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关于集体制时期中国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和农民劳动积极性的欠缺,近几十年来,无论在官方媒体的宣传还是中西方学界的解读中,皆已被广泛接受,视为当然。人们还把集体制农业的这些问题,归咎于劳动报酬中的平均主义政策和劳动监督管理上的各种困难。本文利用来自全国16个省的131份乡村史访谈,把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问题放到集体化时期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中重新加以考察,强调不同的正式制度(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收入分配制度、国家对农业资源的抽取过程)、非正式制度(包括村落内部的社会网络、行为规范、集体制裁、性别角色等)以及非制度因素(当地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和人口压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制约和激励村民在集体生产中的行为。此一制度环境的复杂多变,带来了农民行为模式的多样性,也解释了集体制下的农业生产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时期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差异。
【关键词】生产积极性 集体制 生产队 制度环境 毛泽东时代
一、前言
数十年来,中国公众乃至学界对20世纪80年代以前集体制农业的认识或想象,或多或少都受到安徽凤阳小岗村故事的影响。根据官方宣传,在原先生产队的经营体制下,该村的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生活窘迫,温饱长期得不到解决。1978年冬,更因为一场前所未有的饥荒,村民的生计受到严重威胁。被逼无奈之下,18户农民秘密商议,分掉了生产队的耕地,各户保证为集体交足公粮和各项税款,余粮则全归自己。结果,村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增。次年,小岗见证了奇迹:全队粮食总产猛增至十三万余斤,是1978年产量的3.6倍;人均纯收入也增至400元,是上年的18倍。(钱江,1994)受小岗事迹的鼓舞,凤阳县其他各生产队纷纷仿效,实行了包产到户。接下来的几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其他各地次第得以落实。根据官方的标准说法,包干到户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第一步,是广大农民应对集体制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自发之举,而生产队劳动管理和收入分配中物质激励的缺位或激励不足,又是农业生产低效之症结所在。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对集体制农业的解读,与官方宣传基本上是一致的。他们从“理性选择”的预设出发,认为中国农民与其他经济体中的个人并无二致,皆会权衡得失,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据称,中国的集体化农业生产之所以低效,原因首先在于1957年过渡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后,村民们失去了退社的权利,使得避免偷懒的约束机制不复存在(Lin, 1990;Lin & Yang,1998);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据说在集体经济下,“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农业活动的监管极为困难。每位农民,无论其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如何,每天都得到固定的工分。这种报酬方式以及由此产生了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模式,导致劳动积极性的低落和农业生产率的停滞”。(林毅夫,2008:32)
有众多证据表明,当劳动报酬采用平均主义的方式时,或是在生产队负责人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责的情况下,集体劳动中确实存在“怠工”问题,即使那些“最强壮和最受尊敬的劳动者”,都会兴致阙如。(Unger, 2002:91; 参见Siu, 1989:229-232)除了集体劳动中激励不足之外,生产队内部独特的收入分配方式也成问题。按照此种方式,分配给农户的粮食,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所谓口粮,其数量取决于每个农户的人口多少,与是否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无关,目的是确保其生计;二是所谓工分粮,其数量取决于每户对生产队的劳动贡献。口粮比重越高,则工分粮比重越低,劳动激励也越低。当口粮高达粮食分配总量的70%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自然受到不利影响。同理,年终决算时,生产队可供分配的现金(如果某户全年工分的现金值大于其口粮和工分粮的折价)很少,甚至根本没有,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便会大大降低。
值得强调的是,过去的相关研究中一直强调的高度平均主义的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方式,事实上仅仅存在于毛泽东时代最为激进的年份,亦即“大跃进”(1958—1960)和“文化大革命”的头几年(1966—1969)。而在集体化时期的其余年份,则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劳动计酬和收入分配制度,且均把每个社员的劳动投入与其集体收入加以挂钩,从而产生了一个具有高度“物质主义”取向的激励机制。(Huang, 1990:285)曾有学者对20世纪70年代河北省某生产队的数据加以分析,发现该生产队的农户收入分配,总体上“与所挣得的工分成比例”,“生产队的成员为了取得更高收入,积极投入生产劳动”。如果“劳动和收入挂钩更紧”的话,农民在集体生产中本会有更高的积极性。(Putterman, 1993:162, 175-176;另见Putterman, 1987, 1988)
既往对毛泽东时代中国农业的解读,尽管对集体制下的劳动积极性问题有着不同甚至相反的解读,但几乎所有的研究者皆把生产队成员视为自私的个人,认为只需了解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中的微观经济制度,便足可解释他们在生产过程里的种种行为。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农民在集体生产中的不同表现,归根到底是由生产队内部的制度安排,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由劳动投入与报酬之间的挂钩程度所决定的。本文区别于以往研究的地方在于,它承认并强调微观经济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但同时更关注村民日常生产劳动背后更广阔的历史和制度环境。有两套制度对理解这一背景以及生产队成员的行为最为关键。其中一套制度正式而清晰可辨,如等级分明的集体组织中“基本核算单位”的级别和大小,集体粮食产量中国家索取部分所占的比例,用来计算社员劳动投入的不同形式的工分制度,收入分配中口粮和工分粮的比例,现代农业投入(化肥、杀虫剂、改良种子、农业机械等)的有无和使用程度,村民在集体组织之外谋取收入的机会,等等。这些正式制度均由国家制订并加之于农业集体组织,在毛泽东时代的不同时期一直在变。另一套是不易被察觉的非正式制度,例如当地社会关系网络、亲属关系、共同体行为规范、集体制裁、家庭制度、性别角色等。不同于普遍适用于所有集体组织的正式制度,这些非正式制度在不同的地方或不同的生产队,呈现为不同的形式,且形态相对稳定。此外,尚有非制度性的因素,包括每个地方的地理和生态环境,尤其是土壤肥沃程度、区域耕作模式、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本地人口与耕地比例等,对农业生产的制度环境和农民在集体生产中的行为抉择起到同样重要的影响作用。总之,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制度性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型塑了村民对生产队的依存度,以及他们在集体制度下的劳动积极性。
