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报载(《江淮晨报》01-20),安徽省人大常委高明伦在省人大常委会上提出辞职申请,请求辞去省人大常委职务。辞职理由除去科研工作太繁忙,难以兼顾人大工作以外,另一个原因则是专业问题,作为一位微电子技术专家,高代表自觉法律知识有限,不适合参与立法。
诚然,人大作为立法机构,立法是其主要职能。作为一名人大代表,特别是人大常委,任期内需要承担繁重的立法工作,并且直接参与各类法律草案的制订,岗位法律素质要求之高是不言而喻的。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大代表通常会被人们认为具备一定的先天优势。
但是这种优势即使存在也仅仅是相对的。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发达,对法律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律事务划分逐渐精细化。今天的法律专家已经不具有古典社会通才型的含义,最优秀的专家顶多只是某个部门法领域的权威。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常委即使是法律专家,也不可能同时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立法事务中均有建树,对研究领域以外的立法问题,所谓的优势也只是比非法律专业的常委稍多一些法律常识,而常识性知识学习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来说,并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像高明伦代表这样的理工科专家大可不必为专业问题过分懊恼。
其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大常委也有自己的困惑。完成研究领域之外的其他部门法立法工作,对他们来说,同样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难题。发达国家立法实践已经证明,在立法事务日益繁复的今天,单靠个人的知识经验是无法胜任的。在更多的情况下,立法者需要凝聚集体的智慧。在美国,国会不仅包括535位参众两院议员,还有3万多人的议员助理队伍。许多议案、修正案和法律条款的起草工作都是议员助理承担的。
具体到中国的人大政治实践,人大常委立法助理制度同样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解决办法。根据立法工作的强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为人大常委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立法助理,薪水由国家财政支付。如果财政有困难,也可以鼓励有经济实力的人大常委自己聘请立法助理,财政可以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提供办公室、车辆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值得注意的是,重庆市人大已经率先进行了制度创新,去年5月出台人大常委立法助理工作规则,为市人大21位常委全部聘用了立法助理。不过,与国外发达国家不同的是,这些助理仍然是兼职性的。
另一个制度化解之道就是人大常委的专职化。如果说数量庞大的人大代表专职化目前难以实现,人数相对较少的人大常委专职化应该不是一件难事。目前,兼职化的省市人大常委缺席人大会议现象比较普遍,事实上是情有可原,因为这些常委通常都是各行各业的领导人物,很难保证把时间和精力完全投入到人大的立法和审议中来。像高明伦,他担任三个单位的全职“一把手”,是12名博士生和50名硕士生的指导教授,同时还有多项科研与行政兼职。对这些身兼数任的常委来说,繁重的日常本职工作,仅在时间上就难免与人大立法活动相冲突,更遑论应对立法事务的强度与难度?对走向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兼职化的人大代表与常委,从事极其重要的专门化的立法工作,这难道不是一种让众多公民困惑的国家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