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戴维森从塔斯基那里继承了什么?

——戴维森与塔斯基的“真”理论之比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90 次 更新时间:2017-06-2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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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戴维森从塔斯基的Tx模式出发,得出一种基于经验的“真”理论,即由经验证据确立Tx语句的真实性,进而得出关于彻底解释的意义理论。戴维森的“真”理论不仅改变了塔斯基理论的逻辑性质,而且把塔斯基从意义到真的研究方向倒转过来,变成从真到意义的研究进路。戴维森从塔斯基那里真正继承的是 “真”的初始概念,而塔斯基却误把Tx模式当作真之定义。


关键词:戴维森,塔斯基,真,初始概念,彻底解释


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声称,他的真之理论是在塔斯基(Alfred Tarski)的真之模式即T模式的基础上展开的,但他却反对塔斯基给“真”下定义的做法,高呼“给真下定义是愚蠢的”。更为令人费解的是,塔斯基告诫人们,他关于“真”的T模式只是适用于形式语言而不适用于自然语言,而戴维森的真之理论就是要把T模式推广到自然语言;塔斯基反复强调T模式是哲学中立的,不含有任何经验内容,而戴维森的主要目标就是给T模式赋予经验内容。无庸置疑,戴维森对于塔斯基的真之理论的所谓“继承”是大打折扣的,因为他的理论几乎处处与塔斯基理论背道而驰。那么,戴维森对于塔斯基的“真”理论究竟继承了什么?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塔斯基“真”理论的内容恰当性


塔斯基指出,内容恰当(materially adequate)和形式正确(formally correct)是令人满意的真之定义的两个必要条件,而以往的“真”理论(theory of truth)都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为此他提出一种新的真之理论。


塔斯基“真”理论的核心是真之定义即著名的T模式,其内容是:“p”是真的,当且仅当,p。不过紧接着,塔斯基出于某种理由而把其中的“p”换成X,同时注明“X是p的名称”;出于类似的理由,他又用“满足”(satisfaction)来定义“真”。[1]笔者曾经表明,塔斯基对T模式的这两项修改都是不必要的,是混淆元理论中的语法和语义的结果。[2]因此,本节是以他最初提出的T模式为参照的。


塔斯基T模式的右边只有p,没有任何谓词用于其上,而其左边则将谓词“…是真的”用于“p”。塔斯基强调,左边的“p”是该命题的名称,属于元语言,右边单独出现的p是命题本身,属于对象语言。T模式也可看作一种真之符合论,是元语言的“p”与对象语言的p之间的符合,是语言对言语的符合,而不是语言对所谓“事实”的符合。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塔斯基把自己的“真”理论也称之为“符合论”,但强调是亚里士多德的符合论,而不是通常所说的相对于事实的符合论。在他看来,亚里士多德的真之符合论并未谈及事实,其根据是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说非者是,或是者非,即为假;说是者是,或非者非,即为真。”塔斯基以此表明,T模式并不是他凭空创造的,而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


真之T模式具有历史传承性,这在塔斯基看来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是真之定义的内容恰当性的一个方面。他谈道:“所期待的定义并非是要为一个熟悉的语词指定一种意义,用以表达一种新的概念;相反,其目的是要抓住一个旧概念的实际意义。”[3]塔斯基所抓住的“真”这个旧概念的实际意义就是亚里士多德的真之定义。


需要指出,T并不是一个语句,而是一个语句模式(a schema of a sentence),即通常所说的“开语句”。T模式不同于一般开语句的地方在于,它的所有例子都是真的,如:“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雪是绿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绿的。对于这后一个例子,由于雪不是绿的,根据T模式,“雪是绿的”不是真的,而是假的。T模式的所有例子都是真的,这是塔斯基认为T模式具有内容恰当性的另一个理由。他说:“我们希望以这样一种方式来使用‘真的’这个词:所有(T)型等值式都能被断定(can be asserted),并且,我们将称一个真之定义是‘适当的’,如果所有这些等值式都是从它推导出来的。”[4]


