枢:《光复会与浙江辛亥革命》,杭州出版社2002年版,第377页。

(76)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浙江近现代人物录》,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2页。

(77)《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222页。

(78)胡绍儒:《民国时期芜湖县参议会事略》,芜湖县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芜湖县文史资料》第3辑,1990年印行,第57页。

(79)翟国杰:《翟绍武先生生平概述》,修武县政协文史资料研究会编:《修武文史资料》第5辑,1989年印行,第69页。

(80)张民省:《山西大学的历史与办学传统》,《文史月刊》2003年第12期。

(81)陈应谦:《阎锡山从联共抗日到联日反共》,《炎黄春秋》1999年第10期。

(82)戴兆丰:《王廷扬传略》,浙江省金华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金华市文史资料》第4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

(83)黄品璇:《抗战初期国民党余杭县党部情况》,杭州市政协文史委编:《杭州文史丛编?政治军事卷》上,杭州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页。

(84)《民国时期萧山的国民党组织》,《萧山史志》2003年第4期。

(85)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下,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2页。

(86)浙江省平湖县政协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平湖县文史资料?褚辅成专辑》第1辑,1988年印行,第35页。

(87)《陈勤士先生传略》,《陈勤士先生哀思录》,台北,陈勤士先生治丧委员会1961年编。

(88)蒋景源:《中国民主党派人物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页。

(89)《国民会议代表名单》,《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234页。

(90)《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下,第2059页。

(91)胡梦华:《国民党CC派系的形成经过》,柴夫编:《CC内幕》,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92)刘不同:《国民党的魔影—CC团》,《CC内幕》,第45页。

(93)《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227页。

(94)张学伟:《武昌第一任市长杨锦昱》,武汉市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编:《武汉文史资料文库?历史人物》第7辑,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95)《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下,第2084页。

(96)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人物志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7)刘鸣皋:《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概述》,湖北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湖北文史资料》第14辑,1986年印行;刘鸣皋:《CC在湖北的实力派—“十人团”》,武汉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武汉文史资料》第2辑,1981年印行;艾毓英:《政学系与CC在湖北的蜗斗》,武汉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武汉文史资料》第19辑,1985年印行。

(98)何小龙:《我所知道的方本仁》,湖北省黄冈县政协文史资料编辑委员会编:《黄冈文史资料》第3辑,第121页。

(99)张福康:《回忆汉口〈民国日报〉、〈中央日报〉》,湖北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湖北文史资料》第21辑,1987年印行,第52页。

(100)夏一夔:《先父夏正声史略》,湖北省崇阳县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崇阳文史资料》第5辑,1988年印行,第100页。

(101)胡梦华:《领袖独裁论》,河北省党部1935年印行;胡梦华:《国民党CC派系的形成经过》,《CC内幕》,第1页。

(102)《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224页。

(103)赵澎:《CC系的扩张活动》,柴夫编:《CC内幕》,第91页。

(104)刘不同:《国民党的魔影—CC团》,《CC内幕》,第41页。

(105)后大椿:《国民会议为工人参加政治之创举》,《申报》,1931年5月5日,第4版。

(106)《一百八十同业公会公宴商界民会代表》,《申报》,1931年4月30日,第4版。

(107)《农会代表陈管生对民会政见》,《申报》,1931年4月30日,第4版。

(108)由于国民会议代表个人史料的欠缺,尚难对全部代表的政治身份一一查明,但就已查的部分省市而言,国民党党政官员已达到相当高的比例。以国民党政党代表当选者虽少,但如加上特邀代表和具有党政身份之职业代表,国民党已经掌控了代表的绝大部分。

(109)韩国学者柳镛泰认为南京政府希望加强社会基础,职业团体希望结束军政实行民主,这促使了民间团体与政权双方的协调合作。国民会议是双方妥协的产物。这种说法强调了职业团体的自主性,但事实上,主动的民主诉求并不意味着取得选举的主导权。他认为全体民选代表的80%就是由农工商教等职业团体选举的,选举权没有因教育和财产而受到限制,农民和工人以及作为各团体会员的女性都享有参政权,甚至也有女工被当选为国民代表。从代表的团体所属及选举规则所见的确如此,但他显然没有考察这些代表的政治身份。参见柳镛泰《南京政府时期国民会议与农会:职业代表制的实验》,首尔《中国现代史研究》1999年第8期。

(110)魏文享在关于同业公会政治参与行为的分析中,曾提出合作政治的观点。参见魏文享《中间组织: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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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邢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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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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