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抗战胜利前夕,重庆又发惊天要案。财政部直接税署署长高秉坊以贪污罪被起诉,初审被处死刑,复审改判无期。高为直接税之创办人,有功于战时财政,但又为孔祥熙之亲信,夹身于CC系、军统及孔派之间,案件审理扑朔迷离。高案起诉后,法院直指其随意提拨所得税“一丙保证金”,牟取私利,依贪污惩罚条例,应予重判。章士钊担任辩护律师,指其虽有挪用事实,但并未贪污自肥,且高为税政革新之功臣,应予轻处。高案发生,实祸起于派系夹缝下的税政革新。CC系将高视为防止孔祥熙东山再起的打击点,高在推行直接税的过程中,坚持独立训练税务人员,排斥CC系人马,撤换营业税局中的军统及中统势力,开罪了陈果夫及间谍王戴笠。中统遂乘反贪之机,拿下高秉坊。案外公众舆论,将此视为国民政府反贪政绩,但案情审判之中疑点尚多。高作为税务干才,并不同于一般贪污案犯。同情高秉坊的力量包括私谊友人、署内同仁及居正等非蒋派高层人士。他们认为高虽有挪用事实,但主要用于员工福利与税务公用,判处死刑量刑过重。在复审之中,同情力量发挥作用。回溯高案,可发现税政革新受制于派系人事困境。高虽为革新派,但要借助于孔祥熙的力量才能推行税政。税政革新,亦需要进行人事更替以整顿税风。同样,孔、高亦有借助税政人事考训制度来防止外在干预、培养己方人马的用意,并由此加剧了派系利益冲突。
[关键词]直接税;高秉坊;贪污;派系
1945年2月,抗战胜利前夕,陪都重庆。2月3日下午,时任国民政府财政部直接税署署长的高秉坊正在批阅文件,财政部视察室主任张子奇叩门而入,告称军委会已下达对高的撤职查办令。
高身居财部要职,又是直接税创办功臣,自认为有功于抗战财政。此时知悉消息,惊疑不定,对文职官员为何由军委会下令不解。4日,高两次往见财政部次长鲁佩璋探问内情,知撤职系接蒋电令,已由新任财政部部长俞鸿钧批办。高又至俞鸿钧之寓所,确认其事。(1)5日,撤职令及查办令正式下达,直接税署署长一职暂由李锐接任。15日,重庆地方实验法院派法警将高押送入狱,陪都重庆地方实验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高贪污滥权。5月,法院公审,虽有著名律师章士钊担任辩护律师,一审高秉坊仍被判处死刑。高惊魂失据,提出上诉。
章士钊认为审判不公,放弃再辩。8月21日,经最高法院发还更审。至1946年1月29日,死刑改判为无期,以此定谳。5月10日,高秉坊被送押至四川省第二监狱。(2)
高秉坊为国民政府财政部首任直接税署署长,向被视为“直接税创办人”更有甚者称其为“直接税之父”。(3)高深得原财政部部长孔祥熙之信任,私谊深厚。孔、高二人在直接税问题上颇有共识,合力推动所得税、遗产税的立法开征。在高的主导下,直接税署整合了营业税、印花税征收机构,位高权重,声誉渐隆。高案爆发之后,不仅控辩双方角力,且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被称为“重庆胜利前夕所审判的一件轰动全国的贪污案”。(4)报纸连篇报道,各方立场不一。法院起诉高以“一丙保证金”贪污自肥。(5)高秉坊否认挪用税款及贪污案由,认为个人是CC系、军统与孔祥熙派系之争的牺牲品。公众舆论视高为孔祥熙一党,对高被查处拍手叫好。在财政部、司法部则有些官员对高表示同情。各方在评价高秉坊个人时,多指向案情所及之幕后派系关系。(6)
与这一时期的众多贪污案不同的是,高平日并非是纨绔子弟或无能贪官的形象,而是作为税务干才为官方和公众所熟知。在高案的贪污事实认定、量刑标准方面,控辩双方都存在激烈争论。高案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又引发舆论上的轩然大波。那么,高被查处究竟是因为派系之争,还是因为贪污滥权,改革税政是否隐含着噩运的必然?透过围绕高案的明争暗战,或可深化对抗战时期直接税改革进程的理解,也可对抗战胜利前夕陪都重庆之吏治状况及政治生态加以探析。
一、高秉坊所得税保证金案及案情控辩
高秉坊被查处后,不论官场还是民间,都极为关注。在查办之前,高知上峰已派人在查核账目。去职可能难免,但未想到会遭起诉并判死刑。高究竟有无贪污事实,抑或是否其罪当死,先需从案情控辩出发加以厘清。
案件确定由重庆地方实验法院主理审判,法院院长是查良鉴。1945年5月3日,检方提起公诉,指称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公款。5月25日,法院举行公审。审判长为李懋萱,检查官为于凤坡。高秉坊以直接税署署长、重庆营业税处处长职级被提起公诉。
经高妻唐蕴奔走,请动著名律师章士钊担任辩护。同批被控的还有重庆直接税分局事务科科长袁文祥、重庆市营业税处出纳股股长赵世璧、重庆市营业税处合作社经理姚遐龄,均为高之属部。此时营业税合并到直接税署征收,高因此也担任重庆市营业税处的处长。公诉方认为有共谋犯罪事实,因此并案起诉。起诉书陈述犯罪事实归纳如下:
(1)“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纳税保证金拨充办法、一丙保证金利息余额支配标准,均未呈请财政部核准。”
(2)“依限清理税款者,为数寥寥,创办伊始,毫无规章,以致全国一丙保证金收支数额,漫无可考。”
(3)“高秉坊乃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经核其在职期间随意计提、拨用税款保证金,任意开支,借以图得不法利益。(7)
起诉书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保证金”的征收及其使用问题。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是1942年开征的新税,在原有所得税之外,针对一时营利商人征收,目的是增加新税源。从税基上讲,其实有重复征税之嫌,商人逃税严重。高秉坊主导的直接税署自行制订了“现款保证金收付办法”“现款保证金补充办法”“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纳税保证金拨充办法”“一丙保证金利息余额支配标准”等政策,以预缴保证金的办法来防止商人逃税,同时进行货物登记。一丙保证金按照估计货物总值收25%,商人如未于五个月内申报纳税,即将原缴之保证金拨充税款,移归国库。(8)公诉方认为,高秉坊身为署长,擅自制订保证金规则,收支管理混乱,有专权之嫌。更为关键的是,高及其部下随意提拨保证金现款,侵占公款,倒卖物资黑市出售,贪污获利,数额巨大(具体款项下文将与辩护书对比列举)。(9)
检方综合上列行为,认为高秉坊违反《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六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款。袁文详提用一时保证金近200万元存入中国工矿银行私人账户,赵世璧、姚遐龄均提用一时保证金50万元存入金城银行私人账户,违反《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六款。罪证确实,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项起诉。《惩治贪污条例》是国民政府1940年6月颁布的,其前身是1938年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目的是加强对军人、公务人员经济犯罪的惩罚,澄清吏治,维系抗战民心,较之刑法规定更为严厉。第二条规定:对违背职务行为而要求期约或受贿等七种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条规定:凡是犯有盗卖侵占或窃取公有财物,克扣或扣留不发属于职务上应发的财务,利用主管或监管的事务直接或间接图利等七种行为之一,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0)高秉坊等属公务人员,随意提拨保证金图谋私利,触犯《惩治贪污条例》,应依罪定刑。
章士钊律师出庭辩护,其辩护意旨书分两个层面:其一是关于违法性质及适用法条。其二是事实之辨正。(11)在违法性质方面,章士钊针对检方认为高违反《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六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款的指控进行反驳。章认为,按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六款之擅提公款罪名必要具备有图得之故意、违背法令之规定、擅提公款之行为、所提之款确系公款等四个条件。高提借保证金一部分系为维持员工生活,一部分系为维持业务税收,无图不法利益之意旨,并非贪污。高所制订之税款保证金收付办法系根据业已呈准行政院及财政部备案之战时直接税税务组织计划暨工作纲要及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办法而来,同时依直接税处组织法规定,直接税处(直接税署)有权特许提借税款保证金。针对第三条第二款罪责,主要事实是仁裕钱庄十万元化名存入问题,章认为并非被告化名存入而是经办人汪松联存入,不能以侵占公有财物论罪。至第三条第六款罪责,章认为控方指被告利用运送税票车辆购买廉价物品倒卖及购买纸张售与黑市牟利证据不足,时间、货物、合伙商号等均不清楚。(12)
在违法事实层面,章士钊对检方所列证据提出怀疑,认为应区分行政过失和刑事罪责,不可全以刑事论罪。在控辩双方的交锋之中,高秉坊也有供认及自我辩护。此处将三方观点及证据列表对比,以明判断。
表1高秉坊贪污案公诉方、辩护方及被告三方观点对照(13)
检方核查了直接税署及一丙保证金的账目,列出提用违规款项。就违规类型而言,有化名转存、公款私存、购售物资、任意开支等方式。检方经会计审计、司法调查、证人证词、银行查账等方式,认定被告存在滥用公款、贪污谋利事实。在调查方面,值得注意的是重庆地方法院不仅运用了会计师审计,而且还有中统之调查报告。从辩方观点来看,并没有否认检方所提出的质疑款项,但对提款用途及性质提出不同意见,对有些用款的细节也提出质疑,认为指控不实。章士钊认为,直接税署征收一丙保证金是出于税政需要,提拨保证金主要是用于职员生活及办公所需,并非图谋私利。在抗战形势下,帑库窘乏,“凡各官署生活补助费,分粮或米代金,不能按时接配”,“此提用保证金之迫于万不得已,为当时情势之所必至”,“推之买取毛线,扩充员工福利,统购用纸,预防经费超支,义取为公,事同一律,通共伦类,有何不可。乃起诉书不问内容如何,遽以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定罪?”高安排提拨,实有不得已之处。章士钊引同类判例,“将国家岁入,拨充他用,纵属违法处分,究与意图不法所有有别,其所负责任,不涉及刑事范围,何况本案保证金之所拨充,尚不得以违法二字龇龀之者乎”,“本案被告高秉坊实无贪污行为,应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项论知无罪之判决,以示大公”。(14)归纳而言,高之拨提行为系行政过失,而非刑事罪责。
初审控辩已可见案件之关键节点:高秉坊存在随意提拨保证金行为已属无疑,但是究竟是行政过失,还是贪污公款,控辩双方定性完全不同。检方认为触犯惩治贪污条件,辩方实际上是做无罪辩护。案件审理之中,高在庭上并未有过多自辩。但高对检方所举罪证不予承认、更否认有贪污行径的态度十分明确。