这项研究运用上述视角,对农业集体化时期的劳动积极性进行了初步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自2014年对不同省份131位村民所做的深度访谈。参加访谈的包括河南、山东、江苏、湖北、安徽等七所大学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大学教师,他们随机挑选其亲属、邻居或者熟人作为受访者。所有受访者均曾在20世纪70年代或更早做过生产队干部或社员。
二、工分制的实践:计时工分与计件工分
计时工分制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集体制下各地普遍实行的一种劳动计酬方式。它根据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来计算工分,农闲时每天需工作8—9个小时,农忙时则需要工作11—12个小时。一般情况下,依据劳动力等级的高低,社员被分为两类:“全劳力”,即青壮年劳动者;“半劳力”,即少年和老年劳动者。除此之外,还有“副劳力”,即辅助劳力,即年龄更小的儿童和年纪更大的老人。因此,在计时工分制下,社员挣多少工分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劳力类型、性别和任务难易程度。同样是男劳力,由于年龄和体质的差异,一个全劳力每天可以挣到10个工分,甚至更多,一个半劳力仅能挣到7—9个工分。女劳力的工分同男劳力有明显的差距,一个女性全劳力每天可以挣7—8个工分,半劳力挣得更少。至于辅助劳力,不论性别,往往一天只能挣3—4分,最多不过5—6分。(FB1、SX9、ZJ1)①
各地计算工分的方式并不相同。例如,在河南的大部分生产队中,社员以“论晌”的办法来计算劳动时间,即把一天分成三个时间段(晌):第一段是早晨6点至8点;第二段是上午8点至中午12点;第三段是下午1点或2点至傍晚5点或6点。通常一个成年男劳力在这三个时间段所得的工分,分别是2分、4分和4分(HN31);或者每晌都是3分(HN15)。成年女劳力的工分低些,三晌分别能挣1.5、3.5、3.5个工分。(HN6b)值得注意的是,一年之内的不同时期,一天的晌数并不相同:农闲时每天只有两晌,农忙时除了常规的三晌外,中午还有一晌,并记上3分工。在农忙季节,有时社员天刚亮即出工,忙上一大早。捉棉铃虫就是如此,须在早晨棉花枝叶上尚有露水时及时捕捉,一旦太阳高照、露水蒸发之后,虫即会飞走。(HN17)
除了上述“标准”做法之外(即每个男性“全劳力”一天10分工为标准,计算不同等级劳动力的日工分),还有一种村民们称作“小工分”的计算方法,曾在河南及其他省的部分地方实行过。即以每个成年男性一天20个工分为基线,根据农活的费力程度,每个男性“全劳力”可挣17—20个工分。(HN39)比如说,拉大车十分吃力,干完一天,即可挣得20个工分。(HN14)
在计件工分制下,每个人挣多少工分取决于任务完成的数量。不同于计时制只能反映一个人在集体劳动中所投入的时间(社员们如果花了同样的时间,干了同样的农活,即获得相同的工分),计件制则与农活数量挂钩,多劳多得 。另外还有一种小组计件的方式,即给某项任务预定一定的工分额度,参与此项任务的社员在完成之后均分此定额。村民们谓之“包工”或“定额”。下面是不同地方使用计件制的农活及工分定额:
插秧:每300平方米水田记10分(FB1);
割麦:每垄记3分,或者按筐算工分(HN4、 HN49、HN17、HN18);
摘棉花:按斤算工分(HN29、HN17、SX6);
犁地:按亩算工分(HN36);
收谷子:按垛算工分(SX6);
出窑:按搬运砖块的数量计工(SX1);
锄地:每亩记50分(HN35);
除草:按畈算工分(HN8),或每15斤草记1分(HN49);
挑水:每挑记1分(HN35);
灌溉:按亩算工分(HN21);
收集粪肥:按筐算工分(HN49);
砌羊圈:30分(HB5)。
然而,无论计时还是计件,工分的标准并非始终如一。生产队长要根据农活的难易程度和社员的实际能力、人手多寡,灵活地调整工分标准。比如,在计时制下,当人手过多时,队长会适当降低标准,减少相应的工分数,反之亦然。(ZJ1)又如,在计件制下,春季时草木稀疏,社员割10斤草用作饲料,记1个工分;夏季草木繁盛,队长就会提高标准,每割16斤草,才能挣1个工分。(HN17)
三、集体生产中的怠工问题
受访者多认为,计时工分制下,怠工是集体生产中常见的问题。山东南张庄村的某位干部这样抱怨:给队里干活的时候,“因为是按时记工分,所以很多人都是去凑热闹,农活也不怎么认真,刚开始我经常提醒他们,但是后来都这样了,连我们自己家人也没有什么积极性,也就糊弄着了”。(SD2)其他受访者谈及在生产队干活的经历,也说当时是在“混时间”(FB6)或者“混满时间”(SC1)。他们“就看谁会偷懒,你干多少我就干多少”(FB6),而不是你追我赶。社员们把这种态度叫作“出工不出力”或者“日落工满”。(HB7)还有人把计时制下社员的表现说成“磨洋工”。据河南泌阳某位村民回忆:
以前拖拉机犁地,犁过以后留下来的土块儿都特别大,它得用耙,人站上去,用人拉或者是牲口拉,有的时候拉完还是可大,播种没办法播种,那就有用小型工具,人工排着打碎它,排着打怎么办呢,那个又不能记数,那这可就是存在了磨洋工,这就是有的队长在督促着,有的人就是打两下,比方说我们四个人揽这么宽,三四个人,一个人一列吧,你拿着工具这儿打一下那儿打一下,有的人还认真点,有的人就是打两下不动了,看着别人到哪儿了跟着跑,因为这种东西又没办法计件,再说就有大有小,你走过去也没办法,所以这就存在了投机取巧的人。(HN17)
再如棉花掐顶,“因为棉花长到一定程度就不能再让它长了,那就是有的边走边说,干活儿都是边干边说,掐一下掐一下,一看人家快了, 那就是胡乱掐两个就跑到前面去了”。(HN17)与此类似,那些不负责任的人在锄草时,仅仅拿着锄头在草上过一遍,杂草一点也没有少。河北西河庄村民把这种行为叫作“草上飞”。(HB4)个别偷懒者更加恶劣,出工的时候偷偷溜走,快收工的时候再溜回来,跟他人一起回村子;如果没人向队长揭发,就能和其他社员一样领到同样的工分。(GZ3)
而在计件制下,生产队成员的表现会大不一样。由于工分的多少取决于农活的完成数量,也就是“多劳多得”,村民们都铆足了劲,自然不会存在“偷懒”的问题。实行计件制后,村民们再去“割麦子、摘豆子、砍高粱、掰玉米”的时候,“大家积极性高啊,都是争着抢着干活”。(HN13)河南刘庄村的刘大娘如是回忆。施肥时,如果是“包工”的话,社员们都争着在每垄田块的边上,先用耙子划两下,以示这块地的活已经有人在干了。(HN31)同样,在计件插秧的时候,社员们“会攀比谁的快,谁的好”。(GZ3)对同一件农活,计时和计件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这一点村民们看得很清楚。以脱粒之后收拢麦粒和麦秆为例,如果搞工分定额,包给一组社员去做,要比在计时制下大家一起做快得多。(HN50)河北利台庄的一位村民估计,一件普通的农活,计时制下五个人一整天才能干完,计件制下只要四个人就够了。(HB6)
计件能激励村民更快更多地干活,但也可能导致农活质量下降。计件时,村民为挣更多的工分,往往干活草率,粗心大意;而在计时制下,农活的质量反而更有保障,因为社员没有赶时间的压力。因此有的受访者抱怨说,一搞计件,社员们就开始“干活马虎,不讲质量”了。(JX1、HN50)江苏张郭镇的一名女性崔牛头认为,这两种工分制都不完美:“如果不按多劳多得,平时做得多的就在那耗着,拖后腿。如果按多劳多得,就拼命做,甚至骗工分,往工作里掺水分”。(JS2)
