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精英共识助港重回秩序正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6 次 更新时间:2016-12-0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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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香港基本法最危险的时刻不是占中,不是旺角暴乱,而是10月12日梁游等港独候任议员的“宣誓辱国”行为。占中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追求真普选,对基本法与国际标准或有误解,但并未真正逸出基本法秩序轨道。旺角暴乱是激进本土派的自我标榜和独立成军的试水行为,打破了传统反对派的非暴力禁忌,但其中也包含了香港管治中的政策正义因素。宣誓辱国事件则不同,是通过民主选举进入建制体制框架的青年本土派与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秩序的精神决裂和政治宣战,是颠覆基本法的冲锋号角。经历百余年奋斗牺牲而终于保全国族与领土、接力追求富强自由的中华民族竟然在自身的国土之内、基本法秩序下的立法会殿堂之上遭遇青年本土派的精神“虐杀”,这种虐杀不仅诉诸无知的法理与政治观念,而且援用了传统殖民者的“支那”语言,其对整体中国人(包括香港同胞)和国家的尊严伤害和精神侮辱难以名状。正是在基本法秩序遭遇最严重的精神危机之际,人大释法主动承担了遏制港独、精神自卫的宪制性责任。  

或许是基于共同的秩序危机感,香港精英层尽管依旧有批评释法干预香港司法独立及中央过分强硬的指责,但总体上开始理解和接受中央介入行为的正当性。我们要注意近期香港两个精英群体的危机管理与反应:其一,传统泛民派,通过邀请彭定康访港,开始了反对派内部的政治纠偏和止损,重新树立“民主回归论”和体制内追求双普选的政治话语权及路线主导权;其二,法官群体,以香港高院原讼庭和上诉庭为代表,其在梁游案中的司法判决日益明晰地承认和依据人大释法内容作出解释和判断,自觉维护香港基本法的秩序共识与权威。




肥彭反港独的两面



末代港督彭定康号称是“最关心香港民主”的人士,这不是基于其对民主的特别信仰,也不是基于其对香港人的特别爱护,而是基于其所在的英帝国政治利益。香港现有泛民主派的政治基础与理念格局,和肥彭的“末代耕耘”密切相关。肥彭也一直作为香港泛民主派的实质精神领袖而影响香港政治。陈方安生等在港独泛滥、中央强硬出手的艰难时刻邀请肥彭访港,其本意在于救火和止损,因为正在发生的港独和中央干预都不符合其根本政治利益:其一,港独在传统泛民看来,非其不愿也,实不能也,于是理性地退而求其次,追求基本法下的双普选,而港独越发蔓延,反对派的话语权就越快易手于青年本土派,普选目标也就更加虚无缥缈;其二,中央以港独为理由进行合法干预并逐步建立健全中央管治权制度细节,极容易破坏传统泛民构想的“完全自治”制度蓝图及自我控制的基本法法理学。

实际上,占中和政改失败之后,反对派内部就存在两种路线斗争:继续执行“民主回归论”和体制内追求普选路线,还是直接诉诸未来主义制宪冲动而颠覆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由于政改失败,传统泛民实质上承担了内部政治责任,话语权和领导权日益萎缩,青年本土派开始尝试超越传统路线而以更加激进的纲领和行动实践其港独主张。2016年9月的立法会选举结果表明,青年激进路线已经成熟,随后的宣誓辱国行为则是为了变本加厉抢夺反对派内部领导权。在青年本土派异军突起并以新政治世代面目在香港内外风光无限之际,中央的干预决心亦已形成,而传统泛民也在悄然布局压制港独势力的抢班夺权。

