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泉:乡镇长直选的宪政正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76 次 更新时间:2016-03-28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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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泉 (进入专栏)  

与过去媒体报道四川步云、南城乡镇长选举相似的是,这次云南红河州乡基层选举再次被冠以直选名称。但是众所周知,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乡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要旨是一种间接选举,而非直接选举。近年来乡镇长选举改革试验难以为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少人批评这种做法违背现行宪政制度。中国新闻周刊近日在介绍红河州基层选举情况时也承认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既是乡镇选举制度改革的关键,也是绕不过去的法律鸿沟。

不过,令人庆幸的是以上看法只是一个法理上的误读,完全可以从容化解。无论是1998年步云乡直选,还是这次红河州乡基层选举,从过程来看,整个选举运作并未将同级人大排除在外,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其实只是一名乡镇长候选人,最后还是由乡镇人大完成正式选举手续。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乡镇长直选来称呼历次基层选举改革试验并不严谨,准确的说应该是“乡镇长等额候选人”直选,即以直选方式产生一名乡镇长候选人,最后再由同级人大进行第二次选举,完成法定当选程序。

以“乡镇长等额候选人直选”名称取代“乡镇长直选”,虽然只有一词之差,也不符合人们熟悉的民主政治概念,但是它的功效却非比寻常,基本上可以避免违宪的政治风险,因为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乡镇长候选人产生方式。虽然这种做法与最新修正的地方人大政府组织法中以预选方式产生差额候选人规定不同,不过并不违背同一部组织法中关于正职政府领导人员,在候选人只有一人情况下,人大可以进行等额选举的要求。

此外,乡镇长等额候选人直选结束后,同级人大最后的作用只是类似于美国的总统选举人团,其选举仅仅是完成法定程序,并不能改变直选结果,直选依然是制度实施的核心。这样实际成效与人们理想中的乡镇长直选模式基本相同,也更加切合中国当前的政治语境。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传媒与学界必须慎重对待现行政治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不能为了盲目追求创新的表象,而发生一些不必要的误读,致使实际改革陷入被动。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宪政精神欠缺的国家来说,这种认识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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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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