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利 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23 次 更新时间:2016-04-2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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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   顾军  

【内容提要】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与传承者,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将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永续传承。要想保护好这笔人力资源,就要按规律办事,对个体传承型、团体传承型和群体传承型传承人施以不同形式的保护。同时应竭力避免以政府取代传承人之行为的发生,否则不但会打击传承人的积极性,同时也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带来“保护性”破坏。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虽然都是人类的财富,但表现形式却完全不同——前者存在于无形之中,而后者存在于有形之中。相比较而言,物质文化遗产“看得见”“摸得着”,保护起来相对容易;而作为人类知识、经验与技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由于更多的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形式存在于传承人的头脑之中,所以保护起来难度更大。在漫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人们渐渐地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无形”,但它确实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活态载体的头脑之中。因此,只要保护好传承人,客观上也就等于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一来,保护对象也就自然从“无形”变为“有形”,从“看不见”“摸不着”变为“看得见”“摸得着”,保护工作也就会因有了“抓手”而变得简单起来。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日韩等国一直将保护传承人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头等大事。在这些国家中,不但设有专门为传承人传承而设置的传承补贴,各级政府还会为传承人参与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提供种种的便利。保护实践也一次次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实际上就是传承人的濒危。只要保护好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转危为安”;只要传承人能带徒授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生生不息,代代相传。所以,保护传承人也就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要义。

那么,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遴选传承人的标准如何确定?如何管理传承人?管理的办法又是什么?此外,在传承人管理过程中,我们又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如何遴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要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那么,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遴选标准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直接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且有突出成就,并愿意将自己所知道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原汁原味地传授给后人的某些自然人或群体。具体来说,一个合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至少应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一)他所传承的必须是货真价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他所传承的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界定:首先,从时间上看,他所传承传统文化事项是否已经有至少百年以上的历史;其次,从传承形态看,他所传承的传统文化事项是否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再次,从原生程度看,他所传承传统文化事项是否以原汁原味的形式传承至今;最后,从品质上看,他所传承传统文化事项是否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与社会价值。如果不是,他所传承的便不是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便也没有资格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二)他必须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民族的共同财富。所有人都有权利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的参与者都有资格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当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必须亲自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中来,且传承脉络有序,技艺高人一筹。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过重要贡献的组织者、协调者以及热情参与者,尽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肯定他们的业绩,但由于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中来,或是并没有明确的师承关系,也没有系统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技艺与技能,所以无法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三)他必须原汁原味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价值就是它的历史认识价值。而历史认识价值的高低又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状态决定的。新元素介入越多,改编改造的越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认识价值就越小,原生程度越高,就越有历史认识价值。所以世界各国都主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原汁原味”的保护。作为传承人,他们的工作,就是通过自己的双手,将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传承下来的一切优秀遗产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并传承下去。这是他们的本职工作。那些不顾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认识价值而随时改编改造者,都不能、也不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从现有调查结果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改编改造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来自传承人的改编改造,二是来自政府、学术界的改编改造,三是因外部环境变化而出现的改编改造。改编改造的方式有三:一是对内容进行改编改造,如将唐卡的表现内容从佛祖改成桂林山水;二是对形式——技术、技巧、工艺流程等进行的改编改造,如用电砂轮取代传统石刻技术;三是对所用原料进行改编改造,如将泥塑原料从胶泥改成树脂。但无论是哪一种改动,都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认识价值产生负面影响。这一点与文物保护在理念上没有任何差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真正价值不是创新,而是保留。保留数量越多,越具有原生态性质,也就越有资格成为一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四)他必须同意将自己所知道的相关知识、技艺与技能传授给后人

除具有足够的知识与才艺外,传承人还必须愿意将自己所知道的一切,毫不保留地传承给后人。否则,即或才高八斗,也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其实,如果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理解为一个利益互惠的契约,那么,在这个契约中,除国家允诺传承人以某种“好处”外,传承人也应同时允诺给国家以一定的“回报”——这个“回报”便是他们会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承诺,愿意将自己所知道的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与技艺以活态的方式传授给后人。为避免无效传承,在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对象的指定大多需要政府考核认定,从而从制度上避免因选才不当而造成的技艺失传。作为一项制度,一些国家还为这些学习传统技艺的后来人颁发学习奖学金,从制度层面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断层问题。