尽管计时和计件都存在问题——前者会滋生偷懒,后者导致敷衍了事,有些受访者还是坚持认为,他们那里“只有少数几个懒惰分子一直偷懒”(JX1);队里“没责任心的只有一两个”(FB3);“只有少数人没有责任心,百分之几的样子”(FB4);“少数人干活不讲质量,干活马虎”(HN50),等等。大多数人日常干活还是“有责任心”、“有积极性”,或者说是“比较积极”的。(HN46、JX1、JX2、JS2、FB3、FB4、ZJ1)那么,为何同在一个生产队,人们在完成同一项任务时,差别如此之大?谈及这个问题时,不少受访者认为,主要是社员们的性格使然。偷懒者都是“比较狡猾的人”,“有时候趁干部不在要偷懒,站在那里不干活或者在翻地的时候不深翻”(ZJ1);这些人平时“能说会道,在干部面前溜须拍马屁,就可少干点活”。(HN46)另外一些人之所以干活偷懒,是因为他们“性格一向就大大咧咧的,平时做起事来是快,但就是不细致”。(JX2)
另一方面,据浙江陈村某位曾做过生产队长的村民观察,“干活干得好的都是老实人”。(ZJ1)上面提到的江苏张郭镇的那名女村民也讲,她们队里大部分人都“比较朴实”,“干活认真”,比如“拾棉花的时候,如果有个棉花没弄出来,也会伸手去把它弄出来”。(JS2)在河南苑寨村,据原妇联主任苑珍红回忆,“比较实在、老实的人,有责任心,一点一点认真干,就像西头的秋生妈,翻红薯穰,一棵一棵捋好,看到别人干得快,漏下的活,她看到也要顺便给整好。有些比较滑的人干活马马虎虎,不讲质量,一说休息,比谁都快;别人都站起来了,他还在原地磨蹭”。(HN47)
不用说,村民们在访谈中所回忆的事实都是零碎性的,有限的访谈也很难产生有统计意义的数据,用来说明社员在集体生产中的不同表现。
性格固然是影响农民劳动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一如村民们所反复提到的那样,但它不足以解释在不同工分制、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下农民行为之复杂多变。这里无意就集体制农业的劳动积极性问题,有选择地利用部分受访者的回答,得出一个非白即黑的结论。相反,下文拟就约束和激励农民生产行为的主要因素,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其中部分因素是集体制农业固有的,包括:第一,同伴压力和集体制裁;第二,干部监督;第三,干部在派活和记分时的滥用权力;第四,劳动分工和报酬中的男女差别,等等。另一些因素则是外在的,包括:国家的微观经济政策;各地不同的地理、生态和气候条件;化肥、杀虫剂、良种、电力和机械等现代投入的利用程度。
四、同伴压力与集体制裁
除了个别固定的任务(诸如开拖拉机和饲养禽畜)由专人负责之外,生产队中的大部分农活都要由社员以小组的形式来承担。小组成员的数量,往往由任务所需的人手决定。少的只有数人,多的可达几十位。编在一起的社员,通常都属于同一劳力类型和性别;不管计时还是计件,每人得到的工分皆一样。小组成员对所完成的农活质量和数量共同负责。同一组内,如果某人干得慢些,或者质量较差,便会影响到整个小组的农活进度。因此,同伴会对偷懒、懈怠者进行制裁,比如私下议论、嘲笑,甚至公开责骂,等等。(GX1,FB1)当然其中大部分人都不愿当面得罪人,只会保持沉默,顶多是含沙射影说两句。(ZJ3)但是,正如浙江洋岙村樊金喜所说:“如果干得实在太差的,大家也会说一下”(ZJ4),或者至少向生产队干部悄悄反映一下(FB4)。心直口快的人,看到“不积极”的,就会责怪:“你咋真不积极,赶紧干活”(HN12);态度含蓄些的,也会点拨一下:“快点做,做完了早点回去休息。”(FB4)
对大多数村民来说,个别社员偶尔偷懒一下,或许可以容忍。但是,如果某人经常偷懒的话,下次再按小组劳动时,就没有人愿意跟他结合了。曾做过生产队会计的河北大路村张青河说:“那些做事不积极的人,别人不愿和他一起做事情,这样就会使不积极的人工分少些。”(FB3)
湖南槐西村一个叫周德芳的女性村民,也描述了大家对偷懒者的反应:
平常大家一起干活的时候还是没怎么攀比,大家都是想着法子偷懒。不过在做包工时,大家都会彼此攀比,毕竟多劳多得嘛!如果在一个小组里发现有拖后腿的,大家当时可能不会说什么,不过下次组队时就不会有人想和他待在一起干活了,那么他就只能自己一个人干活,那样可就累多了。如果一个组里面有那么一个或者几个干活又快又好的人,那么这一整个组的积极性都会被提起来,大家都会有干劲。而且下次分组时,大家都会想着跟这个人分到一起。(FN1)
同伴压力还有另一种形式。一天的劳动结束时,大家要评工记分,每个人先做自我评价,然后大家议论,评定相应的工分。这种办法曾在50年代合作化初期采用,后来在不少地方一直沿用下来。就像河南大石河村前妇联主任梁小秀描述的那样:“到时候叫群众去评的。大家一起干活,谁谁没有好好干,给他搁(记)几分,给五分,给六分,大家说(然后会计)记住”。(HN12)此外,在“文化大革命”前期,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自报公议”的方法,一度被推广到各地。其做法是,生产队全体社员根据每个人平时的劳动表现,定期(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评定其“基本分” ,然后以基本分乘以出勤的天数,即得出该月的工分总额,而不再每天根据具体农活的数量或质量给以不同的工分。这种记工方法,确实给那些平时爱偷懒的人带来很大的压力。他们不得不表现好些,希望下个月的基本分会高些。做过山西省解家沟党支部书记的贺志旺,便称“自报公议”的做法在当地得到很好的执行。每到年底,各生产队都要开一次社员会议。队长要在会上表扬劳动表现最好的社员,发给一张奖状以及茶杯、面盆、手套之类的奖品。(SX9)而那些干活偷懒的,据河南大樊庄一位村民回忆,“是要在大会上遭批斗的,一百多口人坐在那,谁丢得起那人啊!”(HN31)
需要指出的是,同伴压力在对偷懒者产生约束作用的同时,也会给优秀者带来压力。社员同在一起干活时,如果某人干得太快,把其他人远远抛在后面,别人的反应通常不是试图赶上最前面的人,而是抱怨、嫉妒、挖苦他。(HN6b)他们会说:“你傻!你这么卖命干吗?”(SD3)山西毛岭村原妇联主任雷素清,描述了她在70年代早期作为一名积极分子的经历:“人民公社时期,我不到30岁,为了家里7个人的口粮,什么重活累活都干,也受过很多嘲讽,甚至因为老实肯干被懒人和落后分子群起鄙视。在那个最有理想性的社会,最完美的人反而被踩在脚底下……”(SX4)
要理解集体生产中同伴压力的作用,关键是把握村民社会经济生活的以下两个基本特征。首先,一如我们的受访者多次提到的那样,当时人们都很看重自己的“面子”。一个生产队通常由20—30户村民组成,大部分成员相互之间都是亲戚、朋友、邻居,或者至少是熟人。人们在这样一个小规模的共同体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各种情景下特定的行为规则的遵守。例如大家在一起出工时,应该保持大致相同的进度。偏离这个进度,不论是过快,还是过慢,都会引起其他人的不安。太快了,会给他人带来压力;太慢了,又会拖别人的后腿。正如河南大樊庄王巧云所说:如果人家都跑在了前边,“你太落后,你自己就会觉得丢人”。(HN31)
通常情况下,一起干活时,大家都会相互协调,确保彼此的进度大致相同。河南花庄李站章便这样解释:
谁也不愿意比别人多干,但也不会太过分,但是当时是按工分领粮食,谁的工分多谁领的粮食多,所以工分牵扯到个人所得,那么人们都会争先恐后地先去农场。一起干活时如果有人拖后腿,那么干得快的人就会等等干得慢的人,谁也不愿意比谁多干,但是为了颜面和工分,谁也不会少干。如果存在有人干得又快又好,其他人为了自己的工分和颜面会提醒他稍慢点,等等大家。(HN29)
同伴压力的产生,还有另一个因素。同一个生产队的社员,在从事集体生产时,有一个共同的认知:他们的大部分家庭收入都要依靠生产队,因此,大家一起为生产队劳动的时候,必须保持一定水平的劳动效率。干活不负责任,必然导致产量下降,最终会损害大家的共同利益。这里,社员们之所以能够被聚集到一起,产生这样的集体认同,不仅是因为他们彼此之间有着紧密的社会纽带,更因为他们在增加集体生产上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这种共同利益,使得人们能够对出格的、无所顾忌的懈怠、偷懒行为,施加种种形式的集体制裁。结果,社员们往往发现他们处于两个相互矛盾的力量之间:一方面,工分在收入分配中的有限作用,加上计时制的平均主义做法以及计件制下的质量控制问题,皆阻止他们尽心尽力地投入集体生产劳动;与此同时,在关系如此密切的共同体中,既要维护自己的面子,又要关心共同体的福祉,这两个因素交相作用,又不允许他们过度松懈。很多情况下,社员们在这两种相互矛盾的倾向之间采取折中态度:大部分人既不愿意比其他人干得更快更好,同时,作为劳动集体的成员,也不会明显地拖后腿。一般情况下,他们的做法是,确保自己所完成的农活,在质量和数量上都“马马虎虎”或“看得过去”。(SX1)