高案初审系公开审讯,有不少官员及报社记者到场。沈钧儒亦到场旁听。初审之后,又进行两次审讯。至6月30日,正式宣判。重庆地方实验法院判决书裁定:高秉坊连续意图谋利,截留公款,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姚遐龄对于主管事务直接图利,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公权十年。(15)法院依照惩处贪污条例,采取重判。
高被判死刑,大出其本人意料。据传,高听到法官宣读判决书之后,当庭晕倒,经法警扶出,押回监牢。(16)章士钊也觉不可思议,认为司法不公。高之行事虽有违规之处,但属行政过失,罪不致死。高妻唐蕴得知判决结果,惊慌失措。高秉坊提出上诉,要求再审,高妻再请章士钊继续辩护。章士钊认为,案情受派系干预,已非辩护所能解,拒绝再担任辩护律师。后请动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戴修瓒担任辩护律师。在当事人之外,司法院院长居正召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重庆地方法院院长查良鉴,对之表示不满。(17)7月20日,重庆将案卷送最高法院。8月21日,最高法院第一分院发还重庆更审,更审审判长是法院推事李坚夫。9月22日开庭,此次审理未公开。9月26日及1946年1月12日重审,1月24日再公开审讯。检方指控依旧,戴依理诉辩。经过调查,认为指控非实,所述林森路致祥号及陕西街祥和号为申请人合股之大商店,经查生活费独资经营香烟、土烟摊贩,资本仅2万元,并无合股。高妻唐蕴在长寿县开工厂之事,经委长寿县调查,未得证实。所述直接税职员朱庆才对高、汪勾结事,经查并无朱庆才其人。(18)戴依然为高做无罪辩护。
更审结果发生变化。1946年1月29日宣判,“高秉坊连续对于主管事务直接图利,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其余部分无罪”。(19)宣判之时,高妻亦伫立庭外,高着长袍,意态颇安详,与一审之时大为不同。当李审判长宣读判文时,高抄手低头沉思,并无张皇之色。(20)5月10日,高由重庆法院看守所转至四川省第二监狱。
由一审死刑,到二审无期,高性命得保。从控辩情况来看,提款为事实,高本人亦未否认。但对提款是用于图谋私利,还是用于员工福利及公务,控辩双方有根本分歧。这直接影响到高案的适用法条及量刑定性。控方举出证据,但仍有较多漏洞。辩方在更审之时,对涉及合股、开设工厂等事进行核实,澄清部分事实。但是,为何在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又判无期?究竟是更审辩护之功,还是有其他影响判决的因素存在,章士钊为何拒绝辩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各方都是何态度?这都需要转向法庭之外来寻求答案。
二、案外的公众舆论及问题焦点
法庭上的控辩主要围绕违法证据及适用法条展开,但不论是当事人高秉坊,还是检察官、主审法官、律师,甚至“围观”之官员及公众,都对案件有主观认识与解读。高秉坊被撤职查办恰在孔祥熙留美辞职之后,高又一向被视为孔党,高被重判究竟是依法断案,还是借力打力,带给各方无限的遐想。
高案一出,媒体腸目,“高秉坊案开审时重庆的法院盛况空前,大家想赶来一看高秉坊的庐山真面目。可惜法庭临时挂了免看牌,连新闻记者都未便一饱眼福。《大公报》记者不择手段,竟然在门口缝里探视写成高案特稿,于是天机泄露,毕竟使大家知道些大概情形,而当时有乘兴赶来看高秉坊的观众,唯有败兴而返了。”“但人们所以打紧高秉坊案而不肯放松了他,其主因还在黄金作祟,谁叫他非法‘拾黄金’呢!”(21)中国共产党主办的《新华日报》上也刊载新闻,“高秉坊大贪污案昨日开庭,听众拥挤”。(22)媒体关注,既是因为高的身份,又因为贪污案系社会抨击的热点。法院进行新闻管制,反而激发了公众的想象。
在确定1945年6月23日续审之后,官方机构及官方媒体可获准前往旁听,但也要申请旁听证方能入庭。在6月20日前后,军政部部长办公室调查组、重庆市磁器口商业同业公会申请23日之旁听证,得到地方法院许可。(23)6月21日,中央银行、财政部、商务日报社也分别向法院索取旁听证。(24)中国国民党军政部特别党部也致函法院,表示要派员前往旁听请核发旁听证。(25)此时虽实行新闻控制,但仍可申请旁听证获得直接信息,公众可由此渠道对案情有较多了解。可见高案舆论影响之大,且受到国民党党政甚至军方机构关注。
到二审之时,重庆地方法院关闭旁听。这一禁令引发媒体的不满,《大公报》晚刊发表言论对此加以批评。10月24日,地方法院电达国民党中宣部请示应对策略,国民党中宣部表示,此因误解法条所致。法院按战务秘密原则处理诉讼是否公开事宜。(26)政府对于更审之时的旁听管制从侧面说明此案的敏感性,但也导致媒体报道案情难以完整,细节难以知晓,公众对于案情的猜测揣度更为严重。赵超构在其文集中提及此事,认为国民党和法院拒绝更审旁听像是在保护贪污,“高秉坊案重审,各报形容高的神气,有的是满面春风,有的是眉头开展,面色红润。这完全是胜利者的丰采。另一面据各报记载,高案开审时,所有各报记者要求旁听均被拒绝,记者多人均被法警逐出。这是新闻自由的又一次失败。许多人希望新闻自由可以监督官吏战胜贪污,但请看事实:一个落网贪污嫌疑犯尚且可以压倒整个舆论界,又有谁敢惹那些未落网的好汉呢?新闻自由毕竟还是敌不过贪污自由呵!”(27)这样的说法显然是国民党中宣部和法院未曾料到的,高与一审时完全不同的神情被认为是胸有定案,对于改判结果早有知晓。新闻媒体不能入庭旁听,被认为是强权压制新闻自由。
在高案审理过程中,报刊时有评说报道。如将案外舆论与庭上控辩结合,或可对高案起因及其判决症结有更全面的了解。在法庭之上,高主要就事实自辩,然内心深处,实为自己喊冤。在高看来,自己孜孜于税制改革,成效卓著,但却因孔祥熙受到牵连,成为CC系及军统、中统打击孔祥熙的筹码。高在自述中回忆说:
我自参加国民革命,开始工作即回乡主办林业,继而协助孔祥熙办理鲁案,以及任职实业部,推行国货展览、工业试验,莫不勇于任事。其后任职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初任赋税司长,一九三四年执行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各案,废除苛杂,举办土地陈报,推行县市预算,又创办所得税,逐步发展为中国直接税。而不料竟因此在孔、陈两大家族争夺财权的斗争中,以采用直接税考训用人制度,得罪了CC系首脑陈果夫,作了替罪羔羊。陈果夫利用CC系掌握的中统特务,捏造假证据,诬控贪污,伺机进谗于蒋介石,谓我植党营私,遂得径由侍从室密令财政部将我撤职查办。然后挟制法官,煽动舆论,先置我于狱,初判极刑,复判无期徒刑。要不是解放,即今不死于狱中,迄今当亦得不到自由。(28)
高写这份回忆是在1965年。在1949年后,新政府对其案件进行查核,未得实证。中南税务局重其专业才能,聘请他赞襄税务。在湖南省编的《中南税务》介绍中,高系中国直接税创办人,提倡新税新人新精神,而遭国民党反动派陷害,颇予肯定。(29)高对贪污罪名耿耿于怀,认为沉冤难雪。他的这段话,对他和孔家的关系及为何得罪CC系都说得很明白。直接税署自训人马,得罪了控制用人权的CC系。同时,CC系为打击孔祥熙,因此以抗战时期反对贪污的民意,借一丙保证金案来判其重刑,以此截断孔祥熙复出的后路。
在辩护律师章士钊看来,高之行事虽有违规之处,但没有直接或间接图利之事实,无贪污行为,所负责任不涉及刑事范围。章士钊在案情辩护之外,还对高在抗战财政方面的功绩大加颂扬,认为于法于情,不应判其重罪。其言如下:
抗战军兴,国家严惩贪污,颁布条例,而所适用之法,不能有二于此。必如前汉诏狱之只许失入,不许失出,谅非当时立法者之用心。查被告躬预一国计政,夙夜在公,二十余载,直接税为所手创,惨淡经营,且复十年,国家递增岁入由年五百万元至年七十五万万元以上,此税制今后萧规曹随,当历久而不衰。假定该员不幸为天下之大谬,综其有功抗战劳勋,仍不可没,此人之成就,既已贼喊捉崭崭若是,而以人之心度人,何至其平生全无自重觉念。(30)
章士钊对高的贡献评价甚高。抗战军兴,国家财政为重要基础,高主持直接税改革,增加抗战财政,功不可没。以此干才,仅因违规而处重罪,有失立法之初衷。这也是高案与其他贪污案不同之处。当时舆论也认同高的才干。上海的《海星》在案结后刊文称,“轰动陪都之高秉坊渎职贪污一案,业已判处无期徒刑。按高为财部直接税署署长,我国之有此机关,一切制度与组织,皆高所首创,其人盖一专家也”。(31)章士钊在一审辩护失败后,拒绝再为其辩护,是认为高案判决并非在于案情本身,而是取决于案外。
检方起诉高贪赃枉法,并引1940年修定的《惩治贪污条例》作为断案量刑依据,从重处罚,将高案视为打击贪污的重案之一。1945年7月4日,王世杰在日记中载:“财政部司长高秉坊以贪污被法院判处死刑。盖《惩治贪污条例》对于此项犯罪行为处刑特重,非由于法院苛酷也。”(32)法院重判,既有法律依据,也回应了公众憎恨贪污的集体心理。公众大多拍手叫好,认为是政府整顿吏治的重要成绩,“那时的确人心为之一振,认为法律究竟是神圣的,而各地的大小报纸也都大大的颂扬政府当局打老虎的本领。这样一来,中国澄清吏治的前途似乎的确豁然开朗起来”。(33)臧克家在1945年7月也写了一首诗《一个大污池——感高秉坊判死刑》,“法律、法律、法律,你终于在这样一个不大不小的人物脸前,第一次直立起庄严的身子”,“法律的网,捕获了一个高秉坊”,为高被判死刑叫好。(34)
抗战时期公务人员贪污现象极为严重,民众对之深恶痛绝。不明就里的公众对高之死刑判决,当然要表示庆贺。到高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在高秉坊一方仍然鸣不平,但公众却认为是枉法放纵的结果。高现在又复活了,说明“贪赃枉法者的神通广大,确令人心寒发指”。(35)
《读者》上文章的作者以打老虎来比喻高案,“打老虎毕竟是谈何容易,非特老虎有爪有牙,会把打老虎的人生吞活剥,当点心嚼掉,而且有时候甚至连被打得遍体鳞伤,注定要一命呜呼了的老虎,也会突然复活呢。”高案由死刑改判无期,“大概这是由于政府的爱惜人材吧”。因为章士钊曾引经据典地说高秉坊是“国家有用的人才”。主审高案的李懋萱庭长被贬到壁山法院去了,“因为他摧残有用的人才而且不通世故”。作者还说,高由处死而复活的历程,“如镜子照出了中国政治乌烟瘴气的真相,照出了大小官吏们墨黑的良心,也照出了整个中国死症的所在”。“高秉坊之类,官做大了,钞票自然也刮了不小数目。”(36)名作家张恨水1945年时正居重庆,据他目睹,高初审被判死刑时,民众莫不叫好,二审改判无期,大失民望。张还写了几首听包公戏诗来讽喻时事,“反映人心鼓板前,放粮断狱美如仙。无非大嚼屠门意,转觉愚民太可怜”。(37)
章士钊的评价与公众舆论对高案的认知完全不同。在章眼中,高是税务干才,有功于国家。在公众眼中,官场贪污习气浓重,高也难保清白。高案复判,公众反而认为是“贪赃枉法者的神通广大”,吏治腐坏,公众信任度极低。在高入狱之后,高的妻子四出营救,聘请律师,疏通关节。高妻曾至财部向次长鲁佩璋求情,企免一死,鲁告以无法。高妻情急之下,也在财部拍案大叫:“其中一除了石狮子,那一个干净的”,语惊四座,而鲁仍关门默然以对。(38)无论实情如何,高案查处是符合公众对整顿吏治的期待的。高案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为无期,坊间均认为是贪污者神通广大。在高秉坊方面,高妻四处奔波,仍觉求告无门。
结合高案审判过程之中及结案后的各方评议,公众舆论更关注的是高案背后的权争及惩治贪污的政治意义。从坊间传言来看,高之自述并非只是自说自话。上海《海星》1946年载高案秘闻,称闻陪都来人谈及此案内幕:
“高秉坊为孔祥熙之亲信,其任直接税署署长,出孔氏之推荐,当孔氏尚未下台,俞鸿钧任财次时代,高之公事,往往不经俞手,直接呈孔核阅,凡署内高级职员,胥经考试后,始量才录用,由政府大员或亲友介绍者,则一例视为雇员,因此开罪若干人士。某次,更因琐屑小事而获咎于陈果夫氏,地位遂渐见动摇。高旋又奉命办理‘货运登记’,擅自以所征收之钜额款项,移作别用,当时高曾对人言,此举纯为同人谋福利而已,不谓有人竟以此密呈主席,时陈果夫方任侍从室主任,即批‘严惩’二字,高遂入狱。”(39)
此言与高的说辞相近。高为孔祥熙之亲信,不仅官场所知,就是社会公众也广为知晓。孔祥熙本人的政声并不好,贪污之名在外。此时因美储券套购案滞美不归,辞职下台。高既开罪俞鸿钧,又得罪陈果夫。高案查处审判中,亦有多项证据表明中统的直接干预。高案被查,是有人检控。在法院,出席的检举人是周光亚、方仲豪二人。方、周二人均为中统人员,方还是徐恩曾的第三房妻子费侠的湖北同乡,是中统专员。(40)高的部下吴天培在回忆中也说,高案是经检举告发查处的,“由蒋介石侍从官直接交办,经审计部及中统、军统专案调查,由重庆实验地方法院检查官提出公诉”。(41)陈果夫时任侍从室第三室主任,而在检方提交的证据中,亦说明系由中统、军统查证。时任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的王子壮在日记中载,“春如兄竟被撤职交法院查办,令出自蒋先生,系因行商保证金案”。(42)蒋将此视为打击贪污之举,但暗中推波助澜者,仍与中统及军统有关。王子壮也分析背后的原因,“此案与调查统计局有关,彼等以走私衔恨春如,此次法院以调查统计局作证,而无事实,讵非可异”。(43)中统与军统势力干预,可以证实。
主导审理的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重庆地方实验法院院长查良鉴,在人事脉络上都有CC系背景。谢冠生是浙江嵊县人,早年震旦大学毕业,后至法国巴黎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谢也是知名的法学家,1937年被委任为司法行政部部长,直至1948年为梅汝璈所替任。(44)司法行政部掌控着法院设置、法官任免、监督检察官,核准执行死刑等司法权政。司法行政部与司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多次变更。1928年司法行政署改部,本属司法院。到1931年又划归行政院,1934年又复归行政院。到1942年,司法行政部再次改隶行政院。行政院管辖司法行政部,削弱了司法院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谢冠生又属CC系人马,并不受居正直接管控。查良鉴也是刑法学的名家,得谢冠生赞许,曾委任他担任四川第一高等法院的检察官。1943年,英、美等国废除不平等条约后,国民政府确定陪都重庆法院为实验法院,以作为推行法治、改良司法的示范。
在高去职之后,原直接税署副署长李锐扶正。但为时不长,一年之后,直接税署署长即由王抚洲担任。王抚洲是河南正阳县人,早年毕业于国立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治政治经济。1921年赴美,入华盛顿大学,后入俄亥俄州立大学获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归国任东北大学教授,著有《工业组织与管理》一书,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王抚洲得戴笠信任而由学界进入官场,受任财政部货运管理局副局长。戴笠对其“才识品德,素所钦迟,以局务全部付托,授以代行之权”。王有守有为,就职以后,措置裕如,经济作战成效显著。1944年,出任河南省财政厅厅长,兼田粮处处长。田赋超收,为各省之冠。“蒙极峰嘉奖,许为贤能。”高被查处后,王即由财政厅厅长任上奉调财政部任职,历充直接税署署长、钱币司司长、盐务总局局长等职。(45)王抚洲能够由河南省财政厅厅长跃至财部署署长,显系戴笠超擢。
案内控辩与案外舆论对比,可以看到案件焦点不仅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而且也与派系利益相关。在高看来,自己之所以成为派系斗争的目标,与税政改革中的人事与利益冲突相连。舆论之中,高案也并不单纯,而是与官场贪污的整体状况联结在一起。各方对高的看法,存在矛盾之处。
三、孔、高关系及税政革新中的派系冲突
高案是如何与派系权争关联,高之自述是否确实,有两点需要追查:其一是高、孔关系,其二是高主导直接税改革是否触犯了中统或军统利益,是否引发CC系的打击。至高为何由死刑而转判无期,亦须由此着手探究。
1.孔、高关系
高秉坊是山东人,其仕途发达,确起步于与孔祥熙的交谊。高秉坊毕业于金陵大学,习的是林科,毕业之后即到山东林业部门任职,还撰写过林业方面的著述。之所以转轨到财税部门,与其在金大读书时的老师凌道扬相关。(46)凌道扬与王正廷是留美同学,王正廷曾担任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副议长、工商部部长,长于外交。1922年北京政府任命王正廷为鲁案善后督办,凌推荐高秉坊至其办公署担任科长,其顶头上司恰好是孔祥熙。孔、高二人由此相识。后来,孔祥熙一路升迁,高均追随左右,二人之间颇有互信。孔调任青岛电报局局长时,高为总务科科长。1924年孔任广东革命政府财政厅厅长,高也在其手下任职。
到孔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部长时,高担任总务司司长。1933年10月,孔祥熙得到蒋介石的信任,出任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部长并中央银行总裁。(47)高秉坊作为孔深为信任的财政干才,被提拔为赋税司司长。1941年,直接税处改组为直接税署,高担任直接税署署长。1942年直接税署又接办营业税,职权更重。可以说,直接税署虽为财政部下新设署,但因有孔祥熙的支持及显著政绩,高秉坊在财政部的根基极为牢固。据说,高常出入孔家,曾接送孔令侃上学,只是孔令侃、孔令俊与其相处不好,宋霭龄对高的印象也不佳。(48)但官场和公众眼中,孔、高不论公事私谊,均极为密切,因此将高列为孔的亲信及孔系的核心人物,荣辱难免相连。
极为难得的是,孔祥熙和高秉坊在推动税政革新方面有高度共识。孔负责与国民政府及国民党中央高层沟通,高负责税政推行,在直接税改革中配合默契。孔祥熙重用高秉坊来推动直接税改革,成功开征所得税,其理财家的声誉益得彰显。
孔对高的信任,与高本人的行事方式有很大关系。高虽追随孔之左右,但确属能干之才。
勇于任事,不畏艰难,对孔的理财工作大有助益。杨铎曾任财政部长沙货物局局长,与高同是孔祥熙的部下。据杨自述,自己常被作为高党。因其在工商部任编辑科科长时,高任总务处处长。高案发生时,杨任长沙货物局局长。据杨观察,在工商、实业部时期,高勇于负责,劳怨不辞,深为孔所信赖。但受宋霭龄干涉,高在孔任财政部部长后,初只能任赋税司司长。(49)高秉坊行事善于研究,原主管林业之时,即有林业著作。后随孔在工商及财政部门任职,复能精研工作,撰写多本税收论著。对于中国当时税政现状及发展思路,有较为清晰的认识。比较孔、高关于税收方面的言论,二人均主张改善中国以关税、盐税、统税为基础的财政收入结构,将以间接税为主转向增开直接税。同时,在整顿地方杂税方面也形成共识,组建了整理地方捐税委员会。在税收机构的建设、训练税收人才方面,孔对高所提出的主张也多予以支持。(50)
孔祥熙的赏识是高不断得以高升的重要原因,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高被目为孔党中山东帮的骨干,孔祥熙在高层派系斗争中的得失未免会波及部下。孔在1927年促成蒋宋联姻后,其政治地位不断上升,1928年就任工商部部长,后担任实业部部长,1933年10月,又取代宋子文,继任行政院副院长、财政部部长,同时兼中央银行总裁。1938年,孔更升任行政院院长,继续兼任财政部部长、中央银行总裁。杨天石分析,孔祥熙深受蒋之信任,有以下几点原因:其一是孔对蒋绝对忠诚,以蒋之主张为主张,决不和蒋争权。其二是善于理财。在1933年宋子文认为财政就要崩溃而辞职之时,孔接任财长整顿财政,救蒋于危难之时。三是不顾财务制度,蒋要钱就给。王世杰日记中记,外界指责孔舞弊谋私,傅斯年亦致函指责。孔以退为进,表示辞职。蒋命陈布雷将辞信退返,并表示慰问鼓励,将早期的反孔风潮压了下去。(51)
国民党内派系林立,大致可分为地方实力派与中央政治派两大系统。金以林将之划分为以地域为基础的政治军事集团和长期追随孙中山的党内领袖及其追随者的派系两类,前者是以地方对抗中央,后者是通过寻求党员支持来掌控部分或全部政权。(52)在中央政治派系中,有胡汉民、汪精卫、西山会议派、太子派等,还有以蒋介石为核心的蒋派势力。蒋介石以军权为中心,逐步排挤其他派系,占领党权。蒋介石在1932年就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到1938年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成为国民党总裁,最终确立最高领袖地位。(53)蒋派势力掌控国民党及国民政府的中央权力。但在蒋派之内,亦分为多系。最为核心的是中统和军统,中统由陈立夫把控,背后还有陈果夫控制的中央组织部。军统受戴笠控制,其背后是黄埔系。中统和军统之间为争夺权势,互相倾轧。蒋采取平衡策略,抑此扬彼,维护自身的核心地位。CC系在“二陈”执掌下,掌控了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和中统。中央组织部除在1939—1944年由朱家骅担任组织部部长外,基本是由陈果夫独占。在蒋派之内,宋子文、孔祥熙凭借姻亲关系及自身才能,在不同时期均受蒋之重用。
孔祥熙在接替宋子文出任财政部部长后,本兼多项要职,一度升任行政院院长,且用人唯亲,到处安插私人,遭到中统及军统的忌恨。孔虽为官场干才,唯蒋之命是从,但有一要命之处是贪财。孔祥熙和宋霭龄及其子女的舆论风评一向不佳,被认为是借权谋私、生活豪奢、不知民间疾苦的官僚豪门。著名学人傅斯年一直以倒孔为己任。1938年时,傅斯年就致函蒋反对任命孔为行政院院长,“孔氏无权不揽,无事不自负”。(54)孔的院长宝座还未坐热,就在1939年被降为副职。后来,傅斯年又多次联署在国民参政会公开揭露孔祥熙,称其虽为官场上等人才,但对建设国家毫无所知,纵容夫人及子女聚敛钱财,用人唯亲。(55)
在财政部内部,也有军统的势力。1940年蒋令财政部设缉私署,一直由戴笠任署长,人事不受财部节制。孔祥熙即使掌控财政部多年,仍无法排除军统干预。1941年,国民政府为控制物资,在财政部下设货运管理局,戴笠任局长,副局长是王抚洲。通过缉私和运输控制,军统实际上控制着战时的物资运转大权。孔、戴之间矛盾很深,戴也在寻找机会打击孔祥熙的势力。1942年,孔祥熙的亲信林世良贪污案爆发。林世良担任中央信托局运输处经理,办理外贸及进口业务,但林世良以公车运送私货,被军统运输统制局查获侦办。林初被判无期,后改判死刑。(56)林世良案的侦破主要是军统负责,孔屡次说情而为戴所拒。林判死刑之后,孔祥熙将矛头对准戴笠。