这就是肥彭出场的基本政治背景。作为香港泛民派的精神领袖,肥彭主动表达反港独的意见和理由,挑明港独有害于香港民主化的前途,这种特别的说服力和政治效果是传统泛民中任何一人无可比拟的,当然更胜过中央的“苦口婆心”。肥彭反港独是对传统泛民之民主化路线的政治救赎,存在两面性:其一,肥彭是在反对派内部进行政治纠偏和劝解,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港独危害香港民主派根本利益及英国的操盘控局,回归“隐性颜色革命”的传统套路,这是需要加以警惕和清醒认知的;其二,肥彭所指导和代表的传统泛民阵营在民主理念与法治立场上毕竟与中央存在交叠共识,即任何政治发展必须基于基本法框架,这是中央可以借力使力及争取团结泛民理性力量共同反击港独的政治基础,要善加培植利用。肥彭反港独是为了拯救传统泛民于毫无前途的港独水火,绝非为了中英友好或中国的国家利益。为了凸显英国殖民统治对香港民主的遗产贡献,肥彭还有意突出《中英联合声明》的宪制性地位及英国人为了香港民主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斗争,这从动机和史实上都存在可疑失实之处。

肥彭的两面是英帝国及整个香港回归过渡期英国角色两面性的体现,并由此塑造了香港泛民的双重人格:护两制而拒一国,在理性和利益上接受基本法但又以民主化实质性重塑基本法,更以对香港法律界及司法的实质控制力构造两制的“制度鸿沟”。香港司法也确实在占中判决上有效掩护和豁免了参与者责任,但梁游的港独行为同时触及基本法秩序及泛民政治利益底线,也就不可能再受到特别保护了。泛民的反港独止损与香港司法的反港独判决之间存在政治逻辑的一致性,体现了香港精英层的理性共识。即便是从一己利益出发,我们也需要对香港精英的这种理性选择加以肯定。




香港司法的新法理学



与反对派内部的纠偏相比,香港司法也正在发生一次悄然的法理学转型,这种转型是由人大主动释法倒逼出来的。11月15日,高等法院原讼庭做出初审判决,概括承认人大释法,径直解释香港法例上的宣誓条款,以“英雄所见略同”的判词曲笔委婉两全,在人大释法权威与香港司法独立之间采取温和而模糊的立场,但结果一样,剥夺了梁游议员资格。11月30日,高等法院上诉庭作出上诉判决,更加清晰明确地承认和适用了人大释法内容,并确认了释法的追溯力和普遍约束力,为同类案件之适用埋下伏笔。在梁游案告一段落之际,律政司正式启动对刘小丽宣誓行为的司法复核,预期议席悬空可能性较大。

回归以来,基本法秩序内亦存在两种法理学:其一是中央以立法者身份跟进阐释和守护的国家主义基本法法理学,这种法理学见诸于小平论述、立法资料、护法学者著述、人大释法/决定以及较为系统化的一国两制白皮书,但总体上不够系统成熟,也未达到香港法治社会所理解的法理学权威性、体系性与可接受性;其二是香港法律界与司法系统按照普通法方式发展出来的逐条和逐案的本地主义法理学,将香港的普通法身份与其政治上主权归属身份加以区隔,营造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地区独立身份。  

这两种法理学时有冲突和交锋,比如1999年居港权案中香港终审法院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权威引发宪制危机,2004年人大关于政改程序的主动释法引发争议,白皮书激起香港法律界反弹,八三一决定规制普选引发占中对抗以及本次宣誓释法引发破坏香港法治的指责,等等。回归19年来,中央管治权与香港司法的法理学博弈有这样一个规律:中央消极放任时,香港司法就会我行我素,很难顾及国家利益和基本法整体秩序;中央以非正式方式提示或警告时,香港司法之调整与回应十分有限;中央以基本法上的合法权力或解释或决定时,香港司法则表现出较为正式的遵守立场。这表明,香港司法以其法理学的一般认知,较为倾向承认以合法形式宣示的中央权威及规范指引,而不大接受非正式的指示或干预。此次人大主动释法尽管遭遇各种非议,但在香港司法看来是合法而清晰的法理指引,是可以接受的法治形式的权威。中央若要理解香港司法及做好制度性互动,就要更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善用基本法上的中央管治权,理性践履依法治港的中央宪制性责任。