一些受访者的说法,清楚地说明了社员当中普遍存在的这种态度:在江西方家村,“社员的生产态度大多数还是比较认真,毕竟大家都是熟人,又在一个锅里吃饭,一般人都还是顾及颜面,不至于偷奸耍滑;再说当时的生产队干部基本上都是生产能手,有能力有威望,他们说话还是有力度的,所以落后分子也不敢完全无视他们的批评教育”(JX3);在山西解家沟,“那个时候咱们村人的责任心还算可以,基本上算忠厚诚实的,一般没有溜出去不干活打麻将的,没有半途而废的,一般说要干多少都去干了。有想偷懒的,大面上还是过得去的,基本上是有人锄地出的力多些,有的人出的少些,因为不能和人家差太远,所以也差不了多少”(SX9);在山东高密某村,“安排下来的工作还是会去尽量完成的,因为完不成工分也不好拿,但是在干活的时候大部分人没什么积极性,属于应付公事,速度慢,质量也不高,嘻嘻哈哈是经常的。但是大部分人还是有底线的,那个年代的人的思想还是比较单纯的,不会干太不负责的事。只有一小部分比较机灵的人不讲质量”。(SD2)
五、生产队干部的作用
(一)干部的监督角色
生产队的几位干部中,队长发挥着最关键的管理作用。他每天负责给社员分派农活、定工分标准、监督劳动、收工时给每人记工分。因此,村民在生产中的表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队长的能力和付出。每天分派任务后,队长须从一个工地到另一个工地,检查农活,偶尔也会跟社员一起劳动,不过大部分时间是不干活的。队长的监督对社员的劳动表现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山东东营村民王荣起回忆:“队长在的时候,都下老实干啊,跟着队长干。队长不在时,有的时候也肯定会放松下。”(SD5;另见HN14、HN6b)
需要指出的是,队长的田头监督并非经常性的。一个生产队的劳力通常在百人以上,被分配到不同的地块,因此队长只能在每个工地短暂地出现一下,有时因外出开会或其他事务,根本不会出现 。大部分情况下,社员都是在没有监督下的情况从事日常劳动,队长只是在收工的时候过来检查一下(如果本人不能来,则由其他干部出面)。如果验收合格,他会按照上工前许诺的工分标准,给每人如数记上工分。通常情况下,村民的劳动质量也会达到队长的预期。给社员记工的时候,队长也没必要仔细检查,但他会特别留意那个经常偷懒耍滑的人。(FB3)如果验收没通过,他会批评那些干得较差的,并扣其工分,比如“应该得十分的,他给你评八分”。(HN12)有时候,队长如果认为农活质量太差,就会让大家返工。(HN8、HN18、HN28a、HN29)
队长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多大程度上能够做到认真负责?首先需加澄清的是,队长和普通社员的关系,不同于私人企业主或经理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关系。他无法将社员开除,每位村民从出生起便自动获得当地生产队的成员资格。只要社员愿意出工,队长就必须给他们分配任务,他无权剥夺任何一个人的工作权利。指望队长牺牲自己与乡亲们的私人关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待每一位社员,是不可能的。毕竟,不同于私人企业主,队长本人并不能从生产效率或产量的提高中直接获得个人的经济利益。队长当然也有足够的动力搞好集体管理,因为这样可以提升他在村民中的声望,甚至还可以增加晋升的机会,尽管这样的机会并不多。但队长的声望,不仅取决于他对生产队的有效管理,还要看他平时如何跟社员相处。碍于私人情面,他不可能对社员们过于苛刻;为个人地位计,又不能过于松懈和疏忽。他时常需要在这两种动机之间做出妥协,既要把生产搞好,又要跟社员之间处好关系。
(二)干部的滥权问题
因此,接下来的问题是:生产队干部在劳动管理中,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徇私舞弊?生产队干部是否滥用权力,直接影响到社员在集体生产中的态度。如果派活得当,记分公正的话,社员干活会有信心和劲头。如果队长给自己喜欢的人安排轻松的农活,记上高工分,而给其他人分派重活,而工分又低的话,后者就不愿意认真劳动,甚至会反抗。
来自各省的受访者普遍提到生产队干部“偏心”的问题。做过会计的安徽王双楼村民王灯勤回忆:“在生产队就是队长说了算,他的亲戚、朋友、家属,他会安排轻一点的活,允许他们偷懒。没其他人监督,队长说了算。队长不喜欢的人,就给安排重活、脏活,不干不行,反抗不行,还会在开会的时候批评你”。(AH3)湖南槐西村的周德芳也提到:“其实这种现象到处都是,当然在我们大队的生产过程中也有这种情况。有些生产队长在分派农活时,会照顾自己的家属、亲友,让他们干得少一点、轻松一点。有些记分员也是这样,会在自己的亲属上多加几分,刻意去照顾一下。刚开始的时候大家也都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后来有些人做得确实过分了,大家就集体抗议,把他推下台”。(FN1;另见JX6、HN27)在湖北桃红村某生产队,干部办事不公被认为是村民偷懒的直接原因:“一般都是混,怎么后来垮了哟。因为干部,我们组七个队委会的家属就玩,其他人搞事辛苦,他们就在玩,比如说,我一天挑了五方,他一天挑两方,他也记的一样的工,在这个环境的影响下,都玩,消极怠工。开会受批评也不理睬,争起来之后就说干部,你的家属干的什么?”(FB1)
根据王灯勤的说法,干部徇私舞弊,是因为社员不敢揭发。“这种包庇的现象在哪个地方都很普遍,社员也都知道,谁都不敢说什么,即使遇到不公平的事情,也不敢找队长理论,也么(没)人敢去大队书记举报,更不敢向县里去反映,只能吃个哑巴亏。都不敢得罪干部,怕干部找人打你,干部让干什么活就干什么活,干部说什么就听什么,社员都很怕干部。”(AH3)山东岗山铺村也流行这样一种说法:“得罪了队长派重活儿,得罪了会计用笔戳。”(SD1)因此,面对干部做事不公,大部分社员选择沉默和怠工,称之为“敢怒不敢言”。(FB1)这种把基层干部视作恶霸或“土皇帝”,跟温顺、被动且无力的农民形象形成反差的看法,在西方关于毛泽东时代中国村庄政治的研究中也不鲜见(Sachs & Woo, 1994; Zhou, 1996:30-33; Kelliher, 2002:19-25)。干部在集体生产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尤其在社员派活和记工方面,对于自己所偏爱的对象存在庇护行为在所难免。这里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生产队干部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在劳动管理中滥用权力。受访者的种种回答表明,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对干部嚣张的、出格的滥权行为起到制约作用。
第一个因素是干部对个人声誉的关注。前面提过,一个生产队,通常由20—30户人家组成,社员之间存在亲属、朋友或邻里关系。置身于这种社会关系网络,生产队长自然会对自己最亲近的人有所偏心,但是在其他社员面前,他也不能无所顾忌地包庇一部分人而歧视另外一部分社员。毕竟,所有社员都是他的熟人。生产队干部非常在意社员对他的态度,一如普通村民在日常交往中看重自己的脸面。他在社员群体中的当家地位,不仅仅是因为自己担任了队长一职,更取决于他的声望;反过来,村民对他的认可和尊重,取决于他管理集体和办事公正的能力。如果做不到,村民会公开对抗或背地里诽谤。(例见AH3、JX3、SH2)社会关系网络的作用,使干部们很难用严格的、毫无情面的方式实施劳动纪律。上面提到的王灯勤,在对于偶尔怠工的社员扣工分时,显得并不情愿。“大家都是老邻居嘛,也不好跟谁刻意过不去”(AH3),他说道。然而,为了保全个人名声,干部也不能对社员的怠工行为放任不管。方土金从1968年起在江西方家村干了二十多年的生产队长。他相信,“那时候的干部基本上还是比较公正的”,主要是因为干部和社员“毕竟都是熟人,很多事情也不会做得太过分,否则的话,村民就算当面不敢说,背后也会议论纷纷”。(JX3)因此一个好的生产队长,同时还是一名众望所归的村民共同体的领袖人物。上海市郊翟家村的翟宗惠,便是其中一例。他出生于1923年,村里人称阿猫公公,50年代曾担任本村的互助组组长,后来做了二十多年的生产队长,直到70年代卸任。据村民回忆,宗惠是翟氏宗族里瘦小却德高望重的长者。他“会教训人的,自己坐得稳站得正,做事情有能力,别人家里有什么事会主持公道,主持了几次以后大家也都服他了,后来都听他的。这个人其实解放前就有威望了,辈分也高。阿猫公公这样的人我这一代有,但在我之后好像就没了”。(SH2)不用说,只有在村落共同体内生的社会纽带(尤其是亲族关系)依然紧密的情况下,个人声望和村庄认同才会对干部的滥权行为起到制约作用;如果这些纽带已经被破坏,村民的共同体归属感不复存在,大家对于公开抱怨或流言蜚语也会不以为意,就像翟家村近年的情况一样。