孔氏家族爆发多项弊案,极大打击了孔祥熙的声望。1941年12月,重庆国民政府派飞机接社会名流自香港至渝,结果接到孔祥熙一家及孔二小姐的狗。新闻一出,舆论大哗,昆明学生组织倒孔运动。(57)1942年,孔祥熙亲信林世良的贪污案更动摇了蒋对孔的信任。蒋在日记中写到:“非此不足以昭信与立国,庸之只知包庇所部,而不知政治与法律之重要。”(58)到美金公债案爆发,舆论对孔之抨击已达顶峰。(59)1944年9月,傅斯年在国民参政会继续炮轰孔祥熙,列举孔氏家族企业借权经营、中央银行任用私人、美金储蓄券舞弊、买卖黄金等多项控诉。甚至美国总统罗斯福还通过宋子文转达意见给蒋,提议更换财政部部长。1944年6月,孔祥熙赴美出席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会议,滞美不归,且辞去财政部部长之职。(60)11月,孔免财政部部长,由俞鸿钧接任。1945年5月,宋子文、翁文灏为正、副院长。7月,傅斯年继续在国民参政会四届一次大会提出《彻查中央银行、中央信托局历年积弊,严加整顿,惩罚罪人,以重国家之要务而肃官常案》,21人联署,抨击国库局贪污。(61)同月,孔祥熙自美返国,辞中央银行总裁及中国农民银行董事长。1945年6月1日,蒋在日记中记:“庸之不能为党国与革命前途着想,而徒为本身毁誉与名位是图”。(62)孔祥熙失去蒋的信任,中枢之路由此断绝。
孔的失势为中统和军统所乐见。在高因贪污罪被起诉之后,舆论对孔氏贪婪敛财的印象更为加剧。先不论案情是非,高在公众舆论之中已处于不利地位。中统和军统据此推波助澜,亦未可知。据高的部下杨铎回忆,在孔因黄金案倒台之后,高已经处于危险之中。据杨的揣测,高未辞职是因他认为已培养有政治基础,不致随个人动摇。(63)高被查处是孔被免财政部部长但尚未撤除行政院副院长之时,未到最后时刻,还不能轻易断定孔祥熙会就此完全垮台。傅斯年之所以持续追打,亦不希望孔有东山再起之机。中统和军统抓住高案下手,也有同样的可能。王子壮在日记中载,闻高被判死刑,“至为焦灼,是为时代之牺牲者,真初料所不及。据余观察,此案滚入政治浪潮,是以变化益烈。挽回虽尽人力,恐无甚大之希望”。孔祥熙此时成众矢之的,“数次开参政会,必欲以打孔而不使再起者政治方面大有人在……易打倒其所属,以证实孔之罪恶为上策”。(64)“滚入政治浪潮”中的高秉坊案,成为派系势力角逐焦点之一,高的命运已难为自己左右。
2.直接税革新中的人事之争与政策困境
在高秉坊看来,中统背后主导查处自己,固然因为是要打击孔祥熙,也是因为自己在税政改革的过程中得罪了CC系。这一观点是否得以证实,需要返观高的改革措施加以考察。
南京国民政府初立,宋子文任财政部部长时,在国地税收划分、关税自主、裁厘加税等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就,只是仍然入不敷出,无法满足蒋介石的军事之需。宋又不愿屈从蒋的独断专裁,予取予求,将财政部当成蒋的钱袋子,因而去职。孔祥熙在1933年接替宋任财政部部长之后,改变了应对方略,唯蒋之令是从,同时又整顿税收,扩展财源,赢得蒋的信任。在税务改革方面,孔祥熙重用高秉坊,清理地方税收,开征直接税,改进税务行政,统一税收机构,中央税权大为增强,取得了不错的政绩。
孔、高联手推进的税务改革,涉及人事变动较大的也是在直接税改革中。高初任财政部赋税司司长,在1936年推动所得税开征,就任所得税处主任。所得税是直接税中最为核心的税种,此后又开征遗产税,归并营业税、印花税,直接税的数额节节上升,直接税机构之职权相应增重。据1940年调查,全国设有省处凡14处,分处74处。(65)1940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直接税处组织法》。1943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修订财政部组织法,设定财政部下属国库署、直接税署、关务署、税务署、总务司、公债司、地方财政司、盐务总局、钱币司等。1944年3月,直接税处改组为直接税署,高秉坊为首任署长。下设五科六室,五科分别为所得税税务、遗产及印花税税务、营业税税务,财产租赁所得税税务、税务行政事务等。
在直接税的开征及推行过程中,孔祥熙、高秉坊坚持“新税、新人、新精神”的原则,招募新的税收人员,通过训练、考核等方式来提升税务员之素养,再加以任用。孔祥熙提出,“办新税,决以新人才、新精神办之。用人概须经过考选,并加以保障,尤注重青年之训练,以利用其朝气奋发之精神,而不使有庸沓之习气滥竽其间”。(66)1938年,崔敬伯提出了“四风理论”,即学校之风,重研讨;家庭之风,重亲爱;军队之风,重纪律;宗教之风,重信仰。(67)高秉坊更是大力提倡“新税新人”,试图通过训练来剔除税吏污名旧习,确立新的税收风气,改善税收绩效。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孔、高合作,建立了一套直接税人员的考用制度。直接税人员的招聘与任用,必须经过考训程序,达到相当资格方才予以录用。
在所得税开征之后,财政部即与考试院合作制定规章。1937年7月,考试院专门出台了《特种考试财政部直接税税务人员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其考试资格:中华民国公民,年在22岁以上35岁以下;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会计、经济、财政、商业各学科毕业得有证书者;或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及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同等学力经高等检定考试及格者。考试分笔试与面试两部分,笔试有国文、宪法、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会计学。(68)考试合格,才能进入培训班受训。培训班亦非借用国民党的中央政治学校等机构,而是由财政部单独创办。最早的训练班在1936年所得税开征时就已开始。第一期是在南京孝陵卫举办,为严明纪律、提升素养,高秉坊特请全国学生军训教导总队队长桂永清兼任税训班训育主任,依军队方式对中央直接税税务人员进行训练。(69)抗战时期,直接税处搬到重庆渝城山王庙,训练营曾在重庆青年会训练。
桂永清是黄埔系一期毕业,又是复兴社的干将,是蒋的嫡系。桂曾往德国学军事,在军事训练方面颇有手段。1933年6月,桂永清受任“中央军校教导总队”总队长,1936年10月又授陆军中将衔,官场得意。全面抗战爆发前,还任第七十八师师长、首都警备副司令、全国学生军训教导总队队长。(70)按桂永清的履历,与税务并无干系。为何财政部创办训练班,要请桂永清任训育主任?据高秉坊的部下杨铎说,高办税训班,与CC系陈果夫发生直接矛盾。陈要求孔放弃办税训班,高坚决不同意,并请桂永清来当挡箭牌。(71)这里提到,财政部办税训班,得罪了陈果夫。陈果夫是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部长,1938年又任中央政治学校教育长,1939年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三处主任。中央政治学校是国民党培训人才的重要基地,也是CC系掌控党内人事的重要平台。据说,陈曾向孔祥熙建议,税务干部可由中央政治学校输送。财政部训练人才弃政治学校于不顾,反而另起炉灶,引起陈的忌恨是极有可能的事情。高请桂永清来当训育主任,也是存有保护自身的用意。在国民党内,通过办训练班、办学校来建立派系势力实为常见做法。朱家骅为与CC系竞争,在1939年担任中央组织部部长后,也曾举办党务讲习班和战地干部训练班,扩张个人势力。(72)孔、高通过税训班来提拔人才,就可以抵制CC系的人事干预。
因应直接税的征收需求,通过训练来提升税收人员的专业素养,又是极具正当性的事务,得到蒋介石的认可。1938年,财政部在重庆川东师范设立了训练所,按考试院颁行的暂行条例公开招考,实施组训,所长孔祥熙。财务人员训练仍与直接税一样,请桂永清派军官来实施军事训练。受训人员分会计、银行、税务三组。直接税署还委托浙江、陕西、江西等省的直接税局举办过初级税务员训练班,以满足各地的征税需要。到1943年7月,直接税高级税务员考训12期,计有2800余人。初期考训班有11期,计有3300余人。仅依训练班培养数量有限,直接税处还派税务干部或资深税务员到大学讲授,吸引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入职。又与复旦、朝阳、交通、重庆、广西等大学设办训练班,还与广东、国民两校合办初级税务员讲习班。高还训令,各级长官对所属人员详加考核,其不称职者,准予报明停职,嗣后补充人员并应切实遵照《特种考试直接税税务人员考试暂行条例》办理,不得稍违。(73)直接税的税务人员分实习、助理员、初级税务员及高级税务员。为激励晋升,财政部颁布税人考升办法,职、官分离,可通过考试谋求官阶晋升。(74)针对权贵请托,孔、高二人早有预案:同意报考,但亦得接受考训。如不符条件,则照样剔除在外。只是宣示如此,实际仍难执行。
真正为CC系不满的,可能不是一般税务人员的考选,而是地方税局要员的任用。直接税署是在所得税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是新设机构,空职很多。高在组建各地机构时,基本上是任用新人,尤其需要学有所长的财税专才。如崔敬伯早年在英国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毕业,1932年归国后在中法大学、燕京大学、北平大学任过教。他时在报刊发表财税文论,引起高的注意。在所得税筹备过程中,高特聘他担任财政部所得税筹备委员会特邀研究员,在1938年被提任川康直接税局的局长(75)。梁敬錞1919年赴美入哥伦比亚大学,后转至伦敦大学经济学院,习经济。1921年获硕士学位。返国任教北大,并入司法部为参事,参与商法起草。1933年任宁夏高等法院院长。1935年返南京,见知于孔祥熙,奉命草拟所得税条例,并试办上海所得税,贡献尤多。(76)高在任用税务官员的过程中,既重专才,也注重其派系立场,希望以此来强化自己的权力基础。在统一税政的思路下,直接税机构强力扩充,又先后合并过营业税、货物税的征收机构。这就在很大程序上破坏了以前的权力格局。1942年,营业税划由直接税处征收,营业税机构并入直接税机构。直接税原有机构全国仅200余处,原有人员2000余人,接受营业税之后,“直接税机构之新名称突增七倍以上,直接税之新人员突增五倍以上”。(77)营业税机构也进行裁撤合并。(78)在营业税合并到直接税署时,四川营业税分局中的6个分局长,被高撤了5个。(79)据高自己回忆,中统局局长徐恩曾派员持函说情:四川省营业税务分局中有6个分局长担任着中统的任务,商请保留。高回复:“直接税税务人员需有一定的资历,合格的一律留用,不合格的就无法通融。”后来这6个分局长有5个被撤,只留任一个分局长,由江津调到永川。全国营业税人员经审核调剂,裁汰的有800多人。(80)据高所述,章士钊曾约请财部次长谈话,说及侍从室交代不仅止于查案,还令查高植党跋扈。可惜,关于此事章士钊并未留下文字。
1943年,财政部又推动直接税与货物税机构合并,改组为税务管理局。但直、货两税人事不和,到1945年仍予分开设局征收。在合并过程中,人事有较大调整。如1942年10月贵州税务局与直接税局合组税务管理局,以原直接税局局长毛龙章为局长。1942年11月湖北直接税与货物税合并,由吴仕权任局长。这两省试办后,后方各省相继推行。四川所设的东川税务局,代理局长是崔敬伯。西川税管局是方东,云南是孙东明,浙江是张淼。全国共有17个局,人选以直接税局局长继任为多,如东川、宁绥、陕晋、贵州、福建、浙江、江西、广西、湖南。(81)崔敬伯、张淼等,均深得高之信任。