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唯一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按国际惯例,在非遗评选过程中,遗产传承人与遗产项目还必须捆绑申报,同时指定。这种联动式的双指定模式,既避免了不够资格者的恶意搭车,同时也避免了有遗产之“名”而无传承之“实”的“空壳”项目的出现,从而确保遗产项目的可持续传承。当然,遗产项目与传承人联动机制的建立也会影响到遗产项目的除名。如某传承人因故无法传承,而该项目又没有合适的后继者,则该遗产就会因为无人传承而从《名录》中除名。与这种以个体方式传承的遗产项目相比,以团体或群体方式传承的遗产项目情形要好得多。在指定这类遗产时,尽管需要同时指定一名“联系人”,但从总体上说,这类遗产是由人数众多的社会团体来共同传承的,所以濒危的概率自然也要小得多,这类遗产也就比较容易避免因某个传承个体无法履职而使整个遗产惨遭除名的厄运。

二、如何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由于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含量不一,工艺流程有别,故我们可以根据遗产所需人力的不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个体传承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团体传承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群体传承型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三个大类。而与之配套的传承人,亦可分为“个体传承型传承人”“团体传承型传承人”和“群体传承型传承人”三大类别。

(一)个体传承型传承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有些遗产项目是以个体传承的形式出现的。这类遗产的传承人便是传承者本人。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聚元号弓箭制作技艺,就是由杨福喜一脉单传。这类技术与技艺虽然不一定为某个个体所独有(如其徒弟也掌握有其中的某部分技术),但从理论上说,包括其核心技术的所有技艺与流程,都应掌握在该传承人手中。

(二)团体传承型传承人

与个体传承型传承人相比,我国的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是以团体传承的形式出现的——如皮影、木偶戏、侗族大歌、苗族舞蹈、荣宝斋木版水印技艺等,都是靠某个团体的力量共同传承的。这类遗产的传承人虽然也泛称为“人”,但其传承主体已经不再是某个个人,而是某个团体。

(三)群体传承型传承人

与规模较小的团体传承不同,还有一类遗产——如传统节日或传统仪式,通常都是由更多的人——众多传承团体共同传承的。例如历史上的妙峰山庙会,就是由七十二档花会——七十二个敬香团体来共同传承的。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分为上述三大类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下一步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尽快找到各类传承人的传承特点与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来指导我们的非遗保护实践。

科学管理的第一步,就是要明晰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的“责”“权”“利”,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责任到人,权利到人,利益到人。让每一位传承人都明白自己的责任是什么,权利是什么,利益是什么,从而使自己的工作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个体传承型项目,它的传承人是个人,传承的重担自然也就落在了该传承人一个人的肩上。如果有了好处,他自然也应该成为该利益的唯一获得者。由于这类项目“一脉单传”,也最容易消失。所谓“人亡艺绝”者,多半指此类项目。故而,个体传承型项目及其传承人也应该成为我们的保护重点。