对于塔斯基的T模式,我们自然会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如何确定雪是白的,从而根据T模式确定“雪是白的”是真的?类似地,我们如何确定雪不是绿的,从而根据T模式确定“雪是绿的”是假的。在传统的真之符合论看来,答案是很简单的,即:根据事实;具体地说,雪是白的符合事实,而雪是绿的不符合事实。然而,塔斯基的T模式与传统符合论的关键性区别就在于,T模式右边的p所描述的不是事实,而是语句本身即对象语言的语句,这使得塔斯基的T模式难以回答以上问题。在笔者看来,这是T模式在内容恰当性方面的一个严重缺陷,也是戴维森极力把T模式与经验联系起来的潜在原因,尽管戴维森并不赞同真之符合论。


二、塔斯基“真”理论的形式正确性


塔斯基指出,一个“真”理论具有形式正确性的标志之一是不会导致逻辑矛盾,特别是能够避免“说谎者悖论”(the liar paradox)。为了消除说谎者悖论,塔斯基严格区分了对象语言(object language)和元语言(metalanguage),进而提出“语言层次论”(hierarchy theory of language)。然而,由于日常语言(自然语言)没有精确的结构,因而不可能把对象语言和元语言严格地区分开来。塔斯基把这种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混合在一起的语言叫做“语义封闭的语言”(semantically closed language),日常语言属于此类。由于消除说谎者悖论的先决条件是杜绝语言的语义封闭性,这使得,在日常语言中不可能完全避免说谎者悖论。又由于T模式是以语言层次论为基础的,因此,T模式不适用于日常语言。[5]


笔者认为,塔斯基的语言层次论是正确的,是使T模式具有形式正确性的关键所在。不过,塔斯基出于形式正确性的需要,把最初表述的T模式即“‘p’是真的,当且仅当,p”改为“X是真的,当且仅当,p”,[6]这在笔者看来是不恰当的。为讨论方便,我们把塔斯基改后的T模式记为Tx。


Tx模式的一个明显缺点是,没有表明X与p有何关系;如果不加以说明,从TX模式可以得出:“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草是绿的。与之不同,从T模式只能得出:“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这是因为T模式的左右两边有一个共同的元素p,而TX模式的左右两边却没有共同的元素。前面指出,T模式作为真之定义缺乏内容恰当性,但相比之下,TX模式更加缺乏内容恰当性,至少从字面上看就是如此。为了避免从TX模式得出类似于上面的荒谬结论,塔斯基谈到TX模式时总要额外地加以说明:X代表p的名称。现在的问题是:塔斯基为什么要用X取代“p”来作为p的名称?在笔者看来,其原因来自一种误解,即塔斯基对于名称的语法和语义的混淆。现在,我们先来考察塔斯基这样做的理由。


塔斯基强调,T模式左边的“p”是语句p的名称,而不是语句。既然是名称,那就可用多种方式来为p命名,“p”只是其中一种命名方式,塔斯基称之为“加引号名称”(quotation-mark names)。另一种命名方式叫做“结构描述性名称”(structural-descriptive names)。例如,p代表语句it is snowing(天在下雪),它的加引号名称是“it is snowing” ,由T模式得出的例子是:


(1)“it is snowing”是真的,当且仅当,it is snowing。


不过,我们也可采用结构描述性名称。语句it is snowing的结构描述性名称可以有许多,其中之一是:这个表达式由三个词组成,第一个词依次由字母i和t组成,第二个词依次由字母i和s组成,第三个词依次由字母s、n、o、w、i、n和g组成。相应地,由T模式得出的例子是:


(2)这样构成的表达式——即由三个词组成,第一个词依次由字母i和t组成,第二个词依次由字母i和s组成,第三个词依次由字母s、n、o、w、i、n和g组成——是真的,当且仅当,it is snowing。


塔斯基认为,对于“真”概念的定义来说,(1)和(2)是完全相同的,二者表达了同样的意思。[7]由于一个语句的名称有多种甚至无穷,而不限于它的加引号名称,因此我们应当用X而不是“p”作为语句p的名称,否则我们就会以偏概全,这就是他用TX模式取代T模式的理由。