制约干部滥权的第二个因素,是国家强加给生产队的各种制度和实践,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基层干部腐败行为的周期性运动,以及村民们所掌握的影响干部去留的权力。在诸多运动中,60年代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或者“四清”(清工分、清账户、清仓库、清财)在干部和群众中影响深远。运动中,几乎所有的大队和生产队干部,都因为工分记录和集体管理方面的种种问题,受到同事和社员的控告,最终不得不用现金或者实物“退赔”。因此,无论运动中还是运动后,干部只能偷偷摸摸地滥用权力,被抓、被揭露的风险一直存在。毕竟,就像河南横船湾村民所提到的,“搞四清,都多少年了”,干部都有些后怕。(HN20)尽管如此,村民们很少愿意出面,公开责难滥权的干部。那些有“历史问题”的村民(比如在1949年前曾当过保甲长的人)更是如此。而历史清白的社员,顾忌会少些。(FB1、FB2)在有些地方,生产队长系由社员选举而非大队任命,村民们更倾向于跟干部对着干,正像湖南那位女性村民周德芳所说的,如果队长犯错“确实过分了”,他们会在大会上揭发,甚至齐心逼他下台。(FN1)
第三个制约因素是劳动管理机制。队长(或会计、记工员)在决定工分多少和记工分的时候,得遵守一些惯常的做法或规则。对于一年当中绝大部分的农活,社员们已经成年累月做过无数次,他们十分清楚该怎样做,该得到多少分;对于这些农活,干部任意记工的空间极为有限。收工的时候,负责记工的干部会在众人面前,大声宣布每人多少工分;每位社员也都有自己的记工本,记下每天获得的工分。全队每天的工分记录,受到社员们的共同监督;生产队会计得定期张榜公布每人的工分。如果发现公布的工分同自己的记录不符,村民们会毫不犹豫地同队长理论。曾做过记工员的河南张庄某村民称,他所在的生产队记工程序“非常严格”,干部很难随意篡改。对于社员而言,工分不仅是其“劳动成果”的体现,简直就是“命根子”,关系到全家生计,比什么都重要。(HN17、JX2)
因此,置身这样一种环境,大部分干部在日常生产管理中, 都不会表现出明显而过分的偏心。即使对某人有所偏心,也不得不用一种隐蔽的、表面看还说得过去的方式,并且也只能偶一为之。河南某村退休教师王金生认为,干部的包庇“当然是个别现象,要是太明显了,别人会说话的”,他解释道,“总要找个理由,像队长说自己父亲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就让他去看瓜吧,夏天时候,又能乘凉,还能吃瓜”。(HB4)天津马伸桥镇穆广华也说,他所在的生产队里,干部的包庇行为确实存在,“但是并不明显,这种现象也不严重,比现在好多了,毕竟这种事不好让人知道,他们也怕,所以就是偶尔在一些不太起眼的方面照顾自己的家属或亲友,比如说在分东西的时候多分点,再比如,今天一个人去赶集了,没有出工,但是他和队长关系好,可能队长今天还是偷偷地给他记上工分,也不会有人知道”。(TJ1)上海市郊瞿家村的瞿丽莎也有类似的观察:“农村里面大的贪污腐败是没有的,但是分配干活和分粮的时候干部偏心还是有的,哪有像现在的村干部,都是一霸。最多就是记工分的时候,给熟的人多加半个小时,让喜欢的人干个轻活,像打磅秤,不喜欢的干个重活,比如去猪棚里铲灰,这种事情肯定有,但原则性的问题是没有的,也不会有很尖锐的矛盾冲突”。(SH2)其他一些访谈对象同样认为,集体中的偏心是“偶尔的”、“隐蔽的”,并且是“不那么过分的”和“不那么明显的”。(比如,AH6、FB2、FB5、HN47、HN50、JX3、SX4、SX6、SX7)
六、妇女在集体生产中的表现
(一)性别角色和男女不平等
农业生产中性别分工和男女不平等,是考察劳动积极性问题必不可少的一面。在革命前的中国,妇女只在农耕中扮演辅助性的角色;5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几乎使所有女性参与到生产之中。为了挣够家庭生存所必需的工分,她们不得不加入男性的队伍,成为当地集体组织中的劳动力。然而,女性社员所做的农活、所获得的工分、参加劳动的动机,以及她们在日常劳动中的表现,均与男性有很大的差别。这些不同,可用一系列生物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因素加以解释。
先来考察一下从集体生产中男女之间的不同分工。男女村民通常因性别和年龄的不同而做不同的农活,或者在从事同一件任务时分配给不同的工种。这种分工是习惯性的,且因地而异。不过,总体上,男性须干“重活”,而女性则干“轻活”,表1是各地性别分工的若干例子。
女社员明显比男社员挣得少。一般情况下,同样的时间内,男性劳动力平均一天挣10分,女性工分则在6—8分之间浮动。受访者多认为,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差异,原因之一,是男性所从事的任务比女性农活更加艰难。事实也的确如此,男性在翻地、挖沟或者挑泥时,要比女性锄草、打土块或者播种,耗费更多的力气。在这种情况下,男性多拿一点工分,从村民的角度看合情合理。不过,有时女性也会加入男人队伍,一起干“重活”,例如“挖田、砌田埂、修水渠、砌水库石堤”,但每天只得8分工,比男劳力低2分。这种情形曾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的山西鸡寺村。(SX4)河南陈堡村的李素英也抱怨:在全村女社员中,她是身材最高、力气最大的,但在计件制下,她每天顶多只能拿到18分,而男劳力往往能挣到20分。(HN21)不少地方的村民习惯地认为,生产中男人担当主角,女人扮配角,乃天经地义。在河南张庄村民看来,“像浇地啦,锄地啦,平时像除草啦,耙地啦,用牲口犁地啦,这都是一天10分,男的10分,女的8分,包括女的锄地,跟男的一样锄地,都是锄那么多,那一天人家男的就是10分,女的就只有8分”。这个做法的背后,是村民们都不假思索地认为,男女之间体力相差太大。“因为有的费力气的活儿不计件的,男的可以干,但是你女的就是干不动,反正一般不是计件的,男的一般都是比女的多。”(HN17)同样,在浙江麻弄村,即使女性劳力插秧比男性快很多,工分依然比男性低。“这方面听着不太合理”,曾是大队妇联主任和生产队保管员的林英娇说,“不过实际上女人也许插秧什么的比男人快,但是耕田等很多重活比不上男人,所以达不到” 。(ZJ3)唯一的例外是在计件制下,男女从事相同的任务,且不用太大力气,而更需技巧,比如拾棉花,女性可轻易胜过男性,拿到更多工分。(HN17)
(二)生命周期问题
这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上述那些在劳动分工和工分报酬上普遍存在的不利于女性的种种偏见和做法,是否会导致她们在集体生产劳动中不愿卖力、不愿认真干活?要回答这个问题,除了考虑前面已经讨论过的生产队内在的或外加的各种制约因素之外(这些因素适用于所有社员),还要进一步考虑仅仅限于女性劳动力的一个特殊因素,即她们在其特有的“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征和需求。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她们从儿童成长为青年,然后成为妻子、母亲和祖母,在每个阶段会面临不同的挑战,在集体生产中的出勤率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下面以江苏秦村第11生产队为例加以说明。该队女社员有5个年龄群,分别代表乡村女性所经历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