作为团体传承型项目(如京剧、昆曲、皮影、木偶),它的传承者至少应该由两人以上的数人、数十人乃至数百人的团队所组成。传承重担自然也就落在了这些人的肩上。如果有了好处,该团体自然也应该是该利益的唯一获得者。该团体内部的所有成员也会根据各自贡献的不同,获得本属于自己的那份好处。这类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团体性。这是它的优势,也是它最容易遭到侵蚀的地方。如果传承团队发生内讧——如相互拆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同样会受到致命影响。所以,保持传承团体内部的稳定,是确保这类遗产有序传承的关键。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也会通过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来增强这类项目传承的稳定性。实践证明,拜师仪式、入行仪式在维系这类遗产稳定传承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群体传承项目与上述两种非遗项目在传承方式上又有很大不同。上述两种传承在时间上是持续的,传承行为时时都在发生。而群体传承型项目通常具有较强的间歇性,如传统节日(如端午节、中秋节等)、大型仪式(如孔子祭祀大典等)基本上每年只有一次。由于这类遗产是由众多民间社火组织共同传承,故而,如果有了好处,按着按劳分配原则,该利益就不应该由某人独享,而是应该发放给该社火组织并惠及该组织的所有人。此外,这类项目在补助金的发放上,亦不应过度,由于庙会的民间集资本身就会给这类项目带来一定费用上的补充,如果补助金额过高,如承包了庙会所有的费用,反会给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仪式的传承主体——各档花会来说,参加庙会是在尽自己的“义务”,更何况为庙会捐款,本身图的就是个“吉利”。经费上扶持过多,或是干脆用补助金取替募捐,反倒亵渎了仪式参与者原有的虔诚。

总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不同,传承方式也会呈现出明显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弄清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然后根据它们各不相同的规律,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践。“一刀切”的管理方法——如用管理京剧的办法管理侗族大歌,用管理牙雕的办法管理妙峰山庙会的想法与做法,均不值得提倡。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越管越乱①。

通常,判定一个非遗项目的传承主体究竟应该是个体、团体还是群体并不是一件什么难事。譬如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方面,谁的史诗唱得好,谁的故事讲得好,谁就是史诗、故事的传承人;哪个戏班子唱得好,哪个戏班子就是哪个戏曲流派的传承人。当然,事情总有复杂的一面。如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类遗产规模庞大,它们少则数百人,多则上万甚至几十万人。就参加团体而言,除节日中核心仪式的管理班底外,还有着为数众多的会档,而每个会档又由众多老把式、老会首组成。对于这类规模庞大、参与者众多、表演项目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说,认定传承人显然有相当大的难度。但作为一项原则我们必须清楚: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群体,这些传承人,都应产自民间而非政府。因为民间社会的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当地社火组织而非政府来传承的。

在排除了政府参与传承之后,我们又应如何认定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的真正传承人呢?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除核心仪式有相应的传承主体外,前来走会的各种花会、戏班也都有着为数众多的会首、班主、老把式、老艺人。这些人数众多的传承主体本身似乎就会给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传承主体的认定带来不小困难。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对于规模如此庞大的传统节庆活动而言,它们的传承主体不会是某个个人,甚至不会是某个团体,这类遗产只能通过为数众多的民间社团组织来共同传承。事实上在日韩等国,人们也从未将这类遗产的传承人归为某个个人。在他们的申报文本中,也从未出现过所谓“传承人”(保持者、保有者)这样一类称谓,取而代之的是,这类文本中,“联络人”取代了原有的“传承人”。这表明在政府看来,这类遗产不属个人,它是所有参与者的共同遗产。“联络人”的设置只是为了联络上的方便,他与遗产项目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当然,这个“联络人”也不会是普通香客,而是该节日核心仪式的主持人②。

但是,对这样一种指定并非没人担忧。有人从政治视角出发,认为这类仪式通常都是由巫师主持,让他们来担任遗产项目的联络人——事实上的领导者,会不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引向邪路?会不会引发封建迷信的抬头?我们的回答是:传统节日甚至包括其中的传统仪式,就像一条流动的河,它从远古流淌到今天,事实上从未给当地社会带来过什么负面影响。相反,在和谐人际关系、和谐人与自然之关系等方面,还发挥过相当重要的作用。故此,我们应该对这类遗产及其传承者给予充分肯定。当然,如果某些仪式真的具有某种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我们肯定会在审批之初就将其拒之门外。也有人从技术层面提出自己的隐忧——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常都是由具有某种独特技艺或技能的艺人、匠人组成,而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主持人似乎恰恰缺少这方面的才能。选他们做节日仪式类遗产的联络人,撇开意识形态不谈,在技术层面似乎也存在问题。调查中,我们也确实遇到过类似问题。在相对落后的传统农业社会,特别是在相对偏僻的少数民族地区,因仪式的需要,仪式主持人多半还都能歌善舞,但一旦到了相对发达地区,仪式的主持人除了会主持仪式、调动队伍外,几乎真的没有什么特殊的“才艺”可言。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仍认为这些并无特殊“才艺”的节日仪式主持人,有理由成为这类遗产的名副其实的传承人。其实,“才艺”是个相当广泛的概念。除上述狭义的“才艺”概念外,出色的组织、调度能力,指挥、管理能力,也应被视为一种“才艺”或“才能”。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更像是一出大戏——尽管台前幕后演职人员甚多,但要想演好这出戏,关键处不在演员,而在导演。而节日仪式类遗产的主持人所扮演的正是“导演”这样一个角色。