笔者认为,虽然塔斯基的上述分析有一定道理,但是并不构成用TX模式来取代T模式的理由,因为同样的理由也可说明他的这种替换是不必要的。我们注意到,TX模式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附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X是p的名称。而这个附加条件把X与p联系起来。可见,作为“真”的定义模式,其左边和右边必须以p作为共同的元素。现在,我们对加引号名称“p”做另一种结构性描述,把“p”中的双引号看作一个摹状函项即:…的名称。这样,作为p的名称,“p”与X是可以相互替换的。不过,“p”与p之间的联系是直截了当的,而不需要另附一个说明性短语“…是p的名称”。这样,塔斯基对T模式的上述批评便失效了。相应地,塔斯基在Tx模式中用X来替换“p”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因为增加了一个说明性短语“X是p的名称”。一旦把这一短语忽略了,便会造成对塔斯基真之定义的误解。下一节将表明,戴维森对塔斯基理论所做的一些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此种误解引发的。


三、Tx模式与戴维森的意义理论


戴维森宣称,他的意义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塔斯基的“真”理论。他说道:“我们对令人满意的意义理论所提出的条件,在本质上就是塔斯基的约定T(Convention T),它检验形式语义上的真理定义是否恰当。”[8]戴维森把他所接受的“约定T”表述为:(T) s是t当且仅当p。其中的t代表谓词“…是真的”,显然,这个约定T不是我们在前一节所说的T模式而是Tx模式,只是把Tx模式中的X换为s。既然在Tx模式(约定T)中作为对象命题p之名称的是X而不是“p”,那就有一个问题:在何种意义上说X是p的名称?或者说,X和p通过什么纽带联系起来?


例如,从T模式可以得到塔斯基常举的那个例子:“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这个例句与Tx模式并不矛盾,可看作是Tx模式的一个特例,即对X和p代入相同的语句。不过, Tx模式也允许对X和p分别代入不同的命题,从而得到一些奇怪的例句,如:“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草是绿的。由于“草是绿的”是真的,根据Tx模式,“‘雪是白的’是真的”也是真的。戴维森指出,尽管从真值函项的角度看这后一个例句并不错,但从意义理论的角度看,这一例句则是“荒唐的”。戴维森把这后一个例句记为(S),并说道:“(S)可能不会激励起同样的信心使我们认为,可从中衍推出(S)的理论值得被称为意义理论。”[9]


我们看到,一方面,戴维森接受Tx模式,另一方面,他又说由Tx模式得出的某些例句如(S)是无价值的,因而Tx模式没有资格被称为“意义理论”。为此,戴维森必须对Tx模式加以一定的弥补或改进。


需要强调,戴维森想从Tx模式得到的东西或达到的目标与塔斯基相比是有很大不同的,塔斯基是要从Tx模式得出“真”理论,而戴维森是要从Tx模式得出意义理论。毫无疑问,一个命题的真与其意义是密切相关的,由其中一个可以决定另一个。问题在于,是以命题的意义为先决条件去决定命题的真,还是以命题的真为先决条件去决定命题的意义?塔斯基选择前者而戴维森选择后者。以“雪是白的”这句话为例,塔斯基首先假定这句话的意义是清楚的,需要追问的是这句话何以为真。与之不同,戴维森则关注“雪是白的”是什么意思,追问对这句话做何解释。


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一个人连这句话的意思都不知道,那他为什么要讲这句话呢?戴维森关注的不是讲这句话的人如何理解这句话,而是听这句话的人如何理解这句话;极端情况下,他关注的是说着不同语言的两个人之间如何相互理解或相互解释。对此,我们也许回答说,那就借助关于这两种语言的词典和语法书,即蒯因所说的“翻译手册”。然而,戴维森感兴趣的是,在没有翻译手册的情况下那两个人如何相互解释。这便涉及他所谓的“彻底解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彻底解释”是从蒯因的“彻底翻译”概念引申而来的。


戴维森谈道:“关于彻底翻译的理论(正如蒯因所称呼的那样)之中,没有任何完全与有关陌生语言者(the alien)所相信的东西的问题分隔开的关于陌生语言者所意指的东西的问题。除非我们知道某人所相信的东西,我们就不会知道他所意谓的东西;除非我们知道某人所意谓的东西,否则,我们就不会知道他所相信的东西。在彻底解释中,我们能够打断这一循环过程(即使只是不完全地),因为我们有时能断定一个人会同意我们所不理解的语句。”[10]