生命周期的第一阶段(少年期),大致是从十一二岁辍学,开始为集体零星地干活,到十六七岁已经作为辅劳力正常地出勤。在此阶段,她们对于增加家庭收入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与同龄的男孩相比,这个阶段的女孩为家庭挣得了更多的工分;她们比男孩更成熟,对父母更听话,干活更认真。论体力,这一年龄段的女性也跟男性不相上下,因此男女少年经常分在一起,干同样的农活,拿同样的工分。由于尚未遭受特别的偏见,她们参加集体劳动、为家庭增收的意愿也很强。
第二个阶段(青春期),从18岁到22岁,是女性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精力最旺盛、挣工分能力最强的时期。不同于上一阶段之男女少年在派活和工分上差别不大,到了此一阶段,男女性别分工和劳动报酬的差异已很明显。不过,此年龄组的女性有挣工分的强烈欲望,因为出嫁前的这几年,是其生命中唯一的窗口期,此时她们已经成长为全劳力,可以全力投入生产劳动,而没有由妻子或母亲所承担的家务之羁绊。其父母也希望她们在嫁出去以前尽可能多挣工分;作为女儿,她们自己也意识到要辛勤劳动,帮助父母为她们准备体面的嫁妆。因此,与生命周期后来各阶段相比,此时她们与男劳力的工分差距最小。
第三阶段(生育期),从23岁到35岁的成年女性在出勤率和工分额方面明显下降。婚后的女性通常在其妊娠期的最后几个月里逐渐减少出勤,分娩后两三个月内不再劳动。随后数年,因为养育孩子,只能干一些轻活,挣得的工分也很少。不少人体弱多病,出勤率进一步降低。之后如果再有第二或第三个孩子,这一过程还会重复。1974年后国家提倡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能有两个孩子。通常情况下,一个母亲会重复其妊娠、生育过程,直至三十来岁。到了这个年龄,不管有无生育控制政策,大部分夫妻都不会再要孩子。男女劳力之间的差距,这个时期最大。女性的全年工分平均只及男性的一半。
在第四阶段(生育期过后),处在三十来岁到四十来岁的女性重新成为全劳力。尽管已不再具备第二阶段那样的劳动劲头,这些中年妇女和那些婚前女性一样,挣工分的动力依然十足,因为她们面临着双重负担,既要养育子女,又要照顾年迈的父母。在生命周期的第五阶段,即45岁以后,女性逐渐减少出勤,至50岁以后,基本上不再参加集体生产。她们已失去以往的活力,孩子也已长大,取代父母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Li,2005)
总之,纵观其生命周期,女性村民在参加集体生产和劳动报酬方面呈现出M形的轨迹。结婚前(19—22岁)和中年时期(35—45岁),出勤率和工分报酬最高;生育期(23—35岁) 明显下降。令人惊奇的是,这个曲线与战后一些工业资本主义国家女性劳动力所呈现的“双峰模型”(Sweet, 1973; Kreps & Clark, 1975; Young, 1978; Sorensen, 1983; Moen, 1985;Treiman, 1985)相差无几。过去人们多以为,这种M 模型在亚洲国家并不明显(Yi & Chien, 2002),此种认识至少不适用于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村。
男女之间的不同分工以及女性特有的生命周期,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她们在挣工分方面为何具有独特的策略和态度。成年男劳力往往对能赚“大工分”的农活更感兴趣,而且容易为工分标准的高低跟队长讨价还价。女性正好相反,她们更关注的是挣工分机会的有无,而不是每件农活的工分标准;她们也很少为工分高低跟干部争吵,而是一心想多干,以便多挣工分。除了生育和生病期间无法全力参加劳动,女性在集体生产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不同于很多男性劳动力有各种各样的固定工种(诸如机工、电工、饲养员、木匠、铁匠、园丁等),女性承担了生产队日常大部分农活,比如播种、移栽、修剪、收割、脱粒等。正像江苏秦村一位生产队长所说的那样,“如果没有妇女的参与,集体制早就完蛋了”。(Li, 2009:200-202)
七、集体组织外部诸因素的作用
前面讨论集体劳动中社员的日常表现,主要集中在集体内部诸因素,包括对失范行为起约束作用的同伴压力和群体制裁,劳动管理中的干部监督和滥权,以及日常生产劳动中的性别角色等三个方面。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因素固然重要,却不能独自对社员的劳动表现起决定作用。它们需要通过集体组织外部因素才能影响社员的态度,而外部因素却超出了生产队干部和社员的控制范围。内部和外部两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效率和产量,塑造了农民对集体的认同和为集体劳动的动机,影响了干部对集体的管理方式。在外部因素中有三者至关重要:即国家在农业集体化、劳动报酬和农业资源汲取方面的政策变化。
(一)集体化政策变迁
与其他形式的合作一样,集体制下的农业生产效率,取决于参与者的利益共享水平和集体认同程度(Mayhew, 1971; Hechter, 1987, 1990)。如果合作会带来物质上的好处,由合作所获得的收益高于个人所为,并且如果成员对合作的贡献与其收益紧密相连的话,那么人们便愿意参加合作,且会认真投入。此外,合作是否成功,还取决于能否有效防止成员的投机取巧。而各种防范机制中,最重要的是集体制裁,而制裁本身又有赖于成员集体归属感(亦即集体认同)的培养。村社内部既有的人际网络、血缘纽带、邻里关系等均对集体认同和凝聚力的形成起影响作用,有助于参与合作的成员形成并追求共同的目标。农业集体化的程度和集体组织的规模,直接型塑社员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联度以及他们对集体的认同,从而进一步影响他们在生产中的日常表现。
总的来说,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互助组”中,每个成员对自己的耕地和收成有完全的所有权。他们愿意共同耕作,增加产量,主要是由于利益分享比较合理,认同度也比较高。组的规模比较小,常常由几家邻居组成,成员之间非常熟悉和信任。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彼此之间都是“关系户”(SX5),有的地方“互助组一般是按照房族组织在一起的,再就是关系好的人组织一个组”(FB6), 长期以来相互信任、亲近,“搁劲儿了”(HN11)。更重要的是,大部分成员加入互助组是自愿的(AH4、HB2),靠“私下商量结合”(FJ1)。这在互助组初期尤其如此。(FB3)他们能排除那些“调皮捣蛋的”(AH4),互助组的组长通常也是“值得大家信任的”(HN44)、“能力很强”的人(FB3)。农业劳动中,互助组采取“换工”的形式,大部分成员在生产中是“干活很勤快,也很用心,农户之间积极性很高”,在山西鸡寺村汪如海的记忆里,“这种经历也为这一辈子良好的邻里感情埋了种子”;另一方面,“换工”的方式可以让大家“看白了”那些懒惰、不负责任的人,后来一直瞧不起他们。(SX5)
20世纪50年代中期互助组被迅速有力地合并到“初级社”(平均有几十个农户)之后,农民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成问题了。农民加入合作社,有的是出于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尤其是那些曾经受益于土地改革的农户),有的是由于屈服于来自上级的压力(ZJ1、SX5)。但是许多合作社成员,尤其是拥有大量土地和耕牛的中农,很快就对集体组织失望了,因为他们不得不把生产资料交给集体,而后者仅仅付给极低的分红或者完全拒付(例见HN25)。1956年到1957年从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平均有几百个农户)之后,各地村民多有剧烈的抵制行为。对他们来说,高级社的最大问题在于劳动产品在各生产队之间分配不均。据河南关庄村村会计关麦礼回忆,“一开始还可以,到后面都不中了,到高级社后下降得还厉害哩。到高级社的时候,有的生产队生产得好,有的生产队生产得不好,生产好的队要把粮食调到生产不好的队里,粮食是平均分的,比如你生产100斤,我生产50斤,你得匀给我25斤,咱们都是75斤,从那个时候开始就坏了,没人愿意再干了,干里多也是给人家分了,谁还愿意干?打那个时候开始,产量就下降得厉害了。这一点国家没搞好,考虑得不全面。”(HN33;类似的情形见HB5、JX6)