三、管理传承人应注意的问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历来存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这样两大群体。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就是指专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某一传承人(如掌握某种独特技艺或技能的民间艺人、匠人、歌手或巫师)、传承团体(如通常需要由数人、数十人或是数百人才能完成传承工作的传承团队)或传承群体(如由更多的团队组成的数量更为宏大的传承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通常都是由这样一些传承个体、团体或是群体来完成的。而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则是指与非遗保护有关的各级政府部门、学术团体、各类企业以及各种NGO组织。他们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但会利用自己的行政优势、学术优势、资本优势或是专业优势,去鼓励、推动、扶持、帮助、管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主传承。在传统社会中,他们的作用并不明显,但在一国传统面临失传的时候,他们挺身而出的“抢救”便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这样说,没有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中国的非遗保护就不可能取得如此成就。当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并不熟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一旦理念出错,便很容易借助自己的强势地位取代传承人,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很容易因政府、学界、商界以及NGO组织的介入失去原有本色。令人遗憾的是,即使在今天,人们似乎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有些人甚至认为:既然“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都是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生,就应该将它们合并为一个整体,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的凝聚力与战斗力。更为可怕的是,这种错误理念已经从制度层面,为政府干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主传承埋下了隐患。一些尚不晓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何物的政府部门,也开始了他们对民间传统的大肆改造。他们将传统民歌改成美声唱法,将民族舞蹈改成现代舞蹈,将乡土庙会改成政府集会。近来,又有人又以传承人缺少文化修养为名,开始了对传承人系统培训,或是将传承人挂靠到相关企业(一个绣花鞋项目挂靠到阿迪达斯旗下又会对非遗保护起到什么作用?!),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进程……政府改编、改造、培训、挂靠的结果又是什么呢?只能是用自己所熟悉的强势文化——汉文化或西方文化,去改造那些已经处于灭绝边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用强势文化改造弱势文化的做法,显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初衷背道而驰③。历史将会证明: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主传承的扶持力度,减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主传承的行政干预,才是所有保护主体最明智的选择。

注释:

①以皮影为例,在一个剧团中,一出剧目至少需要6—7个人才能完成。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位,皮影都无法出演。同样,水印木版年画也同样是分工协作的产物。这其中,无论是缺了描图,少了雕版,没了印制,还是少了装裱,都无法印制出一幅合格的水印木版年画。正因为这类遗产的传承是以团体的形式完成的,所以,一旦获得好处,只能遵守利益共沾原则,让为该遗产传承做出过贡献的每个人都获得“好处”。如果我们无视这一规律,把好处都给了所谓的“代表性传承人”,好心的补贴就会成为变成一柄利刃,无形中割裂了传承人之间的友情,使传承变得更加困难。

②参见苑利:《温州一小步 中国一大步》,《光明日报》2015年2月9日。

③《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认为:“文化在各不相同的时空中会有各不相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表现形式,构成各人类群体所具有的独特性与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是交流、革新与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说,保护它就像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而维持生物平衡一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着眼,给予承认和肯定。”该《宣言》还认为,“文化多样性增加了每个人的选择机会,是文明发展的重要源泉,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同时还是人们满足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的重要手段”,并认为这些遗产“都应当作为人类经历与期望的见证而得到保护、开发、利用,并代代相传,以支持各种创作和各文化之间的真正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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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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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南社会科学》(郑州)2015年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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