信念涉及真,即信以为真的命题或观念等;意谓涉及意义,即一个命题或观念的内容。戴维森指出,在蒯因的彻底翻译中,信念和意谓、真和意义是平行的因而彼此纠缠在一起的;而在他的彻底解释中,信念和真更为基本,因为即使我不理解一个陌生语言者所说的话,但我能够判断他讲那句话的时候是否相信它是真的,即我能断定他对那句话是否具有持真态度(attitude of holding something true)。在能够断定陌生语言者具有持真态度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他伴随这句话的行为和语境方面的证据来获知其信念的内容,而信念的内容就是他那句话的意义。这样,我们便从陌生语言者对一句话的持真态度加上有关的经验证据而获得那句话的意义。


戴维森谈道:“在知道他认为该语句为真的情况下,知道其意义,我们就能推断出他的信念;而假定有了关于他的信念的足够知识,我们或许能推断出意义。但是,彻底的解释应当依赖于这么一种证据,这种证据既不采取关于意义的知识的形式,也不采取关于信念的详细知识的形式。讨论这种可获得的证据的一个恰当起点是那种认为语句为真、接受语句为真的态度。”[11]


戴维森强调对陌生语言者的持真态度的断定是我们获取证据的起点。不过,这种断定其实只是一种基于实用的与人为善的预设,戴维森称之为“宽容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他说:“在解释其他人的语词和思想时持宽容态度,这一点从另一角度看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如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求得一致,否则就要冒不懂陌生语言者所说之事这一风险一样,我们同样必须最大限度地求得我们归属于陌生语言者的自我相容性,否则就要受到不了解他的惩罚。”[12]


预设了陌生语言者具有对其语言的持真态度,也就是预设了陌生语言者的自我相容性。奉行这种宽容原则是我们能够对陌生语言者的话进行彻底解释的先决条件,由此出发才可获得证据,用以确立适合于陌生语言者的Tx语句,进而将其中的“X”与“p”恰当地联系起来,对他的话语做出解释即理解其意义。反之,如果我们一开始就怀疑陌生语言者的言语和行动可能是在欺骗我们,那么我们将得不到任何证据,因而无从解释或理解陌生语言者的话语。对此,戴维森用以下例子加以说明。[13]


假定我们不懂德语并且手头没有翻译手册,而讲德语的库特说出“Es regnet”这些词句。在宽容原则之下,我们可以把库特每一次说出这些词句时的行为和语境作为证据,过一段时间我们便可从这些证据中得知,他的这些词句的意思是“天在下雨”。这些证据包括(EG):


(EG) "x"t(如果x属于讲德语的语言共同体,那么,x在t时认为“Es regnet”是真的,当且仅当,t时在x的附近天下雨)


(EG)是一个全称命题,它是对诸多个别经验证据的概括,例如,一个经验证据可能是:


(E)库特属于讲德语的语言共同体,库特认为“Es regnet”这句话在上个星期六中午为真,并且星期六中午在库特附近天下雨。


在(E)中,“Es regnet”和“天上下雨”分别相当于Tx模式中的X和p,尽管这两句话在语言形式上没有联接点,但在经验上却被联系起来,即每当库特说出“Es regnet”时,总是出现或常常出现他附近天下雨的情况。对这些证据加以概括便得出(EG)进而得出Tx语句:“Es regnet”是真的,当且仅当,天上下雨。由这个Tx语句我们便了解了“Es regnet”这句德语的意义,尽管我们开始时并不懂德语。


请注意,由(E)这样的证据得出(EG)和相应的Tx模式,这是一个或然性的归纳推论,而不是必然性的演绎推论。严格地说,(EG)作为全称命题是不允许有反例的,由之得出的Tx语句也是如此,但是这里的(EG)和Tx模式只不过是经验概括的结果,因而难免有反例。戴维森对此供认不讳,说道:“对此提出的明显异议是,库特(或其他任何人)可能在是否在他附近天下雨这个问题上出了错。而这当然构成不把(E)作为对(EG)或(T)的确定性证据的一个理由;这是认为像(EG)这样的概括不过是一般真的一个理由。……我们想要有这样一种理论,它满足对真理理论的形式上的限制条件,并获得人们最大程度上的一致同意”。[14]这就是说,在戴维森这里,(EG)或Tx模式不是必然真,而只是具有最大程度的“一般真”,因而允许有少量的反例。