公诉书中所提“一丙保证金”,是为保障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征收的非常之举。所谓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是针对各省境内无固定牌号或临时贩销货物之一时营利事业商人征收。依《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缴纳办法》,行商应于每次营业开始时,向当地所得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登记手续。一时营利事业商人在移运货物时,如遇查验需出登记证呈验。(82)此税开征,税务申报与货运登记同步,带有跟货寻税的特性,既可增加税收所得,也是物资控制的重要方法。为防范商家逃税漏税,税局要求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之地商须经当地两家纳税住商担保方可领取行商购销证。未领购销证之行商及未取得购销证或登记证的住商,在运销货物时需由当地店商担保纳税,或者预缴货值百分之二十以为税款保证金。在此状况下,愿意为他人作保的商家极少,一些税务人员乘机登记空头住商牌号,提供虚设担保取利。行商所缴保证金,也极少愿意取回。因核定税款后,商家可能还要补交欠款。如此,“保证金源源不断缴纳,结算保证金者则绝无仅有。税务稽征人员将过期的保证金户头,沟通亲朋,冒名结算,核定一点点税款,退出大部分保证金,尽入私囊”。(83)本为预防逃税的措施,成为舞弊谋私的渊薮。1943年,税务督查员李如霖在对浙江、安徽、福建、广东等地进行调查后发现,“对保证金之收取,以前各地不同,即在浙省内亦有百分之二十与百分之十五之别。年来虽经统一,概照百分之二十征收,但货价之估计仍各地不一。有照原价课征,有照经过地点市价,亦有推算运售地点价值者,标准纷歧,莫衷一是。至直接税局对所得税与营业税之课征,除少数根据账簿核算者外,大都出于估计,各地所采标准尤其高低不一,非特商民时有不平之感,即税局本身亦滋生流弊”。(84)严格说来,一时营利所得税主要是考虑增加战时税收,税制本身并不合理。既有重复征税之嫌,再加上手续繁琐,阻碍商贸流通,保证金管理混乱,税局及税务人员从中取利,贪污勒索,时见报端。不论是直接税署还是地方各税局所收缴的一丙保证金数目都较庞大,“税局收缴保证金,商人以之转嫁于消费者,税吏得此保证金,复以之为作祟市场的资本,更属病民!”(85)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丙保证金”滥用状况其实已为社会所知。中统如欲打击高秉坊,由此入手具有正当性,也是回应到商民的诉求。
高在直接税人事任用中,重视专业考选,希望以此来澄清税治,符合税收革新的长期目标。新税、新人、新精神的提倡,严格的考选制度,的确招揽了一些专才,也一度借由宣传渠道得到社会好评。但是,高对于如何监控税吏滥权谋私也没有更好的办法。虽然推行了公库制度,但税务控案仍然很多,尤以直接税纠纷最为集中。(86)在人事更替过程之中,还触动税收体系中原有的派系力量。开征一时所得税并征收保证金,也是防止逃税的无奈之举。在当时税收征稽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征收初采申报查账法,后来又简化征稽办法,统一标准,由商人评议,再行照缴。到1945年,又恢复申报查核制度。征收保证金是防止商家偷税漏税的可取办法,但是在实行过程中,税局权力过大,缺少监察,最终成为税吏滥权的黑洞。直接税署及地方税局随意支用保证金亦给了中统以可乘之机。
高入狱之后,有人拟联挽叹。一联以高的身份自挽:“想老夫费尽心思,创新税,造新人,满以功大无妨亏小节,卒遭刑典。愿尔辈善自奋勉,改旧念,涤旧非,须知山颓从兹失依恃,慎免愆尤。”一联以旁观者身份嘲讽,“新人办税,新法敛财,内惑贪妻,外蛊婪属,身后谁为歌薤露。前辙可循,前车已远,上有好者,下必甚也,门旁桃李笑春风。”(87)创新税,造新人,是高在主持直接税改革训练新人时的口号。讽刺其新人办税、新法敛财,是说高虽有办理新税之功,但借此谋私,判刑入狱是咎由自取。小报《海晶》上也发表对联:“小吃馆,高秉坊;花柳病,林柏生。”(88)林柏生是汪伪政府的高官,抗战胜利后曾随陈公博逃往日本,后被押解回国,1946年在南京处死。社会小报的冷嘲热讽,道尽公门荣辱事。
四、改判背后的同情力量及高层较量
在对高案的来龙去脉有所了解之后,有必要再回探一审与二审之间的尖峰时刻。高被判死刑,中统予孔系以致命一击,又获得公众反贪舆论的支持。但在国民党高层,不乏同情高秉坊的力量存在。
在高案一审之后,据传时任司法院院长居正就将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重庆法院院长查良鉴召至院中大批一顿。他在1945年7月3日的日记中写道:“高秉坊判死刑,张参政难先以讽刺语气贺我,又发一顿牢骚,并面告谢冠生,如实验法院如此告人,司法前途不堪设想。原余去西北早有此心,因此两事而离开重庆之心愈急意强耳。(89)居正是国民党元老,早期西山会议派骨干。西山会议派为争夺国民党正统曾与蒋对立相争,但在1927年后与蒋合作。居正1932—1948年一直担任司法院院长,虽扮演分权制衡的角色,但在蒋总揽军权和党权的情况下,其权限受到制约。居正认为高案量刑过重,明显受案外因素影响。居正批斥谢冠生,是因其掌控着重要职权部门司法行政部。查良鉴出任重庆地方法院院长,高秉坊案是他在任上所面临的重要考验。据其亲友回忆,查良鉴在处理高案时的坚决态度为其赢得惩贪声誉。(90)但在居正看来,高案证据尚有推敲之处,判死刑有损实验法院的法治声名。居正的态度与章士钊较为相近,认为从司法公正而言,高虽有失,但罪不至死。居正身为司法院院长,却对司法极度失望,感叹“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极夜不得安眠。(91)王子壮7月4日日记中所载亦证实了居正的态度,“居正先生亦深不以为然,以至多不过春如滥用职权,何至处死刑”。(92)
高妻唐蕴在高秉坊被判死刑后四处奔走,托人说情。唐蕴找到高的山东老乡丁惟汾及自己的湖南同乡程潜。(93)丁惟汾是山东日照人,也是国民党元老,在1931—1934年,曾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长。1932—1937年又出任监察院副院长。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后,丁赴渝任国防最高会议委员。丁在党内有一定声望,但并无实权,与蒋的关系在不即不离之间。丁惟汾对高秉坊极为赏识。1945年2月4日,在高被撤职查办之时,丁即委托王子壮代写上总裁函,转请陈布雷呈送给蒋。陈回以“此案来自情报”,同意转呈,但建议最好由财部声请覆查。王子壮受丁委托,又转访财政部鲁、李二次长,未获同意。王子壮的观点与丁相近,对高表示同情。丁的信函转送给蒋介石时,法院已准备审查。(94)丁惟汾联合山东旅渝同乡会的秦德纯、孔德成等联名呼吁,呈请高院改判。秦德纯是山东沂水人,出身保定军校,1940年任军法执行总监部副总监。1944年,担任兵役部次长,次年冬又调任军令部次长。1946年,任国防部次长。(95)孔德成是孔子后裔,曾任国民政府孔子奉祀官。丁惟汾希望以此增加舆论压力,影响高院判决。程潜是陆军一级上将,当时还是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武汉行营主任,位高权重。丁惟汾与王子壮、陈布雷相善,屡次委托王子壮向陈布雷建言并陈情于蒋。丁认为高有功于直接税改革,人才难得。自始至终,奔走相助,未避乡谊。
初审之时,沈钧儒也曾前往旁听。沈钧儒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的组建者之一,当时代表全国救国联合会参与国民参政会任参政员。法院院长查良鉴特意在初审之后问他的意见,沈钧儒回答说如高秉坊庭上的辩诉,则审讯者应具有财经知识,否则恐生误会。(96)沈所以有此言,是因审判长李懋萱在庭上表现不佳,对于财经问题缺乏经验。沈钧儒也不赞同死刑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工商界也有同情高秉坊的声音。吴蕴初等工商企业家及经理人对法院审案中的事实认定提出疑问。在一审之后,他们通过重庆市工商局呈文最高法院,请慎重复判。呈文中曰:
今日凡欲涉足我国之外人尤以资本技术赞助我国建设工业之友邦人士,对于我国之法律及法官审案情形等更为特别注意。苟我法官审案均能善无残守,根据真实事实,确绝证据判断案情,而以引法律条文又能刑当共罚。不枉不从,则自然信任,不仅尊重我国之习法,且为乐于与我经济合作,如若不然,一经对我习法最生疑虑,为将影响将来之工业投资与技术合作。查市实验地方法院审理财政部直接税署前署长高秉坊判处死刑一案,据后载庭审情形,法官对被告律师所提辩诉及辩护等理由及事实,既未加反驳,似未予注意。第二庭法官临时提出之新事实,未准律师请求,予被告以提出反证申辩之机会,而判决却指合营商之政祥、祥和等商号,竟经营何业,资本若干,何人主持,高之资本几何,均未明白宣布,似此案情尚有更事调查推究之为要。(97)
呈文就法院审判过程中对事实未加严格认定表示质疑,认为在犯罪证据调查方面仍有深入必要,并担心由此影响法律信任,不利于和国外的合作。此文虽是以工商局的名义上呈,但实际签名者却都是内迁陪都的知名企业家。
表2工商界人士呈请最高法院慎重复判高秉坊案名单(98)
领衔者如吴蕴初、李烛尘、胡厥文等,均为工商界名宿,所创办企业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其余列名者也多为知名企业家或经理人,所属企业如恒顺机器厂、中国化学实业社、南洋烟草公司、冠生园、中国纺织公司等,皆为中国实业界一时之选。工商界人士列名者大多还担任着迁川工厂联合会、国货场商联合会、全国工业协会、各行业同业公会、西南实业协会等经济社团的职务。按照常理,高秉坊等推动直接税改革,其中主要部分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即是工商企业。直接税署后又合并营业税,该税亦是企业主要税负之一。作为税政制定者的高秉坊,为何能够得到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家的说情。在呈文中,吴蕴初等对其缘由有所说明:高秉坊身任直接税署长,在地位上为收税人,蕴初等从事工商业,在地位上为纳税人,利害实属对立,且既非来故,又无友情,在人事关系上更鲜往来。战后我国经济建设需要友邦赞助,外资外材能源源而来,胥视我国环境是否适合以为断,习法一项尤关重要,对业经引起各方注意之高案,似更应郑重审理,秉公决断,以期罪当刑平,折服中外,用敢不当冒昧签请。”(99)吴蕴初等人所提意见,显不能以通常说情看待。正如呈文所言,高为税务官员,吴蕴初等为纳税人,利益实处对立。工商界人士对案情提出质疑,是认为事实认定存在漏洞,如模糊判决,于我国法律信任不利,影响战时与外商之合作。
在同情力量中,除丁惟汾、程潜等人的私谊请托色彩较重外,居正、沈钧儒、吴蕴初等与高并无直接的利益与人情关系,所论主要立足于案情与司法,也并未将之与孔祥熙连带批判。与普通公众舆论相比,他们对于高秉坊个人及案情的了解更为全面,判断更为理性。居正身居司法院院长要职,法理应用了然于胸。他们的质疑说明,案情认定存有问题。
孔祥熙去职之后,接任者为俞鸿钧。俞鸿钧在抗战前任上海市市长,赴重庆后担任财政部次长。俞到财部任职得到过孔祥熙的帮助。1941年8月,俞任中央信托局局长。蒋介石看中俞的财经专长,在1944年11月任命他为财政部部长,取代孔祥熙。俞虽参与调查高秉坊,但并无直接利害冲突。在高被判死刑之后,财政部中对高抱有同情心理的人很多。在高生死攸关的重要时刻,财政部针对案中指控事实也进行了调查。财部将调查结果汇成二十一条呈送蒋介石,并呈请最高法院慎重裁决。