对于农民来说,最糟糕的是三年“大跃进” 时期(1958—1961) 。当时集体组织被合并到巨大的人民公社里面,每个公社包括成千上万个家庭。尽管社员在“大跃进”初期受官方宣传和动员的影响,在集体劳动中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热情,由于公社领导不切实际的生产目标和瞎指挥,以及日常生产中的过度劳累,他们很快就转向了消极怠工。更重要的是,社员之间缺乏实质性的利益共享机制和真正的归属感。公社的生产是军事化的,社员们被编成“营”(相当于一个高级社或者后来的生产大队)和“连”(相当于一个生产队),在公社(“团”)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生产。(HN25)从事同一任务的社员来自不同的营或连,彼此之间并不熟悉(AH1);一些来自不同村庄的社员被单独组织成一个“营”,他们“今天在这个村干活,明天在那个村干活”。(HN33) 1959年以及随后的两年里,消极怠工和管理不善导致了农业歉收和严重的饥荒。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家不得不放弃以公社为单位统一进行劳动管理和收入分配的办法,把管理和分配权下放到大队;“大跃进”之后,进一步将基本核算单位确定在生产队这一层面,并一直维持到1980年前后集体组织解体为止。
(二)微观经济政策
“大跃进”之后,生产队作为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与原来的初级社规模相当,一般有二三十来户家庭,均来自同一个村,都是邻居、亲戚,或者至少相互熟悉。在华南地区的许多“单姓村”中,社员更是同属一族。生产队的有限规模,使社员易于产生一种认同感,这有利于对集体劳动中的搭便车行为予以集体制裁。此外,由于社员的收入主要来自集体,集体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每个农户的处境,因此他们之间也有着共享的利益机制。真正对生产队构成挑战的,是如何做到让社员的劳动投入与他们的劳动所得相匹配。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基层干部所能控制的范围,它是由国家在劳动报酬、收入分配和资源抽取三个方面的微观政策所决定的。
前面已经讨论了国家在集体制不同时期所使用的各种计酬方式,以及农民在日常生产中的不同反应,并强调了工分并非决定家庭收入的唯一要素。影响收入分配的还有国家在“口粮”和“工分粮”方面的政策。口粮的多寡,跟工分无关,而是基于每个农户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年龄,以确保他们的生存 。但口粮分配也不是免费的,其价值必须在年底的现金分配中,从每户全年所挣的工分经换算成现金后加以扣除,那些全年工分总值抵不上口粮及其他实物分配价值的农户,便成为“超支户”。口粮之外,还有工分粮的分配,其多寡取决于每个农户所挣工分的数额。农民对国家的口粮与工分粮比率政策非常敏感:工分粮比率过低,他们会丧失劳动积极性并且消极怠工(GNW, 1981:127-128);反之亦然。国家的口粮与工分粮比率政策,在不同时期会有变化,受制于意识形态导向、政治议程和工业化战略。国家在发动激进的政治运动、力求促进经济平等,或者要利用农业资源支持其雄心勃勃的工业计划时,往往会降低工分粮,提高口粮的比率。“大跃进”时期,官方的口粮与工分粮比率规定是5:5,但是事实上地方政府会把它变成6:4,甚至是7:3。过于平均的经济政策会导致农民丧失劳动积极性,结果在“大跃进”结束后的数年间,国家不得不把口粮的比例降到30%或者40%,以加速农业生产的恢复。(GNW, 1981:108, 221, 333, 359, 382)
生产队给社员分配多少粮食和现金,不仅取决于全队的生产能力,还受制于国家的农业税(即“公粮”)和粮食统购政策,而政府制定的统购价格通常远低于市场价。1953年11月开始推行统购统销政策时,因统购过头,粮价过低,不少地方的农民纷纷杀猪宰牛,不再下田劳动,以此抗拒国家的过度索取。例如在江苏松江县,国家通过农业税和统购抽取了总产量的64%,留给当地农户人均406斤供自我消费。而在东台县,国家拿走了总产量的32%,人均仅剩331斤。(Li, 2006:150, 153)农民抗拒统购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个别的、隐形的,也有团伙的、暴力的。(AH1、AH4、HN23、JS1、FB4、ZJ1)作为退让,国家不得不在1955年3月出台“三定”政策,确保政府将粮食以固定的价格和数额返销给农村人口,同时农民要完成规定数额的粮食生产,并保证完成固定数额的粮食统购任务。这项政策后来在整个集体制时期一直没有改变。
国家的索取大大减少了农民的收入,阻碍其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农民提高生产积极性。再以20世纪70年代江苏东台秦村第11生产队为例。该队由于缴纳农业税和粮食统购中的差价所带来的损失,平均每年向国家贡献11800元,相当于人均每年上缴四十多元。这相当于农户人均集体收入的一半以上,远高于年终人均现金分配。(Li, 2009)全国范围内,从1950年到1976年,通过农业税和粮食征购,国家所抽取的农业资源总额超过6000亿元。(崔晓黎,1988;陆学艺,1998:108)在国家抽取农业资源最为严重的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后期,农民从集体所获得的收入最低,从事集体生产的意愿也最为低落。
(三)自然禀赋及现代农业投入
最后,除了内生或外加的制度性因素外,我们还需考虑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非制度性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每个地方特定的地理和生态条件,它们决定了农作物的耕作方式和土地生产率。中国乡村的区域差异很大,北方如河南、河北等省,气温偏低,降雨量较少,灌溉条件欠佳,因此具有旱作农业的特征;作物以冬小麦为主,为玉米、高粱、土豆和红薯等“粗粮”为辅,土地生产率较低。例如在60年代和70年代的大部分时期,河南某些生产队的小麦亩产低至40斤、50斤、60斤(HN4、HN7),或者在30斤 和120斤之间浮动(HN25、HN31、HN29)。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南方省份,特别是长江中下游地区,这里灌溉系统发达,耕地肥沃。在江苏、浙江,粮食亩产达到华北地区的两倍。(国家统计局,1984:173)在70年代的湖南,生产队粮食亩产可达600斤—700斤(FN1);在湖北,亩产700斤—800斤也很常见(FB6)。
不少受访者都强调,农业增产的关键是施用化肥。(例见HN21、HN22a、HN25、HN29、SX9)在50年代和60年代,全国农村的化肥使用量很低(1957年为37万吨,1965年 为194万吨),但是到70年代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1970年为351万吨,1975年达537万吨,1979年更达1086万吨,1980年近1269万吨)(国家统计局2005:69-70)。这一时期化肥产量的增长,主要靠各地兴建了众多的化肥厂。因此,在80年代初集体制解体前夕,河南各地的小麦亩产已经接近300斤。(HN4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之后,化肥的使用量剧增,当地小麦亩产也在80年代达到700斤—800斤;到90年代,个别地方甚至达到了亩产1000斤。(HN34、HN39)
其他现代要素的投入,例如农药的普及,电力和农机的使用(尽管在70年代十分有限),良种(尤其是华中、华南杂交稻)的推广,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提高。据浙江杨高村生产队干部方进喜估计,由于杂交稻的引进,当地水稻产量增长了50%左右。(ZJ4)
八、结论