总之,戴维森从塔斯基的Tx模式出发,得出一种基于经验的“真”理论,即由经验证据确立Tx语句的真实性,进而得出关于彻底解释的意义理论。这使得,戴维森的Tx模式和“真”理论与塔斯基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结果是把塔斯基从意义到真的研究方向倒转过来,变成从真到意义的研究进路,并且冲破Tx模式与经验完全无关并且不能用于自然语言的禁令,这就是所谓的“戴维森纲领”。对于戴维森纲领与塔斯基 “真”理论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我们将给以进一步的讨论。


四、此Tx模式非彼Tx模式


为比较Tx模式在戴维森和塔斯基的“真”理论中的不同性质,让我们回到例句(S),即“‘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草是绿的”。戴维森承认,从他所理解的Tx模式可以得出(S),正是为了避免此类“荒唐的”例句,需要对Tx模式加以经验上的限制,由经验证据来确立Tx模式中“X”与“p”之间的联系。由于“雪是白的”和“草是绿的”在经验中并没有联系在一起,所以,在他的以经验为基础的“真”理论中,由Tx模式得不出(S)。


现在我们要问,从塔斯基的“真”理论能够得出(S)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S)的左右两边即“‘雪是白的’是真的”和“草是绿的”之间没有逻辑关系,这便违反了塔斯基的Tx模式对X和p的要求。根据塔斯基的Tx模式,我们可以得出例句“‘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那是因为这两句话之间有某种逻辑关系。当然,这里所说的逻辑关系是从语义学角度而言的;也就是说,Tx模式不是作为实质等值,而是作为严格等值,它要求等值式左右两边不仅真值相等,而且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联系。显然,“‘雪是白的’是真的”这句话与“草是绿的”之间没有意义上的联系,而与“雪是白的”之间具有意义上的联系。


不仅如此,对于一个既懂汉语又懂英语的人来说,他还可以从塔斯基的Tx模式得出:“Snow is white”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尽管“Snow is white”和“雪是白的”这两个语句在语法结构上是完全不同的,但二者在语义上是相等的,即它们都表达了:雪是白的;或者说,二者是关于同一个命题的不同表达方式。正因为此,塔斯基用Tx模式代替了T模式,以使等式的左边不限于把谓词“…是真的”用于“p”,而是扩展到X;对刚才那个例子而言,不限于把谓词“…是真的”用于“雪是白的”,还可扩展到“Snow is white”。


我们在第二节已经指出,为了实现这种扩展,没有必要将“p”替换为X,只需规定“p”代表对p的任何一种表达方式,而不限于给p加引号这一种表达方式;正如规定X代表对p的任何表达方式,而不限于这一由两个笔划构成的大写字母。此外,笔者还要指出,塔斯基把“p”和X叫做p的名称也是不妥的,而应改为表达命题p的元语句,因为名称没有真假可言,只有表达命题的语句才有真假可言。


对于Tx模式和T模式的评价和态度,戴维森与笔者是大异其趣的,尽管我们都不满意塔斯基对它们的解释和处理。前面已经表明,相对而言,笔者更倾向于T模式。戴维森则毫不迟疑地采纳了Tx模式,甚至把塔斯基附加其上的限制条件即“X是p的名称”也不顾了。正因为此,他可以从Tx模式得出(S),然后把这个荒唐的结果归咎于塔斯基的“真”理论,并着手对塔斯基的理论加以大规模的改造或重建,甚至加以逆转。他把塔斯基Tx模式的逻辑性质改变为经验性质,把其成立的必然性变为或然性。为说明这一点,让我们再对(S)进行分析。