表3财政部内部调查情况汇总(100)
财政部的调查分项列举款项用途及收支状况。所控1000余万元的贪款,仅有30万未说明账目清单,但也是用于公用。调查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是高案所控滥用款项,并非用于谋私,而是耗于公用。公用内容包括购买办公用品、垫付员工福利、用于合作基金、税训班费用等。其中,绝大多数款项是用于员工福利和办公费用。其二是高案所控款项的收支回款情况。据财部所查,绝大多数账目均有清单可查,有垫有还。财政部的说明正是针对高院的指控。从法律上讲,财政部内部调查难以作为呈堂证供,但持同情态度者仍不少。呈书最高法院,也可能影响到判决结果。
俞鸿钧的这份调查报告书虽未得确认,但在重庆档案馆的法院档案中,笔者发现一份题为“平心而论高秉坊生活及工作”的文件。惜案卷不全,未见落款。按其措词语气,应属财政部直接税署内人员所写的呈文。按时间判断,应在1946年7月间,即复审之后。呈文历数高主政直接税之功绩,称赞高选人唯贤,重视训练;领导下属,赏罚分明。尤其提到,因物价飞涨,员工生活入不敷出,高在不违法的原则下,订立考绩晋薪制度,提拨周转金,供应员工生产合作,或准予借俸津。呈文认为,“高前署长,立身行事,待人接物,颇有分寸,无可指疵,虽未能谀为税圣,至少应非税蠹。若论现行直接税之得失,在种种条件不甚适合之我国,似不能过于求全责备,盖方在初期,向无成轨,矧草创即逢宼祸,国内环境瞬息万变,一切规章,自难任意伸缩更张,立符现实,而拟定原则,逐步立法,又非一人或一部门之主榷”。语外之意,高功在税政,关心属员生活,虽然政策有瑕疵之处,但并非主观之过。所用款项,“确系因公急需,始行筹垫,与税款保证金收付补充办法第五条甲项之规定并无不合,所提各款,先后归垫,有财部造送直署一丙保证金归还明细表可证,无丝毫舞弊情事”。呈文对指控的串通舞弊、假公济私、违法提用,违法存放等情逐条批驳,“若高氏之被议,启览情节,胥为部属生活所种因,经费支绌情势之所迫。万一毕生难邀平反,而历年追随奋斗之员工,受惠既深,知情最切,一丝一缕皆高氏牺牲之代价”。就受惠于高之员工角度看来,高被判无期仍属重判,而高之所以入狱,皆因部属生活及经费支绌所迫。(101)
高改判入狱之后,部下仍记其开办直接税之功。1947年7月,冀察热区直接税局北平分局杨翼谋在致谭子薪的信函中说,在7月1日直接税节时曾举办纪念仪式庆祝,“惟本税开办人高先生春如尚在囹圄”,中途遥阻,不克前往面尉,请谭子薪代为致意(102)。直接税节是高秉坊在1941年确定的,每年7月1日进行宣传,“全国各机关举行纪念并扩大宣传,以促进国民之深刻认识”(103)。谭子薪之职位不详,应是高去职之后仍在直接税署任职,时常前去探望高秉坊。高入狱之后,妻子及七个儿女生活困难,直接税署及分局同仁还筹集救济款项。1947年6月10日,江西直接税局的张济美、胡光传等致函谭子薪,表达对高秉坊的问候之意,言语中称为“高师”。函中还说联系诸多同仁汇款资助高秉坊,数额近百万(104)。又有四川宜宾直接税分局同仁葛廷韶、王明衣、洪克振、余先达、薛理轩、刘浦成、杨培仁等84人共捐款101万元,寄送高妻唐蕴。捐款多者3万,少者五千。函中说:奠新税之宏基,开财政之大业,懋勋卓绩,海内共知,大功告成,忽罹奇祸,凡我同仁均为惋惜嗔闻。”(105)谚言“人走茶凉”,高在入狱之后,仍深受部下尊重,且众多职员汇资救济妻小,亦不枉其创办直接税的功业。高在《新税历程》中也有感叹:“三年来每逢七一节(直接税开办日),辄承旧友契好,赐函慰问,且捐廉俸,助余生计,情深谊重,感愧良殷。”(106)不论外界评价如何,高在任职期间对直接税员工多方照顾应可肯定。从这个角度看,所得税保证金用于员工福利并非虚言。
又有说高案被判死刑后,孔祥熙曾设法关说。但是因失去蒋的信任,不敢直言,于是找了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来劝蒋。赫尔利的理由是,判高死刑有违人权法治。蒋顾及国际影响,最后改变主意。又有说是居正直接向蒋说情。(107)孔祥熙、赫尔利的私人记录中,也都未提及。但从私人关系上讲,赫尔利与孔祥熙交好,存有这个可能。蒋的态度如果转变,会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倒是中统的态度,在复审之前尚未发现有直接干预。在复审之时,更审审判长改由法院推事李坚夫担任,检举人方仲豪、周光亚并未到场。李实际上也受谢冠生指使。(108)更审判处高秉坊无期徒刑,最终定谳。高即使改判,中统已达到控告目的。
五、税政革新中的人事困境
就断案而言,本文并未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更改或确认高案判决结果。但基于案内与案外的角力,却可以对惩治贪污、税政革新与派系权争之间的关系有新的认识,亦可理解税政革新背后之人事纠葛。高秉坊贪污案爆发,在时机上是因为中统的检举与查证。中统与孔系之间,一直存在争斗。此时孔祥熙失势,高秉坊成为打击孔祥熙的重要着力点。高在税政改革之中,推行税务人员考训,调整高级税务官员,撤消多位中统和军统派系的人马,亦被中统忌恨。但不论原因如何,中统查处高秉坊贪污案却顺应了公众舆论的呼声。中统既行检举,又搜罗证据,还通过司法行政部及地方法院的人事安排,确认高借权谋私,由此判处死刑。纵观全案,中统力量虽然没有明面出手,但隐然可见。高指责中统干预案情,应属事实。
高自认为是中统出于派系利益而查处自己,但他却忽视了蒋的态度。抗战时期高级官员的贪污腐化,深受民众痛恨。在直接税署及地方税局中,税务控案也连续不断。蒋最痛恨贪污与结党,中统报告中提及高不仅借权谋私,而且还用人唯亲。中统的行动得到蒋的认可,查处令由侍从室下发且指
责高有若干罪行,决定了高的生死。公众媒体对案情是非难以探知,却多为高被判死刑叫好。孔祥熙亲信林世良走私一案,蒋钦点判处死刑。对照来看,一审判处高死刑并非无前例可循。高虽被改判,但仍属被查处的贪污重案。蒋的侍从室高级幕僚唐纵在日记中提到,“更新人事,肃清贪污。盛世才、孔祥熙之被撵下台,此为近年来舆论抬头之第一次现象。高秉坊贪污案、黄金舞弊案、程泽润失职案,亦为近年来稍快人心之事”。(109)
在一审案情控辩中,检方和被告各执其理,事实上双方均有漏洞。章士钊为高辩护,强调高为税务能吏,有功于抗战,也强调其挪用款项并非用于谋私,而是出于同仁福利和公务,但是即使是用于公利,所得税保证金滥用也是事实。章士钊针对证据中的疑问,多事理推测,较少实际的财务审计与证明。检方提交的证据也并不充分,且法院主审法官表现不佳,被沈钧儒等批评缺少财经专业知识。可以明确的是,保证金的收取和滥用属于事实,究竟是用于私利还是公利,就直接决定了高案判决时的法律适用尺度。倾向于前者,判处死刑罪有应得;如属后者,则量刑过重。在这个重要时刻,同情高秉坊的力量开始进行说服工作。同情者可分为三个类型,一是出于私谊,如山东旅渝同乡会的丁惟汾等,因与孔、高交好,故而出面游说。二是强调司法公正,如居正、沈钧儒,还有迁川工商团体的吴蕴初、李烛尘、胡厥文等。他们主要是认为判处死刑,量刑过重,有违法治。三是财政部直接税署同仁,如俞鸿钧进行之内部调查,直接税同仁的呈书辩解,都说明高虽有滥用保证金行为,但主要用于税务办公和员工福利。税署同仁受其恩泽,故而出面说情。在高入狱之后,更是捐款救济其妻女生活。这在其他贪污案中,绝难有见。此类意见上呈法院,也有可能上达天听,最终枪下留人。复审改判无期,高秉坊得以保命。但是,公众舆论却极为失望,甚至认为是国民政府反贪失败的典型。可见,对于高案的理解,民众与部分高层的角度绝然不同。
在高案查处及追溯过程中可见,直接税改革受制于派系政治和人事关系。国民党内派系林立,互相争斗。蒋在确立其最高领袖地位之后,依然防范地方实力派及其他非蒋势力。在蒋派之内,中统、军统、黄埔系及孔、宋势力争夺不休。蒋难以强力统驭,转采平衡战术,抑此扬彼,以维护自身之中枢独裁地位。高秉坊是推行直接税的功臣,但不论是自身的仕途升迁,还是税改政策的推行,都需要依赖孔祥熙的权势才能得以实现。高被公认为是孔的心腹和智嚢,与孔荣辱相关。孔、高合力,是直接税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人事因素。在孔祥熙失势之后,高难以独存。直接税改革虽然获得的税收绝对数额有限,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民政府财政完全依赖关、盐、统三税的局面,为抗战财政拓展了新的来源。在孔因美债案下台之前,其实孔、高二人都享受到直接税改革所带来的政声和荣誉。
高充分利用了税政革新所带来的政治权力,但也在这个过程中得罪了其他派系的既得利益。直接税被认为是良税,分级征收,有平衡贫富之功。所得税、遗产税的开征,主要征税对象是有产者及薪水较高者。在抗战时期,政府开征一时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主要也是商人。政府官员、财经学者也支持直接税的征收。政府也极为看重直接税的税源,对孔、高寄予厚望。高秉坊因此握有推行直接税的重要权力。高为革新税政,必须更替人事。他采用税员考训的办法来选拔人才,重视专业能力,抵抗人事请托,倡导新人新风新税。高重视人才的选拔,聘请有多位学者到税局担任税务官员。但在注重专业能力的同时,高也重视建立自己的势力。出身税训班者,被高视为自己派系的人马,往往更受重用。胡先传回忆,直接税人员考训了一批又一批大学毕业生,总计不下千名,“这批大学生都成为高的子弟兵,也是控制直接税基层机构的基本力量”。(110)高重视直接税署的员工福利,受到部属拥戴,也有利于增强其权力基础。高在公众舆论眼中,不无嚣张跋扈之处,但在属下心中,却是宽宥仁恕。一丙保证金问题上,不仅显示直接税署的管辖混乱,地方的保证金更是收支不明,高作为直接税署署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高应也知晓,直接税虽然税额不断增长,财政贡献有目共睹,但是税员训练和税纪监察的效果却不是很好。基层税吏滥政谋私的情况较为严重。从情理上讲,高为员工福利而挪用款项受刑,颇值同情,但如从严肃法纪的角度而言,用于部门利益并无改其随意支配公用款项的事实。革新需依赖于派系力量的支持,孔、高又运用税政改革的权力来扩充势力,最终使高自己也身陷权争漩涡之中。
本文刊于《史学月刊》2017年第7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张莉提供稿件。
注释:
1.鲁佩璋初由高推荐予孔祥熙,受其重用。在孔去职之后,鲁转投CC系,在俞鸿钧接任财政部长后,升任次长。参见高秉坊:《冤狱回忆》,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员会编:《中国直接税创始人:高秉坊》,博山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1993年,第159页。
2.高秉坊:《冤狱回忆》,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员会编:《中国直接税创始人:高秉坊》,博山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1993年,第159页。
3.越古:《直接税之父-高秉坊》,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员会编:《中国直接税创始人:高秉坊》,博山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1993年,第147页。