综上所述,一系列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制度性因素,以及制度性与非制度性因素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的依存度,影响了社员对农业集体组织的期待和生产积极性,导致了集体生产中不同的行为模式。社员们的生产积极性的高低,以及一个生产队的总体表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及其相互作用。
具备下面的条件时,生产队成员的劳动意愿最高,集体经济也会达到最佳状态:生产队作为劳动管理和收入分配的基本核算单位,其规模要尽可能缩小;劳动计酬广泛使用计件制;在粮食分配中尽可能提高工分粮的比重;除了为集体劳动,农户没有其他收入渠道;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庄共同体的范围大体一致,村民的集体认同度比较高;约束各种偷懒、懈怠行为的公共规范强而有力;人口密度适中;集体耕地肥沃,自然资源丰富多样;广泛使用化肥和其他现代投入。除了人口密度较高之外,上述条件或多或少地存在于长江中下游流域和华南各地,尤其是60年代初“大跃进”之后数年以及70年代晚期;到集体制结束的1980年,湖北、湖南、江苏、浙江各省的粮食亩产量,已经分别达到了850斤、1011斤、1052斤、1394斤。(常紫钟、罗涵先,1981)部分地区的生产队工分值,达到每个“工”(即10个工分)0.7元或0.8元(FB6、ZJ4),个别地方甚至高达每个工1元(ZJ1; Huang, 1990: 239)。总的来说,这些区域的农民吃饱饭不成问题(一日三餐,尽管肉还较少);到70年代末,生活条件已经有了很大改善。除了少数有经营头脑的村民,试图从集体经济组织中脱逸,到非农领域寻求牟利机会之外,绝大多数农民依然满足于现状,通过生产队获得生计保障,很少有人愿意挑战集体制度本身;解散集体经济组织,要等到80年代早期,由国家自上而下加以推行。事实上,在70年代后期,在农业比较发达的身份,不仅没有集体经济组织走向解体的迹象,恰恰相反,当地政府部门正在讨论甚至采取措施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主要做法是把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队提升到大队一级(Siu, 1989: 238; Zweig, 1989:98-107)。换句话说,这些地方的分田到户,搞家庭承包,是80年代初邓小平巩固其领导地位之后,自上而下地有计划、有步骤在全国实施的,邓小平的个人意志和改革思路,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外一种极端。当下述条件集中出现于某个集体经济组织时, 农民参加生产的意愿最低,生产队的经营状况也最差:劳动报酬与个人劳动投入严重脱钩;口粮在集体收入分配中占了大头;村民可以离开集体,外出谋生;村落共同体纽带薄弱,传统行为规范不再起作用;集体组织的基本核算单位超越了村落内生的共同体范围,农民的集体认同度低;资源禀赋差,自然灾害频发;缺少现代农业要素投入,农民仍然以传统方式耕作 。上述情形在1958年—1961年“大跃进”时期以及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华北、西北和西南地区很常见。
西南的云南、贵州两省的粮食亩产量,迟至1980年,分别只有425斤和503斤。同年,北方的河北、河南两省亩产,亦分别仅为474斤和518斤。(Chang & Luo, 1981)农户的集体收入分配极低。甘肃个别生产队的工分值仅为每个工0.03元到0.1元(GS1),山西个别地方为0.1元(SX1),河南个别生产队在0.11元至0.2元之间(HN4、HN20、HN32、HN38、HN46、HN49),河北则在0.17元至0.30元之间(HB2、HB5),山东个别地方为0.25元(SD4)。整个集体化时期,这些地区的农民生活条件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一年中他们只有三个月的时间(HB4),或者仅仅在过年期间(AH3、HN31)才能吃上白面,其他时间只能吃粗粮(比如玉米和红薯),并且时常挨饿(HN14)。对这些地方的农民来说,要对生产队或者集体制农业保持信心非常困难。因此,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那里的农民最为热情,安徽小岗村便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种极端情形,只是为了讨论方便所假设的理想类型,在整个集体制农业的历史实际中,很难找到具体个例能代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形态。绝大多数的生产队,都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越是靠近前者,则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越高,反之则越低。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民的生产行为,并非只有一种模式,更非小岗村农民的个例所能体现,而是形态多样,且不断变化,有如一道五光十色的光谱。每个生产队可以处在这个光谱的任何一个位置,并且随着时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其所处位置也不断在变。
总之,欲了解集体生产中农民行为的复杂性,我们需考虑所有可能的制度性与非制度性因素。中国农民正是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所构成的特定的历史情境中,参与到集体生产之中。上述因素的相互作用,使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段的农民,因为各地自然禀赋的巨大差异和共同体纽带及行为规范的强弱不同,并随着国家的劳动报酬制度和农业政策的变迁,而在集体劳动中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此一情境的复杂性和变化多端,导致农民的行为模式因人、因地、因时而异。如果仅仅把他们看作是自私自利的个体,仅仅对外加的微观经济制度和由此所产生的物质激励的有无、强弱起反应,那就忽略了农民赖以生存和劳作的社会空间的复杂性,把毛泽东时代集体制农业的丰富现实加以简单化了。
*主持本课题乡村史访谈计划的,除了三位作者之外,还包括武汉大学左松涛、河海大学李宁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霞三位副教授,在此谨致谢忱。本文英文初稿由李怀印执笔,并在吸收所有作者的意见后修订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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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本文在引用为本项课题而做的采访记录时,均以两个大写字母表示采访地,如AH(安徽)、HB(河北)、HN(河南)、FB(湖北)、FJ(福建)、FN(湖南)、GS(甘肃)、GX(广西)、GZ(广州)、JS(江苏)、JX(江西)、SC(四川)、SD(山东)、SH(上海郊区)、SX(山西)、ZJ(浙江),继以阿拉伯数字表示访谈记录文档的序号。
李怀印: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历史系(Li Huaiyin, Department of History,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张向东: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Zhang Xiangdong,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Public Management, Henan University)
刘家峰:山东大学历史系(Liu Jiafeng, Department of History, Shando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