在(S)中,“‘雪是白的’是真的”与“草是绿的”被看作等价的。为了避免这种“荒唐的”的结果,戴维森提出诉诸经验的“真”理论,即在经验证据的基础上来确立Tx语句。他指出:“塔斯基直接为每个T-语句(即Tx语句,下同——引者)所做出的假设可以由一种整体论的限制条件间接地引出。如果这种限制条件是适当的,那么,每个T-语句实际上都会做出一个可接受的解释。”[15]


戴维森所说的“整体论的限制条件”是要求一个Tx-语句被放在由全部相关经验证据构成的网络中进行考察;经过如此考察的Tx-语句不仅是被接受的,而且包含充分的信息内容,以致使其右边成为左边的解释或真值条件,这也就是所谓的“真值条件语义学”。可见,戴维森的“真”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意义理论,并且是经验论+整体论的。戴维森说道:“假定我们知道了一个T-语句满足塔斯基的约定T,我们便会知道他是真的,我们就能用它来解释一个语句,因为我们会知道那个双向条件式的右边部分对有待解释的那个语句做出了翻译。”[16]


与戴维森的经验论+整体论的意义理论相比,塔斯基的“真”理论则是先验论和个体论的,这使Tx模式的左右两边具有演绎性质的必然性。塔斯基说道:“现在我们要问:在‘X是真的’和‘p’这两个句子之间有什么逻辑关系。从我们关于真的基本概念来看,这些句子显然是等值的,换言之,下面的等值式成立:(T) X是真的,当且仅当,p。对于任何这类等值式,我们将称之为(T)型等值式。(其中‘p’可以用该语言中的任何由‘真的’这个词所指称的句子来代替,‘X’则可由这句子的名称来代替)”。[17]


塔斯基所说的(T)型等值式就是我们所说的Tx模式,按照塔斯基的说法,其右边的“p”是真语句的指称对象,其左边的“X”是这个语句的名称,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明显的,即“X是真的”是由其指称对象p决定的。问题在于,塔斯基又说,p是真语句的指称对象,这意味着,当用p来定义“X是真的”这句话的时候已经知道p是真的。可见,(T)型等值式实际上是用p的真来定义其“名称”X的真,即:X是真的,当且仅当,p是真的。


笔者曾指出,塔斯基把TX模式中的X当作p的名称是不妥的,因为名称没有真假之言。我们可以把X看作p在元语言中的等价表达式。这样,塔斯基TX模式的必然性和平庸性同时凸显出来。TX模式实际上是用低一层次的真来定义高一层次的真,或者说,用对象语言的真来定义元语言的真,但却没有对“真”本身给予定义,或者说,没有对最低层次的真给予定义。既然如此,TX模式便可在哲学立场上保持中立。


塔斯基宣称:“我们可以在不放弃任何我们已有的认识论态度的情况下接受真的语义性概念;我们可以依然坚持素朴实在论、批判实在论或者唯心论,经验论或形而上学——坚持我们以前所坚持的。语义性概念对于所有这些争端是完全中立的。”[18]情况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各种认识论和实在论旨在回答:p如何成为真语句的指称对象?既然塔斯基对此保持沉默,那么他就可以在各种认识论和本体论之间保持中立。


塔斯基“真”理论的哲学中立的立场在学界引起激烈的争论。有人由此得出真之收缩论,即认为“真”概念没有实质性作用,因而是多余的。有人则认为“真”概念在哲学中是核心概念,塔斯基“真”理论的哲学中立只能表明此理论是空洞无物的,因此有必要对T模式或Tx模式加以改造,使其具有实质性内容。这后一种观点属于真之实质论或真之膨胀论。我们看到,戴维森对塔斯基的Tx模式加以改造,赋予其经验的内容,因而属于真之实质论或真之膨胀论。不过,戴维森的“真”理论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首先把“真”看作不加解释的初始概念,然后加以经验的解释。正因为此,其理论也被叫做“真之初始论”。


五、真之初始论:戴维森抑或塔斯基?