4.林天行编辑:《轰动陪都的高秉坊案》,《中国政治内幕》1948年第4辑,第188-190页。
5.“一丙保证金”,即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一类丙项的简称,按持货估计总值,预征税款25%,如果在五个月内不申报纳税,逾期即将原缴纳保证金拨充税款上缴国库。后大多按20%征收。此保证金于1940年4月开征,目的是防止商家拒税逃税。
6.税收史的研究一向重视制度、政策与思想的讨论,对其中的派系、人事及利益纠纷问题关注较少,不利于完整了解税政变迁中的政治及社会要素。本文希望透过高案问题,分析直接税改革中所面临的人事及政策困境。这一研究与直接税、控案问题、国民党派系研究相关。相关论著有国家税务局编著:《中国工商税收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侯坤宏《抗战时期的税务控案》,《财政与近代历史论文集》,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年印行,第693-737页;林美莉:《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5年;邹进文:《民国财政思想史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付志宇:《近代中国税收现代化进程的思想史考察》,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夏国祥:《近代中国税制改革思想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柯伟明:《营业税与民国时期的税收现代化(1927-1949)》,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3年;魏文享:《国家税政的民间参与—近代中国所得税开征进程中的官民交涉》,《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2期;魏文享:《“对逃税作战”:近代直接税征收中关于逃税问题的论述》,《兰州学刊》2016年第2期等。关于国民党派系政治方面的研究有:吴振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派系意识》,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田湘波:《中国国民党党政体制剖析(1927-1937)》,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金以林:《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蒋介石最高领袖地位是如何确立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关于高秉坊其人及高案尚乏专题研究,仅有回忆文章,主要载于文史资料。最为集中的是山东淄博市博山区政协所编的《中国直接税创始人:高秉坊》(博山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1993年),汇集了高本人的自述及亲友属下的回忆。
7.刘云峰:《高秉坊贪污案重庆实验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书》,《法律知识》1947年第1卷第6期,第27-28页。
8.焦超然编:《现行直接税法令解释汇编》,直接税实务丛书,财政部川康直接税局万县分局1943年,第143页。
9.《高秉坊贪污案辩护意旨书被告高秉坊》,《法律知识》1947年第1卷第6期,第28-29页。
10.《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0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料长编》第6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第839页。
11.《高秉坊贪污案辩护意旨书被告高秉坊》,《法律知识》1947年第1卷第6期,第28-29页。
12.《高秉坊贪污案辩护意旨书被告高秉坊》,《法律知识》1947年第1卷第6期,第28-29页。
13.据前引起诉书、辩护书及补充辩护书整理而成。
14.章士钊:《补充辩护意见书》,《法律知识》1947年第1卷第7期,第18-19页。
15.《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刑事判决》,《法律知识》1947年第1卷第7期,第19页。
16.《贪官高秉坊能被大赦吗?》,《京沪报》1946年创刊号,第3页。
17.高秉坊:《冤狱回忆》,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员会编:《中国直接税创始人:高秉坊》,博山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1993年,第170页。
18.高秉坊:《冤狱回忆》,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员会编:《中国直接税创始人:高秉坊》,博山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1993年,第172页。
19.《高秉坊贪汚处无期徒刑,姚遐龄徒刑二年五月》,《申报》1946年1月30日,第一版。
20.《高秉坊处无期徒刑》,重庆《大公晚报》,1946年1月29日。
21.《黄金案主角:高秉坊还在笑么?(附照片)寿山》,《图文新型综合趣味图画周刊》1946年第1期,第1页。
22.《高秉坊大贪污案昨日开庭听众拥挤》,《新华日报》,1945年5月26日,第3版。
23.重庆市档案馆藏:《军政部部长办公室调查组、重庆市磁器口商业同业公会关于请检赐审理高秉坊贪污案旁听证致重庆实验地方法院的函》,0110-0004-00382,第30-31页。
24.重庆市档案馆藏:《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中央银行监事会、财政部国库署稽核室、商务日报社关于中央银行监事会等索要审理高秉坊贪污案旁听证的函》,0110-0004-00382,第26-29页。
25.重庆市档案馆藏:《重庆实验地方法院。中国国民党军政部特别党部宣训科关于中国国民党军政部特别党部索要审理高秉坊贪污案旁听证的涵》,0110-0004-00382,第14页。
26.重庆市档案馆藏:《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关于高秉坊案件拒绝旁听的往来代电》,0110-0004-00300,第16-18页。
27.赵超构:《赵超构文集》第3卷,文汇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28.高秉坊:《冤狱回忆》,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员会编:《中国直接税创始人:高秉坊》,博山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1993年,第159页。
29.中南税务管理局:《中南税务》,1950年第1卷,创刊号。
30.章士钊:《补充辩护意见书》,《法律知识》1947年第1卷第7期,第18-19页。
31.张仁:《高秉坊贪污案秘闻》,《海星》(上海)1946年第4期,第4页。
32.《王世杰日記》,1945年7月4日,阴历5月25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9年。
33.张帆:《高秉坊的复活》,《读者》1946年第3期,第41-42页。
34.《臧克家全集》第二卷,时代文艺出版社2009年,第24页。
35.张帆:《高秉坊的复活》,《读者》1946年第3期,第41-42页。
36.张帆:《高秉坊的复活》,《读者》1946年第3期,第41-42页。
37.杨群一编著:《诗话今说》,贵州科技出版社2012年,第146页。
38.《财政部的沧桑:鲁佩璋与高秉坊旁观》,《海星》(上海)1946年第10期,第9页。
39.张仁:《高秉坊贪污案秘闻》,《海星》(上海)1946年第4期,第4页。
40.赵毓麟:《中统我见我闻》,《中统内幕》(江苏文史资料选辑第23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13页。
41.吴天培:《高秉坊事件始末》,《巍巍歌乐山》,沙坪坝文史资料第18辑,沙坪坝文史资料委员会。
42.《春如案被判决死刑”》(1945年6月30日),《王子壮日记手稿本》第10册,台北中研院近史所编,2001年,第221页。
43.《春如案被判决死刑”》(1945年6月30日),《王子壮日记手稿本》第10册,台北中研院近史所编,2001年,第221页。
44.吴斌:《法苑撷英-近代浙籍法律人述评》,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6-207页;查良鉴:《谢冠生二三事》,《时代文摘》1982年11月号,第6-10页。
45.《王抚洲先生行述》,《“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1辑,“国史馆”1988年6月编印,第91页。
46.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下册)》,团结出版社2005年,第1878页。
47.郭荣生编:《民国孔庸之先生祥熙年谱》,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
48.谭光:《我所知道的孔祥熙》,寿充一编:《孔祥熙其人其事》,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49.杨铎:《高秉坊“贪污案”内幕》,《文史精华》1998年第2期。
50.参见魏文享:《“新税、新人、新精神”:-抗战时期直接税人员的考训与选用》,未刊稿。
51.杨天石:《蒋孔关系探微-读孔祥熙致蒋介石书》,《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第115页。
52.金以林:《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蒋介石最高领袖地位是如何确立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8页。
53.金以林:《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蒋介石最高领袖地位是如何确立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8页。
54.杨天石:《傅斯年攻倒孔祥熙》,《百年潮》1997年第4期,第75页、76页。
55.杨天石:《蒋介石反贪枪毙孔祥熙亲信》,《炎黄春秋》,2013年第10期,第48-49页。