高院上诉庭在判决中开始修正其普通法法理学:其一,承认人大释法的程序和形式属于大陆法传统,香港普通法无权亦不可随意加以管辖和判断,由此凸显了香港普通法的大陆法前提和限定,也标志着香港普通法只是香港法律体系之一部分,有别于纯粹的普通法地区;其二,确认香港司法权来自基本法授予,而不是香港的人权法案条例,也不是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这就重新确立了基本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至上性,肥彭及香港反对派意图确立的“本地法律凌驾性”遭到否决;其三,上诉判决认可人大释法及其释法说明的追溯力原则,解释与本文具有同等效力,从法律生效时具有约束力,但不影响先前判决,这意味着人大释法对香港选举秩序与宣誓秩序的规制已成为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有效规范,成为香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同时拘束香港所有管治机构和适用对象;其四,上诉判决确认了对人大释法无管辖权的立场,并不反对人大释法的适度常态化。由于中央管治权法治化行使与香港司法接受人大的法理性介入,香港基本法实施将逐步进入“中央管治权+自治三权”的新法治生成阶段,为香港持续繁荣稳定和法治巩固提供新的法理学基础和宪制权力架构。



香港善治接力前行



传统泛民的适度纠偏与回归,以及香港法官群体的责任自觉,构成了自占中与政改失败以来分裂社会条件下香港精英的新共识,即一国两制是最优框架,基本法是权利前提,一切政治目标应当置于基本法轨道内以和平方式追求。这一共识亦符合中央依法治港总体立场及香港社会多数民意,是中央与香港精英反对派的交叠共识。中央近日决定重发泛民回乡证,是积极释放善意与回应和解需求。当然,青年本土派不大可能接受传统泛民的回归路线,反对派的内部分裂会加剧,部分泛民可能脱离传统阵营而与激进派合流,香港政治总体上的“三分天下”格局不会改变,但激进本土派的政治空间和话语权将大大收缩。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被中央管治权、香港建制框架及泛民精英政治所排斥的青年本土派也会反弹造势,以街头运动升级化作为政治泄愤方式。当然,这就将香港政治博弈的主战场及竞争属性适当降温和降级了:从原初聚焦于港独和未来主义制宪的宪制竞争重新降格为治安秩序和政策正义层面的管治。由于香港社会的青年教育、传媒生态、贫富分化、经济下行及公共政策失当的总体情势并未结构性改观,特首选战又将点燃政治战火和激发反对派造势议题,此次精英共识下的政治降温与回归操作之实际效果可能较为有限,激进本土派的议题操作和社运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无论如何,从传统泛民的政治反击战以及香港法官群体的司法调适中,我们已经看到了香港仍有生机的城市理性及秩序自我调整净化的实际能力。梁游的“宣誓辱国”仿佛是本土港独运动的一次“触底反弹”,使得中央和香港精英层感受到了真实而切近的威胁与疼痛,从而引起积极的治疗与遏阻行动。

在“后梁游时代”,香港政治演化与善治前景仍有较多严峻议题需要凝聚基本法共识及理性政治意识而合力解决:其一,中央持续承担依法治港的宪制责任,以合法合理的权力行使和资源支持敦促香港管治机构积极承担基本法秩序责任,促进融合两制的共识型基本法法理学的成形成熟;其二,传统泛民与中央达成决定性的政治和解,就重启政改及体制内普选议题进行无障碍的常态化沟通,以“民主普选”继续挤压“本土自决”的政治空间;其三,在青年教育和青年成长成才上取得制度性和政策性突破,以香港与国家共同的力量与资源为香港青年提供观念纠偏与融入式成长的空间和管道;其四,香港司法更加侧重理解和转化基本法及人大释法中的国家法理与国家利益,更深刻完成香港普通法的国家法升级工程,成为基本法秩序更为权威和全面的护卫者;其五,议员补选与特首选举在合乎人大释法与基本法秩序前提下尽量展现规范性与竞争性,增强建制框架的民主认受性;其六,政府政策上兼顾发展利益与民生福祉,更加全面地评估和检讨公共政策失误与风险点,提升香港管治的政策正义。




(原载香港《大公报》2016年12月3日,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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