戴维森主张“真”概念是不能被定义的初始概念,因而其理论被归入“真之初始论”(primitivism of truth)。戴维森声称,他的真之理论是在塔斯基的真之模式即Tx模式的基础上展开的,但他却反对塔斯基给“真”下定义的做法,高呼“给真下定义是愚蠢的”,并着手对之加以改进或重建。


戴维森谈道:“塔斯基的定义没有提及经验的事情,但是我们可以自由地追问,这样的定义是否适合某个说话者或某群说话者的具体实践——我们可以问他们所讲的语言中‘真’是否已被定义。关于塔斯基的定义没有什么能够阻止我们以这种方式来对待他们,除非有某种偏见,即:如果某物被称为‘定义’,那么它的‘正确性’问题便成为无实际意义的了。为了平息这种偏见,我建议我们省略塔斯基定义中的最后一步,即把他的公理化变为显定义的那一步。这样,我们便可心安理得地把那个被删削了的定义称之为一种理论,并把真谓词作为未定义的语词加以接受。这个未定义的谓词表达了那种普遍的和直观的概念,这个概念可用于任何语言,并且我们总是根据它来暗中检验塔斯基的定义。”[19]


我们看到,戴维森首先对塔斯基用“满足”定义“真”的作法不满,主张把这个定义去掉,然后通过塔斯基的Tx模式把“真”引入,但Tx模式不是“真”的定义,而是表达了关于真的一种“普遍的和直观的概念”。这样,他便把“真”变成一个未加定义的初始概念。既然“真”是一个初始概念,那么我们就可按照自己所喜欢的方式对之重新加以定义,并且戴维森所喜欢的方式就是“适合某个说话者或某群说话者的具体实践”。具体实践当然是经验性的,他所说的“暗中检验”就是经验检验。这样,戴维森便把塔斯基的非经验的Tx模式和“真”理论改变为经验性的Tx模式和“真”理论。


笔者认为,戴维森对塔斯基的“真”理论和Tx模式的这一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塔斯基实际上给出两个真之定义,一个是用“满足”定义的“真”,另一个是Tx模式(和T模式)所定义的“真”。一方面,戴维森把前一个定义删除;另一方面,戴维森把Tx模式加以新的解释,即表达 “一种普遍的和直观的概念”。笔者赞同戴维森的前一种做法,正如前边已经指出的,从语义学的角度看,用“满足”来定义“真”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本末倒置的。


但是,笔者并不完全同意戴维森的后一种做法,因为Tx模式(和T模式)并未表达一种普遍的和直观的概念;否则塔斯基便给出一种真之定义,即真之直观定义,因而也就不能把塔斯基的“真”概念看作初始的。前面已经指出,Tx模式(和T模式)只不过是用“p是真的”定义“X是真的”,是用对象语句的真来定义元语句的真。这个定义虽然具有某种化归多重“真”谓词的作用,但却没有给出“真”的实质性定义。在这种意义上,笔者赞同戴维森的结论:塔斯基的Tx模式其实不是真之定义,在其理论中“真”可以作为未定义的初始概念。在笔者看来,戴维森从塔斯基那里真正继承的东西就是初始的“真”概念。


需要指出,塔斯基本人并没有清晰地认识到其“真”概念的初始性,而错把Tx模式(和T模式)当作真之定义。不过,塔斯基的另一些话却又表明,Tx模式其实不是真之定义。他说道:“在这些情况下,真之定义问题获得了一种特征,即纯粹演绎性质的确定问题的特征。”[20]我们知道,定义是进行演绎推理的工具或前提,而它本身不是被演绎地推导出来的,而是一种人为的规定,尽管这种规定不是任意的。因此,具有纯演绎性质的Tx模式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定义,这便使“真”实际上处于初始概念的地位。


由于真之定义是纯演绎的,所以,“真之语义学概念并没有给我们提供在这个概念的各种不等值的定义之间进行选择的可能性。”[21]换言之,Tx模式作为某种逻辑等值式,不可能由于经验或其他因素而改变。这与戴维森的观点是大相径庭的。在戴维森看来,一个真实的Tx模式所确立的是X和p在意义上的等价关系,而Tx模式的真实性是需要依据经验来确立的,这使X和p之间的联系本质上也是经验性的。由于孤立的经验证据往往不能说明问题,需要把个别经验放在语境中加以考察,而且这个语境是由全体有关经验的网络构成的。这样,戴维森又从经验论走入整体论和语境论。他谈道:“弗雷格说,只有在语句语境中,一个语词才具有意义;他也许还会以同一口吻补充说,只有在语言语境中,一个语句(因而一个语词)才会具有意义。”[22]