56.杨天石:《蒋介石反贪枪毙孔祥熙亲信》,《炎黄春秋》,2013年第10期,第48-49页。
57.据杨天石先生考证,飞机运洋狗事件是件假新闻。真相是《新民报》日刊采访部主任浦熙修所写现场报道,标题是:《伫候天外飞机来—喝牛奶的洋狗又增多七八头》,为逃避新闻检查,省略具体内容。后来学生倒孔,喊出了“打倒以飞机运洋狗的孔祥熙”的口号。参见杨天石:《“飞机洋狗”事件与打倒孔祥熙运动》,《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
58.《蒋介石日记》,1942年12月21日。
59.1943年财政部将1942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交中央银行分拨各地发行,总额美金1亿元。每元折合国币20元,以国币购买,胜利后兑还美元。以美元为基金,初发行不畅,但后因通货膨胀,国币贬值,美券发行一元升至200余元。财部不得不停售,但孔却允许国库局长及财政部职员低价套购。据传,孔从中受益千余万美元。参见陈赓雅:《我所知道的孔祥熙贪污美金公债案》,《文史精华》1996年第4期。陈赓雅是与傅斯年合作扳倒孔祥熙的知名记者。
60.郭荣生编:《民国孔庸之先生祥熙年谱》,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
61.傅斯年等提案:《彻查中央银行、中央信托局历年积弊,严加整顿,惩罚罪人,以重国家之要务而肃官常案》,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参政会纪实》(续编),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209页。
62.《蒋介石日记》,1945年6月1日。
63.杨铎:《高秉坊“贪污案”内幕》,《文史精华》1998年第2期。
64.《春如案被判决死刑》(1945年6月30日),《王子壮日记手稿本》第10册,台北中研院近史所编,2001年,第221页。
65.饶廉江:《我国所得税之征收》,《直接税月报》第一卷第一期,1941年1月,第2页。
66.孔祥熙:《推行所得税问题》,张淼编:《中国现行所得税释疑》,财政部浙江所得税办事处1938年,第204页。
67.崔敬伯:《学术与财政》,财政学报1942年第1期,第15页。
68.《特种考试财政部直接税税务人员考试暂行条例》(1937年7月,考试院公布),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四辑直接税与印花税,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40页。
69.高秉坊:《中国直接税史实》,财政部直接税处经济研究室,1943年,第64页。
70.汪新、刘红:《南京国民政府军政要员录》,春秋出版社1988年,第87-89页。
71.杨铎:《高秉坊“贪污案”内幕》,《文史精华》1998年第2期。
72.郭绪印:《国民党派系斗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601页。
73.《直接税处关于补充人员应按特种考试条例办理的训令》,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四辑直接税与印花税,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91页。
74.《财政部直接税处工作人员考升规则》,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四辑直接税与印花税,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701页。
75.崔敬伯:《崔敬伯财政文丛》,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前言。
76.《梁敬錞先生事略》,《“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1辑,“国史馆”1988年编印,第346页。
77.高秉坊:《中国直接税的生长》,财政部直接税处经济研究室,1943年版,第23页。
78.包超时:《中央接管营业税之经过及一年来整顿之概况》,《直接税月报》1942年第4-6期,第31页。
79.杨铎:《高秉坊“贪污案”内幕》,《文史精华》1998年第2期,第62页。
80.高秉坊着、张元彪整理:《高秉坊自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员会编:《中国直接税创始人:高秉坊》,博山文史资料选辑第5辑,1993年,第159页。
81.张琼:《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直接税署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14年,第40页。
82.财政评论社编辑:《战时财政金融法规汇编》,财政评论社1940年,第209页。
83.胡先传:《直接税舞弊种种》,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121页。
84.《财政部秘书处摘抄李如霖视察浙皖闽粤税务报告函》,《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一辑,第1611页。
85.《轰动陪都的高秉坊案》,《中国政治内幕》1948年第4期,第188-190页。
86.侯坤宏:《抗战时期的税务控案》,《财政与近代历史论文集》,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年印行,第698-705页;《抗战时期的养廉与贪污-经济史角度的观察》,提交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联合举办的第一届中国近代经济史研讨会,2016年10月,武汉。
87.千诺:《高秉坊挽联:高署长自挽、挽高署长》,《大光明》1946年第8期,第11页。
88.《小吃馆、高秉坊》,《海晶》1946年第5期,第6页。
89.谢幼田整理:《居正日记书信未刊稿》第1期,1945年7月3日,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90.查良鉴的生平参见《地方法院院长查良鉴》,《现实》1947年第1期,第19页。蒋连根:《自称“渺小”的大法官——堂哥查良鉴》,见《江南有数人家:金庸和他的家人们》,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版,第177页。查良鉴是金庸的堂哥。蒋在写作这本书时,走访了金庸及其亲友,其中提到查良鉴处理高案的情节。
91.谢幼田整理:《居正日记书信未刊稿》第1期,1945年7月3日,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92.“赴丁先生寓”1945年7月4日,《王子壮日记手稿本》第10册,第232页。
93.杨铎:《高秉坊“贪污案”》,《文史精华》1998年第2期,第63页。
94.“高春如兄之撤职查办案”(1945年2月4日)、“为春如案再进城”(1948年2月9日)、“上星期反省录”(1945年2月10日)、“中央委员谈话会”(1945年2月19日),《王子壮日记手稿本》第10册,第48、53、55、67页。
95.秦德纯:《秦德纯回忆录》,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7页。
96.高秉坊:《冤狱回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员会编:《中国直接税创始人:高秉坊》,第165页
97.《市工商局关于请慎重复判高秉坊上最高法院的呈》,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273-0001-01288-0000002。
98.《市工商局关于请慎重复判高秉坊上最高法院的呈》,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273-0001-01288-0000002。
99.《市工商局关于请慎重复判高秉坊上最高法院的呈》,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273-0001-01288-0000002。
100.此项资料来源于高秉坊的《冤狱回忆》(《中国直接税创始人:高秉坊》,第167?170页)。高作为当事人,其回忆不能作为证明财政部内部调查的证据,需以财政部或俞鸿钧方面的史料为佐证。但笔者在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国史馆”重庆档案馆均未查到相关记载,俞鸿钧个人文献亦未见提及。不过,财政部内部进行调查之事在他人回忆中有记载,只是具体内容难以证实。整体上来说,在财政部尤其是直接税署内部,有较多人认可高的办事能力。
101《平心而论高秉坊生活及工作》,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273-0001-01288-0000065。时间推测在1946年7月间。
102.《关于请代向高秉坊慰问致谭子薪的函》,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273-0001-01288,第166-167页。
103.《直接税处关于规定直接税宣传日的训令》,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4辑,“直接税印花税”第39页。
104.《关于将各员资助名单抄上请转达及高师原文已递交各员传阅致谭子薪的函》,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273-0001-01287-0000060。
105.关于汇上款项请接纳致高秉坊的函》,重庆市档案馆藏,档号:0273-0001-01288-0000022。
106.谭子薪、张淼:《高秉坊与中国所得税》,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21册,“经济”上,第67页。
107.李养之述,李安怡整理:蒋介石为什么要杀高秉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员会编:中国直接税创始人:高秉坊》,第229页。李养之是高秉坊的外埋,给高送过一年的监饭。他在回忆中提到此事,有可能是在狱中听高秉坊言及。
108.“春如被判无期徒刑之背景”(1946年2月14日),王子壮:《王子壮日记手稿本》第10册,第512页。
109.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侍从室高级幕僚唐纵日记》,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527页。
110.胡先传:《孔祥熙与高秉坊》,寿充一编:《孔祥熙其人其事》,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3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