在戴维森的整体论+经验论的语境主义的意义理论中, Tx模式可以获得经验的真实性,从而确立X和p在意义上的等价关系。请注意,X和p属于两种不同语言,因此,确立X和p在意义上的等价关系,意味着确立两种语言之间的意义联系即翻译关系,亦即戴维森所说的“彻底解释”。在进行彻底解释的过程中,“真”只是陌生语言者所持的一种命题态度,而且这种态度是被解释者预设的,因此,“真”始终是一个无需定义的初始概念。可以说,戴维森除了继承塔斯基的真之初始概念而外(尽管塔斯基不把自己的“真”概念看作初始的),二者的理论几乎是南辕北辙的,其目标也是不同的:塔斯基旨在研究真之理论,戴维森旨在研究意义理论;前者是先验论和个体论的,后者是经验论和整体论的。由于彼此目标不同,因而无从对立,但却可以成为相互补充的,即真之理论和意义理论之间的某种互补性。


然而,戴维森却把这两种理论看作彼此对立的,他谈道:“我提出的建议是,把解释的方向颠倒过来:塔斯基是先假设翻译概念,然后便能以此定义真理概念;而现在的想法是把真理概念作为基本概念,并以此引出关于翻译或解释的说明。从彻底的解释的观点来看,这种做法的优点很明显。”[23]。


在笔者看来,虽然从彻底解释的观点看,戴维森对塔斯基“真”理论的颠覆性改造是合理的,但是,彻底解释的适用范围却是十分有限的。具体地说,对于一个既定的语言系统之内的语言交流和意义理解,彻底解释是不必要的;彻底解释仅仅适合于完全不了解对方语言的语言陌生者之间,如中国人与非洲某个原始部落人之间,因而不具有普遍性。相应地,戴维森以彻底解释为主旨的意义理论在哲学上的价值是十分有限的,或许在语言人类学方面具有较大的价值。与之相比,塔斯基的“真”理论虽然涉及哲学之核心观念,但是其“真”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初始概念,因而其理论价值并不像人们所期待的那么大;相应地,塔斯基的“真”理论亟待改进,以对“真”给以实质性的定义。


注释

[1]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4 (3),P. 344. Tarski, A., 1935. ‘The Concept of Truth in Formalized Languages’, translated by J.H. Woodger, in Tarski, Logic, Semantics, Metamathematic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6, P.155。

[2] 陈晓平:《对塔斯基 “真”理论的批评与重建》(待发)。

[3]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 341.

[4]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344.

[5]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p.348-349.

[6]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344.

[7] Tarski, A., 1935. ‘The Concept of Truth in Formalized Languages’, translated by J.H. Woodger, in Tarski, Logic, Semantics, Metamathematic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6, pp.156-157。这里对原文中的结构描述性的例句(4)有所简化。

[8] 戴维森:《真理与意义》,《真理、意义与方法》,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3页。

[9] 戴维森:《真理与意义》,《真理、意义与方法》,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6页。

[10]戴维森:《真理与意义》,《真理、意义与方法》,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8-29页。

[11]戴维森:《彻底的解释》,《真理、意义与方法》,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89页。

[12]戴维森:《真理与意义》,《真理、意义与方法》,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8页。

[13]戴维森:《彻底的解释》,《真理、意义与方法》,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90页

[14]戴维森:《彻底的解释》,《真理、意义与方法》,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90页。

[15]戴维森:《彻底的解释》,《真理、意义与方法》,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95页。

[16]戴维森:《彻底的解释》,《真理、意义与方法》,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94-195页。

[17]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344.

[18] Tarski, A.,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362.

[19] Davidson, D.,‘The Folly of Trying to Define Truth’, Lynch, M. P.(ed.), The Nature of Truth: Classic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2001, p. 637.

[20]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351.

[21] Tarski, A. 1944,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p.354.

[22] 戴维森:《真理与意义》,《真理、意义与方法》,牟博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1页。

[23] 戴维森:《彻底的解释》,戴维森:《真理、意义与方法》,牟博选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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